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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最后屏障
根据中国保监会的解释:保险保障基金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要求,由各保险公司缴纳形成的。按照集中管理、统筹使用的原则,当经营不善的保险公司倒闭或者被撤销时,如果其有效的资产无法全额履行其所售保单责任时,保险保障基金就可以按照事先确定的规则,向保单持有人提供全额或者部分救济,从而减少保单持有人的损失。在保护被保险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保险保障基金也能确保保险机构平稳退出市场,以维护我国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公众对保险业的信心。用最简单的话解释:假如你购买保险的保险公司破产或者被撤销,其结算资金不足以履行保单责任,那么保险保障基金将根据实际情况向你提供不同比例的救济。
正因为保险保障基金能有效保护投保人的利益,国外也称保险保障基金为“保单持有人的最后安全网”。在保险业发达的美国、英国、法国、加拿大、新加坡、韩国以及日本等都已经建立了保险保障基金制度,澳大利亚和我国香港也正在积极研究建立这项保障制度。
意义:百姓受益
中央财经大学保险系主任郝演苏教授评价说:保险保障基金制度建立以后,受益最大的是老百姓。
寿险健康险得到保障 按照《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规定,自2005年开始,和老百姓生活密切相关的寿险、长期健康险业务都将纳入保险保障基金救济范围。而在《管理办法》出台之前,广大的寿险、长期健康险的保单持有人并不受保险保障基金的保护,保险公司只对财产险、意外险、短期健康险和再保险业务提取保险保障基金。
救济模式向百姓倾斜 根据《管理办法》规定,我国保险保障基金救济模式的设置充分保障了保单持有人特别是个人的利益。 保卓持有人有权”权益转让。先行救济” 如果保险公司被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保单持有人在清算结束前可以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由保险保障基金先行向保单持有人支付救济款,保单持有人将其对保险公司的债权转让给保险保障基金。清算结束后,保险保障基金获得的清偿金额多于支付的救济款的,保险保障基金应当将差额部分返还给保单持有人。 比例救济跟额与绝对数救济相结合 保险公司被撤销或被宣告破产,其清算财产不足以偿付保单责任的,保险保障基金按照一定的比例补偿限额与绝对数补偿限额相结合的方式,对保单持有人进行救济,较好体现了保险利益与损失承受能力间的关系。
以非寿险保单为例,保单持有人的损失在5万元(含5万元)以内的部分予以全额救济;超过5万元的部分,保单持有人为个人的,救济金额为超过部分金额的90%,保单持有人为机构的,救济金额为超过部分金额的80%。由此可见,个人比机构得到更高的救济比例。
“这就是保证小客户的利益,保护老百姓的利益。”中央财经大学保险系主任郝演苏教授认为,出几万块钱买保险的客户,也许这几万块钱就是他的救命钱,必须得到充分的保障,所以保险保障基金对普通老百姓的作用更大。中国保监会财务会计部副主任江先学表示,根据保监会对国内非寿险保单的测算,个人保单持有人的保险利益损失通常不会超过5万元,也就是说,保险保障基金制度建立以后,个人保单持有人的权益基本上不会因为保险公司的破产而受到损失。
提示:挑选公司
设立保险保障基金对消费者而言安全性比以前增强了许多,无疑是件好事,但也从另一个角度告诉消费者,购买保险仍有风险。保险保障基金制度的实施,使保险公司面临新的挑战,保监会每年要从各保险公司征收近30亿元的保障基金,虽然与全国4000多亿元(2005年4318亿元)保费相比是个小数目,但毕竟提高了经营成本,降低了盈利水平,削弱了公司自身的能力。因此,消费者选择保险公司时要重点考虑几个因素。
规模大实力强消费者投保之前应对各家保险公司有所了解和比较,尽量选择业务规模大、经济实力雄厚的公司。因为相比较而言,实力强的公司抗风险的能力也比较强。
经营管理规范保险保障基金按照统一标准上缴,公司如果管理健全、精打细算,经营成本就低,盈利水平就高,不仅公司抗风险的能力强,而且保单的预期回报率也相对较高。不能哪家公司保单便宜就买哪家公司的保险。因为各险种的费率制定都是按照大数法则、由精算师精算出来的,在险种责任大同小异的情况下,如果有的公司保单价格特别低,就可能有问题,不是保险责任“缩水”,理赔时可能“扯皮”,就是违背客观规律。
国务院日前颁布《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支持保险资金境外投资,根据需要不断拓宽保险资金运用的渠道和范围,为国民经济建设提供资金支持。
这意味着国内保险机构将由此获得ODI,(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资格。同时为保险资金的投资渠道将得到拓展,有利于丰富和提高保险公司的资金管理经验。
境外投资渠道
根据《保险资金境外投资办法),保险资金境外投资品种可以包括:一是货币市场产品,如商业票据、大额可转让存单、回购与逆回购、货币市场基金等:二是固定收益产品,如银行存款、结构性存款、债券、可转债、债券型基金、证券化产品、信托型产品等三是权益类产品,如股票、股票型基金、股权、股权型产品等。
根据规定,保险机构境外投资总额不超过上年末总资产的15%。委托人根据资产配置和风险管理需要,可以按照投资品种或者不同工具,自主配置和安排境外投资比例。单一信用主体或者产品的投资比例,应当符合保监会有关规定。委托人实际投资总额,不得超过保监会和国家外汇局核准的投资付汇额度等。
鉴于资金性质的特殊,保险资金的出海策略较银行、基金等其它金融机构更为慎重。根据《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其境外投资品种限于:银行存款;外国政府债券、国际金融组织债券和外国公司债券;中国的政府或者企业在境外发行的债券;银行票据、大额可转让存单等货币市场产品等。
此次颁布的新法规,较原有法规有了很大突破:投资品种柘宽,保险资金可投资范围几乎囊括了国际资本市场的主流投资产品和所有成熟资本市场;允许为了避险目的而进行衍生品交易:给予委托人、受托人更多互相选择的空间;对账户管理、风险管理、信息披露、监督管理等方面,做了更为全面、科学的安排。在新的政策支持下,保险公司将可以在海外投资上有所作为。
QDII带来的投资渠道扩展对保险业的好处显而易见,新办法允许保险资金投资于全球发展成熟的资本市场,配置主要国家或地区货币,也允许为避险目的而做的对冲交易,这为保险公司积极管理汇率风险提供了法规上的支持。
多币种、多品种的投资许可,鼓励保险公司进行全球化的投资配置,避免集中投资于某一单一市场、单一品种而可能导致的风险积聚。有助于保险机构引进国际一流机构的成熟理念和先进技术,提升资产管理能力,分散运作风险,提高投资收益,增强竞争实力。
可投资海外股市
保险公司运用资金的渠道将大大拓宽。在投资范围上,保险公司将获准由投资香港市场为主拓宽到全球市场,而首当其冲的则是伦敦、纽约等成熟金融市场,投资产品方面,除了可以投资货币市场产品和固定收益类产品。
另外,根据新办法,允许保险公司通过购买外汇进行境外投资,而此前保险公司只能通过自有外汇投资,保险资金运用有了更大的拓展空间,保险公司有了更多选择。
目前中国A股市场涨势喜人,而且人民币升值预期强烈,导致很多机构可能没有购汇投资的动力。但是长远来看,必须关注国际成熟资本市场,这些市场具有收益稳定、投资品种多元化等优势。
目前国内资本市场的“盘子”比较小,保险公司只有开拓更多的渠道才能提高投资收益,境外投资不失为一种好的选择。保险资金境外投资对于资本的向外扩张无疑是一大利好,在人民币升值的过程中,境外资产用人民币衡量相对便宜,因此保险资金QDII出台有利于国内资金的境外投资。
此外,这是对国内过剩资金的一种释放,有助于缓解“流动性过剩”。
对客户的影响
保险资金境外投资对于客户来说是十分利好的消息,保险公司可以推出更多的理财产品供客户选择,广大客户可以依托保险公司参与国际资本投资从而获得投资利益最大化。
保险资金放宽了境外投资的渠道,从全球资产配置角度来说,保险资金可以规避一定的风险。毕竟如果保险资金只能在国内运用,就面临着鸡蛋放在一个篮子里的风险。保险资金在全球范围内的投资配置,可以规避系统风险。
与银行系和基金系QDII类似的是,保险资金境外投资也比较青睐香港市场。
对于保险公司而言,在政策允许的诸多境外资本市场中,香港市场的风险相对最小。比如一些国内保险公司在去年也曾获特批购买在香港上市的中行、工行股票,已经积累了一定的实践经验。许多内资保险公司已在香港成立资产管理公司。特别是一些在国内的外资保险公司通过这个政策的出台依靠本身分布在全球的营销体系和丰富的资产管理经验,为客户提供更好地服务。
2003年7月19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重组改制,设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人保财险)。该公司宣布,从8月1日起暂停开办“车贷险”业务。人保财险是全国最大的财产保险公司,这就意味着全国的车贷险大部分业务暂时停办。
车贷险业务的经营是不是都已败走“麦城”值得商榷,但它由盛转衰的确是事实。由于此项业务的兴衰涉及到社会方方面面的利益,因此已经引起了许多人的关注。保险公司作为这项业务的经营单位,面对如此严峻的经营形势,更应该冷静思考,查找原因,沉着应对。
一、车贷险业务在经营和发展中面临的主要风险及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信用风险的侵蚀。当前我国对企业和个人的信用制度还没有真正建立起来,对失信者尚缺乏严厉而有效的制裁措施。在开展这项业务的过程中,少数保户在自身利益的驱使下,制假造假者有之,人车逃逸者有之,金融诈骗者有之。总之,信用风险,或者说客户的个人道德风险已成为阻碍这项业务健康发展的最大障碍。据调查,从车贷险业务开展以来,保户拖欠银行贷款(有的是恶意拖欠)情况严重。按照保险公司与银行的合作协议,保户在3个月内如不按期偿还贷款,将由保险公司以支付赔款的方式代替保户偿还。这样,保险公司就成为承担信用风险的唯一责任者,因而直接影响到保险公司的稳定经营。据调查表明,2000~2002年某产险公司保户中已拖欠银行贷款逾期时间在3个月以上的贷款金额高达4629万元(其中三年期的为3783万元)。这一贷款数额是这家保险公司在同一时期内所收保费的数倍,如果这些逾期贷款都要由保险公司偿还,那么这家公司将面临严重亏损。
(二)管理疏漏的侵蚀。保险公司内部管理的疏漏构成了管理风险。在开展这项业务的过程中,一些公司为了扩大自己的市场份额,争取更多的保费收入,盲目放松承保条件,业务不分良莠,给整个险种的经营带来不可弥补的损失。主要表现在:一是资信调查不严格,核保手续不规范。一些分支机构本来不具备开展这项业务的条件,却盲目上马;一些公司对资信调查不重视、不严格,有些基本流于形式。对于要求办理该项业务的,基本上是来者不拒,给一些信用度很差的客户以可乘之机。如某一经销商为了能够得到较多的银行贷款,不惜以欺骗手段购买他人的身份证,到银行为自己办理车贷险业务,直到案发后问题才暴露。二是违规操作。目前,海南省一些产险公司在承保的过程中都采取了总颁条款附加业务协议书的方式开展业务。为了能够拉到更多的业务,这些公司在合作协议中都明显突破或篡改了原条款的规定。比如有些协议规定,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先由保险公司赔款,而后由银行通过权益转让将抵押权转让给保险公司,然后保险公司才能处理抵押物。这些协议不但和总颁条款的规定有很大的出入,而且把购车环节的所有风险全都揽到保险公司名下,银行、经销商几乎没有任何风险。三是承保质量低下。从某产险公司承保的业务结构看,60%。70%为容易出险的营运车,而档次较高、风险较小的家庭自用车承保数量较少。
(三)不正当竞争的侵蚀。近年来,车贷险业务的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由于保险主体的增多,而车险市场相当有限,各保险公司之间及保险公司内部分支机构之间有的放松承保条件,扩大承保责任,甚至通过高退费、高手续费等手段争夺业务,有的公司在承保这项业务的过程中,手续费支付比例高达25%-30%,加大了展业成本,严重地影响了自身的经营效益。
二、保险公司应以正确的心态看待这次车贷险业务的暂停,练好内功,加强管理,迎接新的挑战
这次车贷险业务的暂时停办,并不等于今后不办。因此认为产险公司已经败走车贷险市场的说法有失偏颇。一个新的险种在开办的过程中有得有失应属正常。如果能正确认识和及时纠正工作中存在的缺点和问题,车贷险的发展还是大有作为的(一)要在认真总结过去车贷险业务存在的问题和教训的同时,深入研究在“暂停”之后如何把握市场先机,把此项业务做精做优
车贷险业务是伴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而诞生的主导型业务。私人购车在全国各地,始终是拉动消费的一大热点,而且其发展势头仍将异常强劲,市场潜力非常巨大。这对经销商、银行和保险公司来说无疑是一个充满诱惑力的“大蛋糕”。据某产险公司统计表明,近年来,此项业务的保费收入占该公司的保费总收入将超过20%以上,而且其增长速度还在逐年升高。在车贷险暂停后,银行、经销商等行业在总结自身工作经验教训的同时,认真思索车贷险暂停后,应对市场的对策和措施,有不少人把保险公司的暂退作为自身扩张的一次难得机遇。有人建议,对风险小的客户不必再投保车贷险,而由银行和经销商联手搞直销;有的建议组建专业的担保公司,从根本上省去客户到保险公司缴纳保险费这个环节。此外,据相关消息透露:新出台的“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将明确,贷款人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借款人办理汽车贷款相关保险,“相关保险”一般是指由车贷险而带动的车损险和第三者责任险。这些业务的得与失,对产险公司的影响至关重要。由此看来,这次车贷险暂停后将使今后的车贷险市场发生一次大的变化,市场份额将重新划分,对产险公司来说将面临着一次新的、更大的考验和抉择。谁想要占有更大的市场,就必须尽早研究、分析市场的变化,善于抢占先机,在即将到来的新的一轮竞争中占据主动。其实,目前的车贷险市场也并非全面危机,优质客户、优秀经销商和优质业务也普遍存在;那些业务发展快、经营效益好的保险公司也大量存在,这些公司和业务,应该让他们尽快走向市场。
(二)练好内功,强化管理,优质服务,把车贷险业务做精做优
要强化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行为。保险监管部门应进一步加强对开展该项业务的全程监控,各地保险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其行业自律、行业协调和行业监督的职能,牵头产险公司制定车贷险行业自律公约,并定期通报执行情况;要对主要汽车经销商建立能反映其销售业绩和信誉情况的行业档案及“黑名单”,为各公司的稳健经营提供信息依据。
坚持稳健经营的原则。转变过去一哄而上的局面,成立专业车贷险公司,统一资信调查和核保核赔的原则和程序。要始终坚持效益为先的原则,避免无序竞争和只顾规模不管效益的经营行为。
依法依规经营,严格执行条款。据悉,新出台的“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将修改有关条款,以解决汽车信贷链上各参与主体风险承担利益不均的问题,改变经销商和银行基本上不承担风险,而让保险公司独揽的状况。这一重要修改无疑将有利于保险公司的稳健经营,但问题的关键是保险公司必须严格执行。过去总颁条款对汽车抵押制度等重要环节也作了严格的规定,但一些公司为了多收保费,迎合银行,在汽车抵押贷款等重要制度上乱开口子,把全部风险都自揽下来,这一教训应该认真吸取。
严格进行资信调查工作。过去客户的资信调查几乎全部集中在保险公司一家,新的管理办法出台后,这种状况可望有大的改变。但是信用调查这一环节保险公司切不可忽略,必须做到在思想上重视,在措施上到位。在社会信用体系还不完善的情况下,保险公司要扩大自己的视野,加强与政府、银行、工商、税务、公安、司法等部门的联系,建立开放透明的信息平台。征询借款人的历史信用纪录,掌握其资信情况,使车贷险业务在比较良好的环境中发展。
1.为什么投保人不可能血本无归?
答:我国《保险法》规定,经营人寿保险的公司原则上不允许破产,如果资不抵债,必须交由同类业务公司接管原业务。也就是说,即便保险公司破产,保单也会有其它公司“接盘”,被保险人也不会血本无归,所以投保人大可不必恐慌。
2.友邦保险究竟会不舍受到母公司AIG的牵连?
答:首先,友邦保险是独立法人企业,不承担投资方的债务,AIG的财务困境实际上影响不到在中国的公司。此外,按照((保险法》,中国注册的寿险公司若出现问题清盘破产,将由政府指定公司来接手,首先清偿原投保人的损失。因此,投保人的担忧基本上是没有必要的。
3.危机发生后,到底谁的损失可能量大?
答:颇为巧合的是,几乎在美国金融危机发生的同时,中国保监会、财政部、央行9月16日共同了《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有了保险保障基金这道“最后安全网”,一旦保险公司破产,最高可致个人保单持有人的权益损失10%,机构保单持有人的权益最高则可“蒸发”掉20%,而破产对公司股东而言则可能意味着“血本无归”。
4.保单未来可能面临的最大威胁在哪里?
答:对于友邦保险的客户而言,一旦AIG破产,投保人会受到的影响其实不是保单不能兑现和保单得不到合约承诺的保障,而是保单预期分配红利的下降。因为国际评级机构降低了友邦保险母公司AIG的评级,其融资能力下降,投资收益随之降低,保单可分配红利也随之减少。
5.为什么香港,新加坡等地区退保数量高于中田内地?
答:主要因为从产品的投资类型来看,香港等地推出的保险产品主要以投连险为主,投资方向主要是海外市场,所以当AIG陷入危机,保户会对友邦的投资水平产生怀疑并急于退保。但是,中国内地保险产品在投资方面会有一些限制,基本上没有海外市场的投资,所以退保情况不明显。
大多数国家对于公民在商业银行的储蓄存款,并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款作出保证安全的承诺,如果一旦哪家商业银行破产,储户未必能拿回全部或部分存款;而对于人寿保险的保险单,大多数国家却都有相关的法律条款对其安全性进行保障。
也就是说:保险公司的破产或撤销有可能成为威胁保单安全的主要因素,但对于投保人或受益人所造成的影响却未必很大;而是否能保证按期缴费、签字前是否“如实告知”等细节,往往会成为威胁保单持有人利益的最重大因素之一。
“一旦AIG破产了,我在友邦买的保险怎么办?”几乎每位购买了友邦保险的消费者都经历了9月份的惊魂时刻。继美国第四大投行雷曼兄弟破产后,同样深陷次贷危机的美国国际集团(AIG)迅速成为“华尔街下一个隐忧”。9月15日,在股价雪崩和信用评级被下调的双重重压下,这家全球最大的保险服务商岌岌可危。
AIG的危险处境迅速触发了其附属公司友邦保险的投保人对保单安全性的忧虑。在新加坡、香港等地甚至出现了较大规模的退保潮。据相关媒体报道,仅9月16日、17日两天,友邦在香港就遭遇退保2000份左右,而在新加坡亦出现了客户排队退保的现象。虽然美国政府迅速以850亿美元接管了AIG,但这并未能完全打消各地投保人的疑虑。
AIG百年老店濒临破产让人在慨叹“一切皆有可能”之余,也引发了一个新问题:一旦保险公司破产,如何保证我手中保单的安全?
人的“忽悠”不攻自破
许多人买保险时曾经听个别销售人员说:“人寿保险公司不会破产。”而且,他们往往还会沉着地拿出《保险法》来,给你看第八十五条上面的有关规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除分立、合并外,不得解散。”
通常来说,作为保险消费者,多数人是不会真的把《保险法》从头到尾研究一遍的。所以在销售人员指明念清了《保险法》的第八十五条后,对于人寿保险公司不会破产的问题,消费者一般就不再继续疑惑了。
然而,根据《保险法》第八十五条规定,人寿保险公司真的就不会破产了吗?当然不是的。我们只要细心看看就会发现,在《保险法》的第八十五条的规定中,实际上只有人寿保险公司不能“解散”的文字,并没有写着人寿保险公司不会“破产”的任何内容。人寿保险公司其实同其他许多任何公司一样,也是会破产的。
根据我国《保险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保险公司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同意,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保险公司被宣告破产的,由人民法院组织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等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可见,人寿保险公司也会破产。
实际上,人们如果再往后稍微看一看《保险法》就可以清楚地看到,就在《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上,就有涉及人寿保险公司破产的明确文字。《保险法》中,就已经使用了人寿保险公司破产的概念了。
千万不要因恐慌退保
中国保监会、财政部、央行9月16日共同的《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保险公司破产或被撤销、其清算财产不足以偿付保单责任的,保险保障基金将按照“绝对数补偿限额”和“比例补偿限额”相结合的方式对保单持有人或保单受让公司进行救济。
对于非寿险保单持有人,《办法》规定“保单持有人的损失在人民币5万元以内的部分。保险保障基金予以全额救助。”对其超过人民币5万元的部分,若保单持有人为个人,则保险保障基金的救助金额为超过部分金额的90%;若保单持有人为机构,则保险保障基金的救助金额为超过部分金额的80%。
而对于寿险保单持有人,《办法》规定,寿险公司破产或被撤销的,其持有的寿险保单必须依法转让给其他经营有寿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当清算资产不足以偿付保单利益的,保险保障基金将向保单受让公司提供救助:保单持有人为个人的,救助金额以转让后保单利益不超过转让前保单利益的90%为限;保单持有人为机构的,救助金额以转让后保单利益不超过转让前保单利益的80%为限。
简单理解就是,一旦保险公司破产,最高可致个人保单持有人的权益损失10%,机构保单持有人的权益最高则可“蒸发”掉20%,而破产对公司股东而言更意味着“血本无归”。于是,一些投保个人开始考虑退保的事情了。专家告诉我们,无论在何种状况之下,退保都应该慎之又慎。
因为与提前支取银行存款最多损失利息不同,退保后只能收回保单的现金价值。即在原先缴纳的保费基础上扣除初始费用和退保手续费后剩余的金额。对于不少期缴型产品,最初数年的初始费用甚至可能高达50%,这意味着若在投保初期退保,能够获得的保费可能远小于昔日缴纳的保费,而初始费用、退保费用等就白白浪费了。
能否理赔才是最应该关心的
大多数国家对于公民在商业银行的
储蓄存款,并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款作出保证安全的承诺,如果一旦哪家商业银行破产,储户未必能拿回全部或部分存款;而对于人寿保险的保险单,大多数国家却都有相关的法律条款对其安全性进行保障。
也就是说:保险公司的破产或撤销有可能成为威胁保单安全的主要因素,但对于投保人或受益人所造成的影响却未必很大;而是否能保证按期缴费、签字前是否“如实告知”等细节,往往会成为威胁保单持有人利益的最重大因素之一。‘
设想一下:即便遇到巨大的金融动荡,比如短期内成百上千倍的通货膨胀,只要我们创造收入的能力还在,我们就有机会重新规划我们的未来;但是如果我们自己或家人遭遇疾病或意外等风险,却没有提前做好财务上的准备,所造成的损失对于我们和家人而言就是万劫不复的。
狭义的保单安全仅指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而广义的“保单安全”是指买了保单而不能得到理赔,因此投保时的一些疏忽也有可能成为影响保单安全的因素。
比如:买了意外险而没有买寿险,突发心梗身故,虽属意外,但由于导致身故的直接原因并非外力造成,所以意外伤害保险是不赔的。再比如:买了不包含寿险责任的重大疾病保险,保单限定保30种大病。但偏巧罹患的是第31种病,于是不仅确诊患病的时候不会赔,病没治好发生身故的时候,仍然不会理赔。
那么,先生买保单的时候指定的受益人是太太,当先生去世的时候,太太就一定能拿到理赔么?答案仍然是不确定的:假定投保人是先生,被保险人也是先生,尽管身故受益人是太太,先生仍然可以在太太毫不知情的情况下,随时将受益人变更成另一个人。因为根据《保险法》规定,受益人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共同指定,所以在投保的时候,为了“保单安全”,太太就应当注意避免先生“身兼二职”。当然这又是保单安全与婚姻家庭关系安全的话题了。
影响保单安全的因素尽管有很多,解决的方法却不外乎“三选”:选公司、选产品、选人。而归根结底是选人,因为优秀的人通常选择为卓越的公司服务;同时,专业的人又会为客户选择出最适合的产品。
4看保险公司的“实力”
保险消费者如今更要慎重选择投保公司,从源头上避免自己的利益无故受损。在购买保险的时候,对保险公司要进行一定的信息分析,事前的调查必不可少:
财务
主要是了解保险公司的保费收入、投保人群是否达到一定规模。因为保险依据的是大数法则,只有投保达到一定规模,才可能有效化解风险。同时消费者可适当了解保险公司的资产、负债、有效保单数量和退保情况以及再保险等。
风险控制能力
是了解保险公司的核保理赔情况,看是否有完善的机制,把关是否严密。
产品
主要看公司开发的产品是否丰富且有竞争力,这可以从另一侧面反映出保险公司的实力,是衡量其能否适应市场发展要求的标准之一。
服务品质
服务品质直接反映出保险公司管理是否规范,这也是决定保险公司能否可持续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服务品质不仅包括人的服务,也包括核保理赔人员,以及保险公司的客服热线。
威胁保单安全的两大“杀手”
有时精挑细选的保险产品,一旦出险却出现“理赔难”,尤其是寿险,不少项目都可能会被保险公司拒赔。保险专业人士提醒:消费者在投保时应多留意细节,这样才可能避免拒赔的发生。
不能按时缴费
2000年6月,翁先生投保了寿险及附加住院医疗险。为方便缴费,他与保险公司约定。续期保费用银行自动转账方式。翁先生经常在各地跑业务,常常一连几个月不在家。2006年9月,翁先生收到在信箱里睡了几个月的缴费提醒函和保险合同效力中止通知单,这才想起忘了去银行存续期保费了。而保险公司2006年7月、8月在其账户中两次扣款,都因余额不足而未成功,只能中止保单效力。
翁先生要求办理保单复效手续。但由于在复效体检中没有通过条款中关于复效的核保规定,保险公司不能接受其复效申请。翁先生不解,只是一时忘了缴费,为什么要做复效体检,还被拒绝复效呢?
分析:
按期缴纳保险费,是维持保单效力的基础。如果投保人不能按照保险合同的要求,及时通过约定方式向保险公司缴纳保费,保单就会失效。一旦保单失效,投保人的保障目的也就无法实现了。
通常在保单失效前,都会有一个宽限期,长期寿险宽限期一般为2个月,在失效后2年内。客户可向保险公司申请复效,同时履行复效时的告知义务,如符合承保条件且经保险公司审核同意,可恢复保单效力。
尽管保险合同中有复效条款,但一般来说,为了降低风险,避免客户产生带病投保之类的逆选择,保险合同中会对申请复效进行一些条件设定。
如保单持有人必须在保险合同效力中止后一定期限内(通常为两年),提出复效申请,且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必须符合保险公司规定的核保条件,投保人必须一次性缴清保单效力中止期间所欠保险费及其他有关费用。翁先生就是因健康原因而无法通过保单复效的核保条件。
所以,为避免保险合同失效而又无法复效的局面,建议翁先生这样的商务繁忙的客户,可在手机或行事日程中设定一个家庭保险缴费提醒,以利自己能按时缴费,得到保障。
“如实告知”
数年前,刘女士向某保险公司购买了“终身寿险”和附加住院费用补偿险。2005年下半年,刘女士因为右声带状瘤、慢性咽喉炎前往省中医院住院治疗。前前后后刘女士花去近万元医药费。想到自己投保了附加住院费用补偿险,刘女士今年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但遭保险公司拒绝。
细究下来,刘女士发现,保险公司为刘女士出具的理赔通知书中,明确表示:刘女士2005年8月2日入院的病历中记录刘女士“2002年7月开始出现声音嘶哑、讲话费力,在当地医院就诊多次,诊为慢性咽喉炎。”
也正因为这样,保险公司认为:刘女士在投保前已有慢性咽喉炎的疾病,而她在投保时并没有向保险公司如实告知,影响了保险公司的理赔。保险公司决定:“此次索赔未能通过,不予给付住院费用保险金”,同时,“解除附加住院费用补偿险,退还未到期保费。”
对保险公司的拒赔决定,刘女士提出异议:自己的确在投保前有慢性咽喉炎,但是自己怎么知道这个情况会影响今后的理赔?更重要的是,“人没有尽到义务,询问这些情况”。
如果因为人没有履行职责,而导致被保险人在不知情的状况下未能向保险公司“如实告知”,被保险人也要被拒赔?保险公司自己难道不需要承担责任吗?
专家告诉我们:如果被保险人认为自己的不如实告知与人未尽到职责有关系,被保险人可以直接向保险公司投诉。保险公司将对人
进行书面和口头调查,最终确定是否进行理赔。
拒赔的9大原因
很多人片面地认为保险骗人,坚持不买保险。深究其原因,这与理赔难脱不了干系。
保险理赔难,到底谁该为此负责?保险公司,人,还是投保人?其实,理赔是投保人和公司方面双方的事情,理赔难并不是单方面造成的。
作为投保人。首先应该破除对保险的偏见,冷静地看待理赔中的各项要求。同时,为了捍卫自己的利益,投保人要在保险上多投入些精力――加强保险意识、学习保险知识,增强法律意识。如果你投保时不违规,发生事故后遵循理赔流程,备齐理赔材料,并清楚了解理赔前前后后这些事儿,那么,理赔就一点也不难。
1 未按期交纳保费
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投保人缴纳第一期保险费之后,保险合同开始生效。此后投保人必须按期缴纳保险费。超过宽限期之后投保人仍未缴纳保险费又无保费自动垫交功能的。保险合同效力中止,在效力中止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可以拒赔。
2 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保险合同是一种诚信合同,在订立合同之前投保人应如实告知有关情况,否则,出险后保险公司可以拒赔。如某重大疾病保险的被保险人,投保前隐瞒了自己的乙肝病史,一年多后确诊为肝癌,保险公司可作拒赔处理。
3 保险事故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之内
如被保险人投保了分红险,因疾病住院申请理赔,但因该险种的保险责任中不合医疗保障,自然得不到赔付。
4 保险事故属于责任免除
保险合同责任免除条款中已明确列明不赔付的项目。如二年内自杀等。
5 所签寿险合同为无效合同
保险合同无效,是指合同已订立却不发生法律效力,例如: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是未成年人除外),可视为无效合同,保险公司有权拒赔。
6 保险事故发生在免责期
保险合同中,会清楚注明保单生效后,保险公司有一段“责任免除”时间,叫“免责期”。在此期间出险免赔,如一般的长期寿险免责期是180天。
7 缺少必要的索赔单证、材料
被保险人出险后,受益人应及时提供必要的单证、材料,以证实是否属保险责任事故。
8 弄虚作假
少数投保人谎报保险责任事故,夸大保险事故损失程度,保险公司查清事实后可以拒赔。
第一条 为支持职工个人购、建、大修自住住房,规范住房公积金政策性信贷管理,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建设部《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和《海南经济特区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政策性个人住房抵(质)押贷款(以下简称本项贷款)是指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运用归集的住房公积金,委托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贷款人)向已缴存住房公积金并在当地城镇购、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从业人员个人(以下简称借款人)发放的政策性抵(质)押贷款。
第三条 办理本项贷款实行个人财产抵押(或质押)和贷款合同履约保证保险及财产保险相结合的方法。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 本项贷款对象为在本经济特区范围内缴纳住房公积金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从业人员。
第五条 借款人申请本项贷款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本人连续一年以上逐月足额缴纳住房公积金并存入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专户;
(二)购、建、大修自住住房并已交付总价款的50%以上;
(三)有稳定的经济收入来源和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有可作为抵押的所购、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合法房地产,或可作为质押的受托贷款人认可的有价证券;
(五)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和受托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六条 本项贷款额度按“借款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累计余额×倍数”确定,但最高不超过借款人实际应付购、建、大修住房款的50%。其中,工作年限满十年以上的从业人员,倍数不超过6;工作年限不足十年的从业人员,倍数不超过9.第七条 工作年限满十年以上的从业人员,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从业人员,贷款期限可适当放宽,但最长不得超过10年。
第八条 本项贷款利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按3个月整存整取存款利率基础上加点执行。贷款期限为1年至3年(含3年)的,加1.8个百分点;期限为3年至5年(含5年)的,加2.16个百分点;期限为5年至10年(含10年)的,加2.34个百分点。
第九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应从本项贷款回收的利息中向受托贷款人支付手续费,手续费率按不高于贷款利息收入的5%确定。
第四章 贷款程序
第十条 借款人申请本项贷款应向本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具有法律效力的身份证明(指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和其他有效居留证件);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凭证;
(三)购买自住住房的,提供合法的购房合同或协议书以及交款凭证;建造自住住房的,提供建设管理部门批准的建房证明文件和工程预算以及所建住房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合法的所修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四)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资料。
第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收到借款申请及符合要求的各种材料后进行初审,在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初审意见。对初审合格的,委托受托贷款人进行贷前复审。受托贷款人接受委托后,应在一个月内做出贷款复查结论并报告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
第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对贷款复查结论认为可行的借款申请,在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给予贷款的答复,并与受托贷款人签订委托贷款协议。借款人应在接到答复后十五天内与受托贷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和抵押(或质押)合同并办理法律公证手续,同时委托受托贷款人办法贷款合同履约保证保险及财产保险,在受托贷款人银行开立个人住房储蓄存款帐户。
第十三条 第十二条手续完成后,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用转帐方式将资金划转到受托贷款人的委托贷款基金帐户。
第五章 贷款抵押或质押
第十四条 借款人申请本项贷款应以本人购、建住房在建工程或本人合法拥有的房地产作为抵押,或以本人合法拥有的有价证券作为质押。
第十五条 本项贷款抵押按下列要求办理:
(一)受托贷款人应对抵押物估价或委托有关机构估价,所需费用由抵押人即借款人负担,抵押率最高为抵押物估价值的50%;
(二)以购、建住房在建工程作抵押的,在未取得房地产权证之前,应持与售、建房单位依法签订的有效购、建房合同,到在建工程所在地县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备案手续,同时出售、建房单位提供担保,待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后,持《房屋所有权证》办理正式抵押登记;
以房地产作抵押的,应持《房屋所有权证》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及有关评估、确认报告,到房地产所在地县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其中房屋未办妥《房屋所有权证》的,应代之以依法生效的《房屋买卖合同》办理抵押登记备案手续,待办妥《房屋所有权证》后,再据以办理正式抵押登记手续。
(三)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至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时终止。合同中注明受托贷款人为抵押权人;
(四)抵押权设定后,所有能证明抵押物权属的证明文件(原件)均由受托贷款人保管,受托贷款人应出具保管证明并承担保管责任。抵押人即借款人不得将抵押物再次抵押、转移、出租、变卖和馈赠,且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受托贷款人和为本项贷款提供贷款合同履约保证保险及财产保险的保险公司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本项贷款质押按下列要求办理:
(一)受托贷款人应对出质人即借款人提交的有价证券进行查询和认证。
(二)出质人应将确认后的有价证券交付质权人即受托贷款人保管,质押合同自有价证券交付之日起生效,至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日终止。
(三)质押期间,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物的责任,出质人对质押的有价证券不得以任何理由挂失或追索证券本息及收益。
(四)质押的有价证券兑现日期先于还款日期的,应选择以下方式处理:
(1)到期兑现用于提前清偿贷款;
(2)转换为定期储蓄存单继续用于质押;
(3)用质权人认可的等额有价证券调换。
第六章 保险
第十七条 借款人应委托受托贷款人与指定的保险公司为本项贷款办理贷款合同履约保证保险及财产保险。
第十八条 贷款合同履约保证保险及财产保险的保险内容与责任按保险公司有关规定执行。保险期限应与贷款期限一致。投保额按贷款本息总额确定,保险费按“投保额×3.5%×保险年限”计算并一次付清。
第十九条 办理贷款合同履约保证保险及财产保险所需全部费用由借款人负担。
第二十条 抵押(或质押)期内,保险单由受托贷款人保管。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否则,受托贷款人有权代为投保,一切费用由贷款人负担。在保险期间,抵押物如发生保险责任范围以外的毁损,由借款人负全部责任。
第七章 贷款使用及偿还第二十一条 借款人应当将本项贷款资金专项用于购、建、大修自住住房,不得挪作他用。其中用于购买、共建职工自住住房的,借款人不得自行从帐户中提取本项贷款资金,应委托受托贷款人将资金划转到售房、建房单位的银行帐户。
第二十二条 借款人应在双方约定的贷款期限内(节假日顺延),按月均还款办法归还贷款本息。其公式:
n
AI(1+I)
每月等额偿还贷款本息=————————
n
(1+I) -1
其中:A为贷款本金;n为贷款(月)期数;I为贷款月利率。
第二十三条 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额度偿还贷款本息的,逾期部分按银行有关规定加收罚息,以后还款须先补还逾期尚欠本息。
第二十四条 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还款在一至三个月(期)内的,受托贷款人应每月及时发出催交通知书;超过三个月的,受托贷款人应于第四个月起通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应继续向借款人催交三个月,如借款人仍未按合同约定偿还逾期部分贷款本息的,由保险公司即时代为偿还贷款本息,并在此以后按抵(质)押贷款合同规定按时交付欠款,直至投保人恢复履行抵(质)押贷款合同或保险公司付清投保人的全部欠款为止。受托贷款人在取得保险公司代为偿还逾期贷款本息后,将抵押物(或质物)的所有权益通过合法手续让渡给保险公司。
第二十五条 借款人如提前偿还贷款,应经受托贷款人同意,已计收的贷款利息不再调整。提前还清全部贷款本息的,借款人应持受托贷款人的书面证明,向保险公司提出申请,保险公司经核实后按实际贷款期限(以年计算)计算应收保险费,退还多余的保险费,保险责任终止。
第八章 借款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第二十六条 借款合同需要变更的,必须经借、贷及保险三方协商同意,并依法签订变更协议。其中借款人要求提前还款的变更,按第二十五条办理。
第二十七条 借款人在还款期内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财产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或法定监护人继续履行借款人所签订的借款合同。
第二十八条 抵押人(或出质人)即借款人还清合同规定的全部贷款本息后,抵押物(或质物)返还抵押人(或出质人),借款合同终止。
第九章 违约及处置
第二十九条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违约或无法履约:
(一)6个月以上不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
(二)擅自改变本项贷款用途,将资金挪作他用,或阻挠、拒绝受托贷款人及为本项贷款提供贷款合同履约保证保险及财产保险的保险公司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提供虚假文件或资料,已经或可能造成贷款损失;
(四)未经受托贷款人同意,将抵押物或质物拆迁、出售、转让、赠与或重复抵押;
(五)借款人在还款期限内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或其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法定监护人拒绝履行借款合同;
(六)违反本办法和借款合同、抵押(或质押)合同、保险合同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条 借款人有第二十九条所列违约或无法履约情形的,为本项贷款提供贷款合同履约保证保险及财产保险的保险公司有权依法处置抵押物或质物,所获价款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扣缴处置抵押物(或质物)有关税款;
(二)偿还借款人所欠全部贷款本息及违约金;
(三)支付处置抵押物(或质物)的费用;
(四)剩余部分退还借款人。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项贷款额度不足借款人实际应付购、建、大修住房款的50%的,借款人可就不足部分向住房资金管理机构申请其他住房资金贷款,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执行,其他事项参照本办法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