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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证研究的具体方法

实证研究的具体方法

实证研究的具体方法范文第1篇

一、实证研究方法在法学中的应用

实证研究方法是通过以事实为研究对象,通过对大量研究对象的比较, 得出事物的发展规律和本质属性。而且这种研究方法强调用科学的手段来强调事物的客观性和普遍性,要求知识的获得必须建立在所观察到的事实经验上。而将此种方法运用到我国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上是具有实用价值的。在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中,实证方法所重视的是刑事诉讼的真实的过程和情况。因为实证研究方法所关注的重点是对刑事诉讼运行的观察与分析,所以这种研究方法也可以对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现状进行剖析和解析, 并且能够帮助发现现行刑事诉讼制度的问题, 并对这些问题进行修改和完善。

不过,实证研究方法在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学中的运用还处于探索时期,还需要尽快的进行研究和探索,规范实证研究方法。并且, 在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学领域进行实证研究, 从根本上来说也具备一定的风险和难度。而刑事诉讼法学的实证方法是以对数据的整理收集为基本框架结构, 并且还有对各种法律性的分析总结判断。而其研究的具体方法有: 通过调查案件实例、观察诉讼过程、对以往资料进行分析整理、进行试验等。这些具体方法在刑事诉讼法学中进行使用, 研究的对象是真实发生的案件和其整个诉讼过程,这样的研究是围绕着人以及人类活动而开展的具体研究。而这种对于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方法与以往的其他研究方法都完全不同,因尚处于起步阶段,所以这种研究方法也要求了在今后的研究探索中要实现科学化与规范化,才能对我国刑事诉讼法学做出更大贡献。

二、实证方法产生的具体影响

实证方法自从在我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应用以来,就极大的促进了我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的多元化,改变了原先单一化局限性的情况,并且还对刑事诉讼法学界的学者们以及刑事诉讼法产生重要影响。并且对于刑事诉讼法学研究功能的作用上来讲, 实证研究方法能发挥出其独特的作用。由于实证研究方法通过针对性的实验,设立特定的研究方向实验目标, 可以明确的告知,通过所得出的具体研究结论适用于哪些具体的特定内容,不能够在哪些地方进行使用。通过对实证研究方法的规范性改变, 其实也促进了刑事诉讼法律的规范性。

( 一) 改变单一法研究的情况

因为实证研究方法的具体要求,研究者就必须脱离书本,联系实际。研究者们所面对的都是活生生的刑事诉讼案件, 这样贴近实际的研究行为将更具备说服力。以为进行调查、实验、观察研究、数据分析、总结归纳这些具体方法都需要研究者以情感的感知、自我的经验认识进行研究。而这种亲身经历的经验, 也将会使研究者从以前的空想实验中, 变为现在直接发现的方式。与传统的思辨研究方法不同的是, 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中的实证研究方法以真实的活生生的案件人物为研究的具体对象,以客观事实为研究依据,最终以完全客观角度, 得出研究结论。并且切近实际的情况下,能够做到遵守伦理道德规范,尊重对于案件中所有人物的合法权益的保护,做到司法公正。

( 二) 实证方法能够建立合理机制

在当下的刑事诉讼研究过程中其实存在着一些问题,研究者在现行的刑事诉讼法的实践过程中,一旦发现与之具有前见性的法律意识有违背现象时, 没有进行分析与思考, 直接进行批判处理。虽然批判性是在研究中应该存在的合理现象,但是由于没有实践经验,不与中国社会的实际情况进行结合,就会使不合理的机制的出现。而实证方法恰恰弥补了这一缺陷, 并能够帮助我国刑事诉讼法学提出新的合理的改革措施,建立合理机制。并且通过实证方法, 在进行实践并对事件进行客观研究,并且规范研究将其纳入法律范围,让法律真正的得到发展完善。并且可以不断的从中获得更多的有关刑事诉讼制度的改革方法。

实证研究的具体方法范文第2篇

    进行任何一项科学研究都会或多或少地受到方法论直接或间接的影响,方法论对于任何科学研究都具有基础性的指导作用。科学研究越发达,就越注重对其方法论体系的总结、研究和评价,会计作为一门社会科学也不例外。近年来,我国在会计领域取得了丰硕成果,这无疑标志着我国会计研究水平达到了一个更高水准,会计研究工作进入了一个全新时期。随着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目标的提出,会计将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过程中发挥更大的作用。只有构建完备的会计研究方法论体系,才能为会计研究工作奠定坚实的方法论基础,从而更加自觉地用其指导会计研究工作,进而推动会计理论与实务的发展。

    二、会计研究方法论及其体系结构

    方法论是关于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方法的理论。按其不同层次有哲学方法论、一般科学方法论、具体科学方法论之分。据此推断,会计研究方法论乃是关于认识会计活动、发现会计活动规律、形成会计理论、指导会计实践的有关方法的理论。整个会计研究方法论体系按照从抽象到一般的顺序可以依次划分为三个层次:哲学方法论、会计研究一般方法论和会计研究具体方法论,这三个层次共同构成了完整的会计研究方法论结构体系,并用于指导会计研究工作。其中,哲学方法论是会计研究方法论体系的基础,对于会计研究具有基本指导作用;会计研究一般方法论是会计研究方法论体系的核心,在正确的哲学方法论指导下对于会计研究工作起核心指导作用;在正确的哲学方法论和适宜的会计研究一般方法论指导下,会计研究具体方法论对于会计研究工作发挥具体指导作用,也是会计实务操作的基础。

    三、会计研究哲学方法论

    哲学方法论是关于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最根本的方法理论,它与世界观是相统一的,即有什么样的世界观,就有什么样的方法论。因此,研究哲学方法论必然涉及本体论和认识论两方面的问题。

    (一)本体论

    本体论是哲学中研究世界的本原或本性问题的理论,属于“哲学的理论科学”[1].关于这一问题,有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意识是本原,存在是派生,意识决定存在,即唯心主义;另一种观点认为存在是本原,意识是派生,存在决定意识,即唯物主义。但唯物主义有朴素唯物主义、机械唯物主义和辩证唯物主义之分,只有马克思主义哲学的辩证唯物主义才是唯一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

    (二)认识论

    认识论是关于人类认识的对象和来源、认识的本质、认识的能力、认识的结构、认识的过程和规律以及认识的检验的哲学理论。认识论大体上可以划分为三种类型:不可知论、唯心主义认识论(理性主义认识论)和唯物主义认识论(经验主义认识论)。

    四、会计研究一般方法论

    会计研究一般方法论受西方主流科学方法论、特别是经济学方法论影响较大。我们应该在马克思主义哲学方法论的指导下,批判地继承西方科学方法论,构建我国会计研究方法论体系的内核。本文认为,会计研究一般方法论至少应该包括归纳主义、演绎主义、实证主义、证伪主义和历史主义方法论。其中,前四种方法论与具体会计研究过程相关,而历史主义方法论则与会计科学理论发展模式相关。我们认为,在进行会计研究时应该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从会计研究过程和会计理论发展过程来看,要坚持马克恩主义哲学辩证唯物主义和认识论,就必须承认会计实践活动是形成会计理论的唯一来源,同时会计理论又对会计实践活动具有重要指导作用,坚持会计实践一会计理论一会计实践的科学发展观。

    第二,在相关理论指导下,按照实证主义方法论的要求进行大量卓有成效的实证会计研究,为规范会计研究提供大量经过严格检验的经验资料,使会计理论大厦建立在雄厚的经验基石之上。

    第三,对于实证会计研究形成的结论要采用精致证伪主义加以检验,避免谬误相关。

    第四,就规范会计研究本身而言,应该将归纳主义与演绎主义相结合,避免单纯的归纳研究或演绎研究,使规范会计研究与经验研究有机结合,既根植于丰富的会计实践活动,又充分发挥人的理性思维的主观能动性,使得会计理论更加科学合理并反过来更好地指导会计实践活动。

    第五,以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为指导,批判地继承库恩和拉卡托斯的历史主义方法论,并以此为标准认识会计理论发展过程、选择会计研究内容、决定会计研究走向。

    五、会计研究具体方法论

实证研究的具体方法范文第3篇

    实证会计方法来源于西方哲学流派中的实用主义。实证会计研究要求先提出一定的假设,然后利用实际证据来加以验证和批驳。实证会计研究关注“是什么”的问题,不涉及价值判断,主要用于解释和预测。实证会计研究的基本研究框架是:首先提出假设,然后收集样本数据并建立分析模型,最后在统计分析的基础上得出具有数量特征的研究结论。实证研究方法的主要特点如下:

    (一)实证研究方法较为精确和科学,符合会计的本质要求

    实证会计研究是一种定性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从理论到假设再到假设的操作化,主要依靠定性、概念化的逻辑分析,而分析实际数据、对假设进行检验主要依赖于数量方法。由于采用定量分析的种种技术,使得实证会计研究的结论具有较高的准确性,这与当代经济科学发展的大方向趋同,具有较强的科学性。

    (二)实证研究方法紧密结合会计实务,可以考虑到会计主体的行为动机

    运用实证会计研究得到的实证理论,不仅对所观察到的会计实务提供解释,说明现存会计实务程序、方法在应用程序上存在差异的原因;而且还对未观察到的会计现象、实务和那些虽已发生但尚未通过数据搜集和分析获得系统性证据加以证实的现象和实务提供解释。实证会计研究将市场条件下的企业视为各种“契约关系”的结合体,对各种利益集团出于维护自身利益而对会计准则呈现出的态度行为进行了大量的经验分析,得出了许多规范会计研究所不能认识的有益结论。

    (三)实证研究方法在会计理论研究中往往以偏概全,时效性差

    实证研究方法往往使用有限的事实和现象去证明普遍命题,因而其研究结果不可避免地具有概率或偶然性。另外,实证研究方法过分强调模型化和定量化,经常由于忽略某些想当然或是次要的因素,结果有时会导致研究对象过于简化和研究的系统陆偏差。

    在实证研究中往往需要分析大量的会计数据,而对与具体某项会计准则相关的问题研究总是在会计准则公布之后若干年,其时滞性与会计的及时性形成矛盾。

    (四)实证研究方法过分简化研究对象的复杂因果关系

    实证会计研究方法把探求因果关系作为理论推演的必要条件,但是,由于在实际操作中自变量与因变量之间因果关系的程序和变化取向受多种因素影响,仅仅以会计理论研究中主要的因果关系就得出正确结果,显然就难免会简化会计研究对象背后所隐藏的复杂因果关系。例如,不少研究者在研究企业经营行为时,往往把企业中复杂的利益关系简化为股东和管理者的单一利益关系,提出股东利益对企业管理行为影响最大的假设,而简化了债权人、政府、立法机构、税务机关、工会等因素对企业行为的影响,这种简化倾向实际上违背了他们遵循的科学主义原则,表明研究尚未摆脱传统决定论观点的束缚。

    二、关于规范会计研究方法

    规范会计研究是一种传统的会计研究方式,规范会计研究关注“应该是什么”的问题,必然涉及价值判断,主要用于描述,如描述应该如何计量收益。其基本研究框架是:首先提出问题,然后搜集并梳理相关文献,最后通过严密的演绎逻辑推理得出用文字描述的研究结论,其主要方法论基础便是新古典经济学所推崇的演绎主义方法论。规范研究方法的特点主要如下:

    (一)规范研究方法对会计理论的论证具有重要作用,有利于优化和发展会计实务

    规范研究方法所依赖的归纳法或演绎法发展历史悠久,研究方法较为成熟,在会计理论的研究中,规范研究方法从假设或初始理论命题可以推导出下一层次的理论命题,并可对某一个理论命题做出演绎证明,还可以对已有会计理论进行逻辑检验以发现错误理论与现存理论的内部矛盾。这样,在对理论进行实践检验前,可预先对理论进行检验以使理论具有更加严密的逻辑陆,这在会计基本理论和整个会计理论体系的研究中具有重要意义。

    (二)规范研究方法的不精确性、臆断陆与会计本身的精确性、客观性形成对立

    规范研究方法无论是演绎法还是归纳法都是侧重定性分析,而纯粹的定性分析难以揭示会计对象、会计信息之间的关系,尤其当分析过程中涉及到的变量较多时更是如此,规范研究方法在会计理论研究中往往忽视会计信息具有的经济后果,不重视会计主体的行为因素,运用规范会计研究得到的结果往往由于缺乏经验支持而仅仅是“闭门造车”式的个人观点和论断。这些都与会计要求的精确性和客观性形成鲜明的对立。

    三、对当前我国会计研究方法的建议

    从上述关于规范研究方法和实证研究方法的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出,规范研究方法和实证研究方法都具有不可替代的特定功能:实证研究的目的是确立统一,规范研究的目的是树立典范;实证研究侧重于感性分析,规范研究侧重于理性分析;实证研究侧重于具体分析,规范研究侧重于抽象研究;实证研究要求价值中立,规范研究中带有研究者的主观价值判断。因此,偏废任何一方均非善策,最佳的选择是:将实证研究与规范研究结合,坚持不同会计研究方法的综合、灵活运用。

    (一)坚持规范会计研究方法和实证会计研究方法结合

    在会计研究上坚持实证研究与规范研究并重、相互补充的观点,规范会计研究和实证会计研究并不是互相排斥的,相反,它们是互相补充、可以结合的。在会计理论研究过程中,研究者应综合运用规范方法和实证方法,既确保会计理论构建的逻辑相关性和紧密性,又为会计理论的真理性和精确性提供了检验依据,从而实现优势互补,长期以来,我国会计理论绝大部分是规范会计理论研究,实证研究较为少见,当前由于会计准则的制定和证券市场的发展,实证会计研究已逐渐兴起,二者的结合运用必将促进我国会计理论的蓬勃发展。

    (二)多做实地研究

    实地研究是以个别实例为出发点来分析问题,其方法论比案例研究要严格,属于学术研究范畴,非常注重寻找启发性的知识及开头性的看法,这就要求注重调查研究,进行实地调查收集资料,并且对热点问题有很好的敏感性。由于我国经济环境的特殊性,在仿实证研究的同时仿实地研究可以取得更好的研究效果。

实证研究的具体方法范文第4篇

关键词:法规范;实践模式;创新

一、在选取中创新研究方法

“法学作为一种知识体系是人类对法律现象认知、评判而形成的一种话语系统。然而,由于人们认识同一法律现象的方法与进路不同,就会形成不同的认识结果和话语系统。”[1]于是在法学学科的研究过程中出现了林林总总的不同的研究方法。诚如笔者在《“问题与体系”视角下的刑事诉讼法研究方法》一文中所论述的那样,现行的法规范体系与实践模式,均与理想中的立法状态和治理形态相距甚远,且存在着许多难以协调的分歧与矛盾。具体到刑事诉讼法学领域,刑事诉讼法规范与实践模式之间的分歧,反映了刑事诉讼法某些方面的价值取向与实践取向的分流,也为刑事诉讼法的研究提出了新的任务和研究方向。作为一种程序法,刑事诉讼法为待解决的社会矛盾提供一种法定程序路径,且该路径下的实践模式体现的不是应变型思维,而是服从型思维,即在取向上将对程序的遵守置于首位,重视程序本身所具有的独立的价值。其实施的效果往往不单纯地取决于一方主体,取而代之的是,它是各程序利益主体之间相互竞争、互不妥协的结果。刑事诉讼实践主义模式将个案处理过程中所彰显出的价值折射于其上,是体系性问题与诉讼正当化问题的融合过程。在实践模式与法规模式之间,存在价值多元性问题,这点无庸置疑。尽管价值呈现出多元化的特点,表面上实践主体可供选择的空间看似很大,但在实际中会要求实践主体只能坚持一种操作标准,否则价值的多元性就不可能带来司法实践所需要的唯一的确定性结果,从而引发新的问题或矛盾。但要是真去探寻这种唯一特定的标准,又会落入形式主义法学的思维模式。以往多数学者研究的重点在于研究方法及其选取上,寄希望从研究方法上突破价值的多元性问题和标准不统一的问题,以期最大限度地将各种问题一并解决。在笔者看来,研究方法是作用于研究对象的,庞大的刑事诉讼理论体系是一个研究对象,其下的子体系、制度也应属于研究对象,且各对象系统间存在着众多参数,在进行区别、划分、选取等工序中,均可能运用到各种现有的研究方法,若将确定特定的研究方法作为一种出路,那么在没有新的研究路径之前,只能在现有研究模式中进行取舍,或者在选定现有模式后继续完善对其的研究方法。如果将司法公正视为一个目的,依照司法公正的标准构建,比较的方法可能会得出相对公正的标准,演绎与归纳的方法可能将类似情况视为公正或者不公,由此会引发放大或者缩小公正范畴的问题。因此,任何一种研究方法在分析具体问题的时候都存在一定的条件参数,参数的关联性大小决定数据的准确程度。而选取了某种特定的研究方法,可能只会解决体系中某一方面的问题,或者在对其本身进行创新的基础上,创造出修正体系的某一方案,但最终无法从整体和全局的角度将体系中的所有问题逐个处理掉,也即刑事诉讼中的研究方法也是处于不断地发展变化之中,既包括其本身作为一种独立的研究方法的发展,也包括整个研究方法体系的发展,在此基础上,需要与时俱进地不断地深化对刑事诉讼程序理论体系的研究。

二、对实证研究方法的进一步探索

“方法论问题作为法学研究中非常重要的一个方面,是进行法学研究的基础。而坚持什么样的研究范式,不仅是研究者需要表明的学术立场,更是其研究成果能否获得认可并具有持久生命力的重要保证。因而,时刻对研究方法进行必要的反思是相当重要的。”[2]在刑事诉讼法以及其他部门法学科的研究过程中,存在着不同类型的研究方法,而这当中以实证研究方法为众多学者所广泛运用。“法律实证分析就是其他学科中实证研究方法向法律研究的移植,是借助实证分析方法改造法学传统研究模式的一种方式。”[3]更进一步地说,实证研究方法即以经验和案例事实说明某一方面问题,以达到论证研究对象的目的。采用实证分析方法,通常情况下会摆脱应然思想的羁绊,从实然的角度去探究一学科的研究路径。

实证分析方法“把法律视为一个独立的、自治的系统,致力于维护法律体系内部的逻辑一致性。由于这种方法不追究法律规则本身的基础,而径自研究规则与规则之间的关系,所以又被称作法律教条学或教条论法学。” [4]对于一个国家所制定或认可,以及处于实施状态中的法律规范,实证研究方法通常采用偏于中性的说明性的描述方法,界定文字的内涵,将法律文本中所蕴含的要义呈现出来,并采用归纳的方式,将研究对象的各种特征挪列出来。实证分析方法将应当是什么样的法即理想法,与实际是什么样的法即实在法严格区分开来,并明确表明自己的态度是研究实在法,侧重于从结构和概念的角度去分析实在法,且依据逻辑推理来确定能够在实践中适用的法。具体说来,实证分析方法以探析法律规范的形式结构为研究重点,重视法规范在结构上完整与否,和在形式上合法与否,亦在一定程度上关心法规范涵盖的具体内容及其彰显的内在品格。作为一种踏实的科学态度,实证主义力图在既有的经验材料上从事学术研究工作,旗帜鲜明地反对各种不切实际的形而上学的思维方式,凡是盲目追求终极原理的做法,均会遭到实证注意无情地批判。从形式逻辑的角度对法律概念予以分析,在维护法律的确定性和法律体系的完整性方面,实证分析方法发挥了其他研究方法所无法比拟的重要作用。同时,对于研究者而言,采用实证分析方法,对于逻辑思维的缜密性与连贯性的提升大有裨益。“由于实证研究最早开始于社会学、人类学等学科,而这些学科在研究中往往已经涉及到很多的法律内容,因此,法律实证研究自然会借鉴社会学、人类学的一些研究成果。”[5]所以,过分重视法学与其他人文社会学学科的区分,不利于法学学科研究方法的选取,而研究方法的选取问题,又是关乎学科繁荣与发展的关键。所以,“在一定意义上说,没有科学的方法,就没有法律科学本身。”[6] (作者单位:广西民族大学法学院)

参考文献:

[1]李其瑞:《论法学研究方法的多元化趋向》,载《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2004年第4期第16页。

[2]刘璐,段陆平:《论刑事法学实证研究方法的拓展——基于问题意识的思考》,载《公民与法(法学版)》,2010 年第6 期第31页。

[3]白建军:《论法律实证分析》,载《中国法学》,2000 年第 4 期第32页。

[4]郑戈.韦伯:《论西方法律的独特性》[J]。李猛.韦伯:法律与价值(《思想与社会》第 1 辑)[C].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51页。

实证研究的具体方法范文第5篇

【关 键 词】研究范式/教育研究方法/实证主义/理解范式

【作者简介】孙冬梅,兰州大学教育学院教授;黄坤,兰州大学教育学院硕士研究生。(兰州 730000)

教育研究方法是一个广泛的范畴,涉及到很多因素。一方面,从宏观角度来讲,教育研究方法涉及教育研究所依据的指导理论和具体研究流程。对于一个具体的需要研究的教育问题,研究者会根据一定的指导理论,制订详细的研究方案,从整体上把握研究的基本方向。这个在理论指导下出炉的描述研究过程的方案,可以认为是一种宏观上的教育研究方法,或者称作研究范式。另一方面,从微观角度来讲,教育研究方法涉及具体的在教育研究过程中实际采用的方法,包括文献法、调查法、实验法等一系列可以为教育研究服务的方法。

一、教育研究中运用的研究范式

从教育研究成为一个独立的研究领域开始,教育研究采用的范式就一直处在发展与变革之中。实证主义思潮和人本主义思潮都在教育研究领域刻下了不可磨灭的印记,这对教育研究范式的形成与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而两种思潮之间的摩擦与碰撞也以教育实证主义范式和教育理解范式之间冲突与对立的形式在教育领域中表现得淋漓尽致。

(一)教育研究范式的兴起及变革

1.教育研究范式的兴起。早期的教育学者受自然科学思潮的影响,信奉经典实验和还原主义,青睐自然科学的实证主义,拉伊和梅伊曼受实证主义的影响创立实验教育学是这一时期的典型代表事件。拉伊在他的《实验教育学》中指出,“实验教育学将广泛采用观察、统计和实验等方法来补充旧教育学的思辨方法,使教育学的研究更趋精密化,使其成为一门严密的、系统的科学教育学,以取代超经验的思辨的理论教育学”[1]。这充分体现了教育科学研究采纳实证主义的倾向。拉伊的观点代表了当时大多数教育学者的看法,随着教育测量、教育实验的盛行以及描述统计、推论统计在教育学中的发展完善,实证主义逐渐成为20世纪二三十年代教育研究中广泛采用的范式。

2.教育研究范式的变革。随着教育科学发展,一些学者敏锐地发现自然科学的实证主义使教育学这种人文社会科学逐渐丧失它的独立性。他们认为教育学是研究人的科学,实证和实验并不能全面客观地反映人类的教育现象。他们坚持精神学科人性化的理解传统,对实证主义展开了批判。德国的文化哲学家狄尔泰提出“我们对自然进行说明,而对精神生活进行理解”的观点后,理解逐渐成为了人文科学方法论的基础。狄尔泰关于理解的思想经过其他社会科学家的继承和发展,逐渐上升到了本体论的高度,并且随着人本主义思潮进一步深入人心,理解作为一种“人生经验的表达方式”的方法论,其影响变得越来越广泛。我国学者冯建军总结道:“20世纪中叶,理解的解释学作为一种认识论和方法论的哲学基础,逐渐为人们所接受,成为一门显学”[2]。伴随着理解这一哲学理念影响力的逐步提高,人本主义的理解范式逐渐形成,并为教育研究所采用。它继承了精神科学传统的理解范式,主张从整体的角度出发,以解释学为哲学基础研究社会现象,其影响力随着包括教育科学在内的人文社会科学的发展逐渐扩大,成为了一种与实证主义对立的研究范式。

(二)两大范式的对立与困境

1.教育研究范式的对立。很长一段时间内,两种研究范式各自坚持自己的哲学理念,独立地在教育研究的实践中发挥着作用。两种研究范式的对立,反映出自然主义和人本主义在教育科学中各有影响又各不相容的局面。两种不同范式的支持者相互之间进行了长期的批判,但无论是实证主义还是理解范式,都不能完全否定对方。毛亚庆教授在他的论文《从两个教育家的争论看教育研究的两大范式》中详细地记录了行为主义心理学家、教育学家斯金纳和人本主义心理学家、教育学家罗杰斯在1955年于芝加哥召开的心理学年会上的关于“人与教育问题”的辩论。这场具有历史意义的辩论集中地反映了科学主义教育和人本主义教育两大教育思潮在教育研究范式上的矛盾冲突。两种教育研究范式都凭借自己坚持的哲学理念和方法论中合理的一面,渗入到教育研究的各个方面,从不同的角度推动着教育研究的发展。

2.由对立产生的困境。受学术界广泛流行的两大哲学思潮互不相容且相互批判的现状影响,两大教育范式在哲学理念上的冲突与碰撞也一直存在。两大范式最初展开了“势不两立”的相互批判。当他们在相互批判中发现彼此都存在着方法论上的缺陷,且无法否定对方方法论中合理的方面时,双方都不再歇斯底里地要置对方于“死地”了。然而,这并不代表着两大范式的冲突从此消失了,他们仍然坚持着各自本体论与方法论中的合理面,却对对方本体论与方法论中的合理面有意的“视而不见”。从此,两大范式从“势不两立”的斗争状态走向“非暴力不合作”的冷战状态。这种冷战状态一直延续到今天,成为了两大教育范式在教育领域内相处状态的主要方面。面对哲学理念上“矛盾不可调和”的困境,两大阵营的学者在筋疲力尽的相互辩论和批判之后,都不愿意再做徒劳无功的形而上的征服对方的努力,他们把关注点转移到了形而下的具体研究方法,秉持着各自范式的理念,虔诚地从事着具体的教育研究工作。然而,历史告诉我们,正是教育具体研究方法的合作开启了两大范式融合的破冰之旅。

二、教育研究中的具体研究方法

教育研究中采用的具体的研究方法,往往和所运用的研究范式有关系。研究范式是较宏观的哲学理念和方法论,而研究方法是研究范式包含的理念和方法论的具体体现。受实证主义范式影响而出现的教育研究方法主要有实验法、统计法等,受人本主义的理解范式影响而出现的方法主要有质的研究方法、教育叙事法、个案研究等。

(一)两大范式影响下的教育研究方法

1.实证主义研究方法。实证主义范式把教育现象等同于自然现象,尽可能排除主观因素的影响,对教育现象进行完全价值中立的客观描述。它的理论假设认为,教育现象具有普遍性,并不局限于某一特殊的环境和社会情况;同时,教育现象由一系列变量系统构成,可以加以分割,做个别的、孤立的研究。所以受它影响而形成的教育研究方法,如实验法、统计法等都体现了经典自然科学的研究精神。例如:教育实验法强调在严格控制或特别创设的条件下,观察、记录、测定教育现象的变化,研究教育条件与教育现象之间的因果关系,从而得出科学结论。这清晰地反映了经典自然科学的实验原则在教育中的具体应用。类似的,教育统计法也是经典统计原理在教育中实际应用的产物,教育统计中广泛采用的spss软件,其内核,便是在统计科学基本原理指导下的具体统计分析方法的程序化运用。

2.理解范式研究方法。人本主义的理解范式认为教育现象是一个有意义的整体,倾向于从“人类是有意识的”角度出发,从整体上对具体的教育问题进行体验和理解,并做出整体意义上的解释。毛亚庆教授指出:“人本主义在教育的研究上强调以价值的诠释为手段,注重教育现象背后意义的诠释。认为对学习者和教学交互作用的理解、主体建构知识能力的肯定、价值赋予和创造可能性的尊重,这些在教育研究上的应用,确实能掌握教育中某些问题的根本原因。”[3]因此,受理解范式影响而形成的教育研究方法,如质的研究方法、教育叙事法、个案研究等都强调体验和理解的重要性,要求研究者深入甚至参与到实际的教育活动中,把教育现象中人的行为和教育现象发生的背景结合起来加以考察和理解,从而揭示出教育现象发生的原因以及现象背后所蕴涵的价值和意义。例如,陈向明博士把质的研究定义为“以研究者本人为研究工具、在自然情境下采用多种资料收集方法对社会现象进行整体性探究、使用归纳法分析资料和形成理论、通过与研究对象互动对其行为和意义建构获得解释性理解的一种活动。”[4]强调研究角度的整体性和研究过程的互动性,强调解释性理解,恰到好处地契合了理解范式的理念,把握了理解范式的精髓。

(二)教育具体研究方法在教育实践中趋于合作

不同于教育研究范式面对的哲学理念的思辨,教育具体研究方法面对的是具体的教育问题。所以,具体研究方法不再关注哲学理念的取舍,而把关注点放在了如何有效地解决教育问题上。因此,为了有效解决现实中遇到的复杂的教育问题,一些教育学者逐渐撇开了门户之见,开始在教育实践中融合各种适用的具体方法。他们吸收了实证主义“以科学客观的态度和富于逻辑的推理揭示着教育现象中的客观规律”[3]的理念,频繁使用着以实证主义为理念的实验法、统计法,对教育研究的数据和实验进行着经典的科学分析;同时,他们也吸收了理解范式“以人性化的态度参与到教育活动中,对教育现象中参与者的行为表现出充分的理解和尊重,并从他们的角度对教育现象发生的原因及其背后的意义和价值进行解释”[3]的理念,频繁使用着以解释性的理解为理念的质的研究方法、个案研究法,更有效地收集了教育现象中参与者的真实想法和现象发生的相关背景等一些不易直接搜集的、与主观意识高度相关的资料。一些研究方法由于同时吸取了两大范式的长处,在教育研究中有着更强的生命力。如调查法,不仅使用统计法得出教育现象中不涉及太多主观意识的真实客观的资料,还使用实地访谈等互动的方法来了解教育现象中关乎主观意识的资料。两类资料互相补充,共同为教育研究提供证据,客观上促进了教育研究者得出更接近客观真实的研究结论,推动了两大范式的融合和教育研究的繁荣。

包括教育实践在内的社会科学实践展现的两大范式合作共赢的证据以及由此取得的繁荣深深地影响着哲学家们,他们从中得到了实证主义和人本主义并非水火不容的启示。一些哲学家以社会科学实践凭借融合各种方法取得的不容否定的实践成果作为立论依据,站在更高的角度对两大哲学思潮进行反思,力求在哲学理念上找到融合两大哲学思潮的依据,两大范式走向融合的条件逐渐成熟,融合的趋势即成必然。

三、两大范式在教育研究中逐渐走向融合

1.两大范式走向融合在哲学理念上的突破。法国当代著名哲学家埃德加·莫兰是众多反思两大范式为何持久对立的哲学家之一,也是其中的翘楚。他提出了复杂性的概念,认为物理的、社会的、精神的客观存在都是复杂的、非线性的、多元的,不是简单的、线性的、二元的。针对经典科学以“有序”、“分割”和“理性”为原则来研究客观实在所存在的片面性,莫兰教授指出,“我们的知识是在学科之间被分离,肢解和箱格化的,而现实或问题愈益变成多学科性的、横向延伸的、多维度的、跨国界的、总体性的和全球化的”[5]。

可尽管如此,莫兰教授并没有走到实证主义的对立面。他虽然批判了经典科学研究范式的片面性,但他并不排斥经典科学研究范式在人文社会科学中的应用。他站在更高的角度,力求分割与整体、有序和无序取得和谐,试图通过阐述现实的复杂性,寻求建立一种能够将各种知识融通的复杂思维方式,这种思维方式被称为“复杂方法”论,或“复杂范式”。

莫兰教授在《复杂性方法国际研讨会交流稿》中指出,“复杂性思维方式绝不是这样一种思维方式,它排除确定性以便建立不确定性,排除分割以便建立不可分割性,排除逻辑以便允许对逻辑规则的任何违反。相反地,它的做法是不断地往返穿梭于确定性和不确定性之间、基本元素和总体之间、可分割性和不可分割性之间”[5]。为了更准确地阐述复杂范式的精髓内核,莫兰教授进一步提到,“问题无关于抛弃经典科学的原则——有序、分割和逻辑——而是把它们整合到一个更加广泛和更加丰富的框架内。问题也无关于用空洞的整体主义来反对刻板的还原主义,而是关系到把整体性与部分的具体性联系起来。应该联接有序和无序、分割和结合、自主和依赖的原则,它们在宇宙内部处于互补、竞争和对抗的两重性逻辑的关系中”[5]。

这些论述更清晰地阐述了将以分割、量化、实验为特征的实证主义范式与以整体、定性、理解为特征的理解范式有机统一起来的思想,指出两种范式应该在竞争的同时互为补充,并统一在更具有普遍意义的复杂范式里。莫兰教授的思想观点为两大范式走向融合提供了哲学的理论支撑。

2.两大范式在教育实践中走向融合。教育问题往往是比较复杂的社会问题,研究者经常会把两种范式结合在一起共同为研究目的的实现服务。他们充分利用每种范式的长处,根据研究的具体需要合适地采用两种范式下的具体研究方法,以搜集更为客观全面的信息。

在使用实证主义范式影响下的方法时,研究者或者使用统计法对古今教育现象的相关数据进行对比统计,揭示教育的历史发展规律,通过对中外教育现象的数据进行对比统计,揭示教育在中西方文化差异上表现出的规律;或者使用实验法针对一个教育理念进行客观而严格的实验,来验证理念的正确性和适用性;或者使用问卷调查法针对一些教育问题进行调查和分析,揭示教育现象背后深刻的社会背景和历史原因等等。

在使用理解范式影响下的方法时,研究者或者使用质的研究方法,在自然情境下对被研究者的个人经验和意义建构做出“理解性解释”;或者使用访谈法来了解被研究者对事物和现象的各种主观想法;或者使用教育叙事法直接呈现生活故事的内在情节,还原生活真实并显露其现实意义等等。在一个教育问题的整体框架内,研究者综合使用上述各种方法进行教育研究活动,取得了丰硕的科研成果,客观上实现了两大范式的合作。

3.两大范式走向融合的未来展望。在教育研究实践的客观要求下,在哲学理念逐渐综合化的思潮影响下,两大范式及其影响下的研究方法必将一步步走向融合。在坚持各自理念并保持相对独立的同时,两种范式相互合作、共同繁荣的趋势也愈加明显。与此同时,两种范式影响下的研究方法秉承着各自范式的理念,在教育研究的实践中逐渐走向合作,为实现教育研究的繁荣不断地注入活力,贡献着越来越大的力量。

【参考文献】

[1]拉伊.实验教育学[M].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2007.

[2]冯建军.教育研究范式:从二元对立到多元整合[J].教育理论与实践,2003(10).

[3]毛亚庆.从两个教育家的争论看教育研究的两大范式[J].清华大学教育研究,20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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