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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资建议

股票投资建议

股票投资建议范文第1篇

(一)投票权是股东各项权利的基础

上市公司股东的基本权利可以分为收益权(即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股东的各项权利一般都是根据同股同权的原则投票确定,即通过股东投票选举和更换董事等实现对公司实际控制权的分配,通过审议批准(或修改)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等实现对公司收益权的分配。因此,投票权事实上成为股东获得各项权利的基础。

(二)中小股东投票成本过高

股东权利的行使最终要通过对公司重大决议的表决来实现。股东履行投票权利的一般程序是获取股东大会资料、参加股东大会、进行投票。提前向股东告知股东大会的日期及需表决的议案是各国法规的基本要求,股东现在基本都可以方便快捷地获取股东大会的资料,但由于上市公司股权高度分散(我国是一股独大与小股东的高度分散并存),多数股东居住地也高度分散,对大多数中小股东而言,参加股东大会就必须承担额外的支出,比如、食宿费用等。此外,还有不少股东受时间等因素限制而不能亲自参加股东大会。显然,对中小股东而言,行使投票权的主要障碍就在于必须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正是由于这些原因,中小股东大多放弃了股东投票权。

为扩大股东的参与范围,各国纷纷设置了表决权行使制度,即股东可以委托人代为参加股东大会并投票,以降低股东投票成本。权投票的领域一般包括选举董事、股票期权计划、董事薪酬、资本增加授权、兼并和股东建议等。从实践效果看,表决权行使制度不仅扩大了股东参与公司治理的范围,而且为公司控制权市场的竞争提供了新的工具,增强了对公司管理层和大股东的约束力。但由于程序一般有比较明确的要求,手续相对烦琐,实际上只有机构投资者和持股规模相对较大的个人投资者才可能参与,征集小股东投票权的成本仍然相对较高,大多数小股东仍不愿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三)投票权行使成本过高不利于对中小股东的保护

由于中小股东持股数量很少,投票成本相对较高,绝大多数中小股东不得不放弃投票权,这也就意味着他们放弃了对公司控制权的配置,从而使得大股东和内部人更容易控制上市公司。虽然上市公司的收益权是根据所持股份等比例分割,但控股股东和内部人却可以凭借其控制地位做出更有利于大股东和内部人的分配方案。因此,中小股东放弃投票权实际上也就失去了保护自身权益的基础。

二、投票制度的含义及其进展

(一)电子投票制度的含义

本文所称的电子投票制度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技术,开发可靠的电子通讯手段,使上市公司的股东能够在不亲自出席股东大会的情况下通过电子进行投票。

(二)现代信息技术的迅速与应用是推行电子投票制度的基础

20世纪90年代以来,以互联网为代表的现代信息技术的迅速发展对证券市场产生了深远。目前不仅证券市场实现了证券交易的电子化与网络化,而且随着互联网的普及,选择网上交易方式的投资者人数也在迅速增长。比如,美国网上证券委托的开户数1999年就已达930万户,在欧洲、日本、韩国等国家,网上证券委托的发展也相当惊人,目前韩国约有70%的交易量通过互联网完成。不仅如此,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各种网站常就各种进行网上投票,网民对此已非常熟悉。综合考虑两方面因素,在上市公司引入电子投票制度的技术和设施基础已经具备。

(三)电子投票制度在发达国家的进展

1.有关机构积极倡导。OECD的《公司治理结构原则》指出,“本原则认为通过投票一般是可行的。另外,因为目的是要扩大股东参与,那么公司需要在投票中扩大技术的使用面,包括电话和电子投票。外国股东日益重要的地位也表明为求平衡,公司应竭力使股东利用现代化技术的手段进行参与,通过开发可靠的电子通讯手段,使股东可以互相交流而无需遵守执行委托制的各种手续,能够促进股东对股东大会的有效参与。至于透明度,会议程序应保证所投选票经过正确计数和记录并及时宣布结果”(对OECD《公司治理结构原则》的注释,《经济体制比较》1999年第5期)。

2.法律上已经承认电子投票的结果。随着互联网在各领域的广泛应用,通过互联网投票已成为现实,目前在一些国家,已对电子投票做出明确的法律规定。如在美国的特拉华州,2000年就通过了相关法律承认电子投票的结果。

3.机构投资者开始利用网络优势提高“投票”的效果。在美国资本市场中,机构投资者大约持有上市公司50%以上的股份。加州公职人员退休计划(CalPERS)是美国最大的养老基金之一,为了便于和其他股东及市场参与者交流,提高投票的效果,从1999年开始,CalPERS开始将其在股东大会中的投票决定在网上公布,公布的时间一般是在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召开前两周。

4.出现了专门为电子投票提供服务的机构。这些机构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向上市公司提供电子投票的技术解决方案;另一类是为股东提供投票意见,这类机构专门上市公司的情况,并对股东大会要表决的决议提出投票意见。

三、我国应适时引入电子投票制度

(一)引入电子投票制度的意义

目前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各种措施从根本上说仍然源于的思想,比如引入独立董事制度等。虽然积极的监管以及更独立的董事会在保护小投资者利益方面可以发挥重要作用,但是这些都不能代替直接赋予小股东和独立股东应有的权利,使得他们能够保护并增加他们自己的利益。(斯道延·坦尼夫、张春霖、路·白瑞福特,《的公司治理与改革——建立现代市场制度》,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2年5月第1版)。

降低中小股东的投票成本是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重要举措。引入电子投票制度后,更多的中小股东将有机会参与股东大会的投票,因此,参与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份会增加,这意味着大股东或管理层控制股东大会的局面有望得到改善。同时,网络快速和低成本的优势为不同股东间的交流提供了机会,不仅为机构投资者征集投票权提供了便利,有利于机构投资者“股东积极主义”的行动;也有利于分散的中小股东成为一个有力的利益群体,更好地维护自身利益。从长远发展看,我国企业在海外上市和加入WTO后中国证券市场对外开放步伐的加快客观也需要为海外投资者提供方便的投票机会。

有关实证表明,投票制度的引入和推行股东积极主义能够产生净收益,股东积极的参与公司治理将有助于提高公司创造价值的能力。因此,投票制度的引入将为个人投资者向“积极的股东”转变创造条件,电子投票制度的推行将是保护小股东利益的根本举措,也是提高我国上市公司治理水平的重要途径。

(二)引入电子投票制度的可能性

1.已经具备技术上的可行性。我国自建立证券市场以来,一直十分重视信息技术在证券业的普及、、提高和创新,实现了交易、结算等方面的电子化、化,并被广大投资者认知和接受。而互联网的快速和网民数量的迅速增加,网上投票这种新的形式也日益被大家所熟知。从技术上看,引入电子投票制度已不存在障碍。

2.已经具备股东应用的可能性。对沪深股市网上投资者的状况进行基本可以判断股东利用互联网的程度。据证监会的统计,2001年网上委托的客户开户数达332万户,占证券市场总开户数3325万户(沪深总开户数的一半)的9.98%。2001年每月网上交易的成交额占当月的市场总成交金额的比例呈现逐步增长的势头,全年累计的成交金额与2000年末相比,在沪深市场总交易金额减少约30%的情况下,网上交易的成交金额增长了约100%,达到了3578亿元,占前12个月证券市场股票(A、B股)、基金总成交金额81715亿元(双边)的4.38%(斯道延·坦尼夫、张春霖、路·白瑞福特,《中国的公司治理与改革——建立市场制度》,中国财政出版社,2002年5月第1版)。2002年以来,网上委托客户、网上交易额继续快速增长,2002年上半年,网上委托的客户开户数已达451.2万户,占沪、深交易所开户总数一半(3402万户)的13.26%,2002年6月份,证券公司网上委托交易量为750.00亿元,占沪、深证券交易所6月份股票(A、B股)、基金总交易量8595.28亿元(双边计算)的8.73%(斯道延·坦尼夫、张春霖、路·白瑞福特,《中国的公司治理与企业改革——建立现代市场制度》,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2年5月第1版),这表明越来越多的投资者认可网上交易这种方式。网上交易的快速发展将使投资者更容易接受电子投票这种方式。

3.监管部门已经明确了原则。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2002年1月7日联合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中已经明确提出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扩大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原则,该准则第八条规定“上市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扩大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比例。股东大会时间、地点的选择应有利于让尽可能多的股东参加会议”。

从实践中的进程看,为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召开,使全体股东享有同等的知情权,并为股东在股东大会上行使权利创造更好的条件,2002年6月上海证券交易所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2000年修订),要求上市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至少5个工作日将全部会议资料上网披露。该通知还要求,上市公司会议资料不得超出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上市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时,不得向与会股东发放超出网上披露部分的会议资料。这表明引入电子投票制度的一些基础工作正日趋完备。

4.机构投资者有望发挥重要作用。在中国证监会超常规发展机构投资者的精神指引下,近两年,我国的机构投资者队伍迅速扩大。截止2001年底,我国共有14家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数量达到51支,基金发起份额总计811亿元。基金已经成为很多上市公司的大股东之一。而随着保险市场的快速发展和养老金体系的日益完善,保险公司和养老金也必将成为我国证券市场中的重要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实力的不断增强有利于推行“股东积极主义”,从而有利于带动中小股东参与电子投票的积极性。

(三)存在的主要障碍

1.电子投票制度还面临法规上的障碍。目前,我国上市公司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只能亲自出席或委托他人出席,原则上不能以电子投票的形式表决。《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2000年修订)第6条规定:“年度股东大会和应股东或监事会的要求提议召开的股东大会不得采取通讯表决方式”,同时规定临时会议在审议重大事项时也不得采取通讯表决方式。这种排除包括网络投票在内的通讯表决方式的股东大会投票机制不利于中小股东行使投票权,使得公司更容易被大股东和内部人所控制。

2.电子投票制度所需要的基础条件还不完备。从实践方面看,进行电子投票需要一定的条件。一是上市公司要有一套能够进行电子投票的系统,这是进行电子投票必备的前提;二是股东能够方便地进入上市公司的电子投票系统。相对来说,第一个比较容易解决,难点在由于很多中小股东(特别是小股东)尚不具备上网等条件,因此电子投票的范围在初期可能还比较有限。但是,采用电子投票制度至少会使原来因各种原因无法进行投票的部分小股东可以开始行使他们的权利。

3.上市公司一股独大的股权结构不利于电子投票制度的推行。我国上市公司一股独大现象还很突出。如果大股东在上市公司居于绝对控制地位,即便中小股东通过电子投票制度能够积极参与,但由于所持有的股份比较有限,对公司治理的也就相对有限。此外,上市公司一股独大现象也不利于电子投票制度的推进。由于电子投票制度的引入会扩大股东参与投票的范围,这意味着中小股东对上市公司和大股东的约束力将不断增强,因此受大股东控制的上市公司缺乏推进这个进程的积极性。

4.股东对电子投票的安全性还有顾虑。网络的安全性是各行业在应用互联网过程中普遍关心的问题,消除股东对电子投票方式安全性的顾虑是引入电子投票制度必须解决的问题。

四、在上市公司中引入电子投票制度的政策建议

(一)修改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由于现行的法律法规尚不允许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期间进行电子投票,因此实行电子投票制度还缺乏法律上的基础。鉴于利用网络等方式进行交易的投资者越来越多,建议可以着手研究和电子投票制度相关的法律问题,待条件成熟时及时推出。

(二)逐步建立并完善电子投票制度所需的基础设施

电子投票基础设施建设是进行电子投票的必备基础。有两种方式可以选择,一是可以建立“公共投票系统”,即所有的上市公司可以共用同一套投票系统,与现在的股票交易结算系统类似;二是上市公司可以自行建立电子投票系统。无论采用哪种方式,都不存在技术上的障碍。

(三)进一步提高信息披露水平

投资者主要是根据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进行投资决策和投票决定,因此,进一步提高信息披露水平就成为股东理性决策的必然要求。

(四)改善上市公司股权结构

由于一股独大的股权结构对中小股东投票权的行使会产生一定的抑制作用,建议通过各种方式进一步改变上市公司一股独大的状况。在现有的股权结构下,建议通过采用累计投票制度等方式,提高中小股东投票的积极性,充分发挥他们在提高公司治理水平方面的重要作用。

股票投资建议范文第2篇

关键词:荐股信息;理性投资者;散户

一、问题的提出

中国的资本市场存在大量散户,散户在投资中不知道内幕消息,没有足够的专业知识也没有足够的时间来研判股市,因此他们在选股投资时常常会很依赖专家机构的投资选股建议。由此,试想如果有大量的投资者相信这些推荐并按照这些推荐进行交易,那么,这些投资者的交易行为必将对被推荐股票产生影响。

于是,一个陈旧然而有趣的问题摆在我们面前,股票推荐对于被推荐股票究竟有没有影响,如果有,有什么样的影响,影响有多大,持续时间又有多长呢?

陈旧之处在于,就这一问题中西方学者都利用不同的资料做过很多研究。Black(1973)、Dopeland和Mayers(1982)、Stickel(1985)以及Huberman和Kandel(1987)研究了“Value Line”的股票排名对未来异常收益的预测能力。Lloyd-Davies Canes(1978)和Liu、Smith 和Syed(1990)对华尔街日报的“Heard on the street”栏目进行研究,分析该栏目发行当日的收益率变动情况。在国内的研究中,陈永生(1999)对《证券市场周刊》每周推荐的一组股票及其市场反应进行了统计分析。林翔(2000)以《中国证券报》“咨询机构看市场”栏目中的股评为样本,分析股票在被推荐前后时段中的价格和成交量变化。朱宝宪(2001)以《上海证券报》1999年1月-11月每周日《为您选股》栏目的投资建议为样本,对短期和中期投资建议的效果进行了实证检验。

有趣之处在于,尽管研究的问题都是“股票推荐对于被推荐股票的影响”,但是不同学者选择的推荐载体会有所不同。比如,Lloyd-Davies Canes(1978)和Liu、Smith 和Syed(1990)选择的华尔街日报的“Heard on the street”栏目,Black(1973)、Dopeland和Mayers(1982)、Stickel(1985)以及Huberman和Kandel(1987)选择的“Value Line”,Busse和Green(2002)选择的美国CNBS电视台的“Morning Call”和“Middy Call”专栏,陈永生(1999)选择的《证券市场周刊》,丁亮和孙慧(2001)选择的《中国证券报》,朱宝宪(2001)选择的《上海证券报》。

比较上面所述,可以进一步发现推荐载体都具有广泛性和权威性的特征。一般地,推荐载体可以划分为报刊杂志(如《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市场周刊》等影响力广大的媒介)、网络电视(如财经栏目),炒股软件三类,这也是广大中小投资者获取投资选股建议的三类渠道。值得注意的是,中西方学者研究了报刊与网络电视这两类推荐载体,唯独没有涉及炒股软件。

然而,中国近5000万股民中,大多数股民交易分析股票的工具就是炒股软件,每天都会不可避免地接触到炒股软件上的机构荐股信息。于是,本文将研究上述有趣的问题一部分――炒股软件上的机构荐股信息对于被推荐股票究竟有没有影响,如果有,有什么样的影响,影响有多大,持续时间又有多长呢?事实上,这一问题在现阶段有了新的演变。

随着散户投资者对中国证券市场的了解不断加深,散户投资者不再盲目选择证券机构推荐的股票,而在现阶段往往形成了一种共识――当证券机构建议“买入”的时候,往往是机构准备出货的时候。如果上述观点确乎是一种共识的,那么,当炒股软件上公布某只股票的选股建议为“买入”的时候,散户投资者意识到机构将出货从而抛售股票,导致股价下跌,收益率下降。然而,事实上,当股票出现增持建议的时候,股票价格并非全都下跌,甚至可能会出现上涨。

二、内在逻辑分析

由上可知,炒股软件荐股信息使用群体是散户。“散户”群体有限的证券投资知识和信息来源渠道,使得他们往往成为市场的非理性投资者。相反,炒股软件荐股信息的制造群体是大型机构投资者,拥有专业投资技术和丰富信息来源的机构投资者,往往成为市场的理性投资者。另外,随着金融市场的成熟与发展,中国资本市场涌现出一批中小机构投资者(如私募基金),他们拥有充足的投资知识和较多的信息,在投资之前能够进行正确的分析,往往成为市场的理性投机者。

首先我们来分析理性投资者。理性投资者以股票的基本价值为基础进行投资,他们拥有专业投资知识和丰富的信息来源,一般为市场的价值发现者。作为荐股信息的群体,他们是利益相关者,所以现阶段的散户会认为他们推荐股票是为了出货,从而更加快速的抛售股票。然而,在众多荐股信息之中,不乏真知灼见。甚至,有的券商分析师为达到让散户出货的效果,故意为之。这样就导致了荐股信息这一信号的杂乱性,投资者无法使用它进行正确的投资。

其次我们来分析散户群体。散户群体大多文化程度低,缺乏系统的投资知识教育,或者忙于工作无法花费较多的精力于此。他们最大的特征是容易跟风。所以在早期,荐股信息很是让一部分散户股民跟进,从而达到了主力出货的目的。但是,一旦他们对荐股信息产生了怀疑,他们将会否定荐股信息这一信号。或者,还有一类较为聪明的投资者,他们会认为荐股信息意味着主力出货,于是他们就大量抛出股票。这一类投资者一旦遇到反向操作的机构,他们将再次怀疑自己的判断,从而彻底否定这一信号。

最后我们分析理性投机者。理性投机者有较多的投资知识,较多的信息来源,在投资之前进行必要的分析。他们会从众多的荐股信息中筛选出有用的信息,不为市场谣言所动。

综上所述,对于炒股软件上荐股信息,应该综合理性投资者,散户,理性投机者三方利益相关者的考虑,对荐股信息推荐股票在正确的分析之后进行选择,不盲从,从而达到正确投资的目的。(作者单位:西南财经大学证券与期货学院)

参考文献

[1]林翔.对中国证券咨询机构预测的分析[J].经济研究,2000,(2).

股票投资建议范文第3篇

前言

股东大会是上市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是股东间接参与公司经营的途径,股东通过股东大会对重大事项作出决定并选派自己信任的人进入董事会以使自己的意志能够得以实现。但股份有限公司,尤其是上市公司,由于股东数量极大且分散,如何确保股东得以经由股东大会表决权的行使,以股东大会决议的形式反映对公司的经营意思,是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制度设计的关键。目前,我国上市公司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只能亲自出席或委托他人出席,原则上不能以通讯投票的形式表决。《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2000年修订)第6条规定:“年度股东大会和应股东或监事会的要求提议召开的股东大会不得采取通讯表决方式”,同时规定临时会议在审议重大事项时也不得采取通讯表决方式。这种排除包括网络投票在内的通讯表决方式的股东大会投票机制不利于股东表决权行使的保护,而且使得公司常常为内部人所控制。因此,笔者拟在分析现行投票表决机制弊端的基础上,分析我国建立网络通讯投票制度的必要性,并对我国未来网络通讯投票机制提出构建设想。

实行网络投票的动因分析

一、亲自出席投票表决成本过大

在公司的早期阶段,股东通常是公司住所的居民或其亲属,股东大会为股东提供了一个讨论公司行为、分享公司智慧的场所。在那个时代,股东的投票权被认为是财产权,是人格化了的权利,只能亲自出席行使,不能通过其他形式进行。但当公司的所有者逐渐分散时,更多的股东分布在一个日益扩大的地理范围,股东亲自出席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越来越不方便。尤其是现代上市公司,大多数中小股东所持股份很少且往往分布于世界各地。这些中小股东所持股份较少,他们往往认为其所行使的表决权对股东大会的决议形成无足轻重;而且在“目前形势下,单个中小股东由于受获取资讯成本巨大的障碍而使他们实际上已经不起任何作用”,因此他们出席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的热情并不高。另外,在现代分散投资以分散风险的理念下,一人同时为数家公司股东的情形非常普遍。若其持有股份的数家公司股东大会同日召开或相隔很短召开,该股东即使有出席各公司股东大会的意愿,事实上也不可能做到。尤其是当投资的公司属外国公司时,若中小股东欲出席股东大会则从成本上核算更不合理。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一方面加大了出席股东的成本,另一方面也增加了公司的会议成本。由于现代上市公司往往规模巨大,股东众多,在股东人数数万人甚至数十万人的情形下,若多数股东同时出席股东大会,将使公司承担巨大的会议开支,而且将发生场地容纳与事务处理等事实上的困难。为了节省公司会议成本以及为无法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提供一个投票机会,使用网络通讯投票制将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有效途径。

二、委托表决制度的局限性

我国法律上承认股东可以授权委托人出席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公司法》第108条规定:“股东可以委托人出席股东大会,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委托制度可在一定程度上解决股东不出席股东大会而行使表决权的问题,股东可以在委托书上记载其对股东大会议案的赞成或否定意见,或直接明确人所行使权利的范围,以确保其表决权行使的意思决定能够确实反映到股东大会。但委托投票制度本身具有缺陷性:首先,不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未必能找到可以信赖的人,尤其是在远离公司住所的边远地区,这样就使部分股东难以通过委托制度行使表决权。其次,在行为下,表决权行使的意思表示经由人进行。为确保人依股东的指示行使表决权,公司必须设计相应制度,例如股东须在委托书中明示其对股东会议案的赞同或否定意见,以及其所欲支持的董监事候选人,若人未依股东指示行为不予计算等等。但这种消极地将该人的表决行为归于无效并不代表股东的本身意愿。况且将这部分表决权归于无效可能导致决议难以达成,因为按公司法规定,对于特别议案须经出席股东大会2/3以上表决权的人数通过,由于股东委托人出席视为亲自出席,这样其表决权不计入将可能导致议案难以2/3以上通过。再者,委托书制度本身具有负面作用。我国对于主动向股东征求委托书的所谓“征求委托书制度”并非持禁止态度,但若有人采取“征求委托书”的形式收购委托书,将可能发生如下负面作用:(1)委托书如果管理不当,有可能成为少数人谋其私利的工具,尤其是通过大量收购委托书而当选董事、监事者,若其非专业股东,则往往短视近利,不顾公司长期利益;(2)造成公司董事、监事随意抛售股票,仅依赖委托书的收购维持其经营权;(3)如非专业股东藉收购委托书当选董事、监事时,容易影响公司营运,造成公司经营不稳;(4)成为少数股东控制公司的工具,造成上市公司由少数人掌握的现象;(5)企业须顾虑经营权可能易主的情况,影响其公开发行股票的意图;(6)职业收购委托书者,低价买入委托书高价卖出,以赚取价差,图谋私利。 

在现代上市公司,由于“股东投票的增长,公司法已经从一个独特的民主机制变形为公司董事和股东利益的极端冲突的状态”,在委托投票机制下,缺席股东被置于一种“危险的漠视”状态,因为法律赋予缺席股东可以委托人参加股东大会但并没给予其获取公司资讯的权利,那些不能亲自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实际上被剥夺了投票权。委托投票制度的发展使得管理层利用未通知的股东来巩固自己的控制权,他们通过挥霍管理费用,榨尽股东利益的方式滥用控制权,从而部分导致公司的不景气,直接影响了股东的权益。

在因公司控制权争夺而导致委托权争夺的过程中,公司管理层往往任命几个人,由他们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投票,股东被劝诱委托这些管理层利益代表者作为人,而这种劝诱股东的成本往往由公司财务承担,管理层以此巩固其控制权,但如果公司管理人以外的人想最终当选,则他们必须自己承担一笔任命过程中的特殊程序所需的可观费用,而管理层却用公司财富来承担。这种不公平的竞争将限制有能力的股东去进行控制权的争夺,从而使得原管理层的控制权得以巩固。由于这种无能的管理层的控制权的巩固以及有能力的人当选机会的减少,目前的这种投票机制并不能像它当初设立的目的那样去增加股东参与讨论并提高其价值的目的,股东参与公司治理的热情并不比以前高。这种动机的缺乏是因为采取提供建议的信息以及选举任命提名董事的成本超过一般股东的支付能力。

三、现代公司需要股东直接参与

现代公司的运营需要广大股东的真正参与,扩大股东参与的机会可以提高公司价值。首先,从社会观点来看,增加进入董事会的机会及获取信息的机会有助于增加公司的民主。其次,在公司控制权争夺中,董事面临被取代的威胁加大,因此他们在作出决定时将会更多地考虑股东及公司的利益,而不仅仅是考虑私利,这样有利于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另外,对于整个证券市场而言,由于股东积极参与而不是盲目地随股价“用脚投票”,因此有利于证券市场的稳定。

但也有学者认为扩大参与的机会不利于公司的运营,他们认为“作出决定的主体规模越大越难作出决定”。在公司早期阶段,股东人数相对于现代公司动辄数十万人而言显然要少得多,如此规模的股东来自众多利益冲突的集团,假想他们能够齐心协力地一致行动是不可能的。另外一些反对扩大股东投票机会的学者认为,股市行情是对公司管理最好的检测手段,因为不满意公司管理的股东可以通过“用脚投票”的方法来卖出他们手中的股票,从而导致股票价格下跌,所以没有必要采取扩大股东投票机会的方式来解决目前的问题。但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并不符合股东的根本利益及公司价值最大化的要求。首先,一个完全由董事会作出决定的机制本身就有滥用权力之嫌。股东是公司终极意义上的所有权人,董事会仅是股东的受托人,股东之所以采用信托的形式授权予董事,其本身也是一种无奈之举,作为股东参与公司管理的权利是一种天然的权利,任何人不能剥夺。扩大参与机会的价值并不是指望任何合格的股东都参与公司的管理,公司民主的理论不是每个股东必须去行使其权利,它仅仅只要为股东提供一个参与的机会。其次,公司管理层可能为了实现短期股价上涨而实施一个对公司长远发展不利的决定。另外,股票的高换手率将导致股价的虚拟增长,它可能导致通货膨胀及股市虚假繁荣,从而最终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如果赋予股东更多的参与机会,股东“用脚投票”的可能性就会大大降低,这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及证券市场的稳定。

四、实行网络投票有利于解决目前投票机制的弊端

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为投票表决机制的变革创造了条件。自从上世纪70年代产生以来,互联网大大改变了获取和传播信息的概念,传统上由于时空限制而导致相互交流困难的时代已经不复存在。实行网络投票有利于实现公司的民主化。一方面,由于传统直接投票的高成本及投票的低民主,使得现代公司股东的投票权无法得到保障。使用网络投票可以使投票表决的效果达到与股东出席股东大会表决一样的效果,股东可以通过网上资料浏览以及在聊天室与其他股东一同商讨有关议案,权衡利弊,形成对自己最有利的表决。另一方面,使用网络投票有利于节省投票成本,实现股东利益及公司价值最大化。网络传递信息的最大特征在于其成本低,公司通过低成本的方式向股东传递信息,而股东几乎不必花费任何成本就可获取信息并根据该信息作出表决。网络在证券市场上已广泛利用,但在投票机制上却还未广泛运用。最早试图运用网络于该领域的是美国的1989年Parshalle V.Roy案,在该案中被告试图运用网络向人授予权。法院最终判定所谓的“数字化”由于缺乏必要的签名或其他股东可以辨认的签名而无效。但德拉华州后来采取了不同的态度,《德拉华州普通公司法》(1992年修订本)第212节C项第2款规定:“一位股东可以用通讯的方法授权他人代替自己行使权力。”1995年11月6日,美国证监会对证券信息条款进行了更为广泛的解释,规定公司可以利用网络向股东信息以提高投资者“接近、研究、分析信息”的能力。美国证监会之所以作如此解释,是其认为使用电子技术可以为中小投资者提供一种比传统方式更为便宜的获取信息的手段。

网络投票制度设计

由于网络投票制度的目的在于减少和保护中小股东权益,因此,在设计我国网络投票制度时应注意两大价值之间的平衡。

一、适用网络投票的主体设计

网络投票制度的意义在于使公司分散的股东可以通过互联网而不必亲自出席或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就可行使表决权。从单纯的股东行使表决权所产生的效果来看,网络投票显然不如亲自出席投票理想,但基于成本考虑,拘泥于传统的亲自出席投票往往使众多中小股东表决权难以行使,因此设计网络投票制度可使股东表决权的行使与成本冲突最小化。在网络并非完全普及的中国,网络投票只能作为传统投票制度的一个补充方式。由于网络投票在现实生活中的局限性,在设计时应该将其限制在因实施网络投票所产生的负面作用小于因之而节省的成本的范围内。为使网络投票制度效用最大化,在设计网络投票制度时应限制适用公司及适用股东的范围。

首先,在设计适用网络投票所适用的公司时,应对不同规模的公司采用不同的态度,采取强制网络投票和自愿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于适用强制网络技术的主体应仅限于具有一定规模且股权分散的股份有限公司,因为如果公司资本规模并非庞大,强制其适用网络投票制度将相对提高其股东大会成本;若公司股东人数并非众多,则强制其适用书面投票制度并无必要。我国公司法将公司分为有限公司与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由于股东人数最多不会超过50人,规模通常也较小,因此对于这类公司没有必要实行网络投票制度。股份有限公司分为非上市公司和上市公司,我国对于非上市公司只规定发起人不少于5人,在现实中,由于我国非上市公司的股东分布往往具有地域化的特点,因此往往并不分散,因此对于非上市公司可采取自愿网络投票制度而不必采取强制网络投票制度。如果该非上市公司规模巨大,股东人数众多且分散,经股东大会决定采取强制网络投票制度时,法律一般不应禁止,但其资金规模与股东规模不应低于上市公司的最低标准。对于上市公司,公司法第152条规定,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五千万元,持有投票面值达一千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一千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占公司股份总额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其向社会发行股份的比例为百分之十五以上。因此,上市公司一般具有资本规模大、股东人数较多的特点,而且由于股票发行面向全国,有些甚至面向全世界,股东分布往往超过地域性范围分布分散。由于上市公司具有规模大、股东人数较多且分布分散的特点,在我国未来建立网络投票制度时,为了确保中小股东表决权的行使,应该强制实行网络投票制度。

其次,对于可以适用网络来进行投票的股东予以限制。网络投票制度的目的在于使中小股东的表决权能够得以行使,大股东,尤其是控股股东,不宜采取网络投票的方法进行表决。在理论上只要持有已发行股份过半数者即可成为控股股东,但在实践中,由于股权的高度分散,往往只要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左右即可控制该公司。由于控股股东可以利用其拥有的表决权要求公司接纳其主张,此时其地位相当于公司董事,故须对公司及其他股东负忠实义务及注意义务。因此控投股东应尽一个“善良管理人”的义务为公司谋求最大利益,他有义务积极参与公司各项活动,尤其是股东大会。设定网络投票制度是为中小股东提供一套低成本的表决方法;而控股股东由于其本身的控股地位不可能会出现难以承受出席股东大会成本的问题,加之控股股东对公司与其他股东的忠实义务,因此不宜通过网络投票的方式来行使表决权。

二、网络投票的程序设计

在设计网络投票制度时,公司首先应设置一个公司会场主页,该会场主页必须记载公司有关信息,股东可以通过该会场主页向公司管理层提供建议或进行投票。为确保只有登记的股东才可以进入该会场主页,有必要设置一道“防火墙”或 “安全门”。 该防火墙或安全门可以通过为登记的股东在投资时设立IP地址及密码的形式来设置,只有公司中央主机将IP地址与密码进行核对相符时,股东才可能进入会场主页。在设计该程序时,必须确保投票的真实性并能正确辨别投票的股东及其所代表的股份。该网页也可以设置一个聊天室,允许股东之间通过聊天室相互交流,而且该聊天室的内容应该保存,以便后来进入的股东能够浏览。为了使股东能够比较便利地了解公司,公司应当将所有股东大会的资料在会场主页的首页予以公布,以便股东对公司的信息提出建议并对有关建议进行讨论。当然,这种网上提出建议的方式会导致某些潜在的问题,尤其是规模巨大的公司可能会因股东建议的数量巨大而与股东产生不协调。为了解决这种不协调状态,一方面,应该限制股东提出建议的字数,一般规定不宜超过五百字;另一方面,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对股东予以甄别,认为不适当的可以排除在投票表决权以外,但董事会必须说明理由。

投票可以通过发电子邮件的形式或在公开出版物予以公告的形式告知股东,股东可以通过网页直接投票。在设计投票时间时,应提供股东足够的表决时间。对于表决的结果,公司应当根据该股东所代表的股份范围内予以确定。股东可以以其全部股份对某一议案予以肯定或否定,也可以以其部分股份来行使该项权利。另外,在表决栏中应设置弃权一栏,对于表示弃权的股东应确定其为出席股东,应计入确认议案是否符合法定表决权的基数。在实际操作中有可能发现股东通过设置的IP地址及密码进入了会场主页,但最终并没有表示任何意见就退出会场主页,确认该类股东属于未出席股东还是未表决的出席股东对于议案的通过有很大意义。从传统观点上看,股东通过设置的IP地址及密码进入会场主页应视为已出席股东,但由于会场主页进出的随意性,可能导致进入会场主页的股东很多,真正行事表决权的很少,这时如果将进入会场主页的股东视为出席股东将可能导致多数决议尤其是重要决议难以通过。因为依我国公司法第106条及107条规定,对于一般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半数以上通过;对于公司合并、分立或解散公司及修改章程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因此,应该将进入会场主页但未表示赞成、反对或弃权意见的,视为未出席股东大会。

股票投资建议范文第4篇

【关键词】机构投资者 公司治理 股东积极主义

上世纪六十年代以来,全球范围内的机构投资者迅速崛起,它们的持股比例不断上升,在成熟资本市场中逐渐占据主导地位。发达国家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逐渐由分散化向机构化转变的同时,机构投资者逐渐放弃了一贯“用脚投票”的华尔街法则,开始了其股东积极主义的实践。二十世纪九十年代,美国五大公司(GM、IBM、康柏、AT&T和美国捷运)的董事会在机构投资者的压力下,被迫先后解雇了CEO,并改变公司的经营策略,成为“投资人资本主义”的代表性事件。自此,机构投资者也从幕后走到台前,成为推动公司治理的一股重要力量。

我国资本市场起步较晚,发展速度较快。在过去二十多年的时间里,股市从无到有、快速发展,走过西方发达国家两百多年的历史。截至2012年末,国内沪深股市总市值达到22.97万亿元,流通市值达到18.11万亿元,排名跃居到全球第3位。

但资本市场快速发展的同时,市场环境和配套制度建设远远不够成熟,上市公司治理也暴露出了一系列问题。如国有股“一股独大”现象普遍存在,股东的监督缺位;中小股东持股分散、力量薄弱,导致对管理层的监督不力,委托问题突出,“内部人控制”现象较为严重。同时,控股股东利用自身的绝对控制地位掏空上市公司的情形经常发生,中小股东利益受到严重威胁。而我国上市公司“一股独大”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普遍存在使得董事会难以真正独立,难以建立规范有效的现代公司治理结构(Hovey,2007)。而机构股东处于大股东之下、中小股东之上,兼备监督管理层、制衡大股东的动机与能力。它们的出现和发展为缓解和克服两类问题带来了希望,有望成为我国上市公司治理制度的重要补充。

机构投资者参与上市公司治理有内部机制和外部行动两种方式。

内部机制即通过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三会”来积极干预公司治理。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的最重要渠道是股东大会:(一)机构股东可以参加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和治理情况,对公司的日常运作和未来发展提出建议;(二)较高的股份额度赋予机构股东的较多的表决权和选举权,或者同一家上市公司的机构投资者可以联合起来,在股东大会上提出议案,尤其是向上市公司推选董事和监事人选。通过向董事会派驻代表,机构投资者可以:(一)对管理层进行监督,减少信息不对称,降低委托成本;(二)监督控股股东,防止其侵占公司财产,保护股东权益(Chidambaran and John,1991);(三)直接参与公司的日常人事、财务和战略决策。监事会是上市公司的常设机构,负责对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进行监督,防止董事、经理等、违反法律和公司章程行为的发生。机构投资者通过监事会可以从内部防范管理层和大股东的问题,保护中小股东利益不受损害。

此外,机构投资者还可以利用资本市场和控制权市场,从外部对上市公司改善公司治理施加压力。机构投资者的一举一动都备受市场关注,它们大量抛售问题公司的股票会引起股票价格的下跌,并引发“羊群效应”,对股价造成进一步的打击。

关于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的具体途径,发达国家资本市场为我们提供了很好的借鉴。

第一,通过股东大会提交议案。

股东大会作为上市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由全体股东组成,对公司经营管理、人事任免和重大事项都有决策权,并负责公司董事的聘任。我国《公司法》规定,单独持有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10天向董事会递交临时股东提案。特别的,机构股东可以通过股东大会向公司推荐董事和高管人员。

第二,合理行使投票权。

现代企业制度中,作为股东其他所有权利的基础和保证,投票权是机构投资者行使权力的最重要工具和参与公司治理的最直接方式。相比中小股东,拥有较多股权的机构股东通过合理行使投票权,可以参与公司的重大人事任免和重要决策,监督管理层,维护自身权益。当所持股份无法满足需求时,机构投资者也可以利用自身影响力征集委托投票权,从而在股东大会上与大股东对抗。

第三,公开建议或批评。

机构股东可以借助媒体对上市公司发出公开的建议或者批评,从外部对公司治理施加影响。迫于舆论压力,相关公司往往不得不采取一定的弥补手段或者改善措施。当机构投资者的影响力足够大时,媒体愿意配合其挖掘公司内部信息,公司受到的外界压力较大,这种方式往往会比较有效。

第四,与管理层或董事会等私下谈判。

与上述的公开建议或提案不同,私下谈判方式不需要借助股东大会或者社会媒体,流程短、费用低,而且避免了公开方式可能带来的矛盾和冲突,不会对相关上市公司的股价造成负面影响,更容易被经营者所接纳。一般情况下,机构投资者会优先采取私下谈判或沟通的方式对上市公司的运作提出建议。

第五,机构投资者联合行动。

由于我国相关法律对于各类机构投资者投资单个上市公司的股份比例有最高限制,有时机构投资者仅仅依靠自身力量难以获得足够的话语权和影响力。这时若多家机构投资者可以联合协作、共同对抗控股股东和内部人,才能对公司的作力市公司地受到政府干涉,治理产生重大影响。

第六,以上措施无果或协商不成时,机构投资者通过“用脚投票”可以诱发“羊群效应”,从而对上市公司造成外部威胁。2002年中兴通讯了《关于公司H股发行上市方案的议案》,股东大会上遭到了许多重仓持有该公司股票的证券投资基金和中小股东的强烈反对,但最终决议以90%高票通过。随后基金经理们联手狙击,抛售股票,使中兴股价从27块一直被打压到17块,该公司赴港上市计划也只能被迫搁浅。

第七,股东诉讼。股东诉讼是机构投资者股东积极主义的最极端表现。当机构投资者的利益因管理层失职或者大股东的一意孤行受到严重损害时,若采取其他途径未果,它们有可能对公司或相关责任人提出诉讼。美国甚至有专门法律来鼓励机构股东用诉讼维权。但这种方式除了要支付相关大额诉讼费用外,还会对相关公司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而导致股价大幅下跌,故而对机构投资者造成更大的损失。因此,只有当机构投资者采取其他途径或方式无法解决时,才会选择提讼。

股票投资建议范文第5篇

怎样投资能让我们的钱袋子稳当增长呢?

如果你是年轻人,60%建议投在股票上。

在中国,股票是确定性可以进行长期配置的资产。若投资股票没赚到钱,反思一下是否方式得当?从1991年中国有股票市场以来,如果你只是在年末最后一个交易日购买上证综指的指数,十年后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卖出,从来就没有出现过赔本。最少的收益是从2001年到2011年,十年的指数收益是34%,年均复合收益率2.87%。

在投资方式上,可以尝试直接买卖股票,如果你有兴趣去弄清楚一家公司是怎么经营的,越容易弄清楚越好!我曾经在8年前让5岁的小儿选支股票,他的选股原则:有我认识的吗?当时向他郑重介绍了云南白药,因为家里买了这牌子的牙膏,他知道这牙膏最贵但可以治妈妈的牙龈出血。

介绍了茅台股份,因为爷爷、姥爷都是酒仙,这个牌子最贵,平常舍不得喝,要到过年的时候才会喝。还介绍了山东黄金,他当时不知从哪里听了句:是金子总会发光的,还知道女士们喜欢带金项链。其他类型的股票很难向孩子解释清楚了。这个小家伙选了云南白药,因为觉得它最有用。8年过去了,云南白药价格上涨超过了6倍,期间还度过了中国股票市场平均下跌60%的2007年。直到现在都痛恨为什么规定不让小朋友开立股票账户呢?

有了知识还要有胆略,有识且有胆才可能在股票投资上赚大钱。在股票指数6000点进场是莽撞,但在指数2000点的时候不敢买股票,就是怯懦。自1993年以来,我国的A股市场7年一个周期,目前正处于一个新周期底部的第5年。

如果股票涨点你就心慌得拿不住,或者一出现下跌你就吓得赶紧卖出,从性格上来讲不适合进行股票投资。如果胡乱的挑选股票,或者很容易受他人或消息影响,还不如把钱放存钱罐里安全。这时最明智的选择就是买股票型基金,选择原则也很简单,挑选在5年以上投资业绩始终能够保持在前25%的长跑基金。一些在未来10年预期会保持发展的行业基金也是不错的选择,如医药行业基金、消费行业基金等等。

每月拿出一点钱来进行基金定期投资也是不错的方式。只要在市场极为狂热的时候停止买入,并赎回以往的投资。狂热的标志是不论你买菜、坐公交、上公厕——都能听到有人在谈论股票,并说很赚钱,那已经是6年前的事了。

狂热也可以通过一个指标来体现,上证综指的市盈率达到40以上时。自1991年有股票市场以来,共出现过三次,分别是1993年、2000年和2007年。这时就考虑逐步卖出吧,之后耐心等候一次大幅下跌后再进场。

其余资金的10%投资于股权,这个需要资金实力,如果达不到购买起点的话,就把这部分配置放到股票型产品上去。

10%可以考虑参与杠杆交易,进行期货交易或购买杠杆基金。

20%进行现金类金融产品投资,如买货币基金,或银行短期理财产品。

如果你是中年人,有了家庭,需要赡养孩子和老人,但事业也进入了辉煌期,时间成了最宝贵的因素。在投资方面一是需要降低波动性,让投资收益更稳妥一些;二是需要便捷,为你节省更多的时间和精力。

参考的配置建议:不超过50%的股票或股票型基金,对多数人基金更适合一些,因为它更省心。有资金实力的,可以考虑将其中的20%-30%投资于股权基金。其余的40%投资于有固定回报的金融产品,如债券或债券型基金,如果可投资资产在100万以上,年投资回报在8-15%的信托和一些实质为债权性质的合伙基金是更佳的选择;10%配置于现金类金融产品。

如果你是老年人,健康、平和、稳定是生活的核心。投资的重点是安全稳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