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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污染防治调度会

大气污染防治调度会

大气污染防治调度会范文第1篇

关键词 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生态文明;法治

文/常纪文

此次《大气污染防治法》的修改,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定位是修订,意味着该法不应是小修小改的修正,可以对该法大修大改,甚至可以修改立法名称。为此,该法应当围绕立法目的、工作思路、管理体制、工作策略、防治重点、主要制度、法律机制、法律义务、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修改。目前, 《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已经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一审,但从学界的反应来看,修订草案在这些方面的补充或者修改还很不够,难以改变目前严峻的大气环境污染局面,难以满足目前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需要。甚至一些学者建议,把法律名称修改为《清洁空气法》或者《大气环境保护法》,然后在新的架构下大修大改。这说明问题之严重。为此,需在一审的基础上,坚持生态文明建设的理论导向、我国大气污染形势严峻的问题导向和大气环境管理的目标导向,全面加强该法修订草案的进一步修改。具体建议和理由如下。

立法目的和工作思路

在立法目的方面,其一,可以考虑在修订草案第1条的立法目的规定之中加上“建设生态文明”的内容。因为生态文明是对现行生产和生活方式的反思和转变,是一种新的文明。如果把生态文明的建设纳入立法目的,那么法律在其后可以对工作思路、法律制度、法律机制、法律责任,如企业生产方式的转变、公众参与的扩大、公众生活方式的改变等,进行补充或者修改。其二,由于中国目前的大气污染既有点源的局部污染,也有各行各业产生的大气污染物经过复合或者叠加导致的区域大气污染,因此修订草案的下一步,应当体现区域大气污染控制的目的,加上“保护和提高区域大气质量”的内容。

在立法思路方面,建议围绕空气质量目标管理和实际大气环境容量、实时排放流量控制相结合的模式进行立法,如总量控制指标的分配按年分配,没有考虑大气环境的实时质量、实时容量和大气污染物的实时排放流量。为此,可以考虑建立动态的、细化符合大气环境实时管理的排污许可证管理制度。为了实现这一点,应当建立动态的大气污染信息共享机制、质量预警机制、区域协作机制和污染应急机制。

工作策略和防治重点

在工作策略方面,由于区域协同发展甚至一体化发展是国家今后发展的基本模式,为此,建议修订草案第2条修改为:“防治大气污染,应当鼓励规划先行,通过区域协调发展甚至一体化的措施,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区域内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能源结构,加强对燃煤……实施协同控制,减少区域内大气污染物的排放。”

在防治重点方面,修订草案新增第五章“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为区域大气污染防治设立特殊的制度和机制。由于冬、春两季的雾霾很多跨越重点区域,特别是2013年以来的雾霾污染,全国的大多数大中城市都卷入其中,难以置身度外,因此雾霾污染正呈现全国性的特点或者具有全国性的趋势。对于一个发展中大国,雾霾污染是环境与发展不协调的产物,是快速发展过程之中不可避免的环境现象。加上2030年中国的碳排放将达到顶峰,全球经济目前和今后一段时间仍然面临不景气的局面,因此中国的雾霾污染将会持续5~10年,甚至更长。今后一段时间,更多的区域将成为雾霾发生区域,现有的一些轻雾霾区域,雾霾将可能变得更严重。因此,把雾霾防治局限于重点区域,就像以前把一些地域纳入“两控区”而后全国大部分区域成为“两控区”一样,不太科学;另外,重点区域的大气污染防治偏重于消极的污染防治,缺乏积极的生态建设要求,故可以考虑把这一章的标题改为“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但是,可以把重点区域的大气污染防治作为这一章重点规范的内容。不过,如果采纳这样的章节名称,就应当把秸秆燃烧、养殖污染、烟花爆竹燃放、机动车排放等导致区域雾霾的行为,也放在该章,予以规范。

治理格局和监管体制

在治理格局方面,应遵循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按照新《环境保护法》规定的环境共治要求,结合大气污染防治的特色,设置体现大气环境保护特色的信息公开与环境保护内容,加强公民的大气环境权利建设,明确公众和社会组织的大气环境参与和监督权利,形成大气环境保护共治的力量架构。如果有可能,此次修改可以明确公民有享受良好大气环境的权利,并且按照新《环境保护法》的公益诉讼设计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环境民事诉讼的司法解释,做出一些具体化的规定,明确大气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的条件、恢复措施等,使大气环境保护公益诉讼具有可操作性。

在监管体制方面,其一,因为宏观调控对于解决目前的区域性大气污染至关重要,所以既应考虑污染具体监管的体制建设,还应考虑宏观调控的体制建设,如产业结构、产业布局方面的职责由谁行使?建议把发展与改革部门的宏观调控职责写上,把环境保护部门对环境保护的整体把握、具体监控和发展与改革部门的宏观调控职责衔接上。其二,应当把环境标准和目标提升为国家环境法治的基础性规范,作为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行动计划和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制定部门规章的依据,而不是结合现实问题可以任意改动的一个管理手段。为此,基本的大气环境标准和大气环境质量目标的制定权应当上收至全国人大常委会。其三,跨区域的大气污染防治体制和机制规定不足,建议增加以下内容:“跨区域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由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统一指导、协调和监督,必要时建立区域大气环境保护机构,统筹协调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在此基础上,在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的章节之中,规定区域内既发挥各自灵活性又保护区域内整体大气环境质量的统一规划行政体制、统一环境保护共治的体制、协调执法的体制、统一举报的体制、统一的监测网络组织体制、统一的应急体制和机制、统一的污染物排放总量分配体制、统一的排污权交易体制、统一的大气污染治理市场化体制。另外,如果有可能,建立区域之间的协商体制和社会监督体制,特别是司法监督体制。只有这样,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才可能落到实处。

法律制度和法律机制

在法律制度方面,应当加强特色性的制度建设,体现立法修改的必要性,增强立法的可操作性。其一,为了从源头解决机动车大气污染,除了控制机动车的区域总体数量以外,还应当规定机动车定型审核的源头监管,保证每一辆车都符合排放标准。而目前的一些大气污染防治法律责任规定,把机动车设计和制造缺陷导致的经济成本和使用限制留给消费者承担,这种规定并不合理。其二,规定区域空气评价和信息共享制度、区域排放上限与核查制度,发挥区域参与和监督制度作用,使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治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和程序化,不致于仅留在纸面。其三,对于《环境保护法》规定的一些基本制度,结合大气污染防治的特殊性,予以细化。通过修改,应当解决以下问题:大气污染排放的总量控制制度和水污染物排放的质量控制有什么区别?大气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与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有什么区别?大气环境保护产业政策与水环境保护的产业发展政策有哪些差别?大气污染第三方治理政策与水污染第三方治理政策有什么区别?大气污染排污费收费标准与水污染排污费收费标准有什么区别?大气污染排污权交易制度与水污染排污权交易制度有什么区别?大气污染应急制度与水污染应急制度有什么区别?大气污染违法排放处罚措施与水污染违法排放的处罚措施有什么区别?其实,应当规定大气污染防治和温室气体减排的协同控制制度和机制,使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多一些抓手。

在法律机制方面,建议按照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要求,吸收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等机构2014年的排污权交易、排污收费、环境投资等方面改革的文件规定,规定一些促进大气污染防治体制和制度创新、运转的措施和手段、方法。如在经济机制方面,发挥市场的支配作用,建立大气污染防治的专业化、市场化机制,促进大气污染第三方治理等机制,允许民间设立大气污染防治基金等。在管理机制方面,可以考虑设立空气质量目标机制、跨区域污染防治合作机制和区域守法的监督机制,使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具有目标性、协调性、可监督性。在社会机制方面,应当建立环境污染第三方监测、第三方评估、第三方监理的机制,发挥行业组织、社会机构的专业化作用。

法律义务和法律责任

在法律义务方面,由于现在的污染形态发生了改变,既有工业点源的污染,也有生活面源的污染,还有交通工具的污染,体现综合性和复杂性,与《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年修订时的大气环境构成情况具有明显不同。目前,一些社会性的排放行为,如家庭生活排放和交通工具的排放,在城市人口密集的时代,总量巨大,虽然法律没有规定法律责任,但是却对区域大气污染的“贡献”很大。如对交通工具造成的大气污染,是否以经济限制、经济刺激的方式来替代一味的限行、禁行措施?对于区域性的大气污染联防联治,是否可以规定各区域的源解析义务,摸清大区域内的总体排放底数和各区域的排放底数,分清各区域的减排义务,以明确各区域的减排责任,强化各区域的行政监管和区域生态补偿责任。由于各区域的历史污染排放和生态破坏责任不同,目前各自的经济基础和能力不同,在区域合作方面有必要针对各区域规定大气污染防治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

在法律责任方面,虽然《侵权责任法》规定了赔偿损失的责任形式,但赔偿损失的范围仅限于人身和财产损失,并没有包括生态损失的赔偿,建议在下一步的修改中,予以增加。关于公共环境的损害,可以吸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司法解释的做法,规定社会组织可以提起要求赔偿损失的环境公益诉讼,并且授权某一机构监管该资金的使用。另外,对于环境违法单位,还可以尝试规定强制性的环境法制教育义务。为了使环境违法者认真学习环境法制,可授权环境保护部制定“违法单位和个人学习环境法制课程规划”,规定课程的设置、学习时间和顺序等。

立法体例和法律衔接

在立法体例方面,第五章“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和第六章“重污染天气应对”内容有交叉的地方,建议把第六章变成第五章的最后一节。另外,按照立法体例的设计惯例,可以考虑把第三章“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放在第七章“法律责任”之前,标题名称改为“大气污染防治的管理和监督”,为把社会参与和监督纳入进去留下立法空间。

在法律衔接方面, 《环境保护法》作为环境保护综合性基础法,其中的很多规定可以供《大气污染防治法》援引。为此, 《大气污染防治法》修改时,可以考虑设立一些衔接性的条款,如“按照《环境保护法》第……条的规定处理”或者“按照《环境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处理”,既可以精简条文,也可以促进法律之间的衔接,防止出现立法缝隙。如2014年《环境保护法》规定了权力监督的制度,即各级政府向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汇报环境保护工作和环境污染事故, 《大气污染防治法》修改时可以考虑规定,其中此项汇报应包括大气污染防治的工作内容。

主要

参考文献

[1]王玮.挥霾而去怎离得了区域共治?[N].中国环境报,2014-10-15.

[2]常纪文.大气污染区域联防联控应实行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J].环境保护,2014 (15):43-45.

大气污染防治调度会范文第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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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目前出台的这些法律法规可知,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律体系已基本形成,但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实践的需求,大气污染防治法律体系难免出现漏洞,其有些条款已不能应对当前形势。因此需要对其的完善进行探析。

一、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律对策之缺陷

(一)法律修订缓慢,有些条款明显滞后

首先,《大气污染防治法》立法宗旨同现今人类对大气环境的要求已有差别。 目前我们不仅仅是单纯的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而是要锁定排放物,减少排放物。同时,法律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单一,新污染物不能及时补充,导致一些标准已经滞后于社会的需求。 其次,《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对“限期治”的规定。国务院至今未做细化规定,导致执法中“无法可依”。

(二)有些法律条款过于笼统,缺乏可操作性。

首先,现行法律条款只是笼统的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大气污染的防治,对于如何具体防治,比如对大气质量的监测及相关费用并未做出明确的规定;

其次,《大气污染防治法》仅规定国家和省、直辖市有权制定污染物排放标准。这项规定明显压缩了地方的立法权限,打击地方工作的积极性。

再次,《大气污染防治法》关于其它有关主管部门的职责范围的规定,基于兜底性条款,其职责范围难以确定,责任承担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

(三)处罚力度轻,违法成本低。

《大气污染防治法》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法定罚款上限低,行政处罚力度小,不足以制裁、震慑和遏制环境违法行为,致使多数企业宁愿选择缴纳罚款违法排污,也不愿停止自己的生产。

(四)法律对策于地方“落实难”。

第一,执法和监督难。环保部门缺乏必要的强制性权利,如查封、扣押、没收、关闭等强制性权利,同时“地方保护主义”变成了环保部门有效监督的防火墙。第二,处理难。现有大气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存在缺陷,一些案件的处理无法可依。第三,上下配合、部门联动难。大气污染防治涉及环保、建委、环卫、交管、市政和城管等多个部门,现行管理制度中存在着条块分割、各自为政、责任不明及不同机构之间的执法机制不衔接等现象的存在。 第四,地方政府贯彻力度不大,特别是对《防治条例》的制定,基本上是对《大气污染防治法》的复制,没有因地制宜。

二、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律对策的完善

通过前文对大气污染防治法律缺陷的探析,本文在次建言献策。

(一)与时俱进,推进《大气污染防治法》的修改。

1、调整政府责任范围,增加不同辖区的环保部门合作的规定。

首先,《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条可增加:“各地方人民政府应相互配合共同防治大气污染”;其次,《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条可增加:“国务院批准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对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本地区的标准”;最后,《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七条可增加:“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和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大的边境城市列为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

2、“责令限期治理”条文可进行修改

本文建议《大气污染防治法》将“责令限期治理”部分修改为“排放超标行为,即为违法行为,必须责令立即停产,并进行罚款或整改”;第五十六条可增加一项:“未建设配套脱硫、除尘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控制二氧化硫排放、除尘的措施,新建、扩建排放二氧化硫的火电厂和其他大中型企业,超过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的”。

3、加大处罚力度,提高环境违法的成本。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五十七条规定的五万元和二万元以下罚款标准明显过低,难以达到防治目的。建议将罚款标准范围化而不是具体化。

4、增设征收“大气污染物排放税”。重度污染企业或者个人征收高额税,而对于轻度或者无排放污染物的企业或个人则征收较低或者免征环境税。

此外,随着环境污染惩罚力度的加大、环境保护法的修改更新、以及对于环境污染,事件责任承担的明确,可以通过法律规定,开征大气污染强制责任险。

(二)因地制宜,推动地方积极制定相关的法律对策

《大气污染防治法》已为地方性法规的制定提供了蓝本,那么地方就应因地制宜制定有效的法律对策。本文就此问题提出如下建议:

1、各地的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可增写“环境权”,提高民众的环保法律意识。建议《条例》第一条曾写:“维护大气环境权益”,强调公众享有环境权,负有保护大气环境的义务,并有权依法获取大气环境信息、参与大气环境行政决策、监督大气污染排放行为等权利。

2、各地结合实际,对自己的条例增设防治PM2.5污染专章,对PM2.5污染防治问题进行直接和专门规定。但需要注意的是,必须同时制定有效的执行和保障措施。

3、借鉴其他地方,加大处罚力度,可以考虑环境违法按日处罚。此做法鉴于重庆市借鉴美国对环境违法行为实施按日计罚,取得良好效果。

4、地方政府制定规章制度,主动出面协调不同机构之间的执法机制,形成上下配合、部门联动。

总之,政府应大力投入人力和物力,及时科学的修订《大气污染防治法》以及相配套法律对策。 最终做到大气污染防治,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注释:

解振华.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J].生态环境与保护,2004(7).

周珂.环境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131-147.

王新程.环境执法难的问题及对策[J].环境保护,2006( 23).

周胜.日本的大气污染防治[N].环境导报, 2000(6).

孔佩琦.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2.4.

法制日报[N].2013年2月1日,第003版.

王灿发.环境法学教程[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 178-179.

大气污染防治调度会范文第3篇

关键词 大气污染 防治 法律对策

现今,大气污染问题愈演愈烈,其形成因素人人皆知,至于其防治对策众说纷纭。尤其是法律治理方面,不少学者建言献策。而本文也不外乎对大气污染防治提出一些法律对策。首先,笔者根据所掌握的资料可知,大气污染防治法律对策,最早现于1956年国务院颁布的《关于防止厂矿企业中矽尘危害的决定》。而后我国有关部委相继制定了《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1987年出台《大气污染防治法》。随后该法分别于1995年和2000年进行了修订。同时2008年《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明确了公民拥有对大气环境信息的知情权等。

其次,一系列配套的专门性行政规章以及地方性法规的出台,如《环境空气质量标准》、《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青岛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长沙市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实施方案》[ http://news.xinmin.cn/shehui/2012/12/17/17681861.html,最后访问时间2013年6月6日.]等。

通过目前出台的这些法律法规可知,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律体系已基本形成,但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实践的需求,大气污染防治法律体系难免出现漏洞,其有些条款已不能应对当前形势。因此需要对其的完善进行探析。

一、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律对策之缺陷

(一)法律修订缓慢,有些条款明显滞后

首先,《大气污染防治法》立法宗旨同现今人类对大气环境的要求已有差别。 目前我们不仅仅是单纯的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而是要锁定排放物,减少排放物。同时,法律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单一,新污染物不能及时补充,导致一些标准已经滞后于社会的需求。 其次,《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对“限期治”的规定。国务院至今未做细化规定,导致执法中“无法可依”。

(二)有些法律条款过于笼统,缺乏可操作性。

首先,现行法律条款只是笼统的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大气污染的防治,对于如何具体防治,比如对大气质量的监测及相关费用并未做出明确的规定;

其次,《大气污染防治法》仅规定国家和省、直辖市有权制定污染物排放标准。这项规定明显压缩了地方的立法权限,打击地方工作的积极性。

再次,《大气污染防治法》关于其它有关主管部门的职责范围的规定,基于兜底性条款,其职责范围难以确定,责任承担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

(三)处罚力度轻,违法成本低。

《大气污染防治法》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法定罚款上限低,行政处罚力度小,不足以制裁、震慑和遏制环境违法行为,致使多数企业宁愿选择缴纳罚款违法排污,也不愿停止自己的生产。

(四)法律对策于地方“落实难”。

第一,执法和监督难。环保部门缺乏必要的强制性权利,如查封、扣押、没收、关闭等强制性权利,同时“地方保护主义”变成了环保部门有效监督的防火墙。第二,处理难。现有大气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存在缺陷,一些案件的处理无法可依。第三,上下配合、部门联动难。大气污染防治涉及环保、建委、环卫、交管、市政和城管等多个部门,现行管理制度中存在着条块分割、各自为政、责任不明及不同机构之间的执法机制不衔接等现象的存在。 第四,地方政府贯彻力度不大,特别是对《防治条例》的制定,基本上是对《大气污染防治法》的复制,没有因地制宜。

二、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律对策的完善

通过前文对大气污染防治法律缺陷的探析,本文在次建言献策。

(一)与时俱进,推进《大气污染防治法》的修改。

1、调整政府责任范围,增加不同辖区的环保部门合作的规定。

首先,《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条可增加:“各地方人民政府应相互配合共同防治大气污染”;其次,《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条可增加:“国务院批准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对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本地区的标准”;

最后,《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七条可增加:“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和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大的边境城市列为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

2、“责令限期治理”条文可进行修改

本文建议《大气污染防治法》将“责令限期治理”部分修改为“排放超标行为,即为违法行为,必须责令立即停产,并进行罚款或整改”;第五十六条可增加一项:“未建设配套脱硫、除尘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控制二氧化硫排放、除尘的措施,新建、扩建排放二氧化硫的火电厂和其他大中型企业,超过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的”。

3、加大处罚力度,提高环境违法的成本。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五十七条规定的五万元和二万元以下罚款标准明显过低,难以达到防治目的。建议将罚款标准范围化而不是具体化。

4、增设征收“大气污染物排放税”。重度污染企业或者个人征收高额税,而对于轻度或者无排放污染物的企业或个人则征收较低或者免征环境税。

此外,随着环境污染惩罚力度的加大、环境保护法的修改更新、以及对于环境污染,事件责任承担的明确,可以通过法律规定,开征大气污染强制责任险。

(二)因地制宜,推动地方积极制定相关的法律对策

《大气污染防治法》已为地方性法规的制定提供了蓝本,那么地方就应因地制宜制定有效的法律对策。本文就此问题提出如下建议:

1、各地的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可增写“环境权”,提高民众的环保法律意识。建议《条例》第一条曾写:“维护大气环境权益”,强调公众享有环境权,负有保护大气环境的义务,并有权依法获取大气环境信息、参与大气环境行政决策、监督大气污染排放行为等权利。

2、各地结合实际,对自己的条例增设防治pm2.5污染专章,对pm2.5污染防治问题进行直接和专门规定。但需要注意的是,必须同时制定有效的执行和保障措施。

3、借鉴其他地方,加大处罚力度,可以考虑环境违法按日处罚。此做法鉴于重庆市借鉴美国对环境违法行为实施按日计罚,取得良好效果。

4、地方政府制定规章制度,主动出面协调不同机构之间的执法机制,形成上下配合、部门联动。

总之,政府应大力投入人力和物力,及时科学的修订《大气污染防治法》以及相配套法律对策。 最终做到大气污染防治,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注释:

解振华.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j].生态环境与保护,2004(7).

周珂.环境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131-147.

王新程.环境执法难的问题及对策[j].环境保护,2006( 23).

周胜.日本的大气污染防治[n].环境导报, 2000(6).

孔佩琦.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2.4.

法制日报[n].2013年2月1日,第003版.

王灿发.环境法学教程[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 178-179.

大气污染防治调度会范文第4篇

关键词:城市;大气污染;现状;防治对策

引言

大气污染主要包括两个因素:一是自然因素,如火山爆发;二是人为因素,如工业废气和汽车尾气的排放等。其中,主要的因素是人为因素。近些年,我国的工业获得了快速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得到了很大的提高,但大气污染也随之变得更加严重。当前,城市空气质量已成为人们越来越担忧的问题,大气中的固体颗粒浓度增加,导致雾霾天气频现,严重威胁到了人们的生活环境。

1 我国城市大气污染现状

我国主要能源是煤炭,城市供电、工业行业和北方地区冬天取暖所需要的主要能源都是燃煤热能。当前,我国的工业生产中,以煤炭资源为主要能源的行业占据总行业80%左右比例。燃煤过程中不断排放出来的氮氧化物、硫化物以及粉尘,都是导致大气污染的主要原因。在城市中,导致大气污染的另一个主要因素是汽车尾气。汽车尾气给城市带来的大气污染具有一定的地域性,城市经济越是发达,机动车的保有量以及使用量也就相应的越多,相反,如果城市经济比较落后,机动车也相对较少。

当前,我国正致力于发展新兴城市,可是在发展经济的过程中,地方政府时常会忽视保护环境这一问题。在招商引资的过程中,对于其给环境带来的不良影响以及对大气的污染程度没有形成充分的重视,最终导致新兴城市出现越来越严重的大气污染问题。

2 造成城市大气污染的主要因素

一是能源利用率较低。在我国一次性能源结构中,煤炭资源大约占据了75%的比例,然而发电用煤量大概只占据煤总量的35%。不合理的能源利用方式,会导致煤炭资源出现极大的浪费现象。此外,在燃烧煤炭的过程中,会产生大量的污染物,对大气环境造成极为严重的污染。二是人们环保意识不强。大气环境对于人类而言是赖以生存的资源,然而长时间以来,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都没有对大气防护的重要性形成充分的认识。在制定城市、产业以及经济发展规划的过程中,没有为大气环境保护制定相关的规划,甚至会将大气环境保护视作一种可有可无的因素,对其置之不理。三是环保资金投入不足。环境污染问题已经是一个历史性问题,虽然国家在保护环境、治理污染、使用清洁能源等方面投入了大量的资金,可就当前的情况来看,这些资金要解决我国污染防治遇到的问题还远远不够,而且国家对企业排污费的收缴力度不够。四是缺乏适合国情的大气污染治理技术。与发达国家相比较,我国自主研发以及推广应用的环境治理技术还存在着较大的差距,合适的大气污染治理技术比较欠缺,尤其是在煤炭、冶金、化工等行业表现得特别明显。

3 我国城市大气污染的防治对策

3.1 合理规划城市工业,调整产业结构

当前,调整城市工业规划,优化工业布局合理已迫在眉睫。各城市要根据各地的自然环境和条件,分析各类污染源分布、污染物产生、排放和发展趋势,分析城市污染物排放源、排放量,依据大气自净规律,分析核算城市大气定量、定点、定形、定时排放污染物数据,及时提出城市大气环境问题,制定城市大气环境保护规划目标,划分城市大气环境功能区。根据各功能区大气环境功能,科学调整工业布局,利用各城市主导风向和地理位置,在主导下风向和城市居住区较远的地区合理布局工业企业。

我国产业结构还存在着诸多不合理的地方,高能耗、重污染的产业依旧存在,给坏境带来了极大的破坏,也增加了环境治理的代价。因此,只有促进产业结构升级,实现产业结构由低度化向高度化转型,才能有效遏制经济发展对环境的不良影响,才有可能实现经济与环境的和谐发展。要将一些产能比较落后、污染和能耗比较高的企业淘汰掉,加快调整产业结构,减少污染物的排放量来对大气环境质量进行控制。此外,还需要大力宣传以及提倡一些对环境有利的生产方式和消费模式,促进我国经济的健康高效发展。

3.2 控制污染源,推广清洁能源

控制大气污染,必须要从源头抓起,控制好污染源。因此,针对工业点源、扬尘、机动车、挥发性有机污染物、生活餐饮等领域,相关环保部门要加强污染监管与治理。要严厉打击重点企业在线监测数据造假、切实抓好市控以下污染源监管,确保重点污染源达标;要持续抓好对建设工地现场扬尘、道路扬尘、商品混凝土搅拌扬尘的治理;加强饮食业单位油烟治理、取缔露天烧烤;加快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扎实推进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污染物和异味治理;要继续推进黄标车淘汰工作、加强车用成品油市场监管和机动车尾气检测监管。

当前,要改变我国城市空气污染的现状,还要逐步改变传统能源的消费结构,加快发展清洁能源,充分利用风能、水能、生物能等可再生清洁能源,取代传统的化石燃料。在清洁能源的开发上,政府的作用不容忽视。首先,新能源的开发利用需要巨额投入,仅靠市场竞争是无法满足的,政府可以集中利用政策和资金。其次,政府需引导能源研究和企业的有效结合,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为环保、节能、新能源企业创造便利的融资条件。

3.3 完善环境保护的体制,做好城市绿化工作

空气污染的产生有诸多原因,因此,政府需要不断完善环境保护的体制。一是,政府要借鉴国外污染治理经验,根据污染源制定针对性政策。二是,要制定更严格的各行各业空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主要是煤电、钢铁、水泥、工业锅炉、机动车等。三是,及时地修订更新相关规划、标准,此外还要加大执行的力度,完善落实规划。同时,还应关注各地政府的努力程度,即是否制定并实施了空气污染防治的政策和措施。

城市绿化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防治汽车尾气和工业废气带来的污染,同时也能减少汽车尾气和工业废气给人们生活带来的影响。绿色植物能够吸收有毒有害的气体和粉尘,而且还能够有效地调节二氧化碳和氧气的比例,改善空气的质量。在实施城市绿化工作之前,首先应该制定出科学合理的规划,将绿化带和城市绿地设置在恰当的地域中,才能够发挥出效用。此外,要对城市绿化景观进行严格的保护。

4 结束语

对空气质量的担忧,不过是人类对基本生存条件的焦虑。多年以来,尽管保护大气的呼声是一浪高过一浪,各地政府环保部门也使出浑身解数,但效果却不容乐观,PM指数居高不下。防治大气污染虽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但治理大气污染并没有想象中的那么难,相信只要政府、群众同心协力,“蓝天碧水”将不再只是美好的愿景。

参考文献

[1]郑颖.浅谈我国大气污染现状及防治措施[J].环境与生活,2014(16).

[2]丁峰,张阳,李鱼,等.京津冀大气污染现状及防治方向探讨[J].环境保护,2014(21).

大气污染防治调度会范文第5篇

关键词 大气污染 防治 形势

中图分类号:X511 文献标识码:A

1我国大气污染防治面临的严峻形势分析

当前我国大气污染防治问题依然非常严峻,北方地区的雾霾天气依然没有减少的趋势,甚至爆发的强度还在不断加大。我国污染物的排放量没有明显下降的趋势,传统的煤烟污染还没有得到有效的减排,而随着我国汽车保有量的持续攀升,汽车尾气排放又是我国大气污染的重要来源。我国70%左右的城市污染质量不达标,持续爆发的雾霾天气严重损害者我国公民的健康,影响我国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影响我国大气污染的因素主要因素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我国还处在工业化发展阶段,快速工业化的道路刚刚走完一半,我国的产业结构和经济发展方式都处在亟待转型的关键阶段。尽管我国已经采取了很多措施,尽量避免资本主义工业化过程出现的重大污染问题,但是,这似乎是一个无法绕过的坎,这个阶段我国也要经历。我国的工业化快速发展,各地发展经济的愿望依然强烈,工业建设的热情并没有消减,甚至有着更强、更快的发展趋势,快速工业化必然给我国的环境带来极大的承载压力,尤其是给我国的大气带来很多的污染。环保意识的强化以及污染治理的技术和速度需要一个过程,短时间内很难彻底改变全社会的环保意识,短时间内也不能一下子都能从技术解决治理大气污染的问题,大气污染防治所需的经费短时间也不能满足,这给我国的大气污染防治带来诸多的挑战。

(2)能源结构不合理的形式短期内不能彻底改观。我国的能源结构中煤炭占据绝对主导地位,燃煤给我国带来能力动力的同时,也给我国空气带来了严重的污染,我国煤炭的消费量已经上升到近40亿吨,煤炭占据我国能源结构的近七成,占全世界煤炭消费量的一半,煤炭燃烧产生的粉尘、二氧化硫、二氧化碳、氮氧化合物等,严重影响着我国的空气质量,尤其是二氧化硫、氮氧化合物对我国空气质量的影响极其严重。我国如此庞大的煤炭消费和能源需求以及我国能源的供给都决定了不能在短期内容得到彻底改观,我国大气污染防治的形势不容乐观。

(3)机动车保有量还在攀升。随着我国人民生活水平和消费水平的不断提升,我国汽车产量和销量不断提升,每年新增汽车销量超过两千万量,这么大的基数,即便不增长每年实际增长量对我国的空气污染也是一个非常大的影响。2014年我国机动车保有量突破2.5亿量,每年所排放的各种大气污染物超过6000万吨,其中机动车产生的氮氧化合物已经占据我国整体排放量的三成以上,机动车尾气污染已经成为我国城市大气污染的最为重要的源头之一,因此而产生的酸雨、雾霾以及光化学烟雾等严重威胁着人们的健康。

(4)我国大气污染防治体制不完善。一直以来,制约我国大气污染防治的法律制度严重滞后,监督治理又不能落实到位,缺乏较为完善的大气污染防治和惩治法规,不能对大气污染源进行有效的监督和惩处,用于防治污染的经费又非常有限, 相关的技术突破又严重滞后,使得我国大气污染防治在法律制度上存在严重缺陷,造成污染处罚力度小,形成不了威慑力,不能真正减少和杜绝大气污染,造成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不断加大,大气污染程度不断加深。

2我国大气污染防治的基本对策分析

2.1实现一次污染防控向一次、二次污染防控并重转变

影响我国大气污染的不仅是一次污染,影响空气质量的还有二次污染,需要做到一次污染和二次污染并重。对我国空气质量影响较为突出的是二氧化硫、氮氧化合物,这些是直接影响因素,需要做到总量控制,一方面从源头上优化我国能源结构,减少煤炭在能源结构中的比例,增强天然气比重,同时积极推进新能源建设,加快我国水电、核电的装机容量,推进太阳能、风能利用,从源头上减少污染物排放量。另一方面,深入研究并积极推进我国臭氧、PM2.5等二次污染物的防治工作,还应做好大气汞、氨等污染物的防控工作。

2.2努力实现单一控制向综合协同控制的积极有效转变

大气污染防控是一项系统性工作,需要做好综合协调工作,形成防控的合力,真正起到防控效果。大气污染是生态问题,也是经济问题和社会问题,是环保部门的工作,也涉及诸多的部门,关涉我国所有产业和行业。对污染的防控需要实现由单一控制向综合协调转变,构建全方位防控体系,实现生态、生产、生活协同。比如,PM2.5治理问题需要燃煤企业做好除尘,也需要全社会形成合力,都能重视环境污染,都能改进生产方式以减少排放,改进生活方式来为降低污染做出自己的贡献,改善生态环境形成共同的生活环境。需要做好二氧化硫、氮氧化合物以及有机挥发物等综合控制,还要做好区域联动,比如,北京的大气污染防治就需要天津、河北的全力协作等。

2.3实现大气污染防治目标由总量控制向全面改善质量转变

现阶段,除了做好污染物的总量控制,还要向质量改善转变,防治污染是方式,改善质量是目标,全面改善我国当前的空气质量是大气污染防控的根本,尤其在现阶段,我国正在实现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产业结构调整,一方面淘汰传统高耗能、高污染企业,减少能源消耗和污染物排放,做到总量控制;另一方面,发展新型产业,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或者不排放,并做好科技攻关, 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污染物排放,以此不断改善空气质量。建立完善的法律和惩处机制,减少和杜绝空气污染事件,并强化环境质量约束机制,倒逼地方政府积极改善空气质量。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