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停车场管理施工方案

停车场管理施工方案

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停车场管理施工方案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停车场管理施工方案

停车场管理施工方案范文第1篇

北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条例

(草案送审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加强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规范停车秩序,提升停车服务水平,促进城市交通环境改善,引导公众绿色出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停车设施的规划、建设、设置、使用、管理和机动车停放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管理原则】机动车停车是交通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机动车停车管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统筹规划、社会共治、规范有序的原则,通过分类定位、差别供给、盘活资源、有偿使用、属地负责、精细管理,实现与动态交通体系相协调。

第四条【市级职责】市人民政府领导本市停车管理工作,统筹制定本市机动车停车发展战略,建立综合协调机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的停车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制订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的相关政策,并会同相关部门对机动车停车管理工作进行综合协调、检查指导、督促考核。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市道路停车秩序管理和道路停车泊位的设置,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停车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财政、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税务、消防、民防、园林绿化、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教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负责机动车停车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区级职责】各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停车设施的规划、建设、设置、管理及机动车停放管理的统筹协调。各区停车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车管理的具体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负责做好本辖区内的机动车停车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本辖区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开展机动车停车自治,依法进行机动车停车的自我管理。

第六条【产业化发展】本市鼓励和引导停车产业化发展,逐步形成投资多元化、经营规模化、管理专业化的产业化格局。

第七条【互联网融合】本市鼓励和推广停车智能化、信息化,鼓励停车与互联网融合发展,支持移动终端互联网停车应用的开发与推广,有序推行电子收费。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停车设施规划】本市按照合理布局、城乡统筹、区域平衡、供需协调的原则,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结合城市建设发展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需要,科学编制机动车停车设施专项规划。

停车设施专项规划应当确定城市停车总体发展战略、区域发展策略、停车设施供应体系及引导政策,适度满足基本停车需求,科学调控出行停车需求,统筹地上地下、城市乡村空间资源与布局,明确控制目标和建设时序,并将停车设施与城市交通枢纽、城市轨道交通换乘站紧密衔接。

停车设施专项规划应当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组织编制,经依法批准后实施。经批准的停车设施专项规划应当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

各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市机动车停车设施专项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停车设施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九条【用地供给】独立建设的中心城区域配套停车场、驻车换乘停车场、公共汽电车场站和为改善交通管理秩序建设的公益性停车场,是城市交通基础设施,用地实行划拨或者协议出让。

在以划拨方式供地的医院、政府机关、博物馆、展览馆、大中小学、幼儿园及公共服务性设施用地内独立建设的停车场,建设用地实行划拨。

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或者机场、铁路客运站、大型商业中心及其他客流集中的公共场所,应当按照规划标准确定并保障公共汽电车场站设施用地。

第十条【鼓励政策】本市以规划引导、政策扶持、市场运作、社会参与为原则,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和经营停车场,鼓励建设立体停车场,并给予下列支持:

(一)政府可以采取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支持企业融集资金;

(二)对独立建设停车场的,可以配建一定比例的附属商业面积;

(三)对新建建筑超过停车配建标准建设的停车场和随新建项目同步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可以给予一定的容积率奖励;

(四)对建设独立停车场和设置临时立体停车设施的,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的相关规定,简化建设项目审批流程。

第十一条【配建标准及动态调控】市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综合考虑城市功能布局、土地开发强度、公共交通服务水平、交通运行状况等因素,科学合理确定我市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和居住区等的配建停车泊位标准,并建立配建停车泊位标准动态调整机制。

第十二条【配建停车场建设】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居住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和规划指标,配建机动车停车场。配套建设的停车场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时验收、同时交付使用。

核心区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应当统筹考虑其所在区域内的居住停车需求,鼓励建设单位在配建指标基础上利用地下空间增建停车场。建设单位应当将增建的停车场对周边居民开放。

第十三条【开发地下资源】本市鼓励单位和个人利用地下空间资源开发建设公共停车场。单独选址开发地下资源建设公共停车场的,建设单位应当办理规划和土地手续,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依法核发规划用地许可证及地下土地使用证。

开发利用卫生、教育、文化、体育设施及道路、广场、绿地地下空间资源单独选址建设停车场的,建设单位应当进行安全论证,征求地面设施所有权人意见,提出建设方案,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区停车管理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民防、园林绿化等部门按照鼓励建设的原则,依法办理相应手续。

依照前款规定建设停车场,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建设标准和规范,不得影响道路、广场、绿地以及原有设施的使用功能和安全。

第十四条【停车场交评及验收】重大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停车场,应当在立项时与主体建设项目同时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独立建设的停车场在立项时,应当单独进行交通影响评价。未进行交通影响评价或者经评价对交通环境将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项目,发展改革部门不予立项或者核准,规划国土资源部门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配建或者独立建设的停车场在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通知停车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共同进行验收,并将验收信息纳入本市停车综合管理系统。未经验收、验收不合格或者未达到停车泊位配建标准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五条【落客区建设】新建的交通客运换乘场站、中小学校、医院及其他客流集中的公共场所,应当在项目用地内设置落客区,并与主体工程同步交付使用。

已建成交通客运换乘场站、中小学校、医院及其他客流集中的公共场所,在改建、扩建时,有条件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设置落客区。

周边道路有条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上述公共场所周边道路设置出租汽车专用上下客车位,其他车辆不得占用。

第三章 设置与管理

第十六条【设置要求】设置停车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停车设施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并按照标准设置无障碍停车泊位和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停车设施设置后10日内,设置单位应当将停车泊位情况报送区停车管理部门。

居住区、农村社区停车自治设置的停车泊位情况,应当由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统计后报送区停车管理部门。

第十七条【平改立】鼓励对平面停车设施进行改造,设置立体停车设施。

设置机械式停车设施的,应当符合特种设备的规定,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并按规定定期接受检验。

第十八条【居住区及周边设置临时停车设施】既有居住区配建的停车场不能满足业主停车需求的,按照物业管理的规定并经业主同意,可以统筹利用业主共有场地设置临时停车设施。

居住区不具备场地条件的,区人民政府可以组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相关部门按照规定,在居住区周边街坊路、支路和次干路分时分段设置夜间居住停车泊位。具体时间和路段由各区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示。

第十九条【临时停车设施设置】本市鼓励利用待建土地、空闲厂区、桥下空间、边角空地等场所,设置临时停车设施。临时停车设施的设置由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设置临时停车设施,不得占用消防通道及地下管线检查井等市政基础设施,不得妨碍消防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的正常使用,不得影响已批开发项目建设的进度,不得损害相关人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道路停车泊位设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城市区域停车设施控制目标、交通状况和周边停车场增设情况,分时段设置和调整道路停车泊位,并定期进行评估;需要调整的,应当予以公示。

周边停车场车位能满足停车需求的情况下,原则上不设置道路停车泊位。

第二十一条【大型活动停车位设置】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者应当协调活动周边停车场,提供停车服务,并在票证上标示活动周边公共交通线路、行车路线及停车场位置;停车场地不能满足停车需求的,承办者应当在票证及其他宣传媒体上提示活动参与者选择公共交通前往活动地点。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采取交通管制措施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采取管制措施3日前向社会公告。周边道路有条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活动场地周边道路设置一定数量的临时停车泊位。

第二十二条【智能化管理】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全市统一的停车综合管理系统,对停车场信息实行动态管理,实时公布停车场的分布位置、使用状况、泊位数量等情况,并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规划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共享管理信息。

各区停车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市停车综合管理系统,建设区域停车诱导系统,并负责运行、维护和管理。

各公共停车场应当按照标准配建停车场诱导设施,并与所在区域停车场诱导系统实时对接。

第二十三条【资源普查】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停车资源普查,并将普查结果纳入停车综合管理系统。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配合和协助。

第二十四条【收费管理】本市停车收费区分不同类型、不同性质,分别实行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

道路停车收费属政府非税收入,实行政府定价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全额上缴财政。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中心区域高于区域、重点区域高于非重点区域、拥堵时段高于空闲时段的原则,确定差别化收费标准和动态调节机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驻车换乘停车场和中心城区域配套停车场实行政府定价,并按照相关规定,享受相应的补贴政策。

其他停车场实行市场调节价,可以根据地理位置、服务条件、供求关系等因素自主定价。

第二十五条【政企内部停车场管理】本市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加强本单位机动车停车场管理,维护内部停车秩序。本市鼓励政府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机动车停车场实行有偿使用。

第二十六条【备案管理】停车场向社会开放并收费的,停车管理单位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等相关手续,在手续办理完毕后15日内到区停车管理部门办理备案。实行政府定价的收费停车场,应当在办理备案手续后到区发展改革部门进行价格核定及明码标价牌编号。

办理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二)委托经营的提供委托经营协议;

(三)竣工验收文件;

(四)停车泊位平面示意图和方位图;

(五)符合规定的停车场设备清单;

(六)经营、服务、安全管理制度,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

(七)停车诱导系统建设技术说明书及管理运行方案。

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设置的停车场提交的备案材料不包括前款第三项、第五项和第七项。

第二十七条【居住区停车管理】居住区内规划用于停放车辆的停车泊位,不得出售给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以外的其他人。

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出租居住区内停车泊位的,应当首先出租给本居住区业主。在满足本居住区业主需要后,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可以将停车泊位出租给本居住区业主以外的其他人,租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二十八条【路侧停车】区停车管理部门可以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停车管理企业对道路停车进行专业化管理。购买服务费由财政承担。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区停车管理部门应当有计划地对道路停车泊位内的停车实行电子收费。

道路停车电子收费的设备设施属于城市道路基础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移、破坏或者拆除。

第二十九条【退出管理】区停车管理部门应当通过购买服务方式与委托的道路停车管理单位签订协议。协议应当包括双方权利义务、期限、终止协议的情形等内容。

道路停车泊位管理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停车管理部门可以终止协议:

(一)发生服务质量纠纷,影响恶劣的;

(二)不执行政府定价政策的;

(三)不按规定上缴相关费用的;

(四)擅自转租转包、挂靠经营的;

(五)未按约定实行电子收费的;

(六)考核不合格的;

(七)多次实施违法行为,拒不改正的;

(八)双方约定的其他可以终止协议的行为;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清拖车辆】机动车辆违法停放需要拖移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作出拖移决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相关拖车企业实施拖移,拖移及停放费用由财政支出。

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车造成机动车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交通隔离设施】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道路实际状况以及维护交通秩序的需要,可以在道路上加装交通隔离设施,设置禁停标志,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挪移或者拆除。

第三十二条【营运性车辆停车设施】从事旅游客运、道路货运、出租汽车及汽车租赁的经营者,应当通过使用自有或者整体租用停车设施等方式,具备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地;从事道路危险货物、放射性物品运输的经营者,应当具备符合相关要求的停车场地。

道路运输场站、公共汽电车场站应当划定车辆停放的区域,并根据需要配备专门的管理人员,维护场站停车秩序。

旅游行政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行政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旅游发展规划,在主要景区合理设置或者安排旅游团队车辆上下游客站点或者临时上下车的停车点。旅游景区应当加强对景区范围内停车秩序的管理,优先保障旅游客运车辆停放。

第四章 行为规范

第三十三条【公众停车规范】社会公众应当自觉遵守停车规则,增强规范停车意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在规定地点停放车辆并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

(二)擅自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区域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阻碍机动车停放和通行,在未取得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停车位上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

(三)擅自设置(施划)、撤除道路停车泊位和标志标线,擅自占用道路停车泊位或者将道路停车泊位据为专用;

(四)故意损坏停车设备、设施;

(五)擅自在道路停车设施收费系统设备上涂抹、刻划或者张贴悬挂广告、招牌、标语等物品;

(六)擅自停止使用停车场、将停车场改作他用;

(七)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四条【停车场管理单位规范】停车场向社会开放的,停车场管理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停车场出入口显著位置明示停车场名称、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车位数量及监督电话;

(二)按照明示的标准收费,并出具专用发票;

(三)配置完备的停车设施标志标识,为停车人进出提供明确的引导,为残疾人提供必要服务;

(四)指挥车辆按序进出和停放,维护停车秩序;

(五)制定停放车辆、安全保卫、消防、环境卫生等管理制度;

(六)对停车管理员进行专业培训、考核;

(七)不得在停车区域从事影响车辆安全停放的其他经营活动;

(八)建立投诉处理制度;

(九)国家和本市其他相关停车管理服务规范和标准;

(十)实行计时收费的停车场,满一个计时单位后方可收取停车费,不足一个计时单位的不收取费用。

中心城范围内的停车场向社会开放并收费的,应当24小时开放;按照规定实行限时的临时停车场除外。

第三十五条【收费员规范】停车管理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应当着工装,佩戴工作证;

(二)按照规定引导车辆进出和有序停放;

(三)按照规定收取停车费,不得议价收费、乱收费;

(四)按照规定提供相关票据。

第三十六条【停车人规范】机动车应当在停车设施内停放,并不得超过规定时间。

在停车设施停放机动车的,停车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停车入位且车身不得超出停车泊位;

(二)按照规定缴纳停车费用;

(三)服从引导和管理;

(四)进出停车设施停车泊位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或者行人正常通行;

(五)不得违反规定占用无障碍停车泊位;

(六)做好驻车制动;

(七)不得在车内放置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

(八)正确使用和爱护场内设备。

停车人不遵守本条前款规定的,停车设施管理单位有权劝阻;造成损害的,停车设施管理单位可以依法提讼。

第三十七条【营运车辆停车规范】班线客运车辆、公共汽电车应当有相应的客运场站或者公共汽电车场站内停放;旅游客运车辆应当在景点停车场或者交通标志、标线规定的道路停车泊位内停放。

货运车辆应当在停车设施或者装卸区域内停放,其装卸活动不得影响周边道路畅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途中,驾驶人员不得随意停车;因住宿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较长时间停车的,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停放,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出租汽车应当在允许停车的地点短暂停车候客或者临时停车上下客。

第五章 社会共治

第三十八条【开放共享】本市鼓励政府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机动车停车场向社会开放。

鼓励居住区在满足本居住区居民停车需要的情况下,将配建停车场向社会开放。

鼓励停车泊位所有者、使用者开展错时有偿共享。单位或者个人错时停车的,停车场管理单位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并为其提供便利。

第三十九条【社区自治】实行居住区停车自治管理的,可以通过制定自治管理章程明确自治主体和规则。停车自治组织在为居住区停车管理服务时可以收取一定的费用,用于自治停车管理或者停车设施建设等,费用收取和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在居住区内公示。

农村社区可以参照前款内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程序,实行停车自治管理。

调整居住区内业主共有的停车泊位的收费价格时,应当与全体业主协商,并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四十条【门前承包治理】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划定各单位门前停车管理责任区,并实施监督检查。

各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个体工商户等单位,负责本单位门前停车管理责任区内的停车秩序管理工作,发现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不按规定停放车辆的,有权予以劝阻、制止,对不听劝阻的违法停车行为,可以向有关部门举报。

第四十一条【质量信誉考核】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区停车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行业服务质量评价机制,对经营性停车设施的运营服务实行质量信誉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二条【行业自律】本市机动车停车相关行业社团组织依照章程,建立健全行业自律制度,参与停车相关政策法规、行业标准、规范的研究制定和宣传贯彻,规范指导会员经营管理,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组织会员开展行业服务质量评价和培训,提高停车服务质量。

第四十三条【投诉举报】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对停车违法或者违法从事停车经营行为予以投诉或者举报。

投诉或者举报者提供的证据材料,经认定符合证据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相关部门应当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第四十四条【志愿服务】鼓励单位和个人开展停车志愿服务活动,宣传停车管理相关政策法规,协助维护停车秩序,对改进停车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五条【宣传教育】各级停车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相关部门应当加强机动车停车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

学校、媒体等有关单位,应当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宣传倡导合理用车、规范停车、付费停车的理念,营造良好的停车氛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违反备案规定的处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未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擅自从事停车场经营活动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进行查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停车场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对停车泊位进行备案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处以每个泊位1万元罚款。

第四十七条【损坏、挪移、拆除相关设备设施的处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擅自损坏、挪移、拆除道路临时停车电子收费设备设施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擅自损坏、挪移、拆除隔离桩等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第四十八条【私设地桩地锁的处理】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擅自在道路上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迅速恢复交通;擅自在居住区公共区域内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的,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擅自在道路、居住区以外的其他公共场所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具体划定各自在道路及道路、居住区以外其他公共场所相应的职责范围;对尚未明确划定执法管辖权的公共场所擅自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先行对违法行为予以处理。

第四十九条【道路障碍物的立即清理】对擅自设置的地桩、地锁等障碍物,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的,相关部门可以决定立即实施代履行。

第五十条【擅自设置和调整道路停车泊位的处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项条的规定,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设置和调整道路停车泊位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可处以每个泊位2000元罚款。

第五十一条【对停车场挪作他用的处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将停车场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变停车场用途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并处以每个泊位1万元罚款,同时将违法行为处罚信息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记录。

第五十二条【违反运营服务规范的处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十)项的规定,依照价格、税务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规定的,未遵守相关服务规范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00元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除上述处罚以外,同时将违法行为处罚信息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记录。

第五十三条【不全天开放的处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停车场未实行24小时开放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对违法停车及逃缴费的处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机动车违法停放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可以调查取证,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给予记分和罚款的处罚,并拖移车辆。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不按规定缴纳停车费的,停车场管理单位可以在停车人补交费用之前,拒绝为其提供停车服务;对于拒绝交费并强行停放的车辆,可以采取限制驶离的措施,并及时向区停车管理部门报告,将停车人逃缴、拒缴停车费行为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记录。

第五十五条【对居住区未按规定程序调整收费标准的处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对未按规定程序调整居住区停车收费标准的,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0万元罚款。

第五十六条【其他违法行为的处理】违反本条例,属于违反规划、建设、税务、质量监督、民防、消防等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行政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应当按照规定将涉嫌犯罪的案件移交公安机关。

违反本条例,有扰乱公共秩序、招摇撞骗、诈骗、妨碍公务等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履责监管】行政机关在停车管理中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停车管理中、、、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名词解释】本条例所称停车设施,主要包括停车场、机械式停车设施和停车泊位三种类型。其中:

(一)停车场指停放机动车的场地;

(二)机械式停车设施,是指使用机械设备作为运送或者运送且停放汽车的构筑物;

(三)停车泊位,是指停车场中为停放机动车车辆而划分的停车空间或者机械式停车设施中停放机动车车辆的部位。

本条例所称中心城区域配套停车场,是指在本市中心城一定区域内,根据居住停车泊位需求情况设置的、用来适度满足本区域居民用于居住停车的停车场。

第五十九条【停车场分类】本条例所称停车场包括独立建设的停车场、配建停车场、临时停车场。

独立建设的停车场,是指根据规划独立建设并向社会开放的停放机动车的场所。

配建停车场,是指为公共建筑、居住区配套建设的停放机动车的场所。

临时停车场,是指临时设置的用于停放机动车的场所,包括道路停车泊位和利用街坊路、支路、次干路以及待建土地、临时空闲场地设置的停车场。

按照空间场所划分,停车场可分为居住小区停车场、单位大院停车场、公建配建停车场、路外公共停车场、道路停车场、立交桥下停车场、驻车换乘停车场及其他停车场。

按照空间维度划分,停车场可分为平面停车设施和立体停车设施。

按照经营行为划分,停车场可分为经营性停车场和非经营性停车场。

按照所有权划分,停车场可分为公共停车场、共有停车场、单位停车场和私人停车场。

按照收费性质划分,停车场可分为收费停车场和免费停车场。

第六十条【泊位分类】停车泊位包括基本车位和出行车位。基本车位,是指满足车辆无出行时长时间停放需求的相对固定停车位。出行车位,是指满足车辆出行时临时停放需求的停车位。

第六十一条【施行日期】 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

相关阅读:关于对《北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条例(草案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根据《2017年市政府立法工作计划》,市交通委起草了《北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条例(草案送审稿)》及说明,现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17年4月11日至5月10日。在此期间,欢迎社会各界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停车场管理施工方案范文第2篇

关键词:交通组织 交通总量控制 车辆通行证

第九届全国运动会(下称“九运会”)于2001年11月11日-11月25日在广东隆重举行。本届全运会实现了广东省委、省政府提出的“一流的设施、一流的环境、一流的组织、一流的成绩”的目标,同时也展示了广州交通的崭新面貌。根据九运会赛程安排,广州赛区除了承担大部分的比赛项目外,开幕式及闭幕式也分别在广州市区的广东奥林匹克体育中心和广州体育馆举行,交通压力非常巨大。从九运会开闭幕式和赛事期间的广州市的交通状况来看,交通秩序井然,运动员和裁判员都能顺利到达比赛场馆,特别是参加开幕式的观众和演员人数达到了10万人,吸引交通量达7000多PCU(标准小客车),在45分钟内就基本疏散完毕。应该说广州市的交通经受住了九运会的考验。本文对九运会的交通组织经验作一总结,希望对大型活动的交通组织能够有所启发。

一、广州市交通状况的改善为九运会交通组织提供了基础

最近几年广州市加大了基础设施的建设力度,重点建设好交通基础设施。基本形成了对外高速公路及内环路加放射线的道路主骨架路网,为九运会交通组织提供了道路交通设施条件。

1999年~2000年内环路及东西南环高速公路建成通车,随后又相继建成黄埔大道放射线、增槎路放射线、东晓路放射线、广园东快速路等,市区的交通面貌有了较大改观。中心区机动平均行程车速由1997年的15km/h,提高到2000年底的20-30 km/h。同时地铁1号线也于1999年6月28日正式投入运营,平日客流为17万人次,高峰日达30余万人次,也分解了很大一部分地面交通压力。

二、成立九运会交通组织实施方案研究工作小组,并开展研究工作

为做到保证九运会的顺利进行,又能保持广州市正常的交通秩序,由广州市政府和“九运会”组委会领导,经广州市建设委员会和广州市公安局主持立项,广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为课题研究主编单位,广州市交通规划研究所为副主编单位,广州市城市规划局、广州市公用事业局、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广州市市政管理局、广州市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珠江实业集团公司和市中心区交通项目办公室等单位为协编单位,成立九运会交通组织方案研究工作小组。

工作小组从2000年10月正式成立,系统全面地进行了大型运动会期间的各项研究,及早地将交通管理介入到交通规划、交通建设中去,研究期间督促交通配套设施按照交通组织方案进行建设,对整个交通组织方案的顺利实施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整个项目研究的过程可划分为五个阶段:

1.研究立项阶段(2000年10月)

2000年10月市建委确定九运会交通组织实施方案研究项目,由市交警支队和市交通规划研究所共同提交了《九运会交通组织实施方案研究工作大纲》。

2000年10月25日,九运会交通组织实施方案研究大纲通过了市建设科技委组织的专家评审。

2.《初期报告书》编制阶段(2000年11月-2001年3月) 

本阶段主要进行基础资料的收集,现状交通调查与分析,同时到国内有关城市学习举办大型运动会交通组织的经验,对九运会的两个主要会场--广东奥林匹克体育中心和广州体育馆提出相应的交通设施建设建议和初步的交通组织方案,提交初期报告。本阶段主要的工作内容如下:

1) 工作小组对九运会的基本筹备情况以及各个场馆详细情况进行了调查,对重点研究场馆的周边道路交通、公共交通、停车场情况等进行了详细实地踏勘,并对两个重要场馆--广东奥林匹克体育中心和广州体育馆的周边道路交通流量进行了调查,对整体的路网有了清晰的认识。 

2) 项目小组到北京、上海等地学习大型活动的交通组织经验。在北京通过交流、座谈等形式了解第十一届亚运会的交通组织、建国50周年庆祝活动的交通组织等;在上海市学习“八运会”期间的交通组织。通过考察学习对九运会交通组织方案的制定有了一个基本的思路,对制定九运会交通组织方案有着重要的启发作用。 

3) 提交道路、停车场和监控设施的建设建议。 

4) 拟定开幕式和闭幕式初步的交通组织方案。 

2001年3月6日,《九运会交通组织实施方案研究(初期报告)》通过了市建设科技委组织的专家评审。

3.《中期报告书》编制阶段(2001年3月-6月)

根据初期报告评审意见,跟进交通设施的建设,同时和设计单位进行协调,并对九运会的广州赛区各场馆进行详细的交通组织方案设计,包括开幕式场馆内部交通组织方案、闭幕式场馆内部交通组织方案以及赛事期间广州赛区各场馆的交通组织方案设计,形成中期研究报告。

2001年6月7日,《九运会交通组织实施方案研究(中期报告)》通过了市建设科技委组织的专家评审。

4.《最终报告书》编制阶段(2001年6月-9月)

根据中期报告专家评审意见和设施的建设情况,修改完善开幕式、闭幕式和赛事期间的交通组织方案,同时根据九运会组委会提供的最新赛事安排等,制定运动员、裁判员的往返比赛场馆路线交通保障方案。

结合相关的活动对交通组织方案进行检验和完善,如2001年7月11日、7月14日针对广州体育馆落成后的首次大型演出活动进行了跟踪调查,及时发现广州体育馆中存在的交通问题,提出相关的改进建议,并提交交通运作评估报告。2001年9月22日九运会主会场--广东奥林匹克体育中心落成庆典晚会,是开幕式交通组织的一次演练。项目组对本次晚会的交通组织进行了调查分析,并提交了交通运作评估报告,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改进建议。

同时项目小组又于2001年8月到北京观摩第21届世界大学生运动会开幕式的交通组织,为九运会的交通组织积累了更多的经验。

2001年9月28日,《九运会交通组织实施方案研究(最终报告)》通过了市建设科技委组织的专家评审。

5.实施、完善、评估阶段(2001年10月-11月)

本阶段主要是将《最终报告》提出的方案具体实施,并跟踪评估,加以完善;同时做好交通组织的宣传工作和编制《交通指南》手册。

结合广东奥林匹克体育中心2001年10月5日的九运会开幕式彩排、11月8日的九运会开幕式预演和11月11日的九运会开幕式3次大型活动,进行了跟踪调查,并都提交了交通运作评估报告。对2001年11月23日和11月25日在广州体育馆举行的九运会闭幕式预演以及闭幕式进行了跟踪调查,提交了交通运作评估报告。

三、制定科学合理的交通组织方案

1.目标

1) 确保“九运会”期间各大赛场交通的有序畅通,维持广州市正常的交通秩序。 

2) 确保在60分钟内疏散“九运会”开、闭幕式散场集中的人流、车流。 

3) 根据“九运会”赛程安排,预测各项赛程的交通需求,制定相应的交通组织实施方案。 

4) 为参加“九运会”的首长、来宾、代表团、裁判员以及运动员的交通引导和交通安全保卫工作提供建议。 

2.方法及技术路线

本项目是一个综合性的交通研究项目,涉及规划、建设、经营、管理等各方面的问题,在研究工作中,不但要考虑技术--经济的因素,还要协调上述各方面之间的矛盾,以保证实施方案的有效性和可操作性。因此,在工作方法上,要注重和体现出本项目的特点,以定量、定性的交通分析和规划方法为基础,从实际出发,结合和尊重现有的城市规划和建设计划,根据具体的交通需求,提出合理的道路交通建设项目和有效、可行的交通组织方案。

项目的工作方法和过程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 在收集有关资料的基础上,通过分析预测不同时间、不同方式的交通需求,结合有关的道路交通情况,制定九运会开、闭幕式及各项赛事期间的交通组织原则和策略。

2) 将预测的交通需求分为时间、空间、方式、政策等方面的因素,并针对这些因素提出相应的供给方案(如停车场建设、道路交通设施建设、交通管理政策等),以满足实际的交通需求。 

3) 充分考虑九运会期间的各种活动和赛事安排,提出九运会开、闭幕式及赛事期间的交通组织方案、交通设施设置方案及交通管制措施。 

4) 通过成熟的交通研究理论方法和交通分析模型,定性、定量分析具体的交通组织方案,寻求最佳方案和进行方案评价。 

根据上述工作方法和过程,制定如图1所示的技术路线。

3.原则

优先满足重要来宾车辆的停车需求和提供快捷的疏散线路; 

充分利用现有道路交通设施,依托高容量的高、快速路和主干道向外疏散交通; 

优先选择大运量的集体交通和公共交通疏散人流; 

动、静态交通结合,实行就近停车和人车分流,保证安全; 

各种不同性质的交通流向明确,管理上简单可行; 

交通管制措施尽量减轻对市区正常交通的影响。 

4.主要内容

1) 九运会主要交通通道整治规划和保证九运会顺利举行需要的配套设施建设建议

2) 开、闭幕式及各项赛程交通需求分析与预测 

根据“九运会”的赛程安排,预测开、闭幕式及各赛项相关道路的交通需求。

3) 开、闭幕式及各赛项交通组织实施方案制定的原则与策略

明确交通组织原则、交通分流与交通调整改善策略。

4) 开、闭幕式及各赛项交通组织实施方案研究

根据组委会的赛程安排制定相应的交通组织实施方案

提出机动车、非机车与行人交通组织方案; 

提出受影响范围内交通管制措施; 

提出公交车交通组织及其站场布设方案; 

提出交通调整、改善方案 

包括交通指挥人员和公交车临时调配计划;

提出交通设施设置方案 

包括交通标志、标线指示以及交通诱导系统等;

提出针对突发事件的应急措施; 

提出交通管理模式和管理组织形式。 

5) 交通组织方案模型仿真测试、评价

通过计算机交通模型仿真测试,并评价方案的可行性。

6) 编制研究报告书及《九运会交通指南》手册

7) 公众宣传策划

8) 跟进、完善评审后的方案

方案评审通过后,因一些影响因素的变化需对方案不断完善。

9) 评价方案实施效果

在运动会完成后,及时评价方案的实施效果,为今后举办大型活动进行交通组织提供参考依据及可借鉴经验。

四、根据交通组织方案,做好九运会交通配套设施的建设

1.进行九运会必经道路的整治工作

为了确保九运会期间各项赛事的顺利进行,以崭新的面貌迎接九运会的召开,并提高九运会必经道路的车速,进行了连接九运会场馆和运动员裁判员驻地的九运会必经道路的整治工作。包括交通秩序、道路景观、绿化、标志、标线、照明等,尽可能做到道路周边环境优美、路面平顺、路灯明亮、标志和标线清晰。

2.建设九运会场馆配套道路交通设施

对九运会场馆,特别是新建场馆进行相应的道路配套和行人过街设施的建设以及周边道路的改造。

如修建了进出奥林匹克体育中心的专用车行隧道和一座人行隧道,以及进出广州体育馆的两条车行隧道、一座人行隧道和一座人行天桥,广东奥林匹克体育中心的环场路和广州体育馆的环场路。这都为车辆顺利进出场馆提供了保证。

3.做好九运会停车场的建设

为满足九运会车辆停放的需要,针对九运会场馆普遍存在的停车场不足的矛盾,一方面督促有关部门做好规划配建停车场(库)的建设工作,另一方面对开闭幕式的两个场馆,进行了临时停车场的建设工作。如广东奥林匹克体育中心,为满足开幕式停车需要,提供了14个停车场,提供小汽车泊位4598个,公交车位800个,大客车泊位1328个,合计6726个,详见表1和图2。开幕式实际停放车辆5232辆,其中小客车3580辆,大客车1050辆,公交车602辆。

广州体育馆为满足闭幕式观众、表演人员、运动员代表及工作人员等1.1万人的停车需要,提供了小汽车位1635个,大客车位65个,公交车位40个,合计1740个泊位,详见表2和图3。实际停放车辆1151辆,其中小客车1008辆,大客车102辆,公交车41辆(部分大客车通过路边停车解决)。

五、九运会期间实行交通总量控制,均衡路网流量

九运会期间尽量减少外市籍的机动车辆进入广州市区,安排途经广州市的车辆绕道行驶;在九运会开幕前,由九运组委会与广州市相邻的地市协调,利用当地的电视台、报刊向群众、司机进行反复宣传、张帖告示,争取他们的支持和配合;同时在广州市十五大进出口及高速公路主要进出口设置文字标志牌,提示司机绕道行驶。

在保证比赛项目顺利进行的前提下,尽量减少对正常交通的干扰,制定相关的强制性交通管制措施:

表1 广东奥林匹克体育中心停车场配置表

图2 广东奥林匹克体育中心停车场分布

表2 广州体育馆停车场配置表

图3 广州体育馆停车场分布

1) 延长货车禁行时间:九运会赛事期间在目前货运车辆禁行范围、车辆类型不变的情况下延长货车禁行时间,禁行时间由19:00时延长至21:00时,以减少货运车辆对交通的影响。 

2) 针对开闭幕式和大型比赛项目制定专门的临时交通管制方案。 

这些措施的实施对保证九运会赛事期间的交通顺畅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六、充分依靠高载客率的交通工具进行大量人流的输送

九运会交通组织的其中一个重要原则就是优先选择大运量的集体交通和公共交通疏散人流。针对开幕式10万人的规模,充分依靠高载客率交通工具进行大量人流的疏送,车辆凭车辆通行证进入管制区域,禁止出租车和摩托车、自行车进入管制区域,进场交通组织见图4。

图4 幕式和闭幕式均相应延长市区公

同时,公交部门为确保九运会开幕式大量人流的集散,专门开出了12条临时公交线路,闭幕式也开出了4 条临时公交线路。利用公交可方便地到达各区,也可接驳地铁换乘,同时开幕式和闭幕式均相应延长市区公交车的收车时间。赛事期间,专门开出了连接市中心和九运会场馆的公交路线,方便观众观看比赛。铁路部门也专门为九运会开幕式开通了连接奥林匹克体育中心和广州东站的市郊列车。 

九运会开幕式的交通方式构成见表3。公交车、团体大客车和市郊列车占到了76%的交 通分担率,对快速疏散人流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表3 九运会开幕式交通方式构成

七、发放车辆通行证,保证九运会车辆的交通顺畅

为保证九运会的顺利进行,同时对交通需求进行有效管理,对九运会用车和几次大型活动采用发放车辆通行证的方式进行管理。车证分为:组委会车证、赛区车证、专用车证和专场车证四类。采用发放车辆通行证的主要优点是:能够保证各种参加活动车辆进出的需要,车种构成容易控制;根据调查,使用车辆通行证后,车辆的平均载客率提高,同时起到诱导交通,均衡路网流量的作用。

1.车证的制作

为了严格按照设计意图进行停车、行车管理和有效控制开幕式的交通车辆,采用发放车证的方式进行管理。分别制作彩排、预演和开闭幕式等不同场次的车证。车证正面用文字注明有效使用的场次,并以编号区分种类,对应相应的停车场,每场使用一种底色,不同的颜色表示不同的场次。背面印有进场、散场行驶路线及停车场位置的示意图。

2.车证的管理

1) 车证的发放数量按实际停车位控制。 

2) 所有车辆(包括各类特种车辆)都应凭车证进入停车场地,并按规定地点停放。观众车证由主办单位负责发放。公交车辆也要凭车证进场,由公安交警部门核发。参加保卫工作的公安车辆使用工作车证,由省、市安保部门核发。

3) 车证的发放与门票销售相联系,建议采取以下原则: 

团体购票优先发放车证; 

外地观众购票优先发放车证; 

一般观众根据购票数量按一定比例领取车证,先到先得,发完即止。 

4) 持证车辆的驾驶员须将车证放置在前挡风玻璃左下角,按停车证背面规定的行车路线进入指定停车场停放。 

5) 车辆进入停车场停好后方可落客,司机停车后要熟悉停车方向和位置,散场时,观众必须在原停车位上车。司机要严格按照现场交通指示标志和停车证背面的散场路线行驶。行人进出停车场按指定的人行通道行走,不要随意横穿马路。 

八、结合开闭幕式前的多场活动进行交通组织方案的演练,及时发现问题加以改进

按照九运会开闭幕式的交通组织方案组织开闭幕式前的多场大型活动,对交通组织方案进行检验和完善。如对2001年7月11日、7月14日针对广州体育馆落成后的大型演出活动和9月22日九运会主会场--广东奥林匹克体育中心落成庆典晚会,项目组均对交通组织进行了调查分析,并提交了交通运作评估报告,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关的改进建议。如根据广州体育馆车库天桥通行能力不足的问题,建议增加连接新体育馆主场馆和西南角停车场的临时行人专用通道;针对奥林匹克体育中心交通指示不足的问题,建议有关部门及时增加交通指示标志。

九、做好交通组织方案的宣传工作

交通组织方案的顺利实施有赖于广大交通参与者的支持与配合。交通组织方案的宣传包括向交通管理者和公众的宣传。

通过编制供民警使用的《九运会交通保卫工作手册》和《第九届全国运动会(广州赛区)交通保卫专项工作方案》,做好交通管理者的宣传工作。同时,在每次大型交通管制之前,提前几日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等进行交通管制措施的公众宣传。另外,针对开幕式公交线路比较多,乘客比较陌生的情况,公交部门专门印制发放了公交车乘车指南。

停车场管理施工方案范文第3篇

咪表遇冷,小区车满为患

广州此次新的停车收费方案,调整最大的当属咪表车位了。

记者首先走访了东山口的几个停车场,其中,东山口的启明社区,由于是开放式的停车管理,且该小区执行的还是原来的停车价格:3小时/5元,这使得小区内常常车满为患。

“我们这里执行的还是原来的价格,新的停车收费方案出台后,这里的车子明显增加了很多。”启明社区的停车场管理人员说,由于咪表车位由原来的8块钱/小时涨到现在16元/小时,这让一些来东山口办事的市民,选择把车子停在了社区,而导致小区内车满为患。

与此相反,东山百货以及中山一路的几个咪表停车场的保安说,“这里停车的数量与以前相比大幅减少。”

中山一路洞庭湖土菜馆附近的一咪表车位,管理人员张先生告诉记者,“今天,我只收到了4块钱的停车费,如果这样下去,我这个月的工资都拿不到足额”。

广州市物价局在提到此次停车费新方案的时候称,“提高停车费,也是为了增加停车场员工的工资”,对此,中山一路的咪表车位管理人员张先生告诉记者,“我的工资每个月2500块钱。之前,每个月停车费的收入2500多,勉强和工资持平,新政实施以后,很难再维持住原来的工资了,因为我自己收不到那么多的费用。”张先生拿起随身的车辆收费登记薄给记者看。

上班一族负担最重

提起广州新的停车费收费方案 ,在东山口越秀区图书馆地下停车场工作的保安陈先生告诉记者,现在就是把汽车白送给他,他都不敢要。

“我儿子住在广州越秀区东山口附近,每天要开车去番禺区上班,新的停车费收费方案出台之后。我儿子直接辞职了,因为每天上班赚来的钱就为养车了。”陈先生给记者算了一笔账:现在咪表15分钟4块钱,一个小时就是16块钱,陈先生儿子每天停车需要10个小时,每天光停车费他就需要缴纳最高上限128元,加上汽车燃油费以及保养费用,平均每天差不多210元,一个月按照上22天班,光汽车方面的使用费用就需要近5000元,“而我儿子的工资一个月才6000元。”

“儿子的工资90%都花在汽车上了,这样的工作还有什么意义?现在就算是有汽车白送给我,我都不要。因为现在汽车养不起。”

此次新的停车费方案,对于上班族以及家用车限制最大,这个群体也是最大的用车及停车群体,相关专家指出,新的停车费方案,短时间内或许会限制住这些用车大户的用车频次,但是从根本上看,意义不大,也不利于经济的发展。

“治堵”还是“致堵”?

在谈及此次差别收费尤其是咪表停车费上涨幅度过大之时,广州市物价局称,停车费调整主要是为了缓解日益突出的交通拥堵矛盾,通过提高用车成本来鼓励市民优先选用公交出行。

“咪表车位停车费增加了一倍,一定程度上阻止了私人用车,但同时也让一些人和咪表停车场的管理人员玩起了躲猫猫。”天河南一路附近的一咪表车位管理人员对记者说,新的咪表收费标准,让一些人的确减少了用车,但是该用车时还是会用。“比如说,我负责的这一区域前面有两个银行,有些人过来办事,就会自己下车,让自己的家人或者助手把车停在咪表车位上,如果没人收费,他们就停在原地。如果保安过去收费,他们立马开走,如此反复。此外,更有甚者把车子在马路边上停着,这样直接占用了马路上的车子通行空间,势必导致交通阻塞。”

如果需要长时间停车,一些老板会让司机开着车子在路上闲溜达,因为溜达一个小时也用不掉16元的车费,则直接增加了车子的流通量,与原来相比,势必增加城市交通压力。

同时,为了验证新政之后广州市的交通状况,记者专门在上下班高峰期从农林东乘坐B5班次公交车到岗顶这一段平常比较拥堵的路段,共用时38分钟,与平时35分钟的时间相比,交通阻塞的状况并没有改善,从黄埔大道到中山大道这一段时间,依然很堵。

华南城市研究院城市公共政策研究中心主任万庆涛认为,从大城市发展实践看,停车场建设速度不可能赶上汽车增长速度,停车供需矛盾将长期存在。因此,停车场管理政策应从“满足需求”向“需求管理转变”,实现调节动态交通的目的。其中实施差别化停车收费,提高中心城区车辆使用成本是相对有效的交通调价措施之一,是交通需求管理的一种重要手段。但单从涨价是为了治堵和缓解“停车难”来解释是不够的,这其中涉及到城市综合治理的方式,治堵和缓解停车难需要通过多种方式进行综合治理。

停车费涨了 车市受冲击

新的收费方案实施,汽车市场首当其冲。对此,记者采访了广州市汽车服务业协会相关工作人员。

“(新收费方案)对汽车市场的冲击很大,”广州市汽车服务业协会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工作人员表示,从7月10日广州市物价局公布新的停车费收费方案之后,到8月10日,无论是二手车市场还是新车销售情况,与去年同期相比,不可同日而语。

停车场管理施工方案范文第4篇

一、指导思想

以十精神为指引,紧紧围绕《市治理城市交通拥堵工作实施方案》及《关于市治堵办工作分工的通知》,积极回应人民群众迫切要求缓解城市交通“拥堵”的呼声,按照“治标与治本相结合,近期与远期相结合,常态建管与专项建设相结合”的指导原则,积极提升城市道交通管理水平,增强城市道路交通承载能力,缓解城市交通拥堵现象。

二、工作措施

(一)交通秩序整治行动

配合交警开展城市道路交通严重违法集中整治行动。着重做好对“四小车”(机动三、四轮车、残疾车、超标电动车及燃油助力车、摩托车)的专项整治和重点车辆整治,规范城市道路通行秩序,净化交通环境,提高通行效率。(责任办公室:治堵办)

(二)抓源头管理

联合工商,质监、城管部门,对辖区范围内“四小车”生产、销售进行监管。坚决杜决不按照国家标准生产的“四小车”生产加工场所与销售点的存在,坚决打击无照经营的生产厂家与销售点。结合“三改一拆”对在违章建筑内进行生产或销售“四小车”的,坚决予以拆除。(责任办公室:工业经济服务中心)

(三)开展地下停车场设施专项清理整治

对地下停车设施被移作他用或非法占用的进行清退、整改,努力实现地下停车设施功能归位。着重做好“水立方”项目地下停车位的整改归位工作。(责任办公室:城管办)

(四)停车位培增行动

通过加大停车设施建设与地下空间停车设施开发力度,进一步缓解交通停车难的问题。通过利用闲置待开发土地建设临时停车场、建设建筑项目配建停车场(库)建设措施,加大停车设施建设力度。利用城市广场、公园绿地、学校操场等地下空间开发,建设地下停车场,加大人防工程地下空间开发力度。(责任办公室:城管办)

(五)路网设施完善行动

配合有关部门打通影响通行横湖北路(五洋路至九龙大道)、打通保塔路(中华路至东辉北路),解决交通瓶颈;配合相关部门加快路网设施建设和改造,改善我街道城市道路通行条件。(责任办公室:城管办)

三、实施步聚

按照市的部署和要求,2013年街道城市交通拥堵治理工作分调查摸底、细化方案;集中整治;考核验收、巩固提高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调查摸底、细化方案(2013年3月份)

组织对城市道路基础设施、运行情况、交通管理设施等的调查和摸底,掌握市区交通拥堵的现状,并成立治理城市交通拥堵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市治堵办的工作任务和责任分解,制订切合我街道实际的治理交通拥堵工作方案,并根据要求上报市治堵办。

第二阶段:集中整治阶段(2013年4月至2013年10月)

配合相关部门启动相关项目建设,全面实施交通秩序整治、公交提升、交通乱点改造、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交通组织优化等工作,打击非法生产和销售不合格的“四小车”,完成市下达给我市的各项治理任务和指标,确保治堵工作初见成效。

第三阶段:考核验收、巩固提高阶段(2013年11月至12月)

工程设施建设取得预期目标,行车秩序明显好转,交通乱点得到有效治理,交通守法率明显提升,市民出行满意度显著提高,梳理和整理各项工作资料、台帐,总结经验和方法,形成长效管理机制。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治堵工作由街道治理城市道路交通拥堵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办公室设在农办,由农办具体负责日常工作,各村、各相关部门落实专职人员,要按照本次实施方案要求,制定具体的实施计划,根据各自的实施计划与各自的工作职责和目标,加强协调,齐抓共管,确保各项指标全面完成。

(二)宣传发动,形成全民参与态势

宣传办要加强城市治堵工作宣传,通过各种形式广泛宣传治堵活动,通过文明交通互动,提高城市交通治堵知晓率、满意率。要对项目进展及各责任单位治堵工作情况及时跟踪报道,营造人人参与的良好氛围。

(三)强化配合、提高效能

城市治堵工作是一项涵盖面广、涉及部门多的系统工程,各部门要树立全市一盘棋的思想,紧密配合,协同作战。治堵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会同相关部门做好组织、协调工作,主动承担专项工作的牵头、协调、督查的工作职责。各成员要认真对照各自的工作职责,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积极抓好各项工作。各责任人、配合单位要互相支持,密切配合,形成“上下联动、齐抓共管、条块结合、全面参与”的工作局面。

停车场管理施工方案范文第5篇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科学规划、强化管理、管建并举、疏堵结合、标本兼治、构建和谐交通的要求,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建立“政府领导、部门协作、社会联动、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工作机制,着力解决中心城区道路交通管理的热点、难点问题,有效改善中心城区道路交通环境,切实缓解中心城区交通拥堵状况,不断提升城市管理水平。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中心城市交通综合整治,确保今年年底前实现以下工作目标:

1、城市道路交通综合整治机制进一步健全完善,部门职责落实,措施到位,基本形成管理合力。

2、交通拥堵得到一定程度缓解,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有序。

3、市民交通安全和法制意识增强,文明交通素质提高。

4、交通结构得到优化,道路设施、交通设施进一步改善,停车场(点)管理进一步加强,挪作他用停车场功能得到恢复。

5、无牌无证、假牌假证等交通违法行为减少,非法营运得到有效控制。

6、残疾人机动车营运进一步规范,实现有序管理。

三、组织领导

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中心城区道路交通综合整治工作由城管办牵头,市公安局、建设局、交通局、交警支队、新罗区政府等相关单位具体落实。涉及市公安局、交通局、交警支队职责范围内的综合整治工作,由郑如占副市长牵头落实;市城管办、建设局职责范围内的综合整治工作,由林兴禄副市长牵头落实。为明确职责分工,推进交通综合整治工作开展,依托相关部门成立7个专项工作组,各工作组具体单位构成及主要职责如下:

(一)综合协调组

牵头单位:市城管办责任领导:

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政研室,市建设局、城乡规划局、公安局、交通局、监察局、局、交警支队,市残联,新罗区政府

主要职责:按照《工作方案》要求,做好中心城市综合整治工作综合协调,具体负责综合整治工作中问题的协调、情况汇总和组织相关政策研究工作。

(二)建设规划组

牵头单位:建设局责任领导:

责任单位:市城乡规划局、财政局、新罗区政府、交警支队、市政维护处、园林中心

配合单位:市人防办、物价局、公交公司、出租车协会

主要职责:加大中心城市道路等基础设施建设力度;积极推进中心城区近期拟建人行天桥建设步伐,缓解交叉道路口的交通拥堵压力。具体由市城管办协调,市建设局、城乡规划局牵头,各有关单位分工负责推进《××中心城区停车场(点)规范管理专项整治方案》各项整治措施的落实。

(三)交通整治组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责任领导: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城监支队、市残联、新罗区政府

配合单位:市财政局、交通局、教育局、民政局、物价局、工商局、质监局、沿街单位(含商店、酒家)

主要职责:科学合理组织交通流;重点整治无牌无证、假牌假证、套牌三轮摩托车;依法查处不按道行驶、随意调头、乱停乱放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严厉查处占道经营、占道为市、摆摊设点违规行为,还道路于交通;规范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营运。牵头负责《××中心城区道路交通组织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关于开展打击涉牌涉证和违反禁行规定三轮摩托车交通违法行为专项整治方案》、《××中心城区三轮摩托车管理实施方案》、《××中心城区残疾人三轮机动轮椅车规范运营管理专项整治方案》各项整治措施的落实。

(四)非法营运整治组

牵头单位:市交通局责任领导:

责任单位:新罗区交通局

配合单位: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大队

主要职责:查处和取缔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轿车、小型客车和客货两用车的非法经营行为。重点治理中心城区非法运营车辆和倒卖客源、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的行为。牵头负责《关于开展打击“非法营运”专项治理活动实施方案》各项整治措施的落实。

(五)宣传报道组

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广电局

责任领导:黄卷庄

责任单位:闽西日报社、××电视台、××人民广播电台

配合单位:新罗区人民政府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宣传报道工作,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的宣传导向作用,突出重点,宣传政策,营造良好的执法环境和舆论氛围。

(六)监督组

牵头单位:市监察局责任领导:

责任单位:市监察局、效能办

配合单位:各专项整治方案牵头落实单位

主要职责:督查各职能部门的工作落实情况,是否按整治工作方案认真履行职责、按时完成整治任务;对工作不落实,推进不力的单位实行效能督查。

(七)组

牵头单位:市局责任领导:

责任单位:市局、区局、市公安局、新罗公安分局,各专项整治方案牵头落实单位

配合单位:新罗区人民政府及各县(市)政府

主要职责:认真做好群众来信来访工作和预防可能引发的群体性闹访事件的发生,及时协调各有关部门做好息诉息访工作。

四、整治重点内容

1、交通组织优化

根据目前中心城区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实际情况,采取路口渠化、单向通行、禁止左转、设置交通标志标线,交通技术监控等交通管理措施进行交通组织、控制。

2、交通秩序整治

(1)重点打击非法经营的组织者。打击非法经营的牵头者和组织者,特别是要打击欺行霸市、垄断市场强迫交易、带有黑社会性质的非法运营和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的团伙。

(2)重点查处“黑车”。查处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轿车、小型客车和客货两用车的非法经营行为。

(3)重点治理主要线路、车站、宾馆、医院、商品集贸市场、旅游风景区、新建小区、大洋路口、城乡结合部等中心城区非法运营车辆和倒卖客源、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的行为。严厉查处节假日等客流高峰期间非法运营行为。

(4)重点整治无牌无证、假牌假证、套牌三轮摩托车,依法严处不按道行驶、随意调头、乱停乱放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

3、调整拥堵路段交通流量

对一中、二中、实验小学、松涛小学、××高中、市直机关幼儿园、实验幼儿园采取错时上学、放学。

4、交通结构调整

(1)三轮摩托车管理

严禁已达报废年限三轮摩托车上路行驶。依法查处达到报废年限仍上路行驶的三轮摩托车,并实行强制收缴报废制度。严格按照市政府公告要求限制三轮摩托车(含残疾人营运机动轮椅车)中心城区通行区域。

(2)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管理

按照公安部等七部委下发的《关于规范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运营问题,维护社会稳定意见》精神,进一步规范残疾人机动车营运管理,并通过置换等方式逐步淘汰。

(3)严厉打击、整治三轮摩托车销售、套牌市场,从源头上堵住不规范、不合法的三轮摩托车流入市场。

5、加强公共停车场和临时停车泊位管理

(1)全面排查中心城区范围停车场停车困难急需清理的四个办事处和西陂镇范围内停车场(点);调整居住小区停车场(点)设置;清理挪作他用的停车场(点),恢复停车场(点)的功能。

(2)对路边施划及人行道预设的临时停车泊位现状(数量、位置)开展调研,增设、调整中心城区部分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3)全面排查、合理布局中心市区出租车候客点、招呼站点。

(4)根据中心城市发展要求,合理布局、建设公共停车场,并加强管理,发挥停车场应有功能。

(5)进一步强化道路停车点(位)管理和经营。

(6)区分不同区域、不同时段、不同路段,制定停车场收费政策,通过价格杠杆,鼓励车辆停放地下停车场,提高停车场(点)利用率。

五、工作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7月1日至7月31日

一是牵头单位及相关职能部门根据职责制定相应实施方案,并开展动员部署;二是通过新闻媒体整治通告,广泛宣传城区道路交通综合整治目的、要求,倡导广大干部、职工、市民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自觉文明出行、文明行车;三是通过印制城市文明交通须知,制作宣传图版,悬挂宣传横幅标语,大张旗鼓,营造浓厚的宣传氛围。

(二)集中整治阶段:8月1日至11月30日

各职能部门相互配合,协同作战,集中优势力量抓住整治重点内容,全力整治城区交通秩序。

(三)巩固提高阶段:12月1日至12月31日

对整治工作进行检验回顾,总结成功做法,查找不足,及时调整,巩固深化整治成效,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六、工作要求

(一)统一认识,强化领导。开展城市道路交通综合整治工作,既是一项民生工程,也是一项市政管理系统工程。各级各部门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进一步深化认识,把思想迅速统一到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上来,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发展意识、服务意识,切实增强工作责任感、使命感,切实加大工作力度,深化整治工作,努力营造一个安全有序文明畅通的交通环境。

(二)积极作为,务求成效。综合整治工作已经刻不容缓,各级各部门要发挥好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以更高的标准、更严的要求、更扎实的作风,抓好整治,确保畅通。要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和任务,找出整治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安排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和实施细则,立说立行,狠抓治理。在具体工作中要把握重点,攻坚克难,持续推进。综合整治工作推进情况,各专项工作组应于每月30日前报送市城管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