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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电导购

家电导购范文第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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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文章屋网 http://www.wzu.com)

家电导购范文第2篇

[关键词]电视 购物 “把关人” 制度

[基金项目]该论文为国家广电总局2011年部级社科研究项目《电视购物频道发展及管理政策研究》(项目号GD11083)部分成果

电视购物作为一种无店铺销售形态进入我国市场之后,已经成为中国现代服务业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电视购物借助电视媒介传播商品和服务信息,不仅形象生动,而且迅捷及时,能够满足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多样化需求,对于加快商品流通,拉动国内消费,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发展电视购物,改变目前电视创收单纯依靠广告的状况,增加创收新渠道,促进广播电视产业繁荣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但是,随着电视购物这种新的商品零售方式在中国的快速兴起与发展,不容忽视的一个问题是电视购物的投诉量正呈逐年上升态势。我国消协专家称,当前,在我国电视购物过程当中存在如下几个方面的问题:第一,广告忽悠,干扰了消费者的理性消费;第二,售后服务没有保障;第三,产品的质量没有保障,甚至销售“三无”产品。产生这种现象的根本原因是电视购物频道“把关人”制度不健全造成的。

一、部分电视播出机构丧失电视购物频道审查把关权,消费投诉成热点

长沙市民杨小姐在某电视购物台购买了一部手机,第二天到货时杨小姐要求验货再签收,但快递人员以“时间很急,还有很多买家要送货,一定不会出现问题”为由催促消费者签字,消费者在此情况下,未验货先签收,签完快递人员便扬长而去。第一次充电时消费者就发现手机的屏幕内有裂纹,立即与经销商联系,经销商以诸多理由推诿,致使消费者维权受阻。经过12315协调后,经销商最终同意为消费者换货。

据了解,像这样通过电视购物夸大产品功效、以次充优、退货难、退款难、维权难的现象在我国电视购物中为数不少。近年来,电视购物频道监管缺失造成的电视购物投诉逐年增多已成趋势。仅2012年1月,见诸媒体的新闻报道就有上海、沈阳、河南、重庆等地,电视购物已成消费投诉热点。上海市工商局2012年1月29日公布了今年春节长假期间12315热线受理消费申(投)诉统计,7天长假12315热线受理消费者投诉401件,其中商品性能与电视广告不符的48件,居商品服务类投诉量的首位,同比增近4倍。投诉问题集中在经营者夸大商品性能、不履行服务承诺等方面。

电视购物作为一种购物方式,原本“无罪”。之所以乱像不断, 与我国电视购物频道管理体制、运营模式不一分不开。某些电视购物频道的“把关人”对电视购物节目审查、编排、监督不力,甚至丧失了“把关权力”,导致了电视购物问题成堆以至乱相。

在我国,电视购物运营模式目前主要有三种。

(1)电视台出售频道资源。这种模式以由专业电视直销公司组织货源并制作成电视节目,花钱租用电视台的频道和时段进行播出。在这种合作模式中,“把关人”没有经营管理权,不能参与电视购物公司运营,对电视购物节目播出的产品质量无监督权,无节目编排、审查权力,因而无从监管,这无异于电视机构放弃了对购物节目的审查权与监管权,导致电视购物节目监管出现空白。加上某些电视购物公司不注重商业道德,大量推销伪劣假冒产品,造成消费投诉量直线上升。

(2)电视台与家庭购物公司合资。这种模式以上海文广东方CJ家庭购物为代表。它是由上海文广新闻传媒集团与韩国CJ家庭购物株式会社共同投资1.6亿成立上海东方希杰商务有限公司,其中上海文广占股51%,韩国CJ占股49%。这种合资模式由代表电视播出机构的“把关人”东方CJ控股,电视购物频道直接参与产品开发、质量监督乃至电视购物节目编排制作、播出的全流程,因此,无论是产品的播出与否、节目的编排还是物流配送、售后服务等各环节出现的问题,电视播出机构都有审查权和监督权。相对第一种模式而言,这种模式把关监督到位,购物节目的公信力较高,观众的满意度较高,频道的诚信度也较高。

(3)电视台全资独立运作。这种模式以湖南快乐购为代表。在这种运营模式中,电视台作为唯一的投资方,其运营与管理全部由电视媒体自身掌握,只要电视播出机构加强审查与监督,严格履行电视频道“把关人”的职责,完全能够做到对电视购物节目严格把关。

从目前情况看,消费者投诉居多的情况主要存在于电视购物的第一种运营模式中。据中消协统计,电视购物投诉问题主要集中在误导消费、虚假宣传、商品及服务承诺无法兑现、延迟交付商品等方面。广州市消协2011年消费投诉热点时公布,广州电视购物投诉同比上升120%;湖北省消委会在全省维权典型案例通报会上称:“投诉增长最快的是电视购物和网上购物,比去年增长了21.5%”; 河北省消协也在3.15维权新闻会上称“电视购物问题多渐成投诉新热点”。建立电视购物频道“把关人”的制度,加大对电视购物节目审查力度,已刻不容缓。

二、国外电视购物的成功“把关”经验

据笔者查阅有关文献和资料,有许多国家的电视购物“把关人”制度十分完善,把关力度也非常大。

(一)美国电视购物“把关人”制度。

在美国,电视购物的“把关人”是由政府和消费者联盟共同构成。政府机构如联邦贸易委员会拥有受理投诉、进行调查、实施处罚和必要时应用法律程序的权力。消费者联盟则为消费者提供法律咨询和消费指南的信息服务,并向政府机构提出意见和建议。消费者联盟的成员绝大多数是电视购物的客户,他们既是电视购物的受益者,同时又是监督者。

美国的电视购物“把关人”非常重视消费者的健康和安全。联邦政府设立了专门的消费品安全委员会,与联邦食品和药物管理局等机构一道,负责产品的安全性制定标准和法规并执行监督任务,负责全国药品、食品、生物制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等的管理。凡是在电视购物频道上播出并销售的产品,必须严格出具合格证明,在节目中对产品的介绍不能使用夸张、表现功效等不实或者是有明显误导消费者购买的语言。

美国电视购物“把关人”为消费者建立了投诉简便,渠道畅通的通道,消费者可以通过电话、信件、电子邮件等手段投诉已购买的产品。不管事情大小,投诉都必须受理。同时,电视购物公司都有自己的顾客中心,24小时接听电话,回答和接受顾客的咨询或投诉。

美国的电视购物“把关人”有严格执法的权力。政府机构是电视“把关人”的一个重要组成成员,所以“把关人”有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打击垄断、欺诈等违法行为的权力,另一方面又可以直接为消费者提供便利的司法服务。

这些措施在很大程度上帮助消费者放心地进行电视购物,电视购物市场也得到健康发展。如美国的QVC公司以“提供最安全可靠的产品给客户,满足客户需求”为企业理念,为社会提品。公司有着严格的品管控制:在产品销售前必须经过品管中心的检验后才能发货,并通过美国联合、美国邮局等部门的配合下,将电视购物产品准时安全送达客户的手中,还允许客户在30天不需要任何理由自由退换商品。由于采取了这些措施,最大限度地保障了消费者的权益,使得QVC公司的电视购物业务已覆盖美国、德国、英国及日本等市场,年销售额超过40亿美元。

(二)韩国电视购物“把关人”制度。

在韩国,电视购物“把关人”是由政府来担任的。韩国政府规定,电视购物全部统一交给国家播放委员会管理;总统署委员会拥有批准电视购物频道的权限;电视购物节目必须按照播送法的规定播放购物节目;电视购物公司必须加入电视购物协会并接受电视购物协会的监督。政府既是电视购物发展的大力支持者,又是电视购物的监督者。

韩国政府还在特别制定的《商品介绍及销售播放的审查规定》中明确规定:电视购物频道播放内容必须真实、不得有虚假或欺诈性的内容;运营商必须提供正确的信息,且在商品成分、材质、含量、规格、效能、价格等问题上不得误导消费者;禁止播放部分属实而整体上有可能误导消费者的内容;不得播放过渡煽情的内容;运营商应标明商品的制造商、原产地等主要信息;在没有销量销售的情况下,不得使用“限量销售”、 “订单爆满”等容易引起消费者冲动购物的用语;引用临床试验或与产品效能相关的试验结果时,应限于学术期刊上已发表过的论文。在电视购物用语上规定不得使用“完整”、“完美”、“全然”等用语。这样就预防了电视购物引起的诸多弊端,规范了运营商的行为。

严格的法律规定为韩国电视购物的健康发展提供了保障。韩国CJ、LG、现代等五大家家庭购物公司掌握着自己的频道资源,可以进行24小时连续的家庭电视购物节目直播,但政府不允许其将电视购频道进行任何形式的出租。如今韩国电视购物每年以15%的速度增长,成为韩国最具代表性的经济活动之一。

(三)日本电视购物“把关人”制度。

日本政府也制定了一整套电视购物法规。依照日本《关于特定商业交易的法律》规定,电视购物的广告要标明商品价格、邮费、其他费用、支付时间与方法、送货时间、商家名称、地址和电话、法人代表姓名、申请有效期等。消费者通过电视购物买到商品后,若对商品不满意,还能在一定时间内退货。另外,为了避免消费者冲动消费,《特商法》还引入了“冷静期”的概念,即消费者在购物后的一定期间内可以无条件退货。

由于电视购物属于异地销售,为了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关于特定商业交易的法律》还规定电视购物的广告信息必须完整、禁止虚假广告。如果宣传治病、防病的商品,不仅违反了上述法律,还会触及《药事法》、《商品标识法》,会受到经济产业大臣的行政处罚,并《特商法》处罚的对象。

依据该法,如果某电视购物节目或商品违反《关于特定商业交易的法律》的规定,损害消费者利益时,经产大臣可以向该商家提出“改善业务指示”。商家如不遵循“改善业务指示”,经产大臣可以给出停止电视购物业务1年以内的行政处罚。对违反“改善业务指示”的,做虚假宣传的,根据《特商法》将课以相应的罚金。

三、国内电视购物成功“把关”经验

在国内,一些电视购物频道成功的“把关人”制度也值得学习借鉴,下面以上海东方CJ和湖北美嘉购物频道为例。

(一)上海东方CJ“把关人”制度。

东方CJ的“把关人”制度包括三个监督层面。

第一,最大的层面是来自社会的舆论监督,如媒体的报道、顾客对产品和服务的投诉等。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来自消费者协会、质量检测局和各大网站、报纸接受的顾客投诉。

第二,来自上海文广新闻传媒集团的监督。因为东方CJ在电视荧幕上播出,因此,它必须遵守国家广播电影电视局对电视节目和广告的相关法规法令,包括《广播电视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广告法》等。

第三,来自东方CJ内部的自我监督。每天从商品进入东方CJ以后,就会有各种监督机制等待着它。第一关是新商品会议,首先由商品开发人员介绍产品开发的理由、供应商的情况、产品的预计价格和销售情况,只有达到统计分数线的产品才能进入下一流程。第二关,接受质检部门的检验,根据供应商提供的证书、检验报告,东方CJ专门的质检部门会在7个工作日完成检查,个别特殊商品会被送到专门机构接受检查,只有通过了质检的产品才能进入录制准备阶段。第三关,接受导演和主持人使用,节目录制会议上,供应商与产品开发人员会为导演和主持人介绍产品卖点,而导演与主持人会在准备直播的过程中不断的使用,若发现与商品说明书不符,有权向市场部提出异议甚至取消直播。第四关,接受呼叫中心的监督。呼叫中心为了接听顾客订购咨询电话,都需要在直播前一天根据导演提供的节目流程单,对照着商品说明书检查,若发现与商品说明书不符,会直接通知导演进行修改,直到在直播前正确为止。第五关,直播中的宣传值班监督。每天的直播节目都会由专职的宣传值班人员进行监督,若发现主持人有口误或夸大不实的介绍,会立刻通过对话系统提醒导演,并要求主持人在直播节目中立刻更正。

上海东方CJ作为中国电视购物行业的领先者,顾客对其满意度不断上升,东方CJ的年销售规模也从2004年开办之初的1.5亿元做到2011年的61亿元,成为上海文广新闻传媒集团传统媒体收入以外的最快和最亮增长点。

(二)湖北美嘉电视购物频道“把关人”制度。

于2008年正式开播的湖北美嘉购物频道由湖北广播电视总台与韩国好丽友集团共同运作,湖北广播电视总台占有51%的股份。湖北美嘉购物频道建立了严格的播出审查制度,拥有频道的定位权、节目的编排权、终审权。

在严把电视购物节目导向关方面,“把关人”制度规定,电视购物节目必须坚持正确的宣传导向,遵纪守法,确保内容的真实合法,恪守职业道德,杜绝虚假宣传,正确引导消费。

在严把电视购物节目内容关方面,“把关人”制度规定,频道播出的节目内容必须健康文明,不得播放含有色情或性暗示等内容;不得播放治疗性病的内容;不得播放含有宣扬、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内容;不得含有宣扬迷信、、伪科学的内容;不得播放国家明令禁止播出的内容,如烟草制品及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等。广告用语严禁用特效、全效、强效、神效、第一、特级、顶级等绝对化词意和纯天然性、焕然一新等虚假性、夸大性、模糊性的用语。

在建立完善售后服务系统、确保消费者合法权益方面,“把关人”制度规定,购物公司必须兑现所有的质量、价格、促销、服务承诺;杜绝三无产品、假冒伪劣产品,坚决执行国家三包政策;设立信誉“黑名单”制,积极推进“保障赔付基金”机制,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四、国内电视购物频道管理对策

(一)政府部门加大对电视购物频道的监督力度。

2006年,国家工商局与国家广电总局联合下发《关于整顿广播电视医疗资讯服务和电视购物节目内容的通知》,开启了国家治理整顿广播电视医疗资讯服务和电视购物节目的大幕。近年来,国家广电总局、国家工商总局等电视购物主要监管部门又相继了《广播电视广告管理办法》、《关于加强电视购物短片广告和居家购物节目管理的通知》以及《关于电视购物频道建设和管理的意见的通知》等近10条规范性文件,旨在规范电视购物行业的经营秩序,打击电视购物的虚假宣传。

这些文件内容虽然涵盖了我国电视购物频道目前普遍存在的播出内容虚假违法、庸俗、夸大宣传、误导消费以及售后服务难以兑现等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和现象,但是打开电视机,仍然可以看到各地电视台开办的购物频道播出的电视购物节目内容存在夸大产品功能的现象,这严重损害了电视购物频道的社会公信力。

因此,政府部门不仅要根据电视购物中出现的问题及时下发整顿、规范性文件,更要加大对电视购物频道的检查监督力度,凡违反国家法令法规、拒不执行规范性文件内容的电视购物频道要有严格的惩处措施,以保证中国电视购物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二)电视购物频道须制定严格的“把关人”制度。

完善播出审查把关制度,切实履行节目审查职责,使电视机构所播出的电视购物节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体现良好的文化品位和格调,是确保电视购物节目导向正确、内容健康、提高媒体公信力、增加顾客诚信度的重要保障,这是电视购物频道“把关人”的责任。

各地电视购物频道要像东方CJ那样,制定严格的“把关人”制度,确保节目播出内容导向正确,真实健康,并有完善的售后服务,成为服务人民、拉动内需,让电视购物这种文化消费方式成为我国电视行业新的经济增长点。

(三)电视购物频道“把关人”自觉履行“把关人”职责。

电视购物频道除了制定严格的“把关人”制度外,更需频道的“把关人”严格履行“把关人”制度,这才是保证电视购物频道“把关人”制度贯彻落实的根本,也是保证国家规范性文件产生法律效应,让中国电视购物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的根本。

家电导购范文第3篇

电视购物作为一种无店铺销售形态进入我国市场之后,已经成为中国现代服务业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电视购物借助电视媒介传播商品和服务信息,不仅形象生动,而且迅捷及时,能够满足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多样化需求,对于加快商品流通,拉动国内消费,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发展电视购物,改变目前电视创收单纯依靠广告的状况,增加创收新渠道,促进广播电视产业繁荣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但是,随着电视购物这种新的商品零售方式在中国的快速兴起与发展,电视购物的投诉量正呈逐年上升态势。如广告夸大作用,干扰消费者理性消费,售后服务缺失,产品质量没有保障等。如何做好电视购物频道的把关角色?运营模式三鼎立电视购物投诉成热点2011年6月中旬,杭州一位消费者在一电视购物节目中看中了一款牛皮席,并以电话形式订购。几天后,消费者接到寄来的牛皮席,可打开包装后却发现存在缺陷,当即打电话给电视购物公司请求退货。公司同意退货并承诺在10个工作日内退款。13天过去,消费者仍没收到退款。经多次电话询问,这家电视购物公司表示退款要在7月6日前才能到账。消费者认为,电视购物公司利用消费者看不到真实商品之机,以次充好,在提出退货后,扣、卡退货货款,失去应有的诚信,请求杭州市“12345市长热线”协同有关部门对此事作出处理。杭州市工商局接到消费者投诉后,将消费者的意见反馈给被诉方,建议电视购物公司加强购货及退货、退款过程的沟通,并严格把好商品准入关。 这起电视购物投诉事件虽然在工商部门的协调下得到解决,但是通过电视购物夸大产品功效、退货难、退款难的现象在电视购物中仍然为数不少。近年来,电视购物频道监管缺失造成的电视购物投诉逐年增多,并成为消费投诉“重灾区”。上海市工商局2012年1月29日公布了今年春节长假期间“12315市长热线”受理消费申(投)诉统计,7天长假共受理消费者投诉401件,总量比去年下降7%,但从投诉类别看,商品性能与电视广告不符等有关投诉48件,居商品服务类投诉量的首位,同比增长近4倍。 电视购物作为一种购物方式,原本“无罪”。之所以“乱象”不断,与我国电视购物频道管理体制、运营模式不无关系。某些电视购物频道的“把关人”对电视购物节目审查、编排、监督不力,甚至丧失了“把关权力”,导致了电视购物问题不少。 在我国,电视购物运营模式目前主要有三种。 出售频道资源。这种模式由专业电视直销公司组织货源并制作成电视节目,花钱租用电视台的频道和时段进行播出。在这种模式下,“把关人”与电视直销公司融合程度浅,合作松散,双方容易脱节。在这种合作模式中,“把关人”没有经营管理权,不能参与也不了解电视购物公司运营情况,对电视购物节目播出的产品质量无监督权和编排、审查权,因而无从监管,这无异于电视机构放弃了对购物节目的审查权与监管权,导致电视购物节目监管出现空白。 电视台与家庭购物公司合资。这种模式以上海文广东方CJ家庭购物为代表。它由上海文广新闻传媒集团与韩国CJ家庭购物株式会社共同投资1.6亿元人民币成立上海东方希杰商务有限公司,其中上海文广占股51%,韩国CJ占股49%。这种合资模式由代表电视播出机构的“把关人”东方CJ控股,电视购物频道直接参与产品开发、质量监管乃至电视购物节目编排制作、播出的全流程,因此,无论是产品播出、节目编排还是物流配送、售后服务等各环节出现的问题,电视播出机构都有审查权和监督权。 电视台全程独立运作。电视台作为唯一的投资方,其运营与管理全部由电视媒体自身掌握,稳定性相对较强,只要电视播出机构重视并遵守国家有关电视购物节目的相关法令法规,加强审查与监督,严格履行电视频道“把关人”的职责,就能够做到对电视购物节目严格把关。湖南快乐购就是这种运营模式。 从目前情况看,消费者投诉居多的情况主要存在于电视购物的第一种运营模式中。虽然国家有关职能部门下发了多个整顿、规范电视购物市场的文件,希望有效制止电视购物领域监管失控的局面,可是有令不行,有令不止,各地播出的电视购物节目仍然存在夸大产品功能的现象,消费纠纷不断。建立电视购物频道“把关人”制度,加大对电视购物节目的审查力度,已迫在眉睫。 网购、电视购物投诉多,法律法规滞后成为维权瓶颈。投诉问题主要集中在误导消费、虚假宣传、商品及服务承诺无法兑现、延迟交付商品等方面。中消协监督部主任任静认为,我国电视购物的消费投诉案例较多,增幅比较大,仍是投诉热点。 借鉴:美韩日电视购物的“把关”策略一些国家的电视购物“把关人”制度较完善,把关力度也大,值得借鉴。 美国电视购物“把关人”:政府和消费者联盟共担在美国,电视购物的“把关人”由政府和消费者联盟共同构成。政府机构如联邦贸易委员会拥有受理投诉、进行调查、实施处罚和必要时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力。消费者联盟则为消费者提供法律咨询和消费指南的信息服务,并向政府机构提出意见和建议。消费者联盟的成员绝大多数是电视购物的客户,他们既是电视购物的受益者,同时又是监督者。 美国的电视购物“把关人”非常重视消费者的健康和安全。政府设立了专门的消费品安全委员会,与食品和药物管理局等机构一道,负责产品的安全性标准制定和监督执行任务,负责全国药品、食品、生物制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等的管理。凡在电视购物频道上播出并销售的产品,必须严格出具合格证明。同时,为消费者建立了简便、畅通的投诉通道,消费者可以通过电话、信件、电子邮件等渠道投诉已购买的产品。不管事情大小,投诉都必须受理。同时,电视购物公司都有自己的顾客中心,24小时接听电话,回答和受理顾客的咨询或投诉。政府机构是电视“把关人”的重要成员,所以“把关人”有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打击垄断、欺诈等违法行为的权力,同时直接为消费者提供便利的司法服务。#p#分页标题#e# 这些措施在很大程度上使消费者放心地进行电视购物,电视购物市场也得到健康发展。如美国的电视购物公司——QVC公司,有着严格的品管控制:在产品销售前必须经过品管中心的检验后才能发货,在邮局等部门的配合下,将产品准时安全送达客户的手中,允许客户在30天不需要任何理由自由退换商品。由于最大限度地保障了消费者权益,QVC公司的电视购物业务已覆盖美国、德国、英国及日本等市场,年销售额超过40亿美元。 韩国电视购物“把关人”制度:政府担当,法律保障在韩国,电视购物“把关人”是由政府来担任的。 韩国政府规定:电视购物全部统一交给国家播放委员会管理,总统署委员会拥有批准电视购物频道的权限,电视购物节目必须按照播送法的规定播放购物节目,电视购物公司必须加入电视购物协会并接受电视购物协会的监督。政府既是电视购物发展的大力支持者,又是电视购物的监督者。 韩国政府还在特别制定的《商品介绍及销售播放的审查规定》中明确规定:电视购物频道播放内容必须真实、不得有虚假或欺诈性的内容;运营商必须提供正确的信息,且在商品成分、材质、含量、规格、效能、价格等问题上不得误导消费者;禁止播放部分属实而整体上有可能误导消费者的内容;不得播放过度煽情的内容;运营商应标明商品的制造商、原产地等主要信息;在销量很少的情况下,不得使用“限量销售”、“订单爆满”等容易引起消费者冲动购物的用语;引用临床试验或与产品效能相关的试验结果时,应限于学术期刊上已发表过的论文。在电视购物用语上规定不得使用“完整”、“完美”、“全然”等用语。这样就预防了电视购物引起的诸多弊端,规范了运营商的行为。 严格的法律规定为韩国电视购物的健康发展提供了保障。韩国CJ、LG、现代等五大家庭购物公司掌握着频道资源,可以进行24小时连续的家庭电视购物节目直播,但政府不允许其将电视购频道进行任何形式的出租。如今韩国电视购物每年以15%的速度增长,成为韩国最具代表性的经济活动之一。 日本电视购物“把关人”:《特商法》与经产大臣日本政府也制定了一整套电视购物法规。依照日本《关于特定商业交易的法律》(简称《特商法》)规定,电视购物的广告要标明商品价格、邮费、其他费用、支付时间与方法、送货时间、商家名称、地址和电话、法人代表姓名、申请有效期等。消费者通过电视购物买到商品后,若对商品不满意,还能在一定时间内退货。另外,为了避免消费者冲动消费,《特商法》还引入了“冷静期”的概念,即消费者在购物后的一定期间内可以无条件退货。 由于电视购物属于异地销售,为了保护消费者的权益,《特商法》还规定电视购物的广告信息必须完整、禁止虚假广告。如果夸大商品的治病、防病效果,不仅违反了上述法律,还会触及《药事法》、《商品标识法》,会受到经产大臣的行政处罚。 依据该法,如果某电视购物节目违反《特商法》规定,经产大臣可以向该商家提出“改善业务指示”。商家如不遵循,经产大臣可以给出停止电视购物业务1年以内的行政处罚,并处以相应罚金。 “把关人”制度:细化标准完善服务近年来,国家广电总局、国家工商总局等电视购物主要监管部门相继了近10个规范性文件,旨在规范电视购物行业的经营秩序,打击电视购物的虚假宣传。 这些文件虽然涵盖了我国电视购物频道目前普遍存在的问题和现象,但是打开电视机,仍然可以看到电视购物节目内容存在夸大产品功能的现象,引起消费纠纷不断。 导致这种状况出现的重要原因,是一些电视购物频道的“把关人”制度不健全。 完善播出审查把关制度,切实履行节目审查职责,使购物频道和专门购物时段所播出的购物节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体现良好的文化品位和格调,是确保电视购物节目导向正确、内容健康、提高媒体公信力、增加顾客诚信度的重要保障,这是代表电视台利益的“把关人”的责任。 建立严格的播出审查制度。不管是哪种形式的频道运营制度,都需要建立严格的播出审查制度。以湖北广播电视总台与韩国好丽友集团共同合作的湖北美嘉购物频道为例,为牢牢把握播出审核权,湖北广播电视总台占有51%的股份,拥有频道的定位权、节目的编排权、终审权和播出权。同时建立了购物公司初审、频道终审的“二级审片”制度。需要临时调整的节目(栏目)须向频道报批,所有重播节目必须重审。 严把电视购物节目内容关。频道播出的节目内容必须真实合法、健康文明,正确引导消费者。不得播放含有色情或性暗示等方面的内容;不得播放含有宣扬、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内容;不得含有宣扬迷信、、伪科学的内容;不得播放国家明令禁止播出的内容,如烟草制品及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 严格预审和监视制度。所有直播节目都必须遵循“导向正确、保证质量、安全第一、预案完备”的原则;日常栏目化节目,应在开播前10天送审;对于直播中出现导向问题,频道“把关人”责成购物公司对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处罚。 严把电视购物节目推介用语关。广告用语严禁下列说法:如“特效”、“全效”、“强效”、“神效”、“第一”、“特级”、“顶级”等绝对化词汇及“纯天然性”、“焕然一新”等虚假性、夸大性、模糊性用语。 建立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购物公司必须兑现所有的质量、价格、促销、服务承诺;推介的产品、观众订购的产品与观众在家收到的产品必须一致;杜绝三无产品、假冒伪劣产品,坚决执行国家三包政策;必须向社会公布投诉电话、网址和售后承诺,并制作成宣传片常年在频道滚动播出;设立信誉“黑名单”制,对于缺乏信誉、严重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企业及其产品将被强制退出,并在一年内不得进入购物节目;严格敦促企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售后服务工作,积极推进“保障赔付基金”机制,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p#分页标题#e#

家电导购范文第4篇

关键词:虚假电视购物节目;两极关系;传统电视购物节目;

中图分类号: G229.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3520(2015)-04-00-02

一、概述

随着时代的发展,人们的购物理念正在不断变化着,如何可以足不出户就购买到自己心仪的商品,这就是现代社会人们最想要的一种新颖的购物方式,正是因为人们有这样的需求,电视购物节目应运而生。作为一种新兴的节目方式必然存在着许多需要改进完善的地方。当其负重探索前行的同时,也正是虚假的电视购物节目鱼目混珠钻空子的时候,虚假的电视购物节目对于传统的电视购物节目的伤害实在是罄竹难书,它几乎是把整个电视购物形态逼入了绝境,一些人不再相信电视购物,情愿花费人力、物力上街去购物选货,也不敢“奢望”可在家中享受着方便的服务。正可谓:一朝被蛇咬,十年怕井绳。人们是被虚假的电视购物节目坑怕了。

要使电视购物节目在人们心目中树立起良好的口碑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制作传统的电视购物节目需要花大力气,除了在节目的形式、节目的内容上下功夫吸引观众的目光,更多的是要在业内建立起良好的诚信机制,使人们放心、安心、舒心地享受着电视购物节目带给他们的便利。对于虚假的电视购物节目,有关部门更是应该加大打击力,大众社会要严格抵制这样的虚假行为。相信随着人们对于电视购物节目了解的逐步增多,一定会慢慢的改变对于传统电视购物节目的想法,慢慢的喜欢上这么一种方便的购物方式。

二、历史起源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的购物习惯正在逐步发生着变化,起初人们只能选择走出家门进入商店选购自己心仪的商品,但是这样的购物方式却经常受到天气、地理位置等因素影响,使得人们对于物品的选择始终有着一定的局限性。电视购物作为一种新颖的购物方式,自从它诞生起就受到许许多多人的青睐,足不出户就可以买到自己心仪的商品确实让人心动,这种商品和主持人互动的先进方式一改传统的人走物不动的购物模式,尤其让受众心动的是电视购物节目中商品的优惠价格以及种种优惠手段,在这个时候,客户对价格的反应在很大程度上并不是取决于他们理性的计算。[1]

电视购物起源于美国,但是电视购物一开始却并不被很多人接受,直到1980年末期,电视购物才逐步进入老百姓生活。1986年,“克维恩”(Quality,Value and Convenience,简称QVC)成立。克维恩可以说是把电视购物节目做到了极至,它在电视购物节目中用了许许多多的类似于我们现在综艺节目的手法。例如:他们的主持人在节目中现场接进热线电话与观众交流,解决观众提出的所有问题,现场进行抽奖等等,正是因为有了如此丰富的手段,所以很成功的把许多仅仅只是关注节目本身的观众变成了他们的消费者。

正是有了如此成功的先例,各个国家的媒体行业都开始关注这一块肥肉,自此电视购物开始出现在了各个国家的电视台中。

三、电视购物节目的形式

任何电视节目都分两种形式录制,一种是录播,一种是直播,电视购物节目也不例外,但是电视购物节目的录播与直播较以往传统的节目又略有不同。

电视购物节目有时候采取录播也是考虑到产品本身的不确定性,有些时候刚刚拿到一件新商品,导演从不同角度安排了许多实验去证实这件商品的优越性,有些实验的确是有效果,但是这种效果时好时坏,非常不稳定。这时候怎么办呢?只能采取录播方式,做实验的时候一次失败了还能够进行第二次,或者有时候第一次不是非常完美。这种反复可以让镜头前的观众更加直观地了解这件商品的优点。这就是电视购物节目录播形式的好处,虽然录播节目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优化节目本身,但是相对创新也少了许多,正因为如此,电视购物节目自从开始直播以来受到了许多人的欢迎。

在直播节目过程中,观众如果有问题,可以及时通过电话咨询,主持人会即时回答观众朋友们提出的问题,这种时效性是录播节目没有的,而且节目在直播的时候,导演在屏幕上不断的打出销售业绩,这就构成许多观众的冲动购买,电视购物节目的受众群大多数都是中年已婚妇女,在这个阶段的女性朋友经常会被全新的商品、低廉的价格、超值的赠品所吸引,一旦被吸引,她们会毫不犹豫的购买,这样的举动常常导致买了一堆鸡肋回家。甚至有时候随着这些销售业绩地上升,会给观众压力,从而造成原来这些商品这么受欢迎呀?那我也买一件试试,这样的盲从心理对于直播方式是非常有好处的,所以电视购物做成直播后才会有这么高的人气。但是,这些电视手段只能在直播节目中使用,在录播节目中就变得毫无用处,所以我认为在将来电视购物节目还是会以直播的方式居多。

四、电视购物节目两极分化趋势

(一)虚假的电视购物节目

电视购物节目现在越来越多,多而杂、杂而乱,虚假的产品正在以千奇百怪的手法出现在电视购物节目中。例如:化妆品广告。有些化妆品言明作用是去斑,为了证明它是真的有效,在拍摄这档节目之前,化妆师会先在模特脸上点上所谓的“斑”,然后让脸上有“斑”的模特出现在大家面前,向大家讲述悲惨的长斑历史,这样造成的轰动效果往往都是非常强烈的,人们往往会被假相所吸引,开始同情起那些声泪俱下的模特,在人们面前展示过这些“斑”后,就要开始发挥这件产品去斑的神奇作用了,这时候化妆师就会把之前模特脸上的“斑”擦去,一张光洁无暇的脸庞出现在了人们的面前。看了这样明显的效果,谁不会动心?人们往往马上拿起电话去购买那些虚假商品,其结果是可以想象的。

七星购物这个电视购物公司我们在电视上是常见的,无论什么时段,我们总能见到七星购物的身影,应该可以说这已经是一个知名的电视购物公司,但是它在电视购物中却也制作出虚构的电视购物节目,我曾经见到CECT C1000在七星购物中做的广告,在电视广告中虚构“全国手机科研专家威尔斯”的相关内容,并将经检验有电磁辐射的手机产品虚假宣传为“能屏蔽电磁辐射”,后来也因此被工商部门罚了款,可见虚假的电视购物节目真的是已经猖狂到一定的程度了。我认为现在工商行政管理局对于虚假广告的惩罚力度还是远远的不够的。一台CECT C1000手机在七星购物的售价为999元,七星购物打出了这么优惠的措施,又虚假的引用了专家的相关内容,肯定受到了许多人的喜爱和追捧,故而销售的非常火爆,他们的获利可能非常可观。现在,一些虚假购物公司就是钻着这些空子,反正违法成本低赚了一笔,再交一笔罚金,还是有的赚,何乐而不为。正因为如此,政府监管部门更应该加大打击力度,罚得那些虚假的电视购物节目不敢再胡作非为,只能乖乖地退出购物节目的舞台。

(二)传统的电视购物节目

传统的电视购物是严格受到工商部门监管,一旦在节目中出现细微有悖事实的话语时,工商部门就会采取措施。

正是因为有了如此严格的把关,传统的电视购物节目才不致出售虚假的产品,以及夸大产品的功效。曾经有这样一档节目,是类似于甩脂机的产品,主持人在节目中无意说了一句,用了这件产品可以消除您身上的赘肉,就是因为这么一句话,整档节目在内部审查的时候就遭到了严厉的批评,主持人所做的这档节目也被重新剪辑、编辑、审查,直至到各环节的信息真实对称时再播出。该节目主持人也收到了相应的处分,由此可见传统的电视购物节目是非常规范的。

(三)虚假电视购物节目对于正统电视购物节目的影响

虚假的电视购物节目对于正统电视购物节目的影响实在是不可估量,他的夸张、虚假、违法等种种劣迹不仅没有随着正统的电视购物节目的出现而土崩瓦解,却是变得像毒瘤一样难以清除。打个比方,虚假的电视购物和正统的电视购物节目共同在做一档手机产品的节目,虚假的电视购物会使用各种各样虚假的参数、数据、价格诱导消费者购买,但是买回家后却发现完全不是自己想买的,就会知道上当了,这些消费者就不会再去相信电视购物。

(四)正统电视购物节目对于虚假电视购物节目的反作用

传统的电视购物对于虚假的电视购物节目的影响却实在是少之又少,常言道:一粒老鼠屎坏了一锅粥,传统电视购物节目正是因为这么一小粒老鼠而被整个弄坏了。

虽然现在正统的电视购物节目依然不能收复失地,但是相信随着人们对于电视购物的了解程度的增加,以及人们对于优秀的电视购物节目口口相传,社会诚信体系的不断完善,传统的电视购物节目的影响终究会超过虚假电视购物节目。

(五)两极关系导致观众误区

观众到底需要什么样的电视购物节目?什么样的电视购物才是符合观众心理的电视购物节目呢?我认为首先应该呼吁诚信。观众在电视上看见的商品起码应该和观众手上拿到的商品基本符合,其次,就节目的本身而言,应该做的真实一些,节目中所出现的实验、数据应该都是真实的,不是经过人为加工的,此外,主持人也是使观众购买商品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观众在电视前希望看见的是亲和力极佳的、说服力极强的主持人,如果主持人一味的只是夸张可能短时间可以吸引观众,却不能长期的占据观众的心。

五、拓展电视购物节目两极分化趋势下的正面效应

电视购物节目的两极分化已经是电视购物节目的一个大趋势,对比了传统的电视购物节目和虚假的电视购物节目之后,我们可以从节目的形式内容、产品的多样性以及主持人的专业性方面去更好的加强、巩固传统的电视购物节目,相信拓展了这些传统电视购物节目的正面效应后,人们一定会重新看待电视购物节目,电视购物节目也将会得到越来越多的各个年龄层次的观众的青睐,他们也将会把收看电视购物节目以及在电视上购买商品作为一种全新的生活方式。

(一)节目形式和内容的改变

在两极分化这个大趋势下,其实节目的形式还是有些单一,随着电视购物节目的发展,我相信节目的形式也会发生相应的变化,虽然直播节目并不会太完美,反而使观众看见了节目的真实性。直播节目基本只会播放一次到两次,电视机前的观众经常看见新鲜、多变的节目,由于一项商品的直播节目不一定是一个导演所导,每个导演都有各自不同的风格,所以同一商品在不同导演的构思下也一定会产生不一样的效果。

随着通讯行业的飞速发展,不久在手机上观看电视购物节目的受众群也不在少数。如果是闲暇时光看看购物节目,乘车同时能够逛街的乐趣,就算是不购买商品,看看最近有哪些新商品出现在了市场上我觉得也是一件值得关注的事情,所以手机电视的普及势必会开发出一批新的受众群。

其次,节目的内容也可以有一些改变,主持人在节目中不一定非要为了推荐商品而不断的重复,而是可以在几个主持人的聊天下,向电视机前的观众介绍商品,也可以把这样的节目当成综艺节目、甚至是娱乐节目去看待,一样可以使观众看得兴致盎然,这时候的观众不仅可以在一档节目中看到更多商品的出现,更多商品的使用方法,更是可以看见一档制作精良的节目。

(二)节目商品的多样化

如今的电视购物节目的商品还是有些局限性,翻来覆去也就一直只有这么几样。其实我认为可以学习一下韩国的电视购物,食品也可以在电视中销售。在韩国的电视购物有专门的电视购物频道,到了午饭或者是晚饭的时候,他们就开始销售食品,有泡菜、土豆等等,他们不仅仅是为了推荐商品而介绍这些食品,而是连同食品的烹饪手法都在电视上一一展现,这样一介绍就可以让我今晚该吃什么才好的家庭主妇们一下子有了更多的选择,而且他们的送货也非常快速,你订购好了,马上就会帮您送到家中,省时省力。当然,这些构想只能是建立在购物机制的完善下,随着一部部法律规则的出现,相信购物节目也一定会越来越规范,以上的构想也未必不能成真。

(三)电视购物节目主持人的特殊性

现在电视购物节目主持人也有一些参差不齐,有些主持人可以像邻家大哥哥大姐姐似的亲切的向你介绍优秀的商品,有些主持人则是毫不负责任的大放厥词。电视购物节目主持人就是观众的手观众的眼睛,他们所做的事情就是替观众去感受,所以说电视购物节目主持人是一档节目的灵魂。

我认为而且在今后有些电视台应该取消主持人的抽成,现在有些电视台为了使主持人更加卖力的推销商品,会针对销售额度给主持人相应的抽成,有了抽成的吸引,主持人就会更加拼命的推荐有抽成的商品,有时候甚至为了刺激销售量说出一些有悖事实的话来,吸引受众群去购买,这不仅是对受众群的不负责任,更是对于自己的不尊重。所以我认为作为一名优秀的电视购物节目主持人对于自己所推荐的商品应该是一视同仁,应该用最饱满的热情去对待每一件商品,发掘每一件商品的内在价值,内在魅力。

在今后的电视购物节目中主持人不仅将会受到监管部门的严格把关。更将受到导演的把关,主持人不得不加强自身的素质以及业务,兢兢业业的做好每一档节目。这种形式的出现也势必会刺激电视购物节目越来越优质、越来越精良。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尊重以及喜爱,这时候的电视购物节目才是真正过硬的、成熟的电视购物节目。

六、总结

社会发展的必然规律是优胜劣汰,相信电视购物也会遵循着这个规律,正规的电视购物节目一定会是主流所在,因为现在的人确实是越来越忙,逛商场的时间越来越少,从电视上买东西既看得见实物,又比传统市场便宜,如果能善加利用的话一定会横空出世,成为大众消费的全新尝试。电视购物在韩国、日本等都已经发展的很成熟,很多的人都能接受在电视上买各种东西,因为这样可以减少逛商场的时间。与此同时,随着工商部门打击力度的不断加强,一些虚假的电视购物节目终将被人们所抛弃,毕竟人们不可能接二连三地上当受骗,这种情况不可能持续发展下去。或许靠虚假可以挣得一笔可观得收入,但是随之而来得却是名誉扫地、声名狼藉。而好的电视购物必将会经由人们口口相传被推广下去。

参考文献:

家电导购范文第5篇

关键词:政府采购;电子化采购;网络建设

一、政府采购电子化的意义

政府采购电子化是指应用最新的信息技术,通过基于互联网的电子采购平台进行政府采购活动的过程。政府采购电子化最显著的特点就是运用了信息技术,以计算机网络为媒介,打破传统采购方式的时间和空间障碍,为政府采购活动提供便利。我们可以把它理解为是电子商务和电子政务的融合,也可以叫电子商务在电子政务领域里面的应用。这种采购方式不仅带来了技术上的改变,更重要的是改变了传统采购业务的处理方式,增强了采购透明度,降低了采购成本,打破了地域限制,缩短了采购周期,提高了采购效率。

1.增强采购的透明度

“权力寻租”一般是指政府的各级官员或企业的高层领导利用手中的权力,避开各种控制、法规、审查,从而达到寻求或维护既得利益的一种活动。而在传统政府采购行为中,这种“寻租”更容易发生。首先,所有的采购环节都在系统上进行并保存在系统之中,减少了人为操作,实现了整个采购过程的公开透明,有效地防止了采购中“寻租”行为的产生,有效地抑制一些腐败现象。其次,减少了纸质文件容易出现的模糊、延误以及其他可能的人为因素等问题,实现了现代技术和政府管理的结合,使采购活动更加安全。最后,社会公众更加容易地通过网络获取有关政府采购的信息,起到监督的作用。审计部门可以跟踪监督,与传统采购方式相比,方便了调查取证。可见政府采购电子化所带来的廉洁有助于提高社会公众对政府部门的信任程度。

2.降低采购成本

电子采购,价格竞争更加透明,同时可以通过网络完成一系列采购程序,有时采购人员可以做到足不出户就可以完成采购工作,政府机构可以从文山会海中解脱出来,供应商也减少了出差时间和费用等销售成本,从整体上大幅度降低了交易成本和管理成本。据有关机构统计,政府采用电子采购可以降低5%~10%的直接采购成本,节约1%~2%的人员和办公费用。

3.打破地域限制,缩短采购周期

实行政府采购电子化,消除了地域限制,所有供应商都有平等机会参与全国甚至世界市场竞争,标准采购文件弥补了中小企业的专业缺陷。许多国家在政府采购电子系统中专门为中小企业和弱势群体参加政府采购开发了支持系统。使用计算机网络,采取网上申报、审批、招标公告等方式,将以前一个月的工作量几天甚至几小时内完成,大大缩短政府采购的周期。

可见,政府采购电子化开始成为政府采购改革的必然方向,也是克服传统采购不足的迫切需求。

二、目前我国政府采购电子化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一)网站建设中的问题

1.政府采购网络建设标准不统一

由于政府采购电子商务化仍然处于进程之中,所以,我国各级政府、各地政府、各地政府的政府采购网站建设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没有一个统一的规范。各级政府之间各自为政,各级采购网站从规划、建设到运行良莠不齐,极为混乱。这种混乱带来的结果就是网站重复建设,财政资金浪费严重。

2.政府采购网站建设结构不合理

我国政府采购网站结构不合理集中表现为,网站内容冗杂,没有针对性,没有发挥电子采购的功能。目前,我国各级政府机构建立的政府采购网站总体来看只处于信息阶段,仅仅是各种招标公告、中标公告、政策法规等,随意打开一个政府采购网,各种不相干的会议通知、转载的各类文件、针对某某领导发言的评论往往占据主要篇幅,要浏览采购的相关信息要费很大一番周折,而且查到的信息还不全面。真正实现政府采购过程电子化的数量极少,实现了电子采购的系统又存在分布零散、各自为政、缺乏统一规划的问题。电子商务采购网应该独立化,不应在承担电子商务采购功能的同时还掺杂着诸多的附加责任,可见,我国政府采购网站建设应该重视结构的合理性,使政府采购网站专门化、专业化。

3.政府采购信息共享渠道不畅通

由于我国电子政务是在各级政府不同部门中分别进行的,全国没有一个统一的电子化政府采购平台,没有统一的战略规划,各部门之间相互封闭,相当一部分已建成的电子政务系统模式不统一,各部门之间的各种系统难以兼容,信息资源难以共享,这些独立的、异构的、封闭的系统使得彼此之间难以实现互联互通,形成严重的“信息孤岛”局面,不仅浪费了大量的财力和时间,而且大量的信息资源不能充分发挥应有的作用。

(二)队伍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由于电子采购操作人员运用网络的能力要求比较高,原有的政府采购人才结构就很难适应发展政府电子采购的要求。对于采购人员来说,网上采购活动是一种全新的操作,要求管理人员不仅要熟悉国内外通行的采购方式,还必须具备较高的计算机网络专业水平及相关业务素质。如果缺乏采购管理的专业干部和业务人员,采购活动中难免出现采购程序不规范问题,缺乏计算机与网络的应用能力,电子采购活动就没有办法真正的进行。这些都成为阻碍电子采购实施的关键性因素。

1.采购人员缺乏专业知识

由于政府采购所涉及范围很广,既包括机关办公用品和设备,又包括建桥、筑

路、能源交通等基础设施的建设,还包括技术、专利等无形商品和服务,所涉及的专业知识非常繁杂;而采购中心的人员基本上是从事财政工作的,没有能力对这些非常专业的要求做出判断。如果采购中心的工作人员无法正确理解采购人物品单中的含义,按照错误的理解发出购货信息,而供应商在无法和最终用户直接沟通的情况下,只能按照采购中心的错误理解来发货,会导致各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影响采购人工作任务的完成。严重的会导致物品的闲置,资金的浪费。

2.采购人员缺乏专业技能

有些专业采购人员不能熟练使用计算机与利用网络平台工作,这就影响了政府采购电子化的进程,导致了政府临时抽调和招募了诸多的IT人士参与到政府采购之中。这种作法有它的有利之处,即便于专业人士参与到政府采购的电子商务化之中,加快政府采购电子商务化进程。但相较之下,其弊端也不言而喻。所谓“隔行如隔山”,在采购中会出现采购决策失误的情况,影响采购工作的完成。即便实行了政府采购咨询专家制度,也由于资金投入、沟通渠道和实际操作等方面的限制,政府采购中心(特别是基层采购中心)难以全面聘请所有专业的资深专家,而且聘请的专家也无法全程参与电子商务采购项目整个实施过程,对采购行为作出及时、具体的指导,从而导致了在某些政府采购项目中出现非专业人员盲目决策的现象。

(三)利用电子平台开展采购业务中的关口问题

所谓“关口”,即诚信关、支付关、物流关。我国的电子商务(无论是政府还是企业)都必须尽快跨越三个关口。过了这三个关口,可以说我国政府采购电子商务化就为自己赢得了快速发展的契机。

1.诚信关——诚信制度缺失

信用的缺失表现在很多方面:供应商价格违约、交货不及时、产品不合格、服务不到位或采购单位拒签合同、拖延验收等行为,这就需要一套覆盖全国的诚信体系约束各方的行为。但这种基于远程交易的诚信体系,显然远远超出参与企业的承受范围,而需借助于第三方和政府的力量。到目前,只有上海等少数城市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地方性诚信公司,对公用事业交费、银行贷款等个人信用资料进行收集、处理。而在更多的城市,诚信制度还是一片空白,网上采购信誉度更是迟迟难以确立。

2.支付关——支付风险巨大

电子采购必须与电子化金融体系密切配合才能顺利完成,因此,采购企业需要分析目前的金融服务是否能够实现跨区域、跨银行的电子支付;目前可利用的支付手段有哪些,其安全性和可靠性如何;是否存在跨国家的支付与结算系统等。近几年,虽然国内银行逐步建立起各自的支付网关,依托于中国银联的第三方支付平台也纷纷搭建起来,但我国电子商务在线支付的规模仍处于较低的水平,而且多数银行职能的第三方支付平台由于可直接支配交易款项,越权调用交易资金的风险始终存在,大量支付的关键信息被不法者获取的可能性也大。在线支付的安全性仍制约着在线交易在更大范围内普及,也制约着政府采购电子化的进程表。

3.物流关——物流阻碍重重

目前,国内的物流公司规模小,配送手段单一,配送受地域和时间限制比较明显。国内市场还存有明显的地方保护色彩。这使电子交易完成存在障碍。

(四)法律完善中存在的问题

政府电子采购是一种全新的商业交易模式,通过在数字化的虚拟市场中实现交易。尽管我国相关领域的立法工作较以前已有较大的进展,2002—2005年陆续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正式实施,对我国的政府采购电子化的健康发展起了决定性的作用,使得政府、企业、公众在网上的采购行为也有法可依;另一方面,应该认识到立法工作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目前尚存在诸多问题。例如,目前我国还没有《网上招投标法》,网上的招投标还存在安全隐患。另外,我国目前还没有出台数据电文的效力、电子认证法律制度、电子合同法、网上申诉机制等相关的法律。这些问题如果没有在法律上加以明确的话,将会对在政府采购中推行电子采购构成制度。因此,建立健全与之有关的法律是发展电子化采购的首要任务。

三、推进我国政府采购电子化建设的措施

(一)在实践中完善政府采购电子化网络系统

1.积极创造条件,进行政府采购电子化的试点

我国建立电子化政府采购系统紧迫性强,任务艰巨,必须努力创造条件,积极推进。先易后难?熏以点带面历来是我们成功改革的必经之路。我国政府应在各级、各地区政府之间根据地域、经济差异挑选出地区进行电子采购的试点。应该积极借鉴深圳、珠海、上海等城市的成功经验,寻找适合试点的地区、适宜试点的政府,在成功经验基础之上进一步做好试点实践,为我国政府采购电子商务化的最终成熟奠定扎实的基础。

2.统一政府采购网络建设标准

电子化政府采购,主要是在不同的组织(如政府、企业、个人等)组成的系统平台上完成的政府采购活动。因此,各个政府部门之间、政府与企业之间、政府与个人之间所运用的系统平台应该是按统一的标准建立的。我国政府电子采购网站的目标很明了,那就是构建系[!]统的政府电子化采购解决方案,实现政府采购各个业务环节的电子化,构建一个统一、共享的电子采购平台。按照统一领导、统一标准、统一规划、统一平台、统一组织实施的原则来执行。该系统如果建成,就可以在网上完成从申报到验收,从支付到物流全方位采购流程,同时,还可以在网上对协议采购履约情况实行全程监控和立体监管。在这方面韩国政府取得了显著的成就,韩国政府从建立政府采购系统之初,就致力于统一政府机构、采购厅、企业之间的电子数据交换系统。所以,我国也应该在发展政府电子采购的起始阶段,就统一电子采购系统的标准。

3.优化政府采购网站建设结构

政府采购网站的设计遵循由易到难、由小到大的原则。首先,政府采购网站建设要体现服务性强。最常见的是政策法规查询,不但提供基本的招投标注意事项,还有有关法律咨询、供应商、转包商名单、标准化文件样本,等等。采购网站一般还会提供市场咨询和辅助决策功能,同时注重与客户的双向互动。其次应侧重在线采购功能,这部分应为政府采购网的主要功能。在线采购的流程大致分为四步。首次登录用户须在网站进行注册;买方询价信息;匹配与报价;提供交易保障。目前,我国大多数政府采购网站已经能够从政府采购信息这项服务开始着手,逐步落实其他各项功能。比如,信息网上公开,逐步实现招标文件上网和网上下载。开展供应商网上注册工作,个别地区网上实时采购也在试行中。

4.疏通政府采购信息共享渠道

信息共享程度会影响采购公开性的程度,最终会影响到采购的公平性。“信息孤岛”的存在,已成为

很多政府在信息化进程中必须解决的突出问题。信息资源的整合是一项系统工程,本身受到各种因素和环境的影响和制约。但有一点可以肯定,就是在规划阶段就必须开始考虑各方面的整合问题。国内权威专家认为,在基础信息的数据采集和数据整合过程中,必须考虑到政府电子商务平台的数据共享和互联互通,而不是到后期才开始调整,尽早进行科学的整合,其调整的成本就会大大降低。建立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之间畅通的统一信息网络系统,通过该系统的建设,为政府决策者提供国内外最新、最快捷、最全面的各种信息;统一政令;召开网上会议;进行决策咨询,方案选优;突发事件处理;各项政策、法规执行落实情况反馈等。

(二)在工作中建设适应采购电子化的队伍

1.加强采购队伍专业化建设

随着政府采购业务的不断拓宽,市场经济形势的不断发展,学习和更新政府采购知识,提高政府采购队伍专业水平势在必行。

第一,加强和扩大政府采购培训范围,实行分类培训。政府采购是一项政策性和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实行电子政府采购还需要工作人员熟练运用信息技术。因此,要大力加强对政府采购工作人员的培训,努力打造一支既掌握政府采购专业知识,又熟悉信息技术的高素质人才队伍,为政府采购工作提供人才支撑。在加强政府采购人员培训(管理人员和实际操作人员)的同时,要加强对采购单位领导、财务人员、财政部门一些人员、机构、供应商、政府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人员进行政府采购基本知识的培训,从而确保政府采购队伍的专业化、职业化。

第二,加强理论与实际相结合,实行现场培训。要在方式上采取多样化,使受训者从理论到实际、从感性认识到理性认识得到不同方面的收获。

第三,加强岗前培训和岗后的后续教育,实行重点培训。在加强政府采购人员的岗前政治思想素质教育的基础上,使他们熟悉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拓宽他们的知识结构,从而培养出全面的、新型的政府采购人才,以适应政府采购工作的需要。

第四,应尽快建立适合现在和以后的政府采购培训制度和办法,实行持证上岗,推行资格认定制度,将政府采购师资格认证体系尽快建立起来。

2.提供广泛深入的咨询专家支持

无论是原有的传统性政府采购中心人员,还是后期填充到其中的“半路出家”原从事IT工作的人员,他们对于专家、专业的指导都是急需的。结合使用电子政务系统的专家库,政府采购机关将能跨越地域、行业的障碍,获得各个领域大量专家实时的具体指导。利用便利的网络沟通渠道,这些专家可以跨越地域、时间的障碍,全程参与项目的前期准备、中期市场分析和审定与评标后项目实施监督等整个采购项目实施过程,对于部分特殊项目,还可以继续参与项目完成后的使用、维护的咨询工作。另外,由于专家库容量巨大,可以在每次咨询时都随机产生不同的咨询专家小组,从而彻底杜绝投标商与个别专家私下交易情况的发生。

(三)在发展中顺利通过三大关口

1.通过建立信用等级制度给诚信一个硬性保障

制度既要约束商家、买家,也要约束电子交易平台;既要维护商家、买家的利益,也要维护电子交易平台的利益。制度的建立尤其是要针对商家,断绝商家将信用风险进行转嫁的后路。要做的就是对在平台进行交易的每一个商家、每一个买家在确认身份后对其交易情况作明确的记录,并以此来建立商家与买家的信用档案。相信这将是我国未来电子采购信用制度的坚实基础,为我国电子采购的发展做出一个良好的铺垫。

2.通过全数字概念给支付与物流一个未来发展

对“全数字”目前还没有一个完整明确的定义,但这个词语并不难懂,我们可理解为:将物流、资金流、信息流这三大要素的全数字化整合。目前,中国电子采购还处在初级阶段,其原因是电子采购发展始终停留在信息流数字化层面,即用户在网上获知商品信息,并进行商品信息交流,而之后的物流、资金都尚未数字化,是在线下通过物理方式完成,这种交易方式是不完全的电子商务。针对这个现状,可以将数字化商品利用互联网等手段进行配送,实现了24小时实时配送;采用网上支付的方式,将100%的交易支付由网络支付完成;商品信息、交易信息用户都可以通过互联网实现实时的查询。总之,整个交易的流程都是全数字化交易,可以规避制约国内电子采购发展的瓶颈,实现了电子采购的飞速发展,也给政府采购电子化发展拓展了空间。加强网络安全建设,降低网络风险,让全数字化建设畅通无阻。

(四)在借鉴中构建有效的法律监督体系

促进我国电子化进程尤为重要的一步就是进一步完善、强化政府采购电子化相关立法。可以说,完善和加强法律保障是政府采购电子化的“硬件”。首先应该建立一整套完整的法律制度和规范可行的操作程序。这些制度既要与国际接轨,又能够保护本国的利益;既要体现政府采购的规范性和严肃性,又应该结合网络的特点;既要充分发挥网络的优势和特点,又要强化约束和运作。因此,应在借鉴国外发达国家政府采购制度的基础上,结合我国近几年来政府采购过程中出现的法律空洞及电子采购所需要的制度环境,及时修改和调整《政府采购法》,加快配套法规建设,构建有效的政府采购监督法律体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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