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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化行政工作计划

绿化行政工作计划

绿化行政工作计划范文第1篇

关键词:市政工程;绿化施工;质量控制

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国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使得居民对自己的居住环境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中国作为世界人口第一大国,民用建筑、商业建筑以及公共建筑的需求都非常大,这就决定了我国市政工程绿化强势的发展劲头。进入21世纪以来,工程设计与市政工程绿化施工技术的发展成熟,使得施工的规模越来越大,项目的整个市政工程绿化施工过程也成为非常复杂的生产过程,市政工程绿化施工周期长,市政工程绿化施工安全隐患大,市政工程绿化施工企业必须要对市政工程绿化施工的质量还有市政工程绿化施工成本进行综合管理,从而最大化地为企业赢得最大的效益。

1.市政工程绿化市政工程绿化施工质量控制现状

(1)施工时间的保证。现代市政工程绿化施工质量管理规模常使用到经理人内部承包责任制的形式,这种管理形式下,可以充分利用于经济杠杆,积极调动好广大市政工程绿化施工人员的工作的积极性与自主性,是保证市政工程绿化施工计划顺利实施的重要保证。在管理过程中,可以根据市政工程绿化施工质量安排好月、季度的具体市政工程绿化施工量,保证整体市政工程绿化施工时间的充裕。(2)施工图纸的编制。根据市政工程绿化施工图纸和设计变更及图纸会审记录编制详细、合理、适用的市政工程绿化施工方案。认真领会设计意图,编制能够充分利用时间和空间保证市政工程绿化施工的技术组织措施。对于新工艺、新方法在市政工程绿化施工中应认真对待,确保市政工程绿化施工的可行性,避免影响工期。充分科学地利用业主提供的市政工程绿化施工场地,编绘市政工程绿化施工现场总平面图。

2.市政工程绿化市政工程绿化施工质量控制问题

(1)施工工期的缩短。许多市政工程绿化施工企业为了追求效益,大量地缩短市政工程绿化施工周期,降低市政工程绿化施工成本,会较大地降低工程的市政工程绿化施工质量。施工监理对于大型的工程项目涉及较多的分包单位,对于多个单位之间较难进行有效的管理与监督,也会给施工质量带来不利的影响。施工过程中,许多专业化工程的分包单位施工水平好坏不一,在实际中存在多级分包的现象,一些施工监理工程师自身的思想也存在片面性,他们重视施工的安全与成本问题,轻视了施工质量控制的管理。施工过程中,许多专业化工程的分包单位施工水平好坏不一,在实际中存在多级分包的现象。(2)施工图纸的不合理。建筑市场的激烈竞争使得施工企业开始不断地通过缩减施工周期,来降低施工成本,这不管对于业主还是工程监理单位而言,都需要确保工程项目施工质量的有效控制。施工过程中,保证施工质量控制的同时,还要保证施工安全、施工质量控制。许多大型的工程项目的绿化设计图纸无法满足实际施工需求,或者明显违背了国家规范,图纸未经管理部门审查就投入使用,也会在施工之后被迫停工。

3.市政工程绿化市政工程绿化施工质量控制策略

(1)施工计划的编制。在质量控制管理中,由于人力、物资材料、设备的供应和自然条件等因素的影响打破原计划是常有的事,因此,项目管理是对复杂的一次性的进行计划、组织、指导和控制的管理技术。目前均以网络计划技术为基础,首先,从工程总体市政工程绿化施工需要出发,编制出总体和分项市政工程绿化施工的网络计划,从宏观上对工程起到控制作用。第二,在网络计划的指导下,分别制定出年度、月、旬生产计划等三个计划表格,下发到各个市政工程绿化施工队、作业班组执行。第三,在执行过程中搞好材料和人工两项使用计划的落实。第四,实行工程承包制,在保证工程质量基础上保证工期目标。在管理时,利用网络计划进行关键工序的考核,奖罚分明。在项目质量控制的管理过程中,尽量减少或避免质量失控现象。(2)施工现场的调查。市政工程绿化施工质量管理中,还要保证项目经理管理层与工程主要技术人员自身素质的过硬,以更好地实现预期的工程目标。管理层要确保市政工程绿化施工过程中的人、材、机的充分,确保市政工程绿化施工质量的正常进行。与此同时,管理人员还要对市政工程绿化施工现场进行现场调查,计划好可实施性的工程组织,加强与市政工程绿化施工现场群众的联系,尽可能取得当地群众的支持,做好市政工程绿化施工前期的内外部环境准备。此外,市政工程绿化施工开始之前,要根据现场的市政工程绿化施工条件,编制市政工程绿化施工过程的重难点市政工程绿化施工方案,及时报备监理工程师进行审核批准,要尽可能地缩短市政工程绿化施工的准备时间,保证市政工程绿化施工队提早进场,提早准备。

在管理中,质量控制的目标与投资控制和质量控制是对立统一关系,三者寓于一个统一体中。在对项目质量进行监督控制时一定要同时全面系统考虑投资和质量的影响。要从系统的角度出发对项目质量进行有效控制,密切把握工程质量的动态,及时进行信息反馈、对比及采取必要的纠偏措施,保证工程建设的按期进行。要想真正达到有效控制质量,必须完善建设管理体制,全面提高技术水平,提高项目参与者的责任心和业务水平,使建设水平达到一个更高的层次。

作者:张莹莹 刘玉英 单位:青岛东方监理有限公司 青岛世园发展有限公司

参考文献

绿化行政工作计划范文第2篇

关键词:市政园林设计;城市规划;

一、市政园林规划与城市规划之间的关系

市政园林规划是在城市规划的而基础上进行的,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社会大众对于城市生活环境的要求也正在不断的加强,在生活质量以及对生活要求不断提高的过程中,社会中的各种资源也正在被高效的利用,各类资源被合理的应用到城市规划以及市政园林规划之中。

其中,城市规划的最重要的目的就是对城市的建设进行总体的设计与计划,市政园林的设计建设的重要目的就是做好城市内的绿化工作的建设。其中,城市规划的活动就是在城市内进行盖房子的规划,园林设计的建设活动就是将园林内事物进行装修美化,城市规划进行盖房子,园林设计进行美化装修,二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尤其是园林设计在人文生活中发挥着生态建设以及科学设计的目的,使得市民能够享受到城市生活的舒适的环境。

市政园林设计的时候应当在城市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上进行,在此基础上对城市进行规划与建设。城市规划能够为市政园林的设计提供基本的保障,城市发展已经从传统的损坏生态的角度上跳出恶性循环,将生态环境建设以及城市规划紧密的结合在一起,生态、能源、经济等建设基本要素总结归纳在一起,形成良性循环,并将其作为城市规划建设的共识。

二、市政园林设计的内涵与意义

市政园林设计指的是在区域内对城市绿地进行系统的规划与设计,由于现阶段绿化建设对于人类的可持续发展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因此市政园林设计在城市建设中成为了十分重要的组成部分,园林部门在进行城市绿化设计规划的时候,需要根据城市建设的状况进行完善设计,市政管理部门一定综合的考虑城市内的各方面因素,对市政园林建设的方案的可行性进行系统的建设与考察,尤其是对城市内重点建设区域,例如住宅区、工业区、区域内的交通情况以及地形情况等等,市政园林内的整体绿地风格的协调进行调整,在美学的角度上体现出人文发展的观念。

城市化的发展是日新月异的,城市空间的扩展也在飞速的发展,需要适当的进行市政园林设计的优化与调整,园林绿地规划的设计需要与城市的发展相互适应,使得当前的城市规划建设能够适应生态环境的建设,在市政管理的角度下,市政园林的建设应当从长远的角度出发,将规划设计的角度创造最佳的居住环境,也是市政园林的设计规划的最高的境界。

三、在城市规划的进程中进行市政园林设计工作

市政园林的设计应当从大角度进行,与城市规划的进程与计划相互协调,结合区域的特点进行细节的协调与整理,促使市政园林建设能够最大程度的给城市的局面带来美满的生活环境,提高城市居民的生活环境。

3.1市政园林设计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市政园林的设计工作与城市建设的各个层面都有密切的联系,涉及的范围也是非常的广泛的,城市内的每一寸土地、城市内的每一个角落都是市政园林设计的区域,由于工作量的规模以及数量,使得市政园林在进行规划的时候受到了诸多客观因素以及历史因素的限制,不仅如此,市政园林在进行设计的时候还遇到了一些共性问题的限制,首先,市政园林的设计对城市内的不同区域的重视有所不同,市政园林进行规划的大部分地区都是重视景区的建设,忽视了城郊区域的生态园林的建设,其次,在进行园林规划的时候,园林的绿地指标得到了过度的重视,使得城市内的绿化覆盖率以及绿化了等的规划并不合理,在这一过程中,城市园林绿地的设计忽视了人均绿地面积,过分强化了城市内草坪内的作用,以及城市内的灌木以及乔木都出现了密集的状况,忽视了草坪、灌木、乔木中间的合理搭配,使得城市内的市政园林设计缺少了风格化。不仅如此,市政园林设计在进行设计的时候为了追求美观度,追求模仿欧美风格,但是在进行园林艺术设计的时候,不能忽视传统园林艺术和地方特色,导致当前多数城市内的市政园林设计出现了"四不像"的风格。

3.2针对当前市政园林设计的具体实施建议

由上文可以看出,市政园林的设计并不是一个完全独立的工程,因此在进行设计的时候,市政园林设计与城市规划相辅相成,尤其是要与区域周围的环境形成协调统一,与周围的城市环境要素进行协调统一。在进行设计的时候,精准的把握住城市内各种环境因素,根据区域内的不同环境特征订制不同的园林设计方案,市政管理部门在进行设计的时候,应当与城市内经济、文化、历史、生态等多个因素进行充分的考虑,将城市内各种不同特色的区域划分成为不同的版块,尤其是要针对城市内的特殊区域进行针对性的设计,保持园林设计的方案与城市的特色进行高度的统一,例如:城市内的商业区就应当展现出商业的特色,城市内的教育区域就应当具有文化的特殊氛围,小区的居民楼里就应当展现出适当的休闲性。在进行市政园林设计的时候首先就应当考虑这一因素,尤其是在进行绿地规划的时候,市政园林的设计人员需要围绕城市居民的需求进行设计与规划,在城市内的道路两旁种植绿色植物以净化城市内交通车辆排除的尾气,并在进行绿化设计的时候种植防尘植物、隔离汽车绿化带等等,使得城市内的居民能够享受到清洁、干净的生活环境,使得城市居民对于生活环境的需求能够得到最大限度的满足。

在城市规划的过程中,市政园林设计的目的不仅仅是实现净化城市空气的目的,另一个目的就是实现美化城市的目标。因此在进行园林设计的时候,可以选择多种多样的植物进行搭配与设计,使得市政园林在进行设计的时候能够实现美化城市的作用。由于植物自身就具有了生命美、色彩美、姿态美等等特征,在进行市政园林设计的时候,将绿色植物中存在的美的因素协调搭配在一起,使得城市内的整个的生态体系实现完整以及健康的状态,使得城市内的绿地建设实现了四季的静态构造,也同样使得市政园林的设计具有多元性以及立体感,实现市政园林的设计的理想追求。

四、总结

市政园林在进行设计工作的时候,应当与城市建设相互促进,在进行城市规划的时候还要兼顾城市内的生态环境的建设,园林设计的功能主要是实现城市建设的精装修,是对城市绿化的美化、创造,促进城市居民生活的自然化、理想化,使得城市的建设能够按照人类的规划实现可持续发展,为了实现这一目标,本文对市政园林设计以及城市规划的关系进行了探索,提出了二者结合的措施。

参考文献:

[1]屠陈松.浅谈市政 园林设计与城市规划 [J].城市建设理论研究,2 0 1 3( 1 9 )

绿化行政工作计划范文第3篇

第一条为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改善生态环境,美化生活环境,增进人民身心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城市规划区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四条国家鼓励和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绿化的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

第五条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

第六条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国务院设立全国绿化委员会,统一组织领导全国城乡绿化工作,其办公室设在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等,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划分,负责全国城市绿化工作。

地方绿化管理体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规定。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的城市绿化工作。

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等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八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九条城市绿化规划应当从实际出发,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合理安排同城市人口和城市面积相适应的城市绿化用地面积。

城市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和绿化覆盖率等规划指标,由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不同城市的性质、规模和自然条件等实际情况规定。

第十条城市绿化规划应当根据当地的特点,利用原有的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条件,以方便群众为原则,合理设置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风景林地等。

第十一条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承担。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须有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

城市的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带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必须按照规定报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设计方案确需改变时,须经原批准机关审批。

第十二条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体现民族风格和地方特色。城市公共绿地和居住区绿地的建设,应当以植物造景为主,选用适合当地自然条件的树木花草,并适当配置泉、石、雕塑等景物。

第十三条城市绿化规划应当因地制宜地规划不同类型的防护绿地。各有关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本单位管界内防护绿地的绿化建设。

第十四条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规划和建设,由该单位自行负责,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监督检查,并给予技术指导。

第十五条城市苗圃、草圃、花圃等生产绿地的建设,应当适应城市绿化建设的需要。

第十六条城市绿化工程的施工,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绿化工程竣工后,应当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该工程的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七条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和开发住宅区项目,需要绿化的,其基本建设投资中应当包括配套的绿化建设投资,并统一安排绿化工程施工,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绿化任务。

第三章保护和管理

第十八条城市的公共绿地、风景林地、防护绿地、行道树及干道绿化带的绿化,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各单位管界内的防护绿地的绿化,由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单位自建的公园和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由该单位管理;居住区绿地的绿化,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单位管理;城市苗圃、草圃和花圃等,由其经营单位管理。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用地性质或者破坏绿化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占用的城市绿化用地,应当限期归还。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

砍伐城市树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二十二条在城市的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必须向公共绿地管理单位提出申请,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同意后,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营业执照,在公共绿地管理单位指定的地点从事经营活动,并遵守公共绿地和工商行政管理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城市的绿地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保持树木花草繁茂及绿化设施完好。

第二十四条为保证管线的安全使用需要修剪树木时,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按照兼顾管线安全使用和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进行修剪。承担修剪费用的办法,由城市人民政府规定。

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倾斜危及管线安全时,管线管理单位可以先行修剪、扶正或者砍伐树木,但是,应当及时报告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绿地管理单位。

第二十五条百年以上树龄的树木,稀有、珍贵树木,具有历史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均属古树名木。

对城市古树名木实行统一管理,分别养护。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古树名木的档案和标志,划定保护范围,加强养护管理。在单位管界内或者私人庭院内的古树名木,由该单位或者居民负责养护,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技术指导。

严禁砍伐或者迁移古树名木。因特殊需要迁移古树名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章罚则

第二十六条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或者城市的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带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

(二)擅自修剪或者砍伐城市树木的;

(三)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

(四)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

第二十八条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未经同意擅自在城市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限期迁出或者拆除,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对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设点申请批准文件,并可以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三十条对违反本条例的直接责任人员或者单位负责人,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绿化行政工作计划范文第4篇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绿化的建设和管理,改善城市景观环境,创建生态型园林城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含建制镇,下同)规划区的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在城市规划区内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管理的绿化工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绿地,包括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和其他绿地。

第四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开展全民义务植树和其他绿化活动,提高城市绿化水平。

第五条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资、捐资或以其他方式参与城市绿化建设和绿地养护。

第六条城市绿化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七条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及其他绿化义务。

第八条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城市绿化工作,并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区、县(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辖区内的城市绿化工作。

城市规划、土地、建设、房产、公安、交通、水务、工商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做好城市绿化工作。

第九条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城市绿地和城市绿化设施的义务,有制止、举报损害城市绿地和城市绿化设施行为的权利。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十条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由市、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组织编制,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按照国家规定的审批程序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明确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规定城市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按照规定标准确定绿化用地面积。

第十二条城市绿地系统分期实施规划,由市、县(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结合城市近期建设规划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三条城市绿地系统年度实施计划,由市、区、县(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绿地系统分期实施规划编制,并纳入城市年度建设计划。

第十四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度的城市建设维护费中,安排相应的资金用于城市绿化建设、维护和管理。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总投资中,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安排城市绿化建设资金。

第十五条城市各类绿地实行绿线管制。

城市绿线分为实施线和控制线。实施线是现状绿地的界线;控制线是已经规划但尚未建成的绿地界线。

第十六条城市绿线由市、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划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七条经批准的城市绿线,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第十八条建设工程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安排绿化用地面积占建设工程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一)新开发建设的居住区不低于30%,旧城改造建设的居住区不低于25%;

(二)医院、疗养院、学校、机关团体不低于35%;

(三)工业企业、仓储、交通枢纽、商业中心不低于20%,其中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等污染物的工业企业不低于30%,并按照规定标准设立防护林带;

(四)新建城市主干道不低于20%,次干道不低于15%;

(五)公园不低于70%;

(六)风景名胜区不低于80%。

内河改建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安排内河两侧配套绿化用地,每侧不低于总用地面积的50%。

第十九条苗圃、花圃等生产绿地的建设,应当适应城市绿化建设的需要,生产绿地面积与城市建成区面积的比率应当不低于2%。

第二十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建设工程项目时,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的绿化用地标准规划绿化用地。

建设工程项目的绿化用地面积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同类地区异地建设所缺面积的绿地,并承担建设费用。

第二十一条城市公共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应当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施工。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城市公共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后,应当在10日内作出决定。

第二十二条新建工程项目,其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拆除绿化用地范围内的临时设施,平整场地,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绿化用地进行验收。绿化工程的完成时间,不准晚于新建工程竣工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

第二十三条绿化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执行。绿化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通知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与验收。绿化工程经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建设与管护交接手续。

第二十四条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承担绿化工程设计、施工和监理的单位,应当按照资质等级承接相应的绿化工程,不准违反资质标准超越等级承揽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监理。

第二十五条在城市规划区内应当绿化而没有绿化的空地,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明确绿化责任,限期绿化。

第二十六条11周岁至60周岁的男性公民、11周岁至55周岁的女性公民,除丧失劳动能力者外,每人每年义务植树三至五棵,或者完成相应劳动量的育苗、管护和其他绿化任务。

对11周岁至17周岁的青少年,应当结合实际情况,就近安排绿化劳动。

18周岁以上有义务植树法定义务的公民,因特殊情况按照本条一款规定承担义务植树有困难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个人提出申请,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按照规定缴纳绿化费用,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安排绿化。

第二十七条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苗木生产基地规划和建设的指导,组织搞好城市绿化的科学研究,培育优良品种,保证城市绿化需要。

第三章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八条绿地养护责任:

(一)公共、防护绿地和风景名胜区绿地,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养护;

(二)单位和单位自有生活区绿地,由单位养护;

(三)居住区绿地,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由物业管理单位组织养护;在其他区域内的,由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组织养护。

第二十九条绿地养护责任单位应当按照城市绿化养护技术规范对绿地植物进行养护管理,保证树木花草正常生长。

第三十条城市绿线范围内的绿化用地不得改作他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标准以及批准的规划进行开发建设。

有关部门不得违反规定,批准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建设。

第三十一条因城市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挖掘绿地的,应当经市、县(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占用、挖掘单位应当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缴纳绿地占挖费和恢复费,并按照要求恢复绿地;恢复的,退还恢复费;未恢复的,不退还恢复费,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代为绿化;代为绿化完成的时间,不准晚于批准占挖时限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

临时占用绿地期限不得超过一年。超过一年需要继续占用的,应当重新办理手续。

第三十二条在绿地内,禁止有下列行为:

(一)践踏草坪,损坏设施;

(二)放牧牲畜,遛放宠物;

(三)打柴割草,种植农作物;

(四)挖坑取土,倾倒垃圾;

(五)晾晒物品,堆放冰雪;

(六)其他有害绿地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树木所有权,按照下列规定确认:

(一)单位在自有场区栽植的树木,归单位所有;

(二)居民在自有庭院栽植的树木,归居民所有;

(三)本条(一)、(二)项规定以外的树木,归国家所有。

第三十四条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区、县(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古树名木进行统一登记、建档和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损坏或者砍伐古树名木。

第三十五条砍伐、移植和非正常修剪树木,应当经市、县(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砍伐树木的,除向树木所有人缴纳赔偿费外,每伐一株,应当补栽五株以上,并按照补栽株数每株五百元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缴纳成活保证金。移植和非正常修剪的,按照树木赔偿费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缴纳成活保证金。补栽、移植和修剪成活的,退还保证金;未成活的,以保证金抵作栽植费用。

树木赔偿费的具体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十六条各类管线应当与街路、绿地内的树木保持安全间距。管线管理单位铺设、维修地下管线进行挖掘影响树木生长时,应当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在城市绿化专业单位指导下挖掘。

第三十七条封闭施工场地内的树木,由建设单位负责保护。建设工程在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与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签订树木保护协议并按照树木赔偿费2倍缴纳树木保护押金。工程竣工后,树木未损伤的,退回押金;损伤的,用树木保护押金补偿。

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的树木采取保护措施,不得损坏树木。

第三十八条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树木,树木养护责任单位申请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鉴定后,可以按照要求及时砍伐更新:

(一)发生严重病虫害无法挽救的;

(二)严重倾斜,阻碍交通或者危及人身、建筑物安全的;

(三)已经死亡的。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树木养护责任单位申请后7日内作出鉴定;情况复杂的,可以在15日内作出鉴定。

第三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有下列损坏树木的行为:

(一)剥皮、挖根;

(二)就树搭棚、架设线缆;

(三)攀登树木或者折枝;

(四)刻画、钉钉、拴系牲畜、拴绳挂物;

(五)在距离树木1米以内堆放物料,2米以内挖沙取土、挖坑、挖窖;

(六)向树木根部倾倒危害树木生长的物质;

(七)其他有碍树木生长的行为。

第四十条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做好植物检疫、病虫害预测工作,并指导养护责任单位做好植物的病虫害防治工作。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不改正或者未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新建工程项目竣工后的绿化用地未达到规划确定标准的,对建设单位处以缺少绿化用地面积绿化建设费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二)建设工程竣工后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绿化的,对建设单位处以绿化建设费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三)委托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绿化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的,对建设单位处以设计费、施工费或者监理费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四)未取得相应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担绿化工程设计、施工或者监理业务的,对设计、施工或者监理单位处以设计、施工、监理费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五)在开工前未缴纳树木保护押金的,对建设单位处以树木保护押金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前款第(一)项规定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追缴土地出让金等相关费用。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砍伐古树名木的,每株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损坏古树名木的,每株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擅自移植、砍伐树木的,处以树木赔偿费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四)擅自非正常修剪树木或者挖掘影响树木生长的,每株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五)施工现场的树木未采取保护措施造成树木损坏的,对施工单位处以树木赔偿费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剥皮、挖根或者向树木根部倾倒危害树木生长的物质造成树木损坏的,处以树木赔偿费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二)攀登树木或者在树木上拴系牲畜、拴绳挂物的,处以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三)折枝、在树木上刻划、钉钉或者在距离树木1米以内堆放物料的,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四)在距离树木2米以内挖沙取土、挖坑、挖窖或者就树搭棚、在树上架设线缆的,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前款规定造成树木损坏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四十四条擅自占用、挖掘绿地的,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并处以占用、挖掘面积每平方米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绿地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践踏草坪、晾晒物品或者放牧牲畜,遛放宠物的,处以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二)打柴割草、种植农作物的,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倾倒垃圾、堆放冰雪的,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损坏绿地设施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前款规定造成绿地或者设施损坏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其他规定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七条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执法机关实施;没有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县(市),由县(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单位实施。

第四十八条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执法机关做出相应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家、省有关听证程序的规定,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执罚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组织听证。

第四十九条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法定管理和监督职责,不得越权执法或者推诿、放弃法定职责,不得,损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条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人员履行职务时,应当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对行政执法人员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或者不依法说明理由和依据的行政执法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拒绝。

第五十一条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执法机关未依法履行法定管理和监督职责或者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进行通报批评,并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二条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或者利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侮辱、殴打城市绿化工作人员和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执法人员,阻挠其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十五条罚款使用的票据和罚款的处理,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附则

绿化行政工作计划范文第5篇

一、工作目标及基本原则

工作目标:拆墙透绿、增绿工作要以《国家园林城市标准》制定的“城市主干道沿街单位90%以上实施拆墙透绿”为目标,力争3至5年内对城区所有主干道沿街单位实施拆墙透绿。通过坚决有效地开展拆墙透绿、增加城市绿地活动,增加城市园林景观,美化市容市貌,改善人居环境,提高市民素质,塑造城市形象,全面加快梅州市城市园林绿化建设步伐。基本原则:拆墙透绿、增绿工作要按照整体推进,确保实施效果,政府组织帮助,单位具体实施的原则,工业沿线各单位应自觉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尽快开展围墙改造,并及时拆除临时违章建筑,做好配套绿化工作,对拒按规划实施拆除的临时违章建筑,政府将依法强制执行。

二、工作内容及任务

拆墙透绿、增绿工作内容包括:实施路段沿线进行拆墙透绿、拆违建绿、拆临扩绿、见缝插绿、退地还绿,积极推广建筑物墙体、屋顶等立体绿化。具体任务为:

(一)凡临街的实体围墙、到期临时建(构)筑物及违章建筑,原则上应全部拆除,按规划审批的建筑红线位置设置透视墙,墙内建设绿地,墙外尽可能增补绿化。建设中凡涉及占用城市道路的,需持规划部门审批文件,再到市政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二)临街实体围墙改造应与庭院绿化统一设计、同步实施,沿线各单位、居住区和个人按照审批的绿化方案完成各自的庭院绿化美化工作,确保透绿部分做到整齐美观、树木花草生长良好,绿化景观效果显著。

(三)新建、改建项目的施工围墙应按相关设计标准实施,加强绿化效果控制,在保证人行道正常使用功能的基础上在文化墙外建设临时绿化。在项目建成后原则上不设置围墙,如确有必要设置,必须是通透式围墙,且在工程竣工之日内按规划审批要求拆除所用临时设施并完成透视墙建设。

(四)严格控制城市主干次道临街临时建筑的审批,禁止利用临街房屋,破墙、破窗开店的行为。

(五)城区主干道两旁沿线闲置3个月以上、且6个月内不能开工建设,面积在XX平方米内且实施条件较好的待建闲置空地,业主应按规定自行或委托实施绿化,并负责养护管理。业主不按规定实施绿化,造成闲置土地卫生脏、乱、差影响市容市貌的,以市国土部门组织实施、园林主管部门代为绿化的方式进行处理。

(六)按照“在绿化上多做文章”的思路,对道路沿线实施插绿补绿,墙内外同时建设绿地,增加绿量,形成道路绿化、街头绿化与庭院绿化有机结合的景观效果。同时积极尝试立体绿化,对实施路段沿线的单位选点进行墙体、屋顶绿化。

三、组织机构及责任分工成立梅州市拆墙透绿、增绿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市长担任领导小组组长,梅江区政府、梅县政府和市建设局、市城乡规划局、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分管领导担任。各部门职责如下:

(一)市拆墙透绿、增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组织全市拆墙透绿、增绿工作,市拆墙透绿、增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编制下达全市拆墙透绿、增绿工程年度实施计划,核准拆墙透绿、增绿工程项目的实施方案,组织拆墙透绿、增绿工程项目的检查、验收及奖励。

(二)拆墙透绿、增绿工作以梅江区政府、梅县政府、梅州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为实施主体,负责辖区内拆墙透绿工作组织与实施。主要职责是:对照创建国家园林城市标准要求,对辖区内城市主干道沿线进行全面摸底调查,找出差距,查遗补漏,编制各自3—5年工作实施方案并确定年度实施计划,同时负责组织实施项目沿线实体围墙的改造及拆除后的建绿工作。

(三)市城乡规划局和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对涉及项目沿线范围内违章建筑、临时建筑的摸底工作,对违章建筑和超越期限的临时建筑下达拆除通告,对逾期不拆除的建筑,由市城监支队。

(四)梅江区政府负责临街房屋破墙、破窗开店行为的整治工作,市城监支队配合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