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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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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医疗保险范文第1篇

关键词:补充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人口老龄化;法国补充医疗保险

一、国发展补充医疗保险的可行性

1、基本医疗保险保障水平有限

目前我国的基本医疗保险经过多年的改革,保障范围不断扩大,但其中的医疗资源浪费现象及资金难于控制问题仍未解决,鉴于此,基本医疗保险往往利用免赔额或比例给付等办法来控制人们的浪费现象。这些办法在一定程度上使得人们的医疗负担加重,基本医疗保险明显保障不足。

2、人口众多,市场需求潜力大

根据我国第五次人口普查显示,我国人口将近13亿。据测算,2030年将达到最高峰,16亿左右。如此众多的人口,为医疗保险市场提供了巨大的需求潜力。

3、经济发展将刺激医疗消费需求

国际经验数据表明,人均国民收入与人均医疗保健支出是正相关关系,即人均国民收入水平越高,人均医疗保健支出越大。反之,人均国民收入水平越低,人均医疗保健支出越少。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发展速度很快,在20多年的时间中,我国平均经济增长率超过9%,是世界上经济发展速度最快的国家之一,并且我国经济仍将保持一个长期的、持续增长阶段。中国医疗保险市场才刚刚起步,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我国补充医疗保险市场势必将不断扩大。

4、人口老龄化对医疗费用增长的推动

美国一项调查表明,无论是男性还是女性,年龄越大,平均住院的天数越长。调查结果如下表:

这说明老年人口的增加必然对医疗费用增长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我国是世界人口最多的国家,随着人口老化速度加快,下世纪中叶,我国老年人口数量与比重也将居世界首位,这将大大增加老年人的医疗费用。现有的基本医疗保险将面临更大的压力,所以补充医疗保险的推动十分必要。

二、补充医疗保险应承担的保障内容

《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中规定基本医疗保险分为“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两部分,这两部分“要划定各自的支付范围,分别核算”,其中统筹基金部分要确定明确的“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起付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左右,最高支付限额原则上控制在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倍左右。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从个人账户中支付或由个人自付。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主要从统筹基金中支付,个人也要负担一定比例”。虽然目前基本医疗保险各个地方的规定有所不同,但是基本上都跟这个决定的标准不差上下。从这个决定规定来看,目前基本医疗保险主要保障的是起付标准以上限额以下的部分中的一定比例(70%左右),那么起付标准以下,限额以上以及中间的自付比例部分就成为基本医疗保障的盲点,而在医疗开支不断增大的今天,这些费用也给人们构成了很大的压力。所以我国应当建立补充医疗保险,重点来补充基本医疗保险没有保障的部分。

1、“重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保的是基本医疗,但是超过最高支付限额的病例,尽管其发生的概率较低,但费用很大,致使单位和个人均难以承受。特别现今环境气候问题不断突出,人类得重大疾病的概率不断增大。对于这些“重大疾病”的医疗问题,既不能一推了之,更不应该把这个包袱再推给用人单位,最佳的解决办法应是面向统筹地区建立“重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主要用于解决基本医疗保险封顶线以上的医疗费用,减轻重病职工负担,保障其基本生活。

2、“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只负责起付标准以上和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以统筹基金支付为主,但个人同样要负担相应比重。尽管相对统筹支付而言个人负担比例较小(30%左右,有些地方达到50%),但由于医疗费用相对较大,对于因病不能参加工作、工资收入明显下降的职工本人和家庭来说,还是困难重重。为了减轻重病职工负担,保障其基本生活,企业(行业)在有条件的情况下,有必要建立职工大病专项金,实行统筹使用,对困难者予以资助。“重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和“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可以有针对性的弥补了基本医疗保险的不足,给予了劳动者更加完善的保障,保障其生活和工作的再继续,对经济的发展也起到了保驾护航的作用。

三、我国发展补充医疗保险的制约性

医疗保险业的发展取决于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健康要求的提高和自我保障意识的强化以及医疗服务的规范化。鉴于医疗保险本身的复杂性、特殊性,也需要具备较为完备的国家立法等必要的发展条件。因此,我国补充医疗保险在起步之时必然面临着许多制约因素。

1、法规不健全。目前我国还没有形成适应现代保险制度,特别是各类医疗保险制度发展的较为完备的相关国家之法、制度和政策。补充医疗保险的审批、经办与运行缺乏及时有效、规范有序的制度性基础。因此,法规、政策的不完善必然影响到补充医疗保险的发展。

2、思想观念的滞后性。长期以来,我国城镇职工医疗费用由国家统包统揽,居民的自我保障意识不强。因此,国家包揽的福利医疗制度的削减有一个渐进的过程,对国家包揽医药费的依赖性必然会制约补充医疗保险的发展。

3、金融体系不完善。由于我国金融市场起步晚,发展慢,在金融法规建设方面仍显薄弱,这不仅增加了补充医疗保险这一特殊金融产品的经营难度和风险,政府也会出于对发展之初的补充医疗保险加强防范,从而放慢补充医疗保险的发展速度。

综上,我国在发展补充医疗保险方面还有着漫长的道路,在这个道路中我们有必要借鉴其他国家的一些经验。

四、借鉴法国补充医疗保险

1、法国医疗保险的保障程度和范围

法国的公共医疗保险提供的保障相当全面,对住院费用、治疗费用、门诊费用、处方药品费用等都给予比较充分的保障,对医疗用品、牙科和眼科也提供一定程度的保障(参见表2)。补充医疗保险则主要对公共医疗保险保障不充分的地方提供补充保障。

在法国的医疗保障体系中,补充医疗保险起着补充保障的作用,它为公共医疗保险中需要病人分担的成本以及公共医疗给付中保障不足的医疗用品和服务提供给付。

2、法国补充医疗保险的分布状况

表3列出了1998年不同收入状况、不同职业和不同劳动关系的人获得补充医疗保障的差异。从表中可以看出没有补充医疗保险的人口比重,还可以看出享有补充医疗保险的人得到的保障质量,即持有最低保障的人口的比重以及有完善医疗保障的人口比重。

注:最低保障是指补充医疗保险可以承担公共医疗保险的免赔额,但是对眼科和牙科医疗不提供保障;完善保障是指对眼科和牙科治疗给予保障。

资料来源:Bocognano等(2000),La converture complementaire en France

表3的数据表明,收入、社会经济地位与补充医疗保险水平有很强的正相关关系。低收入者占没有补充医疗保险者的较大比例,而几乎一半的优良医疗保障由高收入者占有。职业状况和雇员状况也说明了同样的结论:社会地位越高的人越可能得到保障,而且越可能得到更好的保障。

3、法国补充医疗保险存在的主要问题

如前所述,法国的补充医疗保险降低了人们对医疗费用的个人负担,对医生诊治和药费都提供全面的保障,有的补充医疗保险对高额的医疗用品――如眼镜、假肢、假眼和牙科费用也给予非常多的保障。但正是这种过于充分的保障,导致了人们对医疗服务的过度消费,很多实证研究已经证明的这一问题。研究发现,让社会经济地位、地理区域、健康状况等变量保持不变,有补充医疗保险者比没有补充保险者看医生的比例高出86%,这意味着投保补充医疗保险者有很强的逆选择倾向。

法国是欧洲国家中人均消费药费最高的国家。拥有补充医疗保险和药费支出之间有极强的正相关关系。让年龄和性别保持不变,有补充医疗保险者一个月内吃药的比例比没有补充医疗保险者高出10%;有补充医疗保险者的药费支出平均数比没有补充医疗保险人也高出10%。

其他方面的医疗支出,有补充医疗保险者比没有补充医疗保险者也高出很多。急救费用支出有CMU(即《普惠制医疗保险法案》)补充医疗保险者高出40%、有个人补充医疗保险者高出26%;眼科费用(包括眼镜)支出高出84%;牙科费用支出有CMU补充医疗保险者高出50%、有个人补充医疗保险者高出38%。在就诊次数上也是如此。六个月内没有看过牙科的人中,没有补充医疗保险的比拥有补充医疗保险的高三倍。

从以上的研究可以看出,法国政府利用CMU扩大的补充医疗保险,虽然扩大了补充医疗保险的覆盖面,体现的更大的社会公平,但这是以牺牲效率为代价的。

五、法国的补充医疗保险对我国的启示和借鉴

法国补充医疗保险的一些成功经验和教训对完善中国的医疗保障制度颇有启发。

第一,医疗保障体系不是单一的模式,而是在一个主要的医疗模式基础上,建立多层次、多样性的医疗保障体系。我国的医疗保障制度改革,也必须借鉴成功的发展经验,从我国社会经济的具体情况出发,积极探索和发展多元化的补充医疗保障,建立和完善包括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和社会医疗救助等多层次的保障体系。

第二,补充医疗保险是在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之上存在和发展的,它不可能取代基本医疗保险的主导作用,但它又是医疗保障体系中的主要组成部分。补充医疗保险作为基本医疗保险的辅项目,是依据基本需要之外的特殊需要而建立的,旨在增强人们抵抗疾病风险损失的能力,保障人们的身体健康,这就决定了补充医疗保险无论在性质、地位还是保障水平、保障内容和实施方式上看,都与基本医疗保险有一定区别,构成了补充医疗保险的相对独立性。

第三,投入产出效率(或者称为医疗服务利用效率)不高是医疗保险制度实施中必须关注的问题。要把市场竞争机制引入到社会医疗保险制度,把规划的优势与市场竞争结合起来。在一个完整的医疗体系中,存在着多边的关系:患者与医疗机构的关系、医疗机构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关系以及医疗经办机构与其服务对象的关系。引入竞争机制就要赋予人们自由地选择医疗机构的权利,保险经办机构选择医疗机构的权利,以促使医疗结构改善服务。同时,要鼓励保险经办机构之间、医疗机构之间的竞争。

第四,促进商业医疗保险的大力发展,使商业医疗保险真正成为基本医疗保险的有效补充。商业保险公司应该立足长远,充分兼顾经济利益和社会效益,结合我国国情不断创新,推出更多的团体和个人业务,满足各类人员各个方面的需求。同时,商业保险机构也应该加强与医院以及其他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相互交流合作,使商业保险真正纳入社会医疗保险体系中去,获取更多的共享权利。

我国在发展补充医疗保险制度的过程,除了借鉴法国补充医疗保险的模式及发展道路之外,更多的是结合本国的国情,在适当的时机推出适合我国的补充医疗保险模式,来应对人口老龄化对医疗资源的要求,应对人们日益提高的医疗水平的要求。

参考文献:

[1]郑功成.社会保障学[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0

[2]郑秉文.法国社保制度模式分析:与英德模式的比较[R].展望与回顾纪念中法建交40周年国际学术研讨会会议论文,2003

[3]郝天军,许凤娟,马丽,滕惠杰.补充医疗保险的可行性探讨.中国卫生经济,2002(11)

[4]陈文,应晓华,胡善联,罗力,孙国桢,汤文巍.补充医疗保险的需求研究.中国卫生经济, 2002(12)

[5]李琼,吴兴刚.发展补充医疗保险 完善保障制度[J].保险研究,2001(05)

补充医疗保险范文第2篇

关键词:

一、相关概念

(一)商业医疗保险:是指由商业保险公司经营的,营利性的医疗保障方式。消费者按一定数额交纳保险费,遇重大疾病时,可以从保险公司获得一定数额的医疗费用赔偿。商业医疗保险是医疗保障体系的组成部分,单位和个人可自愿参加。国家鼓励用人单位及个人参加商业医疗保险。

(二)社会医疗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形式强制实施的,由用人单位和个人按一定比例缴纳医疗保险费,建立社会医疗保险基金,参保人员患病时,可获得相应医疗费用补偿的一种医疗保险制度。劳动者患病时,社会医疗保险机构对其所支付的医疗费用给予相应的补贴或报销,使劳动者恢复劳动能力和健康,尽快投入到社会再生产。社会医疗保险是社会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一般由各级政府承办,政府借助经济手段、行政手段和法律手段强制实行并进行组织管理。

二、商业医疗保险与社会医疗保险的区别

(一)两者属性不同。商业医疗保险是商业性质的保险公司运用经济赔偿手段经营的险种之一,属于社会经济活动范畴,由保险人和投保人之间按自愿原则签订合同来实现,商业保险公司可从中营利。而社会医疗保险是国家根据宪法规定,为保护以及增进劳动者身体健康而设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由国家或者地方通过立法强制执行,不取决于个人意志,同时具有社会性和非营利性质。

(二)保险对象和作用不同。商业医疗保险的保险对象是自然人,其作用在于当投保人因意外伤害或疾病而支出医疗费用时,可获得一定的经济赔偿以减轻损失。社会医疗保险主要以社会劳动者为保险对象,劳动者因患病就医而支出的医疗费用,由社会医疗保险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给予基本的保障,目的是维护社会公平和有利于社会安定,其实质是国民收入再分配的一个方面。

(三)两者权利与义务的对等关系不同。商业医疗保险建立在合同关系上,每一个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公民或法人,按保险合同规定缴纳保险费后,即获得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且保险金额的多少与所缴保险费数额成正比。而社会医疗保险是建立在劳动关系上的,只要劳动者履行了其为社会劳动的义务,就能够享受社会医疗保险待遇但他们所领取的社会保险金与所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并不成正比例关系。

三、商业医疗保险可以做为社会医疗保险的有力补充

新出台的《医疗改革方案》明确提出了"加快建立和完善以基本医疗保障为主体,商业健康保险作为国家医疗保障体系的组成部分,覆盖城乡居民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和"积极发展商业健康保险。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开发适应不同需要的健康保险产品,简化理赔手续,方便群众,满足多样化的健康需求。鼓励企业和个人通过参加商业保险及多种形式的补充保险解决基本医疗保障之外的需求。继续探索商业保险机构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经办管理的方式"等指导性的意见。明确了商业医疗保险是社会保险的重要补充,是社会医疗保险未保障部分的补充保险,即对社会医疗保险制度中需要个人自费部分和超过封顶线以上部分的医疗费用给予补充性的保障。按照国务院对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水平的规定,社会医疗保险统筹部分的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一般在15万元左右,且根据参保人员医疗费用金额的不同,还需自付20%-30%不等的费用,这并没有解决少部分需住院治疗的大病患者及慢性非感染性重病(如心脑血管病、糖尿病)患者的问题。此外,社会医疗保险对医疗保险项目范围之外的的检查、治疗、用药都有限制,如某些先进的治疗技术及药品、某些特需治疗疾病所发生的费用均需要参保人员自付。这就需要商业医疗保险来满足这部分城镇职工对医疗保障高层次的、特殊的需要。

社会医疗保险和商业健康保险各有各的优势和劣势,其自身特性决定了它们应在医疗保险市场中化解不同的风险,服务于不同的需求对象,向他们提供对不同医疗保障水平的需求,进而改善全社会的医疗风险分配状态,最终达到医疗资源配置的最优。

由于医疗保险本身具有极强的公益性,政府的积极作为应给予充分肯定。然而,我们必须看到,政府对医疗保险的财政投入是一种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方式。全民医保绝不是全民免费医疗。政府实行的这种"公共理财"方式一是可以化解当前政府面临的财政压力;二是想真正解决百姓的民生问题。虽然这种想法和初衷是绝对正确的,但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生产力发展水平,以及13亿人口,决定了推行“完全依赖政府主导的、全覆盖的”医疗保障将是一个不断发展和完善的长期过程。

在这一过程中,商业医疗保险应根据目前的医疗保险状况,搞好我国医疗市场的调研,掌握不同区域、不同层次及不同人群对医疗保险产品的需求情况,在探索补充社会医疗保险空白的同时,选择容易控制经营风险的模式,加强对商业医疗保险险种的设计、开发以及业务管理工作,将现有的综合医疗保险业务逐步细化,不断丰富医疗保险的险种,以满足不同层次人群对医疗保险的需求。

毫无疑问,当前我国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的实行,需要商业医疗保险来补充。商业医疗保险潜在市场很大,应适时加强健康保险产品的开发和推广,这将对我国整个医疗保险事业的发展与完善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参考文献:

1、魏华林、林宝清。保险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

2、李政伦,李军。医疗保险。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0年

3、卢祖洵。社会医疗保险学。人民卫生出版社,2003年。

补充医疗保险范文第3篇

一、从个案地区的情况看补充医疗保险的现实需求

为了展望补充医疗保险的发展,有必要先了解补充医疗保险的现实需求。这里我们以四川的情况为例进行一些初步的分析。该个案地区的情况原出自四川省劳动保障部门于1998年10月至12月对省内部分地区用人单位和职工进行的医疗保险情况抽样调查。此次调查的单位样本共189家(机关、事业单位108家,企业81家),共有职工92630入,男女职工比例为8:5(机关和事业单位为3:l,企业为5:2),离退休人员占职工总数的25%(机关和事业单位为24%,企业为26%)。81家企业单位中经济效益较好的占4.8%,一般的占31.l%,较差的占55.4%。所调查的单位1997年职工人均年度工资为6056.50元(机关和事业单位7337.80元,企业5633.21元)。通过对调查结果的分析,关于补充医疗保险,我们得出如下几点印象和结论(不排除这些印象因调查地点和时间段的有限性而不能完全反映全国的普遍情况)。

(一)大多数单位(机关和事业单位占93.l%,企业占85.2%)指出他们能够接受的“基本医疗”部分的筹资比例在8%以下,能够接受的封顶线为当地社会年平均工资的3至5倍。超过半数的单位(机关事业单位为67%,企业为54.3%)不愿为单位职工投保补充医疗保险,不愿意投保的主要原因是单位负担不起;愿意投保的单位能接受的缴费比例约为职工工资的2%左右。这反映出许多企业特别是国有大中型企业负担较重的实际情况。因此,补充医疗保险方案只能采取非强制性的自愿参保方式,保险费亦不能定得过高。

(二)愿意自办或为职工投保补充医疗保险的单位大多希望参加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办的补充医疗保险,并愿意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的3%来自办或参加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办的补充医疗保险。这说明由社会医疗保险管理机构开办自愿参保的补充医疗保险作为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充,除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外,也符合广大职工和单位的愿望。

(三)大多数职工(占68.7%)认为所在单位不会为其购买商业医疗保险。超过60.9%的职工个人不愿意投保商业医疗保险,不愿意投保的主要原因是经济上负担不起和对商业保险公司缺乏信任感,愿意投保的个人大多(占56.1%)仅愿意每年拿出不多于100元来购买商业医疗保险。这在一定程度上表明,商业保险公司虽然具有灵活、高效和服务周到等优点,但由于目前我国整个商业医疗保险的发展还处于起步价段,广大职工和单位对保险公司的信任度不高,对其支付能力还不放心。这是商业保险公司在设计补充医疗保险产品时应当加以考虑的因素。

二、补充医疗保险发展趋势试析

(一)补充医疗保险将成为影响劳动力流动的因素之一。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体制框架的结构之一就是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任何形式的市场经济都无法回避一种情况,即市场机制的优胜劣汰功能作用的结果会增大社会成员生存和生活的风险。而社会保障体系作为社会发展过程的减震器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在中国的现阶段,在社会保障各个项目中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对于劳动力的流动影响最大。这种影响表现在两个层面。一是,用人单位有没有这两种社会保险。如果有的单位被社会保险所覆盖,而有些单位尚未进入社会保险的保障范围,则条件较好的劳动力将首先考虑向有社会保险的单位流动。当然,来自农村的劳动力和在劳动力市场上处于劣势的人往往不得不选择那些没有社会保险的工作岗位。二是,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水平高不高。在同样都有基本社会保险的单位中(主要是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劳动者的流向将取决于用人单位的补充社会保险的保障程度。因此,补充医疗保险将和补充养老保险共同构成直接影响劳动力流向的首选因素之一。凡是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的单位在吸引和留住人才方面,特别是中年人才方面,具有明显的优势;相反,无力或不愿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在此方面将相形见绌。

(二)补充医疗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之间将形成明显的相关性。

1.时间上的相关性。

从实行补充医疗保险地区的情况看,补充医疗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的改革实践在时间上的关系有两种情况。一是,在整个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大背景之下,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先行起步。在此之后的两至3年,补充医疗保险亦将开始建立,如四川和山东威海。二是,随着整个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启动,补充医疗保险制度与新型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同时起步,如厦门市。可以预计,在全国范围内,补充医疗保险与新型基本医疗保险启动的时间差并不长。补充医疗保险将是紧随基本医疗保险之后的涉及地区广、覆盖单位多的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一大景观。因此,对补充医疗保险及早进行理论研究和政策立法研究是十分必要的。

2.补充医疗保险的进程将影响基本医疗保险改革的速度。

我们认为,补充医疗保险仍然属于社会保险的范畴,补充医疗保险具有代替原医疗保险部分功能的作用。它可以弥补因降低原有职工医疗保险待遇水平而产生的保障缺口。因此,是否建立补充医疗保险、何时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将直接影响新型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立的速度。可以说,补充医疗保险建立早的地区,其基本医疗保险的改革也会较为顺利。如果没有补充医疗保险制度,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或者很难建立或者操作起来难度较大。为了比较顺利地推进整个医疗保险制度的改革,在原享受医疗保险制度的单位和个人中,补充医疗保险的设计应当与基本医疗保险的启动基本同步。从长远看,补充医疗保险有可能将演变为另一种形式的基本医疗保险,也就是说,补充医疗保险在公营部门将成为整个医疗保险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

补充医疗保险范文第4篇

北京市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完整版第一条 为提高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障水平,根据《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20xx年2月2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68号令),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补充医疗保险是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充形式。参加了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可以为本单位职工和退休人员(外商投资企业限于中方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重点用于解决退休人员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以及职工住院治疗需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

第三条 补充医疗保险费的提取额在本企业上一年职工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成本中列支。

第四条 补充医疗保险费支付职工和退休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下列费用:

(一)个人帐户不足支付时的医疗费用;

(二)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之余应由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

(三)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支付之余应由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

第五条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支付范围,可以比照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管理规定,以及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确定。具体支付比例由企业确定。

第六条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当年结余部分,结转下一年度使用。

第七条 补充医疗保险由企业管理。企业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具体管理办法以及每年度的预算方案须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股份制企业还须经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审议。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执行情况接受职工(代表)大会审查,并向全体职工公布。

第八条 不享受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其他用人单位可参照本办法建立补充医疗保险。

第九条 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每年1月30日前在参保地的区、县医疗保险事务经办机构进行登记,并报上一年的资金支出情况。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xx年4月1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北京市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为贯彻落实《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20xx年2月2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68号令),不降低职工现有的医疗待遇水平,保证医疗保险制度平稳过渡,我们制定了《北京市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为了做好这项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要充分认识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重要意义。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中明确提出,补充医疗保险费的提取额在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成本中列支。这体现了政府对广大职工的关心,是贯彻江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

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北京市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切实关心职工的切身利益。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要广泛征求职工的意见,要根据企业的经营状况来确定。一方面要充分发挥职工的民主参与作用,正确处理好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的关系;另一方面企业要量力而行,不要盲目攀比。

二、有条件的企业要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

我市基本医疗保险覆盖面广,医疗待遇水平要兼顾不同企业的实际缴费能力,才能真正做到广覆盖。因而,为保证效益好的企业职工医疗待遇水平不降低,保证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平稳过渡,有条件的企业要建立补充医疗保险。

补充医疗保险范文第5篇

深圳市重特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全文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本市医疗保障制度,有效提高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减轻大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依据国家、广东省有关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参加本市社会医疗保险的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依照自愿原则,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参加重特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

第三条 重特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的承办商业保险公司(以下简称承办机构)和筹资标准,采取政府采购的方式确定。

第四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通过政府采购选择承办重特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的商业保险公司时,应综合权衡资质条件、服务能力等因素,并以合同形式委托承办重特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合同期限原则上不低于2年。

第五条 参保人参加重特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的,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参保人个人账户余额达到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5%以上的,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协助统一办理参加手续,保险费在参保人个人账户中划扣;

(二)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参保人个人账户余额在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5%以下的,及基本医疗保险二档、三档参保人,本人可自行向承办机构申请办理参加手续,保险费由其本人支付;

(三)本市户籍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非从业居民、孤儿、优抚对象及重度残疾居民,分别由民政部门、残联统一办理参加手续,保险费由其原缴纳基本医疗保险的渠道支付。

第六条 重特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实行年度参保缴费。

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在年度参保缴费时段前1个月向参保人告知重特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的办理事项。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规定人员如不参加的,应在年度参保缴费时段内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明;在年度参保缴费时段外申请参加的,须自行向承办机构申请办理手续,其参加重特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的保险费、待遇按承办机构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参保人参加重特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后,享受以下待遇:

(一)在同一社会医疗保险年度内,参保人住院时发生的医疗费用,按《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规定属于社会医疗保险目录范围内、且应由其本人自付的部分累计超过1万元的,超出部分由承办机构支付70%;

(二)在同一社会医疗保险年度内,参保人患重特大疾病使用《深圳市重特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内药品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办机构支付70%,支付金额最高不超过15万元。

《深圳市重特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另行制定并适时调整。

第八条 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持卡结算的属于承办机构应支付的费用,由承办机构根据合同约定的模式按月支付给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参保人以现金垫付的属于承办机构应支付的费用,由承办机构审核报销。

第九条 合同期内承办机构的重特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业务净利润率控制在5%以内。合同期满后,超出部分转入下一个承办机构核算保险费。

因社会医疗保险政策调整而产生的政策性亏损按合同约定处理,非政策性亏损由承办机构承担。

第十条 各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配合协同,加强对承办机构承办重特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业务的指导和监管,切实保障参保人权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xx年4月15日起试行,有效期3年。

补充医疗保险缴费标准少年儿童:按照每人每年100元的标准筹集。个人缴纳30元,财政补助70元。

其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少年儿童,个人缴纳10元,财政补助90元;重度残疾(持有二级及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少年儿童,个人缴纳10元,财政补助90元(其中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补助50元)。

城镇非从业居民:按每人每年250元的标准筹集。个人缴纳180元,财政补助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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