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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主流女生

非主流女生

非主流女生范文第1篇

2、逃避全世界

3、本宫免你一死

4、不乖

5、萝莉啰嗦

6、小怪兽.

7、魔仙堡楼下的小卖部

8、柚稚

9、镜花水月

10、肥脸

11、做你怀中猫

12、公主逮捕令.

13、没有蝴蝶的小阿飞。

14、闷头睡.

15、没有未来

16、滚

17、你是我血液里的毒

18、落柒柒

19、偷走萝莉裙

20、过往不提

21、吃饭碎觉挤痘痘

22、拈花

23、孤天狼

24、踏星而来

25、涐讨厌涐自己

26、初遇与你

27、睡你妈逼起来嗨

28、为爱而病

29、数学我们友尽

30、他的身影、若隐若现

31、看淡一切

32、静待另一片天

33、余生一个浪

非主流女生范文第2篇

提及“非主流女性写作”这样一个话题,有个需要注意的关键词“非主流”,这也是容易让人产生质疑的地方。我这样说,只是为了与一直成为主流的传统文学有所区别。就女性书写的总体发展态势来看,“主流”和“非主流”这样的定位也是带有相对的阐释意义的,它不但是对创作的中心和边缘的指认,体现了价值判断取向上的限定性,而且也会因认知理念和判断标准的不同而存在着指义上的差异性。

相对“非主流”的不易判断,比较容易的是对支撑“主流写作”的“主流作家”这一身份的确认,人们可以通过对作家的主体创作取向,以及创作成果,还有其对社会、对公众的影响力的大小来加以认定。通常以一般人的理解,主流作家曾经或正占据着文坛中心而非边缘的地位,成为某一时期文学话语中心的承载者。主流作家的创作对社会、对公众有着较为广泛的影响,并产生着相应的文学效应。主流作家在社会上拥有特殊的社会声誉和社会地位。另一种意义是,由于在受众中有普遍的知名度,他们逐渐形成了自己的读者群或阅读圈子,这种知名度往往也影响着刊物和出版机构的出版发行。而在研究者的理性观照中,主流作家意味着能不断地为文学研究提供大量的可供分析阐释的文本,其创作在思想蕴含、社会生活和技巧创新上对文学创新、对文学的发展往往构成一种新的挑战意义。而出于官方和文学领导机构的立场,主流作家也常常是各种政府文学奖项的获得者,他们不仅在文学活动中,而且也在各种社会文化活动中发挥着作用。

而“非主流”写作显然在许多方面与这些相悖,甚至不在同一的评价平台上。但是在网络背景下,这种传统的认知观念却在发生漂移。非主流写作在文坛处在边缘的地位,而在网络中却成为中心;年轻读者多,尤其在80、90后的受众中有很高的认知度,形成了自己的阅读圈。更重要的是这些非主流作家的创作,常常成为图书市场的宠儿,成为热播的影视剧的原创,网上点击率已经影响着出版机构的出版发行,成为营销策略的一个组成部分。还有一个突出的现象是,女性编剧占据了主要的地位,尤其是在青春偶像剧、家庭伦理剧、都市职场剧、宫闱争斗剧、爱情婚恋剧方面常常是女性编剧统领天下。尽管非主流写作,也包括非主流女性写作在当下仍然不被主流文坛所重视,不被官方体制所看重,尤其未被研究者给以足够的关注。但实际上,这些看似是非主流的女性创作,却有着令人不可忽视的力量,以高点击率的网络文本和大卖的畅销书,以及改编影视剧的热潮,不断地掀起一波波潮汐,喧哗着在向人们传达着一种未可估量的潜在的发展方向,令人不能不对非主流女性的写作给予关注。

一、非主流女性写作现象透视

非主流女性写作已成为当下凸显的社会现象或是一种特殊的文学景观,不论是写作人数和作品数量,以及在网络内外阅读圈中的影响,都日渐兴盛。由网络的高点击率,极高的电影票房,频频引发的电视剧收视热潮,以及出版发行的巨大印数所形成的一个个聚焦热点,不仅吸引着社会公众的注意力,而且也在不断地提升着人们对非主流女性写作的整体印象。审视非主流女性写作现象,有这样几个突出的特点:

1.非专业化、匿名的写作

非主流女性写作最突出的一个特点是,她们很多人都不是传统意义上的专业作家,大都是在文化机构和体制外的自由写作者,有着各种各样的身份和职业,知识结构和个性背景亦千差万别。她们在现实生活中或是女白领、外企高管、大学生、女教师、自由职业者,甚至是普通的全职太太和全职妈妈。其中一些人不仅处在主流社会的边缘,而且也在地域的边缘,像桐华、艾米是美籍作者,六六是新加坡籍。一般在传统文学创作领域,作家大都是学中文或相关专业的,但这些人中很多是理工科出身和学经济的,从事的职业也与文学无关,像匪我思存以前是会计,写《杜拉拉升职记》的李可做着外企经理人,写《致我们终将逝去的青春》的辛夷坞原先在国企上班,后做全职妈妈,艾米是普通的家庭妇女。

非主流女性写作都是从网络上开始起步,因而最初基本上都是匿名写作,像艾米、六六都是笔名,网络人气属重量级的匪我思存,本名艾晶晶。还有辛夷坞,本名蒋春玲。写《后宫・甄传》的流潋紫,本名吴雪岚。《步步惊心》的作者桐华,本名叫任海燕。这些匿名作者,都是在作品大红很久之后,人们才知道她们的真名。《杜拉拉升职记》走红时,连李可身边的人都不知道她就是作者。写《失恋33天》的鲍鲸鲸一开始也是以“大丽花”为网名,在豆瓣网上发帖子。还有《裸婚时代》的作者月影兰析,凭借《三生三世十里桃花》一举成名的唐七公子(现改为唐七),至今都不知道她们的真名。在这些人出名之前一般很难搜到她们的照片或者更具体的资料,只是有一些来自网民的难辨虚实的爆料,她们一般只是通过网络来与读者进行交流。有些人后来之所以被曝光,主要是因为作品被改编成影视而大红大紫之后,各种签售和传媒的宣传,才将真实面目展示给了公众。

2.走红于网络或影视

非主流女性写作崛起于新媒体快速发展的时代,网络为这些女性提供了前所未有的、能充分自由地表达自我的机会。她们最先主要以“零门槛”进入的网络为载体发帖子,作品的首发基本上都是在网络,而成就她们创作和作品声名的是榕树下、起点文学网、晋江原创网、豆瓣网、红袖添香、小说阅读网、腾讯小说等各类原创小说的门户网站,很多人成为文学网站的专栏。

这种依靠网络技术的写作,走的是一条迥异于传统文学的路径,打破了传统文学旧有秩序和规范,不论是写作、发表都不存在障碍。她们的创作多是以连载的形式,间断地发帖子一点点完成的,与那些几乎是每天上网的受众在第一时间就能直接见面,在写作者与读者之间有一种互动交流,甚至可能会根据读者的意愿来修改人物的命运和情感走向,由此形成了一种文本互动生成的新形式。

点击率决定着她们的成败,点击人气使作品会被数百家网站转载,可以吸引到更多的受众。而超高的点击率不仅在网络上捧红了她们,而且在网络走红后,这些网络原创作品便会成为图书出版和影视改编的直接来源,成为热播的影视剧,像《杜拉拉升职记》《步步惊心》《甄传》《山楂树之恋》《来不及说我爱你》《千山暮雪》《佳期如梦》《大漠谣》《裸婚时代》等等。《失恋33天》《致我们终将逝去的青春》还创下了电影票房奇迹。影视剧的热播,反过来又提升了她们的身价,使她们签约不断,人气火爆,成为出版社和影视公司不惜血本争抢的对象,而高版税、影视化相应地也会刺激大量的无名或有名的女性的创作热情。

3.以类型化写作而冠名

非主流女性写作体现出类型化的特点,这一方面是出于她们自身的写作特点,另一方面也是出于门户网站宣传,或是出版商营销策划的需要。她们的创作常常会被赋予某种类型化的冠名,比如辛夷坞,被冠以青春文学新领军人物,独创“暖伤青春”系列女性情感小说。匪我思存被冠以国内原创都市爱情小说的领军人物。艾米的《山楂树之恋》被誉为“史上最干净的爱情小说”。桐华被称为中国文坛言情小说“四小天后”中的“燃情天后”。流潋紫的《后宫・甄传》被誉为“后宫小说巅峰之作”。这种冠名可能是网站或出版商的一种炒作,但从中也可以把握到她们的写作趋向,以及图书市场的需求动向。

4.作品高产出高增长

在新世纪第一个十年的后半期,非主流女性的写作,也随着网络文学的渐兴渐盛而走强,进入了作品的高增长期。成为领军人物的一些作家,如桐华、匪我思存、辛夷坞、唐七公子都是些高产作家。桐华的书有11部,像《步步惊心》《大漠谣》《那些回不去的年少时光》都是2册,《云中歌》分为3册。匪我思存迄今为止已经出版了21部书。辛夷坞有8部书。按人们对传统作家的看法,像她们这样的年纪,在不长的时间里出这么多作品简直是不可思议。而且她们的作品常常是排列销售榜首,有数种版本,而且不是只出一次。网上的阅读者更是不计其数。

5.受到青年受众的热捧

她们的作品,主要是在年青人中间集聚起了自己的受众群。这些青年受众大都是与新媒体关系密切的学生和白领,尤其是80、90后的年青人正成为主要的受众,他们往往是在第一时间从网络上读到文本,直接在网络上进行互动交流,继而又从网上一路追捧成为影视剧的观众,形成了一种新的阅读势力。她们大受年青人喜欢的另一个原因是,非主流女性写作的主力多是些80后生人,青春靓丽的形象再加上柔美细腻的文字,更容易吸引同代读者。

6.对传统文学构成一种冲击

这些非主流女性写作已经对传统的主流文学形成一种争夺话语和空间的力量。她们的作品迎合了大众娱乐和大众消费的市场化需要,日渐挤压着传统文学的空间,也在网络及影视中占据了越来越多的份额。过去传统的文学经典是影视改编最主要的来源,而现在热播的影视原创大都来自网络,很多网络女性,尤其是人气,如桐华、匪我思存、辛夷坞、鲍鲸鲸几乎是所有的作品都已经被影视公司签约。所以非主流女性的写作不仅争夺和改造着读者,而且也使自己的写作模式逐渐地得到了社会的认可。

二、非主流女性写作的主要特点

可以被归入非主流女性写作的作家或说是很多,写作类型也多样化,从她们的各类文本中,可以归纳出这样几个比较集中的写作特点:

1.偏重言情的感性表达

作为女性,她们呈现出比较感性的特性,所喜欢表现的题材,多涉及到青春、友情、爱情、婚姻、家庭这些多与情感有所关联的内容,不管是写校园青春、都市职场、宫闱争斗、家庭伦理、爱情婚恋,也不论写作类型是穿越、玄幻、重生、历史架空、武侠等等,绝大多数都围绕着“情”字展开,“情”是想像的酵素,是纠结人物的扣钮,也是情节生发的线索,言情成为她们创作最主要的特点。

言情首先体现在对爱情的大书特书上,不管是历史场景,还是当代都市,都只是一个让爱情生长的空间,而这爱情多是唯美的、纠结的、痛苦的、悲伤的,痴情缠绵,惊心动魄,生生世世。最具代表性的是艾米的《山楂树之恋》,老三和静秋的纯真初恋,被诩为是史上最纯的爱情。唐七公子的《三生三世十里桃花》虚构的是青丘帝姬白浅和九重天上的太子夜华之间的三世爱情,是一种玄幻的乌托邦式的描写。辛夷坞的《致我们终将逝去的青春》《原来你还在这里》都写的是男女主人公从中学的情蔻初开,彼此深爱着对方,一直延续到大学及至后来的爱情发展,因家庭原因或是误会而分开,又在数年后相遇,是爱的过程,也是成长的故事,辗转曲折,又令人心伤。顾漫的《何以笙箫默》也是从一段年少时的爱恋而牵出一生的纠缠。

这种言情还体现在语言的表述上,她们或是用清丽唯美哀婉的文字去进行渲染,使人纠结不已,或是用一种对爱情、情感体现出个人认知的探讨话语去触动人心。她们都是些催泪高手,很会赚取读者的眼泪,这也是她们的作品让年轻读者欲罢不能的所在。

2.写作更自由更时尚化

非主流女性的写作基本脱离了传统文学的写作模式和传播方式,以自己喜欢并且可以把握的叙事方式,更自由而没有任何羁绊地去写作,她们一般不会完全去遵循传统小说的模式,不大顾忌语言的要求、结构的完整、叙事的规范,而是随心绪、情感而为。

比之传统作家,非主流女性的写作不会受到历史和认知的束缚,有很多超越现实的自由想像,特别是一些另类的思维更受到欢迎。像桐华的《步步惊心》中的当代都市白领张小文,在浴室换灯泡却因脚一滑穿越到清朝,变成了马而泰・若曦,带着对清史的熟悉进入宫廷,卷入了九王夺嫡的争斗。她的《大漠谣》《云中歌》《曾许诺》甚至架空了历史,《大漠谣》写大将霍去病爱上匈奴狼女,并与她携手抛家弃国共赴西域。唐七公子的《华胥引》也是典型的历史架空小说。流潋紫的《后宫・甄传》《后宫・如懿传》亦真亦幻,都是不能拿真实的历史去计较的。

时尚化是她们能得到80后以降年轻读者喜欢的主要原因。非主流女性写作的主要干将基本都是1980年代出生的,所以她们的小说讲述的多是80后年轻都市男女的情感故事。像鲍鲸鲸的《失恋33天》、辛夷坞的《致我们终将逝去的青春》《原来你还在这里》《我在回忆里等你》《许我向你看》,桐华的《那些回不去的年少时光》、匪我思存的《爱你是最好的时光》《爱情的开关》《来不及说我爱你》,顾漫的《微微一笑很倾城》,这些书名都很能抓取年轻读者。可以说作者和读者与小说中的人物生长时代的文化养料,或说是代群文化都是相当接近的,这使他们拥有了类似的生存经历及趋同的思维方式,所以小说中的人物设定很符合读者认定的青春偶像,说话行事方式时尚爱好等,都能迎合当下的时尚潮流,甚至是小说叙事的话语方式,情感的、调侃的、幽默的、搞笑的,也都是年青人所熟悉的句式,很容易引起他们的共鸣,并且成为他们认可的另类经典台词。

3.表现性别的优越感

性别的优越感成为非主流女性写作的一个明显的特点,与其说这些80后的作者女性意识强烈,倒不如说她们个人的意识更为突出。身为女性,又个性张扬,这种性别特点使她们常常会以主体意识突出的“我”,也就是女性的视角去观照对象,《失恋三十三天》以女性日记体直播的方式,记录失恋后的生活。《后宫・甄传》也是以第一人称女性的视角来展开叙事的。通常是女性在作品中占据着主置,一切都是以女性为主导,由女性来操纵。依附于穿越、架空历史、玄幻等方式,置换生活中的男女地位,表现女尊男卑、女强男弱,男性取悦臣服于女性,女性去奴役男性等等,在自己虚构的世界中满足一种精神幻想。但另一方面,女性好幻想的特点使她们的文本更多样化,也由此体现了性别写作的丰富性。

因为在网上可以匿名写作,所以她们可以更为直接便利地表达自我,叙事中有意无意都会流露出强烈的女性意识,处处透着身为女性主体的傲人情怀和个性魅力,甚至很多时候表现得很自恋。这也是她们的作品女读者多,受到女粉丝追捧的原因之一。

4.多样化的文类和文体

从非主流女性写作的成果中,可以看到多种类型的作品,像都市言情类、青春校园类、穿越武侠类、玄幻类、架空历史类等,很多人成为类型化写作的高手。她们的作品支撑了某种类型小说,如匪我思存的小说,以细腻独特的女性视角,反映了当代都市女性对于爱情、两性关系以及女性个体独立性的认识,成为当代网络言情类小说的代表。辛夷坞主要是青春类文学。流潋紫精诗词,好历史,古典文学积淀深厚,成为后宫类作品的代表人物。但也有的人是操作多种类型,如唐七公子《三生三世十里桃花》属于玄幻类的,《岁月是朵两生花》是都市言情类,《华胥引》是典型的历史架空小说。在文体上,她们也呈现出多样性的特点,像日记体直播、女尊文等,在文体的创新上有更多的追求和尝试。

三、非主流女性写作的未来前景

网络背景下的非主流女性的写作,其实绩已经从网络、图书出版、热播影视剧中凸显出来,成为大家可感可视的一种现实图景。与“五四”新文学和新时期文学出现的女性写作高潮有所不同的是,不仅现在的写作方式和写作载体变了,而且写作者自身的构成也与过去截然不同,以前是精英或是类精英式的写作,现在从家庭主妇到职业作家,都参与其中,成为大众女性的写作。从精神价值内核来看,也从以前的思想文化体系的精英取向而走向了大众娱乐、大众文化消费层面,与前两次比较,当下的女性写作具有了更为广义的指义。

非主流女性的写作,正处在一个快速生长的进程之中,以当下的、或是前瞻性的眼光来审视其强势的发展势头,可以看到其今后的几大优势:

1.新媒体与市场化的互涉互补

进入新世纪后,过去计划经济时代一体化的中国文学开始分化为传统的纯文学,以畅销书为主打的市场化文学,以及以网络为代表的新媒体文学,形成了三分天下的新板块。非主流女性写作起步、走红于网络,占据着各大门户网站,在网上有数亿的点击率。但另一方面又依赖于高点击率走向了市场化,与纸媒质之间形成了新的供求关系,成为图书市场上的畅销书,名列销售排行榜的前列,所以占据了两方面的优势。她们在网络上与读者进行互动交流,依照读者的需求来定制修改,而效果又马上会在市场上体现出来。反过来,图书市场的需求也会直接地影响到创作,使她们会在写作中不断地调整自己的应对策略。

2.在影视剧市场中占据越来越多的份额

网络小说本身就带有大众文化、大众娱乐的内质,这和影视的性质是相近的。在网上获得超高的点击率,集聚了人气,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实际上也是通过广大的受众进行了一次次的筛选,所以编导选用这样的原创作品,一般不用担心收视率,失败的概率要远小于那些未知的要靠编导去辨别甄选的本子。而且一般喜欢网络作品的读者都会留意影视的改编和播出,从网上一路追捧成为影视剧的观众。像张艺谋执导的艾米的《山楂树之恋》虽未大获好评,但喜欢原作的读者都会成为电影观众。

这些非主流女性都比较年轻,熟悉同代人的思想和生活,写起他们的生活得心应手。另外身为女性,对家庭伦理、爱情婚恋有着细致的感知体验,想像奇异,题材特殊,所以由她们作品改编的、或是她们自己编剧的穿越剧、宫斗剧、都市言情剧、偶像时装剧、家庭伦理剧都比较流行。她们的作品也成为各大影视公司搜寻的重点,一些作家的每一部作品都提前被影视公司所签约。

3.拥有以年轻受众为主的阅读和收视市场

现在的年轻一代都离不开电脑和手机,他们的阅读主要靠这两个工具,每天会上网阅读,所以他们会很容易地接触到女性的作品,比较熟悉这些人和作品,有些读者甚至是追着某一连载小说在网上读一至两年。被视为原创爱情小说领军人物的匪我思存,她的作品主要是在网上连载,有超过千万的80、90后的读者追着去读。当下手机又成为重要的载体,她们的作品因受年轻人的喜欢而成为签约的主要来源。而由网络原创改编的影视剧也是青年受众的热捧对象。在青年受众的文学接受上,网络、手机和影视占据着优势,传统纸媒质文本正渐渐地失去已经习惯于网上阅读的年轻受众。

4.后备强大新人层出不穷

据一些数据统计,目前网络注册的总人数已经超过百万,而在网络空间中,占据80%之多的是女性,她们无疑具有主体地位。这个巨大的基数,以及后续扩展的不可估量性,都可以想见目前被我们认为是非主流女性的写作未来发展的各种可能性。尽管从整体来看,她们人数虽然很多,良莠不齐,成气候的不多,但相对于传统文学领域不足10万人的各级专业作家来说,她们在人数、年龄上都占有很大优势。尤其是在受教育程度上,她们超过了传统作家群,普遍都受过高等教育,资质很好,像流潋紫写的清宫小说,可以看到她非常好的古典文学功底,熟悉历史,对诗词曲画有很深的了解和把握。女性天生就有一种想要倾诉的欲望,和希望获得他人关注和欣赏的行为动力,网络的宽松环境和丰富的资源为她们这种倾诉和表现提供了充分的自由和展示平台,这会吸引着更多的人投身其中,成为网络女性写作的强大后备。

还有一点必须提及的是,非主流女性的写作之所以能够延续,是因为女性大都具有一种写作的热情,而且有一种浪漫的激情,好幻想,情绪化,这让她们在写作上非常投入。另外一个特点就是女性的坚持和韧性,在网上能一直坚持写下去的多是女性,这也是她们能出来的原因。

非主流女生范文第3篇

其它补充词语包括:

唯我独尊、性开放、劲舞团、怪异QQ秀、日韩流、撅嘴自拍

解码90后关键词

调查结果显示,排在前10位的词语包括:

非主流、早熟、脑残、反叛、个性张扬、拜金、火星文、炫富、无视旁人、腐女

非主流非主流,顾名思义,是相对于主流而言的另类。玩的就是小众和个性,以此来引人注目。

比如玩自拍,尽管70后、80后也会偶尔为之,但90后形成了自己一套固定的模式,那就是妆必定是浓的、粉必定是厚的,刘海必定是长且齐且厚的,BOBO头最佳,用标准的“剪刀手+撅嘴+瞪眼”模式,整张图还必定会PS,一张脸上P得没有一点瑕疵,只显得脸白眼睛大,萌死人不偿命。

尽管被很多人戏谑地称为“肥猪流”。面对别人的质疑,90后用实际行动捍卫自己:非自己的主流,让别人说去吧!在一片非议声中,“非主流”队伍逐渐壮大,成为90后中最“主流”的潮流。

脑残释义:最早出现在李时珍《本草纲目》中,“脑残者,无药医也。”现用于讽刺别人,近年流行于网络上,常见于嘘文之中,意解“”、“弱能”、“大脑功能障碍”。

随着“非主流”的出现,此词被活用为放弃正常思维方式、言行举止幼稚偏激的人,常被80后用来形容90后。衍生词有“脑残族”、“脑残体”等。

火星文所谓“火星文”,即是同音字、音近字、错别字、英文、日文及特殊符号杂糅起来表音或表意的文字。这个称呼最早出现在台湾,并随着《劲舞团》等一系列面向年轻人的网络游戏在大陆、香港以及海外华人社会迅速传播开来。

有个性、方便,是火星文流行的两大原因,随着火星文的流行,一些词汇已经不独90后专美,成为了网络世界的共通词汇,如、Orz等。对于90后来说,这是他们用来对付大人的武器,也是标榜自己个性和小聪明的方式,它是孩子们之间的“密码”,把大人隔离在外。

炫富 90后成长在物质极大丰盛的现代,父母也总是会竭尽所能给予他们力所能及的最好一切,这某种程度上滋生了90后的拜金和物质主义,金钱观常常会让作为前辈的70后、80后瞠目结舌。

非主流女生范文第4篇

[关键词] 非婚同居;损害赔偿;损害救济

[中图分类号] D923.9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1-6639(2013)01-0007-04

一、问题的提出

近期看到这样一个案例,案情大致如下:大龄女青年丁某通过百合网认识了某公司董事长李某,后同居怀孕并流产后才发现李某并未离婚,遂愤然向朝阳法院,该法院认为丁的人格权下的性权利受到侵害,判李赔十五万并登报致歉。本案中涉及到很多法律问题,在此仅对同居中女性权利受到损害时的救济问题进行探讨。

之所以要探讨此类问题,是因为与男性相比,女性因同居而遭受的伤害更甚,不只是身体上的,更是精神上的。例如非婚同居期间的有可能给女性造成怀孕流产,或因反复流产而引发严重的妇科疾病甚至丧失生育能力等,这些都会使女性遭受身体上和精神上的伤害。而大多男性却非但不会受到伤害,反而因为我国法律缺乏此方面的规定而轻松逃避其应当承担的法律义务。故此,法律不应当再对非婚同居行为视而不见,以其不具备婚姻要件而将其排斥在法律大门之外。我国也应该借鉴外国先进立法,通过完善我国立法来加强对非婚同居中女性权益的保护。

二、女性在非婚同居中受到损害的类型

从实际来看,同居女性受到的损害主要有以下三种类型:

(一)同居男性的暴力行为对女性身心造成伤害[1]

多少年来,家庭暴力一直屡制不止,而同居生活中也同样存在着暴力行为,而且随着同居行为的增多,发生在同居者之间的暴力行为也开始增多。虽然同居双方并没有建立法律意义上的家庭关系,但是却已是虽无夫妻之名而有夫妻之实,其生活模式和家庭生活模式并无两样[2],因此,婚姻中的夫妻双方所遇到的各种矛盾与冲突也同样是同居双方所要面临的,在遇到矛盾和冲突时,由于男女身体力量的不对等,男性往往处于优势地位,而女性往往在同居暴力中成为受害者。

(二)反复怀孕对女性身心健康造成伤害

虽然现代医学的避孕技术不断提高,但同居中仍存在避孕失败而怀孕的可能,而非婚同居关系中的当事人大多没有生育的计划[3]。在这种情况下,女性如果怀孕,常被迫生育或是堕胎,二者都可能使女性遭受身心的双重伤害,或带来计划外生育等问题,同居中的女性无法忽视这些成本{1}。

现实生活中,有相当一部分女性在同居过程中都曾意外怀孕。一旦怀孕,那些不具备生育条件或没有生育计划的女性多数会选择人工流产,而流产手术对女性的生理及心理都会产生很大伤害。事实上,一些女性因反复多次怀孕流产而永远丧失生育能力,其所受到的伤害也将永远无法弥补。如果已失去身体健康甚至丧失生育能力的女性再遭受同居关系的破裂,其身心必将受到沉重的打击[4]。

(三)同居关系破裂时,女性同居者为家务劳动的付出无法得到补偿

同居关系的生活模式类似于婚姻生活的模式。同居期间,由于男女之间各自的生理特点、性别优势以及传统的“男主外,女主内”思想的影响,较多的女性需要留在“家里”,操持家务劳动,扮演着后勤服务者的角色。甚至很多同居女性为了生育子女和照顾家庭而放弃自己的事业做起了全职太太[5]。由于无法去衡量女性同居者这些所有的家务劳动付出,因此,在同居关系解除时女性的牺牲也就难以得到补偿。

如上所述,非婚同居期间的行为不可避免地会给当事人造成损害,而现实中女性所受到的损害往往要高于男性。尤其反复怀孕流产对女性所造成的损害,更有可能是终身都无法弥补的。如此,无论在身体上,还是精神上,都会给女性带来致命的打击。因而无论从保护弱者的利益还是从法律对正义的追求出发,都应当在法律上作出具体的规定,以扩大对女性权益的保护。

三、我国现行法律对女性在同居中的损害救济之不足

(一)婚姻家庭法相关规定的缺失

我国现行婚姻家庭法并没有关于非婚同居中所涉人身损害的相关规定。在实践中主要是依靠《婚姻法解释一》和《婚姻法解释二》,以及 1989 年《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中不与新法相抵触的部分对非婚同居关系进行调整。但是这些散见的规定却还存在许多的不足,如1989年的《意见》,该法条只是规定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情况,而对其他情况诸如不以夫妻名义的非婚同居关系并未给予规范和调整,保护范围比较窄,力度也不大。《婚姻法解释一》则以1994年2月1日为界对同居行为进行区别对待,排除了事实婚姻的同时也使非婚同居丧失了在法律上存在的基础。《婚姻法解释二》中所规定的“当事人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2}更是彻底否定了非婚同居关系的可诉性。正是由于这些立法残缺,使得法官在处理此类案件时举棋不定,甚至在司法实践中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况。这种法律的缺位,也必然导致同居中女性的权益在受到损害时难以得到法律的救济。

(二)侵权法的局限性

首先,在大陆法系体系中,侵权法是债法的一个分支,而债法在法律性质上又属于财产法[6]。所以,就法律属性而言,隶属于财产法体系的侵权法是不宜用来调整非婚同居这种人身关系的。其次,侵权法以过错责任为主要原则[7],这种归责方式也是极难运用到存在许多情感瓜葛的非婚同居关系中的,例如,如果女性主张损害赔偿,同居男性的过错该如何判断?由此可见,一般侵权关系中所发生的的损害赔偿与同居中女性的损害赔偿是截然不同的。最后,正如我们在前面已经分析的,女性在非婚同居中受到的损害往往是多元的,侵权法的救济方式对于这种多元化的需求是远远不够的,所以,从总体上来看,女性非婚同居中的损害问题并不能在侵权法的框架下得到解决。

(三)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局限性

妇女权益保障法是妇女权益保障的专门性法律,但是仔细翻阅该法条文不难发现,该法大多只是涉及一些原则性的规定,例如只是规定妇女的人身自由、生命健康权不受侵犯,对于性方面的权利规定也仅局限于“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等。再者便是规定妇女在婚姻家庭中的一些权益,例如该法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等{3},但是对于未婚同居中妇女的权利,却只字未提,故并未能对处理未婚同居案件有所帮助。

四、国外保护非婚同居女性权利的法律方法

国外许多国家的法律均对未婚同居中女性权益的保护有所规定,具体如下:

1.通过保护契约关系予以保护[8]。如美国,因为非婚同居不具有婚姻的法律地位,其救济手段主要是对当事人之间契约关系的保护{1}。

2.通过衡平法予以保护。在缺乏合同的情形下,法院可以根据衡平法或实际交换价值原则对同居者予以救济{2}。

3.从同居者身份角度对非婚同居关系中女性权益予以保护[9]。美国一些州认为非婚同居关系类似于婚姻关系,对其规范也多参考婚姻制度,规定非婚同居者在该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收益为双方共同所有,类似于夫妻共同财产。

4.通过扩大相关法律领域的保护范围予以保护。例如20世纪70年代,英国颁布的《家庭暴力与婚姻程序法》,将同居中的伴侣遭受的暴力纳入立法范畴,使未婚同居者的权利得到法律的保护。又如1976年颁布的《死亡事故法》将非婚同居伴侣纳入受抚养者。这些规定都赋予女性一种类似于配偶的权利,使同居中的女性获得更多的保障。

5.针对女性同居者的弱势地位,法律给予直接保护。例如《埃塞俄比亚民法典》对解除非婚同居关系的规定:女性可以随时作出终止同居的决定,且她不承担任何损害赔偿或返还原物的责任;而男性作出相同决定时,如果为公平所要求,法院可判处他对女方偿付不超过6个月的生活保持费用的赔偿{3}。

五、完善我国非婚同居女性损害的法律救济途径

我们可以借鉴各国先进的立法经验,并结合我国未婚同居的法律现状,通过修改、完善婚姻法及相关法律制度来加强对女性权益的保护。

第一,明确非婚同居的法律地位。我国现行婚姻法对非婚同居行为所采取的是一种不作为的态度,即不禁止,不干预,也不保护,没有对该行为的法律后果予以明确,这不符合时代需求。我国立法应当承认非婚同居与婚姻的相似性,对其赋予一种“类婚姻”的法律地位。虽然有学者认为如果法律对非婚同居做出明确规定,那么就相当于是在鼓励非婚同居这种行为,如此势必会有更多的人选择非婚同居,到时必然会对婚姻的稳定性构成威胁,也会对我国现行婚姻制度造成不利影响。但这种考虑无疑是欠妥的,因为从非婚同居发展的趋势来看,这种行为在很大程度上已经属于事实问题,一味的逃避现实而不去规定,不能解决任何问题,只有在法律上加以明确规定,使非婚同居人负有相应的义务,才能使非婚同居在实质上产生与婚姻具有同等的稳定效果,而不会产生如有些学者所担忧的那种负面影响。

第二,以契约方式订立未婚同居的相关规定。因为非婚同居是当事人合意选择的结果,故可以将同居关系作为一种契约关系来看待,使得其可以依照《合同法》和《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加以调整。视婚姻为契约是在西方国家产生并至今仍在西方法学界占统治地位的重要学说,婚姻契约说在人类婚姻史上具有历史性的进步意义{4}。同居的法律关系与婚姻极其相似,因此,也可以类比婚姻契约说。以契约方式来约束未婚同居关系,可以借鉴美国的做法。为了保护同居双方的利益,尤其是女性同居者的权益,美国大多数州都规定双方需制定未婚同居合同甚至规定要强制实行该合同[10]。另外,未婚同居关系中的女性也可以通过订立契约的方式来保障自己的财产权、身体健康权、继承权等权利。

第三,建立非婚同居关系中的补偿制度。为更好地保护非婚同居关系中女性的权益,法律应当赋予女性请求对方为一定补偿的权利,即规定在同居持续期间,若女性因怀孕、流产等受到损害,有权要求对方对其身体上和精神上所受到的损害予以赔偿。因为女性确实因非婚同居期间的行为而受到损害,并且为此付出了重大的代价。当同居关系终止时,该种损害并不会随之终止,尤其那些因反复怀孕流产导致永远无法怀孕的女性,其受到的损害更是终生的!此时如果另一方置之不理,民法的公平原则将无从体现。因此有必要赋予同居中受到损害的女性请求对方予以补偿的权利。

第四,建立非婚同居关系解除时的财产分割制度。首先,由于非婚同居者不选择结婚的原因之一就是想保持经济上的相对独立,因此,在处理同居双方的财产时,首先应当遵从当事人的约定,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可以按照“分别财产制”进行分割。“分别财产制”是指双方财产不因当事人同居而当然地发生混同,如同居前双方的个人财产、同居期间个人所得均属个人财产,在进行财产分割时,这一部分财产归属于个人所有。当然,对于同居期间双方共同劳动和共同出资购置的财产由双方共同所有,按照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务,也要按共同债务处理。其次,在同居关系持续期间,同居者一方在同居生活中付出了较多的时间、精力,或者在抚养子女和照顾老人中倾注了更多的心血,在同居关系解除时,可以请求对方给予适当的补偿。最后,为了更好地保护解除关系时弱势者一方的利益,可以赋予弱势一方“获得经济帮助请求权”。该权利是指当事人一方由于缺乏劳动能力或者因为长期的家事劳动而失去工作能力,一旦未婚同居关系解除,其生活就会陷入严重困难时,该弱势一方有请求获得经济帮助的权利。对于该请求权数额方面的规定,也可以优先适用双方的约定,无约定时则可由法院按照当地生活水平和案件具体情况确定。

六、结 语

让我们再回到文章开头所提到的那个案例,笔者认为法院做出这样的判决有其合理性。首先,就李某而言,在并未与其妻子离婚的情况下与丁某同居,属于非法同居或婚外同居,法院应当接受此类案件的审理。其次,李某并没有告知丁某其未与妻子解除夫妻关系,并与丁某同居,具有欺骗性质,当然也就具有主观过错,而且因为怀孕流产,丁某的身心确实已经受到极大的伤害。我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明确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所以其健康权应该予以保护。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也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而且通过以上对女性在同居中所受损害的普遍性以及完善对其救济的必要性分析,更进一步表明对女性在同居中所受损害进行法律救济的急迫性。因此,无论从哪方面考虑,李某均应当承担因同居给丁某造成人身损害的责任。

未婚同居在世界范围内已呈现出一种普遍化的发展趋势,在同居关系中女性由于其生理等因素相对处于弱势,各国为了更好地保护弱者、保障女性的合法权益,纷纷制定了非婚同居的相关规定,而我国立法在此方面可以说是一片空白,这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及发展进步。为了公平和正义,为了社会的和谐和稳定,我国也应立足本国国情,充分汲取他国立法的有益经验,补充并完善我国现有的法律,使同居女性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的保护。

[参考文献]

[1]潘从武.家暴婚外情成离婚诉讼递增主因,无法出示证据致索赔无望[N].法制日报,2011-3-9(004).

[2]袁翠清.浅议非婚同居现象[J].法制与社会,2010(3):p187.

[3]赵玉梅.论非婚同居的法律规制[J].探索与争鸣理论月刊,2011(3):p119.

[4]何丽新.我国非婚同居立法规制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p57~60.

[5]李永一.同居关系中女性权益的认知及保护[N].人民政协报,2011-2-28(B04).

[6][7]王利明.侵权行为法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p58~75,p193~233.

非主流女生范文第5篇

一、问题的提出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按照依法有偿自愿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发展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规模经营主体。”改革开放30周年之际出台的这份纲领性文件,将土地流转列为推进农村制度改革创新的重要举措,这意味着,土地流转将对农业生产,进而对农民生活,甚至是整个农村社会的发展产生根本性影响。

目前,农村妇女参与土地流转的积极性在不断提高,并且维权意识也在不断增强。但由于受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机制不尽完善、强势的父权思想导致对妇女主体地位的严重轻视、不合法的村规民约使得农村妇女丧失村民资格、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流转权的法律制度保障存在缺陷、救济途径不畅导致妇女土地流转权益得不到充分的程序保障等因素的影响,在土地流转当中歧视、漠视妇女,甚或剥夺妇女权利的现象较为严重。

农地流转在促进经济效益最大化的同时,也应当注重社会效益的提高,特别是在农业女性化的发展背景下,更应当关注妇女在农地流转过程中生存和发展权益的保障问题。

二、农地流转对妇女权益的影响

农地流转模式可分为农户供给型流转(包括转包、转让、出租、互换等)和集体供给型流转(包括反租倒包、农地信托、农地入股等)两大类,两类不同流转模式对农村妇女权益有着不同的影响。

(一)农户供给型流转对妇女权益的影响

农户供给型流转又称为自发式流转,它一般在两种情况下发生:第一种情况是基于再分配的农地流转方式,这种流转方式根本无法调整因婚姻而流动的妇女的承包要求,惟一可行的方法是将土地资源随着妇女的流动而流转。第二种情况是农村家庭已经部分或全部实现了向非农化的转移而出现的土地富余,如果不流转出去,将导致农地的粗放经营甚至农地抛荒。

据相关学者调查发现,当前发生的农地流转大多数都是自发式流转。由于我国农地流转市场刚刚建立,交易对象较少,加之《土地承包法》对农地流转的几种方式又规定了严格的限定性条件,再加上目前土地对农户仍然发挥着重要的保障功能,所以农户更愿意暂时把闲着的农地流转给熟悉的人,这样他们可以在必要时随时收回流转出去的农地。因此,这种流转一般不约定期限且多局限在邻里、亲戚之间,处于非常初级的阶段。

1、流转收益低,土地产权功能弱

农地流转的实践表明,自发式农地流转都是小规模的流转,而且都发生在具有血缘或地缘关系的邻里、亲戚之间,这种人格化的流转使得交易的双方都不会也无法从交易本身或这一次交易中计算得失。同时我国目前还没有土地市场化定价,农地流转的价格发现比较难,这样农地流转的价格普遍不高。

对于已经部分或全部实现非农化转移的农户来说,因为有了非农收入,农地流转收益低不会对其生存保障构成威胁。但对于流动妇女来说,农地承担了她们就业、收益和基本生活保障的多种功能。虽然法律规定了多种流转的方式,但转让受到“承包人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稳定的收入来源,同时需经发包方同意”的限制,互换则必须“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地块进行交换”,因此,流动女性只能选择出租或转包。但这两种流转不仅收益低,同时自己还要承担一定的监督责任,而距离的遥远使得这种监督基本上不可能,因此,很多妇女在离开家庭时只能将土地承包权留给家庭的其他成员分享。

虽然农地流转为无地或少地的流动妇女获得土地经营权提供了一种途径,但她们通过转让而获得土地长期使用权的可能性很小,因为转包和出租是农地流转的主要形式,而通过转包和承租获得的只能是短期、产权功能弱化的经营权,这种经营权到底是物权还是债权也还存在着争议。从产权意义上看,通过市场交易获得的短期经营权是土地承包权权利束中的一种产权,与基于身份而获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属于相同等级的权利,并且对农民不具有保障功能。

2、流转意愿受到限制

长期以来农业文明都是以父权制的家庭为基础的,目前我国的家庭承包责任制是以农户为单位,而农户依旧是一个父权制组织,户主通常都是男人,是家庭中各种大事的最终决策者。虽然农业女性化使得农村妇女成为对中国农业和农村经济贡献最大的劳动大军,但妇女对农业的作用更多地体现在对农田的管理上,涉及到农地流转等农业生产的大事仍然由男性来决定,妇女的流转意愿根本不能得到充分表达。在男性支配家庭土地的背景下,男性可能在妇女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家庭土地、甚至妇女个人农地流转出去,从而使妇女也脱离了农业生产,全部投入到家庭生活中。这虽然减轻了妇女的负担,但也有可能使妇女比以前在经济上更加依附于男性,进一步弱化了妇女在家庭中的地位。

(二)集体供给型流转对妇女权益的影响

农业规模化经营是农业发展的一个历史趋势。为了提升农业经营规模,加快土地集约化经营的进程,在各级政府或集体经济组织的引导和激励下,农户通过入股、反租或出让等方式,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为货币形态的资本形式进入生产要素市场,和外来农业战略投资者的资本(如资金、技术、市场、管理优势等)结合。经过这种结合农户虽然能够获得“租金”、“分红”或“出让金”,但它给原本依靠农地劳作的劳动力的就业带来很大的影响,其中受到冲击最大的就是农村妇女。因为土地它不仅仅体现为一定的利益,它更是农民生产和生活的依托和保障。在目前我国经济社会条件还不发达的情况下,资本的引进会构成对农户的排挤,使得妇女在生产和生活中陷入一种不稳定的状态。

1、就业安全受到影响

农业女性化后农业成为了留守妇女的主要职业,但土地的相对集中必将导致原本靠土地劳作的妇女面临着由自耕农向雇工的转变。但留守妇女往往并不具备劳动力市场的就业优势,缺乏转移就业必需的综合文化知识和专业职业技能,她们很难在劳动力市场上寻找到合适的工作岗位。虽然我国农业剩余劳动力的相当部分也可以在农业内部消化吸收,以防止农业劳动力季节性的不足,但我国现阶段的农业经济管理制度,在关注人力资源性别层面,仍然沿袭着农业劳动力非农转移前以男性为主要农业劳动力的制度。同时,现代农业的规模化、产业化对农业生产者的文化素质、生产技能、创新能力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农业妇女整体的素质与农业规模化、产业化的要求还有一定的距离。

2、经济收入难以保障

农业女性化后从事农业生产成为了留守女性的主要职业,农业生产收入也就成了留守女性收入的主要来源。但集体供给型流转造成农村妇女与土地发生脱离(虽然可能只是有期限的脱离),便需要从其它的替代性职业中获得经济利益,以保障自己和家庭生存和生活的需要。农村妇女向非农行业转移的困难是显而易见的,而现代农业的规模化、产业化往往伴随着高技术含量的机器设备的大量使用,这将导致资本对劳动的替代。与传统的农业生产方式相比,规模化经营将只需要更少的劳动力,因此,在土地规模经营的前提下,农村妇女的收益很可能低于分散的家庭经营方式所带来的收益,因为规模经营方式释放出的强劳动力的绝对过剩导致就业竞争的加剧,妇女作为弱质劳动力不得不接受远低于社会平均水平的工资;同时现代生产方式导致农业总产量的增加,从而恶化了工农业产品之间的贸易条件,使得依赖农业产出的妇女收入降低。

二、农地流转条件下保障妇女权益的政策建议

(一)农地流转方式的市场化

我国立法对农地流转规定了很多限定性的条件,使得农户的自由流转只能在亲友和邻居中寻找交易对象,农地流转的规模小而且收益低,特别是对于流动妇女来说,农地的可转让性差直接影响到她们土地权益的实现。而集体供给型流转的背后往往有着与民争利的动机和权力寻租的企图,容易引发农民的土地保障风险,尤其是在农户的对等谈判机会难以保障的情况下,农民的长期经济利益也很难得到保障。

从经济学的视角看,完善的市场体系是优化农地资源配置的必经途径,而现有的土地制度与土地市场化的现实要求之间仍然存在着二律背反的现象,仍然再用“民主”或行政的办法来解决经济问题注定是没有效率的。今后立法还需要进一步放开农地自由流转的空间,扩大农地流转的市场范围,从而更加有效地实现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同时,健全农地流转机制和地价评估机制,使得女性农民不仅有土地流转权而且有定价权。同时要规范农地流转市场和操作程序,赋予农户更多自主管理的权利,以满足承包人土地调整的要求和利益的最大化。

(二)农地承包主体的个人化

根据《土地承包法》规定,土地承包采取家庭承包方式,个人在家庭承包中没有明确的土地承包份额,妇女的意志被户主的意愿所替代。以家庭作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并作为一个法律概念,是值得商榷的,它实际上是把经济上的生产单位当作法律概念。

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作为个人独立的财产权从婚姻和家庭中分离出来,实行家庭承包经营权主体的个人化,这样妇女的权利不再被埋没在家庭的利益中,也有利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妇女出嫁或离婚后,可以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加以分割,或转让或出租都可以由流动妇女自己决定。对已婚的农村妇女,土地承包合同实行“夫妻双名制”,夫妻各持一份,土地转让、出租或其他形式流转合同必须是经双方的同意并书面签名,否则视为无效合同,以保障妇女对其承包土地占有、使用、收益和转让权,防止了侵犯妇女权利而私自流转土地个人获利的行为发生。

(三)妇女就业倾斜的制度化

劳动权是妇女生存与发展的根本支撑,是妇女获取其他权利的基础。尽管一些发达地区通过扩大流转费用将农民培养成单纯的食利阶层,但这种做法并不可取,因为巨额补偿金本身并不能代替广大失地农民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因此,政府在促进和引导农地流转以实现规模化、产业化的同时,应当在产业选择和乡镇规划中,针对农村妇女的特点和发展要求,增添适宜妇女就业的行业以及为此服务的必不可少的公共设施,比如生态农业、绿色食品加工、农家乐服务等。同时,国家要加强立法工作,制定对农村妇女就业保障和倾斜的相关制度,通过税收减免等政策鼓励或奖励流转土地的继受者安排失地农村妇女从事生产经营,其安排的人数及比例也可以纳入农地流转合同的条款之中,作为重要的对价。这样,农村妇女能够顺利地完成从独立农业生产者向现代农业工人或非农产业的转移,通过新的劳动分工使得农村妇女获得与新的生产要素相结合的机会,帮助失地农村妇女实现再就业。

(四)妇女教育培训的常态化

农村妇女发展是衡量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成效的重要标尺,但妇女由于长期以来在文化教育、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机会与男性不均等,因此妇女的人力资本存量较低。农业女性化背景下为什么仍然是男性改变、决定农业生产的大事,原因之一就是男性掌握着农业生产的关键技术、知识、信息、社会关系,因此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有责任消除人力资本投资中的性别差异。

教育是人力资本投资最主要的方式,政府应该加大对于农村妇女的教育投入,完善农村妇女终身教育体系。培训则是通过提高劳动者技能来提高劳动者的生产率,各地政府在实施“农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和“阳光工程”等培训计划时,把对妇女的培训纳入整体规划,制定相应的扶持政策,针对妇女的特殊性进行农业技术的培训和服务。在这方面妇联也应当发挥积极作用,鼓励妇女自主创业,及时为她们提供致富信息,组织技能培训和提供外出务工服务等。

现阶段农地流转的主要理论支撑点在于“流转促进效益最大化”的经济学论点,但农地流转在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也必须关注社会效益,关注农业女性化背景下妇女的利益是否得到了切实的保障。针对农地流转给农村妇女的生存和发展权益所带来的影响,不仅我国有关农地流转的法律制度需要完善,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也应当积极跟进,以促进和保证农业、农村和农村妇女的共同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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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商春荣. 论农村妇女土地产权的安全性[J].妇女研究论丛,2009(5):5―10

⑤李碧花. 农地流转和规模化经营对农村弱质劳动力的影响分析[J].农业经济,2009(6):6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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