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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答复书

行政复议答复书

行政复议答复书范文第1篇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则。,全国公务员公同的天地www

第二条我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时接受上级财政部门和昆山市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应诉: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服本级财政部门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服本级财政部门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

(三)其他应当依法应诉的情形。

第四条财政部门依法应诉应当确定诉讼人。

诉讼人一般由法制机构或者有关机构的工作人员担任。必要时也可以委托律师担任。

诉讼人人选由法制机构或者由法制机构与有关机构提出建议,报经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办理授权委托书。

第五条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答辩状及有关证据和材料。

对不服有关机构以本级财政部门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行政诉讼的,由有关机构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五日内提出答辩状,连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证据和材料送交法制机构。法制机构应当对答辩状进行审核,报经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提交人民法院。

对不服财政部门改变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由法制机构提出答辩状,报经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提交人民法院。

第六条下列行政复议和应诉文书应当加盖财政部门印章:

(一)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二)行政复议决定书;

(三)强制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申请书;

(四)强制执行行政复议决定申请书;

(五)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通知书;

(六)中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通知书;

(七)同意撤回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

(八)责令履行行政复议决定通知书;

(九)作为行政复议案件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

(十)诉讼人授权委托书;

(十一)行政诉讼、民事诉讼答辩状;

(十二)其他应当依法加盖财政部门印章的行政复议或应诉文书。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行政复议和应诉文书,可以加盖法制机构印章。

第七条行政复议文书应当按照《行政复议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送达。送达行政复议文书应当填制《送达回证》。

行政复议答复书范文第2篇

方便申请人

充分告知相关信息。

《办法》规定海关行政复议机构应该通过宣传栏、公告栏、海关门户网站等渠道,公布本海关管辖的行政复议案件受案范围、受理条件、行政复议申请书样式、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程序和行政复议决定执行程序等事项;建立和公布行政复议案件办理情况查询机制,方便申请人、第三人及时了解与其行政复议权利、义务相关的信息;对申请人、第三人就有关行政复议受理条件、审理方式和期限、作出行政复议处理决定的理由和依据、行政复议决定的执行等行政复议事项提出的疑问予以解释说明。

改革《行政复议申请受理通知书》、《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的制作方式。

《办法》要求《行政复议申请受理通知书》应当载明受理日期、合议人员,告知申请人申请合议人员回避和申请举行听证的权利;《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应当载明受理日期、提交答复的要求和合议人员,告知被申请人申请合议人员回避的权利。

明确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时的补正方式。

《办法》规定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海关行政复议机构可以自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补正通知应当载明以下事项:行政复议申请书中需要修改、补充的具体内容;需要补正的有关证明材料的具体类型及其证明对象;补正期限。

方便复议过程中申请人、第三人查阅案卷。

《办法》规定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提交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海关工作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海关行政复议机关不得拒绝,并且应当为申请人、第三人查阅有关材料提供必要条件。有条件的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设立专门的行政复议接待室或者案卷查阅室,配备相应的监控设备。

明确告知当事人复议权利和期限。

《办法》规定海关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告知其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申请期限。对于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海关规章的规定,下级海关经上级海关批准后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告知申请人以作出批准的上级海关为被申请人以及相应的行政复议机关。

畅通行政复议渠道

申请人。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违反海关法的行为后,有合并、分立或者其他资产重组情形,海关以原法人、组织作为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并且以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组织作为被执行人的,被执行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方式。《办法》采取了更宽泛的做法,如果申请人书面申请行政复议的,可以采取当面递交、邮寄、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递交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人以传真、电子邮件方式递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证明材料,如果形式上符合复议申请书的填写内容,同时也符合海关要求其提供的有关材料基本要求的,海关行政复议机关不得以其未递交原件为由拒绝受理。

妥善化解矛盾

对于不予受理的事项,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应向申请人解释清楚不予受理的理由。

要求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在制作《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时,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不予受理的理由;不予受理的依据;告知申请人继续主张权利的途径;告知申请人不服、不予受理决定的诉讼权利等。申请人对海关行政复议机关依法不予受理复议申请不服、向上一级海关提出督促申请的,如果上一级海关审查认为海关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决定符合规定的,上一级海关应当告知申请人其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理由。

对于明显不属于行政复议事项的,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应当答复或者转由其他机关给予答复。

这些事项包括:对海关工作人员的个人违法违纪行为进行举报、控告或者对海关工作人员的工作态度、作风提出异议;对海关的业务政策、作业制度、作业方式和程序提出异议;对海关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效率提出异议;对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适用的法律及处罚决定没有异议,仅因经济上不能承受而请求减免处罚;不涉及海关具体行政行为,只对海关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有异议;请求解答海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引入了行政复议不利变更禁止原则。

行政复议机关在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范围内,不得作出对申请人更为不利的行政复议决定。

规定了对《行政复议决定书》的解释和解答制度。

《行政复议决定书》直接送达的,复议人员应当就复议认定的事实、证据、作出复议决定的理由和依据向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作出说明;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书》提出异议的,除告知其向人民法院的权利外,还应当就有关异议作出解答。《行政复议决定书》以其他方式送达的,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就《行政复议决定书》有关内容向复议机构提出异议的,复议人员应当向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作出说明。

规定了复议和解与调解制度。

具体包括:和解的原则、和解协议的签定、复议机构对和解协议的审查、和解协议的履行;调解的适用范围、调解的要求、调解应当遵循的程序、调解书的制作要求等等。

增强行政复议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建立声像档案。

行政复议机关对于当面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意见,举行听证的复议案件,当面听取意见、听证的活动可以录音、录像,建立行政复议当面听取意见、听证活动的声像档案,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按照规定查阅和复制。

海关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实行合议制。

合议人员为不得少于3人的单数。合议人员由海关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指定的行政复议人员,或者海关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聘任或者特邀的其他具有专业知识的公务员担任。

调查取证。

海关行政复议机构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海关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实地调查核实证据;对于案值较小、案情简单的案件,可以采取书面审查的方式进行审理。

主张复议案件一般有可能,都应当举行听证。

包括以下几种情形:一是申请人提出听证要求的;二是申请人、被申请人对事实争议较大的;三是申请人对具体行政行为适用依据有异议的;四是案件重大、复杂或者争议的标的价值较大的;五是海关行政复议机构认为有必要听证的其他情形。

复议听证的案件采取尽可能公开透明的方式进行。

规定依法可以公开听证的复议案件,任何人都可以旁听,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妥善安排好旁听工作。因受听证场所、安全保卫等因素所限,不能满足旁听要求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作出必要的说明和解释。对广大群众广泛关注、有较大社会影响或者有利于法治宣传教育的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构还可以有计划地通过相关组织安排群众旁听听证;也可以邀请司法机关、审计机关、监察机关及有关新闻舆论监督部门的人员参加旁听。

海关生效法律文书的公开。

对于已经生效的行政复议法律文书,海关各级行政复议机关经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同意,可以通过出版物、海关门户网站、海关公告栏等方式予以公布。

行政复议指导与监督

监督。

为了及时总结经验、发现问题,上级海关应当加强对下级海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监督,通过定期检查、抽查等方式,对下级海关的行政复议工作进行检查,并及时反馈检查结果。对于错误的行政复议案件,如果申请人没有通过行政诉讼的渠道主张权利,应当采取执法监督的方式,本着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予以纠正。

巩固《行政复议意见书》制度。

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在行政复议期间发现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需要做好善后工作的,可以制作《行政复议意见书》,对被申请人纠正执法行为、改进执法工作提出具体意见。同时还可以要求被申请人按时反馈整改结果,必要时采取内部案件通报的方式以达到警示的目的。

《行政复议建议书》从四个角度加以应用。

一是海关行政复议机构在行政复议期间发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实施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可以向有关机关提出完善立法的建议;二是海关行政复议机构在行政复议期间发现海关执法中存在的普遍性问题,可以制作《行政复议建议书》,向本海关有关业务部门提出改进执法的建议;三是对于可能对本海关行政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问题,海关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将《行政复议建议书》报送本级海关行政首长;四是属于上一级海关处理权限的问题,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向上一级海关提出完善制度和改进执法的建议。

充分发挥海关行政复议信息化优势,要求通过“海关行政复议法律文书备案系统”收集、整理和归纳在审及审结的行政复议案件。

行政复议机构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应当及时将制发的有关法律文书在海关行政复议信息系统中备案。海关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建立行政复议案件统计制度,每半年向本机关和上一级海关行政复议机构提交行政复议工作状况分析报告。

组织培训。

为了提高海关行政复议人员的办案能力和水平,规定海关总署行政复议机构应当每半年组织一次对全国海关行政复议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行政复议工作人员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办案水平。各直属海关应当定期对起所属复议人员进行培训。

行政复议答复书范文第3篇

一、国土房管依申请公开工作机制现状

当前,各地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部门信息公开工作机制不尽相同,根据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拟稿部门不同,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机制大体分为两种代表类型:工作机构主办型与业务部门主办型。

1.工作机构主办型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是对于指定负责政府信息公开日常工作的机构的统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并没有对政府信息公开的工作机构应该由哪个机构来承担做出明确规定,由各行政机关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目前,全国国土资源系统、房屋管理系统普遍设立了“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或者类似名称的工作机构 (下文统称“公开办”),至今尚未见到经批准核定人员编制成立的从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专门机构的报道,公开办大多设在办公厅、办公室或者、法制部门。

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按照以下程序办理:(1)公开办对信息公开申请进行登记;(2)公开办根据信息内容和机关各部门分工确定承办部门,在规定时限内将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办理业务单及相关申请材料送承办部门;(3)承办部门在规定时限内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提出处理意见,经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核签后送公开办;(4)公开办作为主办部门在法定时限内根据承办部门处理意见起草告知书答复申请人。

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公开办负责办理答复和应诉。

2.业务部门主办型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各部门按照“接办分离”的原则办理:(1)信息公开窗口统一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审查、受理、转办分送;告知书等相关文书的发送;申请材料、告知书等相关文书的保存;(2)机关各部门在规定期限内制作告知书等相关文书,并按程序办理相关事宜;(3)公开办对各部门制作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等相关文书进行审核。

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程序如下:(1)政府信息公开窗口在接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审查申请人的申请资格及其相关身份证明材料,并对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进行形式审查。(2)政府信息公开窗口应在规定时限内将申请材料转送主办部门。(3)主办部门在规定时限内,按照统一格式起草告知书等相关文书,经本单位负责人审签后,连同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材料一并送公开办审核。(4)公开办在规定时限内对告知书等相关文书以及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材料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反馈主办部门。(5)主办部门在规定时限内,将告知书等相关文书连同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材料一并转交政府信息公开窗口。(6)政府信息公开窗口在法定时限内,将告知书等相关文书和公开的政府信息,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发送申请人。

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信息公开主办部门负责答复和应诉。

二、两种类型工作机制利弊分析

两种类型工作机制的主办主体不同,意味着责任主体不同。在信息公开工作中,告知书是答复申请人的最终文书,是行政行为的具体体现,是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直接原因。所以,制作告知书的主办部门要承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要责任,同时负责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答复和应诉。

工作机构主办型的优点是:由于公开办对政府信息公开政策法规以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相关要求掌握比较准确,制作的告知书形式、答复行政复议、应诉行政诉讼的规范化、专业化水平比较高。缺点是:由于承办业务部门不是责任主体,工作积极性不高,存在能不公开就不公开的心理,督办催办比较困难,工作效率不高,公开的时效性很难保证,延期答复情况比较普遍,而公开办对整个行政机关的具体业务不可能全都非常熟悉,对公开内容准确性的把握不准,对涉及公开内容方面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答复、应诉不够专业,并且公开办的工作量、工作压力过大。

业务部门主办型的优点是:由于责任主体在业务部门,业务部门对信息公开的积极性、主动性就会很高,信息公开的准确性和时效性能够得到保障,对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答复、应诉专业化水平很高,同时由于压力分散,公开办的工作量、工作压力较小,需要数量不多的工作人员。缺点是:由于每个业务部门对信息公开政策和要求的理解不同,主办部门对信息公开尺度把握不尽一致,制作告知书的规范化程度不高,答复技巧掌握不熟。

需要进一步说明的是,业务部门主办是业务部门确定答复意见并制作告知书,工作机构主办虽然也是根据承办业务部门的答复意见制作告知书,但是二者有着很大不同。确定答复意见就像厨师切菜,而制作告知书就像厨师炒菜,是两个不同的过程,顾客进行评价的当然是炒好的菜。

两利相权取其重,两害相权取其轻。综上分析,业务部门主办型要优于工作机构主办型,是更加顺畅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工作机制。通俗地讲,就是切菜、炒菜都由厨师(业务部门)完成,端菜由服务员(工作机构)进行。

坚持业务部门主办型工作机制,需要在两方面进行加强,一是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对业务部门制作的告知书进行严格审查把关;二是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办理答复与应诉要由法制部门牵头组织业务部门进行。

三、完善工作机制的建议

1.落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设置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当前国土房管行政机关普遍没有设置专门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公开办往往挂靠在其他部门,从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多为兼职或借调。要创新机构编制管理方式,积极探索行政机关内部编制调剂使用方式和途径,合理设置工作机构承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在行政机关人员编制总数内部统筹调剂人员编制,为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公开职能作用提供保障。

2.提高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化水平

综合利用网络、数据库、工作流程技术建设政府信息公开管理信息系统。进一步梳理、固化工作流程,建立政府信息公开档案数据库、常见告知数据库和相关法律法规数据库,进一步规范政府信息公开依申请办理流程,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效率,提升管理信息化水平。将政府信息公开办理工作纳入行政机关办公自动化系统,公开办对主办部门进行网上转件,设定办理时限,避免出现答复超期问题。

3.强化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考核

要强调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各部门主要领导为政府信息公开第一责任人。将政府信息公开纳入行政机关行政能力绩效考核。考核内容包括信息公开答复的准确性、及时性等方面,重点考核由政府信息公开引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发生撤销或败诉情况。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绩效考核评比,实行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季度通报和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年度考核制度。

4.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培训交流

定期组织政府信息公开培训,对政府信息公开基本知识、常见问题、答复方法以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回复、应诉技巧等方面进行深入讲解,着力提高相关领导和工作人员对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水平和解决公开问题的能力。对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遇到的新问题及时在系统内进行通报交流,及时总结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成功经验。

行政复议答复书范文第4篇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各级政府及政府工作部门(含部分垂直管理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上统称行政机关)的行政应诉工作。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行政应诉是指行政机关以被申请人或被告身份参与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活动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应诉人员是指被申请或被诉行政机关行政首长(含主持工作的副职,下同)和委托人。

第四条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法制办)统一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县行政应诉工作。

县人民政府直接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决定引起的行政应诉,由县法制办具体承办,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其他行政机关以县人民政府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应诉,由该行政机关在县法制办的指导下具体承办。

其他行政机关以自己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决定引起的行政应诉,由该行政机关负责办理。

第五条行政机关收到行政复议机构答复通知书或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后,收件人员应在行政复议机构或人民法院的送达回证上签名,注明收件日期,并于当日转至本行政机关法制工作机构。

以县人民政府为被申请人或被告但按照本规定应当由其他行政机关具体承办的案件,县法制办收到行政复议机构答复通知书或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后,应于当日通知该行政机关,该行政机关应当按本规定的要求办理,承担行政应诉责任。

第六条其他行政机关以县人民政府名义参与行政应诉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复议机构答复通知书或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将行政应诉意见报县法制办审核。

第七条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行政复议机构答复通知书或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将答复书或答辩状、证据材料、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行政机关行政首长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有关材料提交行政复议机构或人民法院。

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案号,委托人的姓名、单位、职务,权限,委托时间及有效期限,并由行政机关行政首长签名和加盖单位印章。

第八条行政机关法制工作机构承担行政应诉工作,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办理案件有关手续;

(二)审查案件有关情况;

(三)提出案件受理异议;

(四)收集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和证据材料,认真研究并鉴别、筛选须提交的证据材料和依据;

(五)撰写答复书、答辩状、词等材料;

(六)向本机关提出撤销、变更或停止执行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建议;

(七)负责案件材料的立卷归档;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未设立法制工作机构的行政机关,由兼管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承办。

第九条行政机关根据行政应诉需要,可委托行政机关有关领导、法制机构工作人员、被申请或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经办人员及律师等参与行政应诉,但不得仅有律师参与行政应诉。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行政首长应当履行出庭应诉职责:

(一)行政机关年度首例行政诉讼案件;

(二)原告10人以上的行政诉讼案件;

(三)在本县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行政诉讼案件;

(四)一审行政机关败诉的二审行政诉讼案件;

(五)复议机关采用听证方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

(六)县法制办或人民法院建议应诉的行政案件。

行政机关行政首长确因特殊情况不能按照本规定出庭应诉的,应当及时向行政复议机构或人民法院提交书面说明,经同意后,可委托本单位副职领导参与出庭应诉。

以县人民政府为被申请人或被告但按照本规定应当由其他行政机关具体承办的案件,该行政机关行政首长按本条规定参与出庭应诉。

第十一条行政机关根据行政应诉需要,可授权委托人下列权限中的一项或几项:

(一)参与行政应诉;

(二)承认全部或者部分请求;

(三)同意全部或部分赔偿并进行和解;

(四)上诉或者申请撤回上诉;

(五)申请强制执行;

(六)其他需要委托的事项。

行政机关变更委托人或权限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行政复议机构或人民法院。

第十二条应诉人员应当严格履行职责,在授权范围内进行行政应诉。

应诉人员应当主动、及时向行政机关法制工作机构反映行政应诉情况和问题,对需要向行政复议机构或人民法院提交的文书、文件、书面意见等,应当经行政机关法制工作机构审核后提交。

第十三条应诉人员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到行政复议机构或人民法院查阅案卷材料,认真作好阅卷笔录。

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不公开审理。

第十四条应诉人员应当按照行政复议机构或人民法院的通知,准时到达指定地点应诉。确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应诉的,应当及时向行政复议机构或人民法院提交书面说明。

对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

第十五条在行政应诉期间,应诉人员如发现原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的,应当及时提请行政机关撤销、变更或停止执行原具体行政行为。撤销、变更或停止执行的决定一经作出,应当及时通知行政复议机构或人民法院、申请人或原告、有关当事人。

第十六条行政机关认为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或裁定认定事实有错误、适用法律不当或程序不合法,有上诉必要的,应当在上诉期限内提起上诉。

第十七条行政机关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确有错误的,应当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抗诉。

第十八条行政机关应当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复议决定、判决或裁定。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复议决定、判决或裁定,当事人拒绝履行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强制执行或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十九条行政机关作出复议决定后,应当在15日内将复议决定书及相关材料复印件报县法制办备案。

被诉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判决书或裁定书之日起10日内,将复议决定书、判决书或裁定书复印件报县法制办备案。行政机关败诉的,同时呈报败诉原因分析报告,并提出相应整改措施。

第二十条对行政复议机构或人民法院作出的复议意见或司法建议,行政机关应当于收到之日起15日内予以反馈,并将复议意见书、司法建议书及反馈函报县法制办备案。如果情况疑难或需进一步整改落实的,反馈时间不得超过30日。

对行政复议机构作出的复议建议,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整改。

第二十一条行政应诉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案卷材料整理成册,按规定存档。

第二十二条行政机关应当于每年12月20日前将本机关行政应诉情况、复议意见和司法建议反馈情况向县法制办递交书面总结,由县法制办汇总后向县人民政府汇报,并由县人民政府予以通报。

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行政应诉工作纳入依法行政工作考核范围,如发现因不应诉或应诉不当导致败诉的,未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复议决定、判决或裁定的,不按时反馈复议意见或司法建议的,受到行政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通报批评的,按《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行政败诉案件责任追究的通知》追究责任。

第二十四条行政应诉经费列入行政机关的工作经费。

行政复议答复书范文第5篇

市会议期间,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共提出涉及政府工作的建议、提案148件,其中建议57件、提案91件,办理任务十分繁重。为做好今年政府系统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按照国家、省和市人大、政府、政协有关规定,结合近年来的办理工作实际,现就办理工作有关问题及注意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各承办单位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坚持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高度,充分认识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的重要性,把办理建议、提案作为落实“两会”精神的具体行动。要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落实办理责任,明确承办分管负责人和具体经办人员,不断提高办理质量。对办理中的重大、疑难问题,单位主要领导要直接参与调研,抓好督促落实,确保办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各承办单位在收到建议、提案后,应认真清点,逐件登记,如发现建议、提案内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应于10日内向市政府办公室说明情况,以重新确定承办单位,不得擅自拖压或转办。

二、注重办理实效,提高办理质量。

各承办单位要本着积极主动、认真负责、注重实效的原则,对建议、提案认真进行研究,切实解决问题,及时给予答复。同时,要在提高答复质量、狠抓落实上下功夫,结合办理建议、提案,积极改进本单位的工作,努力做到当面答复,提高首次答复的满意率。凡是有条件解决的问题,要及时落实;因条件所限一时不能实施的,要列入计划,创造条件,争取尽快解决;确实解决不了的,要实事求是地向代表和委员讲清情况,说明原因。

三、明确办复时限,规范答复渠道。

根据有关规定,市会议期间的建议、提案,务必于前办结。答复文稿要严格按照规范格式(附后)打印,由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后,加盖单位公章,注明具体承办人和联系电话,送代表、委员签署意见。重要建议和提案,承办单位在书面答复前还应先主动征求代表和委员的意见。答复建议、提案,态度要端正,语气要诚恳,充分体现对代表、委员的尊重。对代表联名的建议,应当答复每位代表;对委员联名或合并办理的提案,应答复前三名委员或各位领衔委员。答复件送代表或委员1份,报市人大人事代表工作室或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市政府办公室各1份。承办件数10件以上的单位,在建议提案全部办复后,要向市政府办公室书面报告办理情况总结。

四、主动协调配合,做好复查工作。

建议、提案由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办理的,由有关单位分别答复代表或委员;由两个以上单位会同办理的,主办单位要积极主动地与会办单位协商,会办单位在规定时限内将办理意见送主办单位,并由主办单位答复代表或委员,同时抄送会办单位。对建议、提案初次答复后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及时进行补充答复;对代表和委员不满意的答复,要及时进行重新办理。重新办理时,承办单位必须当面听取代表、委员意见,并现场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