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望庐山五老峰
李白
庐山东南五老峰,
青天削出金芙蓉。
九江秀色可揽结,
吾将此地巢云松。
望庐山瀑布水(其一)
李白
日照香炉生紫烟,
遥看瀑布挂前川。
飞流直下三千尺,
疑是银河落九天。
庐山瀑布
瀑布瀑布千丈直,
雷奔入海不蹔息。
今古长如白练飞,
一条界破青山色。
庐山独夜
元稹
寒空五老雪,
斜月九江云。
钟声知何处?
苍苍树里闻。
望庐山五老峰
李白
庐山东南五老峰,
青天削出金芙蓉。
九江秀色可揽结,
吾将此地巢云松。
江上送客游庐山
张继
楚客自相送,
沾裳春水边。
晚来风信好,
并发上江船。
花映新林岸,
云开瀑布泉。
惬心应在此,
佳句向谁传。
晚泊浔阳望香炉峰
孟浩然
挂席几千里,
名山都未逢。
泊舟浔阳郭,
始见香炉峰。
尝读远公传,
永怀尘外踪。
指对双方的斗争采取旁观的态度,等到双方都受到损伤,再从中取利。
出处
汉·司马迁《史记·张仪列传》:“两虎方且食牛,食甘必争,争则必斗,斗则大者伤,小者死;从伤而刺之,一举必有双虎之名。”
关键词:土地资源;利用管理;城市化
加强与完善土地管理是国家根据当前土地使用情况制定的新目标,并全力以提高土地使用效率、突出高效利用为改革方向。建立完善的土地管理制度,维护人们土地使用收益权,调整城市建设与土地资源之间的关系,合理规划土地用途,加强土地开发研究,从利用、保护等方面来提高土地使用效率。下面文章中针对加强土地利用管理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改善措施。
一、我国土地利用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建设用地使用不合理
我国相关部门针对土地资源使用方面进行了以此全方位的研究与探讨,目前,建设用地普遍存在各种不合理的现象,例如:粗放利用、土地布局随意性强、重复建设项目较多等多种问题。尤其是在城市化进程中,土地结构不合理,粗放性利用较严重,很多旧城区的土地使用效率较低,再加上城市规模在不断扩大,农村宅基以及旧城区住宅闲置情况较多。
闲置情况较多的主要原因有五点,一是,建新不拆旧。很多人对宅基地的作用与理解依赖于传统观念,认为所住位置是自家祖祖辈辈流传之地,不能随意牵动,否则是对老祖宗的大不敬。这些受到传统封建思想观念影响的人,正是е戮烧区拆不得的主要原因。二是城市规划不合理。相关部门之间缺乏协调与配合能力,建设外延扩张程度较大,土地利用效率明显较低。三是各领导层对土地使用重视度不高。尤其是针对农村用地呈粗放性管理状态,认为农村用地性价比不高,农民素质不高,沟通困难,社会效益不突出,其管理有难度,因此,对农村用地缺乏管理。四是未批先占现象普遍。由于农村各方面管理力度、制度、体系等相对落后,因此,农民对土地的使用比较随意性,不经过批准便自行搭建房屋。五是动态巡查工作不及时。土地管理力度不够、执行能力差,导致农村建房速度快,面积大,多出现违法现象,造成农民经济损失以及不满。
2、土地征收工作矛盾突出
土地征收是政府强制性取得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一种有偿的方式。此种转移是一种行政行为,而不是一种市场行为。集体土地一旦被征收为国有土地则无法再变为集体土地,此时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表现为一种不完全的所有权,与国家所有土地所有权处于不平等的地位。因此,集体土地被征收过程也就是其处分权被剥夺的过程。
征地补偿款因为通过行政渠道被层层截留,结果农民作为集体土地的直接使用者和经营者,在补偿中往往处于劣势,一般仅仅得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掌握在集体经济组织手中的那部分补偿费,也往往被少数村干部侵吞。加之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很不健全,大多数农民未被纳入社会保障之列,被征地农民往往会“因征地而失地,因失地而致贫”。地籍管理工作任务重,技术性强,但领导部门一般将建设用地管理工作列位重点职责,一直没有把地籍管理这项工作提到应有的高度。再加上管理人员更换频繁,也大多没有经过专业学习与训练,导致地籍管理基础薄弱,土地家底,尤其是城镇地籍资料欠缺,导致旧城区建设用地流转难以有效监督,甚至出现失控。
三、加强与改善土地利用管理措施
研究土地利用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可谓任重道远,需要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才能解决。在现阶段,具体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促进建设用地集约利用
要挖潜盘活存量城市用地,应结合正在进行的城镇地籍调查,摸清城区建设用地家底,建立存量土地信息库,将所有建设用地权属、所处位置、利用状况、适宜功能登记。其次,根据城市规划、工业区域规划将闲置、低效利用土地有计划、有步骤地投入土地市场。要做好发展用地规划工作,综合考虑到各种不同使用功能建设用地的科学合理分布以及当地的实际,尽量做到二者不出现大的矛盾。要抓好发展用地规划成果的实施,使其真正发挥引导、规范控制的作用。
2、合理分配土地征地补偿,确保专救专
通过土地登一记,保护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征地过程中显化承包经营权补偿价格。财政、审计、国上、监察等部门对补偿费的拨付、发放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指导。村财务实施财务公开,大额补偿费的使用需经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同意。引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土地补偿费用于发展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生产建设,结合地区特点,兴建土特产品加工企业等乡村企业,为失地农民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对农民进行培训,提高再就业水平和能力,帮助农民引进先进的农业科学技术,更新品种。总之,土地补偿收益必须进行合理的分配和使用,真正实现农民的权益。
3、行政务公开,接受社会公众和媒体的监督
随着工业用地招拍挂的展开,招拍挂出让逐渐成为我市土地资源配置的主要方式,在今后的管理工作中,应严格执行国家规定,建立土地市场信息制度,做到公开土地出让计划,公开土地出让信息,公开竟价,公开出让结果。同时将违法用地情况进行公告,尤其是违法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信息公布后,可使百姓很便捷地获得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是否合法等信息,防止买了违法开发的住房,这也加大了开发商违法开发的风险。出让成交结果、违法用地信息、土地登记发证、基准地价等信息可随时公开查询,实现资源共享,减少公众的信息获取成本,有助于提高土地管理工作的透明度,接受社会公众和媒体的监督。
4、提高土地地籍管理工作人员素质
首先,加强业务培训和学习,提高业务水平和依法行政能力。根据岗位职责和工作要求,组织学习相关的法律法规,并展开案例讨论,让每个业务人员发表自己的观点,通过讨论,提高理解和运用国家政策的水平。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选拔一批干部到专业院校学习理论知识,到外地学习先进经验,提高其理论和实践能力。其次,培养和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土地管理部门是国家的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切实转变行政观念,摒弃过去那种管人即治人的官僚政治思想,树立“服务行政”的理念。
参考文献:
【关键词】护士长;执行力;工作质量
doi:10.3969/j.issn.1004-7484(x).2013.11.489文章编号:1004-7484(2013)-11-6696-02护士长的管理能力,是护理管理中,有效利用护士人力资源,组织实施完成领导决策中制定的工作目标,深刻贯彻医院领导的决策意图,完成预定目标的操作能力。1护士长的感悟能力
提升护士长执行能力,要历练接受领导旨意的感悟能力,理解领导所制定的工作目标的控制范围,不可偏离领导的引线,尽量做到准确的执行领导意图,不可一知半解地将科室工作走入误区,使科室工作目标与领导的决策背道而驰,造成事倍功半的效果。2护士长的计划能力
提升护士长的执行能力,要检验护士长计划能力的制定和实施效果的技巧,随时把握护士工作兴趣,完善计划工作可实现的局限性。制定计划以减少人、财、物的重复为基础点,与护士共同制定目标:各班的职责,工作程序、抢救程序、仪器使用程序、交接班流程等,通过护士长监督的工作计划所实施的能力,把护理工作做到标准化、细节化,科学化,提高工作进程。3护士长的指挥能力
提升护士长的执行能力,要树立护士长作为指挥者的素质,果断、干练、处事不惊,具有当机力断,抓住时机的能力,处理临床的突发事件,有条不紊,临危不乱,勇敢行事,据突发事件的实际情况,及时做出非程序化决策,敢于担负后果。此外,平时要对科室的细微之处,心中有数,,掌握护士心理生理及工作的能力,博采众多之长,达到护理工作综合综效。4护士长的控制能力
提升护士长的执行能力,要学会控制自己的情绪,护士长要面对处理繁多琐碎的事件中,首先要认知受内外条件变化的影响和制约,以及个人思维认知的不同,解决问题的渠道不同。往往护士实际执行情况结果与预期制定的目标有差距,护士长要掌控情绪,因势利导,纠正偏差。以适当的方式提出意见和提醒,既要预测潜在偏差,采取针对性的措施予以纠正,对已出现的问题和事件敢于负责,让护士从心折服而自觉工作,更能有效达到工作的预期目标。5护士长的协调能力
提升护士长的执行能力,拥有协调能力很关键。重在整体协调中,形成一种有效沟通体系是亮点。护士长在医院管理中起桥梁作用,上下级之间、部门与部门之间、护士与护士之间、护士与医生之间、护士与病人之间的人际关系,都是由护士长协调管理使之达到平衡点。协调中,素质,职业,年龄的不同,人与人之间难免出现各种矛盾和摩擦,护士长要采用协调艺术进行协商调节,处理问题以公平合理的原则及实现共赢为指导思想,大局出发,学会理解尊重他人,护士长的协调能力会经常性贯穿医院管理深层次中。6护士长的授权能力
提升护士长的执行能力。学会授权管理事物。如今竞争的机制中,需要护士长学会有效利用时间。特别是护理活动中,负性事物多,护士长不能对科室工作事事亲力亲为,适当授权,是明智的选择。护士长身兼重任,事事亲力亲为,分配时间不科学,会影响更重要的工作实施,只有学会授权,才能按工作轻重缓急的顺序排列。充分调动护士工作热情,分担繁杂的事物工作,让护士从授权的工作中,提升自身的能力,增强护理工作的责任感和成就感。授权后,护士长应经常听取临床的反馈效果,及时检查和质控,对可能出现的不足,并应主动承担责任。7护士长的决策能力
提升护士长的执行能力,决策能力的强弱是判断护士长能力的准绳。决策是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护理方案中比较后,分析判断,选择优化方案实施。护理活动中,随时会出现错综复杂的问题,常需要护士长对问题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了解事情的来龙去脉、因果关系,从而找到问题的症结所在,并提出方案解决方案。护士长做决策时,众博广言,提出问题让大家共同探讨,进行充分的信息传递和交流,相互启发、反馈,导致创造性意见的产生,使护理工作处于最佳运行状态。8护士长的创新能力
提升护士长的执行能力,创新是护士长或隶属团队,是否有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标志。护士长要有敏锐、开拓、创新意识,时刻掌握护理活动新动向,借助于网络、媒体、解决疑难问题后解决方案的灵感,形成独立的见解和特色。通过创新活动的开展,提高护理工作落伍的局面,要具备识才之能、爱才之心、融才之量、育才之责的素质。要带领护士,对本科室日常的护理常规,善于总结、分析,及时不足之处,做出适应本科室的护理工作和满足患者疾病治疗需要的决定。临床护理活动中,很多意想不到的新问题会出现,不能单纯地、机械地执行计划,护士长要拓展创新的空间,发挥主观能动性,掌握情况的变化特点,及时修改计划方案和调整步骤,创造性地开展工作。9总结
护士长管理的执行能力,需要夯实的自身素质、善于利用女性柔性化管理与激励隶属护士的积极热情,更.需要管理能力和知识的铺垫,如上除阐述的8种能力外,还要增加自身修养,增加与护士的亲和度,以自身的魅力赢得护士的尊重和工作的支持。其次,知识的填充上,要一种专业的技长,才能在临床工作变数中,及时解决疑难问题,才更有说服力在护士群体中增加威信的力度。使之在护士长管理执行能力的过程中,畅通无阻,顺利实施。参考文献
[1]常晓辉.护士长素质与护理管理技巧的探讨.中国误诊学杂志,2012年12卷期1974-1975.
一﹑暂予监外执行法定的几种特殊情形
暂予监外执行是指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由于出现了法定的某种特殊情形,不适宜在监管改造场所执行刑罚,而暂时变更执行场所和执行方式的一种行刑制度。暂予监外执行有三种情形:(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生活不能自理的。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有两种:一种是对判决、裁定生效后尚未交付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罪犯需要暂予监外执行的,由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另一种是在刑罚执行期间需要暂予监外执行的,由执行机关决定暂予监外执行,又称保外就医。由于暂予监外执行改变了执行的场所,其执行机关与执行方式的变更大大降低了被执行人人身自由被剥夺的程度,故一直成为检察机关对刑罚执行进行法律监督的重点。
二﹑现行暂予监外执行制度的立法不足
(一)暂予监外执行折抵刑期的规定有违刑罚之目的。刑罚的目的有二,报应目的与预防目的,两者有机地结合起来使惩罚性和教育性在刑罚目的中得到了很好的贯彻与体现。①为了体现刑罚的目的,对刑罚执行地点、场所、方式的变更总是以罪犯主观上有醒悟,客观上有悔改为前提,而我国的暂予监外执行制度则是以罪犯客观上不能服刑为前提的。在这个问题上,德国刑事诉讼法关于监外执行的规定比较全面,可以给我们以启示,其表述为“推迟自由刑的执行”,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1、在发现受有罪判决的人有精神病的情况下,对自由刑的执行应当推迟。2、前款规定同样适用于受有罪判决人患有其他疾病,执行几乎会对他带来生命危险的情况。3、根据受有罪判决人的身体状况,立即执行与监狱的设施不相容的,也可以推迟刑罚的执行。4、如果有重要理由,特别是公共安全方面的理由与1、2、3中的情形相抵触时,对执行不允许中断。②由此可见,德国实行的监外执行期间是不能折抵刑期的,只是推迟了服刑的时间而已,这既能避免执行腐败,也有助于维护法院生效裁判的权威性。
(二)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程序设计存在重大缺陷。我国法律规定:刑罚执行期间需要暂予监外执行的,由执行机关决定。由于暂予监外执行实际上就是对原裁判的变更,上述规定实质上表明执行机关可以随意“变更”人民法院的裁判,这种程序设计存在重大缺陷。法院裁判的权威性在于其执行力,
从法理上讲,法院裁判的权威性不仅来自于法院本身在一国权力架构中的特定地位,也来自于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国家审判权的运用过程。特别是在刑事诉讼中,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行使的是刑罚权,其对犯罪行为人应受到的刑事处罚应做出庄严慎重的裁断。俄罗斯联邦刑事执行法典中规定:提前免于服刑的程序中,被判刑人因患精神病而免于服刑的报告,由执行刑罚的机构或机关的首长向法院提交,在提交上述报告的同时,向法院送交医疗委员会的鉴定和被判刑人个人档案。被判刑人因患其他重病而免于服刑的报告,由执行刑罚的机构或机关的首长向法院提交。在提交上述报告的同时,向法院送交医疗委员会或劳动医疗鉴定委员会的鉴定和被判刑人个人档案。报告中应包括说明被判刑人在服刑期间表现的材料。③可见,俄罗斯对因病难以继续服刑的罪犯,在刑罚变更上比我国更加彻底,即可以免于服刑,但这是建立在法院裁判的基础之上,是在维护法院既判力的前提下进行的。
(三)监外执行监督滞后产生的监督不到位。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15条规定:“批准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将书面意见送交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立即对该决定进行重新核查。”可见,检察机关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督是事后监督,只有在相关的批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通知书到达检察机关之后方可进行监督,这种事后监督力度明显不足,加之法律对于不接受监督的行为如何制裁未做出明确规定,使得这种监督在实践中往往流于形式。
三、暂予监外执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暂予监外执行工作中司法机关之间配合不到位。暂予监外执行的执行机关是罪犯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基层组织或者罪犯的原所在单位协助进行监督。但在实践中我们发现,公安机关对在自己辖区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的基本情况并不能全面掌握,个别情况下,甚至根本不知道本辖区内有这样的罪犯。究其原因,一是人民法院对暂予监外执行的判决没有按照法律规定送达罪犯所在地的基层派出所;二是监狱等机关的相关决定只送至县级公安机关,而县级公安机关不能及时送达基层派出所。三是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罪犯不主动向基层公安机关报到的,没有进行处罚。上述三方面的原因造成了执行机关对于被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基本情况根本无法全面掌握,实践中监管不到位。
(二)暂予监外执行到期后收监工作迟缓。《刑事诉讼法》第216条规定,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应当及时收监。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95条规定,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负责执行的派出所应当及时与监狱、看守所、拘役所联系,予以收监。但是实践中存在大量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到期后未被及时收监的现象,甚至有时罪犯刑期已满仍处在无人问津的状态。
(三)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管工作没有真正开展起来。罪犯居住地的公安机关作为暂予监外执行的执行机关,应当对这些罪犯建立专门档案,由专人负责监管,并同基层组织或罪犯原所在单位一起对罪犯的日常活动进行监管。但在实践中,由于公安机关日常工作繁杂,承担了大量的行政事务,加之基层组织与相关单位对这个问题认识不足,以致出现了无人监管的现象。
(四)检察机关的监督力度不够。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担负着对刑罚执行过程的全程监督,当然也包括对监外执行过程的监督。在实际工作中,检察机关年年开展此类专项检察活动,年年针对发现的问题提出书面纠正违法通知书,但由于该通知书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力,因而违法的现象依然存在。
四、现行暂予监外执行制度的完善
(一)立法层面的完善。在立法上取消暂予监外执行制度,而代之以“刑罚中断执行制度”。对于罪犯的保外就医、怀孕或哺乳以及生活不能自理等情况可以进行监外执行,但监外执行期间不计入刑罚执行期间,只是刑罚执行期间的中断,当产生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应立即将罪犯收监,继续执行未执行完的刑罚。这样既可以杜绝罪犯试图通过暂予监外执行来逃避刑罚的现象,也能在一定程度上消除暂予监外执行机关司法腐败的根源。同时重新设计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程序,让刑罚变更权回归审判机关。笔者建议由监管部门提出暂予监外执行意见后,连同相关案卷移送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监所检察部门在收到意见书后应当组织审查,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程序,通过综合分析作出相应的审查意见后,由监所检察部门提交人民法院合议庭进行裁定。此外,赋予检察机关在刑罚执行监督过程中的强制监督权,这对于预防和减少监外执行中的不规范行为亦会起到良好的效果。
(二)将监外执行纳入社区矫正工作中。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和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同时可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刑罚执行活动。随着人们对传统监禁刑弊端认识的深入,社区矫正已为许多西方国家大量采用。社区矫正可以让刑罚执行法律监督的对象相对集中,便于法律监督工作的开展。在非监禁刑、财产刑、资格刑等刑罚执行过程中,引进社区矫正制度,同时可将监外执行也纳入其中。建议由司法部门作为专门的社区矫正执行机关,有关监外执行的法律文书直接送达至罪犯居住地的社区司法部门,由该司法部门统一建档,统一管理。借鉴西方国家成熟的经验,采取强制性社区服务、心理矫正、定期报告、医疗报告、检察监督等制度,构建社区矫正体系。这样,一方面解决了监外执行送达和监管不力的问题,另一方面减少了行刑成本,更有助于罪犯自身的改造与回归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