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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人处事

为人处事范文第1篇

[关键词]《红楼梦》;平儿;为人处事

在《红楼梦》众多的丫头中,平儿是深得读者喜爱的人物。她出身悲苦,身份低微,在小说中出场较多,倾注了作者大量的心血。和“撕扇子作千金一笑”的晴雯不同,和“誓决鸳鸯偶”的鸳鸯不同,和被折磨致死堪伤遭际的香菱不同,作者赋予平儿在大观园这一错综复杂的环境中善知处、知进退的能力,平和镇静,波澜不兴,从一个普通的陪房丫头到王熙凤的心腹、贾琏的通房丫头,再至自如行走于贾府的上下左右。这其中的每一步都充满坎坷,艰辛,但她始终以顽强的生命力、坚实的步伐行走于前。

一、本性善良,为人厚道

“遍身绫罗,插金戴银,花容月貌,便当是凤姐儿了”,这是刘姥姥第一次见到平儿的情景。众人也曾交口称赞“这么个好体面模样儿”,平儿不仅容颜俊美,而且还有一副惜老怜贫的厚道心肠。首先是对地位低于自己的人的无私帮助与关照。刘姥姥进贾府时,因贫寒自卑不敢前去见贾母,平儿不似贾府的守门人一般势利,置之不顾,而是主动和周瑞家的联系让其进去。刘姥姥临走时,府里老少拿了不少吃穿用度送与她,平儿也拿出大包小包各色衣服褂子、种种小玩意相赠,还客气地讲:“这两件袄儿和两条裙子,还有四块包头,一包绒线,是我送姥姥的。那衣裳虽是旧的,我也没大很穿。你要嫌弃,我就不敢说了。”感动得刘姥姥一把鼻涕一把眼泪,直说回去给主子小姐们烧高香为她们祈福求平安。

其次,对于名分高于自己却处境艰难的人,平儿同样处处留意,尽自己的微薄之力。出身布裙荆钗的邢岫烟,寄居在“一个富贵心,两只势利眼”的贾府,因邢夫人的吝啬,迎春的木讷,手头拮据,经常处于尴尬的境地。当公子姑娘们个个身披羽缎羽纱的大红衣裳时,只有岫烟仍穿着家常衣服。细心的平儿觉察到她困难尴尬的处境,特地将凤姐的一件羽纱衣裳给岫烟送去。平儿对尤二姐的关照更是能说明这一点。尤二姐被王熙凤用计赚人大观园,受尽众媳妇的侮辱欺凌,唯有平儿看不过,处处怜悯照顾。事后还遭凤姐恨骂。面对贾母不喜、众人又往下踏践、“要死不能,要生不得”的尤二姐,平儿仍然“背着凤姐,与他排解排解”。尤二姐吞生金自逝,平儿悲伤不已,又瞒着凤姐,将二百两一包的碎银子偷了出来,悄递与贾琏治办棺椁丧礼,使得贾琏感激涕零。

如果说对于这些地位卑下或是处境堪怜的人的帮助与关照还只是人之常情,那么“俏平儿情掩虾须镯”与“判冤决狱平儿行权”这两回便充分体现了平儿的善良、厚道。平儿的镯子被小丫头偷去,先想到的不是自己,却是宝玉的争强要胜,老太太、太太生气家宅不安,怡红院的几个上等丫头的脸面处境。玫瑰露与茯苓霜失窃一案,柳家母女被人冤枉,面对众人的奉承贿赂,平儿并没有虚荣骄矜、徇私枉法,随大流,却是暗访袭人,寻得真相,开脱无辜,“得放手时即放手”,乐得施恩,使各方无不心悦诚服又心存感激。

贾府中人际关系可谓错综复杂。探春曾一语揭开这个笼罩在封建礼教与伦理道德的温情面纱之下的大家族的亲情本质:“咱们倒是一家子亲骨肉呢,一个个象乌鸡眼,恨不得你吃了我,我吃了你!”主子亲人之间尚且如此,主子与奴才,奴才与奴才更是恩怨纠结。作为一个丫头,平儿有着自己作为奴才的屈辱与辛酸;作为管家奶奶的心腹,平儿又不是一个普通的丫头,她的手中掌着一定的权柄,但她并不肯仗势欺人,大作威福以达到自身心理的平衡和虚荣,而是以一种公正平和的心态,用自己的仁厚善良之心去关照周围的每一个人。

二、机智灵敏,巧言善对

在大观园这个特殊的环境中,主子与主子,奴才与奴才以及主子和奴才之间矛盾重重。因此,为了在夹缝中生存,平儿只能运用自己的聪明和才智,小心翼翼地周旋在主子和奴才之间,以求将各种复杂的关系处理得游刃有余。然而她只是一个丫头,不可能得到如凤姐、探春那样理家展才的机会,因此她的才智、巧言主要体现在在艰难的处境中对人际关系敏感的把握,以卑微的身份驾驭复杂的关系。最为明显的莫过于周旋于琏、凤二人之间而游刃有余。平儿夹在淫邪下流的贾琏和多疑多妒的凤姐之间,其地位甚是尴尬、艰难。“贾琏之俗,凤姐之威,她竟能周全妥贴”。其聪秀机敏由此可见一斑。

“欺幼主刁奴蓄险心”这一回,初次当家的探春为吴新登媳妇和赵姨娘怄了气,正想找凤姐的事做筏子,给众人作个榜样。细心的平儿立刻觉察到了,“明白了对半”,卑躬屈膝和小心翼翼地迁就,话说得也非常得体:“那是他们瞅着大奶奶是个菩萨,姑娘又是腼腆小姐,固然托懒来混。”“我原没事的,二奶奶打发了我来,一则说话,二则恐这里人不方便,原是叫我帮着妹妹们服侍奶奶姑娘的。”不仅恭顺谦谨,不经意间还将凤姐对探春的关怀之意表露出来“姑娘知道二奶奶本来事多,哪里照看得这些,保不住不忽略。俗语说,‘旁观者清’;这几年姑娘冷眼看着,或者该添该减的去处二奶奶没行到,姑娘竟一添减,头一件于太太的事有益,第二件也不枉姑娘待我们奶奶的情义了。”不仅一针见血地指出家族下人的弊病,而且在委婉地劝熄探春怒气的同时给探春以十足的脸面,并又毫不损害王熙凤的威信。话说得面面俱到,既夸赞了小主子的才智见识,又阐明了凤姐难于行事的苦衷,简直是左右逢源、八面玲珑,又实事求是、不卑不亢,难怪连素来处事圆滑的薛宝钗都忍不住说:“张开嘴我看看你的牙齿舌头是什么做的?从早起就说了这些话……总是三姑娘想得到的,你们奶奶也想到了,只是必有个不可办的原故。”

平儿虽身份特殊而地位尴尬,但处事分寸得宜,言语得体,一一周全妥帖,充分显示出了不凡的才智。难怪宝玉称她是“极聪明极清俊的上等女孩儿”。俏平儿软语救贾琏一回,平儿为贾琏收拾衣服,发现了一绺女人头发,“忙拽在袖内”。深知贾琏作风的平儿当然知道是怎么一回事,但她并没有给他难堪,而是帮着瞒过了“醋瓮子”凤姐。且不论平儿为什么要这样做,我们只看平儿在处理这件事上的胆略、机智、巧言。凤姐狡黠多疑,所以当她问起时,平儿先是顺着话头说:“我也怕丢下一两件,细细地查了查,也不少。”“怎么我的心就和奶奶的心一样,我就怕有这些个,留意搜了搜,竟一点破绽也没有。”在一旁的贾琏紧张得“脸都黄了”,平儿却脸不变心不跳,始终保持着冷静的头脑,非常坦荡地让凤姐再搜一搜,彻底消除了凤姐的疑虑,做得巧妙、自然。这样做免除了一场家庭风波,既不得罪凤姐,又让贾琏心存感激。

为人处事范文第2篇

谦让是一种美德,古人对谦让一向非常重视。孟子说:“无辞让之心,非人也。”他所说的“辞让”就是我们今天说的谦让。孟子认为,一个人如果没有谦让别人的心,简直就不能算是一个真正的人。他的话,听起来似乎有点过火,但仔细一想,如果一个人总是见利忘义,见到什么都争抢,又何异于禽兽?说明古人对谦让是很重视的。孟子认为要讲礼,首先要从谦让做起,他说:“辞让之心,礼之端也。”

在我国古代,许多流芳百世的志士仁人,都是十分注意讲究谦让的。

“孔融让梨”是大家都很熟悉的故事,说的是东汉末年名士孔融,他是孔子的二十世孙。他从小就牢记老祖宗的教诲,识大体,通礼仪。兄弟七人,他排行老六,年纪虽小,但在弟兄之间处处礼让为先,从不和兄弟们争长论短,大家都很喜欢他。在他四岁那年,有一天,友人送给他家一筐酥梨,众兄弟一哄而上,争挑大梨吃,只有孔融站在一边不去争抢。等兄弟们各自拿着大个儿酥梨高兴地离开后,他才慢慢地走到筐前,选了一个最小的梨。父母知道后觉得很奇怪,问他其中的缘故,他说:“哥哥们年龄大,应该吃大梨,我年纪小,理当吃小的。”以前私塾里用的启蒙课本《三字经》中的“融四岁,能让梨”,说的就是这个故事。

据《左传・成公二年》记载:晋国军队凯旋而归,晋国大将范文子最后走进都城。其父范武子嗔怪他进城太晚,就问他:“难道你不知道我在盼望你回来吗?”他回答说:“军队有了战功,家乡父老都会高兴地出来迎接,如果我先进城,必然会引起别人的注意,让我替统帅享受这个殊荣,我不能这样做。”晋军主帅克回来后觐见君主,晋景公夸奖他说:“这都是你的功劳啊!”克回答说:“这都是君主你教导的好,还有众将军努力,我有什么功劳呢?”后来范文子也来觐见景公,景公同样也慰劳他一番,范文子说:“这次我军之所以打了胜仗,全是靠范庚将军的谋划和克将军的调度,小臣我有何功劳?”接着栾书将军也来朝见景公,在景公的慰劳面前,栾书也把功劳推给别人。三位晋将让功的故事说明,他们虽然都立下赫赫战功,但在荣誉面前,都置个人升官进爵等利益于不顾,表现了无私的谦让精神,可敬可佩。

古人不仅让功,在让贤方面也不乏其例。《左传・襄公十三年》里有这样一个故事:晋国大夫、中军将荀死后,晋悼公在绵上这个地方练兵打算派中军佐范接替中军将的职务,范辞谢说:“以前我曾跟着荀学习,所以才做了他的副将,并非我有什么才能。荀偃年纪比我长,请您委任他吧。”荀偃做了中军将后,范照样辅佐荀偃,晋悼公又派韩起任上军将,韩起让给赵武,又派栾,栾也辞谢说:“臣不如韩起,韩起愿意让贤给赵武,那就请君主采纳韩起的意见好了。”于是晋悼公就任命赵武统率上军,让韩起辅佐他,栾统率下军。从此,晋国上下团结和睦,诸侯间也亲善起来。这个故事说明古人一向把谦让当作礼的主体,范一带头,其他人都跟着谦让起来。其实,栾是个比较骄横的人。在这种谦让的气氛里,也不能不随风转舵了。

谦让之心,实质上是无私之心。若要具备谦让的美德,必须从每一件小事做起。在一件件小事上都能谦让,崇高的美德定会形成,圣贤之人崇高的思想境界自然就具备了。

讲礼貌是谦虚的表现, 一个人的行为不端,是受其思想支配的。礼貌这一行为是和行为人谦虚的美德密切相关的。俗话说“满则溢”。一个人如果骄傲自满,自以为是,“老子天下第一”,那么别人在他的心目中就不会占有什么位置,谈不上尊重,又有什么礼貌可讲的呢?如果这个人“虚怀若谷”,认为“三人行必有我师”,认为“人无完人,金无足赤”,每个人都各有所长,各有所短,那么他在为人处世时,必然是对人彬彬有礼。

无数事实证明,讲礼貌的人都是谦虚的人。

孔子就是一位谦虚有礼的人。周景王二十三年(公元前522年),孔子已经很有学问了,他为了向老子(李耳)学习礼乐知识,领着弟子们去拜见老子。拜见时,孔子买了很肥实的大雁作为见面礼,在老子面前,孔子以晚辈学生自居。老子见他丝毫没有名人的架子,对自己这样有礼貌,态度这样诚恳,就把自己经过多年博览群简获得的礼乐知识毫无保留地传授给了孔子。孔子为什么能如此礼待于老子,就是因为他谦虚,他认为“三人行,必有我师”。

电影《杨门女将》里有这样一个片断:由穆桂英挂帅的杨门女将和敌军形成对峙局面。为了攻破敌阵,急需寻找一条古栈道,穆桂英先是派七娘(杨七郎之妻)去探路,七娘遇一老者,想向老者打听古栈道在什么地方。由于七娘自以为武艺高强,又屡建战功,因此问路时态度生硬,没有礼貌。老者见状一言不发,“无可奉告”,七娘无获而归。后来,穆桂英亲自出马,再次寻找栈道,也遇见那位老者。桂英以为尽管自己是主帅,打仗是行家里手,但在熟悉当地路途方面老人是自己的老师,于是桂英彬彬有礼地虚心向老人求教。老人深受感动,把自己了解的情况全都告诉桂英,并且主动要求做杨门女将的向导。

以上两例说明,要做一个有礼貌的人,首先要具备谦虚的美德。

为人处事范文第3篇

[关键词]金钱铺路;功名驱使;不信任

袁世凯在横跨晚清与民国这两个在政治上风云变幻的时期内,先成为晚清重臣,后成为中华民国首任大总统,直至其最终在政治上的晚节不保,均可看出袁世凯为人处事的特点为:对可以攀附的上级均用金钱铺路,对可以辅助自己的幕僚均用功名驱使,对周围的人一概不信任,即使是亲近小臣。

袁世凯对可以攀附的上级其处事法宝均是金钱开路。这在刘体智的《异辞录》和来新夏的《北洋军阀》(一)中均有所提及。

刘体智的《异辞录》为“历代史料笔记丛刊”中“清代史料笔记丛刊”中的一种,以杂记的方式介绍晚清京师的各种掌故,作者记事,大多直笔无隐,对当时要人显宦,颇有抨击。因作者系清四川总督刘秉璋之子,大学士孙家鼎之婿,在京生活十余年,所叙均为当时高层中的见闻,具有较高的史料价值。例如,刘体智撰《异辞录》指出:“慈圣晚年,不免于寡人好货,而无与于政事。项城(袁世凯)、西林(岑春煊)以贡献,互相斗富,因其官高愈增。……辛丑回銮后,朝廷惟惧外人图己,项城近在北洋,手握重兵,尤为倚恃。”[1]

来新夏的《北洋军阀》(一)介绍了北洋军阀是中国近代史上的一个政治军事集团。它以辛亥革命为界,大体上是前后各十六年。这三十多年的历史进程既反映了北洋军阀集团的兴亡,也构成了一幅错综复杂,五光十色的历史画面,过去对这一段有丰富内容的历史所进行的研究,如以其成果与其他历史领域的比较,无论深度和广度都显得不足。特别是对资料的甄选与整理,由于时代距离过近以及其它某些众所周知的原因而长期处于被漠视的地位。但本书作者来新夏在做范文澜研究生期间,得以参与整理大批北洋军阀原始档案,慢慢积累,写成的《北洋军阀》(一)弥补了这些不足。例如,来新夏的《北洋军阀》(一)中记录了袁世凯在以大量金钱孝敬慈禧太后的同时,对只要是能在慈禧面前说上几句话的太监,袁也不惜屈节结交。每次入觐,身上总带着十两以至数百两的银票多张,随时投送“门包”。在收买好太监后,袁世凯的直隶总督府与京城大内总管太监处就建立起了热线电话联系,“凡宫中一言一动,顷刻传于津沽,朝廷之喜怒威福,悉为揣测迎合,流弊不可胜言。”[2]

袁世凯对可以辅助自己的幕僚均用功名驱使。这一点在廖一中、罗真容整理:《袁世凯奏议》中多有提及。

《袁世凯奏议》所收的奏章,起于光绪二十四年八月初二日(1898年9月17日),即袁世凯被光绪帝任命为候补侍郎专办练兵事宜时起,至清朝廷免去其直隶总督兼北洋大臣,授为外务部尚书、军机大臣时(光绪三十三年七月二十八日(1907年9月5日))止,也就是袁世凯在清朝任职的最重要的阶段。全书凡四十四卷,奏片八篇以及为数颇多的附单及朱批。《袁世凯奏议》的正本早已散失,这部副本系袁世凯的幕僚浙江绍兴人沈祖宪根据正本包括朱批和附单手录而成。我们现在看到的天津古籍出版社出版的版本是由廖一中、罗真容整理的。例如,袁世凯在《道员段祺瑞等剿匪出力请奖片》中说:“留直补用道段祺瑞,此次派令统带武卫右军前往广宗剿办逆匪,该道建议夤夜深入,直捣巢穴,不得旁攻村落,多杀裹胁愚民,卒能将件只村一鼓荡平,余匪亦悉瓦解,谋定而动,识略堪嘉。又分省补用道倪嗣冲,臣加派为营务处与段祺瑞会同布置,值威县匪类蜂起,声称为景逆复仇,势颇凶悍。段祺瑞与倪嗣冲移军往御,连日三捷。迨匪徒溃散,戒士卒不许追击,尤不许一卒一骑入村搜捕,保全甚多,匪畏民怀。又件只村剿平后,景逆漏网逃匿,倪嗣冲潜密踩缉,卒令凶渠就缚,得伸显戮,绝根株而除隐患,功亦甚伟。合无仰恳天恩,将二品衔留直补用道段祺瑞赏戴花翎,并加勇号。三品衔分省补用道倪嗣冲赏加二品衔,仍以道员留于直隶补用,并可否加恩均交军机处记名简放之处,出自逾格鸿施。臣因将才难得,宜加鼓励起见,是否有当,谨附片具陈。伏乞圣鉴、训示。谨奏。”[3]

袁世凯的为人还有一个极大的特点:对周围的人一概不信任,即使是亲近的小臣。

这一点在唐在礼:《辛亥以后的袁世凯》中多有体现。唐在礼是袁世凯幕僚中的亲近近臣,他对于袁世凯为人处事的回忆,还是有很高的史料研究价值的。例如,唐在礼回忆说:“袁处处怀疑人、监视人。我有个时期也很自危,由于和袁一次对话被从统率办事处调到参谋部去。这事过后没几天,我即患了猩红热,约有两三个月,既不能到部也不能到府。袁在这一时期对我很怀疑,他不仅派随身伺候过他一二十年的女仆常到我家馈送食品,说东问西,还派他的第二个女儿常来我家。这位二小姐与沈友琴(唐在礼的夫人)原即相处得很好,借此问长问短,总是要知道我究竟是真病还是装病,为什么正巧在那时候生病。此外,袁的卫队统领唐天喜也常来看我,还有一次带着袁送给我的滋补药丸来。唐还亲热备至,说:‘总统请您服用,当时就见验效。’说着就着老妈预备开水,劝我服用。此外还常煨些鸡汤和‘总统吃着可口的小菜’在用饭时送来叫我吃。在袁方面,不能不说是热诚可感;但在我方面,则确实害怕得紧。因为袁的花样实在多,弄得不好,我送了性命还不知是怎么死的呢!我病好了以后,立即上总统府去见袁,自忖又闯了一道鬼门关。”[4]

以上就是我对袁世凯为人处事方法的史料研究。

参考文献:

[1]刘体智:异辞录,山西古籍出版社、山西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第207页

[2]来新夏主编:北洋军阀(一),第1029页

为人处事范文第4篇

关键词:高校 人事档案 纠纷和违法行为 处理

高校人事档案纠纷是指在高校人事档案形成、管理、使用、接收和转递过程中出现档案损毁、丢失、涂改、伪造、泄密、出卖或者转让等现象时引起的争执。高校人事档案违法行为是指在高校人事档案形成、管理、使用、接收和转递过程中发生的违反档案法规的行为。高校人事档案纠纷绝大多数都是由于当事人违反人事档案法规的行为即档案违法行为导致的争执。高校人事档案纠纷和违法行为的当事人包括高校人事档案形成、管理、使用、接收和转递过程中涉及到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一、高校人事档案纠纷和违法行为应该由高校组织人事部门及其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省级以上档案行政部门负责处理。

《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高校档案工作由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主管,省级以上档案行政部门负责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高校人事档案既是高校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一种不同于高校其他档案的特殊档案。按照《干部档案工作条例》规定,高校人事档案工作应由高校组织人事部门领导与指导,并进行具体管理。高校人事档案部分或全部纳入高校档案馆或综合档案室等综合档案机构管理的,其业务工作仍然要接受高校组织人事部门的领导与指导。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高校人事档案工作中出现的纠纷和违法行为,应该由领导高校人事档案工作的高校组织人事部门、主管高校人事档案工作的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以及对高校档案工作负有指导、监督和检查责任的省级以上档案行政部门按其职责范围负责处理。

二、处理高校人事档案纠纷和违法行为是高校组织人事部门、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和省级以上档案行政部门的法定职责。

1.高校组织人事部门及其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依法享有对高校人事档案纠纷和违法行为责任人的行政处分权。

高校组织人事部门有权代表高校行政主管部门处理涉及管辖范围内的人事档案纠纷,并对人事档案违法行为责任人进行行政处分。《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第三十八条、《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第十七条第五款、中组部《关于严格管理干部人事档案的通知》等,规定了组织人事部门按其管理权限,可以对管理范围内在人事档案纠纷及违法行为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批评教育、党纪政纪等行政处分。《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规定有6种违反档案法规行为之一的,“高等学校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档案行政部门按照《档案法》、《档案法实施办法》和《档案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等有关法规,查处人事档案违法案件时,可以依法提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等处理意见,但这种行政处分只有通过责任人员所在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及其上级主管部门才能实施。档案行政部门对管辖范围以外的其他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违反档案法规的行为没有直接的行政处分权。

2.省级以上档案行政部门有权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高校人事档案工作进行执法监督检查。

档案行政部门对其他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具有执法监督检查权。《档案法实施办法》和《档案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都明确规定了档案行政部门具有执法监督检查职能。“国家档案局和县级以上档案行政部门是国家贯彻并监督执行档案法规的机关,依法行使档案执法监督检查权”,“国家档案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档案局应设档案执法监督检查机构,计划单列市、省(自治区)辖市、行署和县级档案行政部门应设档案执法监督检查机构或监督检查员,负责组织、协调各自管辖范围内的档案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省级以上档案行政部门应通过行使对高校人事档案工作的执法监督检查职能,督促高校组织人事部门及其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处理人事档案纠纷和违法行为。

3.省级以上档案行政部门可以立案查处本行政区域内高校发生的违反档案法规但尚未构成犯罪的人事档案违法行为。

《档案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档案行政部门对违反档案法规但尚未构成犯罪的档案违法行为均可立案查处。根据《档案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中的相关规定,省级以上档案行政部门应负责调查处理管辖范围内的高校人事档案工作中发生的人事档案违法案件;在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对轻微违法行为应进行批评教育或发出《档案执法监督检查通知书》;情节较重但尚未构成犯罪的,应依法提出处理意见,签发《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直接通知违法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违法行为人所在单位协助执行;确认违反档案法规行为构成犯罪的,应按法定程序移交发生违法行为地的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4.省级以上档案行政部门依法享有对本行政区域内高校人事档案违法案件责任人进行行政处罚的权力。

档案行政部门作为国家贯彻并监督执行档案法规的机关,依法享有对本行政区域内违反档案法规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进行行政处罚的权力。《档案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档案行政部门在查处利用档案馆的档案时“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涂改、伪造档案的"三种档案违法行为,以及企业事业组织或者个人“擅自出卖或者转让国家所有的档案及集体所有、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的;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的”两种档案违法行为时,可以行使行政处罚权,对违法责任人给予行政处罚。

三、高校组织人事部门及其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应与省级以上档案行政部门相互配合,依法处理高校人事档案纠纷和违法行为。

高校人事档案工作中出现纠纷和违法行为时,高校的组织人事部门以及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应该首先履行法定职责进行依法处理;涉及到法人或其他组织以及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人事档案纠纷和违法案件,应移交给省级以上档案行政部门依法查处。省级以上档案行政部门有监督指导高校组织人事部门、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对人事档案纠纷和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的权力;高校组织人事部门、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也有接受省级以上档案行政部门监督检查,配合查处高校人事档案纠纷及违法行为的责任和义务。《档案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明确规定,档案行政部门查处各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违反《档案法》案件,必要时会同其上级主管机关查处;“县级以上档案行政部门应认真审查违反《档案法》案件,并负责组织调查。必要时与有关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共同进行调查”;《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对违反本规定有“擅自涂改档案内容或伪造档案材料”等四种情形的,“由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处理”,这里的有关部门应该包括档案行政部门、纪检监察部门,构成犯罪的还应该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高校人事档案纠纷和违法行为的当事人有权运用法律手段维护其在人事档案领域的合法权益。

人事档案纠纷和违法行为直接侵害的是当事人在人事档案领域里的合法权益,因此,在人事档案形成、管理使用、接收、转递过程中发生纠纷和违法行为时,当事人有权向组织人事部门和档案行政部门投诉,要求组织人事部门和档案行政部门进行处理;组织人事部门和档案行政部门有责任和义务依法予以处理;当事人对组织人事部门和档案行政部门的处理不服,甚至认为组织人事部门和档案行政部门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向上一级组织人事主管部门和档案行政部门申请复议,甚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档案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向作出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属于监察机关监察对象的人员,也可以向同级或上级监察机关提出申诉”,《行政处罚法》第六条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行政诉讼法》第二条也明确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讼”。

综上所述,在高校人事档案管理领域发生纠纷和违法行为时,当事人可以向高校组织人事部门、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和省级以上档案行政部门投诉,这些部门应该按照各自的管辖范围和法定职责,相互配合,共同查处,依法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向上一级组织人事主管部门和档案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运用法律手段维护其合法权益。

3.省级以上档案行政部门可以立案查处本行政区域内高校发生的违反档案法规但尚未构成犯罪的人事档案违法行为。

《档案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档案行政部门对违反档案法规但尚未构成犯罪的档案违法行为均可立案查处。根据《档案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中的相关规定,省级以上档案行政部门应负责调查处理管辖范围内的高校人事档案工作中发生的人事档案违法案件;在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对轻微违法行为应进行批评教育或发出《档案执法监督检查通知书》;情节较重但尚未构成犯罪的,应依法提出处理意见,签发《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直接通知违法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违法行为人所在单位协助执行;确认违反档案法规行为构成犯罪的,应按法定程序移交发生违法行为地的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4.省级以上档案行政部门依法享有对本行政区域内高校人事档案违法案件责任人进行行政处罚的权力。

档案行政部门作为国家贯彻并监督执行档案法规的机关,依法享有对本行政区域内违反档案法规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进行行政处罚的权力。《档案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档案行政部门在查处利用档案馆的档案时“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涂改、伪造档案的"三种档案违法行为,以及企业事业组织或者个人“擅自出卖或者转让国家所有的档案及集体所有、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的;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的”两种档案违法行为时,可以行使行政处罚权,对违法责任人给予行政处罚。

三、高校组织人事部门及其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应与省级以上档案行政部门相互配合,依法处理高校人事档案纠纷和违法行为。

高校人事档案工作中出现纠纷和违法行为时,高校的组织人事部门以及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应该首先履行法定职责进行依法处理;涉及到法人或其他组织以及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人事档案纠纷和违法案件,应移交给省级以上档案行政部门依法查处。省级以上档案行政部门有监督指导高校组织人事部门、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对人事档案纠纷和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的权力;高校组织人事部门、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也有接受省级以上档案行政部门监督检查,配合查处高校人事档案纠纷及违法行为的责任和义务。《档案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明确规定,档案行政部门查处各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违反《档案法》案件,必要时会同其上级主管机关查处;“县级以上档案行政部门应认真审查违反《档案法》案件,并负责组织调查。必要时与有关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共同进行调查”;《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对违反本规定有“擅自涂改档案内容或伪造档案材料”等四种情形的,“由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处理”,这里的有关部门应该包括档案行政部门、纪检监察部门,构成犯罪的还应该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高校人事档案纠纷和违法行为的当事人有权运用法律手段维护其在人事档案领域的合法权益。

为人处事范文第5篇

[案例二]:B公司与保险公司签订内陆运输预约保险协议一份,保单形式是自保单起始之日起装货预承保。B公司后与货运公司签订运输合同一份,合同中约定以投保的方式避免货损,货运公司对货损不承担赔偿责任。B公司未将该免责约定通知保险公司。在保险期间,B公司委托货运公司运输的货物因车辆倾侧而有损坏。保险公司向B公司赔偿保险金后,遂主张保险代位求偿权,要求货运公司赔偿相应损失。

[案例三]:C公司委托快递公司递送发票、样品、配件等,快递公司印制在运单背面的赔偿条例注明:“贵方所托运物品自行办理或委托本公司代办有关保险手续,如有遗失均按保险公司赔偿为准;否则,本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C公司随后向保险公司投保。保险期间,C公司的4件样品在由快递公司递送过程中不慎遗失。保险公司按约支付保险金后,要求快递公司赔偿损失。

以上三个案例均涉及保险事故发生前被保险人处分对第三人请求权的效力问题。对这个问题法律没有给出现成的答案,《保险法》第46条只适用于保险事故发生后的情形。笔者认为解决这类纠纷无非有以下几种方式:1、认定被保险人的处分行为有效,第三人免责,保险公司在给付保险金后不能取得对第三人的代位求偿权;2、认定被保险人的处分行为有效,第三人免责,被保险人未就此履行如实告知、及时通知义务,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3、认定被保险人的处分行为有效,但对保险公司无约束力,保险公司在给付保险金后有权向第三人行使代位求偿权;4、如果第三人以格式条款免除其责任的,该条款无效,保险公司在给付保险金后有权向第三人行使代位求偿权。其中第4种方式有《合同法》第40条1为依据,本身不存在争议。以案例3为例,运单背面印制的赔偿条例属于典型的格式条款,快递公司在赔偿条例中要求托运人以保险方式获得赔偿,其实质是在推卸其对托运物品遗失的赔偿责任,因为是否投保是托运人的权利,这与快递公司的赔偿责任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毫无疑问,该免责条款应认定无效,保险公司按约支付保险金后,有权向快递公司行使代位求偿权。至于另几种方式的取舍,笔者拟从以下三个方面作一探讨:

一、保险事故发生前,被保险人处分行为的效力。

根据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只要在保险人给付保险金之前,无论保险事故是否发生,被保险人都可以自由处分对第三人的赔偿请求权2,因此案例1、2中运输合同所约定的免责条款,具有法律效力。问题是保险事故发生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人赔偿请求权的,保险人是否还要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对这种情况能否参照保险法第46条第1款3的规定处理。

笔者认为,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前和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所作处分行为的法律意义是不同的。保险合同为转移风险合同,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因保险标的遭受损害而产生损失,可向保险人请求保险赔偿。该赔偿请求权是基于保险合同的有偿性而产生的,是被保险人缴纳保费的必然结果,而非保险人取得代位求偿权的对价。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被保险人的处分行为并未使保险人所承受的风险转化为现实,保险合同的基础关系仍然存在。因此,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必须按约履行,不能免除其赔偿责任。而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后,保险人所要承担的风险实际是以现有利益换取期待利益,正如台湾学者刘宗荣所喻,是“以一只手上的鸽子,换得一只在空中飞翔的鸽子”4,“一只手上的鸽子”指因保险给付所生的损失,“一只在空中飞翔的鸽子”指保险人的代位权。而被保险人在此时如果放弃对第三人的赔偿请求权,必然导致保险人代位权的落空。因此,笔者认为,为保护保险人代位权的实现,保险法第46条第1款所作的规定十分必要,但若将此项规定套用于保险事故发生之前被保险人处分行为的处理则显然不妥,保险人不能仅仅因为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前放弃对第三人请求赔偿的权利而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二、被保险人与第三人的免责约定对保险人的效力。

这是上一个问题的延续,因为保险人给付保险金之后,必然会涉及保险人对第三人代位权的行使问题。这个问题的解决与对保险代位权本质的认识有关。

保险最基本的固有职能是向被保险人提供经济补偿,以求社会生活的安定。保险代位权是保险制度的基本内容之一,必须与保险的宗旨相贯通。保险代位权的本质在于保障被保险人获得充分补偿。保险代位权制度虽不为被保险人提供双重补偿,但其设立的初衷是要为被保险人提供双重保障。笔者认为,为使被保险人所领受保险金能获得实益,若第三人与被保险人有免责之约定,应禁止保险人对其行使代位权。这是因为,被保险人与第三人所作的免责约定使二者产生了经济上的直接利害关系,如果保险人有权行使代位权,那么第三人也同样有权依据免责约定要求被保险人返还赔偿金,无异于向左手为保险给付,又自右手请求返还,被保险人想通过保险获得经济补偿的愿望必然落空,这显然有悖于设立保险代位权制度的初衷5.

也有人从合同相对性原则的角度进行分析,认为被保险人与第三人的免责约定,对并非合同当事人的保险人没有约束力,第三人不能以免责约定来对抗保险人的代位权。对此,笔者有着不同的看法。我们知道,合同相对性原则是指合同仅对缔约方产生效力,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基于合同向对方提出请求或者提起诉讼,而不能向与其无合同关系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也不能擅自为第三人设定合同上的义务。而义务又分为约定义务与法定义务。约定义务是指义务人依法可不为而依约为之或依法可为之而依约不为的状态,法定义务则是指义务人依法不可为而不为或依法必须为而为之的状态。毫无疑问,合同相对性原则所反对的是合同当事人为第三人设定约定义务6.尽管保险事故发生前被保险人与第三人的免责约定确使保险人丧失了取得保险代位权的可能性,但这并非是对保险人设定合同义务的结果,因为被保险人对第三人有赔偿请求权是保险人行使代位权的先决条件。若被保险人放弃了对第三人的赔偿请求权,皮之不存,毛将焉附,保险代位权自无以成立,保险人当然无权行使代位权。可见,免责约定并未对保险人设定依法可为之而依约不为的约定义务,而只是使保险人产生了依法不可为而不为的法定义务,这显然不属于合同相对性原则规范的范畴。既然保险代位权本身都不存在,再谈免责约定对保险人行使代位权的约束力问题就显得多此一举了。因此,案例1、2中保险公司在给付保险金后均无权向货运公司行使保险代位权。

三、被保险人对保险人的告知及通知义务

保险法从最大诚信原则出发,要求投保人(在本文所举案例中与被保险人为同一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投保人所应告知的当然是足以影响保险关系的重要事项。所谓重要事项,即影响谨慎的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和确定收取保险费数额的危险情况。被保险人与第三人的免责约定将导致保险人无法取得保险代位权,大大增加了保险人的终极风险,笔者认为该免责约定应归入必须告知的重要事项。国外立法例对此也有明确的规定,如英国保险法中必须告知的事实就包括“因被保险人免除第三方本应承担的责任而影响到保险权益转让的事实”7.当然,如何判断“重要事项”,作为一般社会公众的投保人难以确切了解。故立法者信赖保险人之专业知识及诚信原则,授权其制订询问内容,以为重大事项之推定,不询问者,推定为不重要。所以,案例1中A公司在投保时如果保险公司对该事项提出询问,A公司必须将免责约定如实告知保险公司;否则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被保险人不仅在订立保险合同时须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在合同有效期内,如果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还负有及时通知保险人的义务。被保险人与第三人的免责约定,意味着第三人将不再受到被保险人的责任追究,这可能导致第三人在处理被保险人事务时谨慎程度的下降,不利于第三人尽到善意管理人的注意义务,从而使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因此,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签订后,放弃对第三人赔偿请求权的,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案例2中B公司没有将免责约定及时通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保险事故发生前被保险人对第三人请求权的处分行为对于保险关系影响重大,必须区别情况处理:(1)如果被保险人处分行为发生在保险合同签订之前,保险人对该事项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必须如实告知,否则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没有对该事项提出询问或投保人如实告知后保险人同意承保的,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应给付保险金,但无权向第三人行使保险代位权;(2)如果被保险人处分行为发生在保险合同签订之后,被保险人必须及时通知保险人,否则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保险人在接到通知后同意继续承保的,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应给付保险金,但无权向第三人行使保险代位权。

注释:

1 《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2 实践中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人索赔权通常是为获取更低的价格或其他商业优惠。

3 《保险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的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4《保险法》,刘宗荣著,三民书局股份有限公司1995年版。

5 这与《保险法》第四十七条同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