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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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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分析

经济分析范文第1篇

一、法经济学分析的涵义

法经济学分析始于20世纪三十年代,发展并完善于20世纪六十年代,它是用经济学的原理和方法研究法律规则和法律制度的形成、运行及效果,是法学与经济学融合的产物。它在法学理论中的贡献主要表现为:一是在法学的价值层面上,为“效益”挤出了一席之地,形成了正义与效益双重标准的法律价值观;二是在方法论上运用经济学的理念和方法研究法律运作,以符合人类社会高效发展的利益需求。也即,任何法律的制定和实施都要有利于社会的公平、安定,有利于社会资源配置的效益最大化、最优化。正如美国经济学家布坎南所说:“法经济学分析的一个副产品就是下列命题:权利的定义‘应该’反映某种深层的经济效率规范”。

法经济学分析是通过对法律规则、运行进行成本和收益的分析,使我们可以就法律实施的结果得出结论并对其带来的社会价值做出评价。首先,在法经济学分析中运用了经济学的一个最基本的假设――经济人,即“有理性的、追求自身利益或效用最大化的人”来分析法律现象。其次,法经济学分析是把法律运作看成是一个经济过程,即立法、司法、执法都是经济过程。如,波斯纳就将立法过程看作是交易主体间博弈的过程。最后,法经济学分析运用经济学分析的最基本方法,如供求、成本、均衡等对法律制度及其运行进行批判,并以实施效果为依据,对该法律制度的社会价值做出评价和预测。

二、法经济学的地位和影响

自20世纪法经济学的产生以来,三大主流法学派鼎立的局面被打破,法经济学因其理论体系不断完善,方法之独特、视角之新颖和实际的运用价值,在西方当代法理学界的地位日益提高,影响不断扩大,大有要与三大主流法学派相抗衡,形成四强并立新格局的趋势。正如美国当代法理学家庞德所指出:“在以往50年中,法学思想方面发生了一种转向于强调经济的变化。”另外,作为一个法学流派,能因其自身的影响而发展成为一门新兴的学科,成为高等学校重要的课程,并且拥有自己的具有重大影响的专门学术刊物和有关的学术研究机构,除法经济学外,在当代西方法理学史上,也是绝无仅有的。由此可见,法经济学地位之重要,影响之巨大。法经济学不仅理论日益成熟,而且开始了其向司法渗透并产生影响的历程。

法经济学作为一种学术思潮,已引起各国学者的重视,日益成为一种具有国际影响力的法学流派。法经济学从其诞生地――美国,传播到世界其他国家。1981年英国巴特澳思出版社出版的《法学与经济学国际评论》,便是法经济学走向国际化的例证。近些年来,由于我国的经济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以及法制建设碰到了一系列需要法学家和经济学家共同努力加以研究和解决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为了探求解决这些问题的方法和途径,人们在深入研究中国实际情况的同时,也开始注意吸收法经济学的有关理论。因而,也就开始了法学和经济学相结合的研究进程并举行了有关学术活动。

三、学说中效益理论的价值

法经济学注意到法律对社会经济发展的影响,注意到对社会资源配置效益的影响,因而主张无论是立法,还是司法,都应注意法律制定和执行的经济效益。效益理论是法经济学的核心。效益原则、效益观统帅和贯穿于法经济学的各个具体理论和观点之中。效益理论的合理性及其实践根据在于它符合市场经济内在规律的要求,确立效益价值的基本依据就在于使法制的目的性与市场经济的要求保持一致。市场经济运行的最高宗旨和基本要求是提高资源优化配置的水平,使有限的资源尽可能产生最大的效益。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资源的配置在很大程度上是依靠法律手段实现的。这也意味着法律既可以使资源配置达到高水平,也可以使资源在低水平上得到配置。因此,只有当法律充分体现效益意识时,资源优化配置的要求才能得以实现。

对效益理论的批评多来自于对“正义”的忽视。传统上,正义或公正一直被视为法律的基本价值,笔者认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正义和公正仍然是法律的重要价值,但从实用意义上看,它具有明显的局限性,需要与效益目标形成互补。首先,当代社会生活中的某些现象,仅仅用正义或公正无法对其做定性评价。许多经济行为或活动并不具有政治或伦理色彩,社会无法根据既定的政治原则或伦理规范判定其正误,而这些行为或活动却关系到资源利用和配置的优化,因而需要在立法上加以规范。其次,正义或公正的内涵是历史性的,它不仅决定于这一目标所存在的社会制度,同时也受制于特定时代社会经济发展的主题。而当代社会经济发展的主题在于最大限度地优化利用和配置资源。因此,当代社会中法律正义的确定也需要借助于资源使用与配置的效益评价。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公正和效益在多数情况下是彼此含摄的。正如波斯纳指出:“正义的第二种涵义,也许是最普通的涵义――效率。只要稍加反思,我们就会毫不惊奇地发现:在一个资源稀缺的世界里,浪费是一种不道德的行为”。但公正和效益也有冲突的时候。在发生冲突的时候,是公正优先,还是效益优先?现在大多数人的主张是效益优先。其理由是:任何社会长期低效益的背后必然是公平自身的丧失和破坏。因为,一个社会无论多么“公正”,如果有效益,必然导致社会集体的贫困,那么也谈不上存在什么公正,即使有这种“公正”,也是社会和人们所不取的。只有在高效益的社会条件下,社会才能创造出丰富的物质财富,从而在总体上满足人们的基本要求,确定高起点基础上的社会公正,这就决定了必须以效益的提高为先导。因此,“效益优先,兼顾公平”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也是当代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在此,法经济学的效益理论的价值及其合理性一目了然。

经济分析范文第2篇

 

一、国际社会与市场

 

要想将经济分析的方法用于研究解决国际法律问题,首先需要确定国际法是否具备适用经济分析方法的特征。经济学最初研究对象是市场。通过类比市场和国际社会,将会发现经济分析的方法是可以应用于国际法的。

 

国际社会同市场一样,是由利己主义的单位——国家、国际组织、个人之间的互动产生的。而国家是国际社会的主要单位。这些功利主义的国家进行交往、互动,通过求同存异、克服矛盾而达成互利互惠的协定。在达成协定的同时,每一个主体可能需要放弃一些权利来获取某项利益,如在一定程度上放弃主权获取经济优惠。

 

国际社会和国内市场一样,都是起源于个人主义,自发地产生,以利益为导向,推动国际社会、市场的发展,是自私自利表现的意外产物。

 

国际社会不同于市场,它的交易物品不是有形的商品或者无形的服务,国际社会的主体,尤其是国家,其交易的筹码只有自己特定的财产—权利。在国际法中,这种权利包括权限的规定、裁决和执行。在国际社会中,与市场相同的是,国际社会提供了国家间进行交流合作的场所,以最大限度地满足他们的各项需求,只不过这种贸易是权力交换。

 

国家进入国际关系市场,以求在交往中获取利益。就当前而言,我们可以这样理解国际市场的结构,从自然状态(原始状态)开始,“贸易”的第一个层面是确立宪法规定:关于如何制定接下来的和附属的规则的规定。

 

接下来一阶段的贸易,则允许背离自然状态:确立非强制性市场组织的规则、财产权利和合同。这些规则促进各国之间开展更多的交易。最后,可以在将来设立限制(积极的或者消极的)交易范围的机构。当然,可以看出,那些没有利益往来的国家之间应该不存在贸易:没有合作、没有条约、没有整合。

 

二、博弈论分析

 

国际法就是各国互惠互利的产物。关于互惠在国际法中的作用,很多国际法学者都在其著作中论及,如贝尔斯认为,互惠原则是国际法体系的基础,国际法本身是建立在以国家同意为基础的双边关系上的,互惠构成双边主义的基本方面,因为双边关系不可避免地要涉及某些平等交换。沈建民虽然认为,同意单独并不足以构成国际法的基础,国际法是各国意志在考虑了收益和让步后所做出的妥协表达。

 

不过,互惠仍然是维护这种妥协的实质因素。帕瑞斯甚至把互惠视为国际法体系的元规则。同样,国际法中的互惠可以通过博弈论进行分析。

 

博弈论是研究决策主体的行为发生直接相互作用时的决策以及这种决策的均衡问题的理论。帕瑞斯把社会交往划分为五种博弈模式,它们是:纯共同利益情形、不同偏好博弈、囚徒困境情形、非本质博弈和单边博弈。囚徒困境可能是人们最熟知和最广泛使用的博弈模型了。

 

而囚徒困境可以很好地解释互惠。在囚徒困境下,博弈者的盈余通过相互合作才能得到。不过,双方各自采取理性策略时,背叛将成为主导性策略,这种情况下对两个博弈者而言可能产生次优结果,而且机会主义行为使次优结果也可能在均衡中无法得到。

 

从博弈论的角度看互惠可以称作合作。现代经济学认为,传统经济理论将制度视为资源配置的外生变量,从而只能说明竞争,而不能说明合作带来的效率,但现代经济学的分析表明,通过合作方式解决争端所达成的效率总是最大的。

 

理性的国家如同“理性人”一样,将“在多次交易中发现,遵从某种合作规则要比通过欺诈自作聪明地获得少数几次不义之财更有利”。国际法提供了大量例子可以描述互惠约束在纠正或防止囚徒困境情形方面的力量。如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2l条的规定。互惠约束有可能消除机会主义行为,实现帕雷托最优的合作效果。

 

在国际社会中,基于博弈论的考量,各国越来越倾向于合作,慢慢地发展了条约,而“条约必须遵守”也成为了一项古老的规则。

 

三、价值理论和有效违约

 

仅仅靠“条约必须遵守”这个信条并不能保证各国能够长期遵守国际法。需要有一个强有力的工具来解决国际法获得长期遵守的问题。从法经济学的角度看,遵守的关键是违约金,什么时候违约金是足够高的,遵守就是有效的。违约金必须在对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和由哪个机构进行强制执行两个方面作出系统的规定。

 

其中法学家和经济学家提出的最有影响力和最有争议的理论是有效违约,即如果在违反合同是一种更有效的情况下,法律应该更有效率地支持违约。有效违约是以波斯纳为代表的美国经济分析法学派提出的一种违约理论。它的含义是: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只有因违约带来的收益将超出己方以及他方履约的预期收益,并且针对预期收益的损害赔偿有限,使之在承担违约责任后仍有盈余,违约才是一个理性的选择。法律经济学认为,违约通常与交易成本有关,一个有效合同不可能明确规定出所有的可能发生的情况,这就会出现所谓“有效违约”的问题。

 

当某种意外事件发生时,导致履约成本比违约成本高,那么违约就比履约更有效。一般出现在下面两种情况中:第一,幸运的意外事件收获可能使不履约比履约更有利可图;第二,不幸的意外事件可能使履约比不履约损失更大。

 

法律并不是不加区别地强制人们履行合同,而是强制人们履行有效率的合同。从帕累托效率的角度看,如果一份合同经过修改有可能在双方不受损的条件下至少使一方受益,那么原来的合同就是无效率的;反之,如果不可能出现上述合同修改的结果,那么该份合同就是有效率的。

 

效率违约应用于国际法中,会出现两种不同的情况。效率违约是以有效宣判和强势执法机制为前提的,它可以决定和迫使对违约事件的损失赔偿维持在适当的水平。如果没有机构可以提供损失赔偿,那么在这种规则下有效违约是不能正常运行的。而效率违约则是需要将损失货币化,将损失与金钱相关联。

 

当争端的化解和赔偿比较容易货币化时,国家更可能采取效率违约论。现在在世贸组织背景下争端的解决是存在的,有些事情类似于允许效率违约。在世贸组织出现争端时,可以提交DSB争端解决小组裁判。当DSB认为某国的规定与世贸组织相冲突时,这个国家可以选择遵守世贸组织的相关规定并修改或撤销冲突的法规,也可以选择继续保留该措施并通过提供协商的优惠进行弥补,当然也可以选择不改变他的法律或提供弥补。成员国具体采取哪种手段则是根据自己对违约后成本的衡量,计算究竟违约是否能够比履约获利,何种违约能够达到利益最大化。

 

但是更多的情况下争端不是那么容易货币化的。权力的国际市场不同于铺天盖地的私人货物市场,虽然国际关系市场中仍然可以交换,但是这个市场不是一个通常的现金市场。它经常是一个权利,权力交换市场,伴随着所有的争论和权利交换实施的花费。

 

例如,欧洲议会致力于对规则共同承认的协议就是一种权利交换。简单地说,所有的贸易谈判都是复杂的,通常有多方当事人在进行博弈,处分自己手中的权利。贸易谈判试图尊重他们产生和获得的特许权,但是通常以一种不正确的方式实施。

 

四、交易成本分析

 

交易成本是新制度经济学的核心概念。1937年,科斯在其著名的《企业的性质》一文中指出,“企业有利可图的主要原因似乎是,利用价格机制是有成本的。通过价格机制‘组织’生产的最明显的成本就是发现相关价格的工作。

 

随着出卖这类信息的专门人员的出现,这种成本有可能减少,但不能消除。”这里,“利用价格机制”的成本即交易成本,而在新古典经济学中,隐含的假设是价格机制是免费的,即交易成本为零。此后,新制度经济学家把交易成本概念运用于许多领域,如产权结构、代理关系、外部性问题、集体行动、寻租活动、组织形态、经济史和政治制度等。

 

以科斯为代表的新制度经济学认为,交易和成本结合在一起成为交易成本,并以此为核心,来分析各种制度安排的选择和变迁。新制度经济学对旧制度经济学的继承表现在对交易概念的运用上,即将交易理解为权利让渡。

 

国与国之间关系中,国家权利的存在,为国家间权利的让渡提供了可能。这种国家间的权利让渡,按照新制度经济学的理解,也就是国家间的交易。新制度经济学同时指出,在真实世界中,交易成本为正。这也就是说,在现实中,国与国之间的交易必须付出成本。

 

在国与国的交往关系中,交易成本的一个重要来源,是国家行为机会主义倾向的存在。新制度经济学家威廉姆森认为,“人在追求自身利益时会采用非常微妙和隐蔽的手段,会耍弄狡黠的伎俩。”机会主义行为倾向是基本人性之一。新制度经济学对人的机会主义行为倾向的假设同样可以适用于国家。“国家追求自身利益的动机是强烈而复杂的,会随机应变、投机取巧……”但是,如果听凭机会主义横行,国家之间的交易成本就会非常高昂。

 

面对其他国家可能的机会主义行为,国家不得不投入大量资源以防止自身利益受到损害。这些资源的投入对于本国福利的最大化没有贡献。因此,交易成本有点类似物理学中的摩擦力,消耗能量而对做功没有贡献。如果国家之间的交易成本过于高昂,就会阻止国家间交易的进行,或者说,国家间的交往就难以开展。

经济分析范文第3篇

关键词:授权;激励;合谋;私人收益;国有企业治理

中图分类号:F27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5656(2008)02-0062-05

一、引 言

迄今为止,经济学对授权仍缺乏完善的分析。新古典经济学主要是考察市场如何通过价格机制实现资源配置,完全不涉及到授权问题。科斯所创立的企业理论从交易成本的角度考察了企业和市场在配置资源方式上的不同,但没研究企业究竟是如何通过权威来配置资源的。经典的委托理论在信息经济学的基础上研究了委托人是如何对人授权和激励。不过,经典的委托理论中,委托人主要是通过设计一个最优的报酬合同来达到激励并约束人,达到收益最大化的目的。尽管在完全合同的条件下上述方法是可行的,但授权的过程缺乏必要的微观基础。不完全合同理论的创立者OliverHart坦言,在完全合同的范围内,“甚至权力的概念都很难定义,如果所有的行为都可以在合同中加以规定,那么令某人‘负责’一项行动或决策又是什么意思呢?因此,不完全合同的框架才是研究权力(authority)的自然框架”。实际上,在不完全合同的世界里,经典的激励理论所求解出的最优合同将是不能执行的,因为报酬合同所依赖的许多变量是无法证实的。

二、不完全合同下授权的激励作用

在现实经济中,参与人往往通过合同来规范交易关系,合同中写明在每一种特定的条件下双方各自拥有哪些权力。但这份合同可能是无法执行的,因为参与人的努力程度、专用性投资等变量无法写入合同,即使写入合同,但由于在事后无法被第三方证实而损害做出专用性投资的一方。换句话说,合同必须建立在可被第三方证实的变量的基础之上。Grossman and Hart正是从这里找到了权力的来源并在此基础上定义了产权,他们认为,合同中的权利可能有两种类型:特定权利和剩余权利。特定权利就是可以在合同中列明的那些权利,而剩余权利就是合同无法列明的那部分权利,所有权就是这些剩余权利。简单地说,所有权就是剩余控制权,拥有了所有权就拥有了当合同未预料到的情形出现时的全部控制权。这意味着,只有产权或所有权才是权力的真正来源,只有所有者才能排他性地拥有支配其资产的权力。由于不同的所有权结构(权威配置方式)会影响到合同双方事前投资激励,因此,从社会效率的角度看,产权是重要的,产权的合理配置更是重要的,一份有效的合同要明确规定事后的产权分配。

产权也并不是总能够激励专用性投资,Rajan and Zingales认为,如果在双方的关系之外还存在外部选择机会,拥有产权可能使自己处于被套牢的地位,失去外部选择的可能。但是这和产权能激励专用性投资的观点并不矛盾。现实的情况往往是,在签约之前,交易双方都处于竞争性市场中,可以自由选择交易伙伴,而一旦签约,尤其是在专用性投资沉淀之后,双方就处于一种被锁定的状态,都可能被对方套牢,在这种情形下,产权能够激励专用性投资的观点仍然是成立的。

尽管所有权就是剩余控制权,但所有权也可能被分割,例如公司章程中可能会赋予公司董事、总经理、部门经理等以不同的控制权。授权的最常见的形式发生在科层内部的上下级之间。在实际中,决定老板授权给经理选择可行项目而不是亲自进行项目选择的最直接的原因是,经理往往拥有更多的关于项目好坏和项目收益的信息。但这只是老板授权的部分而不是全部理由,甚至是很次要的理由。Aghionand Tirole将权威划分为正式权威和真实权威。委托人拥有正式权威而人没有正式权威,而真实权威的拥有取决于是否拥有信息,谁拥有信息谁就拥有真实权威。因此我们可以说,董事会具有正式权威,而经理层则具有真实权威。Aghion and Tirole指出了授权的另一种理由,即能激励人的主动和参与意识。一方面,委托人的反应函数和人的反应函数都是向下倾斜的,这表明,委托人获取信息的努力会越少,人的努力就越多,即委托人的努力对人的努力有一种挤出效应。另一方面,如果某些行为或者决策对人来说更重要,或者委托人违约会严重伤害人,则将这些决策的决定权授予人,会有利于提高人的参与意识,使合同关系得以继续维持。也就是说,无论从激励的角度还是鼓励人参与的角度来说,授权都是有益于委托人的。

虽然基于产权合同的授权是最可信的,但授权并不仅限于产权合同的形式。例如上一级经理对下一级经理的授权,两者往往都不拥有企业产权的哪怕一小部分,因此这种授权与产权不直接相关。在这种形式下,授权可能会出现“困境”:一方面,授权能够激励人的主动性,因此委托人应该进行某种程度的授权。另一方面,由于授权不是直接基于产权分割的,一旦委托人事后发现了新的信息,委托人总有激励违反先前的授权承诺,因此委托人的承诺是不可信的。实际上,由于所有者的权威是附着在资产的所有权之上的,法律也保护所有者行使其权利,因此委托人的授权承诺是不可信的。例如,上司总是能够限制下属的行为,下属的决定,甚至解雇下属。如果人是理性的,能够预期到委托人的承诺不可信,委托人的授权就是无效率的。Baker,Gibbons and Murphy在一个无限重复博弈的环境中讨论了上述授权的必要性问题,他们认为即使在这种条件下,委托人也有必要授权,而人没有理由不相信委托人的授权。原因很简单:即使委托人拥有信息,委托人也可以通过承诺不会收回权威而为自己创造一种声誉,这种声誉可以促进人努力去收集关于项目的信息,寻找好的项目;因此,在一定的条件下,委托人有遵守承诺的激励,而且人也就有理由相信委托人的授权。

二、授权的局限及对国有大型企业治理结构的分析

1 私人收益与过度授权

在委托人一监督者一人的关系中,可能会给委托人的利益造成损失的一种典型的情形是,监督者可能被过度授权,以及监督者和人可能都存在私人收益。在Tirole模型中,委托人完全可以通过施加一个联盟激励约束而设计一个防范串谋的合同的前提是,监督者只有有限的权力,即只负责向委托人报告自然状态的好坏,即便监督者和人合谋,监督者也只能选择如实报告或者假装什么也没看到,而不能把事实上好的自然状态说成是坏的自然状态,也就是说监督者不能捏造事实。如果监督者不仅仅是监督,而是同时具有很大的决策权,就可以称为出现了过度授权。很容易在Tirole的模型中引入过度授权的假设,在过度授权的条件下,如果监督者又存在私人收益,则委托人的收益将耗散殆尽。

这里所说的私人收益是指只有当事人自己能够确切知道的,无法被第三方证实的收益。这不同于经典的委托理论中所说的委托人和人之间的目标差异的问题,目标差异总是存在的,问题是人有多少工具能为自己攫取利益以及所攫取到的利益能否被第三方观察到。如上所述,如果监督者出于自己的利益最大化考虑只是不向委托人报告真实情况或者与人合谋,委托人还可以通过制定防范串谋的合同来解决。私人收益的存在则如同在委托人所订立的合同中增加了一个黑洞,如果监督者又得到了委托人的过度授权,则监督者和人之间的合谋会通过这个黑洞抽取委托人大部分甚至全部的收益。实际上AChion and Tirole和Baker,Gibbons and Murphy已经考虑到了委托人和人的私人收益,但他们没有考虑三个层级的科层组织,具体而言,他们没有考虑到监督者。而基于完全合同条件下的合谋文献如Tirole等又没有考虑到私人收益和过度授权的情形,不过我们很容易将两者结合起来,分析私人收益对于委托人来说意味着什么。

2 对国有大型企业治理结构的分析

对于国有企业治理机制的问题,王曾提出国有企业经理的双重博弈假说,他认为,国有企业经理与行政组织之间是一种重复博弈,与企业组织之间是一次性博弈。以行政组织为主体设计的激励规则内容必然是以晋升激励为主的,企业组织设计的激励规则是要服从行政组织安排的,行政组织对经理的任命和解职因受到许多复杂因素的影响而带有相当的不确定性,在这种条件下,企业组织设计股权、期权等长期激励机制,就容易与不可预见的行政任命制发生冲突,一旦出现了冲突,经理只能无条件地服从行政组织的调动安排,其结果,这种长期激励规则就难以实施下去。

应该说,这种双重博弈的思想描述了国有企业部分典型事实,解释了国有企业经理的短期行为(即国有企业经理在短期内只注重提高企业绩效,以便得到晋升)。但他忽视了另一部分事实,就是国资委和国有企业董事长的合谋,当这两者同时存在时,问题就严重了。实际上,在传统的公有制经济中,国有企业实际上就是行政组织的一部分,国有企业的经理(高管)也是官员身份(这在我国转型经济中仍然没有改变),与企业组织的博弈相对于与行政组织的博弈而言,其重要性微乎其微。因此,与其说国有企业经理存在“双重博弈”,不如说国有企业经理只存在和行政组织的无限重复博弈,国有企业经理的短期行为与政治体制中的官员的短期行为并无不同。

国有企业的管理实际上就是一个委托人一监督者一人的情形,国务院或地方政府授权国资委行使国有资产出资人功能,国资委通过在职业经理市场招聘的形式选择国有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从授权的角度来看待这个委托链将有助于更深刻地了解国有企业的效率问题。国资委实际上扮演着双重角色。国资委接受政府的委托,代表国有资产,行使出资人的权利,包括进行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等;国资委同时又是监督者,相对于政府来说它是人,国资委官员不承担风险,相对于企业的董事长来说它又是委托人。从考核机制上来说,国资委本身处于行政考核系统之中,接受行政系统的“德、能、勤、绩”式的考核,但同时它又直接决定着国有企业的高层管理人员的考核制度。这使得国资委本身具有很大的控制权但只有很少的收益权,而其监督的对象――国有企业的董事长虽然具有相对较少的控制权,但却享有很大的收益权,两者在考核制度上的这种差别使得他们有合谋的可能。这种合谋与Tirole中所考虑到的监督者和人之间的合谋相似。所不同的是,Tirole没有考虑到过度授权以及监督者的私人收益,而现实中的国资委不是一个纯粹的监督者,它还行使出资人的权利,决定企业的重大决策,任免高级管理人员,国资委比监督者拥有更大的控制权。私人收益的存在使国资委可能和企业的高层管理人员合谋,而更大的控制权则使得这种合谋得以实现。在这种情况下,国资委官员如果和其人进行合谋,则给委托人造成的损失将不再是以谎报自然状态对委托人造成的损失为限,而是可以攫取委托人的全部可能收益,最终的结果必然是,国有资产流失殆尽。因此,从理论上说,国有资产流失将是长期中不可避免的状态,是一种常态。这大概也是在现实中我们总能够听到国有资产流失的报道的原因吧。因此,从经济学的角度看,国有企业的改革尽管采用了更加适合市场经济的股份制,但并不能从根本上改变监督者和人之间的激励机制,当然也就无法堵塞授权环节中可能存在的漏洞。

即使合谋不存在,国有资产的这种授权管理的制度仍然存在问题,监督者能够通过任免权为自己攫取更大的私人收益,损害委托人的利益。就像Baker,Gibbons and Murphy所分析的那样,国资委对董事长的授权(任免权)不一定是可行的,因为国资委在事后有违约的动机。在现实中,国资委的最常见的一种违约行为就是将企业家调离原企业,这是一种变相的违约,国资委的这种行为会造成极大的权力配置的扭曲。人事任免权是国资委拥有的一种特殊的权力,在现实中,这种权威不会被分配,永远只有国资委拥有,国资委可以根据企业家的行为或绩效来决定企业未来的管理者,这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企业家的机会主义行为。然而,人事任免权同样是存在私人收益的,因此它虽然避免了企业家的机会主义行为,但没有也不可能避免国资委的机会主义行为。实际上,人事任免权是一种不连续的控制权,具有0-1的特征,即国资委行使人事任免权的结果是“要么企业家继续管理企业,要么企业家被撤换”,而不存在中间形态的结果。事后的行动选择权的行使是以人事任免权为条件的,行动选择权要么由国资委自己行使,要么由企业家行使,但企业家行使行动选择权只有在人事任免权等于1的时候才有意义,人事任免权的这种特征为国资委的道德风险问题创造了条件。国资委可以通过将企业家撤换或调离为威胁而为自己掘取利益,事实上,许多地方国资委官员以及其他政府官员由于涉嫌利用职务之便牟取私利而被调查或免职的例子也证明了这种任免制度会造成控制权行使扭曲的理论必然性。

因此,国有企业的问题不仅仅是“绩优则升迁”的短期行为,而更重要的是“绩优则出局”,后者远远比前者要严重得多。原因在于:第一,如果真是“绩优则升迁”,则国企经理们还会努力提高企业绩效,而如果“绩优则出局”,则恐怕没有人会付出努力把企业搞好。第二,经理们的短期行为很容易被员工或企业的上级主管所观察到,也很容易通过制定五年计划或十年计划而得到矫正,但人事任免权却存在很多不可证实的因素,国资委的官员可能以“业绩一般”等莫须有的罪名为由将经理撤离(所谓“欲加之罪,何患无词”),更可能通过设立一个无关痛痒的职位而对真正有能力的经理“明升暗降”。上述分析表明,重要的也许不是经理的私人收益和道德风险行为(短期行为),而是国资委官员的私人收益和道德风险行为(乱用任免权),国有企业的低效率更多地要归因于国有企业的“上司”,而不是单个的国有企业,这就和在某些条件下企业搞不好不能归咎于员工不努力,而应该归咎于管理者管理不善的道理是一样的。

四、结 论

本文的分析适合一般的层级制组织,既适合政府与国有企业的环境,也适合国有企业内部,还适合政府部门内部。

经济分析范文第4篇

随着经济的进一步发展,社会分工会越来越明细,社会效率也会越来越高,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申办奥运成功为我们的经济发展带来了又一次难得的发展机遇,在这种激烈的竞争环境下,人们不会愿意在某一事情上花费过多的时间与金钱,反而会计算在每一件事情上所投入的成本,这正是经济分析法学所要传达的精神。 经济分析法学最根本的核心是效益最大化 经济分析法学的最基本特征是将经济学的看法运用于法律分析 经济分析法学的应用与我国的实践还有一定的差距 经济分析法学是继自然法学、分析法学、社会法学三足鼎立之后有广泛社会影响的第四大法学流派,其最响亮的口号是效益最大化。在传统观念中,人们普遍认为,法学所要解决的基本问题是“公平”和“正义”问题,或者说是“合法性”问题,即法律所面临的是如何在社会成员中合理合情地分配权利和义务问题;而经济学所要解决的是“经济效益”问题,即如何才能充分有效地利用自然资源,最大限度地增加社会财富。由于两个学科各自独立的研究领域,所以一直无人将法学与经济学联系起来,但随着自由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过渡,特别是资本主义经济危机的反复爆发,使得国家和法律越来越多地直接参与到资源和产品的分配和配置中去,而经济活动在进行过程中又需要依靠法律的强制力来维护其所需要的市场经济大环境,因此便产生了经济分析法学。 美国经济学家R·科斯(Ronald·Coase)提出的成本理论是经济分析法学中的理论基础和前提,被称为“科斯定理”。其主要含义是:在一个零交易成本的世界里,无论如何选择法规、配置权利和资源,只要交易自由,总会产生最有效率的结果;而在现实交易成本存在的条件下,能使交易成本效应最小化的法律是最适当的法律。就是说,在理想状态下,无论是个人还是合作行为,其交易成本都为零,则不管法律的权利义务如何配置,社会资源都会向最大效益方向流动。 在经济分析法学中,其核心思想是“效益”,效益原则是最基本和最主要的原则,法律的根本宗旨在于以价值极大化的方式分配和使用资源,或者是通过法律的参与使社会财富达到极大化的效益目标。 经济分析法学的最基本特征,就是将经济学的方法运用于法律分析。波斯那的主要贡献是从理论上对经济分析法学的基本概念、原理进行了系统的阐述,而且对财产法、合同法、侵权法、刑法、反垄断法、程序法甚至宪法、行政法等作了系统的经济分析和效益评价。 他认为,经济分析法学“只是在以下意义上运用经济学:将经济学看作是一种理性选择理论———即诉讼所要达成的理性选择,换言之,就是以最小可能的资源花费来达成预期目标的理性选择,从而将省下的资源用于经济系统的其他领域。” “无论一种法律制度的特定目标是什么,如果他关注经济学中旨在追求手段和目的在经济上相适应的学说,那么它就会以最低的成本去实现这一目的。”而且为了获取最有效益的结果,法律应该广泛干预社会生活,即法律应该通过“摹拟市场”来促进效益最大化。 波斯那定理最大的作用在于,把经济分析法扩展到法学各个部门法领域的实际运用中,而且进一步把它制度化,即明确地规定于法律制度中,并且为其普遍适用提供了一系列简单、清晰的数学公式,将繁琐、复杂的法律关系量化表示。 经济分析法的应用也会有其消极的一面。由于其是将经济学原理应用在法律领域当中,所以其适用的范围在很大程度上是限制于与经济有密切联系的法律制度之中,并不是所有的法律领域其都能涉及到;而且,即使在像侵权法或刑法这样的法律领域中,经济分析法的应用也是颇具争议的,因为这种方法所体现的“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法律精神与我们传统上对公平、正义的认识有很大的差异,所以其在我国目前的法制建设中缺乏立足的基础,很容易会引起导致社会经济生活秩序混乱的负面效应。是应用在法律推理过程中的一种专业性、技术性很强的研究方法,它对法官以及其他相关法律工作者的知识水平要求很高也很严格,就我们现有的法官、检察官、律师或法律顾问等法律工作者的职业知识水平而言,是远远没有达到应用经济分析法的条件及要求的,因此,经济分析法的应用在现行的法制发展阶段是有着一定阻碍作用的。 但我们在面对争议而陷于原有的规制当中,无法寻求到合理、满意的解释 时,就应拓展思路,寻找新的解决途径。在我们国家发展的历史中,每一次进步都是在打破旧有的传统束缚下取得的,这次也不应例外。因此,我们的法治建设应把握机会,改革创新,大胆引入各国优秀的法制建设经验,古为今用,洋为中用,为我们的社会提供更健全、完善的法律保护。

经济分析范文第5篇

【关键词】新经济时代;经济管理;发展趋势

经济管理是实现经济发展的重要举措,在新经济时代的发展背景下,做好经济管理的各项工作对社会发展有重要的影响。经济是对价值创造行为的统称,在人类社会发展阶段,经济活动就是创造、转化和实现价值的过程。随着科学技术水平的不断推进,经济行为逐渐变得高效化,新经济时代也因此形成,为了能适应新经济时代变革趋势的要求,做好经济管理工作至关重要。

一、新经济时代带来的市场经济变革

针对新经济时代市场变革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在后续发展过程中需要从整体情况入手,考虑到经济管理形式的要求,突出市场经济变革的整体化要求。以下将对新经济时代带来的市场经济变革进行分析:

1.无形产品的量化

在新经济时展背景下,无形产品的量化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无形产品指的是没有实物但是有价值的产品内容,包括知识、信息和管理能力等,由于服务理念比较特殊,在无形经济的后续发展阶段,需要对量化格局和应用价值进行对比分析。无形产品的出现是经济发展的重要标志,需要及时对其进行量化处理,针对价值衡量标准的各项要求,建立有效的沟通发展体系。此外需要对无形产品进行价值的衡量,即使市场已经赋予了无形产品充分的价值,价值的衡量和量化没有确切的标准,因此也增加了市场经济的发展限制性因素。

2.生产单元的划分

基于传统经济模式的特殊性,在生产单位的定义划分阶段,需要对生产行为进行有效的分析,考虑到各项定位标准的具体要求,保证生产格局的多元化。加工方也是产品的生产方,要委托相关工作人员及时对产品进行划分,在无形产品缺乏有效的划分的阶段,对生产单元进行量化处理。由于无形产品量化处理内容比较多,在后续处理阶段,需要做好划分工作。

3.经济指标的应用

在社会经济不断发展的前提下,现代社会的经济行为被赋予了新的社会意义,在不同情况下,需要对出现的社会经济行为和外部生产环境的划分引起重视,掌握直接社会关系,进而使其适应经济管理的变革趋势。当前我国已经进入到了后工业时代,传统的工业发展模式在进行资本积累的过程中会存在严重的问题。其中工业生产模式会存在资源消耗的现象,也会对自然环境的破坏程度造成影响。由于个人和生产社会化的弊端,流水线和独立创造之间矛盾激化,为社会的稳定发展带来了不利影响,经济定位的定义也会受到比较严重的冲击。

4.投资模式的变化

投资模式的变化对新经济时代的发展有重要的影响,在新经济的时展背景下,如何合理应用投资价值实现对资本的有效应用,成为当前事业单位管理的重点所在。和传统的生产发展模式相比,不同层次的经济体会出现不同程度的变化,相关工作人员必须对投资形式引起重视,尽量谋求有效的立足发展形势。无形产品的投资逐渐超越了传统的生产产品行为,从客观上来说,也是对原有的工业时展模式的重塑。基于工业时代经济模式的特殊性,需要提前对资本应用价值进行定义,考虑到投资模式的变化形式,突出应用重点。

二、新经济时展的矛盾和反思

随着世界经济格局的不断变化,当前世界的经济形式进入到新经济时代,受到社会大生产和工业生产变化格局的影响,世界经济的变化更为复杂。以下将对新经济时展的矛盾和反思进行比较分析。

1.新经济时展的矛盾化

对于新经济时代,在构建知识经济框架的基础上,需要考虑到科学技术的发展和文明的发展,兼顾到发展格局的整体要求。实际上,新经济时代的财富发展存在比较大的差异性,多数财富集中在少数人的手中。对于世界经济和产业格局的变化,需要对新经济时代的经济发展提出多方面的质疑和思考。部分地区会存在失业率高或者贫富差异大的现象,必须及时对新经济时代布控形式引起重视,对其进行优化设计。

2.调和矛盾核心

新经济时代和之前相比关注竞争和利益间的关系,从管理学的角度来看,需要对管理学的知识框架和结构形式进行对比分析。综合经济学的各方面变化,需要及时对社会资源进行整合,考虑到宏观发展形势的整体要求,贯彻落实有效的经济体系。新经济时代对经济管理是长期性的,独特的管理形式必然推动新经济时代的整体进步。在核心调整阶段,只有落实有效的管理特征,才能体现出矛盾整体管理的要求。

3.确定新经济时代的基础

在新经济时展阶段,受到发展规律的影响,市场状态和各个产业结构会出现不同程度的变化,由于呈现出不一样的特征,必须对资本主义市场发展形势引起重视,对通货膨胀和通货紧缩等进行有效的分析,满足经济时展格局的后续要求。由于经济体的投资呈现出细化的状态,在执行投资阶段,必须考虑到经济体和经济行为的各项变化,合理应用计算机技术和互联网技术,保证经济体的有序性和完善性。投资框架的应用本身比较细化和复杂,也会直接产生比较复杂的影响,经济行为受到决策和后续控制形式的影响,必须贯彻落实有效的经济管理体系。

4.投资模式的重组

对于资本的有效应用和价值的重新估算,对于各种资本的投资要考虑到合理应用的最大化作用。在新经济时代的发展要求下,不同层次的经济体对资本的有效应用有明确的要求,从实质上看,需要及时对投资模式进行分析,考虑到结构形式和建构体系的整体要求。在新经济时代,从形式和内容上要对工业结构进行咋比较,重新解构旧有工业化的投资模式,从而在新的时代里面,赋予资本更新的价值和意义。

三、新经济时代的经济管理发展对策分析

基于新经济时代经济管理的特殊性和复杂性,从当前发展状况来看,企业事业单位为了适应经济时代的发展潮流,必须对自身经济理念进行革新,使其适应市场经济的整体化要求。以下将对新经济时代的经济管理发展对策进行分析。

1.积极革新经济理念

从新经济当前发展状态来看,必须从观念上改变和提升对经济及经济管理的认识,强化对新型经济模式的掌控力。在实际工作中,相关工作人员要通过不断学习的形式,实现自身能力的提升。在现有基本素质和认知水平的影响下,要及时关注世界经济和我过经济的变革趋势,尽量找到自身在新型环境的定位,结合具体情况,制定有效的经济发展战略目标,进而为自身经济发展提供必要的支持。为了实现经济发展形势的革新,要制定合理的发展目标和战略控制体系,以战略控制机制为基础,贯彻落实多元化管理机制。多元化的管理背景要以优先原则为基础,认识到多元价值的潜能,政府在政策上必须给予有效的支撑,进而保证经济理念的有序性。

2.突出经济变革

在新经济时代的发展背景下,要想实现稳步发展,必须对已有的自身管理模式进行分析,为企业的后续发展奠定基础。根据经济投资形式的具体化要求,在转型阶段,要对市场经济进行全面的分析,包括生产投资、无形产品及其他项目。在做好风险评估的基础上,选择长期有效的投资项目。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必须减少对投入大、风险大的项目进行投资。当前对于创意和观念主体的投资理念正在逐渐发展,从当前经济发展模式和状态来看,此类投资形式在未来经济发展中有重要的作用,需要明确风险评估形式,建立长期效益的投资节目。

3.确定知识创新体系

知识作为人类发展比较重要的财富,其经济价值是无法估量的。在现代经济发展模式下,做好知识的创新管理工作至关重要。需要从传统观念抽离出来,保证知识管理的独立性,对各项内容进行有效的评估和认识。在当前经济发展状态下,知识包括有规律的知识和领会类的知识,两种不同的知识受到企业单位的重视,通过有效的组织形式,可以实现知识间的有效转换,进而为企业的后续发展奠定基础。

4.提升人员素质

人才是当前社会的稀缺资源,也是现代经济发展的重要内容,其应用价值是不可估量的。在实践过程中需要强化无形人才的培养,不断提升经济管理水平。事业单位作为独立的经济发展体,要发挥出自身的积极作用,做好人才的咨询和管理工作。通过对自身经济理念和经济管理方式进行转换,能进一步提升综合素质,实现人生价值。

四、结束语

经济管理的影响价值比较深远,在对知识管理进行分析的过程中,需要明确理论要求,对各个类型的转化形式引起重视,用发展的眼光看待知识经济的发展运作。同时在实践过程中要了解市场经济的变化,适应新经济发展趋势的整体化要求。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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