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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弃物处置制度

废弃物处置制度

废弃物处置制度范文第1篇

加快试点建设

北京市政府对电子废弃物的回收处置工作十分重视。2004年8月开展了基础调研工作,2005年底开始围绕本市废旧家电回收处置的责任主体和责任范围、回收处置专项资金的建立和使用原则、试点企业的支持政策等几个方面进行研究和分析。积极参与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制订的《废旧家电及电子产品回收处置管理条例》调研和修订工作。在《北京市“十一五”时期循环经济发展规划》及《北京市“十一五”时期固体废弃物处置规划》中,对电子废弃物回收处置都提出了规划发展意见。目前北京市已启动了处置产业链建设,正在加大力度培育电子废弃物处置产业链。新的电子废弃物产业链条分为两种途径,一部分进入二手市场,另一部分由拆解企业拆解后,再由配套处置企业进行专业处置,如废塑料利用、金属提纯和危废处置。北京市电子废弃物回收处置示范项目由华星环保公司投资建设,落户于中关村科技园区通州园金桥科技产业基地,设计年处置废旧家电120万台,一期处置能力40万台/年,目前已建成两条拆解线。截至2007年12月底,已回收处置电子废弃物约10万台,拆解后的铁、铜、塑料等物质送往下游专业处置企业,实现了电子废弃物的资源化。

建立回收体系

为了推动电子废弃物的资源化回收利用,北京市商务局等十一个部门制定了《关于推进北京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产业化建设方案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按照本市《实施意见》的要求,北京市在崇文区、朝阳区和海淀区开展再生资源回收试点工作基础上,在城八区全面推进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各区按照“规范站点、物流配送、专业分拣、厂商直挂”的原则,初步建立了规范的、组织化程度较高的回收网络。新的回收体系与旧体系相比主要体现在环保、高效、安全三个方面。随着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的推进,回收的品种也正在逐步增加,各区已经开展废旧家电的回收。同时,市商务局组织城八区再生资源回收主体企业与电子废弃物回收处置试点单位(华星环保公司)就电子废弃物的回收工作进行衔接。要求各区的再生资源回收主体企业回收的废旧家电必须直送华星环保公司,实现厂商直挂。目前各个回收点的基础建设工作已经基本完成。

记者走访了崇文商务局,据有关负责人介绍,截止到2007年底,全区已经建立了再生资源回收网点200个(固定网点110个,流动网点90个),其中居民社区、学校140个,设施分期分批逐步到位,在区内初步实现了再生网点的全面覆盖。根据封闭式小区、非封闭式小区、商业设施、机关、企事业单位、办公楼、学校等情况的不同,因地制宜,采用不同的回收模式。在再生资源回收点上,记者看到了持证上岗的工作人员,储物箱中四周整洁干净,洁白的墙壁上没有一丝尘埃,回收点和我们想象中的完全不同,没有刺鼻的气味,大约8 平米见方的储物箱中,工作人员一边回收物品,一边分拣,一边打包,整个过程都是在储物箱中完成。

有关专家认为推进回收体系的规范建设需要做好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推进现有回收体系与处置企业对接。北京市政府有关部门正在完善回收渠道,建立大型家电连锁商回收渠道,电子废弃物处置企业与家电连锁商签订了废旧家电回收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协议原则约定家电连锁商按月将“以旧换新”所取得的废旧家电交给电子废弃物处置企业处置。其次,在北京市政府有关部门的支持下,电子废弃物处置企业与商务系统再生资源回收体系进行了工作衔接,电子废弃物回收工作正在逐步展开。同时,吸纳个体回收商户,在电子废弃物集散地建立回收联络站,使之成为电子废弃物社会化回收的重要来源。

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回收处置工作。建立规范有序的电子废弃物回收渠道是发展循环经济的必然要求,为尽快建立我市电子废弃物规范化处置机制推进首都循环经济建设,北京市财政局和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07年底出台了《关于规范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电子废弃物回收处置工作的通知》,倡导行政事业单位率先垂范,对电子废弃物环保回收处置工作大力支持。《通知》规定,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的电子废弃物必须无偿交给经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的具有相应资质电子废弃物处置企业。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应确定电子废弃物核销、交投工作机构并指定专人负责,电子废弃物属于国家固定资产的,其审批程序和处置要严格按照《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及《关于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规定办理。处置企业必须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回收处置工作,其过程应可获追溯、可管理、可监督。处置企业不得以任何名义和理由向单位收取任何费用。处置企业每季度向北京市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汇报电子废弃物回收、处置情况。

拓宽其他回收渠道。密切与环保组织、公益性协会的合作;完善居民社区等其它回收渠道,设立了800-706-0160免费交投热线;开设“华星环保网”网上交投平台,并广泛印发宣传资料,以方便社会各界对电子废弃物的主动交投。

完善管理机制

北京市要强化管理,率先给予电子废弃物处置适当补贴,建设电子废弃物回收利用监测信息平台,逐步建成电子废弃物规范回收处置的交流平台和宣教基地,逐步完善电子废弃物回收处置机制,形成良性循环,实现电子废弃物的资源化。

给予电子废弃物处置适当补贴。由于电子废弃物处置成本较高,资源再利用所带来的利润不足以弥补回收处置成本,因此我市拟对电子废弃物处置给予适当补助。根据电子废弃物回收处置财政补贴方案,对华星环保生产经营情况进行严格审核后,核定以年终结算、多退少补的定额补亏方式给予华星环保以生产经营补贴,2007年华星环保已回收处置电子废弃物10万余台。

建设电子废弃物回收利用监测信息平台。电子废弃物回收利用监测信息平台主要对处置企业电子废弃物的回收情况、处置情况进行监测,包括回收处置情况、生产经营情况、危废处置情况、物流管理、补贴资金使用等,便于政府部门能够随时掌握回收利用企业的相关信息。监测信息平台已于2007年11月正式上线运行,政府部门能够随时掌握回收利用企业的相关信息。

逐步建成电子废弃物规范回收处置的交流平台和宣教基地。华星环保处置中心在投入试生产之后,多次接待国内外企业、协会、组织的实地考察,了解处置企业的处置能力和技术水平,并初步建立了合作关系。部分中、小学校也组织学生参观,接受环保教育,使同学们认识到电子废弃物只有经过规范的处置才能变废为宝。

健全相关法律体系

对于电子废弃物产业化处置中的种种问题,华星环保的相关人士希望政府加强回收市场的法律监管,疏堵结合,规范回收处置行为,避免回收处置过程中对电子废弃物的不当处置或将电子废弃物交给非正规处置企业,另外,继续实行对规范处置企业的扶持政策,使企业得以持续稳定发展。由于我国电子废弃物回收处置的产业化程度还不高,电子废弃物回收处置过程中仍有不环保的行为,完整合规的上下游产业链条没有完全形成,政府有关部门应该对整个回收处置环节进行政策疏导和法律监管,使之成为绿色产业链,并进一步引入市场机制,使真正的环保企业做强做大。

中国家电研究院的张友良说,在电子废弃物回收过程中,要健全法制体系,加大执法力度,加强宣传,使老百姓增强环保意识。在电子废弃物回收的过程中,关键是要立法,环保总局《电子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已经颁布执行,国务院《废旧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置管理条例》正在征求意见。随着立法进程的加快,会相应建立电子废弃物回收处置过程中的市场规范机制,并进一步为电子废弃物回收处置行业指明发展方向。

市商务局制定和出台的《关于推进北京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产业化发展试点方案的实施意见》要求近期在崇文区、朝阳区和海淀区开展再生资源回收试点工作基础上,在城八区全面推进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出台的《关于规范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电子废弃物回收处置工作的通知》对行政事业单位电子废弃物处置进行了规定并提出要求。

研究生产者责任体系

在电子废弃物回收体系改革中大家最关心的是回收的费用谁来出?目前,北京回收体系与国外回收体系中最显著的差别付费机制。欧洲电子废弃物的处置工作始于二十世纪七十年代,欧洲大部分国家关于电子废弃物的立法工作始于80年代后期,对于电子废弃物的付费有着明确的规定。欧盟2002年批准的“关于电子废弃物报废指令”要求,成员国在2005年8月13日实行:生产者对废弃后的家庭用品承担收集、处置责任,即对家庭用品,主要由政府承担责任,生产者对政府收集后的产品承担一切责任,包括在集中收集、处置、再循环利用、环境无害化处置等;对于废弃后的非家庭用品,由生产者承担所有收集、处置、再循环利用和环境无害化处置责任。日本在2001年公布实施的《家用电器资源回收法》规定:家电制造商和进口商对电冰箱、电视机、洗衣机、空调器有回收的义务和实施再商品化的义务,家电的回收费、运输费和处置由用户来承担,消费者在产品报废时应负担法定的再生利用费、家电零售商应当负担回收费、运费以及消费税。由于我国的消费水平比较低下,很多的老百姓认为废弃的电子产品是有一定的价值的,而且也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回收付费机制,所以在北京仍然是传统的由回收者付费。

生产者责任制在国际上是一种普遍认可的回收体制。华星环保的有关人士认为,对于环保产业来说,没有盈利就谈不到持续良性的经营和健康发展,也谈不到持续扩大对环保事业的贡献,所以,在政府支持的同时,我们更需要长效的市场机制,也就是建立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

废弃物处置制度范文第2篇

一、废弃物是一种“因多而少”的间接稀缺性资源

废弃物是人们在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经济行为(包括生产、流通、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只是生产和生活产品物质和能量形式的转换,是物质循环和能量流动的一种形式。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消费水平的提高,人类在生产、流通、消费过程中,常常需要面对废弃物的“二多”问题:潜在废弃物(通过集约化经济活动可以避免的废弃物)和前端废弃物(已形成但并未进入废弃物处置场的可回收利用的废弃物)多;末端废弃物(进入末端废弃物处置场的废弃物)经过处置后排放到生态环境中的污染物多。而这“二多”必然导致:自然资源的稀缺性不断加剧:生态环境容纳力愈来愈成为稀缺性资源。

由于传统单向流动的经济行为所产生的潜在废弃物和前端废弃物多,自然资源的利用与回收率低,末端废弃物经处置排放到环境的污染物多,在同等技术条件下,要使人类经济活动满足一定量的社会需求,就必须消耗更大量的自然资源。而经济活动中产生的潜在废弃物和前端废弃物多,又加剧了末端废弃物的总量,在相同的资源化处置技术条件下,排入到环境中的污染物就更多,这无疑给本来就稀缺的生态环境容纳力带来了更大的压力,必然使生态环境容纳力成为更加稀缺的资源。

二、“双失灵”导致废弃物资源的配置失效

1.废弃物资源配置的市场失灵

根据微观经济学基本原理,市场机制这只看不见的手在一系列理想假设条件下,是废弃物资源在不同用途之间和不同时间上配置的有效机制,也就是说,正常市场机制可以实现废弃物资源配置的帕累托最优。但是在现实经济活动中,这些理想假设条件往往无法满足,市场机制就不可能完全实现废弃物资源的有效配置,必然产生废弃物资源配置的市场失灵。就废弃物资源来说,最严重的市场失灵包括:

废弃物资源产权不明晰

产权经济学认为,市场机制正常作用的基本条件是明确而专一的,且可转让和实行的产权。产权是有效利用、交换、保存、管理资源和对资源进行投资的先决条件。

一般来说,废弃物资源往往没有明确的定义、非专一即多重产权、不安全、不能执行、不可转移的产权不明晰特征。如生态环境容纳力的产权就不明确,而且多重产权,这就必然引起随地倾倒废弃物的短期行为,而不追求废弃物处置的高效资源化。又如政府宣布废弃物分类收集法规以及废弃物收费制度,但或者仅是说说而已,或者收费低于治理废弃物的费用而使经济行为主体宁可交费也不愿采取行动治理废弃物,致使废弃物资源产权难以有效实行。

废弃物资源市场不完善

首先,许多废弃物资源市场还根本没有发育起来,或根本不存在,如废旧电池回收后无处送;有些废弃物资源市场虽然存在,但价格不合理,如回收资源市场价格高于自然资源价格。由于自然资源价格只反映了劳动和资本成本,没有反映经济活动中自然资源消耗的机会成本,造成了自然资源的大量耗用和浪费,也造成潜在和前端废弃物的大量产生及末端废弃物污染物的无度排放。

其次,即使废弃物资源存在市场,市场失灵还表现为竞争不足。有效市场应具备卖者买者众多、进入市场障碍较小的特点。然而,我国的废弃物管理一直被视为社会公益事业,由政府一家包揽,政府部门既是监督机构,又是管理部门和执行部门,主要费用由政府拨款,缺乏竞争机制而产生低效,造成废弃物排放量越来越大,污染越来越严重,废弃物治理的负担也越来越重。

废弃物资源的公共物品属性

公共物品具有两个特征:一是消费的非排他性,即个人对公共物品的消费不影响其他消费者对同一公共物品的消费;二是供给的不可分性,即为一个消费者生产公共物品就必须为所有消费者生产该物品。在许多情况下,个人不管付钱与否,都不能从公共物品的消费者中被排除,如,有效处置废弃物减少了污染而使生态环境清晰,不可能把其中任何一人从这清新的生态环境中排除出去。因为没有人能够被排除,消费者不会为消费清新的生态环境这一公共物品而付钱。消费者不付钱,私人企业赚不到钱,就不愿意通过减少废弃物的产生或者提高废弃物的资源化效率,来提供清新的生态环境。

从废弃物资源配置市场失灵的3个方面,我们可以看出,市场失灵的产生主要在于废弃物资源的外部性问题。“看不见的手”的定理,要依赖于一个隐含的假设:单个经济个体的经济行为对社会上其他人的福利不产生影响,即不存在外部性。但是对废弃物资源来说,这一假定往往不能成立。根据外部性理论,废弃物资源外部性包括两个方面:

外部经济,即存在外在利益。如A经济个体因采用先进技术实行清洁生产而避免了潜在和前端废弃物的产生,节约了自然资源,保护了环境,给社会带来利益,但它自己并不能由此得到补偿,此时这一经济活动的私人利益就小于该活动带来的社会利益,该经济个体就不会持续进行此类经济行为。

外部不经济,即存在外在成本。如B经济个体没有实行清洁生产而大量消耗自然资源并大量排放潜在和前端废弃物,破环了生态环境,给社会其他人带来了危害,但其并不由此而支付足够抵偿这种损害的成本,此时该经济活动所付出的私人成本就小于该活动所造成的社会成本,于是该经济个体就会无所顾忌地不断坚持此类经济行为。

如何鼓励A经济个体持续其清洁生产这一经济行为,而遏止B经济个体不合理的经济行为,外部性内部化是最好的选择,即矫正由于外部性而造成的市场机制对废弃物资源配置的失效。

2、政府失灵是废弃物成灾的另一制度根源

在现实经济生活中,长期以来对废弃物资源外部性问题的忽视,导致了自然资源的滥用,形成了日益严重的资源枯竭和环境恶化两大灾难性问题。可以说,外部性内部化是实现废弃物资源有效配置的关键和难点。

根据微观经济学原理,要实现外部性内部化,有两种途径:

第一,运用科斯定理解决外部性内部化问题

通过明晰产权,使难以交易的外部成本或利益进入可交易的市场体系,双方可以通过交易来解决外部性问题。因为明确的产权及其转让特性可以使私人成本(或利益)与社会成本(或利益)趋于一致,即不存在外在成本或利益,也就不存在外部性

了。

第二,运用政府干预实现外部性内部化

政府干预可分为两类:直接管制,包括行政和法律手段;经济政策,包括税收(抑制)和补贴(激励)两种手段。

通常情况下,政府会采取经济政策来纠正外部性所造成的废弃物资源配置的市场失灵。政府经济政策的干预并不是直接干预经济个体的经济行为,而是改变影响经济个体经济行为的条件(成本或收益)。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的经济个体在条件改变之后,也必然会改变自己的经济行为,从而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也就是说,政府经济政策的作用仍然是通过市场机制来实现的,所以这种政策并不是政府对市场机制的干预,而只是改变了影响市场机制的某些条件,即:当存在外在成本时采取税收等限制性手段,扼制经济行为的发生,当存在外在收益时,采取补贴政策等激励性手段,鼓励经济行为持续进行。

可以看到,政府在废弃物资源配置过程中具有矫正市场失灵的作用。但政府干预往往未能制定有效扼制废弃物排放并规范自然资源循环回收利用的废弃物政策,或者已制定的其他政策尤其是经济发展政策(旨在追求传统经济考核指标,如GDP等),却在加重市场失灵。这种情况称为政府失灵,就废弃物资源来说,政府失灵表现在两个方面:

缺乏循环型特征的废弃物管理政策

20世纪70年代中后期之前,全球废弃物政策视点均停留在末端废弃物的治理问题上,从而形成了以“废弃物处理法”为特征的废弃物管理政策;到80年代中期,废弃物政策视点已部分转移到前端废弃物减量措施上,形成了以“废弃物排放法”为特征的废弃物管理政策;进入90年代,废弃物政策视点进一步转移到潜在废弃物和前端废弃物减量的全过程控制对策上,而形成了以“循环经济废弃物法”为特征的废弃物管理政策,而且,资源利用模式也由“原料――产品――废弃物”的单向运行转变为“原料――产品――原料”的循环运行。废弃物政策视点的演进过程及资源利用模式的转变也从侧面说明,目前确实缺乏循环型特征的废弃物管理政策。

其他政府政策尤其是经济发展政策的溢出效应

政府不仅有责任出台废弃物管理政策,同时也负责旨在实现社会和经济发展目标的政策制定,而这些政策无意间对废弃物问题产生了溢出效应,即这些政策加剧了废弃物的大量排放。如,产业政策旨在追求产业部门的盈利率,而这必然带来自然资源和环境容纳力的过载;投资政策虽带来了区域经济总体水平的提高,但也造成了区域生态环境的恶化;资源综合利用政策针对于生产领域却忽略了消费领域中存在的问题。

废弃物成灾的制度根源――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导致了废弃物资源的配置失效。但废弃物问题并不是从天上掉下来的,而是由于人们的制度安排出了毛病。所以,废弃物资源循环利用的制度创新是彻底根除废弃物灾难的必由之路。

三、构建绿色经济制度体系,促进循环经济制度创新

新制度经济学认为,“制度是一个社会的游戏规则,……是为决定人们的相互关系设定的一些制约。制度构成了人们在政治、社会、经济方面发生交换的激励结构”。制度及其变迁和创新是经济增长和发展的内生变量,有效的制度才能把土地、资本、劳动和技术、知识等生产要素的潜在生产力转变为现实生产力。有了制度,这些生产要素才得以充分发挥其功能。在某种意义上,资源配置也是由特定制度所支配的。

对废弃物资源来说,尽管废弃物是放错地方的财富,但我们却越来越被这些“财富”所困扰,学术界人士称之为“财富的灾难”。那么,原因何在呢?笔者认为,导致“财富的灾难”的根源在于废弃物资源管理制度的低效。表现为:缺乏一种能够把废弃物潜在资源优势转变为现实经济优势的制度环境;缺乏一整套废弃物资源循环利用管理的制度框架;缺乏一种公平竞争、真正体现经济个体利益的制度环境。现存的废弃物末端管理制度运行效率低,表现为各种正式和非正式的废弃物规则把人们的努力与报酬相联系的程度降低;此外,人们的废弃物意识、法制观念和创新意识淡泊,思想观念传统守旧,从废弃物产生到处置整个过程缺乏激励性制度安排,针对废弃物源头控制和循环回收利用的经济动力,缺乏一种有效的制度保障。

废弃物循环利用管理制度创新是一个极其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采取多方面的综合措施,其中的切入点是构建绿色经济制度体系。简单说,就是要更换经济行为的主要规则和考核指标,用绿色经济规则和指标,作为今后经济行为的“指挥棒”。

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绿色经济制度体系是随着全球环境革命在经济社会各领域的渗透而逐渐形成的,是环境经济行为的初步制度框架,可用表1表示。

当今世界各国包括我国在内,对怎样计划、评估生态环境破坏与资源浪费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对怎样计算保护环境、治理污染、保护生态、挽回资源损失所必须支付的投资,都已积累了一些初步经验,形成了一套初步可行的评估、计算方法。因此,绿色经济制度体系的概念,完全可以量化而投入实际操作。

用绿色经济制度体系这个新的“指挥棒”去规范和考核人们经济行为的业绩,对加强废弃物资源的循环利用,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有两大作用:激励和遏制。

各种经济制度的建立与实施,可以大大鼓舞那些率先实行高资源循环利用率、低废弃物和污染物排放的经济行为。因为资源循环利用率越高,自然资源消耗越少,潜在和前端废弃物产生量越少,末端废弃物资源化率越高,其经济行为的环境经济效益就越大。这就能够激励经济个体进一步采取科学的、先进的经济技术措施,去更好地实现废弃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把经济行为真正建立在循环经济基础之上。

以上各种经济制度的严厉贯彻执行,可以迫使经济个体不得不放弃传统的高消耗、高污染的经济行为。因为资源消耗及潜在与前端废弃物排放越大,经济行为的环境经济效益就越小,从而就能够有效地迫使经济个体采取果断的经济技术措施去转变经济行为,以实现废弃物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逐步回到循环经济的轨道上来。

废弃物处置制度范文第3篇

(一)依法查处从非法渠道购进食用油和使用“地沟油”加工食品的行为,对使用“地沟油”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许可证;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严防“地沟油”流入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以城市(镇)、矿区、旅游景区等餐饮业集中地为重点地区,以食品生产小作坊、腌卤熟食店、火锅店、小餐馆、街头餐饮摊点和学校食堂、企事业单位食堂、工地食堂等集体食堂为主要对象,加强对食用油购货记录和票证检查。

二、进一步加强餐厨垃圾管理

(一)规范餐厨废弃物处置

1.各地要制定和完善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要求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建立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将餐厨垃圾与其他生活垃圾分类放置,做到日产日清;严禁乱倒乱堆餐厨废弃物,禁止将餐厨废弃物直接排入雨水管道、污水管道、河道、沟渠等公共水域或倒入厕所和生活垃圾收集设施。

2.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设置专门的餐厨垃圾收集容器,收集容器保持完好和密闭,并标明“餐厨垃圾收集容器”字样,禁止将餐厨废弃物存放。

3.集体食堂和大中型餐饮单位应当按照环境保护管理的有关规定,安装油水分离器或隔油池等污染防治设施。

4.餐饮服务提供者在餐厨垃圾产生后24小时内将其交给收运单位或个人运输,不得将餐厨垃圾交由未在城管部门许可或备案的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单位或个人处理。餐饮服务提供者自行收集、运输和处置餐厨废弃物的,应当符合城管、环保主管部门规定的条件。

5.餐厨废弃物处置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积极推进餐厨垃圾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餐厨废弃物处置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粉尘等造成二次污染。

6.不得将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废弃物喂养畜禽。不得将废弃食用油脂或者其加工产品用于食品加工和销售。

7.餐厨废弃物处置者应当积极开展餐厨垃圾处理的科学研究和工艺改良工作,通过制造肥料、沼气、工业产品等方式提高餐厨废弃物的资源化利用率。

(二)加强餐厨废弃物收运管理

1.餐厨废弃物收运者应将餐厨垃圾与其他生活垃圾分类,实行单独收集、密闭运输,并在收运过程中采取防臭、防流失、防渗漏等措施防止环境污染。

2.餐厨废弃物收运者不得将餐厨垃圾排入雨水管道、污水排水管道、河道、沟渠和厕所。

3.餐厨废弃物收运者每日至少到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清运一次餐厨垃圾,并在当日内将餐厨垃圾清运至餐厨废弃物处理单位处理。

4.餐厨废弃物收运车辆要在明显位置标注“餐厨垃圾收运”字样。

(三)建立餐厨废弃物管理台帐制度

餐厨废弃物产生、收运、处置单位要建立台账,详细记录餐厨废弃物的种类、数量、去向、用途等情况,定期向监管部门报告。各地要创造条件建立餐厨废弃物产生、收运、处置通用的信息平台,对餐厨废弃物管理各环节进行有效监控。

(四)严肃查处有关违法违规行为

加大查处和收缴非法收运餐厨废弃物运输工具的力度,严厉打击非法收运餐厨废弃物的行为;对违法销售或处置餐厨废弃物的餐饮服务单位要依法予以处罚;对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学校、医院等内部集体食堂(餐厅)不按照规定处置餐厨废弃物的,除进行处罚外,还要追究食堂(餐厅)所属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三、明确分工、落实责任

(一)强化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要强化食品安全责任主体意识,坚持诚信守法经营,切实履行社会责任。要严格执行生产卫生标准和操作规范,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和全程追溯制度,加强对食品原料的检验检测,发现问题立即处理并向监管部门报告。

(二)建立“一把手”负责制

各区县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工作,充分认识加强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各区(县)政府和各部门要建立“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工作“一把手”负责制,加强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认真总结前一阶段地沟油整治的经验,梳理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制定具体整治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和任务分工,及时研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统筹抓好各项措施落实。市政府成立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工作领导组(领导组名单附后),对全市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统筹协调,并将加强对各区县开展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工作进行督促指导。

(三)落实部门监管责任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食安办)负责全市“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综合协调工作。

市城管局负责组织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产生的废弃食用油脂的清理、收集、运输和处置,对依法从事废弃食用油脂清理、收集、贮存、运输、加工、处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颁发城市生活垃圾经营许可证(包括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理、收集、运输服务许可和处置服务许可),对餐厨垃圾产生、收运、处置单位和个人信息建档备查;依法查处影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及无证非法加工处置废弃油脂的行为。

市卫生局(机构改革后由市食药监局)负责餐饮服务提供者餐厨废弃物产生环节的监督管理。对餐饮服务提供者产生、自行收运和处置餐厨废弃物的相关信息建档备查;对餐饮服务提供者申报的餐厨废弃物处置情况、台账记录情况进行核实;依法查处餐饮服务单位以废弃食用油脂及其加工产品或半成品为原料制作食品的违法行为。

市质监局负责食品生产环节的监督管理;对废弃食用油脂加工企业信息建档备查;依法查处以废弃食用油脂及其加工产品或半成品为原料进行食品生产的违法行为。

市工商局负责流通环节食品监督管理;根据《行政许可法》相关规定严格市场主体准入,严把市场准入关;依法查处流通环节经营销售以废弃食用油脂及其加工产品为食品的违法行为。

市畜牧局负责畜禽养殖场所的监督管理;对畜禽养殖场所使用餐厨废弃物信息建档备查;依法查处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废弃物饲养畜禽的违法行为。

市环保局负责对处置废弃食用油脂单位的环境管理工作,对处置废弃食用油脂活动中的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查处处置废弃食用油脂单位超标排放含废弃食用油脂的废水或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市商务局负责督促餐饮服务行业规范餐厨废弃物处置工作,引导餐饮企业诚信经营。

市公安局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对收运、处置餐厨废弃物过程中的交通违法和其他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各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监督管理制度和执法信息共享机制,防止废弃食用油脂流入食用油市场和造成环境污染。各有关行政执法部门要负责对各自监管环节的监督,并对发现的流入其它环节的情况向相关部门进行通报,由相关部门进行追踪处理。

四、加强督查和宣传教育

(一)结合本地实际,探索建立长效机制。各区(县)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全市统一部署,结合自身实际,制定详细工作方案;要突出重点,务求实效,严格按照计划完成工作进度;要加强信息沟通和反馈,建立联动执法机制,形成打击合力,确保不留隐患和死角;要在工作中不断总结,改进工作模式和方法,逐步探索建立符合自身实际的长效监管机制。那一世

(二)认真组织督导检查。各区(县)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对“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工作的目标任务完成情况,逐级开展督导检查。对工作扎实、效果显著的,要给予鼓励表扬;对问题突出且长期得不到解决的,要通报批评、督促整改,并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要将“地沟油”专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内容,作为各区(县)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食品安全综合评价的重要考核指标。市政府将适时对各区(县)开展“地沟油”专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的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废弃物处置制度范文第4篇

一、工作完成情况

(一)制度建设方面

为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强化医疗废物环境监管,做好医疗废物应急处置工作,按照上级主管部门安排,我局转发了省卫建委《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期间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通知XX局转发的《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废物应急处置管理与技术指南(试行)>》、市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xx市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管理集中整治百日攻坚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下属各医疗卫生单位严格贯彻落实,严格医疗废物信息报送制度。

(二)规范化医废暂存点设置和上交方面

为确保医疗废弃物集中化、规范化处置率达到100%,2020年,全县20家医疗卫生单位均设置了具备防鼠、防蝇、防蟑螂以及防渗漏和雨水冲刷等安全措施的医疗废弃物暂存点,和平凉市医疗废弃物集中处置中心签订了《医疗废弃物集中处置协议》,各乡镇(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辖区的所有村卫生室、社区服务站、个体诊所签订了《医疗废弃物集中上交协议》,平凉市医废中心每月3次到各医疗卫生单位集中收集医疗废弃物,并出具《医疗废弃物运转联单》,做到了辖区医疗废物集中、规范处置,有效防止了医疗废弃物外流和污染等问题的发生,指标完成率100%。

(三)医疗废物申报登记、备案方面

为严格落实医疗废物申报登记、备案管理制度,2020年在县生态环境局备案的35家产生医疗废弃物的医疗卫生单位,按照相关要,在规定时限内均在甘肃省固体废物环境监管平台上及时进行备案、登记,并全部申报了2019年医废信息。

二、存在问题及下一步工作打算

废弃物处置制度范文第5篇

关键词:电子废弃物污染;刑法规制;危险犯

一、问题的提出

电子废弃物污染作为环境污染的一种特殊形式,严重威胁着生态安全与人类健康。广东汕头市贵屿镇是全国最大的电子废弃物拆解处理集散地,由于拆解工艺简单落后,使得该地环境污染严重,居民健康受到威胁。2005年汕头大学对该地165名一至六岁儿童的血铅水平进行了调查,发现血铅负荷偏高,其中135名儿童铅中毒,中度铅中毒者达到24.4%。在我国,像贵屿镇这样的地区远不止一个,广东清远、浙江台州、河北黄骅等地都面临着严重的电子废弃物污染。面对这样的污染现实,我们不得不思考以下几个问题:什么是电子废弃物?针对其污染,我国刑法进行了怎样规制?其他国家和地区如何规定,又有哪些值得我们借鉴?

二、电子废弃物概念

何谓电子废弃物,我国还没有一个统一的规定。从国家颁布的法律性文件来看,对于其概念,我国经历了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2003年,原国家环保总局的《关于加强废弃电子电气设备环境管理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首次从生产、维修、消费三个环节(简称“三环节”)进行了规定:“电子废物包括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不合格设备及其零部件;维修过程中产生的报废品及废弃零部件;消费者废弃的设备”。2004年修订通过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则从工业生产和日常生活两方面(以下简称“两方面”)将其规定为“丧失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2006年的《废弃家用电器与电子产品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继承了2003年《公告》的特点,从“三环节”角度将废弃家用电器与电子产品定义为“已经失去使用价值或因使用价值不能满足要求而被丢弃的家用电器与电子产品”。2007年颁布的《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则融合了上述三个法律性文件的特点,结合“两方面”和“三环节”,将其综合规定为:“废弃的电子电器产品、设备及其废弃零部件、元器件和有关部门规定纳入电子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从定义的角度来看,电子废弃物概念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狭义角度看,电子废弃物是指电子电器产品达到使用寿命后的报废物;广义角度来看,电子废弃物还包括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不合格产品及其零部件、边角余料、维修过程中产生的报废品及废弃零部件。需要注意的是,无论广义还是狭义,它们都建立在“两方面”和“三环节”的基础上。哪种定义角度好呢?笔者认为,针对我国现状,适合采取广义概念。一方面,我国电子废弃物污染状况严峻,采取广义概念,有利于将电子废弃物各种污染形态纳入到规制范围内,更好地起到惩戒和引导作用。另一方面,随着电子产业不断发展,电子废弃物污染形态也将更加复杂,采取广义概念,有利于应对未来出现的新情况、新种类,从而避免电子废弃物新种类出现时无法可依或法律规定不明确的状况。

三、德美关于电子废弃物的刑法规制

(一)德国

德国并没有设立专门的电子废弃物罪名,而是将其统称为“垃圾”。首先,《德国刑法典》第326条对“垃圾”范围进行了广义上的界定,包括“具有公共危险性的可传播的毒剂和病原体;可能会导致疾病发生或遗传基因改变以及易燃、易爆、具有放射性的垃圾”。在对“垃圾”进行界定时,德国并没有明确告知哪些属于刑法规制的“垃圾”,而是从可能导致的危害结果角度思考,对所谓的“垃圾”进行了一个包容性的概括,即只要某些废弃物能够导致某种损害结果,该废弃物即可视为刑法上的“垃圾”。其次,德国广泛引入了危险犯的犯罪形态,刑罚严峻。《德国刑法典》第326条规定:“在许可范围之外或者违背许可的处理程序存放、储存、排放上述垃圾的,可以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罚金”。再者,德国刑法综合考虑了各种具体情况。《德国刑法典》第326条还规定了未遂犯、过失犯的处罚以及范围很窄的免责事由,周全地考虑了实践中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

(二)美国

在电子废弃物污染刑法规制方面,《固体废弃物处置法》是美国最重要一部法律。首先,同德国一样,美国也没有专门设立电子废弃物污染相关罪名,而是将电子废弃物纳入到固体废物范围内进行规制。该固体废物的范围非常广泛,包括固态、半固态、液态等各种形态的物质。其次,美国广泛引入了抽象危险犯的犯罪形态,惩罚力度大。《固体废弃物处置法》第3008条规定:“故意产生、贮放、处理、运输、处置或采用其他方式保存任何有毒废弃物的。根据其行为情况可以处以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每天不超过5万美元罚款或者两者并罚”。再者,美国刑法概括性较强,对现实以及未来可能出现的情况考虑得较为全面。《固体废弃物处置法》第3008条规定要对“在明知情况下进行明显的、不公正的,且对人类生活来说是不可饶恕的行为或者是明显地置人们生命安全于不顾的行为”进行惩罚,语句概括性很强。随着电子产品的不断丰富以及未来可能出现的复杂情况,在惩治电子废弃物污染犯罪时,如果遇到一些较为模糊的难题而犹豫不决,我们便可以通过这样概括性的规定进行规制范围上的选择。

(三)总结

通过以上分析不难发现,在电子废弃物污染刑法规制方面,德国、美国都广泛采用了危险犯形态,且以抽象危险犯为主。同时,三者刑法规制范围较广,将电子废弃物很好地容纳了进来。德国将电子废弃物包含在“垃圾”范围内,美国包含在“固体废物”。此外,两者刑罚力度大,手段多样。德美两国结合自由型和罚金刑,设置了较为严厉苛刻的刑罚,犯罪之人往往面临着巨额罚金和长达数年的自由刑。

四、我国电子废弃物刑法规制

首先,对于电子废弃物污染,我国刑法从两个角度进行规制。对于国内电子废弃物在回收处理造成的污染,主要适用刑法第338条的污染环境罪。如果将国外电子废弃物进口到国内,则适用刑法第339条,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定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和走私固体废物罪。其次,从刑法第338条、339条可以看出,我国并没有专门设立与电子废弃物相关的罪名进行规制,而是统一将其纳入到污染环境罪中。这样会忽视各种污染源的特点,起不到保护环境的作用。虽然刑法第339条设置了固体废物犯罪,但其主要针对进口固体废物进行规制,对于常见的电子废弃物污染犯罪,仍以刑法第338条污染环境罪为主。德美两国也没有专门设立电子废弃物污染罪名进行刑法规制,但是并不同于我国。德国专门针对“垃圾”,美国针对固体废弃物污染。再者,针对于环境类犯罪,我国刑法仍采用实害犯形态。根据刑法第338条,对于电子废弃物污染,只有达到“严重污染环境”或者“后果特别严重”时,才会受到刑事制裁。这与其他国家和地区所采用的危险犯形成了鲜明对比,实害犯更多的是惩治犯罪,但是很难起到预防污染、保护环境的目的。最后,相关刑罚并不明确。这主要针对罚金刑而言。我国刑法采用了无限额罚金制,但是罚金数额多少并未提及。无限额罚金制能够使审判人员根据犯罪情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作出符合实际的罚金判决譺訛,但是也为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预留了过大的空间,容易导致刑罚擅断。罚金数额的不确定,容易使得罚金刑仅仅成为象征性的惩罚,不利于有效规制电子废弃物污染。

五、思考与建议

(一)增设电子废弃物污染相关罪名,增强针对性

刑法价值更多在于预防犯罪,环境类犯罪更是如此。我们要根据各种污染的特点设置罪责罚,具有针对性,而不是将大部分环境类犯罪大都纳入到污染环境罪中,使得污染环境罪笼统而不明确。因此将电子废弃物在内的污染主要规制在刑法第338条的现状势必需要做出改变,我们需要在环境犯罪的相关章节增设电子废弃物污染相关罪名。我们可以借鉴国外的做法,增设一个规制范围广、针对性强、能够包含电子废弃物污染的废弃物犯罪。在对“废弃物”进行范围界定时,我们不妨借鉴德国刑法对“垃圾”的界定方法,从可能导致某种结果出现的角度,对“废弃物”进行定义。这样规制范围更广,考虑情况更加周全。

(二)引入抽象危险犯,发挥刑法的前期屏障作用

电子废弃物污染具有长期性、隐蔽性,其危害结果可能需要一个较长的潜伏期才会显现。由于人类认识水平有限,就会导致污染行为实施若干年后,人类可能最终确认其实害后果,但是因已超过追诉时效或因犯罪主体因素而无法追究刑责,鉴于此,学界一直建言污染环境犯罪应从结果犯转变为危险犯。对于环境,我们要遵循预防为主原则,不能在环境已经受到严重破坏时才去惩治犯罪,而应该提前对那些具备“严重污染环境”的危险,但还没有出现“严重污染环境”实害结果的行为予以惩处,做到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然。因此我们要广泛引入抽象危险犯犯罪形态,充分发挥刑法的前期屏障作用。

(三)明确刑罚,丰富刑罚方式,加大惩罚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