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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起征点

个税起征点范文第1篇

从2008年3月1日起,我国个税起征点将从现在的1600元/月上调至2000元/月。

事隔2年的再次调整,标志着个人所得税法自1980年实施以来,目前开始进入了一个微调阶段,一些更加顾及民生民情的元素被加入到了改革的思路中来,也体现了新的为政理念在各个政策领域的渗透。但对于起征点的调整,调多少,怎么调,如何体现公平的要义,则再一次成为社会各界的热门话题。

物价上涨幅度这么大,起征调幅过于低

“这次调整后能比过去少交几十块钱税,但现在物价上涨幅度这么大,少交的税还是补偿不了物价上涨的部分。”北京市民康女士这样回答《小康》记者关于起征点调整的提问。

2007年以来,通货膨胀开始席卷中国内地。据国家统计局的数据显示,2007年前三季度居民消费价格同比上涨4.1%,拉动物价上涨的主要因素是食品价格。前三季度,食品价格同比上涨10.6%。其中,粮食上涨6.3%,蛋上涨26.2%,肉禽及其制品上涨29.1%,水产品上涨4.6%,鲜菜上涨3.0%。

生活资料的大幅上涨加大了老百姓的生活成本,也正是出于物价上涨方面的考虑,调高起征点的措施才得以落实。此前,财政部部长谢旭人受国务院委托作草案说明时表示,近两年居民基本生活消费支出有所增加,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标准需要适当调整。

此次调整使大部分工薪阶层的纳税额有所减少,按起征点2000元计,若保持税率和级距等不变,以收入2000元、5000元、1万元三个档次的月薪为例,收入者分别需要缴纳个税为0元、325元和1225元;比按照1600元的起征点分别少缴纳的额度为20元、60元和80元。

“实际上,减除的税额数量还是太少了,比以前少缴几十元实在不算什么。”在北京一家民营公司从事技术工作的刘先生告诉《小康》记者。刘先生的月薪是5000多元,起征点调整后,他比以前少缴80元。

据记者调查,1600―2000元收入的人群对此次调整较为满意,3000―5000元的人群认为起征点还应该提高,5000元以上的则对此反应平淡。

在记者走访过程中,对于理想中的起征点额度,大部分人认为,2800―3000元比较适合当前国情。

公平的难题

“纵观中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调整轨迹,1981年职工平均月工资约为60元,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为800元,约为月平均工资的13倍。而据国家统计局年度统计公告,2006年全国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21001元,月平均工资为1750元。不要说13倍,即使按照2倍测算,也是3500元”,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南振中委员在审议会议上说,“这意味着,20多年前个人所得税主要向少数高收入者征收,工薪阶层并非征收主体。”

据国家统计局2007年10月29日公布的数据,去年前9个月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为1853元。可见,2000元起征点几乎将平均收入线以上的所有工薪阶层一网打尽。

有评论认为,个税法的宗旨是调节居民个人所得,而不是为了单纯增加国家财政收入。所以,个人所得税不应成为普遍适用的“人头税”。

对于目前起征点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首都经贸大学财政系教授赵仑也持怀疑态度。“起征点也叫免征额,其实目前免征额的调高对社会公平分配影响不大,基本起不到调节收入分配差距的作用。比如说,现在从1600元提高到了2000元,那么同样高收入群体也提高了,而且高收入群体少缴的税要比低收入群体要多。”他向《小康》记者解释道。

在调查中,记者发现地域差异化征收也是当下讨论的热点话题。有位网友发帖道:“目前我国实行的是全国统一税制,没有考虑全国收入和物价的平均水平。2000元的起征点对于内地某些地区的人来说可能是比较合理的,但是对经济发达地区还是太低。”他建议起征点应该按照基本工资来作为一个衡量标准,比全面的平均工资高一些才算是最合理,还可以按照各地的消费水平来划分,沿海地区可以上浮20%,而其他一些地区可以下浮20%。

此外,一个关于起征点一直悬而未决的问题再次走入人们的视野,即低收入家庭的缴税问题。比如,一个人每月挣2100元,但是他要负担一家三口的生活,依据现在的规定他必须纳税 ;但是同样是三口之家,三个人全部挣工资,如果每个人的月工资不超过2000元,那么他就不需要纳税。这就出现了一个问题,全家人均收入700元的要缴税,而人均收入2000元的却不用缴税。这显然有失公平。

起征点怎么调?

在对目前调整起征点的具体方法上,有部分受访者认为,调整了当然要比不调整要好,但依照什么去调似乎没有一个合理的标准。

著名评论人士童大奂指出,把个税起征点确定为2000元,不仅前瞻性不够,而且出现明显的滞后性。一是该起征点远远滞后于民众的要求,二是民众的收入将会滞后于物价的上涨。

另外,起征点变得过于随意,而且往往由行政部门主导,也成为时下讨论的一个热点话题。

有网评说,如果每次个税起征点的提高,既不必通过民意听证,也没有一个法律规定的刚性的标准,而是财税部门和专家学者关起门来在那儿研讨,则不仅个税法的法律严肃性受到挑战,个税法的宗旨也会被违背。同时,财政收入的“承受能力”会成为调节个税起征点的主要砝码,所谓的提高起征点,往往只成为有关方面应对民意的一种“意思表示”。

针对这些问题,有专家建议,法律制定要具有超前性,制定起征点时要考虑物价上涨因素,应根据居民消费支出情况实时调整,也就是个税起征点指数化。首先要界定什么是高收入,并听取中低收入者意见,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在整个社会大多数人的收入水平上限划定起征点,对高收入者征收要多些。

对于起征点的地域差异问题,在具体的实施当中,专家建议,最好能考虑地方差异,全国人大可以授权地方人大,根据各地实际做出适当调整。

呼唤更深层次的个税改革

“就费用扣除额来看,确实存在问题,这个问题不是简单地把它提到1600、2000、3000,即使提高到一定程度,也解决不了在设计方面的问题,”赵仑向《小康》记者指出,“其实,最理想的方式不是设计一个总数,最理想的方式应该首先是按照家庭来扣除,再一个是分具体项目来设计。”

赵仑指出,发达国家的所得税制度模式比较成熟,与我国的分类税制不同,他们实行的综合税制是在收入、支出全部综合计算以后再计算缴税。有的国家在费用扣除额上设计得比较细,有很多具体的项目,比如买房、租房、家庭抚养人口等。

个税起征点范文第2篇

关键词:所得税;征收起点;社会公平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决定,个人所得税起征点自2008年3月1日起由1600元提高到2000元。将减除费用标准由现行1600元/月提高至2000元/月,工薪阶层纳税人数占全国职工人数的比例将由50%左右降至30%左右,大部分工薪收入者因收入达不到减除费用标准而免于缴税,中等收入者税负也将大大减轻。将减少财政收入约300亿元。

公平原则是税赋的基本原则之一。征收个人所得税,主要目的是调节个人收入,缩小收入分配差距,维护社会公平。起征点偏低,不但会加重中低收入群众的负担,影响群众生产生活,而且还可能弱化个税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有违税法的立法精神,影响社会公平。

目前,我国“个税”收入中,一半以上来自工薪阶层。今年以来,在居民收入有所提高的同时,居民生活消费支出出现了较大幅度上涨,普通就业者每月人均负担的消费支出比3年前增加了400多元,月1600元的“个税”起征点,已经影响到中低收入群众的生产生活,适当提高起征点,有利于回归国家设立这一税种的主旨,维护社会公平。

1对社会公平的理解

社会公平,是就人们在社会中的地位而言的,体现的是人们之间一种平等的社会关系。

从现实来看,在我国社会生活的许多领域,社会公平程度有了大幅度的改善和提高。比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逐步完善,使人们享有更充分的公平竞争、平等交换的权利和机会;依法治国的推进和法制的逐步完善,使人们的各项基本权利有了更切实的保障,等等。实事求是地说,我国在维护社会公平方面取得的成就是有目共睹的。

我们在看到维护社会公平方面取得巨大成就的同时,也应当看到,在现实中还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一些不公平现象。比如,不同地区、不同行业和不同群体之间收入差距有扩大的趋势,上学难、看病难、买房难等问题还未很好解决,等等。造成这些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复杂的。其中,既有改革不完善和体制不健全的原因,又有政策执行不到位的因素;既有现实因素,又有历史原因。比如,市场经济体制的不完善,给一些人钻政策漏洞造成可乘之机;在推进国企改制过程中,由于操作不规范,导致部分国有资产的流失;长期形成的城乡二元结构,使城镇与农村居民收入差距短期内缩短的难度很大;各行各业的发展起点和面临的市场环境不一样,导致不同行业发展特别是收入分配的差异,等等。

2要把维护社会公平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

把维护社会公平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不仅是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也是我们党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必然要求。中国共产党是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工人阶级政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党的根本宗旨,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是我们党的本质要求。从这个意义上讲,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题中应有之义,也是我们党追求的一个根本目标。

把维护社会公平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现实需要。社会公平是和谐社会的一个基本特征。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公平是贯穿和谐社会的一个基本价值。在和谐社会建设这个系统工程中,社会公平是一个“测温计”,它客观地测量着社会的和谐度。“人平不语,水平不流”;反之,事不公则心不平,心不平则气不顺,气不顺则难和谐。只有切实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才能充分调动人们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使社会关系逐步融洽、协调,从而促进整个社会的稳定和谐。

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也是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的过程。和谐社会建设是一个动态过程,而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必然贯穿其始终。千里之行,始于足下。构建和谐社会,要着力扩大就业机会、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理顺分配关系、发展社会事业,认真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

3切实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民主法制建设的推进,人民群众的公平意识越来越强。只有切实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才能使人们的心情更加舒畅,各方面的社会关系才能更加协调,广大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才能更加充分地发挥出来。

加快发展步伐是实现社会公平的基础。目前存在的一些不公平现象,都是前进中的问题,最终的解决途径还是靠发展。只有大力发展生产力,把社会财富这块“蛋糕”做大做厚,同时更合理地“切好蛋糕”,才会更有效地促进公平。否则,只能是低水平、低层次的“公平”,贫富差距也不可能从根本上消除。

在现阶段,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关键是要逐步建立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分配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

首先要从法律上、制度上、体制上努力营造一个维护权利公平的制度环境。切实维护和落实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的各项权利,保证全体社会成员都能够比较平等地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工作就业的权利、参与社会政治生活以及其他法律规定的权利,努力为每个社会成员提供均等的发展机会。坚持法律和规则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任何团体都不能有超越法律和规则的特权。

其次,要高度重视解决收入分配差距过大的问题。在改革发展的进程中,社会成员之间存在一定的收入差距是难以避免的,但应保持在合理范围内。如果社会成员收入差距悬殊而又长期得不到解决,就不仅会挫伤人们的积极性,而且会影响社会安定团结。要合理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积极推进分配制度改革,进一步理顺分配关系,完善分配制度,着力提高低收入者收入水平,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有效调节过高收入,取缔非法收入,努力缓解地区之间和部分社会成员之间收入分配差距扩大的趋势。

再次,要努力建立正确处理各种利益关系的利益协调机制。把妥善协调各种具体的利益关系和内部矛盾、正确处理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的关系与维护社会公平结合起来,逐步建立深入了解民情、充分反映民意、广泛集中民智、切实珍惜民力的科学决策机制,建立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协调机制,建立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机制以及社会预警机制,把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纳入多种机制有效运转的常态轨道。

当前,要特别关心困难群众的生产生活,切实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认真贯彻中央的有关精神和政策,采取有效措施,做好下岗失业人员的就业再就业工作,加快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维护好群众的各项权益。特别是要注意解决征地拆迁、企业改制、职工工资福利待遇、农民工工资发放、环境污染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解决部分群众在子女上学、就医、住房等方面存在的实际困难。

个税起征点范文第3篇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税收;调节

一、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内涵

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项所得征收的一种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是指国家为了完善税收体制,更好的进行税制改革,而制定的税收制度。对“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人们总是存在一定的误解,从概念上来讲应该是“个人所得税免征额”更为准确。在财政学中,“起征点”与“免征额”有着严格的区别,不能混用,否则无法区分税法中的一些规定。所谓起征点,是征税对象达到征税数额开始征税的界限。征税对象的数额未达到起征点时不征税。一旦征税对象的数额达到或超过起征点时,则要就其全部的数额征税,而不是仅对其超过起征点的部分征税。所谓免征额是在征税对象总额中免予征税的数额。它是按照一定标准从征税对象总额中预先减除的数额。免征额部分不征税,只对超过免征额部分征税。二者的区别是:假设数字为3500,你当月工资是3501,如果是免征额,3500就免了,只就超出的1块钱缴税,如果是起征点,则是不够2000的不用交税,超出2000的全额缴税,即以3501元为基数缴税。因此,我们要对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做出准确理解。

二、我国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变化历程

个人所得税起征点问题是针对工资薪金所得的,我国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经历了四次调整。1980年9月,在五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了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为每月800元,减除费用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居民基本生活不受影响,1981年个人所得税正式开征。2005年10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修改了个人所得税法,将起征点由每月800元提高到每月1600元。2007年12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个人所得税起征点自2008年3月1日起由1600元提高到2000元。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11年6月30日通过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自2011年9月1日由2000元提高到3500元。这四次修改,适应了居民基本生活消费支出增长的新情况,减轻了中低收入者的纳税负担,加大对高收入者的税收调节,也更好地实现收入分配方式的公平。

三、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提高存在问题及解决对策

自2008年以来,物价便开始上涨,而且是幅度越来越大。从下图我们可以看出,自2009年以来,CPI(消费者物价指数)便屡创新高。居高不下的CPI表明人民的生活更加困难,于是惠民减税便成为财政政策的一项重要内容,所以提高个税起征点是必要之举,也是民心所向。但提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也同样会带一些问题。

2008-2011CPI走势图摘自要闻频道-新华08,省略。

1.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提高对国家税收带来的影响

此次修改的个税提高了“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减除费用标准,将减除费用标准由现行的2000元/月提高到3500元/月,提高幅度为75%。按照国家财税部门测算的数据,全国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纳税人由约8400万人减至约2400万人,约有6000万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纳税人不再缴纳个人所得税,全国预计年减税1600亿元,占去年全年个人所得税的1/3。

笔者认为,我们应该从税收征收的目的出发来看这个问题。客观地说,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提高,的确减少了国家的税收收入,但从长远看,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调整和科学设计,不但可以有效缓解个税对低收入阶层的税负压力,起到安定社会的作用,而且还利于有效扩大需求、增加消费。富人有了钱就会增加储蓄,穷人有了钱就会增加消费。近两年,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增长,投资总量不断增加,居民消费明显不足。而消费量的增加是整个经济坚实发展的基础。因此,扩大消费需求仍是今后相当长一段时期内保持经济持续较快增长的首要任务。中国要想扩大消费,特别是扩大城乡居民消费,不仅可以从提高城乡居民收入,也可以从提高消费者对未来收入预期做起。从这个角度说,个税调整利国利民。

2.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提高引起的反向调节的问题

起征点是“累退性”的数据,不适合调节收入。起征点向上调节,造成的结果就是低收入者减税额一定比高收入者减税额要少,形成反向调节。

笔者认为,调高个税起征点只是一个权宜之计。个税改革的方向和目标并不应该局限在提高现行的以个人为主体征收的个税扣除额上,而应该将个税征收的主体由现行的个人改为家庭,这样才能使个税征收更合情理、更趋人性化,也是最彻底的个税改革。假若这些问题不尽快改革,个税改革也就难以取得实质性突破,广大纳税人自然也不会满意。

3.提高个税起征点不利于增强公民意识的问题

起征点越高,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就越少。比如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为2000元,那么纳税人数约可占工薪阶层的23%,而如果将个人所得税起征点调整为3500元,那么23%的纳税人数有可能就会变成15%或者更少,这就违背了税收的最基本的公平原则,也就是“普遍纳税”的公平原则。纳税人越少越不利于培养公民的纳税意识,越不利于培养公民的国民意识。

个税起征点范文第4篇

一、从公共政策目标实现情况看个税起征点的调整

公共政策在进行方案规划时应满足基本的公共政策目标——公平、效率、自由、安全。所谓公平即机会均等、贡献标准和需求标准。效率有两个标准:帕累托最优和帕累托跟进,帕累托最优是指资源分配的一种理想状态,即假定固有的一群人和可分配的资源,从一种分配状态到另一种状态的变化中,在没有使任何人境况变坏的前提下,也不可能再使某些人的处境变好;帕累托跟进是指不使一个人的状况变坏而是至少一个人情况变好。自由指一个人能够做他应该做的事情,而不被强迫做他不应该做的事情。安全即满足生理生存的最低需求。个税起征点的调整一定程度上满足以上标准,但存在一些弊端。首先从公平的角度看,随着经济的迅猛发展和物价不断上涨,提高个税起征点十分必要,从消费需求角度看,一定程度上有利于缩小贫富差距,体现社会公平,这是由于工资薪金收入是按月收入采用9级超额累进税率征税,费用扣除标准变动使不同收入者所对应的纳税级距发生移动,其所对应的税率随之而变,负担率由此发生变化。换言之,由于费用扣除额的调整变化,较高级别纳税人中在原级距点附近也有部分纳税人税级降低,结果是起征点的提高幅度对高收入者税级移动的影响较少,对中低工薪收入的影响较大。但另一方面,个税起征点的调整并不能真正的实现公平。第一,目前的个税征收采取一刀切的方式是否合适。由于国内区域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均衡,所谓的南北差异、大城市与中小城市差异非常明显,在这种情况下,将全国的平均水平作为征税的指标显然有失公平。第二,受传统思维和模式的影响,包括社会保障等在内的很多事务都是以家庭为单位,家庭事实上部分分担了本应由国家承担的社会保障职能等责任。而我们的个税制度却尚未考虑家庭因素。其次,从效率的角度看,提高个税起征点符合帕累托跟进,没有使高收入者遭到实际的损失而是相对的低收入者减少缴纳税收状况变好。但是,实际上个税起征点提高并不能使纳税人的状况变好多少,从2001到2010年,全国个人所得税收入总额仅占全国税收总额的6%到7%之间,如果以政府的实际收入为基数这个比例就更低了。所以纳税人所能得到的实惠其实非常少。就全社会的状况而言,纳税人的概念及公民的纳税意识是伴随着个人所得税的普及出现的。最后,从自由和安全的角度来看,个税起征点的调整原纳税人缴纳税款的数额的绝对值前后影响不大,而且考虑到经济发展和物价上涨的因素,起征点的提高并不能真正地给人民带来很大的实惠。

二、对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建议

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调整并不能从根本上使人民得到实惠,针对此,建议个人所得税进行改革,以更好地维护人民的利益。1.建立多元化的个税起征体系,避免一刀切。应根据各地经济发展状况因地制宜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个税起征点。可允许在北上东等经济发达城市或地区,根据当地经济发展速度做适当调整,从而形成适当多元化的个税起征体系。2.尽快施行个税征收指数化,将个税起征点与收入变化以及通货膨胀等因素挂钩,按照消费物价指数的涨落,确定应纳税所得额的使用税率和纳税扣除额,实行不同年度浮动的个税起征点制度,从而保护低收入者利益,有利于减轻中低收入者特别是困难群体的负担,实现税负公平。3.以家庭为单位按照年度征收。这是因为在我国,包括社会保障等在内的很多事务都是以家庭为单位的。4.个人所得税应当设置更多减免条款。比如家庭购买房屋、进行装修等大宗消费就应当获得税收减免。有利于促进消费,增强经济市场活力。

作者:崔倩单位:中央民族大学

个税起征点范文第5篇

全国人大财经委经济室建言:为防止经济出现大幅下滑,可以发挥财政政策稳定消费需求的作用,建议进一步提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降低储蓄存款利息税税率,增加居民实际收入。这是审慎的提醒,个税是否调整,关涉经济发展全局,亦与居民实际收入息息相关。由此,相关部门不能不关注民众呼声。

不妨作一假设。在综合因素考量下,个税起征点终于有了再度调整,甚至调高到5000元,但这仍不是终点。如果不洞悉个税制度的本质要义,仅仅被动调整,仍难平息舆论质疑。经济学家光认为:“我们的个人所得税设计不是为了公平和调节收入分配,而是为了政府,一是为了增加政府收入,二是为了政府征收方便。”或许此话有偏颇之处,但在现实中却有表现。以长沙市为例,据长沙市地税局最新统计数据显示,目前,长沙市个税收入近70%是由工薪阶层贡献的。

另外,个税起征点的调整不能被动推进。如果没有前瞻性思维,没有精细化意识,就必然导致粗鄙化。坊间久为诟病的有两点:一是起征点的调整屡屡陷入“始终慢一拍”的尴尬,两次起征点调整都太谨慎,太保守,都预留了太多空间,如此一来,必然落后于形势发展,与民众期望相差太远,让民众备感生存焦虑,同时也浪费资源。有学者建议起征点和COI挂钧,不妨考虑;二是起征点一刀切。无论南北东西,起征点整齐划一,这就忽视了区域经济发展水平的参差不齐,恰是以公平的名义违背公平。另外,当前个税采取的是分类所得税制度,并未考虑纳税人的家庭负担,对收入来源单一的工薪阶层显然不合理。所有这些,都要求在下一次个税调整中有所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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