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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案例

合同法案例

合同法案例范文第1篇

关键词:案例教学法;劳动合同法;策略

当前随着我国依法治国的推进,法则观念已经深入人心。法律成为社会公民进行社会活动的最低准绳。作为高职院校中的大学生,他们拥有相对较高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但是有些高职学生对法律知道不多,尤其是对保障自身权益的劳动保护法了解不足,影响他们以后的工作和生活。为了让学生更加了解和掌握劳动合同法,本人认为采用案例教学法进行劳动合同法教学,具有一些优势。

一、案例教学法在劳动合同法教学中应用的优势

(一)去繁化简有利于劳动合同法教学

劳动合同法向其它法律一样,一般法律条文繁多,并且词语非常的严谨,对于非法律专业的学生来讲,这些烦杂的法律条文,会让学生感到厌烦,也不能深入的了解法律条文的含义。这些问题的根源在于劳动合同法相对比较抽象和复杂。针对这些问题,对于非专业高职学生可以通过案例教学法进行劳动合同法教学。通过具体案例能够让学生感知到法律条文的具体适用范围,也能让抽象繁杂的法律条文,让学生可感、可知。通过案例教学能够架起理论与实践的桥梁,让高职学生明晰劳动合同法。

(二)有利于学生使用劳动合同法

劳动合同法涉及到合同的签订、遵守、废止和自身权益的保护等内容。如果法律老师单纯的进行劳动合同法法条的解释,并不能完全让学生理解其意义,也不利于高职学生走入社会对自己权益的保护[1]。通过案例教学法,能够通过层层梳理,让学生当做自己就是案例中的当事人,让他们从劳动合同法角度,去辨析自己的权益是否受损,自己应该采用那些条款进行必要的权益保护。总之,通过可感、可想的案例,能够让学生增加对劳动合同法的了解和使用,让学生学会如何运用这些基本的劳动合同法概念、原理去理解法律使用法律。

二、案例教学法在劳动合同法教学中应用的原则

(一)精选案例

有关劳动合同法的案件每天都会发生,这些案例都会从不同的侧面反应劳动合同法的一些问题。但是有些问题不具有典型性或者发生概率小,对于有限的课堂来讲,并不是每种案例都讲。因此应该选择工作中涉及到劳动合同法较多的法律内容的案件选择出来,作为经典案例进行讲解。比如设计到劳动合同法签订、履行、变更和违约、试用期等有关知识的案件精选出来,通过案例剖析或者学生分析等多种方法,让高职学生能够理解劳动合同法签订、履行、变更和违约、试用期等有关法律条文和法律效力。通过精选案例,能够让学生在最短的时间内掌握劳动合同法知识。

(二)重视对学生的启发和引导

案例教学法,并不是法律老师选择一个经典案例,自己滔滔不绝的讲,而应该是通过案例,让学生自己深入的了解案例,从中吸取法律知识和经营教训。因此在采用案例教学法进行劳动合同法教学时,对于选择的案例进行呈现之后,应该重视对学生的启发和引导,让学生从案例中由此及彼,由表及里,由个别及一般,从而对法律知识有深入的了解[2]。比如在讲解劳动法中有关试用期方面的知识时,选择一个案例,有些单位让签订劳动合同时,关于押金方面的条款。让学生分析案例,结合法律知识,明白劳动者给企业交押金是违法行为,从而能够有效的规避学生被骗。

(三)法理论案,总结延伸

在对典型案例进行探讨时,应该引导学生进行思考和谈论,但是在讨论中应该让学生根据合同法的法律知识进行探讨,不能用一些白话和想当然去进行案例的解读。因此在教学中设计的典型案例,应该有对应的法律知识,可以让学生先看案例。学生看完案例会有一种想表达但是不知如何表达的冲动。此时老师引导学生查阅有关劳动合同法的法律条款,让学生对法律条款有自己的理解基础上,对案例进行解读。通过这种教学模式和教学过程的实施,能够让学生带着问题去进行法律知识的学习,然后对案例进行法理论案[3]。这样实现了从问题到理论,从理论到实践的一个过程,加深对法律知识的理解。

三、结语

高职学生走入社会更多的是从事社会生产劳动,他们会接触到劳动合同法,他们对劳动合同法的了解和掌握会影响到他们对自我权益的保护和对企业权益的尊重。在进行劳动合同法教学中,可以采用案例教学法,通过案例教学法能够去繁化简有利于劳动合同法教学、有利于学生使用劳动合同法。在劳动合同法具体的实施中,应该通过精选案例;重视对学生的启发和引导;法理论案,总结延伸等措施,增强学生对劳动合同法的理解和掌握。

[参考文献]

[1]谢秋凌.试论案例教学法在侵权责任法教学中的运用[J].开封教育学院学报,2016,36(12):115-116.

[2]郭崇.论本科法学教育中案例教学法之完善[D].吉林大学,2016.

合同法案例范文第2篇

《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是工程管理专业的专业基础课,跨越相关的技术、经济、法律与管理领域,是一项综合性很强的应用性学科,与学生毕业后的工作息息相关。工程招投标是企事业单位获取工程或项目的主要途径,而合同管理是工程项目管理的核心,贯穿于整个工程始末,无论学生刚刚毕业的时候做什么,将来必然会涉及到与工程招投标和合同管理相关的工作。

本文拟将案例教学法应用于《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的教学中,目的是让学生了解目前的建设市场的招投标与合同管理的具体状况,实际情形,需要注意的事项,实现理论与实践、工程和教学的结合,为学生日后从事该工作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案例教学法

(一) 概述

案例教学法是由古希腊哲学家苏格拉底最早开创。原是讨论问题的方式,即从意见对立中寻求矛盾,在矛盾中寻找新的意见,在归纳的基础上,形成对真理的表述,也就是在教师的指导下根据教学目标和内容需要,利用案例组织学生进行学习、研究,以锻炼学生的分析、归纳、总结的能力。现代案例教学兴起于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后被广泛运用医学、工商行政管理、市场营销和教学之中。

所谓案例教学法,就是在理论教学的基础上,通过引导学生对具体的特殊性的实际案例进行讨论分析,提出见解,作出判断和决策,籍以提高学生独立思考、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等能力的一种教学方法。

(二)优点

(1)实践性强。案例教学法可以有效地解决理论知识与实际相结合的问题,提高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由于工程招投标和合同管理在实际工作中的保密性质,不能给学生提供实践场所和机会,尽管有了一些理论基础,但对其实际情形是非常茫然的。在案例教学法的教学模式下,来学习如何进行招投标与合同管理,有助于学生把学到的理论知识运用到实践中。

(2)调动了学生学习的主动性、积极性。在案例教学中,学生是教学中的主角,由过去被动接受知识转变为接受知识与主动探索并行不悖。在案例教学中,案例讨论可以大胆假设,可以从多个反面寻找答案,这大大激发了学生学习的兴趣。

(3)综合性强。以往老师“满堂灌”,学生是不能牢固地掌握知识的。在案例教学模式下,初始阶段教师一般只是给予引导,并不提供正确答案,这就要求学生在上案例讨论课之前广泛阅读参考书,培养自己的综合运用知识、解决问题的能力。

案例教学和我国传统教学的明显区别在于:没有一个固定的答案。一个案例的正确答案一般不是唯一的,虽然有些久经推敲的案例,总会隐含着教授和企业家们所共同认可的一些行动或对策,但这些行动或对策只对学生们起某种提示或引导作用。答案的非固定化可以避免限制学生的思维,妨碍答案的多元化,这样可以让学生针对环境变化寻找出更好的、更有效的管理手段。

(三)运用

(1)穿插案例,讲清原理,例证观点。案例的引用是证明一定的观点、辅助分析一定的问题。因此,在实施案例前,应设计好案例呈现的时机和方法,可用案例引出本课知识;可用案例化难为易;也可用案例总结提升。千万不可为了说案例而说案例,没有一定的问题是达不到目标的。案例提出后,要让学生去思考,让学生去总结结论,提出观点。

(2)讨论案例、师生互动、合作研究。案例讨论,可以自由讨论,也可以4-6人一组。讨论后推举代表发言,其他补充。教师还要做好组织、引导工作,对有些问题允许学生提不同的看法,让学生畅所欲言。有些讨论步骤如加上老师的引导会起到画龙点睛作用。

(3)总结性的案例,用于巩固知识。在现在的工程建筑市场,招投标不再只是施工阶段的产物,它贯穿于整个建设程序的各个阶段。在前期阶段、勘察设计阶段,监理阶段、施工阶段等各个阶段都有自己的招投标,其每个阶段的工作都有自己的特色。这就要求在教学过程中,在讲解完相关理论知识之后,辅以相应阶段的案例,便于同学区分,便于更好的学习相关内容,也便于学生归纳总结,一般效果也是比单纯的理论教学要很好。

(4)完整性的案例。合同管理对任何一个单位而言均是保密的工作,这就决定了学生不可能到相关单位去实地实践,而完整性的案例教学正好弥补了这一缺憾。我们可以搜集不同阶段行业的建筑合同文本,在讲解完相关理论内容之后,按照假定的项目背景,假定各种发生相关情况的可能性,由学生去想办法,采取相应的措施。由此增强学生的实践能力,提高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此外,案例也可用于课后作业、讲稿、试卷中。

合同法案例范文第3篇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的《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第7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性案例,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类似案例时应当参照。”该条基本上确立了指导性案例的约束力,从而区别于以往《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以下简称《公报》)所案例的效力。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官员的理解:“应当就是必须。当法官在审理类似案件时,应当参照指导性案例而未参照的,必须有能够令人信服的理由;否则,既不参照指导性案例又不说明理由,导致裁判与指导性案例大相径庭,显失司法公正的,就可能是一个不公正的判决,当事人有权利提出上诉、申诉。”

但是,每个案件所涉及的法律争点可能非常广泛,相应地被确定为指导性案例后,其所具有的约束力是及于该生效裁判中法院对所有法律争点的立场,还是仅仅及于指导性案例机构所归纳的裁判要旨?此处所谓的裁判要旨,在2004年以后的《公报》中表述为“裁判摘要”,在正式实行案例指导制度后则可能表述为“指导要点”,即“对指导性案例指导价值、作用的归纳”。

准确界定指导性案例的约束力范围,是案例指导制度实践运作的重要问题,一定程度上甚至可能会决定着该制度的效果或成败。因此,本文拟基于对《公报》所案例的分析,就这一问题作初步的探讨。

二、问题的展开:以《公报》案例为例

在“郑雪峰、陈国青诉江苏省人民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涉及的法律争点包括:第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能否适用本案;第二,未经患者同意而擅自改变医疗方案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第三,因违约而产生的损害赔偿是否包括精神损害赔偿等。对此,法院作出的结论分别是:第一,江苏省人民医院不是以盈利为目的的机构,不属于经营者,医院向社会公众提供的是公共医疗服务,而不是商业服务,故本案不应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履行医疗服务合同时,在非紧急情况下,医院在未经过患者或其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改变双方约定的医疗方案,属于合同法第107条规定的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行为。第三,损失赔偿的数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亦不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但是,《公报》在这一案例时,其“裁判摘要”部分仅对第二个争点的结论进行了表述,即“公共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履行医疗服务合同时,在非紧急情况下,未经同意擅自改变合同双方约定的医疗方案,属于合同法第107条规定的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行为”。而对其他两个争点的结论未作表述。

由此,该指导性案例的读者必然会提出这样的疑问,即该案中法院对于“公立医院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称的经营者”的结论,是否同样是指导性案例的一部分,从而对其他案件具有参考的意义与价值呢?

使这一问题更为复杂的是,《公报》在此前曾经的另一起案例(即“宜昌市妇幼保健院诉宜昌市工商局行政处罚案”)中所持的立场完全不同。该案中,法院认为:原告保健院虽属全额拨款的公益卫生事业单位,但从其业务活动看,所提供的医疗服务和销售的药品都是有偿的,因此其购销药品是商品经营行为……保健院采购药品,是其从事的公务活动之一。从事此项活动时的保健院,是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称的经营者。虽然该案时,《公报》尚未建立裁判摘要制度,但是从该案的争点来看,主要问题就是保健院是否属于经营者、该案能否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因此应当是该指导性案例的关键问题,或者说是最高人民法院该案例并希望作为全国法院参考的重要原因。

这样,上述两个案件就使得指导性案例的约束力范围问题更为突出:如果依照后案优于前案的标准,则应当认定公立医院不是经营者;如果依照约束力范围仅为裁判摘要部分,则应当认定公立医院是经营者。因此,在我国全面实行正式的案例指导制度的背景下,需要明确指导性案例的约束力范围,以保障该制度的正确实施与作用的有效发挥。

三、指导案例约束力范围的确定

在早期的研究中,制度的建立与否是决定性的问题,因此学者与法官们更多地讨论中国是否应当建立判例制度或者案例指导制度,指导性案例是否应当具有约束力或者指导力,而对于指导性案例的指导力或约束力究竟针对哪些内容,却很少涉及。

近年来,约束力范围的讨论开始被学者与法官们关注,但理解并不相同。张骐教授认为存在着三种不同的选择:“一是针对相应案件事实所作出的判决的具体内容;二是案例中说明判决赖以建立的法律主张的理由;三是案例对有关法律问题或观点的类似于规则的表述。”

有学者认为是裁判理由。例如,张骐教授认为,指导性案例中具有指导性的部分,应当是判决中所确立的法律观点或对有关问题的法律解决方案以及对该观点或该方案的法律论证,而对于在案例之前配编“裁判要旨”一类的东西则需要格外谨慎。部分法官也持相同的观点,例如有法官在论及被选择作为司法先例的案例问题时指出:“由于基层法院能成为司法先例的部分主要是对法律问题的裁判理由,而上级法院的案例往往更侧重于法律问题的分析,所以在选择其作为指导性案例方面有其优势。”这一观点所隐含的前提就是先例的约束力主要是案例中的裁判理由。

有学者认为应当是裁判要旨。例如,在周佑勇教授看来,只有在判决理由部分中能宣示新的法律原则或规则的,才能成为判例,而实践中推行案例指导制度时在案例之首所增加的“案例指导原则”正是这样的内容(尽管在他看来这些大部分仍不构成新的法律原则或规则)。换言之,只有这些内容才是具有约束力或指导意义的。宋晓教授也认为,《公报》所载案例具有拘束力或事实上的拘束力,并不是指这些案例判决书或法官在判决书上的言论对未来案件具有拘束力,而是指法官裁判中所包含的判例规则对未来具有拘束力。¨-部分法官也持类似观点,例如有法官虽然认为指导性案例应当具有参照效力,而非示范意义或参考价值,也非事实上的约束力,但在论及参照效力的保障制度时指出:“应当提倡引用指导性案例的裁判要旨或案例要点。”换言之,即使只是参照效力,其效力的载体也只是裁判要旨而非案例整体或者案例裁判的说理部分。

也有学者认为应当同时包括这两者。例如,杨力教授认为,中国指导性案例的拘束力载体应当具有双重性,既有案例指导规则,也包括案例本身的决定性判决理由。

观点的分歧,既与对案例指导制度的不同理解与期待有关,也与对不同法系国家的制度、实践与理论的借鉴有关,同时还与对案例复杂性的理解不足有关。无论是持哪种观点的学者与法官,在笔者看来,均有着一个基本的前提假设,即指导性案例中的法律争点是单一的,因此被确认为指导性案例后,法院在裁判文书中所阐述的

裁判理由也好,裁判要旨中提取的抽象规则也好,本质上都是相同的。但是《公报》的案例实践表明,指导性案例涉及的法律争点可能有多个,因此法院的裁判理由及相关结论也有多个,而裁判摘要则可能仅针对某一个争点进行规则的提炼。那么,该如何加以选择与确定呢?

在笔者看来,最高法院之所以将指导性案例的选择范围界定为“社会广泛关注的”、“法律规定比较原则的”、“具有典型性的”、“疑难复杂或者新类型的”和“其他具有指导作用”的五类案例,是希望能够通过这些指导性案例,在法律适用方面对全国的法院和法官起到指导作用。因此,即使是对法律争点的阐述,也应当由最高法院进行甄别与筛选,并在裁判摘要中予以体现。而未被裁判摘要确认的,则只是该案件中审理法院的立场,并不代表最高法院的立场,因而不应具有约束力或指导意义。

特别是,当某一案件中某一法律问题具有特别重要的指导意义,但其他法律问题的裁判理由却并不具有指导意义甚至可能是错误的,通过裁判摘要表明最高法院的立场尤其重要。正如前文所引的指导性案例中,“公立医院属于消费者法和竞争法中的经营者”应当是符合立法精神与法学理论的结论,但在“郑雪峰、陈国青诉江苏省人民医院案”中,法院对此持否定的立场,而关于“擅自改变医疗方案是否属于违约行为”又极具指导意义,最高法院既不能因为不同意审案法院关于经营者的结论而拒绝将该案确认为指导性案例,又不能因为需要确立其为指导性案例而将经营者问题的裁判结论确认为具有指导力,因此通过裁判摘要加以筛选并表明立场就是最佳的选择。

四、案例指导要点的编写

行文至此,除非引用他人观点和尊重别人的解说,笔者将前文中所称的裁判摘要、裁判要旨等,统一按照最高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制度的规定,称为“指导要点”,而指导性案例的指导力、约束力等概念统一称为约束力。如果说指导性案例的约束力的载体就是指导要点所确立的相关内容,那么如何提炼、撰写指导要点,则将是案例指导制度功能发挥甚至是制度成败的关键。

在“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诉青岛奥商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联通青岛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公报》将其确定为指导性案例时,其“裁判摘要”部分指出:“确定市场主体之间竞争关系的存在,不以二者属同一行业或服务类别为限,如果二者在市场竞争中存在一定联系或者一方的行为不正当地妨碍了另一方的正当经营活动并损害其合法权益,则应肯定二者之间存在竞争关系。”这一表述既与该案例的网络服务领域不正当竞争或竞争关系的认定相去甚远,也非审理该案的两级法院在裁判文书中的表述,而是裁判摘要编写者高度提炼后的表述,也就是所谓的从案例中提取的抽象规范。

但事实上,该案中的二审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针对被告“百度公司、联通青岛公司之间不存在竞争关系”的上诉理由,指出:“上诉人联通青岛公司与被上诉人百度公司之间存在竞争关系,联通青岛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虽然上诉人联通青岛公司是互联网接入服务经营者,被上诉人百度公司是搜索服务经营者,服务类别上不完全相同,但联通青岛公司实施的在百度搜索结果出现之前弹出广告的商业行为与百度公司的搜索模式存在竞争关系……(被告的)这种行为影响了百度公司的服务质量,损害了百度公司的合法利益,还会导致上网用户误以为弹出的广告页面系百度公司所为,使上网用户对百度公司所提供服务的评价降低,对百度公司的商业信誉产生不利影响,同时也违背了诚实信用、公平交易的市场行为准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因此,一审判决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的规定认定联通青岛公司、原审被告奥商网络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并无不当。”。显然,审案法院仅仅只是直接地认定被告的商业行为与原告的搜索模式存在竞争关系,接着再以较大的篇幅论证了被告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该指导性案例中裁判摘要所表述的抽象规则,是案件审理法院从未提及的观点,也很难说是案件审理法院认定原被告间存在竞争关系的理论基础,更非读者从该案的裁判理由中可以顺理成章地推演出来的结论。④因此,人们不禁要质疑:这样的抽象规则是如何能够从该指导性案例中抽象出来?这一规则,与其说是该指导性案例的裁判摘要,毋宁说是最高法院借此案例强塞进去的一条抽象司法解释而已。

姑且不论裁判摘要中的这一观点是否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精神与原意,是否符合理论界的共识,仅就其与该指导性案例的内在关系而言,裁判摘要或今后案例指导制度下指导要点的此种编写方式是值得研究的。

第一,指导要点由谁撰写。有学者反对最高法院撰写指导要点,例如宋晓教授认为,判例规则不应由裁判摘要的编写者或其他第三者抽取,而应当由未来在审案件的法官亲自去概括和抽取先例中的判例规则,因此我国的案例指导制度应当采用美国式的内容提要,而不应当是高度抽象的判例规则,故而反对最高法院去概括和抽取判例规则。但是,在笔者看来,既然指导性案例代表着最高法院的立场,无论指导要点实际上是由主审法院撰写还是审案法院归纳,在程序和形式上均应由最高法院撰写。

第二,指导要点能否脱离原案例中的裁判理由。最高法院之所以在原有的司法解释制度之外建立案例指导制度,其重要原因是:“要把那些具有独特价值的案例发现出来、公布出来、树立起来、推广开来,充分发挥这些案例独特的启示、指引、示范和规范功能,让广大法官能够及时注意到这些案例,及时学习借鉴这些案例所体现的裁判方法和法律思维,并参照指导性案例的做法,公正高效地处理案件。”因此,指导性案例中指导要点的归纳,虽然也需要具有一定的抽象性与规则性,但应当是与该案例中的裁判理由密切相关,至少要来源于裁判理由:“裁判摘要的母体是判例,它是从判例中派生和提取出来的,它必须准确地再现判例的主要内容,具有客观性;同时,裁判摘要又不同于判例,它是编辑者基于自己对判例的理解,通过再加工和再创造而形成的新作品,是判例的核心与精华,又具有主观性。”而在归纳提炼的再加工、再创造过程中,应当严格注意其抽象程度,也即有学者所称的“先例拘束性规范的射程”。

例如,《公报》在“湖南王跃文诉河北王跃文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时所作的裁判摘要中指出:“作家通过出售作品的出版发行权,从文化市场中获得自己的经济利益,是对自己的作品进行经营。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第3款的规定,作家属于文化市场中的商品经营者。”从而将作家解释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定的“经营者”。该裁判摘要所确立的规则(即法律概念的解释结论),不仅来源于该案件的裁判理由,而且是对裁判文书中下列表述的抽象与归纳:“现阶段,我国除了传统的商品流通市场外,还形成了文化市场、技术市场等新兴市场。在这些新兴市场中,竞争仍是市场主体调整关系的基本方式,因此这些新兴市场中的竞争秩序,应当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去规范。作者通过出售作品的出版发行权,从文化市场中换取等价物,这时的作品即成为作者经营的商品。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第3款没有将‘经营者’限定在传统市场中的商品经营者或者营利提供者。作者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竞争主体的要求,是文化市场中的商品经营者。”

合同法案例范文第4篇

关键词:电子商务法;案例教学;微课电子

商务法课程是电子商务专业的一门专业课,也是仅有的一门法学类课程。学生学习的目的不是以后要从事法律相关工作,而是了解与电子商务活动有关的法律,在以后的工作和生活中做到知法守法,在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也要懂得利用有关法律解决问题。本课程的实际应用性强,很多法律尚处于亟待完善阶段,对于电子商务专业学生来说法律课程又存在一定理论专业性,因此如何在有限的时间内提高课程案例教学的效果,培养学生自主思考分析能力,是本文所要探讨的问题。

1、电子商务法的课程特点

知识涉及面广,更新快。电子商务法调整的是电子商务活动或行为的法律规范总和。电子商务活动涉及信息技术、企业管理、经济贸易等各方面知识,电子商务法所涉及的知识除了上述外,还包括很多法律制度方面,因而是一门综合性较强的课程。另一方面,电子商务快速发展,新的信息技术、商务模式和管理理念的不断出现,使得电子商务活动中新的问题层出不穷。而国内电子商务相关法律法规出台相对滞后,电子商务法教材编写又有滞后期,课程教学中需注意这点,及时关注新的问题以及补充新出台的法律法规。内容相对独立,实践性强。电子商务法解决关于电子商务主体、电子合同、电子支付、知识产权、个人隐私等不同方面的问题,各章节之间理论内容逻辑联系不强,内容相对独立,基于此有教师采用项目管理模式来讲授这门课程[1]。另一方面,所涉及理论都与实际电子商务活动紧密联系,如果没有电子商务实践的支撑,学生是很难理解和掌握运用相关法律知识来解决问题。比如,物流快递法律学习中,学生只有对不同快递公司的不同快递服务有体验,才能更好理解物流服务提供商的权利和义务,以及物流相关法律条款。在电子合同法律学习中,只有学生参与过不同模式的交易,才能对电子合同成立的相关法律内容有更深的理解。学生法律基础不足。电子商务专业课程的开设中,电子书商务法是仅有的法律类课程。在上此课程时,学生的法律基础薄弱。虽然学生对电子商务活动非常了解,但常因为法律专业知识不足无法理解本课程学习中涉及的法律问题,分析和解决问题能力的培养和提高存在难度。因此,教学中需补充法律基本概念和基础原理。

2、电子商务法案例教学中引入微课必要性

大多数教师在电子商务法课程中使用案例教学法,但是课堂教学形式所存在的局限性影响了案例教学的效果,出现案例与理论脱节,无法通过案例分析达到锻炼学生分析问题能力的目的。

2.1电子商务法案例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1)案例教学资源不足选取案例一般源于教材、网络或报刊。现有的电子商务法教材中理论比例较重,案例设置较少。虽然有些教材有案例,但案例内容十分陈旧,往往是根据电子商务发展初期出现的一些问题所编写的案例。例如: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的《电子商务法》第三版(张楚主编)一书中第1章的第1个案例,即某女大学生因购买假货状告某网络信息服务公司的案例发生时间是2000年,当前的电子商务模式发展已与当时完全不一样,学生对电子商务的理解和认识也更为深,案例中出现的问题对于现在的学生而言可能已不是问题。2011年出版的电子商务法的案例教材的《电子商务法案例评析》里面每章都编写了一些相关案例,但同样存在案例陈旧的问题[2]。如近几年出现的具有代表性的余额宝冲击、虚拟信用卡夭折、滴滴专车纷争等都没有成为与相关知识点对应的案例,并在上课时供学生使用。(2)案例教学应用不当采取的案例教学方式有:例举式案例教学、讨论式案例教学、模拟法庭式案例教学、多媒体案例教学。例举式案例教学由于学生参与程度较低,被认为与讲授式教学方式区别不大。模拟法庭式案例教学由于需要学生一定的法律基础,被认为不适合电子商务专业的学生[3]。讨论式教学是常采用的案例分析方式,使用过程中老师容易引导或者矫正学生思路,容易最后给出相应的标准答案,忽视对学生思考问题能力的培养。对于综合案例采用此种形式时,容易出现学生准备不足,在课堂有限时间内难以提出分析见解的情况。多媒体案例教学的时间难以把握,学生容易流于多媒体形式本身,对相关问题和知识重点的注意力难以维持。(3)案例教学认识偏差案例教学学时的增加会在一定程度上压缩理论讲授的学时。有的教师在强调案例教学时会忽视理论教学。由于电子商务法案例的专业性,如果学生不事先对相关基础法律有一定认识和理解,很难在案例分析时对相关知识点有更深理解。以项目驱动来进行案例教学时尤其需要注意这点。教师在进行理论讲授时不仅需要突出启发与引导,以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而且还必须充分利用现代教育手段,如微课形式,以提高单位时间的信息传递量,为实施案例教学打好基础。在案例教学实施中,也需穿插难以理解或容易出现错误认识的基本概念原理等的理论讲解。

2.2探究教学模式下的微课

高等教育强调对学生思考分析能力、科学研究方法和探索创新精神的培养,因此以建构主义为理论指导、以“自主、探究、合作”为主要特点的探究式教学模式越来越多地应用在课堂教学当中[4]。电子商务法由于课程性质,针对许多新出现的有争议的法律问题,更应鼓励引导学生分析思考,在寻求问题解决方案过程中培养学生的思维和创新能力。实际上这也是进行案例教学模式的初衷。在实施探究式教学时,包括以下五个环节:创设情境、启发思考、自主探究、协作交流和总结提高。而在创设情境和启发思考等环节,微课具有极大的优势[5]。微课是以微型教学视频为主要载体,视频长度一般在10分钟左右,内容针对某一个知识点或者某一个短小的教学主题,要求内容精简、主题突出,一般在讲相关理论时,砍去冗长的前奏后奏,仅保留课堂难点热点内容。微课常采用问题式的、案例化的教学手段,以帮助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和动力,注重提供启发学生思考的真实情境,以在课堂有限时间内达到良好的教学效果。除了微视频外,微课平台还围绕相关教学主题提供相关的教学设计、教学素材、练习测试、学生反馈、教师点评等教学支持资源。这些教学资源是开放的、共享的。无论是教师还是学生都能通过微课网络平台学习浏览已有的资源,并上传分享新的资源,能围绕某一主题进行交流互动,促进学习效果的进一步延伸和拓展。学生在微课平台下开展自主探究和学习,是教学的主体,体现了“以学生为中心”的教学思路。学生可以在课外通过微课预习或者回顾课堂教学中的学习内容,还能够利用平台上更多的学习资料,以解决不同学生对课堂知识理解程度不同的问题,成为课堂教学一种良好补充。针对微视频中教师所创设的情境和提出的问题,每个学生在微课平台中自主探究并获取不同资源,学生可能针对同一问题会采用不同的解决方案,甚至得到不同的结论。在交流讨论的过程中就会产生更多的思想碰撞,从而更大程度地开拓学生的思维。而且这种讨论和互动也能在课外通过微课平台在更大的范围持续下去,对于课内讨论中不能深入展开的问题或者处于不断更新的问题,这种互动交流的积极作用更为明显。

3、案例教学和微课的结合

针对案例教学存在的问题和微课的特点,笔者建议将案例教学和微课相结合,把案例教学中一些无法在课堂内完成的环节以微课为载体加以实施,使案例教学能够得到更充分地开展,更好地发挥其作用。并根据案例所涉及知识点的难易程度,在微课的结合和应用上采取不同的方式。

3.1一般案例

一般案例篇幅较小,涉及的知识点较少,只提供了少量的核心关键数据资料,学生可以容易的知道所涉及的知识点,并能利用所学习的知识进行分析,得到问题的答案。此案例的目的是强化学生对某个法律法规知识点的理解,运用有关的理论和知识对案例中所描述的现象进行论述和评价。此类型案例采用课堂讨论式和微课结合的方式,结合方案如图1所示。微课提供一个围绕某个知识主题的微视频,视频中介绍相关知识的重点和难点,然后设计一个案例情境,抛出相关问题,微视频在课堂开始时播放。根据案例的长度,小微型案例直接投影到多媒体课件上,中型案例需打印到一张A4纸上并分发给每个同学。然后指出参考的课本资料,根据案例大小留出相应的时间供学生在课堂上讨论,最后学生发言回答案例中所提问题,老师围绕知识点进行适当点评,并对现实困境继续抛出一两个问题进行知识点的拓展。

3.2综合案例

综合性篇幅较长,涉及知识点较多,案例中侧重设计丰富而复杂的情景信息,有些信息是有效的,而有些信息是干扰性的,学生需要自己从中提炼出关键点或者理顺其中的逻辑关系,进而分析问题发生的原因,从法律政策等不同方面提出应对的策略。这类案例的目的是引导学生分析思考,在寻求问题解决方案过程中培养学生的思维和创新能力。这类案例往往不会像上述的一般案例中是已判决的电子商务法律案例,里面已有明确的判决结果,而你只需用找出对应的法律法规来分析它。综合案例更适用于当前新出现的电子商务活动中的法律问题。结合当前出现的热点事件或典型问题,自己编写为综合案例并制作微视频,在案例讨论前放置于微课平台上。由于综合案例信息大,教师和学生都需要事先准备,而且是针对新出现的电子商务法律问题,一个学期的课程中综合案例分析设置2次左右即可,即教师编写准备的综合案例2个左右。此类型案例和微课结合的方案如图2所示。图2综合案例结合方式教师在课前精心编写综合案例,注意时效性、典型性和可讨论性。案例讨论的问题最好处于电子商务法律空白,对电子商务发展产生不良影响,或者反映电子商务中的阴暗面,属于电子商务的“黑洞”,学生感同身受,最后能够与电子商务法中某几章的主题相关。如融合电子合同、物流快递服务和个人隐私保护等相关知识的综合案例,以“骗子总敲两次门”的法律案例为故事情境的基础,并进一步拓展和丰富,符合案例的相关特点和要求。然后制作微视频,对情境主线进行描述,从而创设案例情境。然后串讲相关理论点,并附上详细的案例文档,从而启发学生思考。为了提高学生自主探究的效率,除了在微课平台上上传一些课外学习资料外,还提供相关资料搜集的途径和方式。学生分成不同的小组展开团体协作研究,教师还可以通过微课平台回答学生在团队协作研究中的问题,注意回答的问题不涉及案例分析对象本身,更多关于团队协作、资料搜集方法和课堂汇报注意事项等,帮助学生将主要精力引导到案例分析和讨论本身上。以上环节都是在课堂实施之前进行。课堂实施环节中,教师先展示评分的方式和原则,采取一小组汇报时,其他小组同学打分的方式,并分发评分表。教师要注意营造一个平等、开放、轻松的氛围,通过激励调动学生的参与积极性,鼓励小组成员都能够参与汇报展示和相关问题回答,确定展示人员越多小组打分越高的原则。当每一个小组学生发表完自己的意见后,教师均应给出鼓励性的评价,评价不涉及观点对错,而在于相关问题的延伸和拓展,进一步启发学生对案例汇报内容的思考和总结。最后对得分最高的小组予以奖励。在课堂案例汇报结束后,对于其中一些没有深入展开的问题,学生能在课外通过微课平台继续讨论下去,教师可以进一步启发并与学生互动,从而在更大的范围内有更多的人进行互动。

4、结论

通过以上分析和探讨,微课十分适合电子商务法的课程特点,符合电子商务法不断完善的现状。在课程案例教学中根据不同案例来设置与微课结合的方式,有助于培养学生在寻求问题解决方案过程中培养学生的分析和思维能力。

作者:别黎 单位:中南民族大学管理学

参考文献

[1]彭荣华,陈玲霞.基于项目驱动大案例教学模式的“电子商务法”课程标准的开发[J].开封教育学院学报,2014(4):199-200.

[2]李晓秋.电子商务法案例评析[M].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11.

[3]胡治芳.“电子商务法”课程案例教学的困境与出路[J].中国电力教育,2010(18):73-74.

合同法案例范文第5篇

关键词:应用型本科;“保险学”;案例分析法

一、“保险学”课程教学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保险学”是一门以应用为导向的学科,对人才的培养要求理论和实践并重。然而,在目前高校的“保险学”课程教学过程中,由于以下几方面原因,导致其教学仍旧停留在以传授式教学、试卷类考试为主的传统模式上,没有紧跟应用型大学的办学目标进行调整。

(一)教学资源限制

高校现阶段的“保险学”课程安排主要以保险基础知识为主,包含基本的保险理论、保险合同、三大险种等基本知识以及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方法,知识容量比较大。然而,目前课程的学时安排及教材选择并不能满足对该课程较为深入的讲授和学习。学时比较短、课本知识比较浅显导致任课教师不能充分对其中与实践结合比较紧密的部分进行进一步的讲授,也不能安排相应的实践性教学环节,使课程教学仅停留在理论知识的层面,不利于学生应用能力的培养。

(二)任课教师实践经验缺乏

目前从事“保险学”教学的教师,学历、职称层次比较丰富,上至教授、下至助教都承担相应的教学任务,但其中有保险业从业经历的教师少之又少。针对这门实践性很强的课程,没有从业经验的老师在教学中往往只是进行单纯课本理论的灌输,无法使学生从应用性的角度掌握保险学的实践知识,不能很好地发挥应用型本科院校培养人才的作用。

(三)考核形式单一

目前“保险学”课程的考核形式,仍多以平时成绩、期中考试、期末考试为主要组成部分的卷面考试形式为主,仅以考查书本理论知识为主。对于“保险学”这门应用性很强的课程来说,不利于帮助学生提高相关的应用与实践能力,使这门课最终停留在理论教学的层面上。

二、案例分析法在“保险学”课程教学中的作用

案例分析法是以案例为基础的一种开放式、互动式的新型教学方式。案例本质上是提出一种教育的两难情境,没有特定的解决之道,教师在教学中扮演着设计者和激励者的角色,鼓励学生积极参与讨论。案例教学要经过事先周密的策划和准备,要使用特定的案例并指导学生提前阅读,组织学生开展讨论或争论,形成反复的互动与交流。“保险学”作为一门金融学专业学生的必修课程,其应用性及实务性比较强。在教学过程中如果只注重理论知识的讲授,学生对于这门课的理解就较为粗浅,很难把书本知识和实际相联系,对于以后指导实践并不会有太大帮助。因此,在应用型本科院校的“保险学”课程的教学过程中,除了讲授理论知识,也需要结合一定的案例来体现书本知识的指导实践意义。因此,在“保险学”的教学过程中推广案例教学法,对学生、教师都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一)避免单方面的理论灌输

高校的“保险学”课程教学,多以传统的教学方式为主,理论知识的讲解一直占较大比例。但从笔者对教学过程的观察来看,学生的学习热情并不很高。单纯的理论教学,教师单方面进行理论讲授,很难引起学生的积极回应。一堂课下来,学生对书本知识的印象并不是很深刻,最终可能导致学生不仅没有学到理论知识,而且实践能力也没有得到锻炼。若在教学过程中引入案例教学法,教师在讲解理论知识的同时,选取合适的对应案例,既能活跃课堂气氛,又能引起学生的积极思考,进一步加深学生对相关理论知识的理解,避免单纯理论灌输带来的负面效果。更为重要的是,可以使学生对保险实务有所了解并锻炼其相应的实践能力。

(二)激发学生主动学习的能力

案例教学法所选取的案例都是与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把生活中实际发生的案例拿到课堂上来,能够让学生更好体会到保险知识在实际中的运用,并激发学生学习的主动性。比如,在讲授保险合同投保人、受益人相关知识的时候,教师可以结合课程内容设计一些与学生自身相关的案例,使学生成为保险合同的当事人,设身处地体会投保人、受益人应有的权利和义务,从而更好地理解相关保险知识及其运用。

(三)培养学生融会贯通的能力

案例教学法还能够通过某个案例串联起较多的知识点。对于大部分保险案例来说,无论是有关财产保险的案例还是有关人寿保险的案例,或是和保险原则及保险合同有关的案例,亦或是关于保险公司运行及监管方面的案例,它们都不是独立的、隔离的,每个案例中所涉及的知识点都是前后关联的。案例教学法最突出的一个特点就是可以一次性地将不同章节分散的知识点有效地贯穿在一起,使学生能够在一次案例分析中强化不同部分的知识点,达到温故知新、融会贯通的目的,避免了学生学习中容易造成的间断性和片面性,有利于培养学生的综合思维能力。

(四)强化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

案例教学实际上也就是现实情景在课堂上的模拟,它一方面使学生明白保险在现实中的应用,另一方面使学生学会运用所学理论知识去解决实际中遇到的保险问题,锻炼和培养了学生结合实际的思维能力和应用能力。通过案例教学,学生积极主动地参与教学互动,促进学生对知识点进行梳理、分析。通过实际案例来解读、强化理论知识,对于推进培养保险学背景的应用型人才有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三、实施案例教学法的要求

1.明确案例教学的目标

(1)通过具体案例,培养学生对保险实务知识点的分析梳理能力,使学生能够将理论知识熟练运用于实际案例的判断与解析。(2)在实务能力要求较高的部分,如在保险合同的订立、保险合同纠纷、保险理赔等方面,配合案例营造与实战相近的背景与氛围。(3)增强学生独立思考的能力,尽量使学生能够多方位地从保险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等角度根据不同的案例锻炼相应的思路。

2.选择合适的教学案例

在案例教学过程中,能否将案例合理有效地与教学内容相结合,适应并满足教学需要,案例的选择十分重要。首先,案例的选择应该具有代表性和针对性,既能代表保险业中发生的大多数情况,又能突出体现相关的保险学知识内容。其次,案例的选择也要具有先进性和时效性。由于保险的特殊性,相关的知识和法规在不断地完善和改进中,所以在选择案例时,要特别注意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保险环境的更新与变化,不能出现所提供案例和实际不符的问题。再次,案例的选择也要注意具有一定的深度和可分析性,能够使学生产生不同意见进而激发讨论,加深对相关知识点的理解与运用。若是选择那些观点特别简单直白的案例,学生很容易就可以得出一致结论,就会使案例教学的形式大于作用。最后,要多选择那些综合性强的案例,尽可能多地包含所学的知识点,使学生更容易将前后知识联系起来进行综合分析,在培养实践能力的同时也提高学生的综合判断与分析能力。

3.注意案例分析教学的组织形式

首先,要根据教学对象的不同,对案例教学组织形式进行相应的调整。这就需要针对涉及不同知识点的案例,对教学过程和背景设置进行调整。同时,也要丰富案例分析教学的形式,例如模拟场景、案例重现等,从而更有效地发挥案例分析在教学过程中的实践指导作用,使案例分析与教学知识点更好地结合起来,真正发挥案例分析教学的作用。其次,案例分析教学的中心环节就是对案例的分析、梳理及讨论。在实施案例分析教学法的过程中,要特别注意安排好案例分析教学的讨论流程。这个过程一般可以分为四步,分别为提出案例、分析案例、讨论案例和总结案例。核心环节就是分析案例和讨论案例,进而得出有关案例的最后结论。在分析案例和讨论案例环节:首先,老师应将学生分成小组,使其围绕案例进行资料查阅以及小组讨论,经过讨论得出本组的汇总意见;其次,要求每个小组代表在全班进行讨论并积极发言,使不同小组的意见得到充分的交流;最后,教师进行总结点评,对每个小组的结论以及全班范围内进行的讨论进行梳理和评判。教师要注意在这个环节既要肯定学生有价值的见解,鼓励学生的积极发言与讨论,也要在此基础上指出学生的不足与存在的问题,帮助学生在以后的案例教学过程中取得进步。

四、案例教学中需要注意的地方

(一)注意理论教学与案例教学相结合

始终要明确理论教学是基础,“保险学”的主要课程内容由保险基本理论知识、保险业务种类、保险市场及保险公司经营管理等几部分组成。其教学内容决定了理论知识始终是“保险学”教学的基础,案例分析教学是在保证理论教学的基础上,为增强教学效果的实用性和实践指导性所采取的辅助性教学方法,注意不要本末倒置,不能过分强调案例教学的使用而削弱对理论知识的掌握和巩固。

(二)增强授课教师的社会实践经验

要实现实务教学的目标,首先应保证授课教师具有保险业务相关的社会实践经历。笔者建议,高校应为相关课程的授课教师提供深入保险公司和保险监督机构的社会实践机会。这样,授课教师参与了保险社会实践,有了第一手的社会实践经验,才能游刃有余地组织相关的案例教学,也才能使教学过程更生动灵活,更有针对性,对学生也更有吸引力。

(三)强化案例分析在考核中所占比重

案例分析教学法不能只停留在课堂教学中,还应注意在课后作业加以体现。毕竟课堂教学的学时安排有限,在课堂上进行了案例教学之后,在课后作业中也要布置一些与课堂教学内容相关的案例,让学生通过案例分析对理论知识进行巩固。同时,学生的案例分析作业也能反映出学生对案例分析教学方法的适应程度与存在的问题,从而可以在后续的教学中有所侧重。同样,案例分析教学方法的实施效果,与考核方式也密不可分。教师应对学生的成绩构成方法进行改革,改变原来一张试卷定成绩的考核模式,将案例分析中学生的平时表现纳入考核要素中。比如将平时案例教学中的作业和课堂表现作为平时成绩的构成,或者加大案例作业占最终成绩的比例,或者将期中考试设计成专门的案例分析形式,对学生的综合表现打分,并入到期末成绩中;也可以加大期末试卷考题中案例分析题目所占的比例,这样不仅能够考核学生对理论知识的掌握程度,也同样考查了学生对相关案例的判断与分析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