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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能定理公式

动能定理公式

动能定理公式范文第1篇

公共管理的职业体系是职位和岗位的结构体系。与以往的管理体系一样,职位和岗位指明了公共管理者在公共管理体系中的具置,规定了公共管理的权力、职能及责任和义务。职位是就公共管理的纵向关系而言,岗位是就公共管理的横向关系而言。无论是私人部门还是公共部门,都是由职位和岗位构成的职业体系,直接从属于管理的原则。以往的社会治理体系在行政管理的名义下所形成的职业体系也从属于管理的原则。但是,作为社会治理体系的公共管理却发生了根本变化。它在管理的意义上告别了以往治理体系的权力定位或法律定位,不再是仅仅满足于科学化、技术化原则的职业体系,而是在伦理原则的基础上科学构造职位和岗位的职业活动体系。正是这一点,决定了同样由职位、岗位构成的公共管理职业体系不同于以往的行政管理。对于公共管理的职业活动来说,“命令—服从”的行为模式为真正意义上的“分工—协作”的行为模式所取代。

职位和岗位都是职业体系的形式方面。公共管理与行政管理的不同不仅在形式方面,而且在内容方面。对于内容来说,公共管理的职业活动也存在着各种各样的职业关系。虽然在一般的意义上,这些职业关系可以归结为权力关系、法律关系和伦理关系三大类。在现实的社会治理过程中,这些关系总会以极其具体的形式存在于公共管理活动之中。公共管理的职业关系越是具体,就越是包含着道德的内容。比如,当职业关系表现为公共管理者与其职务、岗位之间的关系时,就要求公共管理者忠于职守、忠实地履行职务以及岗位上的责任和义务;当职业关系表现为公共管理者之间的关系时,就要求公共管理者团结协作、相互尊重、和睦共事、互相支持;当职业关系表现为公共管理者与其对象之间的关系时,就要求公共管理者平等待人、公正处事、真诚服务,以求得广泛的合作……这样一来,公共管理在形式上是分工—协作的体系,在内容上则是道德行为的表现。尽管都是在管理,但传统的行政管理是失去了实质性内容的管理,而公共管理则把形式与内容统一起来,拥有了伦理本质。

由于公共管理中依然存在着权力关系,所以,权力关系赖以生成的等级系列依然会存在。当然,管理型社会治理方式已经实现了对等级关系的根本性改造,把人与人之间的直接等级关系改造成以组织层级为前提的等级系列,从而使个人之间在人格、权利等实质性方面达致平等。尽管管理型社会治理模式中的以组织层级为前提的等级关系只是形式上的,却反映了权力关系的本性。在一切存在着权力关系的地方,都会程度不同地存在着等级。只要公共管理还需要权力,它就不能消除这种“等级”。因此,作为个人的公共管理者在公共管理这一合作体系中也会遇到处理上下级关系的问题,并且会成为他进行日常公共管理活动的基本内容。比如,政府中的公共管理主体需要执行上级命令和维护政府利益;政府外的公共管理组织需要处理与政府的关系、服务于社会和维护社会利益。无论是政府中的公共管理主体,还是社会中的公共管理组织,对于公共利益的理解都会出现偏差,特别是如何把握长期利益与短期利益,必定是一个时时都会碰到的难题。公共管理中存在着无法完全解决的利益矛盾甚至冲突。尽管如此,公共管理者却不能无所作为。事实上,在公共管理的服务定位中所派生出来的一切主动性、积极性,都会外化为公共管理者自主地处理这些矛盾和冲突的实际行动,进而使公共管理者不同于以往各种社会治理模式中的治理者。做到这一点,从根本上说,就是充分发挥公共管理者的角色意识。只要公共管理者能够对自己的职业表现出充分的自觉,按照自己对其职业特殊性的正确理解去处理上述各种矛盾和冲突,他就会无愧于公共管理这一职业,并且总会达致最佳的从业效果。

在统治型社会治理模式中,对于官吏的要求长期存在着争论。“官本位”文化的思路在终极追求中是要无条件地“忠君事主”;“民本位”文化的思路则反复申述“民贵”“君轻”的主张。管理型社会治理方式以制度的形式消解了所谓“贵”与“轻”的争论。但这种社会治理方式往往是通过间接的、迂回的途径来认识和了解公共利益的,往往在公共利益的要求与实现之间存在着“时滞”。特别是那些已经实现了职业化的社会治理者,缺乏积极回应公共利益要求的热情,往往表现出我们称为“”的那种对于公共利益的冷漠。所以,在走向后工业社会的历史转型的过程中,在人们期求更为进步的社会治理模式的过程中,管理型的社会治理方式需要由更加灵活的、积极的和主动的公共管理取而代之。

对于公共管理来说,新型的社会治理体制和制度是其赖以展开活动的前提和基础。但是,与管理型社会治理方式不同,治理者的职业并不只是简单地充作体制和制度的构成因素和实现途径,而是体制和制度的必要补充。由此看来,统治型社会治理倡导官吏忠“君”爱“民”。在君民之间出现矛盾和冲突的时候,要么要求盲目忠君,要么要求理性地贵“民”轻“君”。这两种选择都要求官吏在“君”与“民”之间作出选择和取舍。在统治型社会治理模式得以发生的历史背景中,“君”“民”的矛盾和冲突是无法调和的。所以,矛盾之中会出现上面两种对立的主张,要求官吏在两者之间择其一。管理型社会治理模式中的官员和公务人员以体制和制度作为行为选择的终极标准,被动地接受体制中的程序驱使,对人民、对公共利益表现出极度的冷漠。他们在公共部门中工作,与在工厂中工作一样,都具有工业社会特有的色彩,属于形式化了的职业活动。与此不同,公共管理者的职业活动发生在合作精神已经成为一种时尚文化的时代。在这种条件下,社会在整体上不存在不可调和的矛盾和冲突。因为,一切矛盾和冲突主要来源于不同的认识和理解。如果通过交谈和讨论能够取得共识、消解矛盾和冲突,那么公共管理者的职业活动就是运用权力促进交谈和讨论。

二公共管理者的职业角色

人的道德生活来源于人的社会角色。只有了解和确定人在社会中扮演什么样的角色,才能判定他的行为在何种程度上是道德的。比如,一个公务员做出的某件事可能会被人们认为是不道德的,但是,一个普通公民做出同件事却不被人们认为是不道德的。对一个人进行道德评判,在很多情况下,是因为我们先行对他的社会角色作出了定位。我们说一个人是不道德的,可能是指他的某一行为与他的社会角色偶尔不一致,也可能是指他的某一行为与他的社会角色经常不一致。在一般情况下,偶尔不一致能够得到理解和原宥,而经常不一致则会招致他人的批评和鄙视,甚至遭到他所在群体的排斥。

人在社会生活中可能会同时扮演着多重角色。有些角色是与生俱来的,如血亲关系中的角色;有些角色是个人成长过程中必须接受的,如做学生等;而更多的角色是个人选择的结果。职业作为人的最基本的社会角色形式,正是人的选择的结果。就是说,普通的社会角色是在人的成长过程中自然生成的。一个人在长期的社会生活中,能够理所当然地形成应有的角色意识,并且准确地扮演自己所承担的社会角色。职业角色则不同。它需要人们通过自觉的选择和主动的学习,才能够获得准确的定位。

人们选择职业有着复杂的主观原因和客观原因。人们选择某一职业,可能因为生活的需要,可能来自生存的压力,可能出于兴趣爱好,也可能属于理想追求……当人们定位职业角色时,会在职业导师的引领下进入职业角色,也可能会在职业活动的实践中逐渐找到职业感觉。但是,所有从事职业活动的人,都需要借助于自觉的职业选择和积极的职业学习,才能够使自己融合到职业中去,成为真正的职业活动者。这个过程,就是从业者在职业序列中准确地找到他所从事的职业位置的过程。职业活动的舞台是职位和岗位。职位、岗位是人的社会角色的明确化、具体化和固定化,是职业化了的社会角色。同时,明确化、具体化和固定化的社会角色,在每一职位和岗位上都会有着明确的责任和义务。人类社会活动职业化程度的提高,更多地表现在越来越明确、越来越具体地规定职业活动中职位、岗位的责任和义务,即通过组织结构、制度规范和活动程序等等方式,为每一职位和岗位确立起明确的、具体的责任和义务。

在社会治理体系中,无论是公共领域还是私人领域,只要是职业活动和组织行为,都会通过职位和岗位来明确界定人的责任和义务,有效地配置权力。这也是近代社会“理主义”组织行为模式中最为典型的形式,但该行为模式没有注意到人的职位和岗位直接地构成人的多元社会角色中的一种。就是说,任何一种职业,任何一类专业化社会活动,任何一个组织行为体系,都不仅以整体的形式构造组织化的人的社会角色中的一部分,而且在组织成员个体那里担负着社会角色,甚至首先在个体那里成为社会角色中的一种。对于人来说,每一个职位、岗位都不仅是特定的组织行为体系中的责任和义务,而且直接地根源于整个社会的责任和义务。

职位和岗位具有二重性,与之相对应的责任和义务也是有同样的二重性。一方面,责任和义务属于特定的职业和组织行为体系;另一方面,责任和义务又属于整个社会。对于每一职位和岗位上的从业者来说,他的职位、岗位及其责任和义务,在职业活动和组织行为体系内会以职务的形式出现,在面向其直接归属的行为体系之外时,则以职业的形式出现。特别需要指出的是,职务与职业在从业者这里只是社会角色的二重归属。在从业者与他人的联系中,职务与职业都是直接的。因此,当管理主义组织行为模式成为职务—职业—社会之间的单线联系模式的时候,责任和义务便被片面化、形式化和缺乏道德的内容。我们在近代以来的社会治理中,时时处处都可以看到社会治理者只对社会治理体系负责而不对社会治理活动的对象及后果负责的情况。比如,就政府而言,下级官员只对上级官员负责,政府所有的官员都只对政府负责。只有政府才对社会负责,政府官员丧失了直接对社会负责的责任和义务的向度。政府对社会负责,却很少对它的官员负责。因为,政府的官员仅仅是政府的“雇员”,以至于政府的官员在政府中也时常会感到“不平”。公共管理的职业活动就是要改变这种状况,把单线的责任、义务模式改造成双线的甚至多线的责任、义务模式。还以政府为例,公共管理的职业活动要求政府官员一方面对政府负责,另一方面直接对社会负责;同样,政府既对社会负责,也对其官员负责。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官员不仅仅是雇员。他们在直接对社会负责的过程中获得了在政府体系中享有自主性的资格。如果说,管理型社会治理模式中的政府视其官员为雇员的结果就是使他们成为政府行政执行的工具,那么,公共管理条件下的政府则使政府官员成为拥有自主意识的人。这就是两者的根本区别。若把这种区别变成革新现实社会治理模式的动力,不容置疑的起点则是在理论上把握职位、岗位及其责任和义务的双重直接关系。

三公共管理者的职业行为

职业活动规定着人的行为。一个人从事的职业和开展的职业活动,决定了他会有某种定型化的、重复的和连续的行为。他的行为总和构成了他的职业活动的基本内容,进而证明着他的职业角色。从表面上看,人的行为与职业的关系是被决定或被规定的关系,即职业决定和规定着人的行为。但是,这种决定与被决定、规定与被规定的关系,仅仅具有行为形式方面的特征。从实质上看,它是反向决定和反向规定的关系,即人的行为决定职业。特别是在充分自由地选择职业的情况下,人与职业之间的联系就是人的行为选择的结果。考察人的职业角色可以发现,有的人选择了某一职业后能够迅速地进入角色,而有的人虽然从事某种职业活动相当长时间,却始终游离于这个职业角色之外,并不是合格的从业者。这种与职业角色的“和合”与否体现在人的行为中。所以,正是人的行为决定了他是否是合格的从业者。对此,笔者认为是“行为决定职业”。

在职业活动中,人的行为形式可以同一,但人的行为实质却会各异。对于那些行为规范和评价标准无法量化的职业活动来说,在同样的职业行为之间会存在着天壤之别。这种情况在社会治理的职业活动中表现得尤为典型。因此,当人们选择了社会治理这种职业的时候,还只是获得了形式上的职业规定,实质上的职业规定则涵育于他在社会治理活动中的行为表现。就是说,社会治理者的职业角色主要由他自己的职业行为所决定。人的行为对于人的存在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人正是通过人自己的行为选择了自己的存在形式和存在内容。人愿意做什么样的人,不只是由自己的愿望决定。只有当自己的愿望转化为行为,他才能成为自己愿望中的人。相对于做人来说,既然人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选择做什么样的人,那么人就更能够用自己的行为来证明自己能否成为某个职业的合格从业者。

自从有了职业活动,人的职业角色就开始由人的职业行为来决定。然而,在近代以来的整个工业社会中,职业活动的形式方面总是受到制度性的强化,使人的行为更多地表现出被决定的特征。同样,在与工业社会相适应的管理型社会治理模式中,社会治理职业活动由于治理者自主性的丧失,也使治理者的行为主要显示出受决定的一面。这种现象并不能否证人的行为对于人的存在、人的社会角色和人的职业角色的决定意义。相反,它证明了人的行为的受动性、被决定性和被规定性是由于历史造成的,是工业社会的历史条件限制了人的行为对于人的存在、人的社会角色和人的职业角色的决定性作用。随着工业社会的结束和后工业社会的到来,人的职业活动在形式方面的规定开始弱化,在实质方面的规定受到强化。人在职业活动中的行为选择日益显示出决定性的作用。与后工业社会相适应的公共管理型社会治理模式,突出地反映社会治理职业活动的主体—公共管理者的行为选择的意义。

公共管理职业的一切实质性的内容,都是由公共管理者的行为直接决定的。如果说选择公共管理职业的行为决定了从事公共管理活动的形式的话,那么当一个人成为公共管理者的时候,怎样扮演自己的职业角色,怎样证明自己是合格的公共管理者,则取决于他的职业行为。公共管理者在职业活动中的某一行为或许多行为,都不能决定其职业角色。决定其职业角色的,只能是贯穿着服务精神和体现着服务原则的、稳定和持续的公共管理职业行为。公共管理者的职业行为是公共管理的服务本质得以实现的途径。公共管理体系的结构和制度安排无论怎样贯穿着服务精神和体现着服务原则,都不是服务的现实。只有通过公共管理者的具体行为,服务精神和服务原则才能够转化为现实。对于公共管理者来说,他的职业活动在很大程度上受到法律的规范,他的岗位服务和任职工作在很大程度上由权力结构决定。当然,一些特殊岗位和特定职务也会由法律作出规定,但对于公共管理体系而言,却不是基本现象。职业和岗位、职务方面的法律规定与权力规定,在公共管理者的行为中将以综合统一的形式出现。这一点也是公共管理行为区别于以往社会治理行为的基本特征。

在统治型社会治理模式中,社会治理行为主要体现着权力意志;在管理型社会治理模式中,理想的社会治理行为应当主要反映出法律精神。公共管理行为既不是权力意志的作用,也不是法律精神的显现。公共管理者把他在职业和岗位、职务上的权力规定和法律规定统一起来,作为公共管理的服务精神和服务原则的支持力量灌注到自己的行为中去。所以,在公共管理的具体实践中,权力和法律都是公共管理行为的前提和依据。权力和法律所支持的和试图达到的是实现服务的精神和服务的原则。这样一来,我们在公共管理者的行为中所看到的,就是以服务精神和服务原则为旨归的、权力和法律的综合统一。它在根本上结束了“权力归结为法律”或“法律受权力统驭”的争论。

尽管公共管理者在其职业行为中用服务精神和服务原则统一了权力和法律,但权力和法律在他的职业行为中毕竟是一种客观力量。无论行使权力和执行法律或受权力支配和法律制约,这种客观力量都会对他构成压力,使他的行为选择受到约束。公共管理者怎样才能超越这种被动的、不自由、不自主的状况呢?应当说,在一切存在着权力和法律的地方,社会治理者都会遇到这种被动的、不自由、不自主的状况。对此,以往的社会治理者往往不得不加以接受。公共管理者采取的则是积极应对的态度。他们把公共管理这一新型的社会治理模式所拥有的、作为制度力量和体系力量的服务精神和服务原则转化为个人的道德力量。这样一来,公共管理行为便不再是传统意义上的职业行为,而是发生在公共管理职业活动中的道德行为。就是说,当公共管理体系的服务精神和服务原则仅属于制度和体系的时候,还只是相对于公共管理者的“客观精神”,公共管理者在职业活动中必须秉承和尊奉。一旦这种服务精神转化为公共管理者的道德信念和道德标准,公共管理者也就获得了自由和自主。这时,公共管理者的行为不再是受着某种外部力量驱使的行为,而是由他自己的意愿主使的行为。在人的一切行为中,只有道德行为是最自由、最自主的行为,职业行为亦然。

在人类发展史上,并不是任何一个历史时期都会出现自由自主的行为,职业行为尤其如此。在以往世代的职业活动中,基本上不存在什么自由自主的行为。在社会生活领域,虽然人们有着强烈的追求自由自主行为的愿望和热情,能够真正实现的并不多见。所以,“圣人”才会受到神化,“驭风而行”的自由境界才会那样令人神往。总的说来,人类社会的进步更多地表现在人的自由自主的行为上面。在社会生活领域,宗教活动和审美追求,有时甚至能够使自由自主的行为变成现实。在工业社会充分发展的时代,在私人领域甚至管理活动中,都有对自由自主行为的追求。到了工业社会的后期阶段,这种追求已经形成了文化氛围,但还不是公共领域特别是社会治理活动可以追求的目标。所以,管理型社会治理者的行为完全是权力和法律驱使下的行为,既不自由,也不自主。然而,公共管理改变了这种状况。由于服务精神和服务原则能够转化为公共管理者的道德信念和道德标准,因而公共管理活动能够超越权力和法律,公共管理者能够获得自由和自主。

综上所述,公共管理这种新型的社会治理活动是行政管理职业化的延续,并且是建立在伦理关系基础上的社会治理活动。它既不同于农业社会那种完全依赖于权力作用的社会治理,也不同于近代社会那种权力与法律共同作用下的社会治理,而是用道德来统摄权力和法律、再运用权力和法律来实现它的伦理本质的社会治理。对于公共管理这种职业活动,我们需要从伦理的角度深刻认识和自觉建构。正如启蒙思想家对“法的精神”的呼唤为整个近代社会提供了制度设计的基石,我们对“伦理精神”的思考将发现通向未来社会的阳光大道。

动能定理公式范文第2篇

1、我国证券公司的主要经营模式和存在的问题分析

1.1、我国证券公司的主要经营模式

我国证券公司的主要的经营模式一般是通过经纪业务和自己营销的业务来盈利的,经营的周期比较显著,而且波动比较大。从经营模式的角度来分析,我国证券行业的外部结构是我国证券公司能够获利的主要途径,我国证券公司是依靠经纪业务和自己营销的业务来获得利润的,而这两种业务与市场交投的活跃程度是密切相关的。我国的证券市场会有一定的周期性,是繁荣与低沉交替进行的,当证券市场没有其他的业务往来时,就会导致经营模式的周期性波动。

1.2、我国证券公司主要经营模式存在的问题

我国证券公司经营模式存在的问题主要是外部的商业结构具有较为明显的周期性,证券公司的大型的业务呈现出剧烈的波动现象,其波动与股票市场的波动是密切相关的,我国的证券市场没有自身的业务模式。我国的财富管理模式还有待深化,低迷周期的资金管理几乎不存在。我国证券公司自身存在行业与外界的结构不能有机的统一,制约了证券公司的盈利水平,导致我国证券公司的经营模式存在不稳定性。

2、我国证券公司经营模式的完善措施

2.1、我国证券公司要积极完善弱周期的经营模式

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不断完善和深化,证券公司的经营模式出现了扩展的现象,出现了一批弱周期的经营模式,在对资金进行管理时,是向期货公司收取一定的费用,直接的投资带来的利润和发行上市带来的收益不多。向期货公司收费中介费的业务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促进资本市场的繁荣,对证券公司的经营模式有一定的影响,所以,证券商家都想要按照自身的经营模式,向弱化的周期经营模式扩张,实现经营的强周期和弱周期的平衡发展。

2.2、我国证券公司要对不同的外部结构采取不同的管理方法,积极调节内部的结构,实现各种经营模式的发展

经纪业务是给投资者提供便利的交易模式,提供投资的咨询,对经纪业务的经营模式进行分析,可以通过具有差异化的服务获得一定利润,经纪业务的核心在于合理的控制成本实现大规模的销售,在经纪业务上要降低成本,调节内部结构,创造出新的运营模式,建立与客户挂钩的模式。投资的业务指的是证券的销售和兼并等,这种方式的经营模式体现在优秀的投研能力上,我国证券公司要提高自身的投研能力,在管理方面采取创新的理念,实行岗位定薪的方法,实现投研人员的薪水与其能力挂钩。强化投行业务的发展,其经营模式是实现提供服务来收取费用,盈利的主要因素在于要有大量的业务,要开展交叉式的经营。我国证券公司要开展投行业务,对于那些已经占有较大市场规模的证券商家可以继续保持其份额,提高公司的公关水平,强化资源的利用能力,积极拓展业务,对于那些规模较小的证券商家,可以进行高投入,将大量的人才引进,努力扩大市场的份额。

2.3、我国证券公司要提高公司抵御风险的能力,实现资金的有效调控

证券公司的经营状况不仅仅要受到业务开展的影响,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公司对风险的抵御能力上,因此,我国的证券公司要加强资金的调动能力,证券公司要建立抵御风险的政策,正确地运用经济杠杆进行调节,有效地提升公司的盈利的可能性,确保证券公司经营模式的稳定性。

动能定理公式范文第3篇

关键词:集团公司;财务管理与控制

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7)001-000-01

一、集团对子公司财务资金管理的目标和方式

资金管理指的是企业对其在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中产生的各项资金进行的控制与管理。资金管理是企业财务管理与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企业管理活动的关键。对资金管理的加强有助于实现预期效益,完成既定的发展目标。任何一个集团企业,它最重要的经济增长点不是企业本部发展,而是利用子公司的聚合效应,形成集团经济价值的最大化,使集团从规模和持有资源扩张中受益,目前在实践过程中主要有以下两种模式。

(一)资金的集权模式

集权模式是指企业在资金方面的权力都交给集F本部,由集团制定子公司一系列的运营计划。在这种模式下,大部分的子公司都是按接受任务、生产和销售、上交利润三位一体的模式运营。集权模式对既定目标在整个集团企业的落实有着重要作用,它有利于实现年度利润预算和费用压缩目标的完成。此种方式既有利于提升集团资金的有效利用率,也有利于集团公司加强对子公司的资源监控。集团依据各子公司的运营状况,及时根据市场形式调整相应的资金配置,使财务资金管理工作得以高效运行。但是集权模式下也有一些弊端,比如说长期集权极易降低子公司的积极性,甚至使他们丧失主观能动性;同时由于集团需要管控的内容太多,决策的流程也相应较长,影响了资金管理的实际效果。

(二)资金的分权模式

分权模式,顾名思义就是子公司拥有足够财权、决策权甚至管理权。这样的子公司经营主动性较高,容易亲近市场;同时又可以降低集团本部的管理压力,方便子公司采用最适合本身的资金管理模式。但是这样一来,集团的既定目标和规章制度基本就无法得到充分实现,不利于整体优势的发挥,弱化了集团对子公司的财务资金管理力度,降低了资金的使用效率。

鉴于这两种模式均有一定的局限性,笔者认为可采用由集团设立一个财务结算中心,其业务主要承担内部银行的职能,即完成集团整体资金的结算、信贷、调控和监督职能。这样既可承担起为子公司提供相应的资金服务,又能满足集团对资金运营监控、效果考核与信息反馈的需要,有利于实现集团资金管控的标准化、规范化和一体化,同时还能充分调动子公司的积极性。此外,财务结算中心还应把资金池管理与业务经营管理结合起来,因为大部分企业经营的失败最终都表现在对资金的失控上。而在资金流量的各项指标中最为基本的便是经营性现金流指标,可以说,没有经营性现金流,就没有长期稳定的资金供应。抓住了经营性现金流,就抓住了企业资金控制的关键。目前很多集团对现金流指标都规定了相应的参考值,如经营性现金流投资保障倍数一般应在0.4-0.8之间,经营性现金流利息保障倍数一般不低于2。

二、集团对子公司财务核算和控制模式的探讨

(一)资源调度方面

集团公司可以采用收支两条线的管理方式,严格控制子公司在融资和投资方面的权利,生产经营活动中结余的资金必须进入集团财务结算中心统一调配。集团公司在资源集中管理模式下采用统借统还、综合授信、资源调度、零余额账户等管理方法,统一筹划、全面监控集团资源活动,充分发挥集团资源整体运作的优势,控制风险,提高运行效率,有效降低资金成本。

(二)资产管理方面

集团本部对集团公司的所有资源持有绝对控制权,全程监控子公司的持有资本。子公司承受其使用的相关资源的折旧、税金和维护等成本及费用支出,同时对其持有资本的增值、保值负全部责任。在这种资产管理模式下,集团本部可以随时依据集团整体的运营状况分配资源,在协调集团整体的经营活动,尽量让企业资源都能高效地运转起来,使集团资源达到最佳的配置效果。除此之外,子公司对大额的拓展、处置资源都应事先上报集团本部批准。

(三)考核机制方面

科学的考核机制可以减弱集权模式引起的子公司主观能动性不高的问题,降低子公司经营过程中对整个集团效益的影响因素。所以集团本部可以依据各个子公司的经营规模和人员配备的具体情况制订详细的考核机制,充分挖掘子公司的积极性,调动员工激情创业的动力。考核机制除了核算各个子公司的自身业绩之外,还要注意集团在各个子公司制定的预算目标与集团总目标之间的关联度,从集团整体的目标出发实时进行调整,以实现集团整体利益的最大化。建议对各子公司应分别进行季度和年度的考核。,据考核结果动态地确定子公司的工资水平。同时在假定的薪酬范围内,集团应设立相应的激励和惩罚政策,体现奖优罚劣的效果。

(四)财务人员配备方面

在企业集团化管理模式中,各子公司财务主管应由集团公司选派,并建立定期轮岗制度。财务部门相对独立于各子公司,其人员的人事关系、工资关系、福利待遇等均体现在集团。这种设置方法使集团与子公司财务能有机地融合为一体,使母公司能及时掌握企业集团整体的财务状况,减少因局部利益对集团整体利益产生的影响,最大限度地提高企业的经济管理效益。

(五)会计核算管理方面

集团应统一本部与各子公司的会计核算科目。由集团本部进行会计细化项目,尤其是在收入、成本及费用项目方面,各个子公司必须严格按照集团规定的科目进行财务核算。子公司必须在先前集团批准的预算范围之内,独自核算集团授权运营的收入、成本费用、税金、利润等资金。子公司需要认真按照集团制定的相关财务管理和激励政策执行,将相关核算规定落到实处,子公司没有利润持有及分配的权利,一切利润分配都应上交集团本部统一处理。

三、结语

由集团统一规范财务管理和控制模式,有利于加强集团对整体资源的有效配置,使得预算执行强度和资金压缩力度获得提升,对一体化财务核算制度的贯彻实施起到促进作用;子公司在授权范围内独立核算,能有效减轻集团财务管理的压力;通过制定合理的预算经营任务和结合切实可行的考核办法来调动子公司的积极性,最大限度保证集团财务管理模式的统一高效运行,使集团的各项资源达到财务核算的最优配置。当然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在集团财务管理的实际运行过程中还会出现一些无法预知的问题,这就需要根据自身的特点拟定与之相对应的细化财务管理模式,以实现集团整体经济利益最大化的目标。

动能定理公式范文第4篇

[关键词]公共管理;职业活动;伦理;道德

工业革命使社会治理活动成为一种职业活动。历史进入19世纪中期,由于英国政府采纳了东印度公司的管理经验,因而出现了文官制度,使得政府中的公务活动成为正式的职业活动。到了20世纪,政府中的行政管理作为职业活动被世界各国迅速地接受。目前,在全世界范围内,人们普遍把行政管理当作专门的职业化的社会治理活动加以看待。然而,在社会治理活动职业化的过程中,马克斯•韦伯的官僚制理论曾经影响行政管理活动主要从属于科学化、技术化的原则,导致这一职业的伦理规定丧失了生长的空间,行政伦理学的研究也一直处于空白状态。直到20世纪七八十年代,随着美国出现“新公共行政运动”这一要求变革社会治理方式的思想运动,行政伦理的研究才引起人们的关注。由此可见,关于社会治理的伦理思考是与人类追寻后工业社会治理方式的进程一道启动的。现在,公共管理作为一种新型的社会治理模式已经成为人们普遍关注的对象。其中,值得思考的一个问题是,公共管理者的职业活动应当是怎样的。在一定程度上,公共管理是建立在伦理关系基础上的社会治理模式,公共管理者的职业活动比以往任何时候的治理活动都更加依赖伦理的引导和道德的规范。

一公共管理活动的职业体系

公共管理的职业体系是职位和岗位的结构体系。与以往的管理体系一样,职位和岗位指明了公共管理者在公共管理体系中的具置,规定了公共管理的权力、职能及责任和义务。职位是就公共管理的纵向关系而言,岗位是就公共管理的横向关系而言。无论是私人部门还是公共部门,都是由职位和岗位构成的职业体系,直接从属于管理的原则。以往的社会治理体系在行政管理的名义下所形成的职业体系也从属于管理的原则。但是,作为社会治理体系的公共管理却发生了根本变化。它在管理的意义上告别了以往治理体系的权力定位或法律定位,不再是仅仅满足于科学化、技术化原则的职业体系,而是在伦理原则的基础上科学构造职位和岗位的职业活动体系。正是这一点,决定了同样由职位、岗位构成的公共管理职业体系不同于以往的行政管理。对于公共管理的职业活动来说,“命令—服从”的行为模式为真正意义上的“分工—协作”的行为模式所取代。

职位和岗位都是职业体系的形式方面。公共管理与行政管理的不同不仅在形式方面,而且在内容方面。对于内容来说,公共管理的职业活动也存在着各种各样的职业关系。虽然在一般的意义上,这些职业关系可以归结为权力关系、法律关系和伦理关系三大类。在现实的社会治理过程中,这些关系总会以极其具体的形式存在于公共管理活动之中。公共管理的职业关系越是具体,就越是包含着道德的内容。比如,当职业关系表现为公共管理者与其职务、岗位之间的关系时,就要求公共管理者忠于职守、忠实地履行职务以及岗位上的责任和义务;当职业关系表现为公共管理者之间的关系时,就要求公共管理者团结协作、相互尊重、和睦共事、互相支持;当职业关系表现为公共管理者与其对象之间的关系时,就要求公共管理者平等待人、公正处事、真诚服务,以求得广泛的合作……这样一来,公共管理在形式上是分工—协作的体系,在内容上则是道德行为的表现。尽管都是在管理,但传统的行政管理是失去了实质性内容的管理,而公共管理则把形式与内容统一起来,拥有了伦理本质。

由于公共管理中依然存在着权力关系,所以,权力关系赖以生成的等级系列依然会存在。当然,管理型社会治理方式已经实现了对等级关系的根本性改造,把人与人之间的直接等级关系改造成以组织层级为前提的等级系列,从而使个人之间在人格、权利等实质性方面达致平等。尽管管理型社会治理模式中的以组织层级为前提的等级关系只是形式上的,却反映了权力关系的本性。在一切存在着权力关系的地方,都会程度不同地存在着等级。只要公共管理还需要权力,它就不能消除这种“等级”。因此,作为个人的公共管理者在公共管理这一合作体系中也会遇到处理上下级关系的问题,并且会成为他进行日常公共管理活动的基本内容。比如,政府中的公共管理主体需要执行上级命令和维护政府利益;政府外的公共管理组织需要处理与政府的关系、服务于社会和维护社会利益。无论是政府中的公共管理主体,还是社会中的公共管理组织,对于公共利益的理解都会出现偏差,特别是如何把握长期利益与短期利益,必定是一个时时都会碰到的难题。公共管理中存在着无法完全解决的利益矛盾甚至冲突。尽管如此,公共管理者却不能无所作为。事实上,在公共管理的服务定位中所派生出来的一切主动性、积极性,都会外化为公共管理者自主地处理这些矛盾和冲突的实际行动,进而使公共管理者不同于以往各种社会治理模式中的治理者。做到这一点,从根本上说,就是充分发挥公共管理者的角色意识。只要公共管理者能够对自己的职业表现出充分的自觉,按照自己对其职业特殊性的正确理解去处理上述各种矛盾和冲突,他就会无愧于公共管理这一职业,并且总会达致最佳的从业效果。

在统治型社会治理模式中,对于官吏的要求长期存在着争论。“官本位”文化的思路在终极追求中是要无条件地“忠君事主”;“民本位”文化的思路则反复申述“民贵”“君轻”的主张。管理型社会治理方式以制度的形式消解了所谓“贵”与“轻”的争论。但这种社会治理方式往往是通过间接的、迂回的途径来认识和了解公共利益的,往往在公共利益的要求与实现之间存在着“时滞”。特别是那些已经实现了职业化的社会治理者,缺乏积极回应公共利益要求的热情,往往表现出我们称为“”的那种对于公共利益的冷漠。所以,在走向后工业社会的历史转型的过程中,在人们期求更为进步的社会治理模式的过程中,管理型的社会治理方式需要由更加灵活的、积极的和主动的公共管理取而代之。

对于公共管理来说,新型的社会治理体制和制度是其赖以展开活动的前提和基础。但是,与管理型社会治理方式不同,治理者的职业并不只是简单地充作体制和制度的构成因素和实现途径,而是体制和制度的必要补充。由此看来,统治型社会治理倡导官吏忠“君”爱“民”。在君民之间出现矛盾和冲突的时候,要么要求盲目忠君,要么要求理性地贵“民”轻“君”。这两种选择都要求官吏在“君”与“民”之间作出选择和取舍。在统治型社会治理模式得以发生的历史背景中,“君”“民”的矛盾和冲突是无法调和的。所以,矛盾之中会出现上面两种对立的主张,要求官吏在两者之间择其一。管理型社会治理模式中的官员和公务人员以体制和制度作为行为选择的终极标准,被动地接受体制中的程序驱使,对人民、对公共利益表现出极度的冷漠。他们在公共部门中工作,与在工厂中工作一样,都具有工业社会特有的色彩,属于形式化了的职业活动。与此不同,公共管理者的职业活动发生在合作精神已经成为一种时尚文化的时代。在这种条件下,社会在整体上不存在不可调和的矛盾和冲突。因为,一切矛盾和冲突主要来源于不同的认识和理解。如果通过交谈和讨论能够取得共识、消解矛盾和冲突,那么公共管理者的职业活动就是运用权力促进交谈和讨论。

二公共管理者的职业角色

人的道德生活来源于人的社会角色。只有了解和确定人在社会中扮演什么样的角色,才能判定他的行为在何种程度上是道德的。比如,一个公务员做出的某件事可能会被人们认为是不道德的,但是,一个普通公民做出同件事却不被人们认为是不道德的。对一个人进行道德评判,在很多情况下,是因为我们先行对他的社会角色作出了定位。我们说一个人是不道德的,可能是指他的某一行为与他的社会角色偶尔不一致,也可能是指他的某一行为与他的社会角色经常不一致。在一般情况下,偶尔不一致能够得到理解和原宥,而经常不一致则会招致他人的批评和鄙视,甚至遭到他所在群体的排斥。

人在社会生活中可能会同时扮演着多重角色。有些角色是与生俱来的,如血亲关系中的角色;有些角色是个人成长过程中必须接受的,如做学生等;而更多的角色是个人选择的结果。职业作为人的最基本的社会角色形式,正是人的选择的结果。就是说,普通的社会角色是在人的成长过程中自然生成的。一个人在长期的社会生活中,能够理所当然地形成应有的角色意识,并且准确地扮演自己所承担的社会角色。职业角色则不同。它需要人们通过自觉的选择和主动的学习,才能够获得准确的定位。

人们选择职业有着复杂的主观原因和客观原因。人们选择某一职业,可能因为生活的需要,可能来自生存的压力,可能出于兴趣爱好,也可能属于理想追求……当人们定位职业角色时,会在职业导师的引领下进入职业角色,也可能会在职业活动的实践中逐渐找到职业感觉。但是,所有从事职业活动的人,都需要借助于自觉的职业选择和积极的职业学习,才能够使自己融合到职业中去,成为真正的职业活动者。这个过程,就是从业者在职业序列中准确地找到他所从事的职业位置的过程。职业活动的舞台是职位和岗位。职位、岗位是人的社会角色的明确化、具体化和固定化,是职业化了的社会角色。同时,明确化、具体化和固定化的社会角色,在每一职位和岗位上都会有着明确的责任和义务。人类社会活动职业化程度的提高,更多地表现在越来越明确、越来越具体地规定职业活动中职位、岗位的责任和义务,即通过组织结构、制度规范和活动程序等等方式,为每一职位和岗位确立起明确的、具体的责任和义务。

在社会治理体系中,无论是公共领域还是私人领域,只要是职业活动和组织行为,都会通过职位和岗位来明确界定人的责任和义务,有效地配置权力。这也是近代社会“理主义”组织行为模式中最为典型的形式,但该行为模式没有注意到人的职位和岗位直接地构成人的多元社会角色中的一种。就是说,任何一种职业,任何一类专业化社会活动,任何一个组织行为体系,都不仅以整体的形式构造组织化的人的社会角色中的一部分,而且在组织成员个体那里担负着社会角色,甚至首先在个体那里成为社会角色中的一种。对于人来说,每一个职位、岗位都不仅是特定的组织行为体系中的责任和义务,而且直接地根源于整个社会的责任和义务。

职位和岗位具有二重性,与之相对应的责任和义务也是有同样的二重性。一方面,责任和义务属于特定的职业和组织行为体系;另一方面,责任和义务又属于整个社会。对于每一职位和岗位上的从业者来说,他的职位、岗位及其责任和义务,在职业活动和组织行为体系内会以职务的形式出现,在面向其直接归属的行为体系之外时,则以职业的形式出现。特别需要指出的是,职务与职业在从业者这里只是社会角色的二重归属。在从业者与他人的联系中,职务与职业都是直接的。因此,当管理主义组织行为模式成为职务—职业—社会之间的单线联系模式的时候,责任和义务便被片面化、形式化和缺乏道德的内容。我们在近代以来的社会治理中,时时处处都可以看到社会治理者只对社会治理体系负责而不对社会治理活动的对象及后果负责的情况。比如,就政府而言,下级官员只对上级官员负责,政府所有的官员都只对政府负责。只有政府才对社会负责,政府官员丧失了直接对社会负责的责任和义务的向度。政府对社会负责,却很少对它的官员负责。因为,政府的官员仅仅是政府的“雇员”,以至于政府的官员在政府中也时常会感到“不平”。公共管理的职业活动就是要改变这种状况,把单线的责任、义务模式改造成双线的甚至多线的责任、义务模式。还以政府为例,公共管理的职业活动要求政府官员一方面对政府负责,另一方面直接对社会负责;同样,政府既对社会负责,也对其官员负责。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官员不仅仅是雇员。他们在直接对社会负责的过程中获得了在政府体系中享有自主性的资格。如果说,管理型社会治理模式中的政府视其官员为雇员的结果就是使他们成为政府行政执行的工具,那么,公共管理条件下的政府则使政府官员成为拥有自主意识的人。这就是两者的根本区别。若把这种区别变成革新现实社会治理模式的动力,不容置疑的起点则是在理论上把握职位、岗位及其责任和义务的双重直接关系。

三公共管理者的职业行为

职业活动规定着人的行为。一个人从事的职业和开展的职业活动,决定了他会有某种定型化的、重复的和连续的行为。他的行为总和构成了他的职业活动的基本内容,进而证明着他的职业角色。从表面上看,人的行为与职业的关系是被决定或被规定的关系,即职业决定和规定着人的行为。但是,这种决定与被决定、规定与被规定的关系,仅仅具有行为形式方面的特征。从实质上看,它是反向决定和反向规定的关系,即人的行为决定职业。特别是在充分自由地选择职业的情况下,人与职业之间的联系就是人的行为选择的结果。考察人的职业角色可以发现,有的人选择了某一职业后能够迅速地进入角色,而有的人虽然从事某种职业活动相当长时间,却始终游离于这个职业角色之外,并不是合格的从业者。这种与职业角色的“和合”与否体现在人的行为中。所以,正是人的行为决定了他是否是合格的从业者。对此,笔者认为是“行为决定职业”。

在职业活动中,人的行为形式可以同一,但人的行为实质却会各异。对于那些行为规范和评价标准无法量化的职业活动来说,在同样的职业行为之间会存在着天壤之别。这种情况在社会治理的职业活动中表现得尤为典型。因此,当人们选择了社会治理这种职业的时候,还只是获得了形式上的职业规定,实质上的职业规定则涵育于他在社会治理活动中的行为表现。就是说,社会治理者的职业角色主要由他自己的职业行为所决定。人的行为对于人的存在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人正是通过人自己的行为选择了自己的存在形式和存在内容。人愿意做什么样的人,不只是由自己的愿望决定。只有当自己的愿望转化为行为,他才能成为自己愿望中的人。相对于做人来说,既然人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选择做什么样的人,那么人就更能够用自己的行为来证明自己能否成为某个职业的合格从业者。

自从有了职业活动,人的职业角色就开始由人的职业行为来决定。然而,在近代以来的整个工业社会中,职业活动的形式方面总是受到制度性的强化,使人的行为更多地表现出被决定的特征。同样,在与工业社会相适应的管理型社会治理模式中,社会治理职业活动由于治理者自主性的丧失,也使治理者的行为主要显示出受决定的一面。这种现象并不能否证人的行为对于人的存在、人的社会角色和人的职业角色的决定意义。相反,它证明了人的行为的受动性、被决定性和被规定性是由于历史造成的,是工业社会的历史条件限制了人的行为对于人的存在、人的社会角色和人的职业角色的决定性作用。随着工业社会的结束和后工业社会的到来,人的职业活动在形式方面的规定开始弱化,在实质方面的规定受到强化。人在职业活动中的行为选择日益显示出决定性的作用。与后工业社会相适应的公共管理型社会治理模式,突出地反映社会治理职业活动的主体—公共管理者的行为选择的意义。

公共管理职业的一切实质性的内容,都是由公共管理者的行为直接决定的。如果说选择公共管理职业的行为决定了从事公共管理活动的形式的话,那么当一个人成为公共管理者的时候,怎样扮演自己的职业角色,怎样证明自己是合格的公共管理者,则取决于他的职业行为。公共管理者在职业活动中的某一行为或许多行为,都不能决定其职业角色。决定其职业角色的,只能是贯穿着服务精神和体现着服务原则的、稳定和持续的公共管理职业行为。公共管理者的职业行为是公共管理的服务本质得以实现的途径。公共管理体系的结构和制度安排无论怎样贯穿着服务精神和体现着服务原则,都不是服务的现实。只有通过公共管理者的具体行为,服务精神和服务原则才能够转化为现实。对于公共管理者来说,他的职业活动在很大程度上受到法律的规范,他的岗位服务和任职工作在很大程度上由权力结构决定。当然,一些特殊岗位和特定职务也会由法律作出规定,但对于公共管理体系而言,却不是基本现象。职业和岗位、职务方面的法律规定与权力规定,在公共管理者的行为中将以综合统一的形式出现。这一点也是公共管理行为区别于以往社会治理行为的基本特征。

在统治型社会治理模式中,社会治理行为主要体现着权力意志;在管理型社会治理模式中,理想的社会治理行为应当主要反映出法律精神。公共管理行为既不是权力意志的作用,也不是法律精神的显现。公共管理者把他在职业和岗位、职务上的权力规定和法律规定统一起来,作为公共管理的服务精神和服务原则的支持力量灌注到自己的行为中去。所以,在公共管理的具体实践中,权力和法律都是公共管理行为的前提和依据。权力和法律所支持的和试图达到的是实现服务的精神和服务的原则。这样一来,我们在公共管理者的行为中所看到的,就是以服务精神和服务原则为旨归的、权力和法律的综合统一。它在根本上结束了“权力归结为法律”或“法律受权力统驭”的争论。

尽管公共管理者在其职业行为中用服务精神和服务原则统一了权力和法律,但权力和法律在他的职业行为中毕竟是一种客观力量。无论行使权力和执行法律或受权力支配和法律制约,这种客观力量都会对他构成压力,使他的行为选择受到约束。公共管理者怎样才能超越这种被动的、不自由、不自主的状况呢?应当说,在一切存在着权力和法律的地方,社会治理者都会遇到这种被动的、不自由、不自主的状况。对此,以往的社会治理者往往不得不加以接受。公共管理者采取的则是积极应对的态度。他们把公共管理这一新型的社会治理模式所拥有的、作为制度力量和体系力量的服务精神和服务原则转化为个人的道德力量。这样一来,公共管理行为便不再是传统意义上的职业行为,而是发生在公共管理职业活动中的道德行为。就是说,当公共管理体系的服务精神和服务原则仅属于制度和体系的时候,还只是相对于公共管理者的“客观精神”,公共管理者在职业活动中必须秉承和尊奉。一旦这种服务精神转化为公共管理者的道德信念和道德标准,公共管理者也就获得了自由和自主。这时,公共管理者的行为不再是受着某种外部力量驱使的行为,而是由他自己的意愿主使的行为。在人的一切行为中,只有道德行为是最自由、最自主的行为,职业行为亦然。

动能定理公式范文第5篇

目前电动汽车技术已成为各国政府关注的热点,电动汽车将成为绿色的交通工具,研究电动汽车充换电网络运营具有重要意义。我国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定价研究和实践尚处于初级阶段,缺乏系统体系、方法。研究电动汽车网络运营管理,实现跨区域充换电服务网络规范运营管理提供有效的管理模式,具有在全国范围推广应用的广阔前景。

【关键词】

电动汽车运营管理

电动汽车商业模式具有三大核心问题,第一电能供给模式,第二电动汽车推广模式,第三充换电服务定价机制。目前,电动汽车的电能供给模式有三种:交流充电桩慢充、直流充电机快充和电池快速更换;电动汽车推广模式主要有三种,分别为:裸车销售、电池租赁,整车租赁和整车销售;充换电服务定价目前尚无成熟方法,以成本加成定价为主。电能供给模式和电动汽车推广模式可以多种不同组合方式,可以通过实际的示范效果和经济性分析不断调整优化方案。

1 我国电动汽车商业运营模式

我国现阶段电动汽车商业运营主要有以下三种模式:深圳普天的融资租赁模式、杭州的租赁与换电模式、合肥的定向购买模式。三种模式各有不同的市场运营点特点,可以为北京电动汽车充换电站网络运营提供支持。

1.1 深圳普天融资租赁模式

普天模式的主要特点是融资租赁和实时监控,它主要在电动公交领域应用,具体实施方式是:深圳市普天公司整体购买电动公交车,将车、电池分开销售给公交公司,只需公交公司支付裸车价格(不含电池),电池则单独进行租赁,有效地缓解了公交公司的资金压力。实时监控作为融资租赁的衍生服务,普天公司实时读取电动公交车的运行状况,包括:行驶状况、充电状况、电池状况,有效地保证了电动公交车的安全运营。因此普天模式的创收点是两方面:融资租赁的利息和实时监控服务费的收取。

1.2 合肥江淮应用的定向购买模式

合肥江淮的定向购买模式,已投放市场585辆电动私家车,每辆车由国家、合肥市政府、江淮汽车公司3级补贴,补贴后与同级别汽油轿车价格相当。以成本来计算,每公里电动汽车耗电12元左右,同款汽油轿车燃油费50元以上,是耗电费用的4倍多,由此可见电动汽车的经济性。定向购买模式主要是针对特定消费者销售电动车,此类型的消费者使用电动汽车成本较低,经济性较好,比较适合于政府公务用车等定向购买模式。

1.3 杭州电动汽车租赁与换电模式

杭州的市的电动汽车租赁模式打破了传统的公共交通模式,采用分时计费进行租赁,只租不售,为纯电动汽车配备了可充电式立体车库,为方便市民出行,在市区主干道路、居民区、大型商业中心、交通枢纽等地点设置了租车站。便于用户随时进行租赁自驾出行,让消费者避免承担充电难、维护保养和电池回收等问题。电动汽车租赁模式通过对城市资源整体设计,集中购置、管理、充电和维护电动汽车,用户进行租用自驾,各种资源高效配置合理运行。纯电动汽车租赁与传统汽车租赁类似,可以就近租车、异地换车,并且还可电话预约送、接车服务,使用经济、方便、快捷。

2 电动汽车商业模式与运营方案

影响电动汽车发展的关键因素之一是电动汽车的综合用车成本,即购车成本和用车过程中的各种费用。而这些成本涉及到政府导向、电动汽车生产成本、充换电运营机制以及各种配套设置建设等。为推广电动汽车,电动汽车的综合用车成本不能超过相应车型燃油汽车的综合用车成本。依据此前提建立的商业收费模式中,如果燃油价格维持在一定水平的低位,充换电设施建设的出资方和电池购置的出资方极有可能无法实现盈利,需寻找新的盈利点。

2.1 整合资源,搭建充换点职能服务网络

2.1.1 提前规划

建设智能充换电服务网络首先要最好规划布局,参与国家补贴私人购买电动汽车和“十城千辆”的试点城市,首先必须遵循国家电网充换电设置建设原则,前期工作结束后,需要进一步调查电动汽车市场实际运行需求和发展中存在的技术薄弱环节,按照智能电网发展规划要求,提前进行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网络发展规划编制工作。另外,时刻注意国内外电动汽车行业发展情况,实时搜集关注国内外技术发展动态,定期调整电动汽车智能充换电服务网络发展规划。

2.1.2优化布局

按照当前电池技术下以换电为主,未来技术发展后充换并重的原则,采用“分级规划,以点带面、重点突破”的发展思路,发展电动汽车智能充换电服务网络。集中统筹建设充换电设施,调研规划变电站可建设面积及容量,实现充换电设施网络化布局,合理的运营服务管理模式将成为电动汽车产业稳步发展的必要支撑。

2.1.3推广建设运营模式

像北京、上海、深圳等电动汽车行业高速发展的城市,国网公司需要积极建立并推广智能服务网络充换电运营模式,以现阶段电动汽车行业发展为平台,针对不同需求的用户创新服务方式,完善多元化、差异化服务,提升运营服务质量,加大重点示范充换电站的宣传作用。打破城市间、省市间的壁垒,合理规划省市高速、主干公路沿线的充换电分布点,实现省市、城市间充换电设施服务网络一体化。

2.2 完善机制

2.2.1明确职责

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网络仍在建设应用初期,首先需要市政府与电力公司联合建立健全各种规章制度,规范行业标准,明确细化各方职责分工,保证电动汽车行业可以有序健康的良好发展。

2.2.2加强管理

电动汽车行业正处在高速发展时期,各种配套工程建设应提前做好设计规划,整体布局筹谋,增强工程实施合理性和规范性,避免造成不必要的资源浪费。深化工程管理重要环节,对计划、招投标、项目实施和验收投运进行全程动态管控,确保工期和质量安全,保证各项建设任务圆满完成。

2.2.3提升运营水平

贯彻国家电网公司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网络发展战略,加快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开展城际互联项目示范,推进关键技术研发和标准体系建设,推进与电动汽车上下游企业的项目合作。实现客户服务管理、计费管理、资产管理、物流配送、集中监控、有序充电等功能,为电动汽车用户提供智能、方便、快捷的充换电服务。

2.2.4强化培训

以充换电服务管理人员为培养对象,明确工作职责,对其进行管理理论和管理技能培训,并深入生产一线了解实际业务流程。并且将应急培训纳入公司及充换电站培训规划和年度培训计划,建立健全应急教育培训体系,并结合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分层次、定期组织应急演练,使突发事件应急保障水平从人员意识和能力上得到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