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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后收心

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节后收心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节后收心范文第1篇

一周的春节长假过后,相信有的员工仍然沉浸在节日的余韵中,精神状态不佳,心态有些懒散,做事有些烦躁。迎接“三会”之时,尽快帮助员工收心、找到工作状态,显得极为重要。

用榜样收心。春节期间,梁场的很多领导及员工,坚守岗位确保节日期间生产不受影响,他们忙碌的身影一刻不挺。这些普通员工舍小家、顾大家的高度责任感和敬业精神,就是值得学习的身边楷模。我们应该以这些普通员工为榜样,坚守岗位心无旁骛、恪尽职守一丝不苟,在度过一个欢乐祥和的春节长假后,尽快收拾心情,全身心投入工作,让节日里蓄积的能量充分发挥到工作中,以崭新的面貌面对新一年的工作。

用责任收心。用责任收心,即要以对工作、对集团公司高度的责任心来约束自己,将思想统一到集团公司的工作部署上来,将心收到各自的岗位上来。20xx年水湖制梁场,面临的生产任务异常繁重,如何确保各项工作目标的实现,需要我们每个员工认真负责抓好每一项工作落实,不仅要细化、量化全年指标,更要把握过程、闭环管理、执行到位。而这些,都需要我们立即着手,振奋百倍精神迅速打开工作局面,投入百倍努力推进工作开展,不能有一丝懈怠、一分懒惰。

用务实收心。常言道,“一年之计在于春”。在这万物竞发的大好春光里,开好头、起好步显得尤为关键。为此,每个员工都应该理清思路、尽早打算、统筹安排、务实工作,既要认真思考、周密安排,将年前工作与年后工作有机衔接起来,又要将各项工作措施网尽早启动、及早推进、赶早努力、务求实效,才不会延误全年的工期进展,才会使工作呈现出新的气象,使全年工作再上一个台阶。

新年已过,让我们每个人都学会用榜样收心、用责任收心、用务实收心,耕种好春的希望,争取用一个良好的开局,迎接“三会”,为全年生产目标的实现吹响奋进的号角,为局公司向更远的方向发展付出自己的力量。

节后收心范文第2篇

春节假期很快就过去了,今天是春节收假的第一天,大家都来得早,是一个好现象,看得出来大家都是带着节日的余庆,带着所有亲朋好友的祝福,带着对新的一年的美好愿望,将开始新一年紧张的工作。按照局党组的安排,我们在这里召开全局干部职工大会,这次会议,既是一个收心会,也是为圆满完成今年各项工作任务的一次动员大会。

首先,我对全局节日期间的有关情况进行简要讲评。今年春节前后的情况,概括起来有以下特点:

一、党组高度重视,对春节有关事宜认真研究全面布置。为了做好节日期间的各项准备工作,节前,局党组及时召开党组会,研究布置春节前后的工作,进一步统一思想,合理计划,统筹安排。并于 1月23日 召开了节日教育动员会,对春节期间的各项工作进行了详细的安排和布置,对春节期间值班、单位和个人安全、车辆管理、廉政建设工作以及节后需及时做的工作提出明确要求,从而保证了我局春节期间的有关工作能够正常运行。

二、严格值班制度,春节期间,局党组成员按照规定坚持值班,值班人员始终保持在位,电话畅通,并做到了“四个到位”即人员带班到位、情况检查到位、问题处理到位、情况反映到位。尤其是食品安全和特种设备安全值班的同志都能够以大局为重,舍小家,顾大家,放弃节日休息和与家人团聚的机会,坚守工作岗位,认真落实各项规定,按时上报有关情况,确保了春节安全。

三、加强监督检查,为确保干部职工过一个欢乐祥和的春节,局长和纪检组长对我局节日期间车辆使用情况、值班情况、廉政自律情况进行了实地检查。从检查情况看,全局干部职工保持了廉洁自律的优良传统,真正做到了“四不”,即不收受当事人礼物、不过度饮酒、不酒后开车、不去不该去的场所,树立了质监的良好形象。

总的来看,今年春节假期各方面工作都很正常,达到了工作安排有序、安全不出问题的目的,实现了局党组节前提出的无盗窃、无火灾、无车辆事故,确保干部职工过一个欢乐祥和春节的目标。这得益于节前党组对各项工作的合理安排和布置,得益于各股室工作的扎实开展,得益于大家的不懈努力。在此,我代表>:请记住我站域名/

同志们,20__年春节已经过去,我们全体干部职工要迅速将思想从节日状态转移到工作上来,理清思路,振奋精神,全身心地投入到09年的各项工作中去。具体说就是要做到“三个调整到位”:一是精神状态要调整到位。从今天上班后,一切要恢复正常,各股室、每个人都要按照各自的分工,迅速调整好自己的状态,把过节期间的兴奋感和松弛感转化为工作的热情,扎实做好所承担的各项工作。二是思想认识要调整到位。今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质量和安全年”活动,也是我市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吉首、推进吉首崛起的关键一年,每项工作都与质监工作息息相关。为此,全体干部职工要正确认识监督工作与我市社会稳定、经济发展的关系,始终坚持执法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三是工作思路要调整到位。各股室队,要结合省、州质监工作会议精神和吉首市委六届二次全会提出的新的目标任务,进一步理清20__年的工作思路和目标责任,强化工作措施,在工作落实上下功夫,在工作创新上做文章,坚定信心,扎扎实工作,为人质监工作再上新台阶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节后收心范文第3篇

学习龚局长节后收心会上讲话的体会感想

在漫长的人生中,每个人的大部分时间都是在工作中度过的。但有的人来来去去,忘了感恩,忘了珍惜。只知道享受好的工作环境,要高薪、要待遇,却抱着消极的态度对待自己的工作,轻视和不珍惜自己的工作。在工作岗位上,总是觉得自己大材小用,总是对自己的工作充满了抱怨,总是认为自己应该干更重要的事情,有更大的作为,而不愿意从扎扎实实的工作。眼高手低,在抱怨中浪费了青春,磨灭了激情。甚至把工作当成了包袱和负担,对工作抱着一种应付的态度,对工作充满了抱怨、不满和谴责,当一天和尚撞一天钟,得过且过。然后直到青春不再时才醒悟:原来,曾经的工作是那么的充实,不仅有舒适的工作环境、良好的工作平台、更有关心员工的领导。

各位,请珍惜现在的岗位,珍惜现在的工作吧!从现在开始,从今天开始把自己的工作努力做到做好,做最好的自己,停止如何形式的抱怨和借口。我们的心在哪里,收获就在哪里。吹毛求疵的恶习只会使我们丢失责任感和使命感,抱怨让我们不再积极想办法去解决问题,却将诉苦和抱怨视为理所当然,只对寻找不利因素兴趣十足,与枣阳烟草发展格格不入,从而使自己发展的道路越走越窄,每天想着要干大事却连一件小事也做不好。     

节后收心范文第4篇

长期坚持授后教学自我总结,可以获得如下几个方面的益处:

第一:有利于提高教师的教学素质,促进教学水平的提高。教学是教师的教和学生的学所组成的一种教育活动。教师是教学活动的主导,教师自身教学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主导作用的发挥程度,制约着教学效果。任何教师都有一个成长的过程,而教学业务素质就是在教学实践中逐步积累和不断提高的。其中,善做授后教学自我总结的有心人.是提高自身教学素质,加速自己成熟的有效途径。我在教学实践中体会到,通过授后教学自我总结,进行自我反省,注意积累成功的教学经验,吸取失败的教训,及时改进教学中存在的问题,对症下药,弥补不足。这样,日积月累,可以增强自己的教材处理能力和应变能力,提高自己的教学素质,促进自己的业务水平。

第二.有利于教学的“长善救失”,提高教学质量。一个成功的政治教师,不仅具有较高的教学艺术,更在于他的敬业精神,善于“长善救失”,遵循教学的科学性。教学实践中,每一个教师既会有融教学科学与艺术相结合的佳作,也难免出现有失水准的拙课。通过授后教学自我总结,检查教学过程的每一环节,并加以实事求是的分析,正确对待教学的成功方面和不足之处,成功经验继承发扬,欠缺甚至严重不足方面,及时查找原因,寻求补救对策,“亡羊补牢犹未为晚”。久而久之,有利于提高教学效率与质量。同时,教师的“长善救失”的教风和敬业精神,还能启迪学生的心灵,培养学生的良好品质。

第三.有利于复习借鉴,起到事半功倍之实效。政治学科的课程设置及考核的特点,决定了高三年级复习时间紧、知识容量大,能力考核要求高,时政性和思想性强;既要精讲精练,又不能猜题押题。我在教学实践中体会到,借鉴平时笔录的授后教学自我总结,从中可以判断出哪些方面的知识、能力、觉悟平时授课中落实很好,学生掌握得扎实;哪些方面还存在着较大的欠缺,学生掌握得也不够理想。通过对照分析,复习辅导时做到了心中有数、查漏补缺,有的放矢;同时还可以有较多的课时抓重点、搞热点,有较多的精力从事“培优、提中、补差”,以达到提高成绩之目的。所以.借鉴授后教学自我总结,既可以节省复习时间,又可以提高复习效率,起到事半功倍之实效。

一个虚心好学的青年教师,应当把授后教学自我总结视为教学过程的有机组成部分,经常性地开展此项工作,不断地反省,不断地总结,扬长避短,自我鞭达,尽力追求教学的完善。我在实践中认识到,要做好授后教学自我总结,应处理好以下几对关系:

(l)必须处理好主观和客观的关系。客观决定主观,主观必须符合客观。授后教学自我总结毕竟属于主观的东西,要使授后教学自我总结有实用价值,必须如实地反映教学的客观性。这里所说的教学的客观性,是指教学目的要求、教学原则、教学方法、教学内容和教学效果等。授后教学自我总结必须忠实地记录教学实践中的成功方而和不足方面,切忌随心所欲,随意夸大成功经验,或只记成功之处,不足方面竭力遮盖;要克服露短揭丑心理。只有这样,得出的结论才能符合教学实际,从而使授后教学自我总结具有实效和生命力。

(2)必须处理好内容和形式的关系。内容决定形式,形式反映内容,二者是辩证统一的关系。一般地说,授后教学自我总结内容应以公开课的评价要求为对照标准,落实知识、能力、觉悟三方面要求。从知识角度看,应检查新授课的科学性,检查对教材重点、难点的落实情况,总结学生理解和接受知识的程度的信息(情绪反映),核对数据、材料等;从政治课德育功能看,应检查能力培养目标,以及学生当堂课后的分析、运用情况。此外教学原则的贯彻,教学方法的选择也是应检查的。标准和要求的高低一般与教师成长过程相联系,新教师可以低一点,以后逐步提高。切忌标准和要求的过高或过低。总结的形式一般是在每一节课后进行,以书面文字进行笔录,并依据新授课的教学内容而有所侧重,或注重知识体系、或注重能力方面、或注重觉悟方面,或三者综合。切忌流水帐式,缺乏理性分析,或每次记录都是老面孔,单调无味,否则会失去授后教学自我总结的可行性和实用性。

节后收心范文第5篇

【关键词】 融资性售后回购; 会计处理; 税务处理; 改进建议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以及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的融资形式日益多样化。售后回购作为一种新型的融资工具,因其特有的优点,近年来得到迅速的发展,被企业广泛采用,其财税处理也开始引起会计理论与实务界的关注。本文在对融资性售后回购业务现行财税处理规定进行解读的基础上,具体分析其不合理之处,并提出改进的思路。

一、融资性售后回购业务概述

售后回购,是指销售方在销售商品时,与购买方签订合同,同意日后将所售商品购回的一种行为。售后回购业务类型多样,按照不同标准可以进行不同的分类。但其目的只有两种:一种是借助于售后回购融通资金,解决资金周转问题;另一种是销售商品,日后因特殊原因又重新购回。如果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售后回购业务可视为一种融资行为:1.销售方无选择权,在销售商品后一定时期内必须回购;2.回购价格不是按市场价格,而是事先在合同中约定,一般高于销售价格。此类售后回购业务的目的是融资,因此被称为融资性售后回购,其本质不是购销行为,而是一种担保借款行为。

二、融资性售后回购业务的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收入》对收入的确认条件作了明确的规定: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4.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5.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一项销售业务必须同时满足以上五个条件才可确认收入。

对于融资性售后回购业务来说,首先销售方受合同约束,没有回购的选择权,在约定的日期必须回购。这说明所售商品的控制权仍在销售方。其次,回购价格不是按市场价格,而是事先在合同中约定,这意味着日后因所售商品价格变动产生的风险和报酬仍归销售方。因此,融资性售后回购业务不满足收入确认的前两个条件,不能确认收入的实现,也不能结转成本。依据新的企业会计准则,企业应设置“其他应付款”账户,核算发出商品的销售价格以及按期计提的利息费用。企业在发出商品时,按实际收到的价款,借记“银行存款”账户,贷记“其他应付款”、“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账户,同时按发出商品的实际成本借记“发出商品”账户,贷记“库存商品”账户,回购价格与原销售价格的差额,应在销售与回购期内按期计提利息费用,借记“财务费用”,贷记“其他应付款”。回购所售商品时,借记“其他应付款”、“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记“银行存款”,同时,按回购商品的成本,借记“库存商品”,贷记“发出商品”。现举例说明其会计处理方法:

例如,2012年6月30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同,向乙公司销售一批商品,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销售价格为10万元,增值税额为1.7万元,合同规定:甲公司应在2012年11月30日将所售商品购回,回购价为11万元(不含增值税),商品已发出,货款已收到。该批商品的实际成本为8万元,不考虑其他相关税费。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1.6月30日发出商品时:

借:银行存款 11.7万元

贷:其他应付款 1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万元

借:发出商品 8万元

贷:库存商品 8万元

2.回购价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按期计提利息费用,计入当期财务费用。由于回购期间为5个月,货币时间价值影响不大,可以采用直线法计提利息费用,每月计提利息费用0.2万元。

借:财务费用 0.2万元

贷:其他应付款 0.2万元

3.11月30日回购商品时,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商品价格为11万元,增值税税额为1.87万元。假定商品已验收入库,款项已经支付。

借:财务费用 0.2万元

其他应付款 10.8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87万元

贷:银行存款 12.87万元

借:库存商品 8万元

贷:发出商品 8万元

三、融资性售后回购业务的税务处理

关于融资性售后回购业务的税务处理,目前我国税法尚缺少明确的规定。其涉税处理办法散见于国家税务总局颁发的一些通知或指导性文件。融资性售后回购业务的税务处理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一)增值税

如果融资性售后回购业务的对象是增值税应税货物,就要涉及增值税的计缴。融资性售后回购虽然本质上属企业的融资行为,但从法律形式上看是购、销两项业务,《税收征管法》规定对售后回购业务一般都视同销售。如果企业为一般纳税人,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在我国“以票管税”的税务规制下,对双方都予以征收增值税,计入增值税销项税额。另外,双方在销售环节按照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收取价款,这通常表明企业的计税收入已经实现。

(二)营业税

如果融资性售后回购业务的对象是不动产或无形资产,该项业务涉及营业税的计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从事“购房回租”等经营活动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144号)规定:房地产开发公司采用“购房回租”等形式,进行促销经营活动(即与购房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书”,将商品房卖给购房者;同时,根据合同约定的期限,在一定时期后,又将该商品房购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对房地产开发公司和购房者均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根据这一规定,如果融资性售后回购的对象是不动产或无形资产,企业就产生了营业税纳税义务。

(三)企业所得税

对于融资性售后回购业务涉及的企业所得税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按购进商品处理。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如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前已述及,融资性售后回购业务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按国税函〔2008〕875号文件的规定,销售企业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按期计提利息费用。此种情况下,企业确认的财务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税前扣除,应纳税所得额既不需要调增,也不需要调减,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无差异。

由上述分析可知,对于企业的融资性售后回购业务,如果有客观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企业所得税处理规定与会计处理原则是一致的,但流转税要视同纳税义务产生,缴纳流转税。

四、完善融资性售后回购业务财税处理的建议

笔者认为,现行企业会计准则和税收制度对融资性售后回购业务财税处理的规定基本上遵循了“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但在流转税的计征、不同业务类型的判断等方面仍存在诸多不足。为了提高会计信息的质量,公平税负,需要对其进一步完善。具体改进建议如下:

(一)对融资性售后回购业务中购、销双方均不应征收流转税

理由如下:

1.违背了“实质课税”的原则。融资性售后回购业务从法律形式上看是购、销两项业务,但其经济实质属企业的融资行为,故不能按购、销业务计缴增值税或营业税。另外,融资性售后回购业务也不能按“视同销售”计缴增值税或营业税。因为视同销售不外乎两种情况,一是商品或货物的所有权发生了转移,如用于对外捐赠、市场推广、换取生产资料等;二是商品或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如用于在建工程、集体福利等。在融资性售后回购业务中,商品或货物只是起到担保的作用,其所有权最终并未转移且未被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因此,融资性售后回购业务中购、销双方均不应计征增值税或营业税。

2.与所得税的税务处理相矛盾。在所得税的处理上,融资性售后回购业务不确认收入,按期计提的财务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税前扣除,这意味着所得税法承认这种融资行为,而融资业务是不需要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的。因此,融资性售后回购业务在流转税与所得税的处理上相互矛盾。

3.与融资性售后租回业务的税务处理相矛盾。2010年9月8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税函〔2010〕13号)中明确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且在所得税的处理上不确认销售收入,对融资性租赁的资产,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账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计提折旧。租赁期间,承租人支付的属于融资利息的部分,作为企业的财务费用允许税前扣除。由此可知,融资性售后回购和融资性售后租回两项业务在所得税方面的处理原则是一致的,但在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处理上则截然相反。同为企业的融资行为,涉税处理原则理应一致。因此,对融资性售后回购业务购、销双方征收增值税的规定与融资性售后租回业务的税务处理相矛盾。

(二)完善相关税收法规、制定合理的判断标准以区分不同类型的售后回购业务

售后回购业务按本质特征分为两大类,一是融资性业务,二是正常的购销业务。两类业务适用不同的税务处理办法,融资性业务不征收流转税,不确认收入,也不结转成本,正常的购销业务按销售和购买两项业务分别进行处理。为防止企业偷逃税款,堵塞税收漏洞,税务部门应制定科学、合理的判断标准对两类售后回购业务进行区分。如税务机关可将以下三点作为融资性售后回购业务的认定标准:1.双方已经签订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回购合同;2.商品销售方无回购选择权,在约定日期必须回购;3.回购价格在合同中事先约定。

(三)融资性售后回购业务的会计处理随税务处理的变化而变化

融资性售后回购业务不征收流转税,其会计处理也要发生变化。具体为:企业在发出商品时,按实际收到的价款,借记“银行存款”账户,贷记“其他应付款”账户,同时,按发出商品的实际成本借记“发出商品”账户,贷记“库存商品”账户,回购价格与原销售价格的差额,应在销售与回购期内按期计提利息费用,借记“财务费用”,贷记“其他应付款”。回购所售商品时,借记“其他应付款”、“财务费用”,贷记“银行存款”,同时,按回购商品的成本,借记“库存商品”,贷记“发出商品”。

综上所述,现行企业会计准则和税收制度对融资性售后回购业务财税处理的规定仍存在改进的空间,应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对其进行完善,以使财税处理的各项规定相互协调,更加客观、准确地反映经济交易的实质。

【参考文献】

[1] 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S].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

[2] 吕芙蓉,杨洁.售后回购和租回的财税处理差异[J].税收征纳,2009(12).

[3] 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S].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

[4] 喻建红.谈售后回购业务的会计处理[J].财会月刊(理论),20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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