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垄断竞争市场

垄断竞争市场

垄断竞争市场范文第1篇

[关键词]垄断竞争市场;竞争因素;回归分析;因子分析

[中图分类号]F22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32(2011)2-0159-04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从计划经济转向了市场经济,经过几十多年的努力中国经济的市场化进程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一大批私有制中小企业的成立,广泛活跃了商品市场,同时厂商之间的竞争也越来越激烈,中国的各类市场逐步形成了垄断竞争的趋势。激烈的竞争中有些厂商脱颖而出而有些却濒临倒闭,导致不同结果的原因是复杂的,但商品销量的保证肯定是主要原因之一,多数厂商也把扩大销量、抢占市场份额作为自己经营的目标。

从消费者角度来思考面对如此多的商品,其购买偏好是什么?在购买时最注重哪些因素?对于商品使用的满意程度怎样?这些问题都是销售厂商应该密切关注的,对于厂商进行产品改良具有很重要的指导意义。由于垄断竞争市场广泛存在于我们的经济生活中,本文以手机市场为例,通过市场调查获取数据,分别采用回归分析和因子分析对手机的各个竞争因素的重要性进行排序,最终得出消费者的偏好结论。

1 数据的获取与整理

企业要获得消费者偏好的信息,首先需要对自己产品所在的市场进行调查。根据自身企业的实力确定调查范围和调查数量。但需注意调查人群不能太集中,数量也不能太少,否则得出的调查结论会失去可靠性。由于消费者偏好是定性因素,我们首先需要把定性因素量化才能进行模型分析,一般采取被调查者打分的方式获得量化数据。

这里我们获得的数据为厦门市思明区105位手机使用者的调查结果,由于数据量较少得出的结果可能会有偏差,我们在这里着重探讨方法问题。

调查问卷设计如下:

题目1:你对你的手机有多少满意度呢?(五颗星表示最高,一颗星是最低,下同)

题目2:关于你正在使用的手机,下列选项中你的满意度是?

价格低廉

功能强大

性能稳定

售后服务

外观款式

题目3:购买手机时,以下几方面因素对你来说有多重要呢?

外观款式

质量

功能

价格

售后服务

品牌

对数据的整理如表1所示(问卷调查整理后部分数据):

第一题是个人对手机满意度,第二题是个人对手机各方面因素的满意程度,我们推断对一部手机的满意度是由对这部手机的各个因素的满意程度来决定的,所以二者之间应该可以建立回归方程,用这五个方面的满意度对整体满意度的影响来解释他对自己手机是否满意,可以指导厂商加强哪些方面来提高消费者对自己产品的忠诚度。

第三题的六个因素基本涵盖了同学们买手机时考虑的所有因素,这些因素决定了我们是否买一部手机。对这些因素进行因子分析,选取影响最大的因素,可以明确手机研究开发商的开发方向,为其最大限度地吸引消费者购买自己产品提供指导。

2 研究设计

2.1 回归分析

(1)分析工具和方法

运用SPSS15.0 进行回归分析。

(2)回归分析的基本原理

回归分析是一种应用极其广泛的数量分析方法,它用于分析事物之间的统计关系,侧重考察变量之间的数量变化规律,并通过回归方程的形式描述和反映这种关系,帮助人们准确把握变量受其他一个或多个变量影响的程度,进而为预测提供科学依据。

(3)回归分析的一般步骤

①确定回归方程中的解释变量和被解释变量;②确定回归模型;③建立回归方程;④对回归方程进行各种检验;⑤利用回归方程进行预测。

(4)第一、第二题联合回归分析的相关情况

本题回归分析采用105个样本,解释变量为:手机整体满意度;被解释变量共有五个指标:价格、功能、性能、售后、外观。

试分析五个指标的满意度对整体满意度的贡献:

一是对数据采用强制进入回归分析策略,结果如表2所示:

根据表3可以进行回归方程的显著性检验。F检验统计量的观测值为34.480,对应的概率近似值为0。如果显著性水平α=0.05,由于p值小于显著性水平α,应拒绝回归方程显著性检验的零假设,认为各回归系数不同时为0,被解释变量全体与解释变量全体的线性关系是显著的,可建立线性模型。

表4最后一列为回归系数显著性t检验的概率p值,可以看到,价格和功能的p值大于显著性水平α=0.05。因此不应拒绝零假设,认为这些偏回归系数与0无显著差异,它们与被解释变量的线性关系是不显著的,不应该保留在方框中。由于该模型中保留了一些不该保留的变量,因此该模型目前是不可用的,应重新建模,考虑剔除一些变量。

二是下面对数据采用逐步筛选策略,分析结果如表5所示:

剔除两个变量后T检验的p值均为0,可以看出建立回归方程是合适的。

最终的回归方程为:手机满意度=0.284+0.257×售后满意度+0.366×外观满意度+0.315×性能满意度。

可以得出结论:顾客对于手机的满意度主要由售后、外观、性能决定,其中外观占的比重最大。对厂商的指导意义是:应该注重自己产品的外观设计,同时注重手机的性能和售后服务,以保证顾客对自己产品的满意度,实现顾客的二次消费。

回归分析结果简单明了,但是有个很大的缺陷,在做回归时如果无论采取强制进入策略还是逐步筛选策略时F值均非常大,说明被解释变量不能很好地被解释,得出的回归方程是没有意义的。不过在现实中,一般情况下我们选取的被解释变量和解释变量之间都有很强的相关性,我们只是不知道哪个解释变量更重要而已。下面我们采取另一种分析方法“因子分析”,它不存在不能回归的问题,而是直接考察因子的重要程度,对因子进行排序。

2.2 因子分析

(1)分析工具和方法

运用SPSS15.0 进行因子分析。

(2)因子分析的基本原理

在教育、社会、经济等领域的研究中往往需要对反映事物的多个变量进行大量的观察,收集大量的数据以便进行分析。在大多数情况下,收集到的指标之间同时不是相互独立的,存在一定的相关关系。因此,我们将利用少数几个独立的综合性的指标(因子)来反映原来指标所反映的主要信息,以简化问题。因子分析就是通过研究众多变量间的内部依赖关系,探求观测数据中的基本结构,并用少数几个因子来描述许多指标或因素之间的联系,用较少几个因子反映原资料大部分统计信息的一种统计方法。

(4)第三题因子分析的相关情况

本题的因子分析采用105个样本,有六个因素:即外观款式、质量、功能、价格、售后服务及品牌。

在进行因子分析之前,要先做KMO检验和Bartlett检验以判断样本是否适合作因子分析。KMO检验的目的是分析观测变量之间的简单相关系数和偏相关系数的相对大小,Bartlett检验的目的是确定所要求的数据是否取自多元正态分布的总体,检验变量间的相关阵是否为单位阵。

对本题有关数据进行KMO检验和巴特利特球形检验,检验结果KMO值为0.692,巴特利特球形检验给出的相伴概率为0,小于显著性水平0.05,因此本题数据适合作因子分析。

下面两表(表8和表9)是用SPSS15.0对本题数据进行因子分析之后得到的部分相关表格。为了使得因子累积贡献率大于90%,我们选取了五个因子F1, F2, F3, F4, F5,其中各因子的贡献率递减,即F1的因子贡献率为42.169%,其余递减。

其中“加粗”标注的Xj(j=1,2,3,4,5)是对应与各Fi(i=1,2,3,4,5)中对Fi影响最大的因素。又因为F1~F5的相对重要性依次递减,我们即可得出大学生对手机消费的各因素排序。可以得出结论:消费者在购买手机时考虑因素的排序是:价格―品牌―外观―功能―质量。对于厂商的指导意义是:在资金有限的情况下,应该先研发技术,尽量降低制造成本来降低价格,同时加强广告宣传树立自己的品牌形象,这样可以更吸引消费者。

由于个人财力精力有限,获得的数据量小、地区局限,但是本文仅以手机市场为例,着重探讨方法问题。回归分析和因子分析两种方法可以适用于一切垄断竞争市场的竞争因素分析,厂商进行数据调查时样本量应尽量大,调查范围尽量广,这样得出的结论才具有指导意义。在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只靠经验来决定企业的发展方向显然会被淘汰,应该有科学的理论指导,用数据说话。

参考文献:

[1]平狄克.微观经济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

[2]朱建平.应用多元统计分析[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6.

[3]吴喜之.统计学从数据到结论[M].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2009.

垄断竞争市场范文第2篇

关键词:人身保险 市场结构 寡头垄断 实证分析

我国人身保险市场结构实证分析

(一)市场集中度分析

保险市场集中度是指保险市场上保险企业的集中情况,反映保险市场垄断程度的高低。市场集中度高,则少数大企业就容易形成对市场的垄断;较高的市场集中度还将增加保险业中寡头的相互依赖性,使其为维持现有市场目的而进行合谋。测量市场集中度的方法主要有集中率CRn和赫芬达尔-赫希曼指数HHI。二者各有优势,集中率CRn较为直观地显示市场保费收入的集中情况,但不能反映各保险公司规模分布对市场的影响,赫芬达尔-赫希曼指数HHI对保险公司的规模分布比较敏感,但不够直观。本文同时采用这两种方法来测量我国人身保险市场的集中度,从而客观地反映目前我国人身保险市场结构的状况。

表1列出了2006-2011年我国人身保险市场的CR4和HHI值。从表1可以看出,2006年以后,随着我国“入世”5年的过渡期结束,保险业全面开放,市场集中度下降较快。但2007-2011年的CR4值在65%-75%之间,依据贝恩的市场结构分类标准,属于寡占II型,市场集中度依然很高。

用HHI值来测量,2006-2008年的HHI值超过1800不足3000,依据1980年日本公正交易委员会公布的市场结构分类方法,市场结构属于高寡占II型;2009-2011年的HHI值超过1400不足1800,市场结构属于低寡占I型。

两种方法都显示出我国人身保险市场的集中度虽然处于下降趋势,但垄断性依然较强。图1则更加直观地显示了这一变化过程。

从表2可以看出,2006-2011年,中国人寿、平安人寿和太平洋人寿三大寿险公司仍牢牢控制了50%以上的市场份额,人身保险市场集中度的下降主要是处于第一位的中国人寿的市场份额的下降。中国人寿的市场份额从2006年的45.27%下降到2011年的33.29%;处于第二位的平安保险公司市场份额相对稳定,保持在15%左右;而处于第三位的太平洋保险公司的市场份额在2010年、2011年均被发展势头强劲的新华人寿超越。新华人寿、泰康人寿、太平人寿、人保人寿等处于第二梯队的寿险公司的迅速发展成为促成我国人身保险市场集中度下降的主要力量。

同时,在整个人身保险市场上,外资公司所占市场份额呈下降趋势,外资公司的经营性和可持续性遭遇挑战。这是我国人身保险市场集中度下降缓慢的原因之一。

由此可见,目前我国人身保险市场的结构仍为寡头垄断,但垄断程度有所减弱。

(二)进入壁垒分析

具体而言,保险业的进入壁垒可以分为:法律与政策壁垒、经济壁垒、技术壁垒、文化壁垒。政府对经济活动的干预及法律限制才是进入壁垒形成的真正原因,所以政府对市场进入的限制是我国目前保险市场的主要进入壁垒。因此本文重点对法律与政策壁垒进行剖析。为便于区别分析的层次,文章从两个层面上分析法律政策壁垒:一是一般性壁垒,它是对所有保险市场进入者(包括潜在进入者)的壁垒;二是特殊性壁垒,本文主要研究对外资保险公司的壁垒(实质上是国际保险服务贸易壁垒)。

随着入世五年过渡期的结束,我国政府对保险市场的“保护”政策逐渐取消,外资保险公司的市场环境得到进一步改善。保险市场对外和对内开放的步伐全面加快,新批准的保险公司逐渐增多。从表3可以看出,2006-2011年,我国人身保险市场上增加了16家,其中,中资公司增加15家,外资公司增加1家(不包括被兼并的外资公司)。

1.一般性壁垒。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许可证壁垒。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须经保险监管部门批准。经过批准设立的保险公司,应当申请办理保险许可证,然后才能凭保险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营业执照,方可营业。当然,许可证制度是世界保险业的惯例,但我国保险监管部门并不会向所有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颁发许可证,它还要根据当时政府有关开放的政策确定,同时兼顾市场的容量和监管的可行性。

资本金门槛。我国《保险法》第69条规定,保险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二亿元人民币,而且必须是实缴货币资本。同时必须将注册资本的20%作为保证金,存入监管部门指定的银行,不得随意动用。我国对保险公司资本金的最低限额比较高,美国由于各州的规定不尽相同,一般为500万美元左右,日本约为820万美元,新加坡为50万新加坡元。

投资者限制和从业人员资格限制。中国保监会规定,党政机关、军队、团体和国家拨给经费的事业单位,不得投资于保险公司。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经国务院批准,银行、证券机构不得向保险公司投资。《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通过监管部门的任职资格审查。

组织形式限制和经营范围限制。在组织形式方面,《保险法》规定,经营商业保险业务,必须是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保险组织,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商业保险业务。在对分支机构限制方面,《保险公司管理规定》要求,以最低资本限额设立的保险公司,在其住所地以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首次申请设立分公司,应当增加不少于人民币2千万元的注册资本,资本金达到5亿元的保险公司,增设机构不再增加资本金。在保险公司经营范围方面,《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不得同时兼营产险和寿险;在经营的区域范围上,要求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许可证规定的区域范围内经营保险业务。

2.特殊性壁垒。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资格条件限制。《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规定,申请在中国设立外资保险公司的,须符合至少下列几个条件:经营保险业务30年以上;在中国境内已经设立代表机构2年以上;提出设立申请前1年年末总资产不少于50亿美元等。

组织形式限制。《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规定,外资保险公司分为合资、独资和外资保险公司分公司三种形式。

本国化壁垒。我国法律、法规和政策对保险及其相关领域设置了一些本国化条款。《保险法》规定,中国境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办理境内保险的,应当向中国境内保险公司投保。在资金运用方面,保监会规定,除经监管部门批准,保险公司的资本金、公积金、准备金应当在中国境内运用。

经营范围限制。外资保险公司的具体业务范围、业务地域范围和服务对象范围,由中国保监会按照有关规定核定。外资保险公司只能在核定的范围内从事保险业务活动。

由此可见,目前我国保险市场进入壁垒仍然较高,这既不利于更多市场主体的培育,也不利于市场结构的优化和市场竞争的开展。

结论与建议

本文通过实证分析得出,目前我国人身保险市场的结构仍为寡头垄断结构,但垄断程度有所降低,市场结构正逐渐向垄断竞争型的市场结构过渡。由于较高的进入壁垒限制,人身保险公司数量不多,人身保险公司在注册资本、经营范围、从业人员等方面还受到较为严格的限制,外资保险公司很难逾越资格条件、本土化方面的门槛,进入我国市场的速度变缓,市场份额增长缓慢。市场主体的不足也是导致人身保险市场竞争性不强的一个主要原因。

因此,笔者提出以下建议:一是完善保险监督法律法规,逐步建立完善的行业进入、退出机制,大力提高保险市场专业化水平;二是培育更多的市场主体,在全国范围内合理布局分支机构,增强中小保险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注重产品创新和品牌建设,逐步适应市场结构由寡头垄断向垄断竞争的过渡;三是加快对高素质销售人员的培养,积极探索新的寿险营销模式,实现从简单的寿险营销到财富管理的转变,增强保险公司的市场竞争力。

参考文献:

1.杨有成.中国财产保险市场结构实证分析.开放导报,2010(4)

2.张明.寡头垄断市场结构的微观经济效率分析.生产力研究,2009(9)

3.汪生忠.中国保险产业组织优化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

4.汪生忠.中国保险业发展报告.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7

5.杨惠馨.企业的进入退出与产业组织政策.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

垄断竞争市场范文第3篇

市场竞争的最高境界是制定本领域内的游戏规则标准,这是每个参与商战者梦寐以求的目标。理性的看现在国内市场经济的发展现状,单独依靠哪位孤军奋战来完成这个使命机会渺茫。当然我们也不排除在技术领域和个别地方保护经济领域中看到过有这种独当一面的现象。但是针对国内分销领域来说,复杂的地域环境造成的多重因素几乎把这个可能降至为零。

为了早日踏入这个最高领域,精明的商人一直在寻找这个机会,近期我们就看到这种现象初见端倪。

(南方日报)记者日前获悉,沪、京、津、渝、穗五大城市的五家医药股份公司,将在本月底发起结成医药经济联盟,共享药品权,形成共同分销、区域经济联动的新格局。据广州医药有限公司有关负责人透露,此次结盟从去年即开始酝酿,目前已经到了快开花结果的阶段。

(华西都市报)记者昨日从可靠渠道获悉,四川长城电信投资管理公司将与中国邮电器材重庆公司、陕西蜂星电讯、云南德春电信四家当地龙头级手机经销商强强联手,通过建立合资公司的方式打造西部地区最具规模和影响力的手机销售网络。这也是西部手机流通业有史以来最大规模的资本合作。

从这两则新闻报道中,我们可以从中看到这种跨区域的战略合作就是为了完成制定行业规则标准做充分的准备。对这些现象,国内商战中也是屡见不鲜,譬如2000年的彩电峰会国内众彩电厂家达成的价格联盟,但最终还是以各自为政分头降价结束了。

其实形成这种局面是由很多竞争加剧利润直线下滑造成的,所以诸商家才想起如何捍卫自己的既得利益,当然区域合作是优选的保护措施。

三大特征形成一股强势经济

为了对这种市场现象有个清晰明确的认识,我们不妨从这类事件中反映出以下“三大”特征来看看。

特征一:大规模

我们翻阅关于这类事件的新闻报道,从中都可以寻找到合作成员强调的大规模。具体表现以下几个方面:

1、 资金链大

每个成员的年销售规模都在上亿,可想而知这个合作联盟的年销售规模都已逾几十亿。

2、 销售网络大

每个成员都是区域行业销售的巨头,并且在本地的销售网络中有数百个经销商,那么这个合作

联盟中将会汇聚数千个商家来参与这场空前的合作。

3、 跨区域大

合作成员都是来自全国经济重头的各省市,那这个合作联盟就联动各区域,并且也会对地方经

济形成一股很强的力量。

特征二:大分销

这是每个成员各自心目中都期待的,期待可以通过联手结盟促进销售增加,从而可以牢牢稳固地方头把交椅的位置,同时也可以继续从供应商中争取更多的市场资源,而且也可以在下游商家中坚固自身强硬的话语权。譬如联盟成员对品牌产品的共享权,甚至独家经销权在手中就会牢牢把握在自己手中,而且可以有所减缓多年不能根治的窜货和竟品蚕食自己的市场分额。同时在运营成本上也会大大降低,譬如物流成本和市场开发维护成本及人力成本方面都可以策略性的降低,从而巩固稳定的销售利润。

特征三:大促销

大促销是对消费者来说的,消费者可以放心购买产品,而且也会在售后服务中享受到到位的服务。当然消费者在购物时也就减少了选择和犹豫在哪个卖场购买的机会,终端零售品牌将快速形成,认店购买商品将是消费者的购物习惯的主流。联盟商在把实惠产品送到消费者身边的同时,区域内其他同行分销商也会感受到前所未有的生存危机,甚至短期内在终端会演变成你方唱罢我方休的恶性竞争,消费者可能会短期得到物美价廉的商品,但从长远来看,消费者选择商品的多样性和丰富性将会大大降低。毕竟对上游供应商来说,行业单件产品生产成本是一定,但市场和消费者却永远不会考虑行业生产成本孰高孰低。这样势必在终端形成低质商品充斥,难见有品质优良的商品。

多重负面影响 慎防形成垄断

市场竞争提倡公平,但是这并不妨碍每个商家形成自身强有力的竞争优势,但这对消费者,上下游合作商和地方政府来说却是不可回避的隐患。下面我们就从这三方来说联手结盟这种现象有可能形成的负面影响做个简单说明。

1、 消费者

消费者在市场经济中的最大利益就是可以按照自己的需求随时随地选购到价廉物美的商品,但是维护消费者的利益的一种重要市场举措就是正当的市场竞争。可想而知如果在某区域内一旦形成一枝独秀,消费者的选择范围将会大大缩小,同时公开公平的商品价格也将严重被打破,特别是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还没有完全被消费者理解和有强制有力的措施来监督执行时,这种市场局面更是消费者所不愿看到。这点在我们身边也有,譬如部分地方保护主义强烈的烟草商品。在某些地方广大烟友只能看到屈指可数的几个品牌香烟。

2、 上下游合作商

由终端制胜形成的在各大KA卖场开出的名目繁多的各类收费,让多少上下游销售商头疼不已,因此造成的纠纷和争吵更是一波未平一波由起。区域龙头形成联手结盟对上下游合作商来说真是喜忧参半,喜的是这样可以省去和各种销售商打交道造成的烦劳,忧的是自己蹩脚的腰包可能又要再次遭受搜刮。供应商高兴新产品一旦打入这个联盟肯定极大缩短新品上市时间,同时新品的推广力度也会前所未有,同时相信联盟成员将会开出翻几番的市场费用。下游经销商不会再左挑右选哪个商有优惠政策,自身利益也只能听从由命。

垄断竞争市场范文第4篇

【论文摘要】在寡头市场上,每个厂商的产量都在全行业的总产量中占一个较大的份额,从而每个厂商的产量和价格的变动都会对其他竞争对手以至整个行业的产量和价格产生举足轻重的影响。寡头企业为了获得更大的利润通常会采取价格竞争策略。本文运用博弈模型,分析了寡头企业价格竞争策略,阐明了寡头企业竞相削价的原因,分析了价格联盟的不稳定性和可能性。

寡头垄断是指少数几家巨型企业控制一个行业供给的市场结构,如汽车、钢铁、有色金属、彩电、移动 电话等。在寡头市场上,每个厂商的产量都在全行业的总产量中占一个较大的份额,从而每个厂商的产量和价格的变动都会对其他竞争对手以至整个行业的产量和价格产生举足轻重的影响。寡头企业为了获得更多的利润,通常会运用价格竞争手段。

1 寡头企业竞相削价的不合作均衡

我们可以运用博弈论里经典的模型 “囚徒困境”来分析寡头企业价格的竞争。“囚徒困境”描述了这样一个案例:警察抓住了两个合伙犯罪的嫌疑犯,但缺乏足够的证据指证他们所犯的罪行。如果其中至少有一个人供认犯罪,就能确认罪名成立。为了得到所需的口供,警察将这两名嫌疑犯分别关押以防止他们串供或结成攻守同盟,并给他们同样的选择机会:如果他们俱不认罪,则他们会被以较轻的妨碍公务罪各判1年徒刑;如果两个人中有一个坦白认罪,则坦白者从轻处理 ,立即释放,而另一个则将重判8年徒刑;如果两个人同时坦白认罪,则他们将被各判5年徒刑。

在这个例子里,博弈的参加者就是两个嫌疑犯甲和乙,他们每个人都有两个策略即坦白和不坦白,判刑的年数就是他们的得益。可能出现的四种情况:甲和乙均坦白或均不坦白、甲坦白乙不坦白或者乙坦白甲不坦白。由于这两个人被隔离开,其中任何一个人在选择策略时都不可能知道另一个人的选择是什么。这个博弈最终结果是两个人都坦白,各判5年徒刑。这是因为,假定甲选择坦白的话,乙最好是选择坦白,因为乙坦白判5年而抵赖却要判年;假定甲选择抵赖的话 ,乙最好还是选择 坦白,因为乙坦白不被判刑而抵赖要被判刑8年。即是说,不管甲坦白或抵赖,乙的最佳选择都是坦白。同样地,不管乙是坦白还是抵赖,甲的最佳选择也是坦白。结果,两个人都选择了坦白,各判刑5年。

值得注意的是,对两个囚徒来讲,最佳结果是同时选择不坦白,则各判1年,显然要比各判5年好得多。但由于两个人都追求自己利益的最大化,而不顾及同伙的利益,不敢相信对方的合作,因此只能得到不理想的结果各判5年。

囚徒 困境可以用来分析寡头企业的价格战,由于在寡头市场上只有为数很少的几家厂商,每个厂商的行为对市场的影响都是举足轻重的,厂商为了获得更大的市场份额,往往会采取降低价格的竞争手段。但是某一个厂商首先采取降价的竞争手段后,其他厂商也会采取相应的降价手段作为回应和报复,以保住甚至扩大自己的市场份额。于是在经过寡头厂商轮番降价后,市场的价格会降到一个很低的水平,其结果往往是两败俱伤。

2 价格联盟与合作均衡的不稳定性

在寡头市场上,寡头厂商面对由于竞相削价的恶性竞争造成的两败俱伤的结局,自然会意识到与其相互激烈地进行价格竞争而招致惨重的损失,还不如相互之间达成协议,共同谋求总报酬最大化。正因为如此,实际上在寡头市场上,厂商之间经常会达成协议,成立合作性质的卡特尔组织,共谋卡特尔组织的整体利益最大化,且每个成员也均得到一定的好处。

我们可以运用博弈论中著名的“蜈蚣博弈”(Centipede Game)来分析寡头企业的价格同盟,“蜈蚣博弈”是由罗森塞尔(Rosentha1)在1981年提出的一个动态博弈问题。由于这个博弈的扩展形很像一条蜈蚣,因此被称为“娱蚣博弈”。

它是指这样一个博弈 :两个博弈方A、B轮流进行策略选择,可供选择的策略有“合作”和“不合作”两种。他们的博弈展开式如下:

在图中,博弈从左到右进行,横向连杆代表合作策略,向下的连杆代表不合作策略。每个人下面对应的括号代表相应的人采取不合作策略,博弈结束后,各自的收益,括号内左边的数字代表A的收益,右边的数字代表B的收益。如果一开始A就选择了不合作,则两人各得l的收益;而A如果选择合作,则轮到B选择,B如果选择不合作,则A收益为0,B的收益为3;如果B选择合作,则博弈继续进行下去。

可以看到每次合作后总收益在不断增加,合作每继续一次总收益增加l。这样一直下去,直到最后两人都得到10的收益,总体效益最大。遗憾的是这个圆满结局很难达到!我们注意到,在上图中最后一步由B选择时,B选择合作的收益为10,选择不合作的收益为11。根据理性人假设,B将选择不合作,而这时A的收益仅为8。A考虑到B在最后一步将选择不合作,因此他在前一步将选择不合作,因为这样他的收益为9,比8高。B也考虑到了这一点,所以他也要抢先A一步采取不合作策略……如此推论下去,最后的结论是:在第一步A将选择不合作,此时各自的收益为1。蜈蚣博弈的分析告诉我们 ,在有限次重复博弈条件下,因为最后一次博弈背叛者不可能受到惩罚,所以可以推测,寡头企业会在最后一次博弈中选择背叛。逆推1 我们发现,如果在有限次重复博弈中,寡头企业的合作从一开始就不会产生。蜈蚣博弈解释了卡特尔组织合作的不稳定性,也解释了为什么我国的很多行业的价格联盟最终都以失败告终。理论上,几乎所有的卡特尔都会遭到失败,原因就在于卡特尔的协定 (类似囚犯的攻守同盟),由于首先背叛协议者会得到更多的好处,所以每一个寡头都存在强烈的背叛动机,结果都选择了背叛。

3 走出囚徒困境二:威胁与承诺

在寡头市场上,寡头厂商为了实现 自己的经济目标,有时需要对竞争对手采取威胁或承诺的策略。需要强调的是,无论厂商采取的是威胁策略,还是承诺策略,他的威胁或承诺必须是可信的,否则,他的威胁或承诺策略就会失败,他所期望的经济目标就无法实现。

博弈论另一个经典的模型:情侣博弈,在这个博弈中对手是两个卿卿我我的情侣,两人平时上班都很忙,难得周六晚上能在一起过。男友是个足球迷,今天晚上电视要转播一场他喜欢的足球赛,两个人一起看足球对男友的收益是2,但女孩对足球一窍不通,但是能和男友在一起看足球的收益是1。

女孩是个歌迷 ,恰好今天晚上她喜欢的歌星来开演唱会,她准备约男友一起去。两个入一起去听演唱会对女孩的收益是2,可男孩偏偏对听歌不感兴趣,和女朋友听歌对男孩的收益是l。由于两个人正处于如胶似漆的热恋阶段,在一起对双方都非常重要,一旦分开,无论是男孩单独看足球,还是女孩单独去听歌;还是男孩单独去听歌,女孩单 独看足球,对双方的收益都是0。那么他们会怎样选择呢?对男孩来说,假如女孩同意看球 ,自己也看球收益为2,自己去听歌收益为0,所以选择看球;假如女孩选择听歌,自己去看球收益为0,自己去听歌收益为l,选择听歌。可见男孩的决策依赖于女孩的态度。对女孩来说,假如男孩选择看球,自己也看球收益为1,自己去听歌收益为0,选择看球;假如男孩同意听歌,女孩选择听歌收益为2,自己去看球收益为0,所以选择听歌。同样女孩的选择也是依赖于男孩的态度。博弈最终结果取决于谁能说服谁,谁坚持己见、不肯妥协的劲头更足,谁就是最后的赢家。如果男孩能够让女孩相信他打死也不会去听歌,那女孩会陪他看球;如果女孩能够让男孩相信她打死也不会去看球 ,那男孩会陪她听歌。

1994年,Rupert MUrdoch公司将 纽约邮报 的价格从40美分提高Nso美分时,其主要竞争对手 每日新闻 却没有跟上提价。在将 纽约邮报 的价格回~1.140美分之后,Rupert Murdoch公司宣布有意将邮报价格降到25美分,但 每 日新闻 仍没有做任何响应。不久,RuperMurdoch公司果然将邮报在Staten岛这个试验市场上的价格降到了25美分,此时其竞争对手 每 日新闻 终于明白对方的策略,将价格提高N50美分,没过多久,RUPerMurdoch公司也将价格重新提高至50美分。这里RuperMurdoch公司成功地运用了 “承诺与威胁”策略,使得在这场价格博弈中出现了合作双赢的局面。两个企业都知道价格战难免两败俱伤,Rupert Murdoch公司首先承诺将价格提高到50美分,在对手没有做 出回应后,他设计了一种让对手提价的战术,就是在Staten岛这个市场上将价格降到了25美分,对手明白了Rupert Murdoch的用意和决心,Rupert Murdoch的目标是显示力量,要让对手感到威胁的可信,为了避免全方位的降价把 自己拖入价格战,《每日新闻》也只好把价格从40美分涨50美分。

由此可见,在寡头 厂商 的相互博弈过程中,所采取的威胁或承诺策略一定应该是可信的。只有这样,其威胁或承诺策略才能真正发挥作用,并达到既定的经济目标,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帮助我们理解了经济活动中诚信的重要性。

参考文献:

[1]高鸿业.微观经济学[M].北京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

垄断竞争市场范文第5篇

垄断定义的科学界定问题

反垄断首先要界定什么是垄断,这涉及到判定一个市场行为是否垄断的标准。经济学领域垄断的定义是:垄断是指少数大公司、企业或若干企业的联合独占生产和市场。它们控制着一个或几个生产部门的生产和流通,在该部门的经济活动中取得统治地位,操纵这些部门产品的销售价格和某些生产资料的购买价格,以保证获取高额利润。法律所禁止的或限制的垄断,应以经济学中的概念为基础,是这一经济关系在上层建筑上的反映。经济学的概念,决定了反垄断法的对象。但法律上的研究重点应着眼于垄断的消极后果。法律意义上的垄断概念可界定为:垄断是指经营者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通过合谋性协议,安排或协同行为,或者通过滥用经济优势地位,排斥或控制其它正当的经济活动,在一定的生产领域或流通领域实质上限制竞争的经济行为。法律意义上的垄断概念,强调了垄断的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性特征。法律未规定禁止的垄断不属于垄断行为。显然法律上的垄断概念外延要比经济学上的垄断概念要小得多。

根据法律意义上的垄断概念,可看出垄断具有以下特征:(1)垄断行为的主体一般是特定经济领域中的少数经营者。当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干预经济生活,限制竞争,进行行政性垄断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也可成为垄断行为的主体。(2)垄断的目的是限制竞争并获取垄断利润。不论是订立垄断协议,还是滥用经济优势地位,都必须是使某一生产领域或流通领域的竞争遭受实质性的限制从而获取垄断利润,才构成垄断。如果协议或行为并非实质性地限制竞争,则不应定为垄断,“是否实质性地限制竞争”是我们判断“协议”或“行为”是否属于垄断的标准。当然,这一标准的掌握,取决于法律的规定和执法机构的认定。(3)垄断行为客观上表现为经营者单独或以联合、合谋方式独占市场,滥用经济优势,获取垄断利润。(4)垄断行为具有违法性。反垄断法所禁止的垄断,是非法的垄断,是指法定专营范围之外的垄断。而国家为了保障社会经济秩序稳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规定某些商品或服务由特定经营者专营的,比如烟草买卖,军工产品专营,还有铁路、邮政和银行等,皆属国家专营,这是合法的垄断,不属于反垄断法所禁止的垄断。(5)垄断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表现为垄断使竞争者不能正常进入市场,平等竞争,削弱了竞争的活力和作用,竞争的限制使经济不能受到正常的刺激,阻碍了经济的进步和发展;垄断利润的存在加深了社会财富和收入分配的不平等,并且妨碍了资源的合理配置,严重削弱了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高额利润的来源是广大消费者,垄断使他们的利益受到了削弱。

反垄断法的价值取向

从本质上讲,反垄断法是国家干扰经济的法律表现形式,而国家通过反垄断法对各种垄断和限制竞争行为进行干扰的主要动机应该是为了保证各市场经营主体的经济自由和经济平等。对此,美国著名反垄断专家马歇尔。c.霍华德指出:“……只要存在着对竞争的不正当限制或者对消费中、购买中合理判断的严重障碍,那么,实际的政府干预就是必要的。这种社会的控制与其说是对自由企业体制本身进行限制,还不如说是用来扩大企业在市场上的总体自由。”

基于上述,我认为,反垄断法的价值取得更侧重于由自由和平等同构而成,正义、效益在反垄断法中只是自由和平等的合理延伸。正如经济学理论认为,只要存在理想的市场条件-完全的经济自由,帕累托最优效应才能实现。进一步而言,垄断是市场结构和市场行为中的一种缺陷。由于垄断而形成的“进入壁垒”,使得其它更有效率的企业难以进入这个市场进行自由而平等的竞争,进而导致事实上的经济不自由和经济不平等,而这种不自由和不平等又直接导致了分配效率和生产效率的低下。因而,在垄断局面下,是先有不自由和不平等,然后才有不效率或不经济现象。因此,反垄断法的价值目标在定位上应更侧重于法的社会性。具体而言,就是通过维护有效竞争形成和趋向一种自由和平等的环境和观念。

对我国反垄断法而言,在建构价值目标的时候,在参照法的普遍价值和国外反垄断立法的通行做法的基础上,必须充分考虑我国的特殊情况。这种特殊情况主要表现在:其一,我们是实行社会主义制度的国家;其二,我国是处于市场经济初级阶段的国家。基于此,我认为,对于我国反垄断法而言,其价值目标的立足点应该是一种以经济自由和经济平等为元素的社会正义。我国反垄断法就是要通过确立这样的价值目标来向全社会传递这样一种信息,那就是在竞争领域必须信守自由和平等的原则。

1.经济自由。自由是做法律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自由应该是指所有的市场经营主体为了追求利润,自主进出某一产业部门、自由从事商业活动而不受非法干涉和限制的权利。它包括开业自由、决策自由、贸易自由、分配自由、人事管理自由以及竞争自由等。其中,竞争自由最能反映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自由的本质。竞争自由是指各种市场主体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独立自主地进步竞争领域,而不受任何外在力量的非法干预。竞争自由是市场经济的精髓。其基本要求是竞争者在同一市场条件下,按照同一的市场规则,自主决定参加或退出市场的竞争而不受外在意志的干预。在维护市场经营主体的竞争自由的过程中,反垄断法主要是通过对各种妨碍竞争自由的垄断行为的规制来实现维护竞争自由的目的。换言之,反垄断法是通过对竞争自由的保护来实现经济自由的目标。

2.经济平等,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平等的外延是非常广泛的。但是,作为反垄断法领域中的平等,我认为应该是为了社会整体利益而消除各种市场经营主体之间的差别待遇的一种状态。日本著名学者金泽良雄认为,“反垄断法中的平等是谋求在构成市场的事业者之间实现经济机会均等和经济平等”。我认为,对于反垄断法而言,这一表述是较为科学的。在反垄断领域中,经济平等至少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1)法律地位平等。参与竞争的市场经营主体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承担平等的义务。在竞争过程中,不论所有制的性质、经营规模的大小、技术力量的高低等,都应一视同仁。(2)机会均等。即所有的市场经济主体都有进入市场参与平等竞争的机会。只要是合法的竞争者,都能无障碍地进入市场并获取同样的机会。(3)待遇均等。是指在参与市场竞争的过程中,所有的市场经营主体的竞争条件和环境相同。不允许政府机关利用行政权力对竞争市场进行不正当干预,不允许在竞争过程中价格不平等、分配不平等和税收不平等。以我国而言,不论是国有企业、民营企业还是三资企业,都应该享有相同的权利和承担相同的市场义务,而不能通过行政干预使一方获得市场优势地位,而另一方则处于劣势地位,使平等竞争无法实现。

在反垄断法的这个价值系统中,经济自由是经济平等得以确立的前提,市场经济主体不享有或者不充分享有自由竞争的权利,就无法实现平等的竞争;而经济平等则是经济自由得以存在的条件,因为自由竞争只有在平等的基础上才能进行。

垄断立法的指向

反垄断法的指向问题是指反垄断的什么方面,即垄断结构还是垄断行为。垄断结构是相对于竞争结构而言的,属市场结构范畴。市场结构是指某一市场中企业数量多少,企业规模大小的问题。如果某一市场中企业数量特别多,企业规模特别小,我们就称这种市场为竞争性的市场结构,简称竞争结构。相反,如果某一市场中企业数量比较少,企业规模特别大,或者说少数企业在投入或产出中占据了整个市场的绝大部分比重,我们即称这种市场为垄断性的市场结构,简称垄断结构。垄断行为是相对于竞争行为而言的,属市场行为范畴。市场行为是指企业在市场中的产品开发、定价、渠道安排、促销以及企业的横向、纵向或者混合的扩张行为。如果企业的上述行为决策是独立做出的,并且没有针对交易方客户或消费者限定不利的交易条件或者索取高额价格,那么这种市场行为就称竞争行为。反之,如果企业的上述行为决策是企业之间共同做出的,旨在限制竞争,对交易对方安排种种不利的交易条件或者索取高额价格,我们就称这种行为为垄断行为。

既然垄断有垄断结构和垄断行为之分,那么,构成《反垄断法》锋芒指向的应该是垄断结构,还是垄断行为,抑或是兼而有之呢﹖从国外的情况来看,这三种情况兼而有之,而实行结构与行为双重管制的国家则居多数。不管国外的情况如何,我国的《反垄断法》的制订及实施应该从中国的实际情况出发,把维护经济秩序和推动经济发展作为本法的双重使命。鉴于此,我国的《反垄断法》的指向应该明确规定为垄断行为,而不应指向垄断结构。这是因为:

第一、垄断结构是企业追求规模经济、组合经济和技术创新的结果。如果反垄断结构,也就意味着反对规模经济、组合经济和技术创新,整个国民经济也就失去相当重要的增长源泉。一种典型观点认为,规模经济纵然在一些产业有提高经济效益的功效,但规模经济并不如人们想象的那么重要,即便它在其它地方可以带来效益,它也不能上升为价值标准,作为评判反垄断法的依据。这种不考虑经济效益而单纯从维护经济秩序出发而制订出来的反垄断法,实属为立法而立法,真不知这样的法律在实施中会是一种怎样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