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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基金

共同基金

共同基金范文第1篇

天基金资产信托契约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和《深圳市投资信托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精神和要求,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深圳分行和深圳蓝天基金管理公司本着共同发起“蓝天基金”,将募集的资金投资于能产生良好效益的经济领域,以使投资人获得尽可能高的投资回报和较丰厚的资本增值的宗旨,经平等协商并形成共识后,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 释义

除本契约其他条款另有规定外,下列词语具有如下意义:

本基金 指根据本契约规定所设立的蓝天基金。

基金单位 指代表本基金一定资产份额的最小等份。

人 指我国民法通则所指的民事活动的参与者,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受益人 指持有本基金所发行的单位份额并依据本契约规定享有相应的资产实际所有权、收益分配权、剩余资产分配权、受益人大会表决权等权益及承担本契约和本基金章程和现行法规规定的义务的人。

主管机关 指对基金实施行政管理职能的政府机构,本契约中通指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

经理人 根据基金管理规定,作为本基金的主要发起人和本契约的缔结人之一,受信托人委托将本基金资产做投资管理活动的人。在本契约中专指深圳蓝天基金管理公司或其继任人。

投资指经理人将本基金资金以购买任何股票、债券、银行票据、商业票据及其它有价证券及其所应占的资金份额,或以对企业进行参股等项目为资金运用的对象进而获取相应之利益的行为。

信托人指根据基金管理规定,作为本契约的缔约人之一,按本契约规定对本基金资产进行保管的人,在本契约中专指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深圳市分行或其继任人。

会计年度 指公历每年的1月1日起至当年的12月31日止的期间。

年初资产净值 指本基金在每会计年度开始后第一个估值日的资产净值。

受益凭证 指根据基金管理规定由信托人和经理人为募集本基金资金而向受益人签发的有价证券,在本契约中通指经主管机关批准的证券存折。

单位持有人 指登录在受益人名册上的每一基金单位的实际持有人,同时通指本基金的所有受益人。

受益人名册 指本契约第四条所述的记载有关本基金受益人名称、地址、持有单位份额等资料的登记名册。

登记人 指受信托人委托负责受益人名册登录和保管工作的人或机构.本契约专指深圳证券登记公司。

交易日 指国内有合法证券交易活动的证券交易所或证券商或银行的任一营业日。

关连人 泛指下列三种人:

(1)直接或间接拥有经理人或信托人总股份额30%或以上普通股或表决权的人;

(2)受上述(1)项所指的人控股的人;

(3)由经理人或信托人直接或间接拥有总股份额30%或以上普通股或表决权的人。

估值 指根据本契约第六条规定所对本基金有关资产或债权的价值进行评估的活动。

估值日 指经理人按本契约规定进行资产净值计算并公布的任一交易日。

首次发行费 指本契约第七条所指的首次发行费。

经理年费 指经理人根据本契约第十三条3款规定所应享有的款额。

资产净值 指根据本契约第六条规定的本基金或本基金发行的一个基金单位(根据上下文要求而定)所拥有或代表的资产价值。

信托年费 指信托人根据本契约第十二条3款规定所应享有的款额。

核数师 指根据本契约规定由经理人经信托人同意后所指定的对本基金会计帐目进行核数的公认专业机构及其专业人员。

一般决议 指在根据本契约第十条规定召开的受益人大会上由占表决权总票数50%或以上票数通过的决议。

特别决议 指根据本契约第十条规定召开的受益人大会上占表决权总票数75%或以上票数通过的决议。

会计结算日 指本契约规定的本基金存续期间的每年12月31日。

待分配收益帐户 指本契约规定的专供存放待分配收益资金的帐户。

收益分配日 指在本基金存续期内每会计年度终了后经信托人提出并由受益人大会确定的该会计年度的收益分配过户截止日,该日不得超出该会计年度的会计结算日后三个月期间。

本基金章程 指《蓝天基金章程》及其今后的修改或增补部分。

基金管理规定 指《深圳市投资信托基金管理暂行规定》。

计价日 指本基金每一估值日以前最近之证券交易日或股权估价日或房地产评估日。

第二条 本基金

1.本基金名称:蓝天基金。

2.本基金发行规模:本基金发行限额为30000万单位,最低发行额为18000万单位,每一基金单位面额为人民币壹元。本基金在初始封闭期内不上市交易,亦不对外追加发行基金单位,但在存续期内可以增加基金单位总额并相应增加受益人持有的单位数额的形式来派发每年的收益。

3.本基金存续期:本基金自成立起初始三年为封闭式单位信托投资基金,期满前根据受益人大会决议并经主管机关批准可以延长封闭期(最长不超过十年),或转为开放式投资基金,及或转为经理人发起的另一名下的投资基金。

4.本基金资产由下列部分构成:

(1)发售基金单位的资金收入;

(2)利用上述资金所进行的投资或该等投资所形成的财产;

(3)出售或转让上述投资或财产的资金收入;

(4)上述投资或财产在存续过程中所形成的增值、溢价及其它非营业性收入;

(5)将有关收益进行再投资所获得的收入;

(6)除上述项目外的其它杂项收入。

5.本基金的上述资产(以下统称本基金资产)由信托人按信托原则在名义上持有,本基金的所有投资人(或受益人)为实际持有人。

6.信托人应为上述资产开立独立于自有资产或他人资产之外的单独帐户进行保管和持有;本基金的一切对外业务活动均以本基金名义出现。

7.信托人、经理人或受益人均不能依据本契约对本基金资产享有留置权、抵押权或其它优先权。

8.本基金出于投资经营上的要可以随时向外借入以现金或其它资产形式体现的资金;本基金借款余额不能超过本基金在该会计年度的年初资产净值。

本基金的上述借款可来源于信托人、经理人或关连人,但该等借款利率一般不应高于当期同业的通常利率水平。

第三条 本基金单位的发行、受益凭证和持有人

1.本基金单位的发售对象、发行办法和发行期限按主管机关核准的招募说明书所列实施。

2.每一基金单位的面值为人民币壹元,发售价格为人民币壹元,另加收发售价格3%的首次发行费。

3.本基金单位和受益凭证均以记名的书面凭证形式发行,每一受益凭证(交易手)为1000基金单位。

4.本基金所发行的受益凭证是表示单位持有人享有对本基金一定份额资产的所有权、受益权或其它权益并承担相应义务的证明,不得保障收益的凭据。

5.经理人须认购并持有本基金单位发行总额5%的份额,且在本基金清盘前未经主管机关批准不得低于上述原始数额。

6.本基金单位的实际持有人同时为本基金的受益人,每一受益人按本契约规定所享有的对本基金的权益大小,与该受益人所持有的本基金单位份额大小成正比,但任何受益人均不享有对本基金某一特定资产的特别权利。

7.本基金单位的受益人在本基金封闭式存续期间不得向本基金赎回其所持的基金单位。

8.如果本基金在规定的发行期限内所售出的基金单位数额达不到最低限额的要求,则本基金不能成立,届时将由发起人将已募集的金额加上按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在扣除相应发行费用后一并退还给认购人。

第四条 受益人名册和基金单位的转让

1.本基金在未上市前或开放式运作期间,受益人名册由经理人以书面或电子信息形式制作、登录、变更和保存,上市后可交由登记人办理。受益人名册记录的内容为:

(1)受益人的姓名和供分配现金收益用的银行帐号或存折号;

(2)受益人所持有的基金单位份额;

(3)该受益人认购或受让基金单位的日期及转让人的有关资料;

(4)基金单位转让的过户日期。

2.受益人如认为需要更改上述记录内容时,应向经理人或登记人提出更改申请,由经理人或登记人按有关规定程序进行审核,并视情况决定是否在受益人名册上作出相应变更。

3.受益人身份的确认和其所持单位份额的大小一般应以受益人名册的记录为准。

4.本基金成立满三年后,如属延长封闭期,则本基金单位可申请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本基金单位上市后的交易规则按照上市的证券交易规则执行。

5.任何受益人均有权将其名下的基金单位通过经理人或其委托的证券交易所或证券商有偿转让给他人。

6.上述基金单位的交易或转让价格按该交易日的市场价格确定,并由转让方和/或受让方另行支付主管机关规定的印花税和手续费。

7.上述转让中的受让人须持转让凭证向经理人或登记人办理已转让的基金单位过户手续后,方能享有该份额基金单位的收益公配等权益。

第五条 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及投资限制

1.本基金作为面向社会的新型金融投资工具,目标是根据证券等市场的变化情况,将投资人所汇集的资金以多元化组合投资的方式投放于不同类别的已上市或非上市的股票和债券等有价证券上,或企业的股权、房地产或期货等投资项目上,以求分散和降低投资风险并达到本基金资本的较大增值。

2.本基金在初始阶段,证券投资将以上市交易的股票和债券为主。并以深圳、上海两地市场为主。为了更好地利用投资机遇,本基金也可以参与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收购及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等业务。

3.本基金的投资规模或范围有下列限制:

(1)投资于股票的资金不超过本基金该会计年度初资产净值的80%,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超过40%,投资于非上市公司的股权不超过30%,房地产和期货等其它类投资不超过40%;

(2)投资于任一上市公司的股票或其它任何一种证券的总金额不超过本基金年初资产净值的10%;投资于任一上市公司股票或其它证券的数额不超过该公司该种股票或证券发行总数额的10%;

(3)本基金不能投资于其它各类基金所发行的单位或受益凭证,不能以本基金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不能投资于承担无限责任的项目;

(4)本基金不能对外放款,但等待投资时机的款项可对外短期拆借,拆借余额不能超过本基金年初资产净值的25%;

(5)经理人在未获得信托人书面同意前,不得将本基金资产投资于经理人自己的股东拥有30%以上股权的企业或项目上。

4.在下列情况下,如果本基金的任何投资已超出上述投资限额,经理人无须对该投资额进行调整(包括无须减少或追加投资或作其它资产配置):

(1)由于本基金全部或部分资产升值或贬值,或由于某种市价变动的原因而造成该项投资额超过上述限额时;

(2)由于受投资的企业出现兼并、重组、分立、转让等情况而造成该项投资额超;

(3)由于本基金在经营活动中支出或收入一定款额而造成该项投资额超。

5.经理人或其关连人在未获得信托人书面同意前,不得以其本人名义与本基金发生投资往来关系。

6.本基金存放在信托人或经理人或关连人处的现金存款的利率不得低于当期同业的存款利率水平。

7.经理以可随时根据经营需要决定某一投资项目或随时将部分或全部投资项目变现后将资金转作其它用途。

8.上述一切投资活动均应遵循市场通常交易方式进行,除非经理人认为有必要采用对本基金并无不利的其它交易方式,但须得到信托人同意。

9.信托人有权拒绝接受其认为不符合本契约规定的投资或其它财产,并可要求经理人及时采取措施,将不符合本契约规定的投资或财产加以替换。

10.经理人只有在本基金成立并经信托人书面同意后才可开展投资经营活动。

第六条 资产估值规则

1.本基金单位上市后每月的第一个证券交易日为本基金资产和基金单位的估值日。

2.本基金资产和基金单位的估值遵循深圳市的会计准则、参照国际惯例并遵照本契约的有关规定进行。

3.本基金资产价值的数额应按下列基准确定:

(1)任何上市的或挂牌的证券投资项目的价值应按该投资市场计价日相等投资份额的收市价计算,但下列除外:

a.如果上述投资市场不止一处,则按主要投资市场的收市价计算;

b.如果出于某种原因在一定时间内无法从上述投资市场中获得价格数据,则按前一计价日价格计算或视需要暂停估值;

c.如果投资项目须负担利息而上述价格资料并未包括该应计利息部分,则在对该投资项目计算时应将至计价日止的应付利息部分预先扣除。

注:如果经理人循上述途径所获得的并据称是最新资料的价格与实际价格有误差,经理人不对此差错承担任何责任。

(2)任何未上市债券或短期商业票据以买进成本加上自买进次日起至计价日止应收利息为准计算。

(3)银行存款及类似货币性资产的价值应按其票面值加上至计价日止应收的利息为准计算。

(4)任何已达成价格协议但尚未实施的需要依约交割的投资或其它财产的价值应按该投资或财产权责发生后应具有的价值来计算。

(5)股权或其它未清算的投资项目按该项投资原始成本加上依预期利润值计至计价日止应能获取的利润数来计算。

(6)除上述投资或财产项目之外应收付的债权债务按至计价日止应收回或应付的数额进行计算。

(7)按规定在本基金资产中待摊或预提的所有规费或其它支出金额,应按上月月末余额减去上月月末至计价日止应摊销部分或加上至计价日止应预提部分后,余额计入本基金资产总额来计算。

4.本基金资产按上述方法估值后,如果资产价值大于帐面值,增值部分作为重估盈余入帐;如小于帐面值,则从重估盈余中扣除。

5.将按上述方式所计算出的本基金资产总额减去本基金负债总额后的余额,即为本基金在该估值日的资产净值。

将上述资产净值除以本基金已发行的单位总额后的得数,即为每一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6.经理人可以在经信托人同意后,将上述投资项目或其它财产的计值方式作适当调整,或采用其它计值方式,以能真实反映资产的实际价值。

7.本基金的单位资产净值每月在《深圳特区报》或《深圳商报》上公布一次。

第七条 本基金的费用

1.首次发行费,包括发起费用、佣金、承销费、宣传广告费和文件资料印制和派发费等,其费率按基金单位发售价格的3%计算,由认购人在认购基金单位时一并支付。

2.基金经理年费,其费率为本基金年资产帐面净值的1.2%,逐日累计,并在每月10日前由信托人从本基金资产中直接支付给经理人。

3.基金信托年费,其费率为年资产帐面净值的0.3%,逐日累计,每月10日前由基金信托人从本基金资产中直接提取。

4.基金受益人名册登记费、受益凭证托管费、上市交易费和分配基金收益所发生的费用,由信托人根据本契约或有关规定的标准从信托资产中按时支付给经理人登记人或证券商或证券交易所。

5.公告或通知本基金有关事项及编制年报、季报等文件的费用及律师费、核数师费、公证费等应付费用,由信托人依据经理人的指定或有关合同并核实后从本基金资产中支付。

6.基金在进行投资和管理运作中,向外借款或办理财产保险中所发生的一切费用或利息支出,由信托人依据有关合同从本基金资产中支付。

7.本基金投资经营中或获得的收益中应缴纳的各种税费及地方性规费等,由信托人从本基金资产中支付。

8.除上述项目之外的临时性必需开支或法规或当地政府规定的缴费,由信托人认可后按实际发生额从本基金资产中支付;

9.经理人或信托人在将本基金资金进行投资和管理活动中所发生的必须开支由信托人从本基金资产中支出,但经理人和信托人本身的日常行政管理开支不得由本基金承担。

第八条 会计和审计报告

1.本基金单独立帐,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2.本基金会计制度按深圳经济特区会计准则执行;特区会计准则未作规定的,参照国际惯例执行。

3.经理人在每季终了后的一个月内,须向信托人提交本季度信托报告,信托人在每半年终了后的一个半月内,应公开本基金的中期财务报告,在每会计年度终了后的三个月内,向受益人大会提交经核数师公允审计过的年度财务报告。

4.本基金的投资和管理活动中的会计帐簿以及资产保管会计帐簿均由信托人建立和保管;经理人负责建立和保管本基金的一切投资或管理活动事项记录。

经理人与信托人均应为对方查看和复制所建帐簿或记录资料提供方便条件。

5.上述一切会计凭证或帐簿或投资管理记录资料的保存年限为本基金清盘终结后满五年。

6.本基金的核数师应为在中国大陆或香港注册的专业会计机构及其专业人士,且必须独立于信托人、经理人或关连人。

第九条 收益分配

1.本基金在每一个会计结算日止所实现的该会计年度收益总额是指该会计年度内本基金投资经营中所获得的任何股息、红利、利息、利润和/或其它种类的收入(包括已/应收回的债权)的总收入部分,扣除当年应支出的所有投资经营成本和应纳税额、地方性规费等款项后的余额部分。

2.本基金的上述每年收益总额扣除按规定或可由经理人提取的业绩奖金部分后的余额,为该会计年度的可分配收益总额。

3.上述当年的可分配收益总额和分配方式由信托人确定并经受益人大会通过后,按本基金单位的总数额计算出每一基金单位可分配收益数,并依照收益分配日在册的受益人名单由经理人或登记人以现金形式直接划拨入每一受益人在受益人名册上登录的银行户头内,或以送红利单位的形式打印出受益凭证发交给受益人。通常情况下,本基金每年的收益分配均采用派送红利单位的形式。

4.本基金每年分配收益一次,通常于每个会计的年度终了后的三个月内进行,一般不进行中期分配;如果该会计年度的收益总额低于本基金年初资产净值5%的比例或无收益,则该年不进行收益分配。

5.上述每年收益存放在待分配收益帐户中可计取的利息收入,应转入下一会计年度的可分配收益数额内,但在该年收益分配日后的分配过程中均不再计提利息。

6.如果因受益人自身原因造成信托人或经理人或登记人无法在一定期限内(一般为本基金清盘前达到五年或到本基金清盘开始日止)将应分配给该受益人的收益及时派发出去,则该受益人被视为已自行放弃上述收益的受益权,且在上述期限后无权再向信托人或经理人索偿在上述情况下,上述无法公配出的收益应构成基金资产的一部分。

第十条 受益人大会及决议

1.受益人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通常在该会计年度终了后的二个月内召开,或者是根据代表本基金单位份额总数10%或以上的受益人书面建议后临时召开。

2.持有或代表本基金单位一定份额(视发行情况而定)的受益人有权出席大会,不足上述份额的受益人可以书面委托其它有权出席人发表有关意见或代行表决权,经理人和信托人的董事和获授权的高级职员均可出席大会。

3.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出席人资格和会议议题经信托人确定后,应至少提前二十天以在《深圳特区报》或《深圳商报》上刊登公告和寄发信函的方式通知受益人。任何受益人无论出于何原因末见到或收到上述通知,均不影响该次大会决议对其产生的约束力。

4.大会须有持有或代表本基金单位发行总份额30%或以上的受益人或其委托人出席方可正式召开并可讨论和表决一般决议;如需讨论和表决特别决议,则出席人所代表的本基金单位份额应达到发行总额的50%或以上。

5.如果通知的开会时间已过十分钟而签到的出席人所代表的基金单位份额达不到上款的要求,则大会必须顺延15日后召开,时间和地点由大会主席或信托人决定后仍按上述方式通知受益人。凡属延期召开的大会对出席人所持有或代表的基金单位份额不作任何要求,且可讨论和表决所有原定的议案。

6.大会主席由信托人事先书面指定;如果信托人未指定或已指定的大会主席迟到15分钟以上,则由出席人当场推举出一位出席人担任大会主席。

7.除非大会主席根据表决需要或根据代表本基金发行单位总份额10%或以上的出席人的提议而决定采用每一基金单位一票的表决方式,大会表决决议一般以每一出席人一票的表决方式进行。

8.一般决议的通过或否决须有上述出席人表决权总额50%或以上赞同或反对方为有效,特别决议的通过或否决有上述出席人表决权总份额75%或以上赞同或反对方为有效。

大会通过的任何决议对全体受益人(包括未出席大会的受益人)、经理人和信托人均有约束力。

9.大会的会议纪要应详细记录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出席人名单、议题和大会讨论和通过或否决的决议,并由大会主席签名。上述会议纪要正本交信托人保存,副本交经理人留存。

10.下列事项须经大会作为特别决议进行讨论和表决:

(1)对本基金章程进行修改或增补;

(2)对本契约进行修改或增补;

(3)已终结会计年度的收益分配方案;

(4)本基金存续期的延长或转变为开放式基金的提案;

(5)本基金期满清盘或提前清盘事项;

(6)经理人或信托人的辞职或撤换;

(7)其它有关本基金的重大事项。

上述所通过的特别决议必要时须经主管机关核准。

第十一条 本基金的结业和清盘

1.本基金在封闭期届满未获延长时或延长封闭期届满时,或受益人大会决定不转变为另一名下的投资基金时,或在开放式运作期间受益人大会决定终止本基金时,经主管机关批准,本基金应结业。

2.在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基金经受益人大会通过决议并经主管机关批准,可以提前结业:

(1)由于现行法规的变更或新法规的实施使本基金不能继续合法存在或运作时;

(2)经理人因故退任或被撤换而在二个月内无新的经理人继任时;

(3)信托人因故退任或被撤换而在二个月内无新的信托人继任时;

(4)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基金不能正常运作达二个月以上时;

(5)本基金的资产净值连续六个月以上降至已发行基金单位面额总值70%以下时。

3.信托人、经理人或代表本基金已发行单位总份额50%或以上的受益人均有权书面提出本基金提前结业的建议。

4.本基金的结业经主管机关批准后,信托人应尽快以公告或信函的方式将本基金的结业日和基金单位的过户截止日通知受益人,同时由信托人负责组织本基金清算小组,经理人在本基金决定结业后不得再进行任何新的投资,且本基金单位停止转让。

5.本基金清算小组的组成人员应包括信托人、经理人、注册会计师或核数师、法律顾问等。

6.本基金清算小组的职责为:

(1)清理、核对和保管对本基金所有资产;

(2)清理本基金未结的债权债务;

(3)以其认为适当的方式尽快变现一切未以现金形式存在的资产。

(4)向主管机关提出本基金结余资产的分配方案并在获批准后负责该方案的实施;

(5)负责本基金结业过程中的其它事宜。

7.本基金清算小组及其受托人在履行上述职责时有权获取合理的报酬,且该项报酬经主管机关核准后可优先从本基金结余资产中受偿。

8.受益人在上述本基金结余资产分配开始达一定期限(通常为十二个月)后未领取的部分,应上交主管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信托人

1.信托人必须履行下列职责:

(1)协助经理人发起本基金;

(2)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妥善保管好本基金资产;

(3)设立本基金资产的单独帐户并将之区别于自有资产或他人资产之外进行登录和核算;

(4)建立并保存单位受益人名册,召集受益人大会以及负责收益分配;

(5)负责本基金证券交易中的交割、清算和过户并负责股权及其它项目的投资清算;

(6)监督经理人履行其职责并监督其投资管理活动符合本契约和本基金章程的规定;

(7)确认经理人在履行职责中不违反本契约规定的投资行为后依其指示办理有关收支的财务手续;

(8)审查和公开本基金的财务报告及其它公开性文件;

(9)本契约或本基金章程中规定的信托人应履行的其它职责。

2.信托人的有关义务如下:

(1)以维护所有投资人或受益人的利益为行为准则,尽心尽职,遵约守法;

(2)对其受托的本基金资产承担保管和监督责任;

(3)注意保守本基金商业秘密,任何时候不得向外(包括向属下无关职员)泄漏本基金现时的和未来的投资计划、意图和状况;

(4)无权干涉或不执行经理人的未违反本契约规定的投资决策,否则应承担对本基金或经理人所受损失的赔偿责任;

(5)有责任及时将对本基金或经理人有重大影响的事由通报经理人,并积极协助经理人采取相应措施,有责任为经理人查阅本基金资产或受益人等有关资料提供便利条件。

3.信托人具有权益:

(1)有权取得本基金信托年费和其它为本基金或经理人垫支金额或遭受非自身责任引致的经济损失的合理补偿;

(2)有权审查经理人的投资计划或方案,逐笔核查每笔占本基金年初资产净值5%以上金额的投资项目;

(3)有权拒绝接受经理人不符本契约规定的投资或经营行为;

(4)有权自费委托他人办理信托人负责的有关事务;

(5)信托人作为本基金所有投资人或受益人资产的名义所有人和权益代表人,其与经理人缔结的本契约对上述投资人或受益人均有约束力。

(6)本契约中规定的其它权益。

第十三条 经理人

1.经理人必须履行下列职责:

(1)参与并主要负责本基金的发起工作;

(2)分析研究各有关投资市场动向或趋势,制订出可行性强的投资计划或方案;

(3)组织专业人士独立地对本基金资产进行投资和管理;

(4)经信托人授权,代表本基金对外签订和履行一切投资合同或协议;

(5)定期对本基金资产和单位进行估值并予以公布;

(6)负责本基金已发行的基金单位的上市交易工作;

(7)定期编制和递交经理报告,并向受益人大会报告工作;

(8)提出每一会计年度的收益分配建议和初步方案;

(9)准备、印制和公布本基金有关情况的公开性文件资料;

(10)本契约规定的其它职责。

2.经理人的有关义务如下:

(1)以努力实现本基金的宗旨为行为的目标,尽心尽职,遵约守法;

(2)谨慎选择和决定每一个投资项目,注意发挥多元化组合投资的优越性,对本基金承担投资管理责任;

(3)注意保守本基金商业秘密,任何时候不得向外(包括向属下无关职员)泄漏本基金现时的和未来的投资计划、意图和状况;

(4)有责任及时将对本基金或信托人有重大影响的事由通报信托人,并主动积极采取相应措施;有责任为信托人查阅本基金投资和管理等有关资料提供便利条件;

(5)对其受托人或属下职员的相应行为承担责任

3.经理人的有关权益如下:

(1)有权取得本基金的经理年费和其它为本基金或信托人垫支金额的合理补偿,有权对为本基金进行投资和管理活动中非经理人责任所遭受的损失获得合理的补偿;

(2)有权取得经理人业绩奖金。本契约规定经理人业绩奖金数额为该年度末本基金资产净值超过年初资产净值25%以上部分中按25%的比例提取,并按照上述原发解为每月计提一次。具体为从本基金在该会计年度内每一估值日之前一月实现的收益达到该月额度后的超额部分中按25%比例预提,逐月调整,年终平衡后视情况决定是否实提。计提公式如下:

计提额=(vn-vo-n/48×vo)×25%

式中:vo表示本基金的年初资产净值;

vn表示估值日前一月的资产净值;

n表示计值月数。

(3)在不违反本契约规定条件下,有权选择决定每一笔投资或采取每一笔投资或采取每一项管理行为;

(4)在本基金存续期内,享有时本基金资产的投资充分经营权和处分权;

(5)本契约规定的其它权益。

第十四条 信托人和经理人的免责

1.信托人和经理人在履行各自职责中均不对下列非自身违法或违规或违约所引致或产生的后果承担任何责任:

(1)在正常业务交往中接受对方当事人鉴署、盖章和/或交付给信托人或经理人的任何通知、决议、指令、信函、凭证、声明、说明、票证、重组计划或其它代表所有权的凭证或其它据信为真件的投资文件资料等而使本基金、信托人或经理人遭受的损失;

(2)经理人或信托人根据现行法律或政策或当地政府或主管机关的规定或要求(无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所采取的或不能采取的行动及其后果;

(3)由于客观条件的原因而无法或不可能执行本契约的有关规定;

(4)非信托人或经理人指定或委托的任何人、托管人或经纪人擅自而为的行为(但对因信托人或经理人对上述人的选择、指定或委托错误所造成的损失仍应负责);

(5)在所收到的任何权益证书、转让证书、申请表格或其它有关书面凭证或文件上的签名或盖章,或其他人在上述证书上伪造的或无权所为的签名或盖章(信托人或经理人有权利但无义务将上述签名或印章送有关方面辨别真伪),或依据上述签名或盖章所采取的行动或实施的作为;

(6)对履行受益人大会上表决通过的任何已记入由大会主席签名的会议纪要中的决议(尽管该决议在事后发现不符合大会召开或形成决议的有关要求,或该决议并非对所有受益人均有约束力);

(7)由于下款所列的任何银行业者、注册会计师、律师、经纪人、人或其它有关人或经理人或信托人(非本契约有规定)的任何失误行为、忽略行为、判断错误、遗忘、失慎等所造成的,或因信托人、经理人善意相信和依赖上述人的建议或信息而使本基金、信托人或经理人所遭致的任何损失。

2.信托人和经理人在履行本契约所规定职责过程中,可根据来自任何作为信托人或经理人的人或顾问的银行业者、注册会计师、律师、经纪人、人或其它人士以书信、电话、电传、传真形式传达的任何建议或信息而采取投资或管理行为,且不为上述建议或信息中的失误之处承担责任。

3.除非本契约前面部分有相反明确规定,信托人和经理人应视为已获得履行各自职责的充分授权,可自行决定或采取履行职责的方式方法,并对非自身故意或疏忽的作为或不作为而给本基金造成的任何资产损失、损坏或经营支出增加或经营困难不承担任何责任。

4.信托人和经理人可:

(1)接受其认为合格的任何人、机构或联合组织所出具的据信足以证明本基金有关资产价值的或资产购入或售出价格的或资产上市价格的证明文件;

(2)依据任何行业/专业协会或官方机构内已形成的惯例和规律来进行投资或其它财产的买卖。

5.本契约不阻止经理人或信托人的下列行为:

(1)除了本契约第三条第5款规定之外,以自己的名义和资金购入、持有或处分本基金单位;

(2)以自己的董事或属下职员个人名义和资金购入、持有、售出或处分不构成本基金资产的任何投资项目或其它财产;

(3)各自与其他人或与本基金资产的持有人或受益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机构或组织)缔结经济合同或进行经济往来活动;

(4)以经理人或信托人的名义再参与或合作创立一个与本基金完全独立的新的基金,且无需将从新基金获得的任何收益交付给本基金。

6.信托人可:

(1)对因其善意按照经理人的任何投资或经营要求所采取或不采取的行为或经理人所为或所不为的行为或因上述行为造成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2)除了根据本契约规定而由其从本基金资产中支付的项目外,信托人再无任何义务支付任何开支项目;

(3)信托人无义务以本基金名义提起或参与其认为可能会造成由其承担经济支出或经济责任的任何与本契约规定或本基金有关的法院起诉、庭审、或答辩活动(除非经理人提出书面要求且根据本契约规定应由本基金负责足额补偿其可能遭受的经济损失)。

7.经理人可:

(1)如非出于在履行本契约规定的职责中本身故意或疏忽方面的原因,经理人对其按照本契约规定所为或所不为的行动及其结果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2)除非本契约有明确规定,经理人对信托人所为或所不为的任何行动及其后果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3)有权按照本契约的有关规定,将自己应承担的全部或部分工作任务、享有的权力或可自行决定的事务交给信托人同意的第三人履行或实施。在此情况下,经理人仍有权全额享有本契约规定应支付给经理人的经理年费、业绩奖金以及其它一切有关补偿。

8.经理人或信托人有权销毁归自己保存的并已超过一定期限的本基金的有关会计帐簿、凭证及其它文件资料(保存期限为本基金清盘终结后满五年)。

9.本契约所明确规定的对信托人或经理人在履行职责中所遭受的经济赔偿均为补足性的,并不影响到法律规定或法院判决书、调解书或仲裁机构裁决书规定的其他人对信托人或经理人所作的赔偿(但信托人或经理人必须充分证明其在履行职责时并不存在故意、疏忽、失职、违约的情况和责任)

第十五条 信托人或经理人的辞职或撤换

1.信托人或经理人可以根据自身的意愿在本基金存续满十年并继续存续时辞去信托人或经理人的职务,但须按下列程序进行:

(1)信托人或经理人在未指定新的信托人或经理人前不得自行退任。

(2)信托人或经理人在欲辞职时所选定的新信托人或经理人必须符合信托人或经理人的资格和能力要求,并应取得本契约另一方缔约人的同意和受益人大会特别决议的批准。在此情况下,留任的本契约缔约人应与新加入的缔约人签订一份本契约的补充协议,以确认由新加入的缔约人或继任人取代欲退出的缔约人的位置和履行其职责。

(3)上述替换程序完成后,新旧缔约人均应将上述情况尽快通知各受益人。

2.信托人或经理人在下列情况下可建议受益人大会表决并报经主管机关批准后,撤换经理人或信托人:

(1)经理人或信托人本身非自愿地被清盘;

(2)经理人或信托人严重失职或严重违反现行法律或基金管理规定或本契约或本基金章程的规定;

(3)信托人或经理人有充足理由相信并以书面形式指出从维护大多数受益人的利益考虑应撤换掉经理人或信托人;

(4)代表本基金已发行单位总份额50%或以上(经理人或信托人持有或视为持有的单位份额除外)的受益人书面要求撤换经理人或信托人。在此情况下,如果被撤换的是经理人,则其所持有的基金单位份额全部由新的经理人按最近的估值日价格收购。

3.在上述替换或撤换程序中完成前,欲辞职或被撤换的经理人或信托人必须继续履行本契约规定的有关职责,不得自行退任,否则应承担由此而给本基金或另一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

经理人或信托人的退任或被撤换日期通常应为新的经理人或信托人的上任日期。

第十六条 争议的解决

1.本基金信托契约在履行过程中如在当事人之间出现意见分歧或争端,首先应由争执双方通过友好和平等协商的方式解决争端,如果无法解决,则将争执情况向主管机关报告,由主管机关进行调解或裁决。任何不接受上述调解或裁决的争执方均可向深圳市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解决上述争端的准据法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规和有关地方性法规;上述法规未及之处,参照相应国际惯例。

第十七条 本契约的修改或增补

1.本契约可以根据现行法规的变更或新法规的实施或地方性的新规定或主管机关的新要求或本基金受益人的提议或受益人大会的决议或运作形势的需要而经信托人和经理人平等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予以修改。

2.本契约可因信托人或经理人一方的辞职或被撤换而由留任的一方与新的经理人或信托人平等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签订补充协议。

3.本契约的重大修改或任何补充协议均须经受益人大会通过并报主管机关批准方为有效,并构成本契约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第十八条 本契约的生效及准据法

1.本契约经双方缔约人签字盖章并报主管机关批准后即行生效并具有相应法律效力,同时对本基金成立后的所有受益人均有约束力。

2.本契约一式六份,主管机关和公证处各留存一份,缔约人各保存二份,每份均具同等效力。

3.本契约内容可印制成册并对外公开发售(收回工本费)或供投资人在有关场所免费查阅,但其效力应以本契约正本为准。

4.本契约的准据法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行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规定;对于上述法规或规定未及之处,应参照相应国际惯例。

第十九条 本契约的终止

1.如果本基金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成立或本基金已清盘完毕,则本契约视为终止。

2.本契约的任何方式的终止均不得违反本契约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其他

共同基金范文第2篇

【关键词】 共同基金 历史演进 投资革命 启示

一、引言

近年来,我国基金行业得到迅猛发展,证券投资基金已成为支撑我国资本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一个重要机构投资者力量。然而,我国基金业在发展过程中也面临着种种问题。一方面是基金及基金管理公司本身所面临的“治理困境”使得基金持有人的权益无法得到充分的保障。另一个方面则是当前相对滞后的法律环境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共同基金业的健康发展。经过了近一个世纪跌宕起伏后的美国基金业有太多的经验,也有太多的教训,因而往往为世界各主要国家为发展本国基金业而参照与效仿。本文通过对美国共同基金历史发展脉络的全景式地回顾与梳理:美国开始于1920年代、完成于1990年代的“投资革命”是基于个人投资者改善投资技术、共同基金和大型公众公司强化自身治理这三大需求的适应性结果,它们驱使着美国金融体系经历了一个由银行主导到市场主导,再到证券化阶段的演进历程,也使得共同基金经历了一个从封闭式向开放式,从契约型基金到公司型的制度变迁,同时还促使美国大型公众上市公司的治理最终发展为一个政治性过程。美国的历史经验与教训将为我国资本市场和共同基金的健康发展,为基金“治理困境”的突破,也为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改善提供了有益的启示。

二、美国共同基金的历史演进

随着美国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以共同基金为代表的机构投资者通过聚集家庭投资者而逐渐成为资本市场的主要投资载体,从而导致了资本市场上“看得见的手”—“资本帝国”的形成。“资本帝国”与“经理帝国”相对应,前者代表着金融资本力量,后者代表着产业资本力量,二者之间既对抗又合作的关系构成了美国大型公众公司治理的永恒主题。当这一关系最终发展成为一个政治性过程时,金融资本与产业资本之间便基本实现了力量上的均衡,从而也就为资本市场以及产业公司的健康发展提供了前提。这一投资革命是基于个体投资者改善投资技术、共同基金和大型公众公司强化自身治理的适应性结果,它驱使着美国金融体系经历了一个由银行主导阶段到市场主导阶段,再到证券化阶段的这样一个发展历程,也使得共同基金的组织形式经历了一个从封闭式向开放式,从契约型到公司型的制度变迁,同时还促使美国大型公众上市公司的治理最终发展为一个政治性过程。这一革命起始于1920年代,到1990年代基本宣告完成。下文我们依次从六个方面对美国共同基金的历史演进作出全景式概括。

第一,美国开始于19世纪初的工业化进程导致了社会财富和家庭财富的迅速积累以及股份公司的产生,第一次世界大战时期美国经济的壮大以及战后的繁荣促进了大型公众公司的出现与快速成长。

在美国早期分散化的银行体系下,股份公司的出现以及大型公众公司的快速成长必然推动美国股票市场的规模扩张与功能完善。在这样的背景下,个人投资者强烈的逐利动机和风险意识意味着对专业化投资服务的需求,正是这种需求促使20世纪20年代共同基金制度从英国引入到美国并得到了初步的发展。另外,随着大型公众公司所有与控制分离程度的不断加深,公司治理的矛盾日益激烈。作为一种集体行动方式,共同基金能有效地解决大型公众公司治理中可能存在的“搭便车”问题。通过将“消极财产”变成“积极财产”,美国的共同基金获得了巨大的市场需求,从而作为机构投资者的共同基金便在一定范围内取代家庭而成为一个独立的投资主体。

第二,20世纪20年代以共同基金的引入为代表的金融创新以及金融市场缺乏监管而导致的美国股票市场的崩溃是20世纪30年代美国大萧条的重要诱因,这便构成了罗斯福政府通过新政立法对美国的金融业进行管制的基本理由,从而标志着包括投资基金在内的美国金融业进入到管制时代。美国20世纪30年代的金融管制产生了两个相互联系的重要后果:首先,为美国金融体系由银行主导阶段最终过渡到市场主导阶段奠定了基础;其次,确保了美国共同基金业在曲折中得以继续发展。

第三,二战时期美国经济的恢复以及战后美国经济的迅猛发展,促进了战后美国金融市场的多样化和金融工具的不断创新。与此同时,1940年及1941年美国颁布的两部重要法律,即《投资公司法》和《投资顾问法》,为共同基金的健康发展进一步提供了完善的法律基础,从而使美国的共同基金业进入了一个持续的、相对稳定的成长时期。在这段时期,美国的金融体系正式进入到市场主导阶段,市场正逐渐成为对非金融机构和金融机构提供融资的主要渠道,这既为金融活动的最终证券化提供了条件,也促使银行传统功能不断弱化。

第四,20世纪80年代金融技术创新(主要是指垃圾债券市场的出现)以及美国金融分散化的政治传统是美国第四次并购浪潮兴起的主要原因。这一并购浪潮的兴起反映了投资者,尤其是机构投资者对大型公众公司治理问题的关切。机构投资者的需求与第四次并购浪潮的兴起是互为因果的,是包括共同基金在内的机构投资者介入上市公司治理以及最大化投资收益的需求导致了第四次并购浪潮兴起,与此同时,第四次并购浪潮的兴起通过催生垃圾债券市场进而驱动了机构投资者的快速成长。

第五,第四次并购浪潮的终结最终导致了机构投资者的崛起——股东行动主义的出现。股东行动主义的兴起意味着包括共同基金在内的机构投资者开始寻求介入上市公司治理的新途径,这便导致了美国公司治理运动的出现:通过股票的直接控制。对于共同基金而言,通过股票的直接控制的一个重要方式就是权之争。与并购浪潮不同,权之争意味着公众公司的治理正日益成为一个以董事会为核心的政治性的过程。因此,机构投资者崛起是在现行的法律和经济环境下,大型公众公司的股东在公司治理领域所实现的一项适应性的制度创新,它反映了机构投资者介入上市公司治理的全新方式。由于这一方式能基本地实现产业资本和金融资本之间的“微妙”平衡,因而这一行动得到了美国立法的支持。最终,机构投资者的崛起改变了美国公司治理的版图,确定了当今美国公司治理的基本格局。

第六,随着经济全球化趋势的日益显著,为加强银行业的国际竞争力,20世纪80年代以来美国金融业进入到放松管制时代。金融监管的放松是共同基金,尤其是货币市场基金得以快速成长的一个重要原因。当然,共同基金本身所具有的以下特征也是它能够得以快速发展的内在原因:完善的基金治理以及持续的金融创新。因此,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来,共同基金便已成为美国资本市场的中流砥柱,这标志着美国金融体系正式进入证券化阶段。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全面地概括美国共同基金的变迁史:首先,共同基金的演进是一部投资者身份的变迁史,也就是一个通过储蓄的机构化,从而实现投资者由零散到相对聚集,私有财产由分散到相对集中的历史。其次,共同基金的演进也可看作是一部金融体系的适应史,是在竞争压力下金融体系为履行其功能所进行的一种适应和改善。最后,美国共同基金的演化同时还是一部大型公众公司治理结构的变迁史,与这一变迁史相伴随的,是所有者与管理者在公司权力配置过程中的不断博弈。

三、对我国基金业的启示

肇始于1978年的改革开放再次开启了中国“工业化”的伟大进程,资本市场近三十年的发展也正孕育着中国版的“华尔街革命”。当我们试图利用资本市场来支撑并放大实体经济时,资本市场内含的潜在风险对实体经济可能带来的巨大伤害却不容忽视,尤其是在资本市场全球一体化这样的大背景之下。“以史为鉴,可以知兴衰”。资本市场发展内在规律的一致性使我们不由得将目光投向美国——一个有着相对连续的金融体系以及投资基金制度变迁史的国度。我们期望本文所做的历史回顾为我国资本市场和共同基金的健康发展,为基金“治理困境”的突破,也为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改善提供有益的启示。在我国共同基金经历了2007年的跨越式发展之后,面向未来,冷静的历史回顾可能显得格外重要。

第一,自“工业化”时期以来,美国金融体系依次经历了一个由“银行主导”阶段到“市场主导”阶段,再到“证券化”阶段这样一个制度变迁的历史。与这一变迁史相伴随的,是商业银行传统功能的不断弱化,也包括共同基金在内的各种非银行金融机构功能的不断扩张。如果说日本的银行业在其20世纪90年代初期“泡沫经济”的破灭以及1997年金融危机中难辞其咎,是否可以这样认为:美国金融体系在历史上所实现的适应性的制度变迁是美国经济得以持续繁荣的重要条件。

当前,我国的金融体系也正处于制度变迁这一历史进程当中。放眼未来,如何认识商业银行传统功能的金融价值,以及如何界定商业银行在我国未来的金融体系中所要占据的位置,将是构成我国发展包括共同基金在内的各种非金融机构的一个逻辑起点。因为,共同基金的发展与整个金融体系的制度演进必定是相互依存的。

第二,20世纪70年代以来美国共同基金得以快速发展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通过放松金融监管以促进金融自由竞争和金融创新,从而不断地满足不同投资者的需求以及投资者变化着的需求。同时也必须看到,美国对金融监管的放松是建立在其已发展多年的市场导向的金融体系以及严格的投资者保护机制的基础上的。

当前,我国《基金法》关于基金组织形式、投资范围以及市场准入等方面的规定对共同基金市场创新的抑制作用日益凸现,基金业的制度变革势在必然。从美国的基金历史中吸取的教训是:基金业制度变革必须以本国资本市场的发育程度为基础,并且必须在金融创新、风险和投资者保护三者之间持续地寻求适当的平衡。

第三,美国共同基金的历史变迁经历了从契约型基金到公司型基金,从封闭式基金到开放式基金这样一个品种与结构不断丰富和完善的过程。公司型基金(即投资公司)之所以在1940年以来一直在美国基金市场上占据绝对的主导地位,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公司型基金能够更好地满足其自身治理的需求,从而比契约型基金更具生存优势。也就是说,通过基金财产与其管理者法人人格的一体化,以及基金持有人和基金股东身份的一体化,公司型基金实现了基金股东和基金持有人利益的统一。因此,美国的基金历史同时可以看作是一部由基金治理内在需求所驱动的制度变迁史。

当前,我国的基金业正面临着严重的“治理困境”。这一“困境”不仅根源于作为一个契约治理结构的基金治理与作为一个法人治理结构的基金公司治理间的逻辑冲突,也内生于契约型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与基金管理公司股东之间天然存在的利益冲突。由于美国当前的基金业格局基本上是一个自然演进的过程,我们是否可从中得到如下启示:修订《基金法》,创新基金形态,适时推出公司型基金,以实现公司型基金和契约型基金竞争生存的局面,将是走出我国当前基金“治理困境”的根本出路。

第四,美国的基金业是在金融资本与产业资本的博弈中不断发展的。美国的历史材料表明,通过恰到好处地处理金融资本与产业资本之间的关系,将大型公众公司治理发展成为一种政治性的过程,这样既避免曾经发生在日本和德国的那种金融资本对产业资本的控制,也以较小的社会成本有效地解决了产业公司的治理问题。

我国大力发展包括投资基金在内的机构投资者的一个重要的政策意图,就是试图透过机构投资者来强化上市公司的治理。美国共同基金的制度变迁为这一政策意图的合理性提供了历史依据。然而,同时必须注意到的另一个事实是:共同基金参与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有效性直接取决于基金本身治理的有效性。一个存在治理缺陷的投资基金将增加个人投资者与上市公司之间的成本,而不是将个人投资者的治理诉求有效地传递给上市公司。近一段时期,关于基金投票权是否符合基金持有人利益的争论即为此之佐证。在这个意义上,我们认为,基金治理的不断完善是优化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重要条件。

【参考文献】

[1] 巴曙松:基金法修订:基金业变革新阶段的呼唤[N].21世纪经济报道,2007-12-31.

[2] 胡继之:中国股市的演进与制度变迁[M].经济科学出版社,1999.

[3] 黄金滔:尚福林:坚定不移地发展壮大机构投资者队伍[N].上海证券报,2006-12-05.

[4] 邵刚:机构投资者有望进入上市公司董事会[N].上海证券报,2007-11-06.

[5] Berle,A.A.,and Means,G.C.,The Modern Corporation and Private Property[M].Transaction Publishers,2001.

共同基金范文第3篇

[关键词]经纪人;激励;基金市场

[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32(2011)35-0012-01

本文旨在充分考虑合理选择以更好地投资,同时解释基金经理出售的低收益基金。我将较多研究竞争导致的投资者购买更多昂贵的经纪人服务和投资组合管理的服务。笔者的研究方法是先制定一个完整的经济预测和必要的假设,然后提供多种多样的内部一致的证据支持这个假设及预测。

1 模型的非均质性、经纪人激励和市场细分

在研究中,我们采用了马萨竞争模型,但改变两个关键的假设。结合投资者异质性的范围与规模经济相对产量,马萨模型得出两种关于共同基金竞争的预测。第一个是市场将被分割。第二个预测是关注家庭的共同基金将超越关注大型家庭的共同基金。为运用马萨模型,我们假设不同类型的投资者对投资组合和经纪人服务有不同的需求。第一个假设是一些投资者只考虑最后的收益,而另一些投资者会考虑除最大化收益之外的因素如接近经理人。第二个假设是因为经理人只能在投资者接受他们的建议并投资的时候才能获得报酬,所以经理人不会向投资者推荐低价的基金。

结合我们的两个假定条件,可以得出市场会被分割的结论。我们都能说明在总投资和收益之间消极的关系。

2 经纪人激励是否驱动市场分割

(1)共同基金分销渠道。之前的研究强调投资者接受的服务和零售共同基金销售渠道之间的联系。现在,市场上有很多经纪人可供选择。投资者认为经纪服务很有价值。与经纪人安排相反,像美国的基金这样的机构,通过独立分配资金和普特经纪人能获得大量的金额以达到批发价。

笔者得到了分销渠道1996年到2002年间数据,每一个共同基金份额FRC指定的五类分布代码:直接、俘虏、银行、批发、制度。因为FRC也包括了理柏使用的代码,所以我们设置而来两个额外的分布代码:保险和其他。笔者的测试假设共同基金分配资金通过家庭不同的渠道投资在不同的服务组合。为了争取独立的投资者,共同基金机构应投资于广告,投资者认可的在线应用工具。证据表明,分销渠道最好能捕捉差异而不是比较服务的荷载比和开放式基金。

为确定每一个共同基金的家庭主要分销渠道,我们集合每个渠道所有资产,选择占最高比例的资产。因为我们的主要兴趣在于测试在不同分销渠道的不同投资组合管理,我们专注于整个实体基金管理,从而排除了指数基金。

总的来说,我们的分销渠道的数据从547家庭的共同基金中的524家获得。经理人销售渠道缺乏一定的敏感性。不像传统的经纪人会计行业,经理人的报酬来自于客户的投资额,基金经理人在报酬方面得到很少的激励。

(2)经纪人的激励和市场细分。和我们的预测符合的是,一般家庭投资在积极管理达到92.6%资产股权。有好几个理由相信固定成本的主要推动力不是市场切分。第一,即使在25个最大的投资机构中,在主要渠道的平均资产分布率是85.8%,中位数是94.1%。第二,我们发现一个机构最主要分销渠道高度坚持。特别是在1996年至2002年间,我们观察到在直接投资和经理人投资之间的变化很少。1996年,116家机构的主要分配渠道是经理人间接销售,而如今,只有一家转变成直接投资。而109家机构的主要分配渠道为直接投资,现在也只有两家转变为批发销售。第三,在某种程度上,家庭正在进入新的分销渠道,新的渠道在分布上只是老分布的一小部分。相比之下,检查家庭分布模式支持经纪人激励的观点。

总之,同时通过直接投资和经纪人投资的机构是非常少见的。

3 直接投资的机构会投资更多的资金用于投资组合管理

因为直接投资者是最为警觉的,他们期望收益最大化。我们预测,共同基金的直接机构服务是最愿意付出代价需要雇用和留住熟练的证券投资经理,相对于其他渠道的机构。分析咨询报告的优势是我们能分别观察的管理费的组成和组合管理的功能。SEC要求共同基金披露家庭和咨询小组之间的相关细节。2002年通过的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模型,我们收集资料的咨询小组提供了一套完整的合同。咨询小组合同的细节,包括咨询的基金名称,签约双方家人和咨询小组(基金公司的名字),咨询费。我们确认他们是否在他们自己的品牌通过匹配对这个家族的姓氏和管理规范CRSP提供零售共同基金。

相反,当我们关注样品的积极管理和指数基金时,我们发现,指数基金比积极管理基金每月多8.9基点(规范中没有控制)。自从指数基金应该这样做的阿尔法近零(尤其是因为我们是包括投资style-by-month固定效应),积极管理的基金绩效不佳和相对指数基金非常相关。同样地,这是测量投资经纪人和投资组合管理之间的利弊权衡的另一种方式。

4 机构对客户引导约束的反应

市场是一个有用的咨询环境测试与市场细分一致的行为。如果机构真正面临的经纪人引导约束,我们可以期望他们实行新的策略以克服这些障碍。此外,假如投资者偏好变化明显,机构应该做决策以识别他们的目标顾客。在这一节中,我们认为咨询决定参与到市场定的模式。

我们发现通过咨询小组分布的扩张具有很重要的意义。86个咨询公司已经有他们自己的零售分销,我们发现,赫芬代尔分销渠道平均水平指数从0.817下降到0.691,这表明在考虑咨询的因素后由分布集中变得不集中。同样,分销渠道的平均数量从2增加到4。在每种情况下,中间安全区都被占满了。管理下的资产规模而言,通过咨询贮藏在新的途径的资产占总资产的18.3%。总之,我们的证据显示,为克服障碍而扩大分布伙伴的公司提供额外动机参与咨询市场。

5 结 论

本文主要研究了影响投资者需求的经纪人服务异构性和在细分市场上的投资组合行为的性能、共同基金的家庭的行为之间的交互作用。投资者的非均质性和经纪人激励导致投资者不能以低廉的价格购买基金。我们预测,目标导向性的家庭会直接投资,而认为经理人有价值的会寻求经理人的推荐。我们发现对于零售市场共同基金是高度分段的。

共同基金范文第4篇

从成熟市场的一般经验看,在资产管理领域,股票指数期货等金融衍生品主要运用在对冲基金上。近十余年来,随着共同基金与对冲基金在产品形式和投资策略上的日渐趋同,这些另类工具也逐渐被借鉴使用到诸如130/30基金、市场中性基金、可转移阿尔法等这样的新型基金产品中。就一般开放式基金而言,虽然金融衍生品使用的广度和深度尚且有限,但使用金融衍生品将对它的风险收益、基金运营和内部控制等方面产生诸多新的值得研究的问题,这也是本文的讨论重点。

衍生工具的功能

衍生品市场和现货证券(即“传统”证券)市场之间的整合度正变得越来越高,其中一个市场的价格变动能十分迅速地在另一市场上得以反映。基金经理们可以使用衍生工具来替代现货证券工具,或者将两者进行结合使用。传统上,基金经理能通过投资现货证券来实施投资策略并对风险进行管理(目标是取得更佳的风险调整收益)。衍生工具不但同样能帮助实现基金预定的投资目标和要求,而且能给基金经理和交易员提供更广的选择余地,这点现货证券无法匹敌。

与使用现货证券工具几近相同,基金经理可通过使用衍生工具来增加、减少或者改变投资组合风险敞口的大小和类型。

在基金既定的投资规定和方针下,基金经理依据自身的投资策略和当前的市场状况,可以通过投资衍生工具等多种可能来定位或对冲组合的风险敞口。股票型基金以及固定收益型基金,无论其是只做多的指数化管理还是主动管理,都可利用衍生工具来增加或减少对于某个市场、行业、证券或货币的风险敞口。固定收益型基金还可以比较频繁使用衍生工具来对久期、收益率曲线、行业和(或者)信用风险敞口进行构造和控制。

为了实现在不同类型资产间进行有效切换,并将此给所持有的基础证券带来的损失降到最低,资产配置型基金广泛使用衍生工具来控制(即维持、对冲或转移)其总资产的风险敞口。那些引入多空策略的基金也使用衍生工具来维持其在各市场的目标风险敞口。

以下是衍生工具在基金组合管理中的主要应用。

获得大市的风险敞口

基金经理可以使用衍生工具来获得或者维持对于大市的风险敞口(或者,对于资产配置型基金,在不同市场的风险敞口间切换),并使个股的换手交易最小。由此,基金经理能控制由基金交易成本、与业绩基准间的跟踪误差、短期资本利得实现所带来的负面影响。

利用期货来获得等效的市场风险敞口。基金可以通过投资期货来管理日常现金流。一方面,基金持有现金,不将其投资于目标市场,可能对当前股东造成股权稀释;另一方面,基金将新增现金快速投资于一系列选定证券,又可能招致高昂的交易成本以及市场冲击,从而给基金的业绩表现带来负面影响。通过买入与基金总的组合最为匹配的股票指数或者债券指数期货,基金不但可以获得市场收益的全部风险敞口,而且潜在地将由现金带来的稀释效应以及相关业绩风险降到最低。

利用总收益互换来获得海外市场风险敞口。某些市场没有合适的期货合约,或期货合约无流动性,或者在当地进行证券交易结算困难且价格昂贵,为获得上述非美市场的风险敞口,基金经理可以使用总收益互换这种工具。基金经理可以“支付”一个固定或者浮动的利率来“获得”目标市场的总收益。

利用看涨期权来参与市场上涨。基金可以通过买入市场指数的看涨期权来参与市场上涨。基金经理支付期权费,参与和获得市场指数上涨所带来的收益;若指数下跌,其面临的风险敞口却仅限于期权费。

盯准部门的风险敞口

基金经理可能将其组合的风险敞口定位于本国市场以及海外市场中某些特定的部门,使用衍生工具比使用现货证券市场工具要来得更为便宜。基金经理可能更倾向于通过衍生工具而非现货证券来精确定位某个部门的风险敞口,这是因为使用现货证券必然带来利率或货币风险,而这些风险根据其对整个组合风险收益的影响情况,要么需要对冲,要么就直接保留。

利用期货来盯准部门风险敞口。基金经理可以通过投资某个部门为基准的期货合约,如美国国库债券期货,来复制该部门的收益和风险。银行、抵押贷款提供商这种金融机构经常利用国库债券期货市场来调整其抵押组合的久期,即价格对利率变动的敏感度。比如,当利率上升,金融机构可以通过出售国库债券期货来缩短其组合的久期。当很多市场参与者都企图出售国库债券时,购入国库债券期货的基金经理,在期货市场就能以比现货债券市场更有优势的价格,盯准美国国库债券市场的风险敞口。

利用信用违约互换来盯准信用风险敞口。基金经理可以使用信用违约互换来盯准信用市场的风险敞口,如投资级信贷市场或者高收益信贷市场。特别地,为获得信用市场的整体风险敞口,基金经理可以卖出针对一揽子公司发行的信用违约互换构成的指数的保护。

复制证券风险敞口

根据市场情况,单只证券衍生品的定价和流动性可能比相关的现货市场证券更具吸引力。主动管理的股票基金和债券基金会用到这种工具。

利用信用违约互换来盯准公司或者违约风险敞口。基金经理可以使用单名信用违约互换(Single-nameCDS)来增加或者减少与一个公司或风险敞口等价的风险敞口。

基金经理可以通过出售某个特定信用的保护来获得风险敞口作为替代,基金经理也可以持有互换合约的另一头,即通过买入信用保护为某未平仓的信用敞口进行套期保值。

利用看涨期权来获得单只证券收益。基金经理可以买入某单只证券的看涨期权,支付看涨期权的期权费来获得该证券价格上涨所带来的收益。

为现有组合风险敞口套期保值

当基金的组合构造反映基金经理长期的投资策略和预测,那么基金经理会为了抵御临时事件带来的波动,为组合暴露在大市、部门和(或)证券的部分风险敞口寻求短期的套期保值。比起卖出单只证券这种方法,使用衍生工具有更高的套期保值效率、更好的流动性、更低的往返交易成本、更低的税收以及更小的组合长期头寸损失。一般来说,上述所描述的用来获得市场、部门或者证券风险敞口的衍生工具可以反过来使用,就是持衍生工具的空头头寸,来为组合现有的多头头寸进行部分套期保值。

利用期货或远期合约来给市场、部门或货币风险敞口套期保值。基金经理可以卖出期货或者远期来为其市场、部门或货币的风险敞口进行套期保值。如果市场上涨,多头头寸的盈利被衍生工具空头头寸的损失所部分抵消,而在市场下跌时,多头头寸价值下跌,空头头寸的价值则增加。两者结合起来,证券多头头寸的回报,包括市场收益和单只证券收益,将被衍生工具的空头头寸回报所抵消。

利用看跌期权来控制下跌风险敞口。基金经理支付期权费,买入市场指数或者单只证券的看跌期权,可以为整个组合设置保底收益,也就是所持头寸价值不会低于某给定水平。

使用衍生工具的风险

一旦市场情况发生了改变,所有的基金投资,都会不同程度地遭受市场和信用风险以及潜在的价格波动或流动性问题。有效的投资管理,尤其对于主动管理型基金,需要对其组合所有已识别的风险进行持续的测量和评估。这些风险,既可能来自现货证券,也可能来自衍生工具。根据不同衍生工具的特定结构,需要对其对多个层次的风险敞口进行分析,包括基础资产、抵押品以及交易对手。

基金管理公司会在单只证券以及整个组合的层面上对风险进行量化,他们对初始组合以及后续实时的组合头寸进行测量和控制,以确保投资组合符合基金的投资要求、纲领以及基金管理团队所设定的主动管理目标。

风险模型,如在险价值模型(VaR),利用历史和(或)预测的证券价格波动率和相关系数指标,来估计基金组合对于市场变动的潜在敏感度。

基金管理公司也会模拟单个投资工具及整个组合的业绩表现(即压力测试),这其中包括了具有复杂收益模式的衍生工具。压力测试涵盖了一系列市场事件,并刻画了那些发生概率极低但可能给组合带来损失的事件,这些事件可能对基金表现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

对于包括衍生工具和相关现货证券在内的基金资产,如果我们对它们之间的相关性预测与实际情形存在未意料的差异,那么基金组合所预先设定的分散风险和对冲效用将受影响。

基金管理公司可设立一个独立的风险管理或者风险分析小组,其职能是监控风险,进行建模和测试,来识别风险集中情况和其他重要的风险因子。公司的高级管理层也可参与,尤其当涉及解决重大事项的时候。重大事项往往涉及通过分析测试所识别的单个投资工具或组合的风险敞口和风险集中。

衍生工具会产生额外的投资风险管理问题,有些也可能涉及后面所讨论的在操作和监管上的问题,其包括:

杠杆风险 与现货证券不同,投资者使用衍生工具为取得风险敞口的多头或空头头寸,并不需要全额缴付与所创建头寸(名义价值)相等的现金。这样,无论是做多还是做空,衍生工具给投资者提供了风险头寸杠杆,或者说放大机制。我们通常使用基金整个组合的统计报告来评估带杠杆的组合头寸(多头或空头,市场风险、部门风险或者证券风险),并将其与基金信息披露文件、投资纲要或者组合管理目标的任何对于杠杆的限制设定予以比较。为有效控制整个基金组合的杠杆使用,SEC要求基金拨付或者分离相应的流动资产,其价值与衍生工具带来的潜在风险敞口相等。

流动性风险 一些衍生工具,尤其是复杂的OTC投资工具,可能不具有流动性;其他一些先前可流动的衍生工具(和现货工具)也可能在市场状况不佳时丧失流动性。如果基金经理将基金组合切换成无流动性的投资组合,那么这将对开放式基金的每日赎回带来问题,并潜在地造成更多流动投资工具的强制变现。从组合管理和遵循规章的角度考虑,基金公司应该设计合理的制度和流程来控制基金无流动性资产的头寸敞口。另外,无流动性组合也会带来估值方面的问题。

交易对手风险 OTC合约的顺利交易取决于交易对手的信誉,因此使用OTC衍生工具存在着交易对手风险。基金管理公司的信用分析师将对银行、经纪商这些基金交易对手进行信用评估,并给出满足信用标准、经同意的交易对手列表。为减小交易对手风险,基金可以对交易双方契约性保护合同进行仔细审查和协商,以及对抵押交易协议进行精心设计,并确保终止条款的明白无误。基金可以同多个交易对手进行交易以限制对任何特定机构交易的风险敞口,但这样做可能需要商议多份含不同条款的协议。

衍生工具对运营的影响

基金公司使用衍生工具将对基金的运营产生诸多方面的新问题。对于不同基金来说,其面临的运营问题各不相同,通常这取决于基金所投资的衍生工具类型以及衍生工具的交易量。

一般运营:OTC衍生工具的交易可能需要定制化的手工处理和文件记录,这将涉及基金经理、基金会计、后台结算人员以及基金托管方。现有的自动化系统可能对于某些衍生工具的交易并不适用,这就需要设计一种像独立电子表格这种“工作环境”,来跟踪和记录衍生工具的交易和持仓情况。另外,衍生工具交易的确认、核对可能需要后台结算人员和交易对手之间进行实时的沟通。

运营方面的挑战包括对掌握衍生工具知识员工的聘请、留用,以及对其后续的再培训。另外的挑战就是,安排充足的人力和系统资源来设计、执行以及控制手工流程。

托管和抵押品:根据SEC规则,在一定条件下,基金公司允许将期货保证金直接缴付给在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注册的期货经纪公司。互换以及其他OTC衍生工具存在额外的托管问题。比如,鉴于互换协议所具有的合同性,SEC及其下属机构并没有提供任何关于如何托管互换的指导纲要。一些基金公司向其托管银行提供ISDA(国际互换与衍生品协会)协议的副本以及(或)相关确认证明。除此,尽管SEC并没有制定在上述情况下如何处理抵押品,一些基金公司则为其缴付的抵押品设立三方托管协议,使用其托管银行的专门抵押品账户,来确保该公司互换或其他OTC衍生工具的义务履行。

高级证券和资产分离:1940年制定的《公司投资法》限制基金公司发行“高级证券”(SeniorSecurities),SEC将此理解为对基金公司实施杠杆限制。目前SEC的态度是,如果基金公司采取特定措施来限制由衍生工具带来的潜在损失,那么SEC不将此种交易视为“高级证券”。相应地,基金如能采取如下措施,也可以投资该类工具。其一,基金采取分离部分流动资产,且所分离的流动资产与由衍生工具交易引起的潜在风险敞口等值;其二,基金持有另一反向抵消头寸,并且该头寸能有效消除基金在交易衍生工具时所带来的风险敞口。当资产分离达到某个水平,基金偿付流动负债、确保份额赎回的能力就可能下降,另外其按承诺的投资目标来管理投资组合的能力也会受到影响。

所需分离资产的数量(如名义价值或盯市价值)、类型,以及可允许对冲抵消的头寸性质,这些都是需要评估和解决的关键问题。

发行人暴露:将基金的分散化策略和集中政策运用到衍生工具上,需要确定衍生品的“发行方”以及该投资工具的价值,这一是为了相关监管需要,二是为了基金合规控制。

估值:某些衍生工具的结构决定了对其估值将是一个特殊的难题。对于交易所内交易的期货和期权,可参照已有的市场询价对其定价;而对于像信用违约风险互换这种常见类型的OTC衍生工具,可以通过提供定价服务的供应商或经销商的报价对其估值。对于定制化的OTC衍生工具,可以基于模型(基于变量加权的公式)来为其定价。在某些情况下,参与衍生工具交易的交易对手方主张使用其自己的模型,这将引起交易双方利益冲突。另外,衍生工具的估值与其流动性问题的考虑相互交叉。当市场处于低迷时期或者市场交易中止,提供定价服务的供应商和经销商可能不对那些不再有市场流动性的OTC衍生工具和其他证券提供报价。

建立一套健全良好的估值规程。因为开放式基金是按基金的净资产价值(NAV)进行每日赎回,所以相比其他类型不需要频繁对持仓估值的投资账户,基金公司管理层在运营上的压力来的更大,因而更有必要建立一套健全有效的估值规程,定期对其估值规程的健全性、以及应用基金估值规程的定价质量进行评估。

会计和财务报告:对衍生工具的会计处理包括对其进行初始记录、收入确认以及估值。在美国,会计和财务报告一般规则见诸于美国财务会计准则FAS133、FAS140、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AICPA)制定的投资公司审计指导等法规中。此外,近期通过的FAS157以及FAS161更是就衍生品公允价值的确定和信息披露做出了具体规定。

共同基金范文第5篇

Christophe Boulierac, briefing on behalf of UNICEF, said CAR was one of the worst places in the world for children, especially after the last two years of violence. The leaders of armed groups agreed not only to release between 6,000 and 10,000 children but also to stop future enrolment and to grant UNICEF immediate and restriction-free access to any zone under the groups’ control.

He explained that the agreement took place under the auspices of the National Reconciliation Forum trying to re-establish peace in the country. The gathering, known as the Bangui Forum, after the war-torn country’s capital, is bringing together leaders of armed groups as well as religious leaders, members of Government and Parliament for discussions on maintaining peace and is considered a crucial step in the reconciliation process and in preparing the ground for a constitutional referendum and parliamentary and presidential elections.

At the opening of the Forum, which is expected to run through 11 May, the Special Representative of the Secretary-General for the Central African Republic, Babacar Gaye, who also heads the Multidimensional Integrated Stabilization Mission in the country (MINUSCA), expressed the Secretary-General’s hope and confidence that parties would show the “will to make the Forum a success.”

In his address, Mr. Gaye advised parties to work in an atmosphere of forgiveness, and he called for dialogue and consensus-building in the Forum’s negotiations and an agreement that would see free, fair democratic and transparent elections tale place that are open to all, including refugees and displaced persons.

The commitment made by armed groups after preliminary discussions with the Government on 23 April to take part in the Forum fuelled hope in the international community, he said, emphasizing the need for disarmament and for formation of a professional and representative national arm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