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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咎辞职

引咎辞职

引咎辞职范文第1篇

1.内涵

引咎辞职作为一项制度,《公务员法》第八十二条规定:领导成员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应当引咎辞去领导职务。《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党政领导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不宜再担任现职,本人应当引咎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1)引咎辞职的主体是党政领导干部

引咎辞职仅仅适用于特定的政府官员,主要指对失误或事故负有间接责任的领导成员,因尚未能追究其法律责任或其他行政、党纪处分,须以引咎辞职的方式来承担一定责任。

(2)引咎辞职是以“咎”为前提

引咎辞职的‘咎’一般而言具备下列三个特征:责任非直接性;责任类别上应是非刑事类、非党纪处分类的责任;‘咎’所指称的仅仅是一种政治过失。

(3)强调官员的道德自律

引咎辞职是在未犯法的前提下因工作失职引起的自责行为,实际上兼具政治责任和道德责任的属性,而不具有法律属性。它强调的是官员的主观能动性。

(4)辞去的是领导职务

《公务员法》规定“应当引咎辞去领导职务”,引咎辞职者辞职后并没有丧失公务员身份,丧失的只是领导身份。

2.引咎辞职制度的价值功能

引咎辞职是一个舶来品,从本质上来讲是官员的一种自律行为,是出于道德义务加上社会舆论压力的一种选择。国外引咎辞职是建立在明确的权力划分与权力监督以及发达的大众传媒与公众参与的基础上;而从目前情况来看,我国权力监督体系不完善,官员权责划分不明确,并且缺乏发达的大众传媒与公民参与,因此在我国将引咎辞职制度化是有必要的。

(1)破除传统“官本位”思想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引咎辞职制度将极大的推动领导成员的责任心,给他们施以外在的压力再进而通过外在压力内化成官员的自觉自愿行为,从而增强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切实行使好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做到执政为民,对民负责。

(2)提升我国政府形象

我国政府长期以来在社会管理过程中扮演着“权力政府”的角色,近年来,由于行政权力的滥用,不断有高官因腐败而纷纷落马事件;政府监督不力,导致一些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频频发生,不仅严重危害到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更加损害了全社会的利益。

(3)推进我国责任政府建设

按照现代政府的理念,人民与政府之间实际上是一种委托—的关系。“责任政府”是现代民主政治的产物,也是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行政改革的重要取向。建立与健全行政问责制是构建责任政府的重要组成部分,完善而科学的问责制标志着政府权力的规范化与政府责任的明确化。

(4)促进我国行政伦理建设

在我国,引咎辞职是一种他律与自律相结合的制度安排,两者的有效结合有利于培养行政人员的伦理、道德意识、进一步推进我国行政伦理建设,从而实现“以德治国”的战略方针,最终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二、引咎辞职制度发展及其存在问题

1.缺乏配套的干部人事管理制度

岗位责任制不健全是“咎”的契机和前提之一。按职定权、定责的前提要求对机构职能的配置和运行上有相当清晰而科学的规定。

2.引咎辞职带有明显的行政性

据统计2004年至2007年,“全国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领导干部共有6824人,其中引咎辞职305人,责令辞职1204人”。从这个统计数字来看,责令辞职的数量要远远大于引咎辞职,达到了将近4:1的比例。说明我国的党政领导干部引咎辞职还带有十分明显的行政性,绝大部分根本没有主动引咎辞职的意识。

3.引咎辞职的问责范围狭窄

按照《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在发生严重的、决策严重失误、抗灾救灾、安全工作方面严重失职、用人严重失察等9种情况下,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引咎辞职。

4.辞后责任追究不够

在实际中,我们看到有不少政府官员这边刚大张旗鼓地宣布引咎辞职,那边却悄悄易地走马上任,这样的引咎辞职很难起到应有的震慑效用,责任追究没有真正的体现,公众也会觉得之前的引咎辞职是作秀,从而有悖于引咎辞职的初衷。

5.引咎辞职配套措施的不完善

引咎辞职制度的实施,离不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目前我国尚未出台一部统一的、专门的政府信息公开法;在信息公开的范围上也过于狭窄;总之,在政府信息公开上,目前还是处于政府主动、公民被动的局面,对于信息是否公开,何时、怎样公开完全由政府掌握,公众只能被动接受,这在很大程度上无法保障公民的知情权。

6.后续管理体制模糊

引咎辞去的只是领导职务,因此还有继续在公务员系统或者党委系统工作的权利。首先要对引咎辞职者建立跟踪机制,如果确实认识到自身的错误,在之后的工作中又表现优异的话可以考虑升任;其次,要规定官员起复的资格、条件;最后也是最关键的就是对于引咎辞职官员的处理要公开、透明。

7.党政系统间表现不协调

引咎辞职在我国适用的一个比较特殊的现象就是其主体既包括党委系统领导成员也包括行政系统领导成员,如何处理好党政关系是改进党的执政方式和实施党内监督的一个焦点问题。

8.公民参与意识的缺失

公民参与是官员引咎辞职不可或缺的重要动力之一,我国传统的政治文化中的专制主义和等级观念造成了广大民众政治冷漠心理,公民参与的政治环境还不是十分良好,参与渠道也较少,造成一些民众即使有心参与而找不到渠道。

三、结语

党政领导干部引咎辞职制度是我国顺应国家形势发展的一项行政体制改革的具体措施,从出台到现在,短短几年内虽已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不仅需要制度的不断探索与改进,同时也需要辅以一系列的配套措施才能使其更好地发挥作用,在引咎辞职制度建立初期苛求其完善是不现实的。我们期待引咎辞职制度能真正成为建构责任政府的重要举措,贯穿于现代化民主政治建设的全过程。

引咎辞职范文第2篇

一、引咎辞职制度适应的范围

引咎辞职制度适应的范围是:全市各乡镇、党政群各部门、各事业单位科级领导干部和市属国有企业、国家控股、参股企业的领导班子成员。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领导干部应引咎辞职:

1、政治态度不端正,参加非法组织,在干部群众中散布或发表错误言论,听谣、信谣、传谣,在社会上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2、贯彻执行上级决策态度不坚决,消极抵触,造成工作重大失误或损失的;

3、对自己要求不严格,自我约束、自我管理意识不强,在工作、生活作风上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公论差的;

4、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组织的决定,或者独断专行,造成决策失误:(1)使国家和集体财产蒙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事故,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行政记大过处分的;(2)严重违反国家财务开支规定,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行政记大过处分的;(3)有行为或贪占公款2000元以上或者挪用公款3000元以上的;

5、工作态度不端正,不坚持实事求是原则,谎报数字,虚报政绩,弄虚作假,欺上瞒下的;

6、依据《敦煌市领导干部诫勉制度》有关规定,连续两年口头诫勉或—年书面诫勉,存在问题没有明显改进的;

7、综合素质差,组织协调能力弱,缺乏全面履行本职岗位职责能力,工作政绩平平,影响本单位改革发展的;

8、根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有关规定,对本部门、本单位干部职工管理不严,有重大违法违纪行为,领导应负主要责任的;

9、在年度考核、民主测评中,基本称职、不称职两项票数合计超过70%的;

10、组织认为其它应该引咎辞职的。

三、引咎辞职的程序和要求

1、市委组织部根据年度考核结果、群众举报反映以及平时掌握的具体情况,与审计、执纪、执法部门联系通报情况,经查实,报市委常委会讨论决定。

2、根据市委决定,由市委领导、纪委书记、组织部长对本人进行谈话,指出存在问题,劝其辞职;

引咎辞职范文第3篇

【关键词】引咎辞职 责任政府 道德自律

一、引咎辞职制度

1.内涵

引咎辞职作为一项制度,《公务员法》第八十二条规定:领导成员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应当引咎辞去领导职务。《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党政领导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不宜再担任现职,本人应当引咎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1)引咎辞职的主体是党政领导干部

引咎辞职仅仅适用于特定的政府官员,主要指对失误或事故负有间接责任的领导成员,因尚未能追究其法律责任或其他行政、党纪处分,须以引咎辞职的方式来承担一定责任。

(2)引咎辞职是以“咎”为前提

引咎辞职的‘咎’一般而言具备下列三个特征:责任非直接性;责任类别上应是非刑事类、非党纪处分类的责任;‘咎’所指称的仅仅是一种政治过失。

(3)强调官员的道德自律

引咎辞职是在未犯法的前提下因工作失职引起的自责行为,实际上兼具政治责任和道德责任的属性,而不具有法律属性。它强调的是官员的主观能动性。

(4)辞去的是领导职务

《公务员法》规定“应当引咎辞去领导职务”,引咎辞职者辞职后并没有丧失公务员身份,丧失的只是领导身份。

2.引咎辞职制度的价值功能

引咎辞职是一个舶来品,从本质上来讲是官员的一种自律行为,是出于道德义务加上社会舆论压力的一种选择。国外引咎辞职是建立在明确的权力划分与权力监督以及发达的大众传媒与公众参与的基础上;而从目前情况来看,我国权力监督体系不完善,官员权责划分不明确,并且缺乏发达的大众传媒与公民参与,因此在我国将引咎辞职制度化是有必要的。

(1)破除传统“官本位”思想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引咎辞职制度将极大的推动领导成员的责任心,给他们施以外在的压力再进而通过外在压力内化成官员的自觉自愿行为,从而增强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切实行使好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做到执政为民,对民负责。

(2)提升我国政府形象

我国政府长期以来在社会管理过程中扮演着“权力政府”的角色,近年来,由于行政权力的滥用,不断有高官因腐败而纷纷落马事件;政府监督不力,导致一些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频频发生,不仅严重危害到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更加损害了全社会的利益。

(3)推进我国责任政府建设

按照现代政府的理念,人民与政府之间实际上是一种委托—的关系。“责任政府”是现代民主政治的产物,也是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行政改革的重要取向。建立与健全行政问责制是构建责任政府的重要组成部分,完善而科学的问责制标志着政府权力的规范化与政府责任的明确化。

(4)促进我国行政伦理建设

在我国,引咎辞职是一种他律与自律相结合的制度安排,两者的有效结合有利于培养行政人员的伦理、道德意识、进一步推进我国行政伦理建设,从而实现“以德治国”的战略方针,最终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二、引咎辞职制度发展及其存在问题

1.缺乏配套的干部人事管理制度

岗位责任制不健全是“咎”的契机和前提之一。按职定权、定责的前提要求对机构职能的配置和运行上有相当清晰而科学的规定。

2.引咎辞职带有明显的行政性

据统计2004年至2007年,“全国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领导干部共有6824人,其中引咎辞职305人,责令辞职1204人”。从这个统计数字来看,责令辞职的数量要远远大于引咎辞职,达到了将近4:1的比例。说明我国的党政领导干部引咎辞职还带有十分明显的行政性,绝大部分根本没有主动引咎辞职的意识。

3.引咎辞职的问责范围狭窄

按照《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在发生严重的、决策严重失误、抗灾救灾、安全工作方面严重失职、用人严重失察等9种情况下,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引咎辞职。

4.辞后责任追究不够

在实际中,我们看到有不少政府官员这边刚大张旗鼓地宣布引咎辞职,那边却悄悄易地走马上任,这样的引咎辞职很难起到应有的震慑效用,责任追究没有真正的体现,公众也会觉得之前的引咎辞职是作秀,从而有悖于引咎辞职的初衷。

5.引咎辞职配套措施的不完善

引咎辞职制度的实施,离不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目前我国尚未出台一部统一的、专门的政府信息公开法;在信息公开的范围上也过于狭窄;总之,在政府信息公开上,目前还是处于政府主动、公民被动的局面,对于信息是否公开,何时、怎样公开完全由政府掌握,公众只能被动接受,这在很大程度上无法保障公民的知情权。

6.后续管理体制模糊

引咎辞去的只是领导职务,因此还有继续在公务员系统或者党委系统工作的权利。首先要对引咎辞职者建立跟踪机制,如果确实认识到自身的错误,在之后的工作中又表现优异的话可以考虑升任;其次,要规定官员起复的资格、条件;最后也是最关键的就是对于引咎辞职官员的处理要公开、透明。

7.党政系统间表现不协调

引咎辞职在我国适用的一个比较特殊的现象就是其主体既包括党委系统领导成员也包括行政系统领导成员,如何处理好党政关系是改进党的执政方式和实施党内监督的一个焦点问题。

8.公民参与意识的缺失

公民参与是官员引咎辞职不可或缺的重要动力之一,我国传统的政治文化中的专制主义和等级观念造成了广大民众政治冷漠心理,公民参与的政治环境还不是十分良好,参与渠道也较少,造成一些民众即使有心参与而找不到渠道。

三、结语

党政领导干部引咎辞职制度是我国顺应国家形势发展的一项行政体制改革的具体措施,从出台到现在,短短几年内虽已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不仅需要制度的不断探索与改进,同时也需要辅以一系列的配套措施才能使其更好地发挥作用,在引咎辞职制度建立初期苛求其完善是不现实的。我们期待引咎辞职制度能真正成为建构责任政府的重要举措,贯穿于现代化民主政治建设的全过程。

参考文献:

引咎辞职范文第4篇

根据该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出台这一规定的目的在于深化干部制度改革、完善法院领导干部管理制度,确保法院领导干部恪尽职守,依法履行职责。显然最高法院出台此项规定必定是看到了当前司法领域广泛存在的腐败现象及其严重危害而有针对性地提出的正本清源之策,其用心可谓良苦;而选择各级地方法院的行政首长开刀,其决心和力度不可谓不大。假如用意如此之好、力度如此之大的一项规定,其制定、颁行、实施的确与法治的原则相契合,而实际上又能收到立竿见影的成效,如能从此廓清笼罩中国司法领域的腐败阴云,从而极大地推进中国社会的法治化进程,则国家幸甚、人民幸甚。然而如果对这十一条规定稍加深入分析,就会发现它不仅不能推动中国的法治建设,反而会造成诸多混乱,甚至有悖于司法体制改革目标时,我们就不能不对这一规定提出质疑了。

要弄清这一规定的性质及其影响,就必须从分析“引咎辞职制度”的内涵开始。在西方国家,引咎辞职制度主要是指在行政管理部门担任公共职务的官员对于其职务范围内的重大失责自动承担一种非法定的通常是道义上的责任的归责任方式,即一种在自感有负选民信任时或者在舆论压力下的归责方式。从而,这种责任的判断往往比法定的归责更加严厉,也就是说这种责任或谓之“咎”,其实不一定必然构成法律上的责任,而是有悖于道德要求或舆论取向的一种非法律上的责任,因而“引咎辞职”事实上成为现代社会对于担任公共职务的官员要求其在不构成法定罪责的情形下承担更为苛刻的道义责任的一种习惯法。但是,习惯法上的道义责任并非是随意可以借用和推行的治吏手段,它必须有一个制度与社会环境的前提,即“引咎辞职”是在选举制和舆论自由语境下对于官员责任的一种扩大,它必须建立在官员承担法定责任时的无比清晰与肯定的基础上,是基于道德判断的一种自我归责。“引咎辞职制度”的出现,无疑是在现代法治国家中,在要求公共行政官员守法尽责的基础上对其提出的一种更高的道德境界要求。

在我国,近年来党政部门广泛推行这一做法,并逐步在人事组织制度上将引咎辞职规定为特定情形下领导干部必须承担的一种法定责任,并受到了较好的成效。然而,最高法院将此“引咎辞职”规定引入司法领域,却难免产生淮橘成枳的后果。其根源不在于“引咎辞职”制度本身是否存在什么重大缺陷,而在于司法权之完全不同于政党权力、行政权力的性质以及司法权在国家权力结构中的地位及其与立法和行政的关系决定的。从而看似单纯的移植到司法领域的“引咎辞职制度”-一种已经错位的制度,可能会引发不仅及于其自身而且涉及到其他领域的一系列问题,这不但会抵消会这一规定应有的效力,还将可能造成诸如司法行政化,侵蚀立法权、干扰法官独立、模糊法定责任与道德责任的界限、阻碍司法改革目标的实现等一系列负面后果。

首先,从司法与行政的关系上看,司法与行政应该是分立的权力,司法权是独立的权力。但在中国,由于各级法院辖区与相应行政辖区重合且各级法院都实施行政化管理,更重要的是司法所需的经济资源完全由相应行政部门供给,使得司法不仅在管理上、经济上都受制于行政,从而中国的司法权具有浓厚的行政化特征。引咎辞职规定的出台,将在事实上进一步加剧司法机关的行政化特征。这是因为,对于选举制下的作为公共职务的法官,强行的引咎辞职在法理上无法自圆其说,最高法院要求院长在没有明确的法定责任之下引咎辞职,是对于这个经由代议机关选举任命的职位的不尊重;也表现出最高法院对于下级法院的管理不重业务而重人事,使得长期以来通常并不是法律专家而只是行政官员的法院院长有可能对具体案件涉足更深,从而与当前正在推行的以“谁审案,谁判案”为核心内容的审判长选任制相冲突。其结果必然进一步加剧法院系统自上而下的行政化特性,与司法独立的法治原则相违背。

其次,从司法权与立法权的关系看,司法与立法亦是分立的权力。在我国,立法权是最高的国家权力,司法权产生于立法权并对其负责,立法有权监督司法权的行使,但司法权具有独立性。而“引咎辞职制度”的启动要求地方各级法院院长在没有明确法定责任的情形下引咎辞职,表面看是对由代议机关选举产生的法院院长职务的不尊重,在实质上侵蚀了这个在法律上具有独立职位的人事权,最终侵蚀了地方代议机构的权力。这是因为,地方各级法院院长是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是该选区人民意志的体现。由全国人大选举产生并对其负责的最高人民法院领导机构,实质上没有权力出台这样一个决定地方各级法院院长命运的“引咎辞职制度”,地方各级法院院长的任免权应归属于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因而,该项制度的启动必然最终侵蚀地方代议机构的权力,违背了立法权是最高权力这一根本原则。立法与司法的权力分立体制如果被打破,虽然从近期看是司法权侵蚀了司法权,但由于立法权居于高位并产生司法权,所以从长期看,权力制约的结果将可能出现司法权反过来受到更大的侵蚀,甚至司法权的独立性受到威胁,这将危害法治的进程。

再次,“引咎辞职制度”侵犯了法官独立性。法官独立性要求“谁审案,谁判案”,即法官独立地完成对案件的审理和判决,并对其判决的案件负有独立的责任,权责一致是法官独立的应有内涵 ,也是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一个应然的方向。法官独立性要求法官审理和判决案件排除行政的干预,然而,由于我国长期以来实行的是审判委员会制,法官独立性在很大程度上已经被淹没在审委会的集体意志之中。在这种情况下全面推行引咎辞职制度,其负面影响是显而易见的:法 院审理案件本来就有一定的差异性,不同的法官审理同一个案件可能得出不同的结果,如果法官审理案件出现的差错由法院的行政领导负责,那么法院院长就不可避免地对主审法官进行过多干预,使法官不能按照自己的意志和对案件的判断来审理案件,而更多地屈从于长官意志,其结果必然导致法官独立性的进一步丧失,也必然进一步强化司法过程的行政性特征,从根本上威胁到司法的公正性。

复次,“引咎辞职制度”不仅不利于法院院长对其基本职责的明确化,反而有可能造成其职责的含糊和淡化。因为该规定第六条规定:“符合本规定第四条情形之一的院长、副院长本人不提出辞职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商上级人民法院同意后建议人大或人大常委会依法定程序罢免、撤换或免除其职务。”如前所述,假如对法院院长的自我归责的要求高于法定责任,即这种自我归责在多数情形下不是基于某种法定的责任,而更多的是出于一种道德要求或者舆论上的压力,那么这个“建议人大或人大常委会依法定程序罢免、撤换或免除其职务”就只能是一种道德或舆论上的要求,而缺乏基本的法律依据;而假如其行为已经构成足以“罢免、撤换或免除其职务”的法定责任,那么人大及其常委会也就勿需根据其建议做出这一决定,是否做出这一决定是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自主性权力;更何况,一旦法院院长的行为构成了足以“罢免、撤换或免除其职务”的法定责任,引咎辞职制度反而成为一种对其基本职责的含糊和淡化了,是一种避重就轻的处理方式,是为我国法治的现实所不允许的。

引咎辞职范文第5篇

在中国政坛,“引咎辞职”的部级高官并不多见,短短5年内两度去职的更少。59岁的孟学农两次辞职,引发了人们对这位仕途多舛的官员的关注。2010年,孟学农再次低调复出的时候,一度被人看好的他已经61岁,已然错过晋升的黄金时期。

任期93天的北京市长

“人心有杆秤,百姓对我们是摆花架子还是办实事,感觉得最直接,也评价得最公平。我们新一届政府一定要力争为百姓们多办实事,解决他们的急需。”2003年,孟学农在当选北京市长时发言道。

孟学农的仕途始于共青团的舞台。他曾经担任北京第二汽车制造厂团委书记,北京汽车工业总公司团委副书记、书记,从基层团委一路升至成为共青团北京市委副书记。在一次记者见面会上,当海外媒体提问,在共青团的工作经历对他以后的从政生涯产生了什么样的影响时,孟学农在回答中,毫不讳言自己与时任中共总书记的渊源。他说,共青团生涯对其今后的从政生涯奠定了一个基础:“20年前,同志曾经是我们共青团的主要领导,我们也在他的直接领导下工作。同志公道正派,不徇私情,给我留下了很深刻的印象,也许这是他的人格魅力,也是我们青年团干部应该学习的地方。”

孟学农的仕途曾一路通畅,是当时中国官场里共青团出身的生力军代表。1983年,孟学农接任共青团北京市委副书记的时候,年仅34岁,官居副厅。1993年,孟开始步入中国首都政坛的核心,出任北京市副市长,5年后成为北京市委常委,在副市长中排名第二。2002年,53岁的孟学农出任北京市委副书记、副市长,并成为十六届中央委员。

由于身处京畿重地,北京市长自然比一般省级行政区域的政府领导更容易获得晋升机会。

孟学农形象随和、语言平实,与中国新领导人自十六大以来极力打造的亲民路线相吻合。他承诺:“要让更多的‘张大民’能够过上幸福的生活。”张大民是一部讲述北京普通百姓生活、收视率很高的电视剧里的主角,生活困难但是天性乐观幽默。当时在场的记者发出了会心的笑声,“平民市长”这一称呼也逐渐叫开来。

孟学农就职3天后,北京市政府办公厅就公布了2003年在直接关系群众生活方面拟办的60件重要实事,其中不少都涉及当时北京市民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医疗、卫生服务、住房、就业、社会治安以及养老问题等。

但“非典”打乱了孟学农原有的节奏,也成为影响其终身仕途的绊脚石。此时,“非典”已经在中国南隅蔓延,孟学农当选市长5个星期后,北京出现了第一例输入性病例,随后疫情进一步扩散直到难以控制。

2003年4月20日,是中国应对“非典”危机的历史性转折点,但也成了孟学农仕途中的一个转折点。中央壮士断腕,免去了孟学农与时任卫生部部长张文康的党内职务―――同时罢免两位正部级高官,在共和国历史上极为罕见。

孟学农亦在当天请辞北京市长一职,其时距他履新不过93天,他对北京的承诺还未来得及一一兑现。

东山再起

请辞北京市长5个月后,孟学农低调就任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党组副书记,依然是正部长级别。

孟学农在南水北调办一呆就是4年,并经常到下面调研,把长江、黄河、雅鲁藏布江、怒江、金沙江、大渡河、沱沱河等都跑遍了,自己开着车,“行万里路、读万卷书、写万字文”。

就在人们认为当时已经58岁的孟学农晋升无望的时候,他却出人意料地“东山再起”。

2007年8月,十七大前,孟学农离京赴晋出任山西省委委员、常委、副书记,同年9月接任山西省副省长、代省长,并再度当选为中央委员。2008年1月,孟学农正式当选为山西省省长。

有媒体根据当时不少官员的复出路线总结出一些规律:因问责而去职的官员在复出时一般都是出任副职,复出的机构都是相对不太引人注意的“办事机构”。如果复出官员比较年轻未到退休年龄,安排的职位则更实在一些,以利于发挥更大作用,而复出时接近退休年龄的官员,安排上则相对会更向二线机构靠拢。

孟学农形容,自己是怀着“敬仰、急迫和压力交织的心情”来到山西的。初到山西的4个多月,他经过广泛调研,与从事研究的学者、专家进行讨论,走访普通工人、农民、知识分子、以及外来务工人员,之后发表了1万多字的长文《感知山西》,对调研成果、情感体会进行了汇总。不少人为新任省长的文人情怀所感染,并对他的省长任期充满期待。政治观察人士当时向媒体分析,孟学农到山西后,“很务实,以‘复出’的心态,低调做事、背水一战。”

再度“引咎辞职”

几乎没有人能料到,因“非典”危机首度引咎辞职5年之后,孟学农又因特大安全事故而再次成为“问责”的典型,二度去职。

在与“事故”这个关键词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山西省,主政者似乎逃脱不了“事故―检讨―事故―检讨”的循环。在孟学农还是山西省代省长的时候,就已经因洪洞矿难向国务院作“深刻检讨”。而他的前任也曾两次代表山西省政府向国务院和全省人民作检讨。

在《感知山西》一文中,孟学农曾以中国高官中少见的感性笔触记录了自己到左云、洪洞处理矿难的感受。“痛这么多鲜活生命的消逝,痛这么多家庭的破碎……恨我们的工作没有到位,恨一些干部的贪婪、堕落和麻木……”他毫不留情地指出,据调查,山西省70%的矿难是责任事故。

巧合的是,在孟学农转战山西的2008年,被媒体和公众称呼为“行政问责年”。在当年召开的新一届政府第一次廉政工作会议上,时任国务院总理的就指出,要加快实行以行政首长为重点的行政问责和绩效管理制度。

有记者问孟学农“在山西做省长,是否担心矿难对自己有影响”。孟学农坦承:“我最揪心的是矿难,而不是矿难对我的官位造成什么影响。更多的是对矿工的生命的痛惜,对他们家属的愧疚。”

在孟学农回答这个问题之后的第6个月,也是在他担任山西省长仅一年之后,2008年9月8日,山西省襄汾尾矿库溃坝。事故泄容量26.8万立方米,过泥面积30.2公顷,波及下游500米左右的矿区办公楼、集贸市场和部分民宅,造成277人死亡、4人失踪、33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达9619.2万元……

在事故发生3天后紧急召开的山西省安全生产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孟学农再次作检讨:“我作为一省之长、全省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向遇难人员和家属表示深切的哀悼和歉意,向党中央、国务院和全省人民作出深刻的检讨。”

2008年9月14日,孟学农再度引咎辞职,随后淡出公众视线。

逐渐退居二线

2009年7月,工学硕士出身的孟学农在《中国青年报》发表《心在哪里安放》,一吐心曲:“我多想多想,手拿把攥着命运的人们,事该干,福该享,冲就冲,浪就浪,舞就舞,唱就唱,五千年文明史再不让我们悲怆。”

诗歌里用了4次情感色彩鲜明的“心在哪里安放”和5次“我多想多想”,这在高官素来正襟危坐的中国官场里分外罕见。这首诗歌广为传播,为孟学农的从政生涯附上不少“悲彩”。

但是,外界注意到,不管是“非典”危机,还是襄汾溃坝,尽管孟学农两度被免去党内职务,但都没有被从中央委员里除名。根据《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对引咎辞职、责令辞职以及自愿辞去领导职务的干部,根据辞职原因、个人条件、工作需要等情况予以适当安排。这些为他以后的复出保留了条件。

2010年1月24日,细心的人发现,在新华社有关中央直属机关党的工作会议的报道中,轻描淡写地提了一句“中直机关工委副书记孟学农主持会议”。孟学农低调再度复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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