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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原则

会计原则

会计原则范文第1篇

及其产生的原因。研究税务会计原则与财务会计原则的差异,旨在探讨如何构建符合国际化发展趋势的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关系模式。

【关键词】税务会计原则财务会计原则比较

不论在税收学中、还是在(财务)会计学中,有关“原则①”问题,都是其学科理论的核心内容,因为它是构建最优税收制度、最优(财务)会计制度的法则或标准。换言之,如果没有“原则”,也就没有灵魂;而介于税收学与(财务)会计学之间的、或者说两者交叉的边缘学科——税务会计,其“原则”应该是税收原则与(财务)会计原则的“结合”。但因“税法至上”,税务会计原则以税法为主导,凡符合其要求的(财务)会计原则,它就承认;不完全符合其要求的(财务)会计原则,它就有限承认或有条件承认;不符合其要求的(财务)会计原则,它就不予承认。经过“筛选”与“甄别”后,逐步形成了税务会计原则。本文在探讨税务会计原则、并与(财务)会计原则对比分析后,提出如何构建符合国际化发展趋势的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关系。

一、税务会计原则

国家为了实际有效地对纳税人稽征税款,在税收原则指导下,通过税法体现并逐步形成了税收核算原则。如果站在纳税人的角度,税收核算(税款稽征)原则就是税务会计原则。税务会计虽然要遵循(财务)会计的一般程序和方法②,但它必须以税法为导向,因此,美国学者认为,美国的国内收入法典(IRC)既是联邦税收的最高法律,也是税务会计(FederalTaxAccounting)的理论与方法指南(凯文.E.墨非等,2001),如是,税务会计原则也就隐含在国内收入法典之中。我认为,包括我国在内的世界各国,其税务会计原则都隐含在税法中,它虽然远远不如(财务)会计原则那么明确、那么公认、那么耳熟能详,但其刚性、其硬度,却要明显高于(财务)会计原则,纳税人一旦违反,就要受到税法等相关法律的惩处。

我国台湾学者认为,税务会计原则一般包括③:1.租税法律主义原则;2.命令不得抵触法律原则;3.法律不追溯既往原则;4.新法优于旧法原则;5.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6.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7.从新从轻原则;8.实质征税原则;9.不妨碍财务会计原则(指财务会计处理应依据公认会计原则,企业依税法进行的所得税计算调整,不能影响财务会计的账面记录);10.账证适法原则。这些阐述主要是从税款征收核算(计算)的特点进行的系统归纳和概括,这些特点或原则,在我国大陆的税法中也多有体现④;但站在纳税主体的角度,根据税法规定和税收原则,并借鉴(财务)会计原则,如何抽象出税务会计应遵循的法则或标准,可能更加体现税务会计的要求。

在(财务)会计中,反映会计信息质量特征(要求)原则、会计要素确认与计量原则及其修正原则,其基本精神大多也适用于税务会计,但因税务会计与税法的特定联系,税收原则理论和税收立法原则会非常明显地影响、甚至主导税务会计原则,此外,还应体现税务会计主体的税收利益,这就逐步形成了税务会计原则。笔者认为,税务会计原则主要应有:

(一)税法导向原则

税法导向原则亦称税法遵从⑤原则。税务会计应以税法为准绳,在财务会计确认、计量的基础上,再以税法为判断标准(或以税务筹划为目标)进行重新确认和计量,在遵从或不违反税法的前提下,履行纳税义务,寻求税收利益。该原则体现“税法至上”,税法优先于会计法规等其他普通法规。

(二)以财务会计核算为基础原则

该原则适用于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混合的会计模式。只有当某一交易、事项按会计准则、制度在财务会计报告日确认以后,才能确认该交易、事项按税法规定确认的应课税款;依据会计准则、制度在财务报告日尚未确认的交易、事项可能影响到当日已确认的其他交易、事项的最终应课税款,但只有在根据会计准则、制度确认导致征税效应的交易、事项之后,才能确认这些征税效应,其基本含义是:(1)对于已在财务报表中确认的全部交易事项的当期或递延税款,应确认为当期或递延所得税负债或资产;(2)根据现行税法的规定计量某一交易事项的当期或递延应纳税款,以确定当期或未来年份应付或应退还的所得税金额;(3)为确认和计量递延所得税负债或资产,不预期未来年份赚取的收益或发生的费用的应纳税款或已颁布税法、税率变更的未来执行情况。

(三)应计制原则与实现制原则

由于收付实现制不符合财务会计要素的确认、计量原则,不能用于财务会计报告目的⑥,为了更多的借助于财务会计记录,降低税收征管成本,目前大多数国家的税法都接受应计制原则。但在其被用于税务会计时,与财务会计的应计制还是存在明显差异:第一,应该考虑税款支付能力原则,使得纳税人在最有能力支付时缴纳税款。第二,确定性的需要,要求收入和费用的实际实现具有确定性。例如,在收入的确认上,应计制的税务会计由于在一定程度上被支付能力原则所覆盖而包含着一定的收付实现原则,而在费用的扣除上,财务会计采用稳健原则列入的某些估计、预计费用,在税务会计中是不能够被接受的,后者强调“该经济行为已经发生”(在费用发生时而不是实际支付时确认扣除)的限制条件,从而起到保护政府税收收入的目的。第三,保护政府税收收入。由此可见,税务会计(实质是税法)是有条件地接受应计制原则,体现的是税收实用主义。

各国早期的税法都是按收付实现原则计税,因为它体现了现金流动原则(具体化为公平负税和支付能力原则),该原则是确保纳税人有能力支付应纳税款而使政府获取财政收入的基础。目前,实现制原则一般只适用于小企业、非营利组织和个人的纳税申报。如果税法明确规定某些涉税事项采用收付实现制原则,税务会计则应以实际收付现金为标准确认、计量应税收入与可扣除成本、费用。

(四)历史(实际)成本计价原则

按历史成本计价原则进行会计处理,既有利于对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存量计量,也有利于对收入、费用、利润的流量计量,因此,能够客观、真实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财务成果。在财务会计中,该原则有一定的局限性,为纠正其不足,可以根据判断标准,对资产计提减值准备等,从而对历史成本计价原则进行修正。但在税务会计中,除税法另有规定外,纳税人必须遵循历史成本计价原则,因为它具有确定性与可验证性。

(五)相关性原则

与财务会计的相关性原则不同,税务会计的相关性体现在所得税负债的计算,是指纳税人当期可扣除的费用从性质和根源上必须与其取得的收入相关。

(六)配比原则

配比原则是财务会计中对某一会计期间的收入与其相关的费用相配比,以正确计算当期损益并据以进行收益分配。税务会计的配比原则是在所得税负债计算时,应按税法确定收入(法定收入)并界定同期可扣除费用,即纳税人发生的费用应在费用应配比或应分配的当期申报扣除。

(七)确定性原则

确定性原则是指在所得税会计处理过程中,按所得税税法的规定,在应税收入与可扣除费用的实际实现上应具有确定性,即纳税人可扣除的费用不论何时支付,其金额必须是确定的。该原则适用于所得税的税前扣除,凡税前扣除的费用,如财产损失等,必须是真实发生的、且其金额必须是可确定的。

(八)合理性原则

合理性原则是指纳税人可扣除费用的计算与分配方法应符合一般

的经营常规和会计惯例。该原则属于定性原则而非定量原则,具有较大的弹性空间。对同一交易事项的认定和会计处理,征纳双方角度不同、利益不同,对是否“合理”会有不同的解释。税务会计信息应该具有“合理性”的充分说服力。

(九)划分营业收益与资本收益原则

营业收益(经营所得)与资本收益(资本利得)具有不同的来源、担负着不同的纳税责任。营业收益是指企业通过其日常性的经营活动而获得的收入,通常表现为现金流入或其他资产的增加或负债的减少,其内容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两个部分,其税额的课征标准一般按正常税率计征。资本收益是指在出售或交换税法规定的资本资产⑦时所得的利益(如投资收益、出售或交换有价证券的收益等),资本收益的课税标准具有许多不同于营业收益的特殊规定。因此,为了正确地计算所得税负债和所得税费用,应该遵循两种收益的划分原则。这一原则在美、英等国的所得税会计中有比较详尽的规定⑧,我国现行税法对两类收益尚未制定不同的税收政策。

(十)税款支付能力原则

税款支付能力与纳税能力有所不同。纳税能力是指纳税人应以合理的标准确定计税基数(税基),有同等计税基数的纳税人应负担同一税种的同等税款。因此,纳税能力体现的是合理负税原则。与企业的其他费用支出有所不同,税款支付必须全部是现金支出,因此,在考虑纳税能力的同时,也应考虑税款的支付能力。税务会计在确认、计量、记录收入、收益、成本、费用时,应尽可能选择保证税款支付能力的会计处理方法(包括销售方式、结算方式的选择等)。

(十一)筹划性原则

税务会计既要保证依法计税、纳税,又要尽可能地争取纳税人的最大税收利益。因此,选择什么样的会计政策、采用何种税务筹划方案,必须事先进行周密地谋划。“税务会计的目标不是会计,而是收益。”(汉弗莱.H.纳什,1997)因此,它还具有财务职能,具有预测性。

由于目前我国尚未制定《税收基本法》,税制正处于转型期,很难完整系统地体现税收核算原则——税务会计原则⑨。因此,探讨税务会计原则,既是学科理论建设的需要,也是会计实务的需要。

二、税务会计原则与财务会计原则的比较

我国(财务)会计准则建设已经快步走上了与国际会计准则、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趋同之路,我国的税制改革也已明确与税收国际惯例接轨、协调,两者改革的大方向无疑是正确的,但如何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税法与企业会计准则、制度的最优关系模式,正确处理财务会计原则与税务会计原则的差异,应该是我们不得不面对的现实问题。

由于税务会计导向与财务会计导向不同,体现在两者的“原则”上,不仅是名称不同,而且即使名称相同,其含义也不相同。在对待财务会计原则上,通过税务会计原则体现的税收原则,具有明显的“好恶”和“取舍”;而如果站在财务会计的角度看税务会计原则,则可能会认为其存在诸多的“不合理”。在企业会计实务中,两类会计原则都要重视、都要遵循。遵循财务会计原则以保证财务会计报告质量,遵循税务会计原则以保证税务会计报告质量;对前者,会计界比较明确、比较重视,而对后者,则比较模糊、比较轻视。因此,大部分企业都有被税务机关处罚或再处罚的“经历”,这与会计人员不明确、不重视税务会计原则有直接关系。

(一)历史成本原则的比较

可以说,税法(通过税务会计,下同)对历史成本原则最为肯定,甚至当会计界对历史成本计价原则求全责备时,当企业会计准则、制度在某些情况下放弃历史成本原则时,税法仍然一往情深,坚决恪守这一原则,强调企业资产背离历史成本时,“必须以有关资产隐含的增值或损失按税法规定的适当方式反映和确认为前提。”(董树奎等,2003)比如对企业股份制改造过程中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会计要求调整相应账户,但税法对此并不认可,仍按原账面价值计算应税所得;再比如《企业会计制度》、资产减值准则要求对非货币性资产全面计提减值准备,从而调整相关资产原入账价值,但税法除对坏账准备有限度地承认外,其他概不承认,因为不符合确定性原则。

税法如此坚持历史成本原则的原因在于税款的征纳是法律行为,其合法性必须有可靠的证据做支持。与公允价值相比,历史成本原则确实在某些情况下不能真实地反映资产等要素的价值,但是它的可靠性强,在涉税诉讼中能够提供有力的证据,因此,税法一般不会接受公允价值而放弃历史成本,除非历史成本不存在(如对盘盈资产)时。而(财务)会计则不然,会计准则、制度在多处引入现金流量现值、可收回金额等公允价值概念,以保证财务会计信息的可靠和真实,这就必然带来大量的纳税调整事项。

(二)权责发生制原则的比较

会计准则、制度规定,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而税法却是权责发生制与收付实现制的结合或称修正的权责发生制。

按照权责发生制,企业必须以经济业务中权利、义务的发生为前提进行会计处理,这与税法确定纳税义务的精神是一致的,因此,税法对权责发生制总体上持肯定态度。这在所得税上有明显表现——应纳税所得额就是在财务会计利润基础上调整的;而在另一方面,权责发生制带来了大量的会计估计,税法对此持保留态度。当权责发生制不利于税收保全时,税法不得不采取防范措施。比如增值税对于销项税额的计算,税法支持权责发生制,即不论企业是否实际收到包括销项税额在内的销货款,企业都应依法及时确认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但对于进项税额的抵扣,税法规定,企业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不符合认证条件以及符合认证条件但未在规定时间内申报抵扣的,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这与权责发生制并不相符。在权益法下,当投资企业按持股比例确认其投资收益时,遵循的是权责发生制,但该收益实质上是未实现的所得,税法出于可靠性的考虑,仍恪守了实现制原则,即只有在企业实际收到被投资方发放的股息、红利时,才计入当期的应税所得。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其预收款要作为应税营业额计缴营业税,遵循的也是实现制原则。

在税法和税务会计实务中,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实际采用的是修正的权责发生制原则。在美国税制中,有一条著名的定律,即克拉尼斯基定律,它可以充分说明修正的权责发生制原则的“真谛”:如果纳税人的财务会计方法致使收益立即得到确认,而费用永远得不到确认,税务当局可能会因所得税目的允许采用这种会计方法;如果纳税人的财务会计方法致使收益永远得不到确认,而费用立即得到确认,税务当局可能会因所得税目的不允许采用这种会计方法。税法之所以有条件地接受权责发生制,就是将税收保全、收入均衡、便利征管、乃至反避税置于其上。

(三)相关性原则的比较

财务会计的相关性原则是指财务会计信息应对使用者的决策相关,即对财务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决策有用的信息,强调的是其“有用性”;而税务会计中的相关性原则完全是出于政府征税的目的,强调的是在所得税计算时,税前扣除的费用应该与同期收入有因果关系,即纳税人可扣除的费用从性质和根源上必须与其取得的收入相关,两者根本不是一回事。

(四)配比原则的比较

配比原则是费用确认的基本原则,涉及到大量的职业判断和会计选择。所得税法中对配比原则基本上是认可的,纳税人发生的费用应当在其应配比的当期申报扣除,纳税人某一纳税年度应申报的扣除费用不得提前或滞后申报扣除,但税法也做了许多限制以防止税款流失。如《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如果纳税人正在使用的存货实物流程与后进先出法相一致(完全配比),也可以采用后

进先出法确定发出或领用存货的成本。

但在增值税上,税法对配比原则基本持否定态度。增值税征税对象是货物、应税劳务的增值额,它应该是货物、应税劳务收支配比的结果,但增值税的征收却按发票扣税制设计⑩,从而将其征收控制在流通环节,从总体上避免了对(财务)会计损益核算系统的依赖,由此也导致了增值税会计信息质量的降低⑾。

在税法中,税前扣除配比原则的内涵和运用的结果与财务会计核算中的配比原则具有较大的差别。在财务会计核算中,为了分别核算不同产品、不同业务分部、不同地区的经营成果,需要将直接费用、间接费用、期间费用在不同产品、不同分部、不同地区进行合理分类、分配和归集。税法中的配比原则不仅表现在这些方面,它还要同时遵循“相关性原则”。因而,税法中首先是区别不同项目的税收待遇进行分项或分类配比。例如,外商投资企业的境内投资收益由于不计人应纳税所得额,则境内投资损失也只能由投资收益补偿,不足部分视为与生产经营所得无关的损失,不得从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五)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比较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是(财务)会计的一项重要原则,其内容是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和经济现实进行会计核算,而不是仅仅根据其法律形式。一项交易或事项的实质与其法律形式或外在形式有时是不一致的。在《企业会计制度》和基本准则中,对此都做了明确规定。“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会计准则、制度中多有体现,如收入的确认标准、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判断、关联交易的确认、长期股权投资会计处理方法的选择、待处理财产损失的会计处理等。

(财务)会计对“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正确运用,关键在于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是否可靠,而税法中对任何涉税事项的确认、计量则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必须有据可依,不能估计,税法对该项原则的解释更强调的是“实质至上原则⑿,”其目的是防止纳税人滥用税法条款。如2002年沪市一家上市公司发生巨额亏损34亿元,创该年我国上市公司亏损之最,其中计提坏账准备金占其公司亏损额的98.7%。这些资产减值是否“真实的”发生暂且不去追究,如果税法(通过税务会计)承认(财务)会计的“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即承认其计提的巨额坏账准备金,则当年所得税税基将受到严重的侵蚀。财务会计可以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计提坏账准备,但税法一般是不予接受的。

(六)谨慎性原则的比较

财务会计的谨慎性原则要求企业在面临不确定因素的情况下进行职业判断时,应当保持必要的审慎,充分估计到各种风险和损失,既不高估资产或收益,也不低估负债或费用。

财务会计根据谨慎性原则提取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金,可以使企业的“虚资产”变实,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企业的虚盈实亏、遏制企业的短期行为等,即有利于提高财务会计信息质量。但它违背税务会计原则,因为税法对所得税税前扣除费用的基本原则是“据实扣除”,即任何费用(或损失)除非确属真实发生,否则申报扣除就有可能被认定为偷税行为。企业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是会计人员凭借职业判断做出的估计,其损失并不是“真实地发生”,(财务)会计估计的这种风险,税法之所以不允许扣除,是因为国家税收不能承担纳税人的经营风险,税法强调的是在有关资产真正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时能得到即时处理。这样规定,既方便了税务管理、提高征管效率,同时也防止了硬性规定减值准备比例的不可控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明确:“企业所得税前允许扣除的项目,原则上必须遵循真实发生的据实扣除原则,除国家税收规定外,企业根据财务会计制度等规定提取的任何形式的准备金(包括资产准备、风险准备或工资准备等)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2005年8月9日,国家税务总局颁布了《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明确“财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且与取得应纳税所得有关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存货、投资(包括委托贷款、委托理财)、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商誉)和其他资产。”“企业的各项财产损失,应在损失发生当年申报扣除,不得提前或延后。非因计算错误或其他客观原因,企业未及时申报的财产损失,逾期不得扣除。”由此可见,它对财产的定义与财务会计准则、制度的侧重点有所不同,它遵循的是所得税税前扣除原则,而非财务会计的谨慎性原则。

在财务会计中,谨慎性原则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是会计要素确认和计量的重要修正性原则,但在税务会计中,却是最不受欢迎、最不被认可的原则。税法否定谨慎性原则,其主要在于:(1)谨慎性原则对收入和费用的处理不对称,当会计事项存在不确定性时,谨慎性原则要求少计收入、多计费用,如果税法上认可谨慎性原则,必将减少或滞后企业应缴税款,这无异于让税务部门替企业承担风险。(2)谨慎性原则确认的损失往往没有交易凭证,不符合确定性原则。(3)谨慎性原则要取决于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而这很难取信于税务部门,政府的征税行为不能建立在对或有事项的会计估计上,因此,体现在谨慎性原则上的会计与税法之间的矛盾是无法调和的,这一原则是产生纳税调整的重要根源。

三、对税务会计原则与财务会计原则差异的思考

综上所述,税务会计原则与财务会计原则存在诸多差异,有的是名称不同、内容不同,有的是名称相同、但内容不同。导向决定目标,目标决定原则,原则体现目标。由于税法的目标与(财务)会计目标不同,因而两者的原则也不可能完全相同,差异是必然存在的,在不违背两者基本目标的前提下,如何使两者的差异保持一个“合理的度”,是值得我们认真思考的问题。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期,“两类”原则的差异呈增大之势,如何协调“两类”原则的差异,如何构筑“两类”原则的和谐关系,从而降低企业的制度转换成本、税收成本和纳税风险等⒀,是一个非常现实的问题。

笔者认为,由税收原则主导、体现的我国税收核算原则过分从征管方的角度考虑,体现其征收便利原则而非纳税人便利、确保政府收入而非纳税人税收利益,较少考虑纳税人的利益。目前,我国的税收远未达到法定主义标准,与会计准则、制度的差异过大且不规范,增加了纳税人诸多的不可预期性。因此,也难以形成比较明确的、完整系统的税务会计原则(税收核算原则),而(财务)会计原则已经是比较成熟、比较公认的原则。新一轮税制改革过程中,应该尽可能吸收(财务)会计原则,以减少不必要的差异。只有在两者差异不大的情况下,目前我国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混合模式(相互依存模式)才能体现其优点。如果目前的差异增大之势不能尽快得到遏制,大量的纳税调整事项给会计工作带来不能摆脱的、无穷无尽的烦恼,势必会降低财务会计信息质量。正如国家税务总局总经济师董树奎所言:“差异造成的工作量是可想而知的,由此增加财务核算成本和纳税成本也将是巨大的。”因此,可能“导致纳税人不得不为资产等项目设置不同的账簿。”若果真如此,那将是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两者的各自独立会计模式⒁,但我们又不完全具备英美法系国家的会计环境。因此,加强协调、缩小差异,保持目前的混合模式,应是明智而现实的选择。

注释:

①公认会计原则是“……包括惯例、规则和在某一特定时间内定义公认会计实务所必经的程序。”AICPA,1970.AICPA还将会计原则分级,如普遍性原则、具体原则等。

②尤其是所得税、增值税。

③根据台湾三民书局、新文京开发出版股份有限公司出版的卓敏枝、陈妙香等编著的《税务会计》归纳整理。

④CPA全国统一考试辅导教材《税法》中写到,税法具有

多层次特点:层次高的法律优于层次低的法律;同一层次的法律中,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国际法优于国内法;实体法从旧,程序法从新。

⑤即他律遵从和强制遵从。

⑥现金流量表则是将以应计制为基础的财务会计信息转换为以实现制为基础的会计信息。

⑦资本资产一般包括纳税人除应收款项、存货、经营中使用的地产和应折旧资产、某些政府债券,以及对文学和其他艺术作品的版权以外的资产。

⑧在实务中,两类收益难以正确划分,美国税法规定,企业出售持有12个月以上(法国规定为2年以上)的自有资产,所获得的收益方为资本收益。

⑨2000年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中,第一次明确了所得税会计中的税前扣除原则,但其他原则尚未明确。

⑩致使按增值税理论确认、计算的增值额与按税法规定实际计算的增值额“脱节”,即实际脱离理论。

⑾《企业会计制度》中规定的增值税会计处理方法,由于以税法导向,违背了财务会计的配比原则、历史成本原则等多项原则,使企业的增值税费用完全游离于企业利润的形成和计算。

⑿实际上是形式重于实质。

⒀从另一方面看,也降低政府的税收征管成本。

⒁即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两套账”。

主要参考文献

盖地.2005.税务会计研究.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

盖地.2004..试论税务会计的理论结构.上市公司会计与财务的最新发展.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董树奎等.2003.税收制度与企业会计制度差异分析及协调.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卓敏枝等.1998.税务会计.台北:三民书局

陈妙香等.2003.税务会计.台北:新文京开发出版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原则范文第2篇

和损失(Loss),它们同时也代表着人(People)和爱(Love)。”她认为“你愿意他人如何对待你,你就应该如何待他人”是“管理的黄金原则”,是在管理上最合用的一把钥匙。

伦理观念在管理中越来越受到重视完全缘于市场经济的发展。因为市场经济首先是一种竞争经济,而竞争的前提是需要社会形成一种公平、公正的经营氛围。保证这种氛围有两种手段:法制和伦理。因此,市场经济又被称作“法制经济”和“伦理经济”。所谓法制经济是指要依靠立法与执法来维持正常的市场秩序,运用法律来约束社会成员的行为;而伦理经济,是依靠信誉、人格、良知来建立相互交往的关系,保证人们的行为不仅合法,而且合情合理。

而会计作为管理学的一个分支,在市场经济的运作中承担着提供和监督企业财务信息的重任,它同样面临着一系列伦理问题。本文就会计伦理有关问题做以下探讨。

一、会计职业的独特之处

会计,作为一个以提供财务信息为主的信息系统,其目标被认定为:向国家、企业内部、企业外部提供有助于实行宏观调控、优化社会经济资源配置、合理地进行投资和信贷决策、加强内部经营管理所必需的、以财务信息为主的经济信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步伐的加快、证券市场的逐步发展,会计信息的使用者不断增加,他们在不同程度上依据会计信息作出各种决策,决策者的每一个决策都可能关系到自身或他人甚至整个社会的利益。因此,从形式上看,会计人员虽仅受聘于企业,但其服务的对象却并不仅局限于该企业,而必须对所有信息使用者及潜在使用者负责。会计人员与社会多个利益主体之间的责任关系不同于医生与病人、律师与委托者之间一对一的责任关系。因此,会计职业具有很强的社会责任性,必须对社会公众负责。

另一方面,由于经济业务的复杂性,会计环境的千变万化,加深了会计处理对象的复杂性程度。在许多会计处理上,会计制度和准则只能提供可供选择的会计政策或职业判断标准,而在实际操作中,具体方法的采纳将取决于会计人员结合企业实际情况所作的主观职业判断。

二、会计职业的地位

会计职业贯穿于企业内部与外部,通过会计信息的传递,扮演着为决策者提供决策支持的角色。

1.会计职业在社会中的地位。认识会计职业在社会中的位置,是针对注册会计师而言的。注册会计师在社会上主要起到监督经济活动的作用,以独立第三方的身份进行审计,以会计准则、审计准则等为依据,在审计报告中表示专业性意见,而有关决策者将以此作为决策依据。所以,注册会计师的工作涉及企业所有者、经营管理者、潜在投资者、债权人以及政府各有关部门等多方利益。其中,企业所有者、经营管理者和债权人都有可能为提高自身利益而对注册会计师的工作进行不同程度的干涉,通常会以各种利益作为诱惑。在此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应如何应对呢?

2.会计职业在企业中的地位。认识会计职业在企业中的地位,是针对企业内部会计而言的。在这种情况下,会计的主要职能是核算和监督。但会计是企业组织中的一员,就理应为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除公允地记录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和参与企业的各种财务管理决策外,企业负责人也往往会对会计人员下达各种指令。在不违反各会计法规、准则的前提下,会计人员应如何应对呢?

三、培养会计人员的伦理童识

会计常常作出具有伦理内涵的决策,其中包括不违反会计法规、准则,但却有悖伦理的决策,而会计的决策又是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巨大的社会影响效应是不容忽视的。《现代汉语词典》对“伦理”一词的解释是:“人与人相处的各种道德准则”。道德是社会意识形态之一,是人们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与规范。显然,法律法规是无法穷尽人们日常生活中的每一细节的,也无法对人性作出种种硬性的规定,所以,人们的许多行为是受自己的一套道德准则约束的。“伦理”体现了一种文化,可以树立信誉。在科技进步、经济发达的今天,信誉的作用举足轻重。

1.会计人员自发的伦理意识。会计人员自发的伦理意识是指通过对会计人员进行业务素质教育和道德教育,培养其伦理意识。随着经济的发展,一方面,社会对会计信息的需求不断增加,对会计信息质量的要求不断提高;另一方面,我国会计人员的业务素质和道德素质水平又参差不齐,导致我国许多企业会计信息被严重扭曲。事实上,我国会计人才市场上存在着数量上供大于求,但素质和结构上供不应求的畸形现象。这种矛盾的出现与我国会计教育只注重会计技术的培训,忽略基本素质的培养有关。因此,有相当大部分的会计人员并没有理解和掌握会计法规、准则,即使在实际工作中遇到相关问题,也无法作出合法的或合理的职业判断,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会计法》及有关会计法规、准则的真正实施。而另一部分业务素质较高的会计人员则恰恰相反,他们比较熟练地掌握了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并且熟悉会计法规、准则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但是,若高素质的会计人员缺乏伦理意识,他们的负面影响和危害就更大了。据报道,2000年,我国上市公司中有90%以上的公司的会计信息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失真。显然,会计人员应承担不可推卸的责任。

2.会计人员被动形成的伦理意识。会计人员被动形成的伦理意识是指外在环境迫使会计人员自觉或不自觉地遵循会计伦理。在《会计法》实施以后,通过法制教育和会计法律、法规的严格执行,会计监督的有效进行,将有助于会计人员伦理意识的形成。

(1)增强会计法律、法规的强制性。《会计法》针对会计实务中的一些普遍性的违法行为,具体地规定了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刑事处罚,目的在于增强会计法律、法规的强制性,提高对会计工作的监管力度,逐步树立会计人员的伦理意识。

(2)加强会计监督。会计监督包括企业内部会计监督、国家监督和社会监督。这里所讨论的会计监督主要是指企业内部和企业外部对会计人员的监督。

企业内部对会计人员的监督可以通过严格的职务分工以及有效的内部审计制度来实现,即处理经济业务和会计事项应严格分工,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并且定期进行内部审计。同时,也应该加强企业内部的各相关人员会计法律、法规意识。这样一来,在企业内部的互相监督机制有利于减少会计人员有意或无意地歪曲会计信息的机会,也造就了一个有助于培养会计人员良好的会计伦理意识的环境。

企业外部对会计人员的监督可以分为国家监督和社会监督。其中,国家监督根据监督对象的不同又可划分为:国家对企业内部会计人员的监督和国家对注册会计师的监督。而社会监督则是注册会计师对企业内部会计人员的监督。会计监督体系是否完善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会计人员伦理道德的培养,因此,我国应该根据会计环境的变化不断地健全和完善会计监督体系。

会计原则范文第3篇

(永富容器(哈尔滨)有限公司,黑龙江 哈尔滨 150060)

摘 要:当前,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会计行业也获得了充分发展。但是在日常生产经营工作中,税务会计原则和财务会计原则存在较大差异,因此对于税务会计原则和财务会计原则进行协调存在一定的难度。因此有必要对二者进行比较和分析,以寻找二者的平衡点,最终促进我国税务会计和财务会计的共同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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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税务会计原则;财务会计原则;比较

中图分类号:F230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0-8772(2015)10-0125-02

收稿日期:2015-03-12

作者简介:崔萍(1981-),女,黑龙江哈尔滨人,会计主任,会计师.主要研究方向为企业财务管理,企业纳税筹划和内部控制。

一、引言

当前我国税务会计和财务会计由于各自立足点存在一定差异,因此其适用原则也存在一定的不同。由于税务会计主要和税法打交道,其主要根据当前国家税法要求而变动,同时税务会计原则也主要根据国家政策变动而调整,因此明确性较低,但正因为其是根据税法要求而建立,因此其具有极高的法律规范性。财务会计主要以服务于企业财务活动为主要目的,同时财务会计原则已经通过财务会计规范明确提出,因此财务会计原则主要是为了统一不同企业的财务核算方式,最终为投资人或者股东提供有效的财务信息。由此可见,税务会计原则和财务会计原则的最终服务对象存在较大差异,这必然导致会计处理方式存在一定的不同。因此必须对税务会计原则和财务会计原则进行有效理解,并进行合理比较,试图在二者之间寻找到平衡点以在进行会计处理时正确利用税务会计原则和财务会计原则。最终做到合法降低企业税收负担、提高企业利润水平,达到企业价值最大化。

二、税务会计原则和财务会计原则

(一)税务会计原则

当前我国政府为了有效筹集财政收入,通过税收相关法律法规对企业会计行为进行的合法性规定。当前包括我国在内的几乎所有国家都并没有对税务会计的原则进行直接规定,而是通过税收法律法规的制定从宏观上对税务会计的基本遵从原则进行规定。当前我国税法中有关税务会计的原则可以归纳为以下三点:客观性原则、总体性原则和合法性原则。客观性原则实质上是要求税务会计从业人员在进行税务会计核算过程中保证客观公正,切不可偏离财务事实,以最终实现财务信息的中立性。因此在进行税务会计信息系统的建立时,需要以税法作为出发点,以企业财务现实作为操作对象进行有效核算。总体性原则实质上要求企业在进行税务会计体系的建立时需要考虑各税种之间的联系和区别,需要从宏观角度对企业会计信息进行税法方面调整核算。只有这样才能保障税务会计活动的完整性和总括性。合法性原则要求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时除了遵守会计规范、利用财务会计原则外,需要将遵守税法放到很高的高度。对于企业而言,只有合乎税法要求,才能降低企业的纳税风险;只有灵活运用税法,才能寻找到财务会计筹划的空间,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提高企业的利润水平。

(二)财务会计原则

由于财务会计原则一般各国都通过了财务会计规范进行规定,因此具有很强的明确性和固定性。企业在从事财务会计活动中需要对资金运作进行有效管理和监督,以保证企业财务信息的客观性,维护企业相关投资人或者债权人、股东的合法权益。因此可见财务会计是企业运行的重要内容,只有进行有效的财务会计管理才能减小企业面临的风险,同时提高投融资决策的准确性。而财务会计原则作为企业从事会计活动的基本遵循原则,一般具有以下几点:及时性原则、可靠性原则和实质性原则。及时性原则就是企业在从事财务会计工作时必须保证时效性,对于会计凭证及相关信息的处理必须在规定期间内完成,切不可拖延至下个期间。因为会计是动态的工作过程,其财务信息也是动态的,如果未能保证财务会计的及时性原则必然造成企业正常业务难以开展。可靠性原则实质上类似于税务会计原则中的客观性原则,即要求财务会计信息是客观公正、可靠的。因此任何财务信息必须记载着相应的真实发生的财务活动,否则必然导致财务信息失真,难以向企业股东、债权人等利益相关者提供能够真实反映企业经营现状的财务信息。实质性原则就是在进行财务会计处理时通过空壳公司或者其他形式进行财务信息核算的方式是尤为财务会计原则的,在日常财务信息核算过程中必须注重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只有这样才能保证财务信息和企业发生的经济活动实质对等。

三、税务会计原则和财务会计原则的比较

(一)成本计量原则的比较

一般来说,税务会计原则更多的强调历史成本,而企业的会计准则会更在意资产的价值变化。历史成本原则是指企业对会计要素的确认应该按照其最初的成本,而在企业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过程中,也要以发生业务的实际成本来作为计价基础。当企业会计原则与历史成本原则发生冲突时,税法坚决支持历史成本原则,这充分体现了税法对于该原则的拥护。在现实生活中,有许多情况是企业所采用的会计制度弃用历史成本原则,税法对该原则的维护就体现为:如果企业当前资产违背了历史成本,税法会规定企业必须严格按照税收法律法规来确认和反映相关资产的价值。税法如此强调历史成本原则的主要原因是,征税是一种国家法律行为,必须要有充足的证据来保证税款征收的合法性。而财务会计准则强调的是公允价值的理念,当一个企业的资产确认偏离历史成本原则时,可以用可收回金额等资产的公允价值来替代,以此来保证财务信息的可靠性。

(二)相关性原则的比较

在财务会计中,相关性原则是指企业财务会计提供的信息要能与财务报告的使用者的经济决策相关,有利于财务报告使用者凭借该会计报告来做出尽可能正确的投融资决策。与财务会计中的相关性原则截然相反,税务会计中的相关性原则更注重企业的收入确认、成本计量、费用扣除要是企业实际发生的,并且收入与成本、费用之间要存在合理的因果关系。从上面的描述可以看出,财务会计的相关性原则是注重对企业财务报告使用者的经济决策,要尽可能地使使用者有效地评估企业的价值,做出科学的投融资决策,为企业的良好发展提供必要帮助。而税务会计的相关性原则是注重企业在进行纳税申报时要能准确核算其收入、成本与费用,税务机关也要根据这一原则来判断企业的成本、费用是否能扣除,并最终确定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可以看出,在相关性原则方面,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主要差别表现为适用对象的不同。

(三)配比原则的比较

配比原则是指企业的成本、费用要能够与企业对应时期的收入进行配比,以此来正确计算企业在该期间的收益,不配比的成本、费用就不能从收入中进行扣除,因为这是影响企业营业净损益的。税务会计对于配比原则的体现主要是在企业所得税中,我国的企业所得税承认配比原则,纳税人在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所发生的成本、费用必须要与同阶段的应税收入进行配比,不能提前扣除,也不能推迟扣除。财务会计的配比原则是权责发生制的体现,当企业的收入确认的权利发生时,随之也就产生了扣除成本、费用的权利,而企业没有收入确认的权利,与之对应的成本、费用也不能扣除。配比原则在税务会计中作用是,能有效防止企业少计收入,多计算成本、费用,以此来减少应纳税所得额的行为。每一个行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会有其特定的行业平均成本、费用消耗,企业在进行纳税申报时,需要考虑其成本、费用消耗率是否超过行业平均水平,营业利润是否低于行业平均。如果企业的营业利润长期过低,则很有可能会引起税务机关的注意,从而产生税务稽查的风险。

四、结语

当前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财务会计也有了更大的用途。根据上文我们可以发现,在了解了税务会计原则和财务会计原则之后,便可以发现之间存在的差异。因此,企业会计从业人员需要在认真学习财务会计原则的基础上对税法规定进行认真了解,以最终达到提高企业会计处理水平的目的,最终促进税务会计和财务会计和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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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 曹伟.论会计学科的理论整合及会计学的边界[J].当代财经.2015(01).

会计原则范文第4篇

关键词:税务会计;财务会计;原则;比较

税收会计是一门边缘学科,是税务学和会计学的交叉融合。不管是针对税务会计,还是对于财务会计,其自身都具有独特的原则,并且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其具备的这种特性也逐渐显现出来,其中税务会计秉持的原则主要以国家建立的相关政策实施税务活动为主,而财务会计秉持的原则主要是结合企业运营发展状况,如实反映企业经营活动的过程,两者主体对象在本质方面存在差异。因此,对税务会计原则和财务会计原则之间的关联和差异进行探讨,对会计业务落实具有现实性意义。

一、税务会计和财务会计的基本定义

所谓的税务会计是指,根据会计学有关内容和理论,对纳税人应纳税款的形成、申报、缴纳进行综合反映和监管,确保纳税活动的全面落实,让纳税人员自觉根据税法规定,进行税务缴纳的一项专业会计学科。税务会计秉承着“税法至上”的原则,在会计原则的确认和计量上,以税法进行判断及修正,使纳税人承担纳税义务。而财务会计是指,结合企业运营活动中落实的各项活动,进行全方位监管和核算,并且给有关工作人员,其中包含了投资人员以及管理工作人员等,为其提供企业精准财务数据以及企业今后发展标准的管理体系。在企业运营发展中,财务会计在其中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给企业提供精准的运营信息、负债信息以及变现信息等,使投资者以及债权人等各方得到进行各项决策的依据。财务会计作为企业和外部投资人员进行交流的平台,运用企业已经落实的经济活动数据,利用财务报表的方式将企业实际信息传递给外界,这对企业今后投资市场的拓展,起到了引导性的作用。

二、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联系与区别

(一)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联系

税务会计和财务会计之间存在的关联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税务会计信息主要是把财务会计信息当作基本条件。通常情况下,通过企业构建的财务会计体系,企业已经构建了一系列完善的财务活动“数据库”,该“数据库”可以给企业提供真实的财务信息。并且,该“数据库”也具有企业开展税务会计处理工作的基本信息。站在国际角度来说,大部分国家把企业会计数据当作基础,之后根据税务法规的相关要求进行适当修整。第二,税务会计和财务会计的协调主要体现于企业对外编制的财务报表中。因为税务会计处理会给企业财务会计工作带来一定影响,并且该影响将直接体现在财务报表中。例如,企业在进行所得税核算时,有些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可以递延5年缴纳税款,我们就会在账务处理和报表中出现递延所得税负债了。

(二)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区别

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根本目的不同。税务会计的主要作用就是对企业经济收入情况进行监管,保证纳税人能够正确的履行纳税义务,使国家税收权益不受侵害。而财务会计的主要作用就是为投资人员对企业资产的真实性的了解提供条件。建立企业财务会计体系的主要作用就是将企业财务情况、运营业绩以及财务变动情况进行真实体现,给政府部门、投资人、债权人以及企业管理人员提供精准的财务信息。第二,基本前提不同。由于税务会计和财务会计之间的目的有所不同,其基本前提也存在一定差异性。如,纳税主体与会计主体不同,纳税年度与会计分期不同,货币时间价值与货币计量不同;而税务会计基本前提的重中之重——年度会计核算,是财务会计所没有的一项基本前提。第三,秉持的原则不同。因为税务会计和财务会计所提供的服务目的有所差异,使得两者之间为了落实自身目标所采用的措施也有所不同。基本原则决定了处理方式的选用,同时给相关人员提供了操作依据。

三、税务会计原则和财务会计原则的比较

(一)历史成本原则的对比

历史成本原则指会计记录企业发生的经济业务时,应该以实际取得的成本为计量标准。为了精准地反映企业现有的财务状况,在特定情况下将会摒弃历史成本原则。如某些资产评估增值,或某些资产用公允价值入账,或者某些资产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资产减值准备要求对资产进行减值等情况,在会计中属于非常正常的调整,但是在实际税务处理中,对此并不认同,税务处理一般都是按照账面原值来计算纳税所得。一直以来,历史成本原则是税法最为肯定、最为坚持的,这是因为缴税是一种法律行为,而历史成本原则下,一般都是按照发票或者合同来确定成本的,与公允价值比,历史成本有时的确不能精准反映资产的价值,但是它确定性强,有理有据。而财务会计则不然,会计准则、制度在多处引入先进流量现值、可收回金额等公允价值概念以保证财务会计信息的可靠与真实,这就必然带来大量的纳税调整事项。

(二)权责发生制原则的对比

企业会计计算应该秉持会计相关原则,把职责发生机制当作标准,对企业真实的运营状况进行体现,而税法主要是秉持职责发生机制,对收付情况进行修整和核查。税法对权责发生制总体上还是肯定的,毕竟应纳税所得额就是以财务会计利润为基础调整而来,然而为了准确反映企业的情况,企业会计账目中产生的大量的会计估计,税法对这些会计估计还是持保留态度的,因此计算应税所得时会对一些会计估计进行调整。例如,在权益法下面,应按照持股比例确认投资收益,但其实这些收益并未实现,税法出于可靠性的考虑,只有企业实际收到股息红利时,才计入应税所得。另外,有些福利良好的企业,对所有员工按照工作年限计提了退职金,在员工离职时发放,这些退职金在计提费用的时候并未发生。因此,计算所得税的时候要把未发生的退职金调整应纳税所得额,这些调整遵循的都是收付实现制。

(三)相关性原则的对比

税法相关性原则主要是满足国家征税需求,着重在计算应税所得时,税前扣除的支出要与取得的收入有直接关联。例如,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财务会计相关性原则要求企业所提供的财务信息可以将企业的财务情况、运营效益以及资金流量进行真实体现,同时满足财务数据应用人员的需求。其中包含了满足国家宏观经济管理需求、满足掌握企业财务情况和运营效益的需求、满足企业提升内部运营管理水平的需求等。可见,同是相关性原则,意义大不同。

(四)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对比

实质重于形式是一项基本的会计原则,是指企业按照经济业务的实质进行会计确认和计量,不仅仅以交易事项的法律形式为根据。一项交易或事项的实质与其外在形式有时候是不一致的。例如,企业开发新产品并在合同中附加退货条款,企业不能按照以往经验预估退货率,虽然已经将发票货物交给买方并已收款,但是试销期内销售能否实现还存在着不确定性,若直接确定销售收入,不能反映交易的实质。然而,核定计税基础时,税法遵从“形式重于实质”,对于经济业务的把握,还是更重视合同、发票、银行水单等法律形式,保持其确定性及严肃性。

四、协调税务会计和财务会计的相关思考

(一)强化协调发展的意识

税务会计和财务会计都是在会计学基础上衍生的产物,但是两者侧重不同导致产生差异,部分差异甚至晦涩难懂不好操作,造成无意间违反税法的严重情况。只有建立税务会计和财务会计和谐发展的理念,才能有效提升企业经济管理水平。企业财务人员需要在实际工作中针对出现的问题,结合财务会计和税务会计的特点,寻找合适的解决方法,简化纳税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税务工作合理合法,保障按时缴纳税款。

(二)做好税务工作的科学规划

我国产业结构繁琐复杂,经济行业种类众多,给税务工作的落实增添难度。面对这项国计民生的工程,需要做好规划工作,这样才能确保税务工作稳定落实。针对企业来说,也应该做好税务缴纳工作,科学合理地进行税务规划,减轻企业纳税压力。税务工作和财务工作比较起来,相对更复杂,并且其涉及的范畴比较广,这就需要税务会计工作人员担当更多的职责,在自己的工作范围内满足各项工作要求。

五、结束语

总而言之,税务会计和财务会计在原则上存在不少差异,在实际工作中,侧重点也有所不同,但是二者之间都具备会计学众多类似的特性。因此,需要结合实际工作情况,将税务会计原则与财务会计原则进行有机结合,才能将其自身作用进行全面发挥。这就需要对税务会计和财务会计的含义有所了解,明确两者之间的导向目标,给予合理引导规划。而税务会计和财务会计之间的差异性给企业实际运营造成了诸多影响,因此,需要采用合理的措施,让二者在协调发展的情况下,为企业今后稳定的发展奠定扎实的基础。

参考文献:

[1]李苏玲.我国税务会计原则和财务会计原则的比较[J].中国集体经济,2012,(30):98-99.

[2]古荣华.税务会计原则和财务会计原则的对比分析[J].现代经济信息,2014,(1):223.

[3]盖地.税务会计原则、财务会计原则的比较与思考[J].会计研究,2006,(2):40-46.

[4]程亚玲.对税务会计原则和财务会计原则的比较与思考[J].行政事业资产与财务,2013,(2):25.

会计原则范文第5篇

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快速发展,我国的会计准则也正在进行有规则的转变。1997年至今,财政部已并修订了十多项企业会计准则,近期还会有若干项继续出台。财政部在制定我国会计准则时,也参考了国际会计准则,但也有与美国会计准则趋同之处。在我国会计准则体系逐步建立和完善的过程中,借鉴国际经验,特别是当前美国准则制定模式的转变,显得尤为重要。本刊就此特约财政部会计司准则一处朱海林处长及曾小青撰写此文,以期引发对我国会计准则制定的深入探讨和研究。

一、美国准则制定模式的转变以及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的背景及原因

美国一向认为其GAAP(公认会计原则)是世界上最完善的准则,并排斥其他国家的准则在美国资本市场上运用。FASB(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一再强调“在国际化的同时,也要维持高质量会计准则”,暗指IAS(国际会计准则)并非高质量会计准则。SEC(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感受到来自全世界的压力,因而发行概念文告有意愿在某种条件下接受IAS,尤其是核心IAS;但FASB及AAA(美国会计学会)却列举很多理由加以反对。

但在安然事件及随后美国资本市场发生的一系列大公司丑闻之后,2002年7月30日,布什总统签署了《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对会计、审计业进行全面整顿,法案尽管没有明确规定美国会计准则的制定应当坚持以原则为导向,但要求SEC具体研究美国采用以原则为导向的会计体系的可行性。在此背景下,FASB于2002年10月底了《关于美国以原则为导向制定会计准则的方法的建议》,对准则制定模式由现行的规则导向转变为原则导向广泛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其背景与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IASB(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积极向美国靠拢。

1996年10月,为了鼓励更多的外国公司在美国资本市场上筹资,同时为了减少不必要的报表调整费用,美国国会要求SEC报告国际会计准则的进展情况,并希望能够成功制定一套国际公认的会计准则,以供打算在美国上市的外国公司使用。在与IASC(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对话后,SEC宣布支持IASC制定一套适用于跨国上市公司财务报表的会计准则,但对这些准则的质量提出了三个关键条件:(1)准则必须包括一套核心的会计文告,可以构成全面和公认的会计基础;(2)准则必须是高质量的,能够体现可比性和透明度以及提供充分的信息披露;(3)准则必须严格地加以解释和应用。1998年年底,IASC的战略工作小组提出了“塑造IASC的未来”的报告,对IASC的目标作了新规定:(1)为了公众利益,制定一套高质量、可理解和具有实施效力的全球会计准则,以满足财务报表提供高质量、透明和可比信息的需要,帮助全球资本市场的参与者作出稳健的经济决策;(2)促进上述准则的使用和严格运用;(3)将各国会计准则融合,产生高质量的准则。该报告已于1999年12月和2000年5月分别经IASC理事会和全体会员大会批准通过,并据此修改了IASC章程和基本目标。2001年4月,IASC因广受外界批评且自觉力不从心而改组为IASB,改组后积极向美国推广IFRS(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美国对IASC的改组表示支持,并主动参与改组计划的实施。SEC主席AuthurLevitt担任了提名委员会主席,美联储前主席PaulVolker担任了第一届受托人委员会主席,在14位IASB新理事会成员中美国的代表占了5位,这表明美国在改组后的IASB中已占据了十分关键的地位。2001年6月当IASB受托人委员会主席PaulVolcker到美国国会听证会作证时,IAS(现已改为IFRS)走向了美国政治版图,Volcker说:“全球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强烈要求会计准则在国际上相一致。”

2、资本市场全球化的利益驱动。

IAS与美国GAAP是目前国际上两套最具影响力的准则,二者能否整合成一套共同遵守的全球会计准则,关系到会计国际化的进一步发展及全球资本市场的效率。资本市场的一体化对世界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不久前,欧盟委员会对统一资本市场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了一次调查。调查报告显示,在欧盟内部实现单一资本市场,将给欧洲经济带来显著增长。因此,资本市场全球化的利益驱动效应是巨大的。

经济全球化要求全球资本市场一体化,而全球资本市场统一的重要前提之一便是全球会计准则的统一。统一的会计准则是统一国际资本市场的关键基础。财务会计准则不统一,给不同国家的投资者比较不同市场的金融工具带来了麻烦,加大了金融工具发行者的成本,各国金融监管者也为之烦恼。会计准则统一之后,将使公司节省时间和资金,同时建立高质量的全球会计准则。目前,美欧会计监管部门就统一会计准则达成协议,在2003年前确认主要分歧,在2005年前消除这些分歧,建立统一的会计准则。这意味着统一国际会计准则的运动取得重大突破。

3、安然丑闻导致美国国内对准则制定模式进行深刻反省。

美国以规则为导向制定GAAP的历史已达65年之久,美国的资本市场亦被认为是世界上最开放最完善的市场,资本市场的繁荣与其高质量的GAAP存在密切关系。然而,美国资本市场近期发生的一系列大公司丑闻表明美国现行的准则制定模式存在重大缺陷。安然事件发生后,美国对其准则制定模式进行了深刻反思。鉴于规则导向法的缺陷与不足,社会各界纷纷对其进行了批评。例如,著名金融家GeorgeSoros评论说:“美国的会计制度以会计规则为基础。但仅有会计规则是不够的,因为它导致规避行为。”他还以欧洲为例指出:与美国不同的是,欧洲的会计制度以原则为基础。虽然欧洲也会出现像美国这样的会计丑闻,但“不会有这种系统问题”。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MichaelSpence指出:“传统上西方经济是基于规则的体系。只要符合规则,可以打‘球’,钻规则的漏洞,从而造成投资者的损失。因此还应回归于某些原则,即在规则制定的同时确定原则,二者匹配使用,不可偏废,从而最大限度地避免信息不对称带来的糟糕结果。”2002年5月14日,SEC首席会计师RobertK.Herdman在国会的听证会上发表了对规则导向模式和原则导向模式的评价。他指出,试图对准则的各个运用方面作出极其详尽规定的规则导向的会计准则,将会在财务报告中助长“翻箱倒柜”式的心态,并在准则运用中弱化专业判断,不利于财务报表编制者和注册会计师就特定准则对财务报告的整体影响进行客观评价。他提出理想的准则制定模式应当是以原则为导向的。负责监督SEC的美国众议院金融服务委员会最近也担负起监管会计问题的责任,并通过听证会参与会计准则协调的议题。而此前有关IAS的争论仅限于SEC.一言以蔽之,美国资本市场系列大公司会计丑闻导致美国国内对规则导向模式进行严厉批评,并试图考虑原则导向模式的可行性。

二、FASB酝酿准则改革:由规则导向转变为原则导向

准则制定的模式有规则导向法和原则导向法两种。由规则导向法制定准则的优点在于比较严密、完备,可操作性强,需要较少的职业判断;缺点是过于具体,难免存在挂一漏万之嫌,易为报表编制者等相关团体所规避,重形式轻实质。原则导向法的优缺点则恰好相反。两种方法下会计准则制定的主要区别体现在以下三方面:

1、在会计准则方面,规则导向法下会计准则过于详尽与复杂,而原则导向法下会计准则较为简明扼要。FASB认为现行规则导向法下的会计准则过于详尽和复杂存在需求驱动,其来源于:(1)准则中的原则的例外,常常产生于为平衡决策有用性信息的需求与FASB的实际考虑之间的妥协,包括:①范围例外,如一些例外允许交易和事项本应在一个准则下进行会计处理,却继续按现行的其他准则来处理;②应用例外,一些例外为了获得特定的会计结果;③过渡性例外,一些例外用于减轻会计准则过渡的影响。(2)FASB及其他机构为适用准则所制定的解释性指南和实施指南的数量。会计准则的解释性指南和实施指南的主要作用是确保某种层次的可比性,该指南也用于处理适用例外的情形以及作为教育的工具。也有人认为对每个问题提供答案的详尽的解释性指南和实施指南在日益增加的诉讼环境中是重要的。详尽的指南不仅为SEC提供了有效的强制执行机制,并且其他人(包括报表编制者和审计师)也需要详尽的指南,因为它限制了SEC和其他机构再次进行职业判断。这些年来,解释性指南和实施指南的制定工作发展迅速,使会计准则的适用变得复杂化了。

在原则导向方法下,对于反映了准则基本的确认、计量和报告要求的原则,将继续根据概念框架来制定。原则导向方法下制定的准则与现行准则的主要区别是:(1)原则将更广泛地使用,从而提供更少的对原则的例外。较少的例外将提高信息的可比性,并降低由例外所导致的准则的繁琐和复杂性。FASB承认,作为一个实际问题,不可能完全删除所有的范围例外和过渡性例外。但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导向方法将删除所有的应用例外。(2)将减少(从各种来源,而非仅仅从FASB方面)解释性指南和实施指南的应用。FASB认为指南应集中于准则所提出的重要问题上,以增加与准则的目的和精神相一致的职业判断的运用。更少的解释性指南和实施指南对各参与者都有重要意义。FASB需制定足够的指导原则以确认什么情形下解释性指南和实施指南是合适的。其他各准则制定者如紧急问题工作组和美国注协下设的会计准则研究小组将做相应的变化以确保准则后使用相同(或相似)的指导原则,以及指南与准则的目的和精神相一致。报表编制者和审计师需更多地应用职业判断,而SEC、投资者及其他财务信息使用者须接受应用职业判断的结果。SEC处理问题的能力是原则导向起作用的关键因素。

2、在概念框架方面,现行规则导向法下使用的概念框架存在某些缺陷,原则导向法将要求修改与完善概念框架。在规则导向法下,准则的制定应用了概念框架,但概念框架并未提供解决会计和报告问题所有的必要工具,因为概念框架的某些方面是不完整、内在不一致以及模糊的。原则导向法要求概念框架是完整、内在一致以及明确的。故FASB将立项进行改进概念框架的研究。FASB也在考虑制定类似IAS1《财务报表的列报》的整体性报告框架。报告框架的主要目标是为诸如重要性评估、持续经营评估、职业判断、会计政策、一致性和可比信息的列报之类的有关问题提供指南,也包括对真实与公允观点偏离的说明。

3、在成本和利益方面,由规则导向法转为原则导向法所带来的利益将大于其成本。规则导向法下,会计职业界人士难以跟上职业界的最新进展,会计准则难以使用且颇费成本。原则导向法虽然将导致成本的增加,并可能导致职业判断的滥用,但使准则更易于理解和执行,并且职业判断使用的增加将能更好地反映交易和事项的实质,更少的例外也能增强财务信息的可比性。FASB强调,如果采用原则导向法,则所有参与财务会计和报告程序的各方——而不仅仅是FASB和其他准则制定者——都要发生变化。因此,如果各参与方能作原则导向所要求的变化,则采用原则导向法的利益将大于成本。

三、FAsB和IASB准则的趋同

美国准则制定导向的转变为GAAP与IAS之间的趋同奠定了基础。2002年10月,FASB和IASB签署了一份谅解备忘录,承诺共同制定适用于国内公司和跨国公司财务报告的高质量、可比的会计准则。双方保证尽最大努力:(1)使其现行财务报告准则具有充分可比性;(2)协调其未来工作计划以确保所制定的准则具有可比性。

为满足可比性要求,FASB和IASB一致同意将优先考虑:(1)实施短期的趋同合作项目,目的在于消除美国GAAP与IFRS(包括IAS在内)之间大量的个别性差异,反映对某些已确定的特定差异的共同解决方法。FASB和IASB预期在2003年的下半年征求意见稿,以处理部分或所有已确定的差异。这些差异的消除,以及双方承诺通过合作项目的后续进程和未来工作计划的协调来消除或减少现存差异,将在国家法律管辖权的范围内提高财务报表的可比性。(2)通过未来工作计划,也就是说,通过采取双方一致同意的各个独立的重要合作项目,消除IFRS和美国GAAP之间在2005年1月1日仍存在的其他差异。(3)继续进行目前的合作项目。(4)鼓励各自的准则解释机构协调相互间的行动。

FASB主席罗伯特。H.荷兹评论说:“FASB承诺制定世界范围内的高质量的报告准则以支持全球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通过与IASB在短期趋同项目——同时包括长期问题的合作,将大大提高成功的可能性。我们的协议为通过合作达到我们共同的目标提供了明确的方向。”IASB主卫。泰迪爵士说:“这个协议是我们通过与国家准则制定机构之间的合作以获得真正的全球会计准则的又一重要步骤。尽管我们意识到未来还会遇到很多挑战,但现在我对能消除国家准则和国际准则之间的主要差异充满信心;通过美国GAAP、IFRS和其他国家准则的趋同,世界资本市场将运用一套投资者能信任的全球会计准则。”

四、美国会计准则变革对我国的借鉴与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