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钓鱼记

钓鱼记

钓鱼记范文第1篇

王昊宇

一天,明明的爷爷中暑了,住进了医院。明明想:我给爷爷做点鱼汤喝。

明明拿上鱼竿、鱼饵和鱼篓去钓鱼了。

明明来到小河边,那里太阳火辣辣的,远处的山手牵着手,心连着心,十分美丽。

开始钓鱼了,明明把鱼饵放在鱼竿的钩上,他钓了好一会才钓到一条鱼,接着是两条、三条……

明明把鱼带回家,煮熟了鱼汤,他把鱼汤带到医院去,爷爷喝了鱼汤很快出院了。

钓鱼记范文第2篇

暑假的一天早上,我还在梦想里畅游,爸爸妈妈就神秘的把我叫起来,对我说:“洗漱完以后,就随我们一起出发吧。”嘿嘿,至于去干什么,我也纳闷呢。

等我洗漱完以后,走出门以后一看。妈妈和爸爸正在往车上装语句,预感,狗仔,抄子,鱼漂……我才恍然大悟,原来我们是要去钓鱼啊。我最爱钓鱼了。我和爸爸妈妈一起挖完蚯蚓后就出发了。

我们开车来到池塘边,上好鱼漂,放下吊钩,就开始等待第一条鱼的上钩。一开始没有什么动静,随着浮漂旁起的一圈涟漪,水花打破了湖面的平静。浮漂似乎一下子就没了。我赶快撤杆,原本以为上了一条大鱼,没行道,只是上了一条小鱼。

自打我开杆以后,爸爸妈妈也陆续开了杆。鱼吃食的频率也越来越快。鱼漂刚甩下水,数三下,提上来就是条鱼。不过,掉了半天,一条大鱼也没钓到。

到了中午,大概鱼也午睡了,一条也不肯光顾。我也没了耐性,跑到一边玩去了。闲着没事,看见鱼兜里有个抄子,便想把它上好了玩玩。说不定能抄上条鱼来。妈妈看见了,在一旁说道:“也没有大鱼,你上他也没有用处,把它放在那里吧。”我便想把它放回哪里去,这是,妈妈喊道:“陆思彤,快!你的鱼竿有鱼,我转身一看,呀!漂都沉没了。我扔下抄子奔向鱼竿。小心翼翼的往上提。

爸爸见了,连忙向我这边跑过来,说:“快给我!”

我赶紧把鱼竿传给了爸爸,在一边呐喊助威。

妈妈在一边着急的喊:“别愣着,快上抄子。

“我手忙脚乱的上好了抄子,递给妈妈,妈妈连忙跑到 岸边,准备看好时机,把大鱼抄上来,而这是大鱼已经被爸爸呛了好几口水,游不动了,爸爸使劲一拉,大鱼就到了岸边。

妈妈趁机一抄,就把它抄了上来。

钓鱼记范文第3篇

到了姥姥家,我和爷爷就看到一片大大的鱼塘,绿树掩映间,一群活波可爱的鱼儿正在水中嬉戏玩耍,看到它们这样开心,我心里也泛起兴奋的波浪。这时,爷爷过来了,对我说:“来,帮我搬一下。”“好!”我一口答应了。没想到着“泥巴”还真沉,可这“泥巴”究竟是什么呢?我得问问爷爷去:“爷爷,这是什么东西呀?”我疑惑不解地问。“瞧你小嘴巴嘟的。”爷爷边笑边点着头说:“好吧,我告诉你这是鱼食。”我这才恍然大悟:“哦!原来如此,我明白了。”

终于开始钓鱼了,爷爷抓了一把鱼食,把它们搓成球形,向他前面不远的地方抛去,然后拿起鱼钩,把鱼饵——蚯蚓小心翼翼地从尾部穿过去,抛向水里。过了半个小时,鱼浮动了起来,爷爷吧双手用力向上一拉,一条又肥又大的鱼儿被拉出水面,顿时乖乖地躺在篮子里。我向爷爷抛去不服气而又佩服的眼神,心想:爷爷真是厉害,我也要钓,而且要比爷爷钓得大。

一开始,我学着爷爷的样子准备好,就开始钓了。等了一个小时,还是没有钓到,我失望极了,对爷爷说:“我们回家吧。”“不行,做人不可以半途而废,要有耐心。”爷爷语重心长地说。“我明白了。”功夫不负有心人,我也钓到了一条鱼,心里乐滋滋的。

钓鱼记范文第4篇

记得暑假的一天,我和妈妈到东莞的叔叔家玩。我们一到这里,叔叔显得特别高兴。吃完午饭,他带我们来到了他承包的鱼塘。

我迫不及待地拿起鱼杆,叔叔挖了些蚯蚓,来当鱼饵。他告诉我,鱼杆上面有个浮泡,如果鱼上钩了,它就会沉下去。我马上就起了兴致,把线扔了出去,没一会儿,鱼就上钩了,可是这鱼太重了,我使出了全身的力气才把这条五六斤重的鱼钓上来了。我大声把叔叔叫了过来,说我钓到鱼了。叔叔表扬我说:“还不错嘛!这么快就掉上了一条大鱼了!”我心里美滋滋的。

叔叔把鱼拿到家里给我们蒸来吃,我吃着美味的鱼,心里特别高兴。因为这条鱼也有我的一份力啊!

广东深圳罗湖区桂园小学五年级:古炜

钓鱼记范文第5篇

2010年3月3日,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沙湾法庭开庭审理此案,涉案人员罗锦华被指控向记者出售虚假的“广州市地质灾害报告单”,犯有罪。在庭审过程中,罗锦华对公诉机关指控自己提出异议。罗锦华认为,以前他根本就没有给别人出过类似的“报告单”,此次是在两名假冒某公司员工的记者一再要求下才出具了“报告单”,是中了记者设下的圈套。辩护律师则认为,记者提供赃款故意设置圈套,实施了“钓鱼执法”行为,使用了公安机关等特定公权机关才享有的刑事侦查权,是人为制造新闻事件,记者的暗访材料不具有合法性。而公诉方对此回应称,记者的暗访不同于“钓鱼执法”。记者暗访取证并未得到检察官的指使,主观上没有引诱罗锦华犯罪。同时记者的暗访偷拍是在履行舆论监督权的职责,是人民群众监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这一项宪法权利的具体体现。#

庭审过程经媒体报道后,在法律界、新闻界引起广泛争议。对记者暗访的法律根据、伦理界限等探讨已有不少,但从此次记者暗访的动机、过程以及社会效果来看,与以往因暗访造成隐私权侵犯的情形有所不同。因此,厘清此案争议中的关节点有助于深化对此类事件的社会思考。

诱导式暗访不是“钓鱼执法”

所谓暗访就是记者暗中查访构成新闻事实的有效信息。从新闻报道的角度来看,暗访是记者常用的采访手段,曾专门研究暗访与偷拍的学者徐讯把目前的暗访归纳为观察式、体验式、诱导式和偷窃式等四种类型。$前两种暗访形式可以称作被动型的暗访,记者没有预设报道的立场,也没有表明自己的身份和采访目的,只是以目击者或参与者的身份,通过观察或体验事件的过程来发现有价值的新闻事实;后两种暗访形式可以称作是主动型的暗访,其目的是让被采访者对记者装扮的虚假身份以及行为的虚假目的确信无疑。在这样的采访情境中,记者的身份、目的及交流全部都是虚假的,其采访目的是为了证实新闻来源,还原事件过程,并通过引诱或欺骗的方式让被采访者进入自己设置的陷阱和圈套,产生对其不利的言行。显然,此次暗访引发的争议并不属于记者被动型暗访所涉及的事实的准确性问题,而是记者因诱导式暗访牵涉到的伦理和法律问题。从暗访报道引发的争议来看,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有必要厘清。

一是记者暗访是否属于“钓鱼执法”和越权行为?“钓鱼执法”(Entrapment)是英美法系的专门概念,它和正当防卫等一样,都是当事人无罪免责的理由。从法理上分析,当事人原本没有违法意图,在执法人员的引诱之下,才从事了违法活动。%应该说本案中记者的暗访方式属于主动型的“诱导式暗访”,在调查方式上与公安机关的“钓鱼式”刑事侦查在某种程度上有一定的相似性,但两者的现实出发点有很大的不同。首先,记者暗访目的在于核实群众举报事实的真伪,获取在公开情况下难以获得的新闻事实,并不是进行司法程序意义上的刑事侦查,因为记者也没有进行刑事侦查的权力;其次,记者暗访的过程遵循的是事实推理,是就事论事,目的在于查明已经发生的事实是否属实,至于当事人的行为是否涉嫌违法显然不是媒体记者所决定的。刑事侦查遵循的是法律推定,是通过搜集当事人犯罪的证据,阐明案件事实的法律意义。从两者的相互关系来看,事实推理是建立法律推定的前提;第三,记者通过暗访揭露真相,是为了满足群众的知情权,体现新闻媒体的监督权,是为了打击腐败违法行为而不是制造腐败犯罪行为。辩护律师认定记者暗访属于法律上的越权行为,表面上是在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实际上是混淆了新闻报道自身规律和刑事侦查程序的界限。

二是记者暗访是否属于制造新闻事件?制造新闻事件在新闻报道的实际操作中是一个带有贬义的词语,通常是指媒体为了实现其新闻效应和市场效应,对已有的新闻事实无端放大,或对未曾发生的事实无中生有,属于严重违背新闻媒体职业道德的行为。由南方都市报、广东卫视《社会纵横》栏目的记者联合完成的本次“诱导式暗访”,不排除有预先策划的动机在内。但群众举报在前,记者调查在后。记者的报道是以事实为依据,并没有夸大事实。同时,记者暗访是对已存在的新闻来源进行证实,尽管在暗访方式上有“钓鱼”之嫌,但并不是为了追求轰动效应而无中生有地制造新闻事件。

三是记者的暗访材料是否具有合法性?对于暗访取证材料的合法性,法律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在涉及类似问题的法律解释时,目前基本都沿用1995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为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所作的《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音取得的资料能否作为证据使用问题的批复》,即:证据的取得首先要合法,只有经过合法途径取得的证据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系不合法行为,以这种手段取得的录音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但在本次案件当中,广州市检察院反贪局正是以暗访资料为线索与证据,把数名涉案官员送上了法庭。那么司法机关将记者暗访材料作为侦查依据、庭审证据是否妥当?在有的学者看来,在中国的司法实践中非法证据的排除还没有严格到这种程度。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分别有一个司法解释,排除的非法证据仅限于刑事案件中的“人证”,即采用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等,不能作为立案的证据。而在本案中,视频资料、地质灾害单都是物证,不属于证据排除范围。所以,他认为检察官使用暗防材料作为证据是合法的。&对这一看法,也有学者表示了不同意见,如果认可记者暗访证据的合法性,确实有出现检察官利用记者引诱他人犯罪、获取证据的可能。可以看出,案件审理当中涉及的核心问题不是记者暗访的合法性问题,而是案件当事人辩护律师与公诉方对于暗访材料作为证据认定的合法性的争论,这也是和以往因记者暗访引发的争议的最大不同。

记者暗访的边界认知

记者暗访可以说是老生常谈的问题了,为什么在实际操作中屡屡出现争议,一方面是因为暗访在实践中遇到了新情况、新问题;另一方面是因为法律法规方面缺乏与这种新的情况相对应的具体解释,从而造成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双方各执一词。此外,记者暗访权限模糊不清,保护当事人隐私权和体现公众的知情权之间的关系不明,以及如何认定暗访材料能否作为侦查依据、庭审证据,也是出现上述争议的主要原因。事实上,无论是新闻媒体还是法律机构,其行为的社会目标皆在于通过对各类社会关系的调整来推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所以解决这一争议的方法,不仅“需要在一个公平合理的框架下构建新闻侵权媒体责任体系,也需要在加强保护公民私权的同时加强对社会整体利益的新闻传播活动的保护”。'同时,对记者暗访合理或合法性的讨论,不应只是停留在就事论事的解释和辩论,还应从协调社会关系、维护法律尊严、推进舆论监督,和促进社会和谐的大视野中来系统地看待这一问题。

首先,要合理地界定记者暗访的现实范畴。近年来对记者暗访的诟病主要体现在暗访对于个人隐私权的侵犯,那么是否超出个人隐私的事务就可能适用于暗访的原则呢?从隐私权最早的概念来看,隐私权就是“享受独处的、不受干扰的权利”,“隐私权只是一种个人权利,只保护活着的个人的感受和意识”,除非有特别的法律保护,公共机构一般没有隐私权。(也就是说,隐私权的保护范围取决于受访的当事人是属于公众身份还是私人身份,当事人在行使权利的时候是代表个人还是代表公共机构。就本案来看,记者暗访与其他通过偷拍、偷录侵犯隐私的案件有所不同。案件当事人罗锦华向记者出具“报告单”并非是个人行为,而是代表广州地质调查院这个公共机构行使职权。罗锦华的所作所为已经超越了个人生活隐私的界限,这与曝光名人的私生活不能相提并论。从这个意义上来讲,记者暗访是否侵犯了当事人的隐私,不仅关乎伦理和法律,更关乎正义问题,是媒体和记者是否有权对公共机构工作人员行使舆论监督的社会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