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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伦理学论文

法伦理学论文

法伦理学论文范文第1篇

键词:伦理道德;刑法学;见危不救

1见危不救的涵义及表现形式

见危不救,泛指一切在他人处于危难时或公共利益处于危难之时而漠然处之,不予救助的行为。根据国内外的立法与实践,见危不救主要包括以下五种情形:

1.1不报告他人危难这种情形是指:见他人处于危难状态时,能报告治安、医疗或其他有关部门唤起救助而故意不报告的行为。

1.2不救助他人危难见他人处于危难之时,能救助而不救助的行为,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见危不救的最普遍的情形。

1.3不应公务员请求协助救难这种情形主要是指当有危险灾难发生时,若负责救助的公务员发出要求,请求协助

救难时,公民不予协助救难的行为。

2对见危不救行为入刑的考证

1975年在云梦出土的《睡虎地秦墓竹简》是我国目前所发现的最早对见危不救行为进行处罚措施:“贼人甲室,贼伤甲,甲号寇,其四邻、典、老皆出不存,不闻号寇,问当论不当?审不存,不当论;典、老虽不存,当论。”该篇还记载:“有贼杀伤人冲术,偕旁人不援,百步中比(野),当赀二甲”。从这两段秦简的内容来看,秦代对见危不救的处规定十分严格,凡邻里遇盗请求救助而未救者,要依法论罪;凡有盗贼在大道上杀伤人,在路旁百步以内的行人未出手援助者,罚交战甲二件。从我国古代社会和国外的情况来看,把见危不救行为人刑的过程,实质上也就是道德刑法化的过程,众所周知,道德与法律都是人类社会重要的行为规范,二者都属于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都对人们的行为进行评价。但是由于道德的规范作用主要是靠社会舆论、内心信念和传统习惯等精神力量来维持,实际上是通过社会成员的自觉性来发挥作用的,因此,道德在发挥作用时就具有局限性,它对那些严重危害他人或社会利益的行为只能进行舆论的遣责而不进行实质的制裁。对于那些不知廉耻的人来说,道德的遣责在他们身上几乎不会发挥任何作用。然而法律则不同,虽然其规定的范围有限,但是它表现的是“国家意志”的他律,它可以规定人们什么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它是以国家强制力——法庭、警察、监狱为后盾,它既有引导、推动、教育的作用,更有惩戒、防范的作用。较之道德,法律对人们有着更强的制约作用。

3对我国设立见危不救的可行性论证

在今天道德日渐滑坡的情况下,把见危不救排除在刑法的高速范畴之外显然是不合时宜的。笔者建议把见危不救行为入刑,设立见危不救罪,这是因为:

3.1从我国古代社会和国外在“见危不救”问题基本上采取相同的立场来看,这种立法选择有着超越阶级和制度的文明属性资本主义道德以个人主义、自由主义、权利至上为旨,二者有根本的矛盾但都不约而同的“强人所难”,逼人见义勇为,严惩见危不救的行为。这说明,法律上的这一选择与特定的阶级、制度没有多大关系,而与各国面对的共同庆社会问题(道德滑坡相关)。我们国家既然存在着同样的社会问题,就可以借鉴其他国家的先进经验和成果。社会主义本来就是比封建主义、资本主义更强调社会公德的社会,我们没有理由对国民的道德要求更低,没有理由不立法“逼”人们见义勇为。

3.2设立见危不救罪,其前提是行为人必须具有相应的刑法上的作为义务,也就是必须将原本的道德义务上升为法律义务换句话说,就是在法律和道德的标尺上,用指针将见危不救划在法律义务的一侧。我们认为这种划分是符合社会发展需要的,也是必需的。这是因为:一方面,法律对道德领域的干预程度应依时而定。当道德的力量本身足以保证道德规范得以实施时,法律自不必“多管闲事”。但当道德的力量已经不足以使道德规范得到实施,而该规范对于社会来说又至关重要时,就有必要采取法律手段,以强化和巩固该规范,否则,听任道德规范的滑坡,直至最后成为一种普遍现象,那时再想通过立法来扭转局面,也只怕是“法不责众”、为时已晚了。另一方面,刑法本来就渗透一定的道德,同时又是巩固道德的武器,而道德是刑法的重要精神支柱,如果对见危不救这种严惩违反传统伦理道德的行为的处罚还只是停留在道德谴责的层面上,是难以遏制这种现象蔓延的。将见危不救规定为犯罪是社会的需要,这一点是不容忽视与否认的。所以,“将本来属于道德层面的要求部分变成法律规范,变成人们的强制义务,这是提高国民精神文明的一种途径。”

3.3“见危不救”行为的实质属性决定了它应当定为刑事犯罪“见危不救”之行为,实质属性有两方面:一方面,能救助或能唤起救助而故意不为,实为坐视、纵容他人生命、健康等重大损害的发生,说明这种损害结果并不违背其内心意图,这与加害人或造成危害之人的心理状态没有本质区别,是一种间接故意的心理状态。另一方面,“见危不救”行为常常成为实际危害结果发生的重要条件之一,若无此一条件,若“见危而救”,损害结果大多不会发生。这就是说,这种行为与他人损害之间也有一定程度的因果关系。

基于此种实质属性,我们能将其仅视为不道德行为吗?刑法既然追究造成严惩后果的过失犯罪的责任,也应该追究赞成严惩后果的过失犯罪的责任。因为见危不救者的主观过错或恶意(坐视、纵容)远比过失犯罪更严重、更可恶。见危不救行为直接赞成得人身、精神伤害,以及间接造成的社会影响都是十分恶劣的,将其纳入刑法的调整范围并不违反犯罪概念的构成理论,而且这样做也符合社会效益最大化的的原则。

4设立见危不救罪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

4.1法律所规定的道德是一种最基本的道德它是对一个公民最起码的要求,而道德的层面却有高低之分,低层次的道德是能为一般公众所践行的道德,可称其为基本道德或普通道德(底线道德),而高层次的道德则代表一种道德的理想,只有少数人物能实现它。显然,理想的道德是不宜法律化的,否则就是强人所难,因为一般人难以做到。

4.2我们不能随意地将所有道德义务上升为法律义务,不能随意将所有伦理道德刑法化如果将全部的道德义务提高为法律义务,那无疑提高了法律的标准,而这种被拔高了的标准是难以被普遍社会成员所接受的。“因此,法律义务的设定也要保持适当的度,这个度就是普遍社会成员的道德观念所能接受的程度。能够确立为法律的道德要求,只是公认的社会道德的一部分,有相当一部分道德要求仍需停留在道德领域。如将全部道德问题变为法律问题,那无疑使一个社会的法律变成了道德法典,法庭变成了道德法庭,这就等于用道德取代了法律,它是不符合人类创设法律的目的的。”

参考文献

1张文显.法理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353

2范忠信.国民冷漠、怠责与怯懦的法律治疗[J].中国法学,1997,(4)

法伦理学论文范文第2篇

关键词:翻译学;翻译伦理学;分支

中图分类号:H05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723X(2012)01―0152―04

一、翻译伦理学产生的背景及发展概况

纵观中西翻译学的发展,不难看出,翻译学经历了由散论到专论的发展过程,经历了从主观体悟至客观归纳的过程,经历了从单一性到综合性的过程,到目前已经日益成为一门独立的综合性学科。随着翻译学的发展,随着翻译在文化交流、学术交流、政治经济往来、外交等领域中发挥日益重要的作用,很多学者意识到翻译中的伦理问题。在西方,关于翻译伦理的研究已经有多部专著和多篇文章问世。在中国,关于“翻译伦理”和“翻译伦理学”研究也蔚然成风,如申迎丽、仝亚辉、王大智、唐培、吴建国、魏清光、于兰、杨俊峰等自2005年以来在学术期刊发表了多篇相关论文;笔者也进行了这一新兴学科的研究,针对伦理对中国传统翻译活动的影响撰写了专著;吕俊、王克明、杨洁、曾利沙等学者在其著作中提及“翻译伦理学”这一概念。随着翻译社会学的兴起,建立翻译伦理学是翻译学发展的一个必然结果,因此,有必要定义翻译伦理学,了解其研究对象、研究方法,确定其学科地位、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二、翻译伦理学的定义

西方译者在谈及翻译伦理学时,大多是指译者的责任问题(如忠实原文还是迎合译文读者)、翻译策略问题(如“异化”还是“归化”)、各种文体翻译的伦理问题以及对所译内容保密的问题,这些均没有超出“译者伦理”的范围。中国学者提出了“翻译伦理学”这一名词,尽管对其定义还不够详尽,但已试图对“翻译伦理”或“翻译伦理学”进行定义。如王大智认为:“翻译伦理就是翻译行为事实该如何规律以及翻译行为该如何规范,它既面向翻译行为全面向翻译行为的主体。翻译伦理研究不仅包括翻译的规范性研究,而且还包括对翻译规律或翻译现象的描述性研究。”

“伦理学”是有关善恶、义务的科学,是有关道德原则、道德评价和道德行为的科学。而“翻译”不仅包括了翻译活动本身,还包括了翻译理论研究、翻译批评等,翻译活动可以进一步划分为翻译的动机、原文本的选择、翻译的策略、译者的责任感、译文的接受和传播等环节。所以,“翻译活动”是广义的,涉及译者、中间人、译语读者和社会等诸多要素,不仅包括了语言转换行为,更包括了语言转换之前的动机和准备工作、语言转换行为之后的结果,甚至是翻译出版和翻译管理等环节。翻译理论研究不仅包括了纯理论研究,更包括了上述翻译实践的诸多问题,还包括了对上述翻译活动诸多环节的批评。所以翻译伦理学应从伦理学的角度来研究上述诸多翻译问题,而不能仅限于译者的责任和义务的问题、翻译的策略问题等“译者伦理”问题。

综上所述,结合国内外对翻译学、伦理学的定义及对翻译伦理的研究,可以将“翻译伦理学”定义为:翻译伦理学就是关于翻译活动、翻译理论研究、翻译批评、翻译教学等与翻译有关的一切行为的道德原则、道德评价的研究或伦理规范研究,是从伦理的角度来研究翻译问题。翻译伦理学可以说是研究伦理与翻译之间关系的理论体系,是翻译学系统中的一个分支,属于泛翻译学的领域,将翻译学的视线拓展到伦理道德领域,从伦理角度对翻译进行关注和研究。

三、翻译伦理学的研究对象及其学科地位

(一)研究对象

翻译伦理学应该包括翻译理论研究伦理学、翻译活动伦理学、翻译批评伦理学和翻译教学伦理学。翻译理论伦理学涵盖翻译理论中的伦理关注和理论研究本身的伦理规范,而翻译活动伦理学则包括译者伦理、读者伦理和中间人(尤其是出版商)伦理,由于译者一般是翻译的主体,所以译者伦理又包括了原文本选择之伦理、对原文忠实之伦理、对读者负责之伦理、不同文体的翻译之伦理,中间人伦理包含翻译出版和管理之伦理,同时在原文本选择、翻译策略等方面还涉及译者与中间人之间的关系。翻译批评则首先包括对译文本身的批评标准和规范,还包括对翻译出版的批评以及批评人本身的态度和方法。翻译教学伦理学则包括了翻译教学中教师伦理和学生伦理。为清楚起见,不妨将翻译伦理学的研究对象用下图表示:关于翻译伦理学的研究对象,王克明指出:要研究在翻译活动和研究过程中优良道德的制定方法并讨论和研究实现翻译美德的具体途径,怎样才能让翻译活动与翻译研究的参与人员自觉表现出翻译美德等。杨洁、曾利沙在《论翻译伦理学研究范畴的拓展》一文中认为:从翻译伦理研究作为学科理论的系统建构层面看,国内外有关翻译伦理研究存在一个很大的缺陷,即混淆了翻译伦理与译者伦理。翻译活动是一种社会交往活动,涉及委托人、译者、读者、评论者、政府管理部门等多个主体因素,是在这些主体因素共同作用和相互协调中实现的。要建立有效的翻译伦理体系,必须拓宽研究维度,把翻译活动所涉各方都纳入翻译伦理学研究范畴。笼统地说,翻译伦理学的研究对象就是伦理与翻译之间的关系问题。

(二)学科地位

伦理学实际上是一门实践意义很强的学问,因为伦理学主要是关于道德的哲学,人们的行为和社会实践或多或少与人的道德有关,所以,有人认为:“不管从理论方面还是实践方面,脱离道德目的来谈伦理学是毫无意义的”。

翻译学的发展和伦理学的发展,使得翻译学与伦理学结合成为学术发展的必然。同时,社会的发展,尤其是技术文明的进步和物质的日益丰富,使得人们的欲望日渐膨胀,使得如何规范人们的各种行为成为摆在全社会面前的一个严肃课题。如此,如何规范翻译研究、翻译活动、翻译出版和翻译批评等行为,自然成为摆在翻译界的一个重要课题。因为翻译在人们的物质、文化生活中是非常重要的一环,也是重要的媒介。翻译作为人类文化交流活动,当然也可以和伦理学结合,成为应用伦理学的一个方面,成为翻译伦理学。翻译伦理学和环境伦理学、生命伦理学等一样属于应用伦理学的范畴。但是,翻译伦理学使用伦理学的视角来研究和解决翻译问题,其主体部分更多地涉及翻译,而不是伦理,所以翻译伦理学的主要部分是翻译学,次要部分是伦理学,是翻译学与伦理学的有机结合。

综上所述,翻译伦理学是一门交叉学科。由于翻译伦理学研究是翻译问题,所以,翻译伦理学偏向翻译学更多一些,而偏向伦理学更少一些,这便是翻译伦理学的性质和学科定位所在。四、翻译伦理学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翻译伦理学和众多其他学科一样,从实践中进行总结归纳,然后又反过来指导实践,因此处

于实践――理论――实践的无限循环反复之中。通过实践和归纳总结,翻译伦理学的内容将不断丰富,同时通过这些归纳总结,又会使得实践的水平稳步提高。翻译伦理学研究水平的高低关系到翻译学研究水平的高低,关系到翻译活动(尤其是翻译实践)水平的高低,关系到翻译批评的规范与否。归纳起来,翻译伦理学的意义对加强翻译学的建设、端正翻译学的研究学风和态度、规范翻译活动和翻译市场、提高翻译批评的标准和道德水准、发展应用伦理学等都有着重要的意义,因此可以说,翻译伦理学既有其理论意义又有其现实意义。

翻译伦理学的理论意义,一方面在于能够进一步完善翻译学,拓展其研究领域、丰富其内涵,规范其研究态度和作风。不管是纯翻译理论研究、翻译史的研究,还是对翻译活动和翻译批评的研究,都能够拓宽视野。翻译伦理学的理论意义,另一方面还在于能够拓展应用伦理学的研究范畴。应用伦理学本来就是随着社会各个领域出现的很多重大问题或者说是危机问题而产生的,用来为社会的诸多领域提供伦理维度。所以说,用伦理的维度来研究翻译也是对应用伦理学的理论贡献,拓展了其研究的范围,可使其更好地得到应用,从而也能进一步用伦理学来指导人们的行为和实践。

翻译伦理学的实践意义,首先在于能够更好地指导翻译实践,规范翻译市场,使得译者和中间人在选择所要翻译的文本上进一步有章可循,有利于中间人和译者建立良好的职业操行。其次,在于可使译者在翻译策略上以伦理为依托,既要忠实于原文,又要本着对读者负责的态度,尤其是在这两方面发生冲突时能够依照伦理进行取舍,使翻译更好地发挥传播文化的作用。再次,在于可以规范出版商对翻译作品的出版。有了翻译伦理的制约,出版商就会更多地考虑所出版的翻译作品是否符合读者的伦理接受,而不仅仅考虑对利润最大化的追求,这样对精神文明的建设作用可见一斑。最后,在于能够推动优化翻译批评的标准和规范。有了伦理的参照,翻译批评者就会更加主动地对翻译作品做出评判,端正其批评的态度,规范其批评的方法,从而形成翻译理论与实践的良性循环。

总之,将伦理学纳入翻译学进行研究,建立翻译伦理学,符合时代和学术的潮流,一方面符合翻译学发展的大方向,另一方面又是对传统的继承和发展。尤其是在倡导和谐社会的今天,构建和发展翻译伦理学是翻译界学者的一项崇高而又不可推卸的责任,这是翻译学者的一项光荣使命。

五、翻译伦理学的研究方法

翻译伦理学不仅是翻译理论研究者的课题,还是翻译实践者和翻译批评者的理论依据,所以探讨翻译伦理学的研究方法至关重要。结合一般学科的研究方法以及翻译伦理学的性质,翻译伦理学的研究主要可以采取以下方法:

(一)综合和分析法

翻译伦理学的综合和分析研究法,一是指将翻译伦理学所包含的内容先通过剖析将其分解进行专门的考察研究,然后再把这些研究综合成有机联系的整体加以论述和理解或进行综合运用。即在研究翻译学与伦理学关系的时候,分别考察翻译的某一分支与伦理学的关系,然后进行综合归纳。二是先综合论述翻译学与伦理学的关系,找出其中的规律,然后再将翻译学进行分割,分别论述翻译学所包含的内容与伦理学的关系。

(二)个案研究法

所谓个案研究法是指追踪研究某一个体或团体的行为的一种方法,包括对一个或几个案材料的收集、记录,并写出个案报告。翻译伦理学的个案研究方法可以是观察某一译者的翻译活动变化,访谈一位译者或译者团体或出版商,收集历史文件或通过问卷等研究某一个体的翻译活动或翻译出版活动,从中窥见翻译与伦理的关系。

(三)比较法

比较法分为横向比较法、纵向比较法、纵横结合比较法和理论与事实相比较的方法。用于翻译伦理学的比较法,可以是以上任何一种方法。从伦理学的角度对同一时期不同译者的翻译活动进行比较、从伦理学的角度对同一时期中西翻译理论进行比较、从伦理学的角度对同一时期不同读者群体对同一译本的接受与否等进行比较,均属于横向比较;而对中国不同历史时期的翻译伦理问题进行比较或对中国同一翻译高潮前后的翻译伦理问题进行比较属于纵向比较;同一时期不同译者或读者先后的变化比较则属于纵横结合的比较方法。当然,也可以使用理论和事实相比较的方法,比如抽象出翻译伦理学的某一规律,然后将之与某一译者个体、读者群体或某一时期的翻译活动进行对照。总之,比较法对拓展翻译伦理学的研究大有裨益。

(四)调查研究法

调查研究一般通过问卷、访谈等方法了解调查对象的有关信息,然后对这些信息加以分析从而开展研究,可运用于描述性、解释性和探索性等研究当中。问卷或访谈的对象可以是多个个人,也可以是团体。

(五)文献法

所谓文献法,也就是历史文献法,就是搜集和分析研究各种现存的有关文献资料,从中获取与研究相关的信息,并对这些信息进行分析和使用,从而达到研究的目的。翻译伦理学的文献研究方法,就是通读中外的翻译理论著作以及其他有关的文献,在此基础上从伦理学的角度对对这些资料做出恰当分析和使用。

以上这些方法可以单独使用,更多的时候可以相互结合,比如以某种方法为主,以某一方法为辅,不同的方法相结合可以使研究更详尽、更充实、更具有说服力。

[参考文献]

[1]王大智,“翻译伦理”概念试析[J].外语与外语教学,2009,(12).

[2]王克明,翻译与伦理学[J].外语与外语教学,2009,(5).

[3]杨洁,曾利沙,论翻译伦理学研究范畴的拓展[J].外国语,2010,(9).

[4]梯利,伦理学导论[M].何意译,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1.

[5]杨英法,文化图强正相宜―兼论邯郸市文化产业发展之路径[M].北京:中国戏剧出版社,2007.

法伦理学论文范文第3篇

关键词:中美;网络伦理;教育;比较

作者简介:奚冬梅(1979-),女,江苏徐州人,北京科技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博士研究生。(北京100083)隋学深(1974-),男,辽宁东沟人,审计署科研所,助理研究员。(北京100086)

中图分类号:G64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0079(2012)07-0012-02

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的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1年6月底,中国网民人数达到了4.85亿,互联网普及率攀升至36.2%。互联网在带给人们交流、工作协作、商务交易、娱乐、教育等巨大便利的同时,网络伦理失范问题也日益突出,如何加强网络伦理教育成为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美国作为互联网技术和使用的诞生地,在网络伦理教育方面开展较早,有许多有益经验值得借鉴,有些不足也需要我们引以为鉴。因此,立足国际视野,探索我国网络伦理教育的内容与方法,提高网络伦理教育的有效性是笔者撰写本文的目的。

一、中美网络伦理教育的相同点

1.重视网络伦理教育,总体目标趋同

中美两国对社会快速信息化进程中产生的大量伦理道德问题十分关注,出台了一些标准、纲要等,提出网络伦理道德的教育目标是教育学生在正确理解认识技术的基础上遵守公德与法律,负责任地使用技术,希望从制度之外寻求发挥道德教育的功能。

2.重视网络伦理道德规范和法律的约束作用

在教育内容上,中美两国都就网络活动中一些基本伦理问题做了原则上或者规范上的规定。如美国计算机伦理协会制定了“计算机伦理十戒”和南加利福尼亚大学制定的“网络伦理声明”,指出了网络不道德行为类型。我国对网络伦理教育内容最为集中和专门的一次表述是在教育部等部委联合于2001年11月22日的“全国青少年网络文明公约”里,要求学生遵守网络道德规范、诚实友好交流等。

3.信息技术类课程主要承担网络伦理教育内容

从教育途径与方式来看,中美两国主要是通过信息技术课程来实现网络伦理教育的。在中小学,美国各州的网络伦理教育主要是通过名称各异的信息技术教育课程来进行的。同时,许多大学开设了网络伦理教育相关课程。如杜克大学正式开设了“伦理学与国际互联网络”课程;长岛大学开设了“信息伦理学”课程;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开设了“因特网伦理学”;麻省理工大学开设了“电子前沿的伦理与法律”等。[1]我国中小学生在学校里接受的网络伦理教育主要是来自“信息技术教育”这门课程。与网络伦理相关的道德教育也已经走进了北京的高校,如2001年初北方交通大学就编写了名为《网络道德》的教科书,作为该校思想品德课配套的参考教材。[2]华中科技大学也从信息技术的角度编写了《计算机伦理与法律》一书,并开设了相应的本科生课程。[3]

二、中美网络伦理教育的不同点

1.价值观基础不同

美国是倡导个人主义价值取向的国家,它强调个人的能动性、独立、行动和利益。因此,网络伦理教育从目标到内容再到途径,更多地从个体的角度和立场上,根据个体的个性特点和需求开展生动活泼、形式多样的网络伦理教育,以激励、敏感、纪律、忠告、察觉等具有个性化的网络道德规范教育学生。教育内容上,美国体现了地方分权的管理模式特色,各州大中小学制定的教育内容都更具个性,更加丰富多样、细致实用、比较具体。

我国是倡导集体主义价值取向的国家,自古以来在思想政治教育价值取向上更强调整体价值,在其伦理思想体系中,重视整体的要求多于重视个体的发展,要求个人要服从和服务于整体和社会价值。反映在网络伦理教育中,要求网民始终要把国家和公众利益放在首位,坚持文明办网、文明上网,目标比较宏大。

2.研究的理论基础不同

网络伦理研究最早开始于美国,最早可以追溯到20世纪40年代,至今有70多年的历史。从伦理理论基础看,美国社会伦理理论流派众多,归纳起来大致有三个方面:一是以罗尔斯为代表的新自由主义伦理理论。1971年罗尔斯发表了《正义论》,重开西方现代规范伦理学探究新风。他围绕正义这一核心范畴,提出了正义伦理学的两个基本原则:个人自由和人人平等的“自由原则”;机会均等和惠顾最少数不利者的“差异原则”。[4]二是以麦金太尔为代表的共同体主义伦理理论。麦金太尔以历史文化、哲学的视角,批评新自由主义伦理学没有找到建立正义伦理的内在德性基础,因而使正义伦理失去了道德主体的依托。他认同马克思关于资本主义社会“人是异化的、片面”的人的观点,认为在现代社会,人被异化,为外物所奴役,只知道机械服从外在的道德规范,而内心缺乏一个完整的自我,必须的美德资源,因此他提出“美德伦理”。三是以哈贝马斯为代表的交谈伦理理论。他将新自由主义伦理学的正当性规范伦理与共同体主义伦理学的共同善德性伦理主张结合起来,主张立足于交往行动的社会实践基础,建立一种能够用“理想语言”进行“对话”、“交谈”的“理想的言谈境况”或“伦理情景”,达到相互的对话、理解和认同,最终形成一种可普遍化的伦理规范体系。[5]

美国各派理论的争鸣深刻反映了美国社会多元价值与道德观念,尽管各派理论都存在自身的局限,没有统一的理论指导,但各派理论之间相互批判、吸收、交流,使其理论正在朝着整合的方向发展。

我国伦理理论主要有两方面:一是中国传统儒、道、墨、法等伦理理论。我国古代社会非常注重道德教育在治理国家、维持社会秩序、规范国民行为中的作用,如儒家倡导“仁爱”、“诚信”;墨家倡导“兼爱”、“尚贤”、“节用”;道家倡导“少私寡欲、道法自然”;法家倡导“废私立公” 等。中国传统伦理注重个体心性美德和理想人格信仰规范,如自省、慎独精神的培养,这对于今天构建网络伦理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二是马克思主义伦理理论。马克思、恩格斯认为,道德作为调节人们行为的规范,是社会关系的产物,特别是经济关系的产物。人们在从事物质生产的过程中,必然会形成各种社会关系,产生个人与集体、个人与社会、个人与个人之间利益上的矛盾或冲突,为解决这些矛盾或冲突,调节社会关系,就逐渐产生了一些行为准则和观念,这就是道德。道德归根到底是人们物质生产和交换关系的产物。马克思主义伦理理论是在批判借鉴黑格尔、费尔巴哈等西方哲学家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一种历史唯物哲学的伦理观点,具有科学性。

尽管我国有着深厚的伦理理论基础,但对其开掘还不够,网络伦理理论还停留在对国外网络伦理理论的认识和发掘阶段,还没有与我国深厚的传统伦理、马克思伦理及我国信息化进程的现状结合,因此也没有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网络伦理体系。

3.实践的途径与方法不同

从教育途径看,除了课堂教育以外,美国还开展了形式多样的网络伦理教育:如以地区大学为中心,面向社区居民开展网络伦理教育;如马里兰州大学设置了“网络伦理”项目,主要目的是对学校和社区进行伦理和法律教育,教育的对象包括各系教员、管理和工作人员、政府工作人员、非盈利组织的成员及社区居民等。[6]同时,以图书馆为资源中心开展网络伦理教育,如詹金法律图书馆面向大众开设了在计算机网络环境下进行的网络伦理课程。[7]在教育方法上,美国反对灌输,强调隐性、生活化方式,通过讨论法、呈现情景法、案例教学法等多种方式进行渗透。

我国网络伦理教育由于起步较晚,网络伦理教育从途径和方法来看还相对比较单一,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中小学网络伦理教育主要以信息技术课来进行,其他途径,如与道德教育、语文、数学、计算机等课程的结合还有待加强;二是主要通过校园文化活动开展网络伦理主题教育。如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师范大学等四所著名高校的学生会向全国大学生发出了“大学生做文明网民”的倡议,高校发放并张贴5000张海报等;三是仅有少数高校开设了“计算机伦理与法律”、“网络道德”课程,多数高校没有明确这部分教育内容应如何发展和建设。从教育方法上看,我国网络伦理教育以显性教育为主,内容相对宽泛,缺乏针对性,网络伦理教育的形式单一、呆板,教育有效性差。对于网络伦理教育的基本内容、实践途径、教育方法,尚缺乏统一的规范和操作性强的理论指导。

三、经验启示及加强网络伦理教育的建议

1.立足民族,借鉴国外,加强理论性、针对性和实用性研究

通过中美网络伦理理论的比较可以看出,美国理论研究更注重理论与现实的结合,无论是规范伦理还是美德伦理等都是在分析历史与现实的基础上提出原理主张,而且通过不断地争论、交流、探讨,正在朝向整合的方向发展,理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强。我国网络伦理理论从研究的深度与广度上看,与美国相比还有差距,尤其在理论的针对性、现实性、实用性研究方面明显不足。在网络伦理教育的研究中还没有超越经验层面,上升到理论高度。鉴于上述情况,一些国内研究者对于美国的理论采取全盘接受与认可的态度,想直接将美国的网络伦理教育嫁接到中国,也是不妥当的。只有立足国内,充分从本土民族文化中挖掘有利于网络伦理生成的合理因素,同时批判地吸收借鉴美国的经验与教训,针对实际问题,加强理论研究与现实的结合,才能找到一条适合我国国情的网络伦理教育发展之路。

2.加强学校网络伦理教育,不断拓宽教育渠道与方法

网络上的伦理问题几乎是伴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而同步发展起来。及早研究这些问题以便人们在这些问题刚有所表现时就加以重视,这是保证未来电子信息网络朝健康正确方向发展的前提之一。[8]而学校作为网络道德与文明教育的主要阵地和场所,应当充分重视信息社会网络伦理道德素质的培养。网络伦理教育从中小学到大学应当分层次、循序渐进地引导和培养,体现教育的系统性、连贯性。不仅在信息技术课上加强伦理规范的教育,同时,在德育课中也要将网络伦理道德作为正式内容开展生动活泼的教育。通过多学科不同角度的渗透,达到学生对网络正确而理性使用的教育目的。

在教育方法上,应当由关注知识传递向关注主体学习过程转变,改变过去单纯以教师为主体的显性教育过程,不断探索、增加有效的教育方法,增强学生的主体性、能动性及师生之间的互动性,采取引导、渗透的方法提高学生道德判断、评价、选择的能力。

3.重视图书馆、网站等社会资源的开发,提升全民信息素养和网络伦理道德素质

应当立足大学,充分利用学校图书馆和社会图书馆丰富的信息资源,开发网络伦理教育的课件,实现大学生在进入社会之前能够树立正确的网络道德意识,合理、负责任地使用信息技术。同时,利用网站、社会图书馆等资源,通过培训、网上教育等多种途径,实现信息素质和网络伦理道德素质的普及性教育,引导网民能理性地利用网络。此外,对于技术使用和设计者也要加强网络伦理教育,使其树立正确的网络伦理道德意识,在设计时能充分考虑可能出现的伦理问题,或者在发现此类问题时及时弥补,从而大大减轻网络功能异化造成的负面影响。

4.重视网络伦理课程学校与家庭教育的结合,提升学生的道德自律意识

未来社会是信息社会,培养学生信息甄别、分析、判断能力是今后教育的一个重要方面,也是学生形成自身竞争能力、适应社会生活的一项基本技能。因此,对待互联网,学校与家庭教育应当采取审慎的方式,正确认识和对待学生上网现象,实现学校与家庭的互补。以立足培养学生信息综合能力为目标,一方面要加强引导,充分尊重学生在网上学习中的主动性和能动性,使其掌握正确的使用和操作技能,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与能力;另一方面,要强化学生的自律意识,注重道德意志力的训练,使其能理性运用精神力量生活。

5.完善网络伦理规范,健全网络立法,加强过滤与监管技术,合理保护未成年

在加强对网络道德主体自律教育的基础上,也要与“他律”相结合,重视并完善网络伦理规范。美国针对社会职业、大中小学都制定了不同层次的网络伦理规范,操作性和针对性强,这是值得我们学习借鉴的。目前,我国“青少年网络文明公约”对象包含了社会青年和在校大中小学生,内容过于宏观,微观、具体、有层次性的规范还没有根据需要建立起来,亟待加强。

从技术角度,网络功能设计还应考虑对不道德的网上交际如何进行监控和管理。从制度化建设入手,将伦理道德方面的考虑融入网络功能设计的技术评估之中,限制一些能够产生异化现象的网络功能,或者发展一些能够抑制异化现象的网络功能。[9]由于网络立法滞后于网络发展,一些人受到利益的驱使不惜在网络上犯罪、欺诈、传播色情信息等,网络立法需要跟进和加强。同时,要专门对儿童和青少年上网形成法律上及技术上的保护,避免儿童在缺乏判断的情况下受到误导。

参考文献:

[1]杨绍兰.信息伦理学研究综述[J].情报科学,2004,(4):390-394.

[2]沙勇忠.信息伦理学[M].北京:北京图书馆出版社,2004.

[3]黄寰.网络伦理危机及对策[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3.

[4]罗尔斯.正义论[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

[5]万俊人.美国当代社会伦理学的新发展[J].中国社会科学,1995,(3).

[6]李卫东.网络道德与社会伦理冲突琐议[J].陕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2,(1):81-88.

[7]何广寿.中外大学生网络伦理教育比较研究[J].边疆经济与文化,2010,(6).

法伦理学论文范文第4篇

关键词:伦理伦理学

一、前言

高科技时代是个日新月异的时代。科学技术的高速发展不断提高生产力,而生产力的发展则促使生产关系发生变革,进而影响到社会结构、制度的变化,与之相应的意识形态、信仰体系、道德标准、审美意识也都会受到冲击。对伦理学而言,社会剧变带来的既是挑战又是机遇。现实中社会道德准则的变化和科技发展所产生的前所未有的新事物,都会为伦理学带来困境。但是如果我们把伦理学看成一种不断发展的学问,就会认识到所谓困境正是发现现有伦理学体系缺陷的机会,而发现缺陷和修正原有理论克服缺陷则正是一切学问发展的动力。反之,如果我们把伦理学看成一成不变的教条,就会在剧变的社会现实和陈腐的道德教条之间进退失据,陷于无法逾越的困境之中,甚至希望扼杀科学进步,以削足适履的方法维护道德教条。这样的态度不仅使伦理学成为社会进步的阻力,败坏了伦理学的声誉,也制约了伦理学自身的进步,丧失学科发展的机遇。

二、伦理伦理学释义

科学技术的高速发展及其引起的社会变化为伦理学开辟了广阔的空间。医学伦理学、生命伦理学、技术伦理学、应用伦理学、生态伦理学、环境伦理学……如参天大树上的茂密分枝竞相萌发。按照一种流行的说法,自然科学解决“是什么”的问题,而伦理学(以及人文学科、社会科学)解决“应该做什么”的问题。因而一切科学的发展都离不开伦理学的指导、约束和“规范”,名目繁多的“科学伦理”也就在这种默认前提之下应运而生了。

这种默认前提中至少存在两个问题有待讨论:第一个是可行性问题。即伦理学是否有能力或在何种程度上有能力对科学及其他学科进行“规范”。第二个是交互性问题。即是否只有伦理学对其他学科的“规范”,而没有科学及其他学科对伦理学的“规范”;伦理学与其他学科之间的“规范”关系是单向的还是双向交流的。仅仅从目前流行的“商谈(交流)伦理学”的角度来看,单向规范的思考也是片面的。

为了回答和拓展上述的两个问题,我们面临一个近乎“理发师悖论”的问题:伦理学为科学和其他一切不能为自己提供规范的学科提供“规范”,那么伦理学是否能为伦理学自己提供规范?我们可以仿照“医学伦理学”一样的命名法来创造一个“伦理伦理学”,即由伦理伦理学为伦理学提供规范,从而消解掉伦理学是否为伦理学提供规范的问题。

伦理伦理学不是元伦理学。其区别在于,元伦理学研究的是“伦理学是什么”的问题,为伦理学提供形而上学的预设。而伦理伦理学实际上是“伦理学家伦理学”,为伦理学家所应遵守的道德规范寻找根据。正如“医学伦理学”实际上是“医学实践者伦理学”的简称,研究医生所应遵守的道德准则,而“医学”本身其实并不具有法人资格,不构成道德主体,也就不存在“伦理学问题”。

通常我们会认为,伦理学家是研究关于道德的理论的专家,最懂得道德,所以为人处世也最容易做到“不逾矩”。遗憾的是,历史事实很清楚地否定这种看法。著名历史学家钱钟书有一段被我多次引用的名言:“世界上的大罪恶,大残忍——没有比残忍更大的罪恶了——大多是真有道德理想的人干的。……上帝要惩罚人类,有时来一个荒年,有时来一次瘟疫或战争,有时产生一个道德家,抱有高尚得一般人实现不了的理想,伴随着和他的理想成正比例的自信心和煽动力,融合成不自觉的骄傲。”[1]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伦理学家并不是道德家。正如经济学家不是投资家,政治学家不是政治家。但是经济学家有时也会成为独立董事,或者发表言论实际影响经济运行,此时他是个对社会有影响的经济学实践者。政治学家也有时会从政,成为影响社会的政客。同样,伦理学家也有时会通过宣传某种伦理观念来影响社会,此时这位伦理学家就起着道德家的作用,因而也具有产生“大罪恶,大残忍”的可能性。伦理伦理学所研究的就是伦理学家应该如何避免自己的伦理宣传对社会产生危害,以及如何在理论上分析产生“大罪恶,大残忍”的道德家的伦理学原因,从而避免由于伦理学的缺陷而导致人间浩劫。

由此可见,虽然伦理伦理学为伦理学家提供规范,但是并不研究伦理学家的一般道德问题,例如伦理学家是否可以有婚外情,儒学家是否可以带六个妻子出国,伦理学家是否可以抄袭剽窃,都不属于伦理伦理学的研究范围,而属于通常的伦理学的研究范围。因此称之为伦理伦理学,而不是伦理学家伦理学。简单地说,伦理伦理学研究的是伦理学特有的“学品”而不是“人品”或一切学者共通的“学品”。

二、道德的目的

伦理伦理学为伦理学提供规范,使得伦理学得以更好地实现其目的。伦理学是关于道德的学问,为道德的存在或消灭提供理论支持。

按照我国的通行概念,伦理学是一门哲学分支;而按照罗素的说法,哲学又是处于神学与科学之间的东西。伦理学乃至元伦理学都有很多流派,而且和哲学一样,在这些流派之间不存在公认的评价准则。关于伦理学派的分类方法众说纷纭,在此我们可以在神学与科学之间建立一个“连续谱”,将各个伦理学派向神学—科学坐标轴上作投影,就可以知道它们在连续谱上的位置靠近哪一端。为此我们提出一个伦理学家们很少给以重视但又带有根本性的问题:道德为什么存在?或曰道德的目的是什么?对这个问题的不同回答,会使伦理学具有完全不同的面貌。

偏向神学的伦理学认为,人一半是天使一半是野兽。道德的目的在于增加人性中天使的成分(神性特征),减少人性中的兽性(生物学特征),使人更接近神。因此道德本身可以成为终极目的,道德应该是具有超越性的,道德需要与本能作对并战而胜之。持此态度的伦理学家必然认为道德多多益善,道德越拔高越好,道德的根本目的就是不断带领人们一步一步地上层次,最后达到完全的神性,彻底脱离兽性。既然上帝可以制造洪水消灭几乎全部的人类来制止邪恶,那么为了道德的高尚目的更不需要考虑人命或财产的损失。可见伦理学的神学倾向正是道德家得以制造人间浩劫的根本原因。

偏向科学的伦理学认为,人是生物进化的产物,是社会性的动物。一般社会性动物(蜜蜂、蚂蚁、狼……)的社会行为准则是刻印在基因中与生俱来的,而人却是高度文化依存的,社会结构的创新与变化层出不穷,基因进化的速度远远不能跟踪,所以需要文化中的道德与法实现对社会的支持。道德与法都是维持社会运行的“必要恶”,是手段而非目的。一个国家不能没有税收,但是税收绝不是多多益善;一个社会不能没有道德,但是道德也绝不是越多越拔高越好。道德只有在社会受益大于成本时才是合理的。伦理学的一个最重要却往往被伦理学家所忽视的任务,就是审视和反思道德规范,提防制造“大罪恶、大残忍”的“真有道德理想”的“道德家”降世,阻止这些“道德家”引发像饥荒、瘟疫、战争一样的人间浩劫。

三、伦理学的限度

近年来谈论科学的限度好像成了时髦,但是也只是抽象地指出科学有限度,对于限度在何处却大多语焉不详,或证据不足。但是如果用自然科学作为一个参照系来考察,就很容易发现伦理学的一些“限度”。了解这些限度,对于我们掌握应用或宣传伦理学时应遵守的规范,即伦理伦理学具有基础性的重要作用。

限度之一:伦理学的预测能力不足。自然科学具有高度的预测能力,所以科学理论对实践也有很强的指导能力,而社会科学或人文学科则由于社会本身固有的复杂性和价值体系的多元性,导致预测能力的欠缺。因此,自然科学的理论可以走在实践前头指导实践,而社会科学的“理论”则缺乏这种能力。在自然科学领域,是先有牛顿定律,后有航天事业;先有法拉第电磁感应定律,后有电动机和发电机;先有麦克斯韦方程,后有无线电通信;先有核能理论,后有核电站。而在社会科学领域,则是先有语言,后有语言学;先有道德,后有伦理学;先有政治,后有政治学;先有战争,后有军事学;理论只是对实践的追认解释,正如语言学没有能力为语言制定规范一样,伦理学也没有能力为社会生活制定规范。其中,经济学算是最接近科学的,欧元的成功在一定程度上证明了经济学的先见之明,甚至近年引出“经济学帝国主义”之说。但是“经济学家解释不了边币和法币”的现象并未根本改观,以至于被誉为“走在股市曲线前面的人”的乔治·索罗斯也仍然声称:“我坚持社会科学是一种炼金术,不是科学,科学有很高的声望,因此说你在研究科学很有吸引力,这是一种有魔力的说法,社会科学家可能被这个说法迷惑了。”“社会科学家”“有玩弄魔法的机会,自然科学家大致上没有这种机会。”小平同志对这种现状了如指掌,故而提出“摸着石头过河”、“不争论”的主张,对那些有机会“玩弄魔法”的“理论”嗤之以鼻。

限度之二:伦理学的文化依存性。科学具有跨文化的普适性,而伦理学则表现出强烈的文化依存性。这不仅由于各文化中伦理学面对着不同文化历史形成的不同道德体系,更在于前节所述对道德根本目的的不同预设。因此,自然科学没有国界,对西方的科学知识我们可以完全照搬而不会影响其有效性。而对于伦理学,我们就没有这种便利。西方的科学技术比我们起步要早,目前也仍然走在我们前面。但是在伦理学领域,西方对我们并无明显优势。西方伦理学具有明显的宗教神学背景,这一方面成为西方伦理学产生根本性错误的根源,另一方面也使得西方伦理不能适应中国的文化背景。中国文化传统不语怪力乱神,中文“伦理”的“伦”字的本意就是人际关系,伦理也就是人际关系之理,与神无涉。中国伦理的核心“仁”就是两个人,自始至终就是人际关系,无须扩大,也不会缩小。而西方伦理学更偏重于神性,为了神是可以牺牲人的,这就使得西方伦理体系影响下更容易产生制造浩劫的道德家。

由此可知,伦理学并不是诸善的发源地,只是诸善的解释者。正如语言不是语言学家创造的,语言学家不能指挥语言的发展方向;道德也不是伦理学家创造的,伦理学家也不可能指挥道德的发展方向。伦理学是研究“应该”的学问,但绝大多数“应该”却并不产生于伦理学,这是由于伦理学不能超越实践。例如交通规则或电站操作规程都是充满了“应该”如何的文献,但是这些条文都出自于以往血淋淋的经验教训,而不是来自伦理学的推导。制定这些条文所依据的伦理学原则极为简单——尽可能减少人身和财产的损失。非伦理学家的普通人也都知道这个原则,甚至动物也不得不按这个原则行动。而那些血淋淋的经验教训却是伦理学家所不知道的。当然,这并不是伦理学无用论,遇到复杂的高层次的伦理学问题,例如是否可以“撞了白撞”,伦理学还是大有用武之地的。

四、伦理伦理学纲要

伦理学家的本职工作是研究伦理学的学术活动,任何学术工作都必须是完全自由的。正如不应给科学设定一样,对伦理学自然也不应设定。学术自由是学术得以生存的起码条件,伦理学家愿意研究什么,怎样研究,在学术刊物上发表什么观点,是伦理学家自己的事,他人无权干涉,也不产生伦理伦理学问题。

但是,一旦伦理学家通过大众传媒发表言论,就必然对公众和社会产生影响。既然有影响就既有可能是好影响,也有可能是坏影响。伦理学家在对公众(而非学术圈子内的专家)发言时就发生了应该避免坏影响增进好影响的问题,也就是伦理伦理学问题。这就像科学家可以在自己的实验室里摆弄任何剧毒、易燃易爆、腐蚀性、放射性的物质,但是他不能把这些物质随意倒进下水道或扔到垃圾箱里,从而对社会对他人产生有害影响。当伦理学家面对公众发言时,就已经不再是单纯的伦理学家,实际上起着道德家的作用。这时伦理学家的心情应该是如临深渊如履薄冰,时刻警惕着不要让自己的言论危害社会。在政教分离的现代社会,道德家造成浩劫的可能性已经大大减少了,但是造成危害的事例还是屡见不鲜的。道德(即应该如何的规定)源于实践,伦理伦理学(即伦理学家不应该如何的约束)也来源于实践。以下所述的各项准则都是来源于近年国内实际发生的伦理学争论。

准则之一:伦理学家不要试图干预科学。

近年来关于克隆人和转基因的争论屡见报端,很多伦理学家参与了这些争论,所发表的意见大多是反对这些科学研究,客观上起到了阻碍我国科技发展,危害公众利益的作用。在这些伦理学家看来,科学如脱缰的野马,如果没有伦理学家的指引,就会奔到邪路上去。然而这种科学观既不符合历史事实,也不符合社会现状,只是西方近代反科学思潮所刻意制造的一种错觉。好莱坞的科幻恐怖大片在散布这种错觉的宣传活动中起到了很大的作用,我国一些伦理学家所列举的反克隆人理由和多是基于这些反科学的影视或文学作品。如果一个学者把西游记当作事实根据用来讨论科学政策,我们很容易感觉到其荒谬性。但比起西游记更加荒诞的科幻恐怖片被用来反对科学研究却很少有人感到不自然,这是非常令人忧虑的事。例如反对克隆人和转基因的理由中经常提到“科学狂人”,但在科学史和现实生活中从未真正出现过一个“科学狂人”,反倒是造成人间浩劫的“道德狂人”在历史上和现实中数不胜数。

世界上没有一种知识(包括科学知识)和技术是不可能被“坏人”使用的,但这不能成为反对知识,阻碍科学发展,提倡蒙昧主义的理由。有人对于作家群体作过调查研究,发现反科学倾向(对科学持负面看法)的强度和作家本人对科学的了解程度成反比。或者说,越是对科学了解少的人,对科学的反感或妖魔感越强烈。如果我们掌握了高中程度的科学知识,就可以知道同卵双胞胎就是天然的克隆人,从人类诞生开始就伴随我们生存而没有造成任何危害和“伦理学问题”;而转基因比传统的诱变杂交育种方式更加透明也更加安全。我们只要知道一点科学史就可以明白,自从有科学以来,无论是宗教、政治还是伦理对科学的干涉从未得到过什么好结果。

掌握科学知识是件好事,但是我们不可能要求伦理学家都要钻研科学。作为伦理学家,我们至少应该有一点自知之明,当我们对科学还涉世不深的时候,要懂得“藏拙”,要学会压抑由于对科学的妖魔感产生的反科学冲动,以免我们的公开言论危害社会。为此应尽可能地把伦理学家对科学的指责限制在伦理学的学术圈子之内,而不要企图去影响公共政策。

准则之二:伦理学家要甘当事后诸葛亮。

科学是追求可预测性的学问,也在预测能力方面居诸学之首,并因此成为最可靠的学问。由于理论本身的未成熟和社会自身的复杂性,使得伦理学的预测能力与自然科学相比还有很大的差距。对于新的发明及其对社会产生的影响,即使是科学家也是不可能未卜先知的。当法拉第被问及“电有什么用”的时候,他的回答是:“一个婴儿有什么用?”可见法拉第也无法预知电磁感应定律的发明对社会无论是正面的还是负面的影响。伦理学家对科学的用途和社会影响的预测不可能超过科学家,所以我们的预测很容易被荒诞无稽的科幻小说所劫持。充分意识到预测出错的风险,作为伦理学家,我们应该尽量避免对未完成的科学研究和未发生的事件做出判断,以免出错而降低伦理学家在公众心目中的信誉。

为了防止人口性别比例失调,目前我国明令禁止用b超判定胎儿性别。但是我们在此之前并不应该禁止b超这一医疗器械的研发、生产、和使用,更不能认为b超信号处理的算法研究是“不道德”的,毕竟b超在很多疾病的检查方面功不可没。因此我们只有在实际害处发生之后才可能判断应该禁止的范围,任何“事先”判断(即使可能)都会造成禁止的扩大化,结果是得不偿失。

去年揭露出前年在北京地坛医院所进行的非法药物试验[2],却被“性病艾滋病预防控制中心伦理审查委员会”所认可[3],而且该委员会的成员中包括了我国著名的伦理学家[4]。这一事件对伦理学家的声誉造成了恶劣影响,但我们不能因此指责伦理学家学艺不精,因为伦理学家的职责所在是弄清伦理学的理论问题,而不是精通于药物试验的法律法规或判断药物本身是否在科学上可信。为了避免类似事件的发生,伦理学家应该记住这次教训,在事实不清的时候避免卷入负责任的角色。实际上,对事实本身很清楚的已发生事件,伦理学家是比较容易做出正确判断的。例如同一位伦理学家,在对摘除痴呆少女子宫事件中所发表的评论就很正确,而且表现了很高的理论水平[5]。

准则之三:伦理学家要有独创性的思考。

独创性是做学问的核心价值,这一论断并不特定于伦理学,对任何学问都适用。但是此处特别提出这一点,是有其现实的具体针对性的。西方伦理学有其明显的神学背景,因而在方法论上也有神学特色,即非理性和追求有害的道德高标的倾向。在伦理学研究中借鉴、介绍国外的研究成果无疑是必要的,但是与此同时我们不应放弃独立的判断能力,不应认为这些“新发展”都是当然正确的。如果我们伦理学家脑子里缺了这根弦,见什么拥护什么,学什么宣传什么,我们就会从伦理学家堕落成为“道德家”,完全放弃了理性思考这一伦理学的核心任务。正如一个宗教学的研究者,不应成为该宗教的信徒,否则就会像一句外国谚语所说的:“找木乃伊的变成了木乃伊”,从研究者蜕变成研究对象。

动物福利/权利伦在我国的传播,部分是一些国际组织金钱资助的作用,但也有一些伦理学家在推波助澜,使得反科学、反人类思潮泛滥,造成了实际的社会危害。而为这些有害的伦理学辩护的无非是外国的某名人如何创始之,而后如何推动了立法云云。但是这类理论对人类社会有什么好处和危害,从来都是语焉不详,更不要提证据。这就是“人云亦云式”学问的特点。“证据是相信某事的一个好的理由,它让你对相信某事的坏的理由产生警觉。这些坏的理由叫做‘传统’、‘权威’和‘启示’。”[6]提倡独创性,也就是提醒我们,无论相信什么,或是向别人宣传什么,都请使用“好的理由”,摈弃“坏的理由”。

以上诸点肯定不能构成伦理伦理学的完整内容,今后还会有广阔的发展空间。本文只是创立一个学科的提案,希望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参考文献:

[1]钱锺书著,《写在人生边上》,辽宁人民出版社,辽海出版社,2000.4,p58

[2]北京地坛医院到底发生了什么?《南方周末》2004-04-22

[3]艾滋新药临床试验疑云重重:伦理审查和仲裁《青年参考》2004.04.21

[4]性病艾滋病预防控制中心伦理审查委员会会议资料《青年参考》2004.04.21

法伦理学论文范文第5篇

【关键词】企业伦理学MBA 教学模式 教学展望

随着企业界、政府以及社会组织的诸多伦理道德事件曝光,中西方学者开始对企业伦理问题进行广泛关注。据研究统计,世界前500强中90%的企业制定了伦理守则,30%-40%的企业对员工进行伦理强化培训。国内学者认为开展企业伦理学教育是我国建设和谐社会、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客观要求,是培养既有社会责任感又有卓越才能的企业领导人的内在需要。我国对于企业伦理学教学的学科体系还不成熟,没有进行很好的吸收同化作用,制约了德行经济实践的展开。因此,加强对该门学科的中外研究与对话,形成一套适合我国企业伦理学教育的教学模式非常重要。

一、企业伦理学的理论基础以及课程设置的特点

一个好的企业伦理学教育需要教师把握本课程的理论基础和课程设置特点,让学生在知识层面、技术层面以及价值观层面进行完善。

1、企业伦理学的理论基础

中外学者对企业伦理学理论体系的构建做了大量研究:对企业伦理学的研究背景及内容的分析,企业伦理学研究对象、研究方法、研究意义、学科的构建等问题的阐述,以及对企业伦理学的发展趋势和热点等进行了大胆的推断和讨论,从宏观、中观、微观中的科技创新、生产、分配、交换、消费五过程,用经济学和企业伦理学的角度对经济行为和经济现象进行研究,分析论证经济活动的价值及其合理性,使学科理论不断完善。经济学家们对伦理道德问题的研究也层出不穷,他们对斯密难题中经济与道德的矛盾展开研究,形成了各种观点。

2、课程设置的特点

中外对MBA的企业伦理教学使用频率较高的教材有:徐大建的《企业伦理学》、徐金发的《企业伦理学》、约瑟夫・W・韦斯在《商业伦理――利益相关者分析与问题管理方法》、(美)O・C・费雷尔、约翰・弗雷德里克和琳达・费雷尔的《商业伦理》。这四本教材基本采用了“4+X”模式。即每本教材的内容都包涵了四部分基本内容:企业伦理学的理论基础、企业伦理与社会责任、企业伦理与利益相关者、伦理决策。“X”是指每本教材自己所具有的特色:国内的企业伦理学主要突出企业管理中的信息、知识与公平竞争,国内外的伦理学比较,以及跨国经营中的伦理问题,主要采用“理论+案例”的模式。而国外的企业伦理学的特点在于更注重全球环境中与利益相关者之间所遇到的问题,以及全球范围内用案例的形式讨论伦理决策等经济大环境中所遇到的问题,主要采用“案例+伦理+案例”的教学方式。

二、国外几所著名商学院的《企业伦理学》教学模式选择

1993年,美国90%以上的商学院或管理学院开设了企业伦理学,与此同时,商业伦理学扩展到整个西方,并兴起一股商业伦理热,欧洲还建立了欧洲企业伦理网络(简称EBEN)。1995年,国外商业伦理研究机构达到300多个,刊物14种,教材、专著1000多部。在国外,企业伦理学教学体系比较完善的高校有哈佛商学院、斯隆管理学院以及沃顿商学院等。

哈佛商学院主要对学生开设与伦理、道德和责任直接相关的课程,主要采用案例教学方法,让学生在案例中学习理论知识并能灵活应用于其他案例之中。同时,教师与工商界经常保持密切的联系,很好地把握当前工商业活动各方面的实际情况以及发展趋势,不断地修订已有的案例。从现实案例中培养“经济人”与“道德人”有机统一的企业家和高层管理人才。

斯隆管理学院主要采用理论教学、讨论以及通过故事教学来讨论“历史、环境与伦理”问题。教学大纲由经典短片小说,游戏,精选的电影以及其他方式组成。主要内容包括领导与权力、企业社会责任、伦理标准的应用、科学伦理关系问题等。通过对不同的职业与民族文化进行讨论,指导学生培养企业伦理观和德行领导方式。

沃顿商学院主要以理论教学与案例教学相结合的教学方法,将法律研究融入“伦理与责任教育”中,从而解释商业伦理现象。教师往往在课程中设计伦理冲突,并为这些冲突设计出导致企业成功或失败的合理框架。学生通过参与不同模块来对企业管理和企业伦理进行批判性的评价,从而提高个人或整个团队的鉴别能力与分析能力,锻炼和开发学生对企业伦理评价视角。

三、对我国MBA企业伦理学教育的展望

国外高校和大量企业伦理专业的学者对企业伦理学教育各有自己的一套理论体系和教学方法,这对我国的企业伦理学教育有很大的借鉴作用。我国在该学科的教学中应注重教育对象的把握,交叉运用多门学科来设置相应的理论基础和教学方法,在宏观环境下协调微观经济中经济与伦理的关系,开发学生的道德情操,为我国企业界和学术界培养既有社会责任感又有卓越才能的企业领导人。

1、教育群体的选择

由于MBA学生有一定的工作经验,他们对自己的需求有清晰的定位,并在学习的过程中能主动获取并有效筛选与学习有关的信息。他们深刻体会企业伦理道德对企业发展的重要影响,对社会企业发展的潜规则拥有自己的看法,能对企业的现实问题提出自己初步的解决措施。在具有一定的工作经验的前提下,他们主动来高校学习,这意味着他们对企业的行为以及自己在工作中的决策是否符合道德标准非常关注。中国科技大学管理学院张增田认为,对于MBA学生进行企业伦理学教育能培养学生的伦理意识,增强学生的角色意识和责任感,提高学生的道德反思能力。因此对MBA学生进行伦理决策能力和伦理领导能力的培养,会产生立竿见影的效果。

2、基础理论知识的把握

企业伦理课程要有清晰的目标和内容,只有在正确的纲要指导下,学生才能更好的在企业决策中恰当处理伦理问题,对伦理道德水平进行创新。因此企业伦理学的教学内容主要关注伦理学相关背景及理论基础、企业利益相关者基础知识、伦理判断原则、职业道德规范、伦理决策方法与工具等、及全球环境中的事务等等。

教师需要有大量的知识积累,综合经济学、心理学、社会学、哲学、管理学、统计学等多门学科,将中外著名学者的观点进行整合,依据中外宏观社会环境,给MBA学生讲解基础理论知识和学科发展趋势,同时布置理论和案例的阅读材料供学生阅读,让学生认识伦理问题的重要性,形成一定的知识储备,为解决实际问题打下理论基础。

3、以案例教学为主,多种教学方式相结合

通过中外研究发现,国外采用的“案例+伦理+案例”的教学方法正适合我国MBA学生的教学要求,学生在对伦理基础的整体把握之前,有一定的实际案例操作的基础,因此他们会采用一定的出发点来考察问题,这样会带动学生主动学习理论知识并运用于案例的实际操作中去,培养学生分析问题的能力和把握现实问题的主动性,与MBA学生的教学需要相吻合。因此,对MBA企业伦理学教学主要采用案例教学为主的教学方法。

此外,鼓励学生根据自己的兴趣爱好搜集企业运作过程中产生的伦理问题,或激励他们针对现代企业中普遍遇到的伦理的热点问题采用故事讨论、道德讨论等方式进行研究,并就其核心问题提出初步解决方案,再进行小组讨论。教师在此过程中要强调学生的积极参与,让学生在学习中畅所欲言,在业务中掌握企业伦理学的专业知识,同时了解他人对企业伦理与社会价值的见解,丰富自己的道德观。

教师还应采用管理咨询研究或与公司进行项目合作为实践应用为辅的教学方法,帮助学生寻找合作公司进行实习、吸收学生参与教师管理咨询项目、鼓励学生与企业进行伦理项目合作,或者鼓励学生争取在机构中就伦理道德问题申请资金支持,使学生在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中培养伦理选择能力、伦理判断力、伦理推理能力以及伦理评价能力,并增强对现实伦理问题的敏感性,主动出击,防患于未然,促进企业的快速发展。在案例讨论的过程中,教师及时给予必要的指导,将学生引入讨论的重点中来,并最终作出点评。

4、协调经济与伦理的关系

企业处理各种关系,无论就其表面还是其本质来看,都是在扮演特定的角色,承担一定的责任,从而满足相应的角色期望。因此,在关注企业活动领域内各种复杂关系的同时,企业伦理学还得思考和辨析企业与各种利益相关者的关系,包括企业所有者、客户、员工、供应商、媒体、消费者、法院、政府、竞争对手、公众、社会等。分析企业应该何时、何地、在什么情况下进行何种伦理决策,为企业今后的伦理问题提供伦理判断原则。

5、道德情操的开发

一旦企业中的领导者实行德行领导,正直廉洁、关心下属成长、遵守社会规范和仁厚诚挚,那么这种领导方式将很明显地提高下属的满意度、下属对领导者的忠诚尽责及敬业度并且产生利他行为等效果。因此,MBA学生应该培养伦理道德能力:知晓如何以一种公开的伦理方式行事,对下属起模范带头作用;知晓如何在组织内有效地设立预警机制和伦理热线;知晓如何为员工建立切实可行的伦理准则;知晓如何开展有效的商业伦理和职业道德培训;能够设立奖惩制度使员工遵从伦理规范;知晓如何有效地向下属灌输商业伦理价值观;认识到管理者在企业中的伦理责任,和对企业及员工伦理的影响,并有意识地进行伦理领导。在今后做一个“经济人”和“道德人”有机统一的德行领导者。

五、结论

根据罗宾斯等人的观点,管理其实就是用“正确的方法”来“做正确的事”,企业伦理学就是聚焦于企业如何来做“正确的事”,从企业各种利益关系的维护和发展角度出发,进行价值观的思考、利益取舍的考虑,与利益相关者相互达成一致,最终达到利益平衡。

MBA学生的企业伦理学的教学就是要让MBA学生掌握企业伦理学的基础理论知识,熟悉道德职业规范,从而培养自身的伦理意识,形成自己的价值观;使他们形成从企业伦理角度思考和处理问题的行为习惯;能够正确判断复杂情境中的应然关系,及时响应,以便在工作过程中按伦理行事;正确处理企业与利益相关者的关系,维护各方利益,在合适的时间、地点、背景下采取合适的伦理决策;协调经济与伦理的关系,提高学生的道德反思能力,使他们在遭遇或面对伦理困境和道德悖论时,能够运用伦理价值和原则提出富有创见的应对方案和措施,体现企业伦理学教育的重要意义。

(注:本文研究受到中南财经政法大学MBA学院中外MBA教育比较研究中心2009年度招标课题的资助。)

【参考文献】

[1] 欧平、周祖成:全国MBA企业伦理学教学研讨会综述[J].伦理学研究,2008(1).

[2] 张志丹:改革开放三十年中国经济伦理学研究[J].道德与文明,2009(1).

[3] 戚安邦、徐国振、姜卉、李静:中国MBA商业伦理和职业道德教育效果评价方法研究[J].内蒙古师范大学学报,2006(11).

[4] 乔佳义:哈佛商学院MBA教育的特点及启示[J].高等教育研究,1996(4).

[5] 徐荃、甘全球:美国著名商学院MBA课程设置特点及其启示――以哈佛、沃顿与斯隆为例[J].内蒙古师范大学学报,2006(2).

[6] 张增田:企业伦理学的基本问题与教学策略[J].教育与现代化,20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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