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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学贷款

助学贷款

助学贷款范文第1篇

信用社领导:

我是江西科技师范学院中文系13级的贫困学生,来自九江市的一个偏僻农村。现家有6人,爷爷、奶奶、爸爸、妈妈、妹妹和我。爷爷、奶奶年老在家,妹妹在县城读高中,爸爸妈妈在家务农,且妈妈体弱多病,全家的开支主要靠农作物。由于家乡田少人多,加上去年又遇洪水,农作物欠收,全家人均收入不足1000元。我进大学时的学费大部分是靠亲戚朋友借来的,今年要把学费交齐就更加困难了。为了不因经济困难而影响自己的学业,能及时、足额地把所欠学费交清,于是,我特向贵社提出助学贷款。我借款的额度是6000元,计划毕业后4年内还清本息。我父母也同意我贷款,并同意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贷款后,我保证履行还贷义务,按时归还贷款本息。同时,继续努力学习,争取以优良的成绩来回报省农村信用社对我的关心和扶持。望省农村信用社批准为盼。

申请人:

申请日期:

申请书范文2

尊敬的银行领导:

您好,我是沈阳xxx学院,xxx班的一名学生,汉(民族)、共青团员 (政治面貌)、河北xxx(籍贯)。

我家有五口人,具体情况如下:父母农民,在外务工;弟弟上高中;家中还有一位83岁的祖母,患有骨质增生症,生活勉强能够自理。父母两人的月均九百元的收入是我们家的唯一经济来源,维持我们兄弟的读书费用,且他们也都渐渐衰老,各种病症接踵而至。我本人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实在难以支付高额学费,维持正常学业,只好申请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

对国家助学贷款的了解:助学贷款是由政府主导、财政贴息、财政和高校共同给予银行一定风险补偿金,银行、教育行政部门与高校共同操作的,帮助高校经济困难学生支付在校学习期间所需的学费、住宿费及生活费的银行贷款。原则上每人每学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助学到款是信用贷款,学生不需要办理贷款担保或抵押,但需要承诺按期还款,并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学校学生资助部门负责对学生提交的国家助学贷款申请书进行资格审查,并核查学生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银行负则最终审批学生的贷款申请。

助学贷款实行一次申请、一次授信、分期发放的方式。一学年内的生活费贷款,银行(或学校)按10个月逐月发放给学生。助学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利率和国家有关利率政策执行。贷款学生在校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毕业后的利息由贷款学生本人全额支付。学生根据个人毕业后的就业和收入情况,在毕业后的1-2年内选择开始偿还本金的时间,六年内还清贷款本息。 助学贷款的借款学生如未按照与经办银行签订的还款协议约定的期限、数额偿还贷款,经办银行将对其违约还款金额计收利息,严重违约的贷款人还将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本人保证在校期间一定刻苦学习,提高自己的能力和知识,时刻想到助学贷款的鞭策,争取以优异的成绩毕业,取得一份满意的工作,并保证一定按时偿还助学贷款的本息。不延迟还款时间,不违约。如若不按还款自愿承担相关责任!保证不逃脱贷款。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年 月 日

助学贷款申请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1、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以及申请书;

2、家庭经济状况证明,须由学生家长所在单位和劳资部门或县乡两级民政部门出具的包括家庭人口、经济收入来源、人均生活费用及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等内容的家庭经济状况证明材料原件,必须注明家庭年收入、月收入、以及人均月收入,证明上标注当地民政机关或县乡政府具体联系人以及电话;

3、学生成绩单;

4、学生户籍卡复印件

5、家庭户口本复印件(包括户口本首页、户主页、父亲母亲户口页,家庭成员页);

6、学生证复印件(包括学年注册页以及照片页);

7、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首次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需提交2份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助学贷款范文第2篇

[关键词]学生资助 国家助学贷款 生源地学生贷款

一、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贷款的异同之处

国家助学贷款是由政府主导、财政贴息、财政和高校共同给予银行一定风险补偿金,银行、教育行政部门与高校共同操作的,帮助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支付在校学习期间所需的学费、住宿费及生活费的银行贷款。生源地信用贷款是由政府主导、财政贴息、财政给予银行一定风险补偿金,银行、教育行政部门共同操作的,帮助新考入高校的和在高校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支付在校学习期间所需的学费、住宿费的银行贷款。

从两种助学贷款的定义我们不难看出,两者都属于我国现行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中的助学贷款类型,都是政府主导的,由财政贴息,并且由财政等部门给予贷款银行一定风险补偿金,不需要担保和抵押的。是国家为了利用金融手段支持高等教育体制的深化改革,促进我国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举措。

当然,两种助学贷款在申请对象、申请条件、贷款银行等方面的具体规定还是有一定的区别:

首先,国家助学贷款是大学生凭自己的信用申请的贷款,这种贷款制度的基础是学生个人信用,是在校大学生通过所在学校提供贷款介绍人和借款学生自行提供见证人,以信用方式向银行申请发放助学贷款;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指银行类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发放的、在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县(市、区)办理的助学贷款,生源地贷款为信用贷款,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其次,国家助学贷款以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等商业银行为主;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以国家开发银行为主承办,同时鼓励其他银行类金融机构开展此项业务,具体承办银行由各地财政、教育、银监部门与国家开发银行等金融机构协商确定。

第三,在贷款期限上,国家助学贷款最长期限为不超过10年,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最长期限为不超过14年。

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国家助学贷款的重要组成部分

自2004年6月新政策、新机制实施以来,全国新增审批贷款学生144.1万人,新增审批合同金额121.1亿元;连同以前几年办理的国家助学贷款,全国累计已审批贷款学生230万人,累计已审批合同金额190.9亿元。实践表明,国家助学贷款已经成为资助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不可或缺的重要渠道和重要内容。但是我们也清楚的认识到,当前国家助学贷款工作仍然存在一定的问题:一是国家助学贷款发放面偏窄,有相当部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不能获得资助;二是工作进展不平衡,部分地方高校落实情况较差;三是贷款发放额度仍然偏低,还不能完全满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贷款需求;四是基层经办银行由于担心毕业生流动性大、贷后管理困难、清收贷款成本高、学生信用差等问题,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阻力和难度越来越大。

由于这些问题的存在,目前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已经面临着严峻的挑战,如何通过制度创新、突破广泛关注的瓶颈,进一步推动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经过有关方面进行的有益探索发现,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国际上被实践证明的切实可行的一种助学贷款模式。2007年,国家在江苏、湖北、重庆、陕西、甘肃5省市试点开办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业务。通过试运行,这些地区的经办银行反映:与高校地国家助学贷款相比,生源地助学贷款在身份认定、信用约束等方面优势突出,是比较符合金融属性、具有商业可持续发展的一个国家助学贷款品种。

三、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选择助学贷款类型时要分清种类,区别对待

首先,要向当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咨询,以确认本人户籍所在地是否可以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因为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现在属于试点阶段,首批试点的是江苏、湖北、重庆、陕西、甘肃五个省市,现在山西、山东、安徽、青海等20多个省份也在积极试点、推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

第二,国家助学贷款与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只能选择其一。财政部、教育部、银监会关于大力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通知(财教〔2008〕196号)中明确规定:“高校在读学生当年在高校获得了国家助学贷款的,不得同时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第三,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学生须在新学年开学后(具体时间各校有明确规定)通过学校向银行提出贷款申请,银行不直接受理学生个人的贷款申请。经办银行原则上每年集中受理一次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按年度申请、审批和发放。学生在新学期开始前,向家庭所在县(市、区)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贷款申请。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对学生提交的申请进行资格审查。银行负责最终审批并发放贷款。

总之,二者都是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文件精神,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是党中央国务院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加速人才培养,特别是使经济困难优秀青年得以深造的重大决策;是国家运用金融手段支持高等教育体制的深化改革,促进我国教育发展的重要举措;进一步完善了高等学校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政策体系,缓解了高校资助经费不足的矛盾;有利地推动了高校学生素质教育的改革;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在校学生支付在校费用,以保证其顺利完成学业;为公民获得公平,公正的教育机会,提供了社会保障机制。

参考文献:

[1]《财政部、教育部、银监会关于大力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通知》(财教〔2008〕196号)

助学贷款范文第3篇

国家助学贷款是党中央、国务院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用金融手段完善我国普通高校资助政策体系,加大对普通高校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力度所采取的一项重大措施。这项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受到广大经济困难学生和社会有关方面的普遍欢迎。但由于多种原因,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还没有达到预定目标,存在一些突出问题,需要切实加以改进和完善。推进并加强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应坚持“方便贷款、防范风险”的原则,进一步理顺国家、高校、学生、银行之间的经济关系,健全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体制,改革贷款审批和发放办法,强化普通高校和银行的管理职责,完善还贷约束机制和风险防范机制,确保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持续、健康发展,基本满足普通高校经济困难学生的需要,最大限度地降低国家助学贷款风险。现就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一)改革财政贴息方式。改变目前在整个贷款合同期间,对学生贷款利息给予50%财政补贴的做法,实行借款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毕业后全部自付的办法,借款学生毕业后开始计付利息。(二)延长还贷年限。改变目前自学生毕业之日起即开始偿还贷款本金、4年内还清的做法,实行借款学生毕业后视就业情况,在1至2年后开始还贷、6年内还清的做法。借款学生办理毕业或终止学业手续时,应当与经办银行确认还款计划,还款期限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若借款学生继续攻读学位,借款学生要及时向经办银行提供继续攻读学位的书面证明,财政部门继续按在校学生实施贴息。借款学生毕业或终止学业后1年内,可以向银行提出一次调整还款计划的申请,经办银行应予受理并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规定进行合理调整。贷款还本付息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可以一次或分次提前还贷。提前还贷的,经办银行要按实际期限计算利息,不得加收除应付利息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三)对毕业后自愿到国家需要的艰苦地区、艰苦行业工作,服务期达到一定年限的借款学生,经批准可以奖学金方式代偿其贷款本息。具体办法将结合学生就业政策另行制定。二、进一步改革国家助学贷款实施机制(一)改革经办银行确定办法。改变目前由国家指定商业银行办理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的做法,实行由政府按隶属关系委托全国和各省级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参与竞标的银行必须是经银监会批准、有条件经办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的银行。经办银行一经确定,由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与经办银行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贷款合作协议。中标银行要按照协议约定提供贷款服务并及时足额地发放国家助学贷款;要简化贷款程序,制定统一的贷款合同文本,规范办理贷款的周期;及时向普通高校提供学生还款情况。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要按协议约定及时足额支付贴息和风险补偿资金,配合银行做好催收还款工作,努力降低金融风险。(二)对普通高校实行借款总额包干办法。普通高校每年的借款总额原则上按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生(含高职学生)、研究生以及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总数20%的比例、每人每年6000元的标准计算确定。每所普通高校的具体借款额度按隶属关系,由全国和各省级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根据各校的贫困生实际情况和借款学生还款违约等情况分别确定下达。(三)明确普通高校、银行和学生在国家助学贷款实施工作中的责任。普通高校在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下达的借款额度内,负责组织本校经济困难学生的贷款申请,并向经办银行提出本校借款学生名单和学生申请贷款的有关材料,对申请借款学生的资格及申请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审查,监督学生按贷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经办银行在审批贷款时,要按照中标协议的约定满足普通高校借款人数和额度需求,并在中标协议规定的工作日内,批准贷款并与学生签订贷款合同,向学生发放贷款。借款学生要如实填写公民身份号码,保证申请材料的真实和完整;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资金;认真履行与银行签订的还款协议,直接向银行还款,承担偿还贷款的全部责任。三、建立和完善贷款偿还的风险防范与补偿机制(一)建立学生还款约束机制。国家金融管理等有关部门、经办银行、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及各高等学校,要各负其责,共同建立还款约束机制。国家金融管理部门要加快全国个人资信征询系统建设,健全银行风险防范约束机制。经办银行要建立有效的还贷监测系统,并做好相关工作。要对借款学生积极开展还贷宣传工作,讲解还贷的程序和方式;要及时为贷款学生办理还贷确认手续;加强日常还贷催收工作并做好催收记录;对没有按照协议约定的期限、数额归还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经办银行应对违约贷款金额计收罚息,并将其违约行为载入金融机构征信系统,金融机构不再为其办理新的贷款和其他授信业务;按期将连续拖欠贷款超过一年且不与经办银行主动联系的借款学生姓名及公民身份号码、毕业学校、违约行为等按隶属关系提供给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要以已建立的国家助学贷款学生个人信息查询系统为依托,进一步完善对借款学生的信息管理,对借款学生的基本信息、贷款和还款情况等及时进行记录,加强对借款学生的贷后跟踪管理,接受经办银行对借款学生有关信息的查询;并将经办银行提供的违约借款学生名单在新闻媒体及全国高等学校毕业生学历查询系统网站公布。各普通高校要建立本校借款学生的信息查询管理系统,强化对学生的贷后管理,按隶属关系及时向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和经办银行提供借款学生信息。公安部门要积极做好为普通高校学生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工作,配合银行做好对违约学生的身份核查工作。(二)建立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机制。考虑到国家助学贷款特点和我国的具体国情,为鼓励银行积极开展国家助学贷款业务,按照“风险分担”原则,建立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机制。按隶属关系,由财政和普通高校按贷款当年发生额的一定比例建立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给予经办银行适当补偿,具体比例在招投标时确定。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由财政和普通高校各承担50%;每所普通高校承担的部分与该校毕业学生的还款情况挂钩。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由各级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负责管理。财政部门每年将应承担的资金及时足额安排预算;各普通高校承担的资金,按照普通高校隶属关系和财政部门有关规定,在每年向普通高校返还按“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学费收入时,由财政部门直接拨给教育主管部门。各级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在确认经办银行年度贷款实际发放额后,将风险补偿资金统一支付给经办银行。具体实施办法,由财政部、教育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另行制订。四、切实加强对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领导、管理与监督(一)加强统筹和协调。成立由教育部、财政部、公安部、人民银行、银监会等部门参加的部际协调小组,及时研究解决国家助学贷款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应成立相应的协调机构,加强对本地区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统筹与协调。各级教育、财政、金融等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认真履行职责,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二)严肃国家助学贷款政策。今后,凡超出本意见所确定的原则调整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均由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等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意见,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下发执行。其他任何部门均不得擅自出台或修改相关政策。(三)健全国家助学贷款管理机构,进一步强化并改进管理。教育部要进一步加强全国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的建设,配备足够的工作人员,检查、督促其充分履行职能。全国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要监督指导各省级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的工作,具体组织部署中央部门所属普通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的实施工作;负责通过招标方式确定中央部门所属普通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与经办银行签订贷款合作协议,严格按协议约定做好各项管理工作;统一管理中央财政安排的国家助学贷款贴息资金和按本意见建立的中央部门所属普通高校的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建立完善国家助学贷款信息管理系统和统计监测体系;定期在新闻媒体上对银行提供的违约借款者进行公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切实负起推进所属普通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责任,要加强省级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的建设,调剂配备相应工作人员,保证必需的工作经费。省级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负责本地区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与日常管理工作。具体职能由各地参照全国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职能确定。各普通高校要加强对国家助学贷款的管理工作。必须设立专门的工作机构,由学校的一位校级领导直接负责,原则上按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在校生规模1:2500的比例,在现有编制内调剂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各普通高校要制定国家助学贷款管理职责细则,按隶属关系报送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备案。要培养学生诚信意识,建立学生信用档案,制订切实可行的措施,督促借款学生及时归还贷款本息,努力降低国家助学贷款风险。借款学生毕业时,学校有关部门应在组织学生与经办银行办理还款确认手续后,方可为借款学生办理毕业手续,并将其贷款情况载入学生个人档案;积极主动地配合经办银行催收贷款,负责在1年内向经办银行提供借款学生第一次就业的有效联系地址;学生没有就业的,提供其家庭的有效联系地址。五、其他有关规定(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认真做好所属普通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同时,积极推进生源地助学贷款业务。具体办法由各地自行研究制定。(二)本意见所指的借款学生是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中经济困难的本专科学生(含高职学生)、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三)本意见于20**年秋季开学后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全面实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四)此前已签订贷款合同学生的贷款发放、贴息、还款等办法继续按原规定执行。(五)此前下发的国家助学贷款的有关政策和规定继续执行。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助学贷款范文第4篇

【关键词】资助体系 助学贷款 生源地 就学地

近年来,在不断推进高等教育发展和高等教育公平收费的过程中,凸显出了一个困扰准大学生求学的特殊问题,即部分贫困家庭学生的学费收缴问题。为帮助家庭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自1987年以来,财政部、教育部一直致力于建立一套高校大学生资助机制,于2000年在全国正式启动。通过十多年高校资助体系的实施,对缓解贫困学生及其家庭的经济压力起到了重要作用,使多数学生圆满完成学业,同时也体现出政府对这部分弱势群体的关怀,促进了教育的发展和社会的公平。

目前现有的高校学生资助体系,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奖、贷、助、补、减。“奖”是对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方面突出、家庭困难及生活俭朴的学生发放奖学金,以激励学生努力完成学业,包含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贷”指国家助学贷款,由政府主导、财政贴息,教育、银行、高校共同介入,由商业银行发放给贫困学生用于缴纳学杂费的贷款,有就学地助学贷款和生源地助学贷款两种方式;“助”指助学金,用于资助勤奋学习、积极上进、家庭经济困难及生活俭朴的学生;“补”指特殊困难补助,用于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解决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的突发性、临时性、特殊性经济困难;“减”是对孤残学生、少数民族学生及烈士、优抚家庭子女实行减免学费政策。

一、就学地助学贷款发展现状

就学地助学贷款是高校学生在学校所在地申请国家贷款资助的贷款模式,由所在高校发起并组织担保的一项贷款行为。在这项助学贷款制度的设计中,银行要求有借款需求的学生必须提供抵押、质押或保证,但实际情况是,由于高校扩招后就业大潮的来临,使部分学生无法顺利就业,导致享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出现违约的情况,由此增加了银行的信用风险,高校也不愿就此承担担保带来的风险。因此,政府对就学地助学贷款制度进行了一定的修正和调整:(1)针对银行在配合助学贷款工作中存在的信用风险,2004年6月,教育部、财政部、银监会以及人民银行共同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若干意见》,意见中指出,要进一步建立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机制,风险补偿比例按年度实际发放额的8.3%,政府和高校各承担50%。(2)基于学生毕业后工作的不稳定性,无法马上还款,政府规定助学贷款的还款期可以延后2年,学生在校期间发生的利息由财政贴息,毕业后开始计付利息。(3)为了控制助学贷款人数,确保家庭真正困难的学生获得资助,高校对助学贷款申请学生进行审核,对照申请人员实际情况及国家规定的比例上报财政与银行。

就学地助学贷款新机制保证了家庭困难学生公平申请和获得贷款支持,保证教育机会均等,帮助困难学生顺利入学和完成学业,极大地推动了我国助学贷款工作的全面开展。

就学地助学贷款交易金额小,运作成本高,随着商业银行的改制,银行相关人员轮岗制度的实施,新老人员更替产生的职责上的不明确,助学贷款工作并未有序开展,银行基于商业利益和效益不愿参与放款,高校受地域限制不愿承担信用风险,学生就业困难无法按时还款,就学地助学贷款的规模逐渐缩减,成效甚微。

二、生源地助学贷款发展现状

生源地助学贷款是继就学地助学贷款后引入的一个助学贷款新品种,是由学生入学前所在地金融机构向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学生办理发放,由当地相关人员或机构担保,具有一般商业信用贷款特征的助学贷款,目前,已成为我国高校学生助学贷款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如同传统的就学地助学贷款一样,生源地助学贷款在开展过程中曲折前进,在发展中呈现如下态势:一是生源地助学贷款真正体现了“生源地”差异特点,例如在贷款条件和贷款对象的认定、还贷时间以及是否贴息等方面各地均有不同规定,此外,部分省市规定城市学生不能享受生源地助学贷款资助等等,因此无法将助学贷款惠及到每一个贫困学生;二是生源地助学贷款是低息商业贷款,相对于就学地助学贷款在还款时间上有一定优势,还款期限是在全日制本专科学制年数的基础上,再加10年来确定,这样可以缓解学生还款压力,降低贷款拖欠率。

生源地助学贷款有效地解决了欠费问题,完成了财政预算外资金收入的汇缴工作,但仍存在不少实质性问题未能得到有效解决。

1.生源地助学贷款是由生源地所在金融机构发放的,因学生专业、申请金额、经济条件限制,放贷数额不尽相同。高校财务在统计学生欠费情况时,仅凭学生开学时已交学费认定欠费金额,会产生该生助学贷款金额与欠费金额不匹配的情况,财务人员账务处理、欠费记录方面存在一定影响。如:当助学贷款发放金额小于欠费金额时,财务人员会定期通知该学生及时缴纳学费,在欠费催缴过程中增加财务人员和班主任的工作量,贷后追缴机制不健全,学生完全凭自身的信用和信誉支付欠费;当助学贷款发放金额大于欠费金额时,财务一方面在开学时代扣学费,另一方面助学贷款到账日收到学生生源地银行汇划的学费,这样会造成重复收费,应学生申请须退还多收学费,退费需由学生申请,高校及财政审批,财政下拨额度给高校后再由高校发放给学生,程序复杂,时间缓慢,办理退费往往需要一至两个月,对急需资金的学生产生了诸多不便因素。

2.生源地助学贷款在学生提出申请后,经当地相关部门、机构审核,银行发放贷款,最终到达高校财务非税收入账上需要很长的周期。一般来说,学生在9月份入学前申请,10—11月份到账,比正常收费延迟了几个月,影响了高校的正常资金周转和财政资金的归集,贷款进展不顺利还会影响高校当年预算收入,对下年度的单位全面预算编制产生影响。

三、完善助学贷款体系的建议

1.在就学地和生源地助学贷款外建议引入社会助学贷款,作为国家助学贷款的补充,以学生自身信用为申贷前提。社会助学贷款,无需进行困难认定,以学生信用为前提,或以家长为担保人的贷款。它是国家助学贷款的最好补充。学生凭录取通知书和收费标准,向银行申请“学费分期”贷款。银行对学生的信用及还款能力进行评估和审核后,实行一次授信,分批拨付,利率低于商业贷款利率。国家助学贷款与社会助学贷款构成我国助学贷款未来的发展趋势,二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2.加强个人征信系统的采集、保存、整理工作,健全学生信用档案,设立学生个人信息评价标准,及时提醒获得助学贷款的学生严格履行还款义务,实行动态管理,常态监督,从而有效地控制贷款风险。

3.引导毕业生面向基层,到祖国最需要的行业和地区就业,有效缓解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的经济负担。根据国家规定,对到中西部边远地区及艰苦地区就业,或服义务兵役的毕业生,实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代偿制度。

4.不断开展高校勤工助学活动,鼓励学生利用课余时间按劳取酬,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高校应多提供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如教学助理、科研助理、图书管理以及后勤服务等,有利于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5.开通新生入学“绿色通道”。根据教育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规定,建立“绿色通道”制度,对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新生,高校应先办理入学手续,然后再核实情况,分别采取不同的方法给予资助。

参考文献

[1]蔡玉平,井辉,何琳.我国助学贷款两种模式的比较研究[N].郑州大学学报,2011(11).

助学贷款范文第5篇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13号)精神,帮助普通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中心支行等部门关于*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暂行办法的通知》(皖政办〔20*〕78号)要求,现就做好我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的重要意义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国家助学贷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重要内容。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是利用财政、金融手段,创新金融服务体系,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就学问题的重要探索。对于健全我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充分发挥政策整体效应、确保国家助学政策实现既定目标,进而促进实施科教兴皖、人才强省和中部崛起战略,维护教育公平和社会公正,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学校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落实,严格执行政策规定,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把好事做好。

二、高度重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政策的宣传教育工作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各市、县(区)教育局和学校要利用多种媒介,采取多种形式,向应届高中毕业生全面宣传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政策,使这项惠民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及时了解资助条件、申请、审批、发放和还贷等基本程序及要求。要积极配合当地经办金融机构,掌握学生录取信息和家庭经济状况,确保家庭经济真正困难的学生顺利申请到贷款。同时要随时掌握本地学生贷款情况,积极协助当地经办金融机构做好贷款学生的还贷工作。

各高等学校不仅要做好在校大学生申请贷款的各项服务工作,更要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培养学生诚实守信的品德,鼓励学生自强自立,励志成才,完成学业,回报社会。

三、做好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有关要求

1、对今年录取的*籍高校新生,各高等学校在发放录取通知书时务必寄送*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宣传材料,同时告知学校相关收费标准、开户行名称和账号。

2、对已入学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如提出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各高等学校应提供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生的相关信息,认真填写《*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借款人生源地证明》,同时要建立相关信息库,避免学生同一学年内同时获得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与国家助学贷款两项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