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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伦理学

医药伦理学

医药伦理学范文第1篇

[论文摘要] 在医药道德基本原则和基本要求的指导下,对药学人才进行育德的途径主要是将理论知识的学习与思想道德修养相结合,同时在专业课教学中渗透育德思想。

相当长一个时期以来,医药伦理学教育一直是我国高等医药院校对大学生进行基本素质教育的一门重要课程,尤其在药科大学的大学生中把药学伦理道德——“药德”教育作为药学大学生的必选课已经在学生中开设了10年之久,收到了很好的效果。回顾过去的实践不难看出,高等医药院校要培养祖国医药学事业发展的合格人才,必须对大学生进行综合素质培养,而药学大学生的伦理道德教育的经验深刻地启示我们,育药学人才,“药德”先行。

1药学人才:人类健康的天使

科学的发展离不开人才的推动,没有高级的专门化人才,就不会有科学的进步和社会的昌明。历史的事实已经充分证明了人才在事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那么,什么是人才?人才的标准又是什么?在21世纪如何适应时代要求培养人才的综合素质?等等一系列问题会伴着时展的脚步接踵而至。要回答这些问题,有必要从人才的蕴涵开始探索。

1.1创造性是人才的本质特征

人才学告诉我们,人才是具有一定社会活动能力,以自己的智力和专门知识进行创造性劳动,在认识、改造自然和社会的实践领域,对人类社会进步能够或者已经做出突出贡献的人[1]。从一般的意义上讲,人才就是德才兼备的人。创造性是人才的本质特征,这是由人才从事的创造性劳动决定的。所谓创造性劳动,即以前不存在的物质或精神成果,经人才的努力实践得以产生或生成,并且这些物质或精神成果对人类发展和进步的意义重大。而要使这些创造性的成果不断涌现,培养人才及培养具有创造力的人才是高等学校在经济全球化时代所面临的十分重要的战略任务[2]。

高等学校是国家培养高级专门人才的摇篮,是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合格接班人的坚强阵地。然而,在知识经济初见端倪、市场经济深入发展、世界政治多极化和经济全球化趋势日益增强、综合国力竞争日趋激烈、科技日新月异的时代背景下,人才不仅要具有合理的知识结构、精湛的技术技能,而且还应该具有改革创新的思维,顽强、锐意进取的意志品格及全面发展的法制道德观念。既具有做事的本领,又具有做人的修养,只有如此,高等教育才能实现其培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服务的合格人才的办学目标。

1.2药学人才,“药德”最重要

如果说医学处在对人类疾病和健康进行诊治的起始阶段,那么药学则是对疾病给予攻击和治愈的关键。药品在维护人类的生命和健康过程中始终被认为是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药品的研制与开发、生产与销售、使用与管理能否在实践的过程中保证科学、准确、合理、经济、高效,药学人员的素质是重中之重。中国晋代的医药学家杨泉在《物理论》一书中说:“夫医者,非仁爱之士不可托也;非聪明达理不可任也;非廉洁纯良不可信也。是以古今用医,必选名姓之后。其德能仁恕博爱,其智能宣畅曲解……贯微达幽,不失细小,如此乃谓良医”[2]。历史上许多著名医药学家在培养和选拔医药学人才时坚持将具有“仁爱”之心的要求放在首位,这在客观上表明了品德在药学人才素质构成中的重要性。

事实上,由于药学是一门特殊的学科,对药学人才的培养既要坚持技术上的精益求精,又要坚持德居首位。从科学的角度讲,药品与毒品可谓一步之遥,药品质量是保证人类身心健康的关键,而要保证药品质量合格,疗效安全,对人类生命和健康有益,就要对生产、研制、开发和经营使用药品的实践人员实行道德控制,增强他们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确保其在药学实践中选择正确的道德行为。而药学人员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并非一日形成,是一个漫长的教育和潜移默化的陶冶过程。在药学大学生中开展医药伦理学教育,是培养药学人才的十分重要的教育内容。现实的无数事实证明,放松了对药学人员的道德教育,就会使他们在实践过程中懈怠了自己的责任,甚至放弃了自己应尽的义务。从学生时代加强“药德”培养,可以使药学人员能够在刚刚进入专业大门的入口处就清楚该如何培养自己成为合格的药学人才,并且在行为的一点一滴中都能够按照道德要求严格自律。这将对祖国的药学事业发展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真正实现药学人才是人类健康的天使的荣誉。

2医药伦理学对“药德”的规定

“药德”是药学道德的简称,在现代医药伦理学中对药学道德具有明确的概念表述。即指药学人员在药学实践中正确处理药学人员与患者、服务对象关系,药学人员与社会的关系及药学人员同仁关系的根本原则和行为规范。可见,药学道德是指导药学人员进行正确的道德行为选择的纲领和指南。

现代医药伦理学继承了中国古代优秀的传统道德精华,在处理药学人员与患者、服务对象关系时强调赤诚济世,仁爱救人和一视同仁的道德要求,当患者和服务对象有求之时,应该给予极大的同情和关怀,给予尽可能做到的帮助,甚至无偿奉药;在处理药学人员与社会关系时强调要坚持原则,清廉正直及忘我献身的道德境界,当社会发生重大自然灾害,瘟疫流行之时,药学人员应负起肩头的责任,为解除人类疾病的痛苦做出应有的贡献。如在2003年春季“非典”爆发之时,药学人员以极大的热情和忘我的精神,夜以继日研究和开发“非典”疫苗,展现了药学人员在维护社会稳定和保障人类健康方面做出的积极贡献和无私的风采;在处理药学人员同仁关系时强调谦虚谨慎,尊师重道及团结协作的道德品格。当面对重大疑难课题需要解决之时,药学人员应团结友爱,淡泊名利,将集体、社会利益置于个人利益之上,在建立起良好的同仁关系的基础上,携手并肩,共创未来。

医药伦理学在药学人才的素质教育中发挥着积极的作用。特别是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医药道德由于其领域的特殊性和广泛性而具有普遍意义。药学科学的发展、药品疗效作用的发挥及国际性的伦理规范在指导药学人员实践过程中发挥了普遍性作用和影响。国外的医药道德思想也随着技术的对外开放走进国门,特别是在药品临床试验研究的过程中的基本道德要求及伦理委员会制度建设的经验告诉我们,知情同意,有利无伤,自主选择及公平公正是医药道德的基本原则。所有这些要求和思想,都将对药学人才综合素质的增强、道德水平的提升、个性人格的完善及奉献精神的培养具有战略意义。

3药学人才育德的基本途径

药学是实践性和科学性融为一体的高、精、尖科学,对药学人才的素质要求则是高之又高。然而,药学还是充满人道的科学实践,在药学实践发展的过程中,药学人员是否具有“仁爱”精神是检验其思想品质的试金石。 转贴于

高等医药院校在对大学生进行“药德”培养方面具有许多实践措施和灵活多样的途径。

首先,“第一课堂”的理论学习是培养药学人才品格素质的主要渠道。

理论是指导实践的重大思想武器,没有先进的理论就不会有高尚的行为,因为理论的熏陶对一个人培养崇高的思想境界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高等医药院校在大学生中开设医药伦理学课,对于加强学生深刻了解中华民族医药道德思想的精华,弘扬中华民族医药道德思想中的精髓内容,使古代的医药学家优秀的道德品质得以传承,对于促进大学生将学习书本知识与投身社会实践的有机统一具有极大的推动作用。

其次,“第二课堂”的社会实践是提高大学生道德觉悟的关键环节。

理论的生命力在于与实践的结合统一,离开实践的理论是空洞和苍白无力的。大学生在学习书本理论的同时,深入到制药厂、生产车间、医院药房、营销连锁店、药事管理部门等单位,亲身体验医药学实践中各种道德关系的处理方式及其意义,亲眼去目睹药学人员与患者、服务对象关系,药学人员与社会的关系及药学人员同仁关系的正确处理对药学科学事业发展及社会的精神文明建设发展具有的促进作用,从而增强在药学实践中践行“药德”的自觉性,以自己的实际行动推动社会的文明进步。

第三,“专业课堂”的育德思想是增强大学生道德责任感的最佳途径。

医药院校的大学生凭借对药学专业的深深热爱和造福于人类的崇高理想,在学习专业方面表现出顽强的毅力和严谨的治学作风,他们在专业知识的学习过程中孜孜以求,具有勇于攀登科学高峰的勇气和献身祖国医药事业的忘我精神。然而, 药学人才对自己肩头责任的理解和认识尚需要一个渐进过程。

道德责任观念的增强又往往是在学习专业知识和研究专业问题的过程中相伴而生的。如在现代转基因药物的开发与研制过程中,对目的基因质量的确保不仅具有科学意义,而且具有道德意义。这样的一种道德认识需要大学生在学习专业知识的课堂上去理解专业实践行为的道德意蕴,需要专业课堂在知识传授的过程中增加育德思想,做到以知识启发人,以真情感染人,以道德教育人,以理想引导人。只有如此,才能对药学人才的道德素质教育收到实效。

总之,医药伦理学在药学大学生成长和成才过程中,在药学人才的综合素质形成过程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不可替代的作用。无论在内容上还是在教育的途径和方法上,医药伦理学教育、教学也需要与时俱进和不断创新,但是,有一点是坚决不能动摇的,那就是应该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用理论的内容和对知识的理解指导药学人员的具体实践,从而,真正实现高等医药教育培养又红又专、德才兼备的优秀人才的目标,推动社会的文明和进步,确保药学为人类的健康和长寿服务。

参考文献:

医药伦理学范文第2篇

药物临床试验的意义及弊害

从医学发展史看,没有药物临床试验就没有医学。虽然人类攻克了一个又一个医学难题,但当面临新的疾病谱,或为提高诊断技能和生命质量而采取新药物时,必须经过药物临床试验来确定药物是否有效、安全及不良反应大小,能否在临床中应用和推广。药物临床试验的收益体现在三个方面:①受试者本人可能是直接受惠者;②对医学事业的发展有促进作用;③给社会带来健康福音2。但药物临床试验也具有风险性,这种风险既有躯体上的风险,也有心理上、社会适应性上的或是经济受损的风险。因此,药物临床试验既要考虑医学的收益性,也要考虑其伦理规范。凡是得明显大于失的,具有较大医德价值的实验,可以实施;而得明显小于失的或得失不明显的,如科学依据不足、后果不确定等,则不应该实施。

药物临床试验的伦理聚焦

药物临床试验综合评价过程的伦理问题:药物临床试验中存在复杂的伦理问题,在实施中,人们往往关注结果或效果,忽视伦理学评价或缺乏综合评价过程。一般来说,综合评价过程需要从实验的对象、实验者的动机、实验的方法和实验的结果四个方面进行综合评价3。⑴试验对象的伦理问题:临床试验对象包括各类不同病症的患者和正常人。药物临床试验必须保护、尊重和促进人的生命价值和尊严,要强调对受试者的利益和尊严负责,最重要的是取得受试者的知情同意和自由选择,避免任何形式的诱导、欺骗和强迫。尽管每一个人都有促进医学和健康的责任和义务,但也要让受试者充分了解所参与的药物临床试验的意义、目的及危险性,本着自愿参加原则,才是符合伦理规则的。⑵药物临床试验动机的伦理问题:药物临床试验存在社会公益和患者利益间的矛盾4。以社会公益为目的的试验动机,符合科研道德,但却具有内在性特点,不易判断,如是否隐含追求名利,或存在对受试者造成伤害,这就要求护理人员有高度的伦理学认识,要充分考虑受试者的现实利益和治疗意义,其次才考虑医学知识的进展和积累。⑶药物临床试验方法和结果的伦理问题:护理人员也常被认为是受试者的信托人5。试验方法和结果是否对受试者和实验操作者存在欺骗,是否给受试者带来肉体、尊严和精神上的伤害,护理人员在试验过程中都应有所分析。《赫尔辛基宣言》提出了临床实验需要遵循的最基本的4条原则:①参试者的人和尊严必须得到尊重和保护;②研究过程必须完整,临床试验必须在临床前期试验的基础上进行,其本身必须是科学、可行的;③必须将临床实验的有关事宜通告受试者;④只有受过训练及有经验的临床研究人员,才有资格从事临床试验工作6。对于安慰剂问题,从伦理学原则上要求安慰剂对照要被严格限制在病情比较稳定,在相当时间内不会发生危险和带来不良后果,也不致延误治疗时机的患者;危重患者、病情发展变化快的患者不宜使用安慰剂。双盲实验要求受试者确诊后症状不严重,暂停治疗不致使疾病恶化或错过治疗机会,受试者要求中断或停用实验时立即停止实验7。

知情同意中的伦理问题:知情同意是一个完整的概念,包含两层含义,即知情权和同意权,知情是同意或拒绝的前提,同意是知情的结果。早期伦理法典《纽伦堡法典》规定的伦理规范中,第1条即要求知情同意,1964年《赫尔辛基宣言》对知情同意进一步补充,如:①如某一新的治疗方法有挽救生命、恢复健康或减轻痛苦的作用,应首先采用,但采用前,应向患者解释清楚,征得患者同意。对无行为能力者,必须事先取得法定人的同意。②须向受试者说明此研究的性质、目的和危险性。③患者未完全知情及同意之前,不可对其实施临床研究。④受试者的同意应以书面为凭8。

护理人员伦理规范对药物临床试验的促进

1998年我国颁布了《药品临床试验管理规范(实行)》(GCP),对药品临床试验进行规范化管理。同年成立了“卫生部涉及人体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委员会”,制定了《卫生部涉及人体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这些都是医学界从事人体实验研究的道德守则,不是法律,不具有约束性,因此,提高护理人员道德修养和自律是保证药物临床试验顺利进行的重要条件和前提。

药物临床试验基地是国家批准的,这些基地相对比较了解有关规定,运作比较规范,但护理人员也存在对临床试验知之甚少,却又经常有机会接触或参与临床试验,这是非常危险的。药物临床试验中的伦理规范应逐渐被护理人员认识和遵守,在试验过程中要考虑伦理问题,在发展和促进过程中使药物临床试验更符合规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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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伦理学范文第3篇

[关键词]医药企业;营销道德;价值取向;评价

[中图分类号] F273.7[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0461(2008)04-0034-04

本文系河北省社会科学联合会项目“河北省医药企业营销道德与监管机制研究”(200703044)阶段性成果。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战略深入开展,关注和挖掘市场需求,积极适应竞争已经成为指导各医药企业健康成长的名言至理,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很多优秀的医药企业脱颖而出,营销业绩持续快速增长,成为行业的佼佼者。但是,也有也有一部分医药企业,为片面追逐最大化利润或者维持企业自身生存,置广大消费者的身心安全与社会利益于不顾,违背经商道德甚至是甘愿涉险触犯国家法律,诸如在市场上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药品;采取不正当手段牟取暴利;制作及播放虚假医药广告;从事商业贿赂等等。这些违背医药伦理,靠获取不正当利润参与市场竞争的做法引起了全社会的普遍关注。因此,重视研究医药营销道德已成为理论界与企业界的重要议题之一。

有些人认为,经济和道德之间本身存在着一种不可消解的“二律背反”现象,要“经济”就不能完全都遵守“道德”。然而,很多优秀的国内外企业如我国同仁堂靠恪守“炮制虽繁必不敢省人工,品味虽贵必不敢减物力”和“修合无人见,存心有天知”的古训而享誉数百年;美国强生公司在发现有人恶意在其药品中掺毒时,毅然采取积极的应对策略,坦然于众,而多年名列于美国最佳经营公司之内。以上事实(事实上例子还有很多)证明,经济和道德是可以良性互动和协调发展的,并且随着人民群众维权意识的不断提高,在遵循道德基础上实现自身经营发展将是医药企业惟一出路。

一、国内外营销伦理的研究现状

早在20 世纪 60 年代末期,西方学者就已经开始展开了对营销伦理的研究。法姆尔(Farmer,1967)提出营销伦理问题。斯隶文特(Sturdivant,1982)和柯康奥尔(Cocanougher,1982)研究发现,营销活动中的不同参与者(营销人士、蓝领工人、家庭主妇等)对营销伦理标准的认识有很大不同。目前西方学界主要存在着五种不同的伦理观点,依次为目的论,它主要是从最终发生的结果来考察引发行为是否具有道德的一种伦理观,“轻过程,重结果”,代表观点有功利主义、利己主义;道义论与之相反,它认为,某些行为是否符合道德不是由行为结果,而是由行为本身内在特性所决定的,代表观点有康德的义务论、显要义务论和社会公正论等;伦理相对论信奉没有绝对适用于任何国家、任何地区的统一的准则与规范即任一伦理准则或规范的适用性都是有限度的,不同的社会有着不同事务的“对与错”及行为的“恶与善”判断标准;社会契约论则调和了伦理的绝对性和相对性,是时代推移下的产物;企业社会责任论内涵非常丰富,它主要强调在当今世界形势下,企业履行其社会责任是实现其企业长期、可持续发展的基础和前提。当前,国内外对于营销道德水准测试与评价系统的研究还非常少见,部分原因在于很多道德问题本身就难以衡量,正因为此,已有测评体系多表现出三大特点:一是多由显要性道德指标构成;二是多从企业内部获取数据并作出评价;三是成果少,体系不完善。近年来,我国学者开始关注营销道德的评价问题。如欧阳电平(1998)给出了我国营销伦理的测度方法。刘世雄(2006)通过分析中国产业发展中的营销伦理问题和西方学者对营销伦理的研究范式,阐述了未来中国产业营销伦理的研究方向――运用系统研究方法,开发既有理论性又有现实性的营销伦理量表。王恕(2000)提出了医药市场存在很大的道德问题,应从立法等方面予以解决,并呼吁医药企业创新营销方式,走出不道德营销怪圈。

二、医药企业营销道德价值取向及影响因素分析

1.医药企业营销道德价值取向模型的构建

营销道德建设的关键在于构建出合理的医药企业营销道德价值取向模型,针对这一问题,文章笔者邀请了由相关领域的专家、企业人士和其他社会人士组成顾问团队,采用头脑风暴法列举出在我国大型医药企业营销活动中涉及的道德因素来组成调研问卷,对包括专家学者、医药经营者、医药顾客在内的100多人实施了问卷调查,结果显示:药品安全健康(95%)、营销信息对称(75%)、定价合理(98%)、非歧视与公平竞争(68%)、售后服务优良(80%)五个方面是被调查者最为关注的营销道德问题。因此,笔者认为,医药企业营销道德价值取向模型应以调查所反映的这五个方面为标准设立。问卷结果也表明了医药企业今后经营应遵循的基本道德原则――以顾客为导向,以提供安全健康的药品为使命,在营销过程中主动公布诸如成本、副作用等信息,合理定价,不对特定群体进行销售歧视并正确对待竞争对手,同时做好售后服务。我国大型医药企业营销道德价值取向模型如下:M=V(X1,X2,X3,X4,X5),其中,X1代表药品安全健康,X2代表营销信息对称、X3代表定价合理、X4代表非歧视与公平竞争、X5代表售后服务优良。

2.医药企业营销道德的影响因素

一个组织或个人的行为是否合乎伦理道德,通常受多种因素的影响。最主要的因素包括组织或个人伦理道德的发展阶段、个人特征、组织结构设计、组织文化以及伦理道德问题的强度等。这些因素的共同作用将最终决定着组织或个人所采用的手段是符合道德的。此外,个体道德感的强弱也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它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个体所在组织的环境决定的。缺乏强烈道德感的人,如果在组织中受到规则、政策、工作规定或加于行为之上的强文化准则的约束,那么他们产生不道德行为的可能性就小,久而久之,会产生一种道德认同感,从而改善自身原本的道德伦理观。相反,原本非常有道德的人,也可能在一段时间后被组织的结构和组织中允许或鼓励不道德行为的文化所腐蚀,而削弱自身原有的道德感。所以,在组织内部建立一个良好的道德伦理工程是非常重要的(见图1)。

关于医药企业营销道德发展阶段。企业的营销道德高水平不是一蹴而就的,伴随着它的成长,其对营销道德的认知和遵循呈现出“阶梯”上升状(包括跨越个别阶段发展和营销道德起点本身就高的情况),文章认为,医药商品不同于其它类商品,它与使用者的身心健康和安全有着直接的影响关系,因此,对于医药企业而言,必须遵循在保障社会(人民)利益基础上,追求自身利益。为此,笔者医药企业营销道德水平及其标准给予界定,以便企业认清自己所处的道德水平(见图2)。

关于个人特征。研究发现,自我强度和控制轨迹两个变量对人们的行为有较大的影响。通常,自我强度高的人具有较大的自信心,往往他们比自我强度低的人在伦理判断和伦理行为之间取得更多一致性。而控制轨迹则是用于衡量人们相信自己能掌握命运程度的个性变量。具有内在控制轨迹的人认为自己对命运有绝对的控制力,而具有外在控制轨迹的人则认为自己一生的命运是由运气和社会来决定的。因此,具有内在控制轨迹的人会比那些具有外在控制轨迹的人,在伦理判断和伦理行为之间表现出更大的一致性。

关于结构变量。良好的组织结构有助于强化组织成员的道德行为。一般而言,模糊性最小的组织结构设计最能提高员工对伦理行为的认识程度,而组织正式的规章制度、清晰的职务说明和明文规定的道德准则则能有效地减少这种模糊性,而且还能促进行为的统一性。此外,上级的行为以及组织绩效评价系统的完善与否也是两大关键因素。上级管理者的行为标准对其下属而言往往会产生最为直接且有效的影响,而组织在评价时对结果和手段的注重态度也会对员工伦理行为的选择产生较大的影响力。

关于组织文化。组织文化的内容和力量同样也会对组织员工的伦理行为发生影响。一种可能形成较高伦理标准的文化是一种高风险承受力、高度控制,以及对冲突高度宽容的文化。处在这种组织文化中的员工,会被要求不断创新和进取,并会对道德和不道德行为产生清醒的认识。

关于问题强度。文章认为,若某一行为造成危害的可能性越大,其行为到后果的时间间隔越短,人们与受害者关系近,其危害性越严重,影响集中度越显著,舆论谴责越强烈,那么该问题的强度就越大,其重要性程度也就越高,人们对该行为具备道德性的期望也就会越强烈。

三、医药企业营销道德评价指标体系构建

按照指标体系构建的科学性、系统性、客观性、实用性、可比性等原则,结合国内外学者现有的研究成果,且根据医药企业开展营销活动所涉及的因素,笔者建立如表1所示的医药营销道德评价指标体系。该评价指标体系由医药营销理念(U1)、医药营销组织管理(U2)、医药营销战略(U3)、医药营销策略(U4)与医药营销费用(U5)5个一级指标和医药企业的道德责任感等19个二级指标(Uij)构成。二级主要指标含义如下:

U11,医药企业的社会责任感――医药企业是否以“救死扶伤”为使命,是否以社会的发展为己任。

U12,医药企业的道德观――医药企业是否树立诸如诚信、公平竞争等观念。

U13,对医药与公众健康关系的认识――医药企业及其员工应树立医药关系公众健康和国计民生的认识;

U14,营销人员职业道德与素质――营销人员职业道德与素质体现在爱岗敬业、尊重顾客和全心全意为用户服务等。

U21,营销人员道德行为准则的制定――有相应的道德行为准则,准则符合道义论要求并形成书面文件;

U22,营销人员道德激励与约束机制的建立――对遵守医药营销道德的员工有相应激励机制,对不遵守医药营销道德的员工有相应惩罚和约束机制。激励约束机制分物质方面和非物质方面两个部分;

U23,营销管理系统的道德导向――营销管理系统遵从社会营销观念,市场营销观念还是产品观念。整个系统是否充分考虑道德因素并树立道德导向。

U31,医药产品与品牌诉求的真实性――品牌诉求点与医药产品本身的一致性;

U32,企业医药营销竞争战略――公平竞争,不搞垄断,不倾销等;

U33,顾客需求的负面引导――误导消费者,片面夸大药品疗效以吸引更多顾客为不道德行为。

U41,药品的安全性――药品不危及使用者生命,不给使用者造成重大的身体损伤;

U42,定价与成本的偏离程度――定价/成本,其值越大,越是不道德;定价/成本〈1也有不道德的嫌疑,因为可能是出于倾销目的等;

U43,使用以贿赂为主的公关手段――通过贿赂医生出售处方药,通过贿赂医药商店经理人员/销售员出售非处方药;

U44,广告的真实性――一定时间段内真实广告的数量/广告的总数量,其值越大,越是道德,其值越低,其道德评价值越低;

U45,售后服务的质量――是否提供免费(或部分收费)用药咨询,是否提供用药指导,是否提供不适当药品的调换等;

U46,分销系统的顾客导向(医院与药店的选择)―― 一般意义上,药店药品在价格上小于医院药品价格。处方药可以在药店出售以提升销量,非处方药可以在医院销售以提高价格均为不道德行为(见表1)。

在上述评价指标中,有较多的不确定因素(如医药企业的道德责任感等),用诸如加权平均法等传统的方法难以对方案进行科学的评价。笔者认为,模糊综合评价是在模糊环境中,综合考虑多种因素的影响,对事物关于某种目的做出综合判断或决策的方法,可以用在对医药营销道德模糊信息的处理上。

1.建立因素集(或称判断集)

根据建立的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建立两层(主因素层和子因素层)因素集。主因素层指标集U=(U1,U2,U3,U4,U5),U中的元素分别代表医药营销理念、医药营销组织管理、医药营销战略、医药营销策略与医药营销费用。子因素层指标集Ui=(Ui1,Ui2,Ui3,…,Uij,…,Uin),其中Ui表示U中第i个因素,Uij表示Ui中第j个因素。

2.确定指标的权重

本模型采用专家估测法确定各指标的权重。以主因素层指标集U=(U1,U2,U3,U4,U5)为例,设有S个专家分别就U中各因素的权重做出判定,第L个专家的判定结果为A1=3.建立评语集

评语集W=(w1,w2,w3,w4),其中 w1,w2,w3,w4 分别表示优,良,中,差4个等级。

4.评判矩阵的确定

先由专家和自评人员对子因素层指标集中的指标进行评判,再把评判结果统计汇总。设子因素层指标集Ui中的指标Uij得到评语w1,w2,w3,w4的次数分别为wij1,wij2,wij3,wij4,则Uij对于评语w1,w2,w3,w4的隶属度为rij1,rij2,rij3,rij4 其中rijt=wijt/∑ wijt。所以子因素层的模糊评判矩阵为:

5.模糊综合评价

先对子因素层进行评价。主因素层中的指标Ui对于评语集W的隶属向量Bi=AioRi=(bi1 bi2 bi3 bi4),其中“ο”为模糊运算算子。

再对主因素层进行综合评价,U的评价矩阵为:

U对于评语集W的隶属向量为:

对B=(b1, b2,b3,b4)做归一化处理,得:

表示医药营销道德评语w1,w2,w3,w4的隶属度。

6.模糊运算算子的选择

两个模糊集之间的合成运算,有多种运算算子可供选择。如M(∧,∨),M(•,∨),M(•, )等。由于在建立企业营销创新水平指标体系时,已经对影响因素进行了取舍,因此,评价指标体系表一中的各因素都不应该被忽略,应选择算子M(•, ),以兼顾各评价指标。

7.计算评价值

若给评语集W中4个等级的评语分别赋予相应的分值c1,c2,c3,c4,则可得医药营销道德的评价值:

评价值。

四、结 语

我国医药企业营销道德建设是一个长期的、复杂的系统工程,它需要政府乃至整个社会的积极关注和相关资源投入,文章相信,随着我国医药消费人群维护自身权益意识的不断提高以及医药企业自律意识的加强,我国医药企业营销道德的发展必将迈入一个崭新的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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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Shijiazhuang University of Economics, Shijiazhuang 050031, China;2.Beijing Institute of Technology,Beijing 100081,China)

医药伦理学范文第4篇

【摘要】 新药临床试验必须保障受试者的安全与权益,因而必须考虑医学伦理学问题。受试者的权益已经日益受到重视。目前国内临床研究基地对临床试验已进行了规范,也有相应的保障受试者安全与权益的法规和措施,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值得临床试验工作者思考和重视。本文主要对存在于相关的法律、法规方面,伦理委员会的职责方面,临床试验知情同意以及受试者权益方面的一些问题及对策进行探讨,力求使临床试验中受试者的安全与权益得到更加有效的保障,以促进我国临床试验规范化、科学化、法制化建设。

【关键词】 新药;临床试验;伦理问题

【Abstract】 In order to protect subjects safety,legal rights and interestings,it is necessary to consider the problems about medical ethical issues.Now the legal rights and interestings have been much attentive day and day.Though,at present clinical trials have been standardized,laws and measurements to protect subjects safe,legal rights and interestings have been set up at clinial trials bases in our country,there are still some problems worth clinical trials workers to consider and pay attentiion.In order to effectively protect subjects safety,leagal right and interesting,promote the development of clinical trials standardization,scientific regulation and legal system building of our country,in this article writers discusse about relative laws and regulations of medicine ethics,duties of ethics committee,consent of patients being informed about clinical trials and leagal rights and interestings of subjects and tries to find the ways to deal with these situations.

【Key words】 new drug;clinical trial;ethics issues

新药临床试验研究属于人体生物医学研究范畴,是新药开发研制过程中不可缺少而又极其重要的阶段。新药临床研究者通过试验,掌握人体对新药的耐受程度、新药的药代动力学指标以及药物的安全性、有效性研究数据,为药品上市提供临床相关依据。由于药品是一种特殊的商品,密切关系到人类的生命、健康,因此必须保证药品的安全、有效和质量控制,切实保障人体用药安全,维护人们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益。要保证药品的安全、有效和质量可控,研究者就必须严格按照临床试验科学标准进行规范操作;要保障临床试验受试者的安全与权益,需要伦理委员会对临床试验方案及其附件进行严格审查。我国《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1]、世界医学会的《赫尔辛基宣言》[2]、国际医学科学组织委员会(CIOMS)的《人体生物医学研究国际伦理指南》[3],制定和确立了人体生物医学研究的伦理和科学标准[4],为临床试验研究者和伦理委员会提供了工作依据,使参与临床试验受试者的安全与权益得到保证。

新药临床试验作为新药注册申请中的重要内容要求,在《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四章中进行了详尽的规定,即在完成临床前研究后必须进行临床试验,而临床试验与临床前研究的最大不同之处在于其临床试验对象是人而非动物,除Ⅰ期临床试验外,大多为生理处于非正常状态的病人,或许由于患病他们的心理还处于焦虑状态。针对这样的人群,保障他们在临床试验中的安全和权益则应是研究者首要考虑的问题。目前,国内临床研究基地对临床试验已进行了规范,也有相应的保障受试者安全与权益的法规和措施,但仍然存在一些伦理问题使受试者安全和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值得临床试验工作者思考和重视。

1 相关的法律、法规

药监部门结合我国临床试验的实际情况制定了相关的政策、法规,采取了一系列的手段加强药品注册管理,加大新药审批、监督力度,这对保障人民健康和用药安全具有重大意义。对临床试验受试者权益的保护在行政法、民法等多部法律中涉及,可见对受试者权益的重视。但所涉及的法律、法规目前仍然存在一些不足,表现在仅限于起指导作用,缺乏具体和针对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的《药品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简称GCP)对临床受试者的权益保护规定虽然相对集中、较为具体并有针对性,但仍然原则性过强,操作性不够[5],很可能导致临床研究者在设计试验方案时忽略一些保障受试者安全和权益的重要细节。例如,GCP并没有对知情同意书的内容加以具体规定,可以说这是立法上的一个遗憾,因为知情同意书是最基本的保护受试者权益的法律证明文件。不对其进行法律干涉,便会给损害受试者权益的行为留下很大的空间。这都是以后立法时应加强和完善的内容。同时,应以法律形式规定申办者、研究者以及伦理委员会的法律责任是保障受试者安全与权益,进一步促进申办者、研究者以及伦理委员会保护受试者。虽然还存在着这些法律、法规上的不足,但现阶段参与临床试验各方仍应严格遵守现有的法律、法规,在临床试验中充分体现人道主义精神,保障受试者的安全与权益。

2 伦理委员会的职责

伦理委员会是由具有副高职称以上的医药专业人员、非医药相关专业的工作者、法律专家以及来自其他单位的委员,至少5人,并不同性别的委员组成。其职责为审查临床试验方案及其附件是否符合道德,并为之提供公众保证,确保受试者的健康安全和权益受到保护。伦理委员会主要依据人体生物医学研究的伦理和科学标准,按照公正对待、尊重人格、力求使受试者最大限度受益和尽可能避免伤害的原则对临床研究项目进行独立、称职和及时的审查。伦理委员会成员应在审查中尽职尽责,不受临床试验组织和研究者的干扰和影响。在审查过程中,审查结果常受一些人为因素的影响,例如,在目前的伦理审查中,缺乏认识高度和宽广的视野。一些医院的伦理审查,关注的只是被审查的项目或者纠缠于一些日常的医疗纠纷,换言之,伦理审查仅仅是从医院这一角度考虑,是按医院主管的旨意开展工作。没有从医疗试验和研究的目的来考虑,不明确是为了单位本身的声誉、经济利益或医疗技术的发展,还是为了病人、受试者和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从理论上讲,这两者并不一定是对立的,如果协调得好是可以兼顾的。但立足点、出发点不同,其境界就会立分高下,其后果也会大不一样。从维护病人、受试者的权益出发,伦理委员会就应抱有高度责任的精神,坚持原则,审慎分析,严格程序,讲究成效。发现有不符合伦理原则的地方,要对当事人进行质询,并责成改进。如果仅从医院一方考虑,伦理审查就可能敷衍塞责或碍于情面而姑息迁就。又如,伦理委员会工作必须十分强调独立性。伦理委员会只有处于独立的地位,不受研究者、申办者等方面的影响才能保证其公正的可能,进而在组织结构合理、程序严密的条件下去做有效的判断、分析、评价、指导和监督,达到维护受试者权益和尊严的目的。在此意义上可以说,伦理委员是的独立性,正是达到伦理审查目的必不可少的有效手段。在这一至关重要的环节上,不少医院在组建伦理委员会时并未予以注意或引起重视,这种无视或忽视的后果就是:一方面,伦理委员会的组成不符合或不甚符合组建的原则与要求。大多数人员是医院中相关学科的专业人员,主任往往是院长或某专业的负责人担任,常会遇到被审查的项目就是伦理委员会的一些成员领衔或主要骨干的课题。这种情况下,难以保证伦理委员会独立的、没有偏倚的开展工作。另一方面,伦理委员会很容易成为附属于医院的角色,它的工作只是围着医院领导的指挥棒转或起着某种装饰的作用。在缺乏独立性的情形下,伦理委员会很容易受到医院及决策者的权利和意志的影响,从而无法保证公正、及时、有效地开展伦理审查工作。试想,在利益关系复杂,利益冲突日盛的今天,这样的伦理委员会能否真正确保人们的生命健康权利和尊严呢?另外,在伦理审查中还可能出现审查过程粗糙、为关系户“开绿灯”或先进行临床试验后补审查程序等现象,从而使受试者的安全与权益得不到保障。在出现问题后,又相互推诿责任,造成混乱局面。伦理委员会应充分发挥在临床试验中的伦理把关、指导作用,杜绝上述现象的发生,切实保障受试者的安全与权益。在我国,伦理委员会除了进行项目审查外,还要加强对研究者或临床试验者的伦理指导,它不是指一般伦理道德教育,而是指如何使这些人明白自己的试验研究符合伦理原则与审查程序。

3 临床试验的知情同意

知情同意书是伦理委员会应重点审查的内容之一。在整个临床试验中,“知情同意”是受试者应享有的最基本的权力,也是试验成功与否的重要环节。它是指研究者向受试者告知一项试验的各个方面情况后,受试者自愿确认其同意参加该项临床试验的过程,须以签名和注明日期的知情同意书作为文件证明。但是,研究者在执行知情同意书中常常存在一些问题,应引起高度重视,例如:(1)对试验风险描述避重就轻,阳性对照药的风险被遗漏或过于简单,或不明确告知可能进入安慰剂组;(2)受试者未被告知除试验药或对照药外的其他有效的治疗方法;(3)试验过程不具体,未告知检查的频度或总量,访视的次数或间断;(4)遗漏受试者无需任何理由可随时退出试验及“不会受到歧视和报复”的条文,或描述含混不清;(5)试验补偿原则有意回避,或含糊其辞;(6)各单位对GCP的理解尚不一致,执行知情同意的尺度有差距;(7)签署知情同意书尚不规范;(8)受试者未认真阅读,或未仔细阅读即签署知情同意书;(9)受试者不提问或少提问等。针对上述问题,伦理委员会在审查时应充分重视并加大审查力度。同时,要求研究者在设计试验方案和制定知情同意书时,必须按照GCP和指南的伦理原则进行,并提供给受试者能充分获取临床试验有关信息的资料。具体包括以下内容:(1)试验目的及新药背景(试验药与现行药物的比较);(2)试验内容及过程:观察目的、检查操作、标本留取量及测定用药量、方式、时间及观察内容等;(3)试验的益处和风险:必须涉及某种疾病目前的其他治疗方式的利弊(安慰剂应注明有无风险),以及尚未知道的风险;(4)试验分组:应告知随机原则,对照药或安慰剂对疾病的影响(注明受试者可能被随机分配至安慰剂组或治疗组中);(5)自愿原则:受试者无须任何理由可拒绝参加或中途退出,并不会影响和研究者的关系,更不会受到歧视或报复;(6)补偿机制:因参加临床试验而受到损害,受试者可获取及时适当的治疗,和(或)相应的补偿(或保险赔付);(7)保密原则:受试者参加试验及试验资料属个人隐私,确定查阅者的范围;其全名不出现在所有的记录中;(8)信息补充:发生新的不良反应、严重不良反应、疗效明显低于预计等,必须及时告知;(9)知情同意书的语言和文字的要求:必须是受试者的母语,语言深入浅出,通俗易懂,尽量少用专业术语。不仅如此,研究者还应将上述内容详尽地告知受试者或(和)其家属;在解释研究内容时要实事求是,不能违背和扭曲其内容;对于文化层次较低的受试者和(或)家属,研究者必须耐心、细致地进行讲解,给他们足够的时间和空间进行思考,最终获得他们的理解,做出是否参与试验的决定。知情同意书必须是在受试者对研究内容充分了解后,自主同意并亲笔签字认可的,这样的知情同意书方才具有法律的效应。坚决杜绝任何研究者或受试者家属因为某一目的或利益,诱导和强迫受试者签署知情同意书的行为。

4 受试者的权益

伦理问题的焦点在于受试者权益的保护。在临床试验中,研究者、申办者往往对受试者拥有哪些权益模糊不清,更谈不上如何保障受试者的权益。因此有必要进一步明确受试者的权益。其内容主要包括(1)受试者的自愿参与权:包括受试者自由决定参与试验的权利和随时退出试验的权利。在临床试验中,受试者可能为获得免费的医疗救治、检查或试验经济补偿而冒着一定的风险参与试验,往往要承担身体和精神上的痛苦,因而从人道主义出发,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迫使受试者违背其真实意愿参与试验,允许其中途(任何阶段)退出试验,并且对受试者退出试验的决定不给与任何歧视和报复。(2)受试者的知悉权:即知情同意的权利,是受试者享有了解关于临床试验中与自身利益有密切关系的信息资料的权利。该项权利是保护受试者安全的基本保证,也是受试者自我保护的主要手段。研究者与申办者掌控着所有试验信息,法律应当保证受试者有通过正当渠道获得相应信息的权利,而研究者和申办者有及时向受试者解答相关提问的义务,直至受试者完全明了。(3)受试者的隐私权:受试者要求保密其与临床试验有关个人隐私的权利。受试者参与临床试验及在试验中的个人资料均属受试者的隐私,只有与试验有关的一些工作人员可以查阅。除在受试者同意的情况下,任何人都无权向外界披露。如要发表研究结果,研究者可引用受试者的试验代号,而非真实姓名。(4)受试者的安全权:受试者享有的保障其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因参与临床试验而遭受不必要损害的权利。安全权包括人身安全权和财产安全权,具体是指。新法受试者有权拒绝不合理的危险,即有权要求研究者或申办者保证其提供的试验药品、标准品、对照品、安慰剂、医疗设施、实验设备、人员配备以及其他试验条件存在着不合理的缺陷,而这些缺陷可能威胁到受试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5)受试者的及时救治权:受试者参与临床试验期间出现严重不良反应事件时,要求得到及时治疗的权利。在临床试验中,受试者使用试验药品、标准品、对照品和安慰剂后,有可能出现严重的不良反应,如果研究者不及时治疗就会严重损害到受试者的生命健康,法律法规应保证受试者在试验中出现严重不良反应后享有得到全力及时救治的权利。(6)受试者的补偿权:除非法律有其他规定,参加临床试验或由于参加临床试验而出现不良反应的受试者享有得到申办者和研究者给予适当补偿的权利。对于受试者参与试验承受的身体和精神上的痛苦,给予一定的补偿,是为了帮助受试者克服这些痛苦,也是为了保证试验能够顺利地进行[5]。

随着我国加入WTO、药品注册管理的正规化以及医药行业与国际的接轨,对新药临床试验的要求日益提高。在临床试验规范化、科学化、法制化建设的同时,使临床试验更加符合人道主义精神,这是我国临床试验工作的最终目标,也体现了临床试验中对受试者??人的权益的尊重。这不仅符合GCP将尊重受试者的权益并保证其安全作为开展相关人体实验为首要前提的要求,也符合药品临床试验必须遵循的公正、尊重人格、力求使受试者最大程度受益和尽可能避免伤害和道德原则。结合我国临床试验实际情况来看,这无疑是一个长期而艰巨的过程。在此过程中,需要临床试验工作者尽职尽责,充分吸取国际先进经验和成果,认真对待并解决临床试验中所出现的各种伦理问题,切实保障临床试验受试者的安全与权益。

【参考文献】

1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临床试验管理规范,2003.

2 World Medical Association Declaration of Helsinki.Ethical Principles for Medical Research Involving Human Subjects,2000.

3 卜擎燕,熊宁宁,吴静.人体生物医学研究国际道德指南(2002).中国临床药理学与治疗学,2003,8:107.

医药伦理学范文第5篇

关键词:医学伦理;医疗行为;非合理医疗;医患关系

医学伦理学是与医疗行为密切相关的学科。医学伦理学的理论、规范来源于医疗实践,是对医疗实践中的道德意识、道德关系、道德行为的概括和说明,而来源于医疗实践的道德规范、道德原则又对医学活动起着重大的指导作用。医学伦理学为医疗活动创造良好的"伦理环境",从脑死亡标准的重新制定到高新生殖技术的使用;从医患关系的协调到药物临床试验中受试者的保护;从医务人员的伦理培训、考核到伦理查房,伦理在医学中的运用范围越来越广泛,受到重视的程度也越来越高。医学从业人员普及医学伦理知识是进行临床实践的前提与内在要求,也是改善医疗环境及医患关系的必然途径。

1医学伦理学及其历史发展

医学伦理学是运用伦理学的基本原则、理论、方法解决医疗卫生实践和医学科学发展过程中人与人之间、医学与社会之间的关系而形成的一门学科。医学伦理学发展到今天,基本经历了医德学、近现代的医学伦理学和生命伦理学三个阶段,尤其是兴起于20世纪60年代的基因技术、器官移植、生殖技术和安乐死等带来了诸多医学道德难题,使医学伦理学日益引起人们的重视,并对当今医疗行为产生了巨大影响。

古代医学伦理即医学道德。中国古代传统医德中两条规范中医行医的基本原则为医乃仁术和大医精诚。传统医德首先定位了医学作为治病救人的行医观念[1],这是由医学本身的特点和性质决定的。儒家认为医学是"生生之具",医学的目的是仁爱救人。东汉名医张仲景认为,儒家要实现爱人的理想,就应当明了医理,这样才能"上以疗君亲之疾,下以救贫贱之厄,中以保身长全,以养其生。"传统医德确立了医乃仁术的仁爱原则,它要求医生尊重生命和尊重患者[2]。唐代孙思邈说:"人命至重,有贵千金,一方济之,德逾于此。"人的生命比任何金钱等外在事物都要贵重"。受儒家推崇的重义轻利的义利观和舍生取义的理想人格的深刻影响,传统医德强调以医济世而非以医谋利,形成了重义轻利、廉洁行医的义利观[3]。

著名古希腊医学家希波克拉底被尊称为西医之父,同时也是西方医德的奠基人。《希波克拉底誓言》中记载:"无论到了什么地方,也无论需诊治的患者是男是女、是自由民是奴婢,对他们我一视同仁,为他们谋幸福是我惟一的目的。"罗马著名的医生盖伦指出"作为医生,不可能一方面赚钱,一方面从事伟大的艺术--医学"。"印度内科鼻祖"阇罗迦指出:"医生治病既不为己,亦不为任何利欲,纯为谋人幸福,所以医业高于一切;凡以治病谋利者,有如专注于沙砾,而忽略金子之人"。他们对医学本质、医师职业和医学伦理都做了精辟的论述,也对后世的医学伦理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2医学伦理与医疗行为

医疗行为简言之就是以治疗疾病为目的的诊断治疗行为,是指通过各种检查、使用药物、器械及手术方式等方法,对疾病做出判断和消除疾病、缓解病情、减轻痛苦、改善功能、延长寿命、帮助患者恢复健康的活动。合理医疗是指在医学伦理的指导下,医院为满足患者基本医疗需求,以医院现有的仪器设备及技术条件为基础,向患者提供合理检查、合理用药等最优化的治疗方案,最大限度地减少医疗资源消耗,控制患者最高医疗消费的医疗行为。我国当前的社会经济形势下,合理医疗正受着防御医疗与过度医疗等非合理医疗行为的冲击,已严重影响到我国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

非合理医疗行为主要表现为防御性医疗行为与过度医疗行为。"防御性医疗行为"这一概念,源于美国TancredoLR等学者1978年撰写发表在Science杂志上的《Theproblemofdefensivemedicine》文章[4],是指医务人员在诊疗疾病的过程中为避免医疗风险和医疗诉讼而采取的防范性医疗措施,它作为一种诊疗程序,并不是严格按照医学本身的需要来执行的,而是为了构造一个完整的防御体系,以应对可能的医疗诉讼。具体表现为:医生把患者视为潜在责任追究者,为患者开具实际病情不需要的各种化验和检查,多方会诊,以留存证据为目的;医生对风险较大的危重患者,采取拒绝治疗或者避免高风险的诊疗,以避免医疗纠纷[5,6]。有研究人员曾对北京9家三级甲等医院的512名医生的医疗行为进行调查,100%的医生承认自己有不同程度的防御性医疗[7]。

过度医疗指临床上由于多种因素引起的向患者提供超出诊断和治疗所患疾病实际需求的医疗行为或过程。过度医疗违背临床医学规范和伦理原则,既不能提高治疗价值,又增加患者的经济负担和医疗卫生资源的消耗。在20世纪60年代,西方国家特别是美国就已大量出现过度医疗的现象。美国学者Robel1974年研究美国疾病状况,得出美国扁桃体切除手术中16%、植入心脏起搏器手术的20%、子宫切除手术中27%、剖宫产术的50%都是不必要的[8]。Jonathna及一些其他学者2002年联合调查得出美国约有1.3亿人长期服用各类药物,使用药品的人均数量居世界首位,且80%的生化检查没有必要、11%的其他检查也存在明显的过度医疗现象[9]。国内学者刘振红在对137例脑梗死患者的病例研究中得出,医生为62例患者邀请别的专科会诊112次,平均每例患者进行0.82次会诊,其中更是有3例患者的会诊5~6次[10]。

以上数据说明非合理医疗会增加转诊会诊、化验和检查几率,过度用药或者回避收治高危患者或拒绝进行高危手术,加重患者负担,导致看病贵,因病致贫或因病返贫,导致老百姓恐惧医疗消费,进而淡化医疗保健意识。医疗技术既可以增进人类的健康,解除人类的病痛,也可能发生医源性疾病,造成对机体的伤害[11]。推崇医疗技术主义的非合理医疗行为,把无创或无伤害的医学能解决的治疗,用高精尖技术代替,有悖医学伦理与临床治疗规范。这就要求每一名医务工作者在医疗临床实践中自觉地践行医学伦理。一方面是用医学伦理要求规范医务人员的行为;另一方面就是在诊疗技术或诊疗方案理性选择的基础上,用伦理的价值尺度进行审视和判断,达到医疗行为中理性尺度与伦理价值尺度的统一。3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应遵循的伦理原则

在当下社会体制及各种客观因素的作用下,医务人员受利益取向、医疗风险、医疗纠纷、法律责任、舆论导向、道德价值观等多重因素的压力,采取了一些非合理医疗行为,因此,运用正确的医学伦理原则规范医疗行为是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必然选择。

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核心是医患之间的相互支持与理解,作为医疗服务的提供者一方,医务人员必须首先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职业观,树立尊重患者利益至上的理念,抛弃让患者接受更多治疗而获得经济效益的想法,为其提供符合医疗行为规范的医疗服务,推荐最优化诊疗方案,要时刻以患者为中心,全心全意为患者服务,不断提高自己的医疗技术水平与沟通能力,满足患者不同层次的需求,进而取得患者的信任,促进医患和谐。

诚信是医患交往必须遵循的伦理道德规范。医患诚信的伦理基础是美国哈佛大学教授约翰.罗尔斯提出的"正义论"[12]。罗尔斯的正义理论可称作正义即公平的理论。应用到医患诚信上的伦理要求,首先是医患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必须体现公正性,以必要的干预形式对强势一方适度约束,对弱势一方给以必要的扶持[13];其次是要求医患双方平等交往,医务人员要平等地对待患者,自觉履行医者义务,维护患者权利,确保医疗质量,弘扬医学人道主义精神,患者也要平等地对待医务人员,信任且尊重医务人员的劳动,不提供虚假的个人信息,自觉遵守医疗卫生机构的各项规章制度,按时交纳医药费用,理性处理医疗纠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