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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申请书

备案申请书

备案申请书范文第1篇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含地区号):

国籍:

是否再许可:

被许可人名称: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含地区号):

国籍:

组织名称:

许可使用合同生效日期:

许可使用合同终止日期:

商标注册号:

类别:

商品/服务项目:

许可申请人章戳(签字): 组织章戳:人签字:

注:

1、许可使用合同另附。

2、未委托的,不需填写栏目。

3、收费标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费300元。

4、马德里国际注册商标,应在注册号前加字母"G"以示区分。

备案申请书范文第2篇

一、主要职责

(一)负责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落实法制学习;

(二)对本部门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查;

(三)负责本部门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备案管理工作;

(四)负责本部门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五)承担本部门行政复议工作;

(六)承担本部门行政应诉工作;

(七)承担本部门行政赔偿工作;

(八)市局安排履行的工作:优化营商环境相关工作。

二、工作依据

(一)宪法;

(二)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复议法及实施条例、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民法总则、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

(三)价格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电子商务法、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产品质量法、特种设备安全法、标准化法、广告法、公司法、商标法、专利法、合同法、计量法市场监管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业务流程

(一)普法宣传工作流程

(二)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流程

(三)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备案工作流程

(四)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流程

(五)行政复议工作流程

(六)行政应诉工作流程

(七)行政赔偿工作流程

(八)优化营商环境相关工作流程

(一)普法宣传工作流程

依据市委、市政府依法治市工作要点及市局全员普法工作要求,落实“谁执法谁普法”工作职责,年初制定宣传学习方案。利用国家宪法日、法律颁布实施纪念日,结合“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4.26”知识产权宣传周、世界计量日、药品科技活动周、化妆品安全科普宣传周、全国质量月等重要时间节点,结合法律“六进”即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指导、配合业务科室开展法律、政策宣传活动。

内容包括:

1.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深入推进依法行政等基本理论;

2.宪法、党内法规以及其他国家基本法律;

3.市场监管的法律、法规、规章;

4.规范依法行政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等;

5.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精准脱贫、污染防治和改善民营经济发展环境、国家安全、电信诈骗、扫黄打非、禁毒教育等重点领域与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

学习形式包括:

1.坚持领导干部带头学法,切实提高领导干部的依法行政能力。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带头学法用法,班子成员集体学法每年2次以上。坚持重大决策前专题学法,把宪法法律和党内法规列入中心组年度学法计划。

2.集中学习。集体学法每年不少于2次,适时采取举办讲座、集中观看法治宣传教育、党建、党风廉政教育视频、组织在线学习等形式。

3.网上学法。

组织工作人员网上学法考法,参学人员网上学法课时达标率100%,应考人员参考率100%,合格率100%。

4.培训学习。组织干部职工进行专题法制培训学习。

5.其他形式学习。通过以案释法、典型案例、旁听庭审、警示教育等活动,增强学法的覆盖面和吸引力。

(二)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流程

重大行政决策的内容:

1.全市市场监管工作中长期规划;

2.涉及全市市场监管重点工作的政策措施;

3.拟提交市委市政府研究决定的政策措施和规范性文件;

4.以市局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

5.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6.内部机构设置、职能调整和事权划分事项等。

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的程序:

1.登记。法制科接到决策承办单位递交的材料后,经审核认为材料齐备的,进行台账登记;认为材料不齐备的,应当要求决策事项承办单位补齐有关材料。

2.审查。审查内容:决策事项是否符合法定权限;内容是否合法;制定过程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及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根据合法性审查需要,可要求决策承办单位提供有关材料;可以邀请相关专家进行合法性论证作为审查意见的依据。

3.审查结论。根据不同情况提出下列审查意见:建议提交审议;建议修改完善部分内容后提交审议;对超越法定权限、内容或者起草程序存在重大问题需要修改完善的,建议暂不提交审议。

4.审查时限。自收到批办意见和相关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合法性审查工作;情况复杂的,经法制机构负责人同意,可延长审查时限。

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流程图

重大行政决策承办单位递交材料

法制科登记

审查决策事项:

是否符合法定权限;内容是否合法;

制定过程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及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根据合法性审查需要,可要求决策承办单位提供有关材料;可以邀请相关专家进行合法性论证作为审查意见的依据。

5个工作日内,完成合法性审查工作;情况复杂的,经批准,可延长审查时限。

不符合要求,向承办科室反馈修改意见

符合要求,按要求提交审议

各科室修改后送法制科

(三)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备案工作流程

1.主办科室起草规范性文件后,连同有关法律依据、说明、政策解读等一并提交法制科进行合法性审查。

2.法制科统一登记后,对拟制的规范性文件是否符合法定权限,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的政策规定,制定程序是否合法进行审查,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

3.主办科室将印发的规范性文件一式3份、电子文本、制定依据、政策依据、说明和法制科审核意见,统一报送法制科。

4.法制科制作规范性文件备案报告,报送市司法局备案。

5.主办科室将正式文件电子文本提交局办公室进行网上公示。

6.法制科定期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提出重新公布、修改、宣布失效或者废止的建议。

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备案工作流程图

主办科室拟制文件

主办科室起草了规范性文件后,连同有关法律依据、说明等一并提交法制科登记

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就下列事项进行审查:

是否符合法定权限;

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的政策规定

制定程序是否合法

规范性文件不符合要求,向主办科室反馈修改意见

法制科制作规范性文件备案报告,报送市司法局备案,取得规范性文件备案号。

主办科室将印发的规范性文件一式3份、电子文本、制定依据和法制科审核意见等资料统一报送法制科。

主办科室修改后送法制科

5日内出具审核意见退回主办科室,由主办科室提交有关负责人签发

法制科定期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提出重新公布、修改、宣布失效或者废止的建议

正式文本在网站上公布

(四)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流程

行政执法监督的主要内容有:

1.行政执法主体是否适格;

2.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3.行政执法中认定事实是否准确、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

4.行政执法中法律适用是否正确;

5.自由裁量权行使是否适当;

6.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

7.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的开展情况等。

行政执法监督按下列方式进行:

1.实行行政执法工作情况报告制度。各区县(市)局、执法单位应当于每年12月底将本年度执法工作情况以及下一年行政执法工作安排向市局法制科报告。

2.实行行政执法检查制度。市局定期或不定期地采取案卷审核、听证、案件评查、内部巡查和案件回访等形式对行政执法工作进行检查。

案卷评查可以采取抽查案卷、案件回访、异地互查等形式,对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行政执法案卷进行评查,并将案卷评查情况进行通报。

3.实行行政复议制度。严格按照《行政复议法》等规定,开展行政复议工作。

4.实行行政执法案件移送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市场监管行政执法案件及违法行为线索移送的规定,构建顺畅行刑衔接机制,构建打假治劣联动机制,不断提高协同能力。

行政执法监督部门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按照下列方式进行处理:

1.责令改正行政执法人员的违法行为;

2.撤销违法或违规的行政执法决定;

3.对违法或违规行为内部给予通报,情节严重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成立行政执法监督工作领导小组,建立由法制科、机关纪委等相关人员组成的执法监督队伍。

(五)行政复议工作流程

1.对县级市场监管部门的复议工作程序:

1.1申请: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后,由法制科统一接收、登记、审查。审查内容包括:申请期限、申请人身份、申请条件、申请行政复议的理由和要求等内容。

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自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补正通知应当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申请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补正申请材料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

1.2受理:法制科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报分管法制工作负责人批准,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除上述规定外,符合法律规定的申请应当予以受理。

1.3审理:

法制科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7日内,将《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及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答复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法制科应当着重审阅复议申请书、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书面材料(如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和证据、被申请人的书面答复。

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个人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的,行政复议中止: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其近亲属尚未确定是否参加行政复议的;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丧失参加行政复议的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人参加行政复议的;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踪的;申请人、被申请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参加行政复议的;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案件审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其他案件尚未审结的;其他需要中止行政复议的情形。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恢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法制科中止、恢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将制作《行政复议中止通知书》,告知有关当事人。

1.4决定:

在复议申请受理之后、行政复议决定作出之前,申请人基于某种考虑主动要求撤回复议申请的,经向行政复议机关说明理由,可以撤回。行政复议机关同意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由法制科制作《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报请主要负责人批准。

复议决定作出时限。自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由法制科统一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报请主要负责人批准。

复议决定的种类: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责令限期履行法定职责;确认原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等。

1.5送达:由法制科制作送达回证或邮寄送达行政复议决定。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除法律规定的终局行政复议决定外,申请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

15日内,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6归档:结案后10日内,将相关案件材料归档并妥善管理。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复议工作流程图

申请条件:有明确的被申请人;有明确的具体行政行为;属于行政复议申请范围;符合60日行政复议申请的一般期限;未提起行政诉讼。

提出申请

补正: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自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补正通知应当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申请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补正申请材料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

对行政复议案件进行登记

不予受理:5个工作日内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对不符合规定的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转送:对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受理阶段

受理:符合法定条件,本机关有权受理,自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制作《行政复议受理决定书》送申请人;制作《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及申请书副本送被申请人。

1、被申请人收到《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起10日内提交书面答复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证据、依据及其他相关材料

2、视情况通知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3、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

一般自受理之日起60日作出复议决定

经批准最长可延长30日

审理阶段

申请人主动撤回复议申请

制作《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经主要负责人批准

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

复议决定阶段

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经主要负责人批准

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

责令限期履行法定职责

确认原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

结案归档

制作送达回证送达

送达阶段

2.对本机关申请复议的答复程序:

2.1收到《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后,由法制科统一接收,登记后,报主要负责人,确定承办单位。

2.2法制科及时通知承办单位领取《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副本。承办单位在接到法制科通知后,迅速准备答辩书、相关证据及依据,会同法制科,报主要负责人审定。

2.3法制科在答辩期限内向复议机关提交答辩书及证据材料、依据等。

2.4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10日内,将相关案件材料归档并妥善管理。

本级机关复议答复工作流程图

收到市司法局或省局的《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后,法制科统一接收、登记

报主要负责人,确定承办单位

承办单位领取《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副本,准备答辩材料及相关证据材料、依据

承办单位制作答辩书,报主要负责人批准

法制科在答辩期限内依照法律规定提交答辩书及证据材料、依据等至市司法局或省局

收到复议决定书

整理、归档

(六)行政应诉工作流程

1.对以市局为被告的行政起诉状副本及相关法律文书,由法制科统一接收、登记后,报主要负责人,确定承办单位、应诉人员。

2.法制科及时通知承办科室领取行政诉状副本、相关法律文书。

3.承办科室在接到法制科通知后,迅速开展应诉准备工作,准备答辩材料及相关证据,答辩书会同法制科,报主要负责人审定。

4.法制科在答辩期限内依照法律规定向法院提交答辩状及证据材料、依据、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材料等。

5.出庭应诉人员应准时参加庭审活动,遵守法庭纪律,注意出庭礼仪。

6.在收到法院裁判文书10日内,将相关案件材料归档并妥善管理。

(七)行政赔偿工作流程

1.申请:行政赔偿请求人提出书面赔偿申请后,法制科统一登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法制科自收到该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补正通知应当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申请人放弃行政赔偿申请。补正申请材料所用时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2.审查:法制科负责对赔偿请求进行初步审查,审查赔偿申请是否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的赔偿范围,相关主体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受理后报请负责人,并确定承办单位。

对本机关不负有赔偿义务的申请,法制科应通知赔偿请求人向有赔偿义务的的机关提出。

3.决定:对已立案的行政赔偿案件,承办单位应在一个月内对赔偿请求提出予以赔偿或不予赔偿的意见,连同有关材料报送法制科审核。

法制科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制作决定书,报本机关分管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报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

4.送达:法制科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将决定书送达赔偿请求人。

(八)优化营商环境相关工作流程

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职责包括:

1.指导各相关责任单位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优化政务服务流程;

2.大力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改革,推进监管数据化、智慧化;

3.推进规范文明执法,强化执法监督;

4.开展涉企收费清理整治,降低企业成本;

5.加强质量宏观管理和品牌建设,加大知识产权保护,为创业创新营造良好环境。

6.加强干部队伍的作风建设,坚决杜绝利用职权“索拿卡要”,或者故意刁难。

工作流程:

工作来源:1.年初工作方案计划、上级领导机关交办:

1.1法制科进行责任分解,依据职能职责分解到各单位。

1.2各单位制定工作计划、整改措施,开展工作或进行整改。

1.3法制科对工作情况、整改情况进行汇总,上报或反馈。

2.投诉举报:

2.1登记:投诉举报可以通过网站、电话、走访、信函、传真和电子邮件,对损害营商环境行为采取实名或者匿名方式进行投诉举报,提倡实名投诉举报。投诉受理机构为法制科。

2.2受理:明确的投诉举报对象;具体的问题、诉求和理由;必要的证据材料。对属于市场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的;已经进入司法程序、行政复议程序和仲裁程序的;已经被其他单位受理,且在规定办理时限内或者已出具处理决定书的以及其它不属于营商环境监督职责范围的不予受理。投诉受理机构接到投诉举报后,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送达投诉举报人。

2.3办理:

投诉受理机构受理后,按照职责分工及时转交业务机构、职能科室办理,并出具交办函,投诉办理机构不得再次转交。办理机构应该通过采取约见双方当事人、现场走访等多种方式进行调查核实分析,根据事实和法律、政策提出公正合理的处理意见,督促迅速整改或立即整改。办理时限一般为

15个工作日,最长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因特殊原因需要延期的,需提前3个工作日书面报告投诉受理机构同意,延长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投诉举报人撤回投诉举报的、投诉举报人或者被投诉举报人就举报事项申请仲裁、提起诉讼或者行政复议的,投诉举报终止办理。办理机构应当书面向受理机构反馈办理结果。

2.4核查:投诉受理机构应当对办理结果进行核查,在3个工作日内反馈投诉举报人,并听取投诉举报人意见。投诉举报人对办理结果不满意,并提供新的证据和理由的,可发回投诉举报机构重新办理,重新办理时限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2.5

结案归档

损害营商环境投诉举报工作流程图

受理条件:

明确的投诉举报对象;具体的问题、诉求和理由;必要的证据材料。

网站、电话、走访、信函、传真、电子邮件

不予受理:属于市场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的;已经进入司法程序、行政复议程序和仲裁程序的;已经被其他单位受理,且在规定办理时限内或者已出具处理决定书的,其他不属于营商环境监督职责范围的。

对投诉举报进行登记

不予受理:制作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在不予受理通知书中详细说明不予受理的原因

受理阶段

受理:符合受理条件,自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制作《受理通知书》送投诉举报人。

最长不得超过30日,特殊情况延长15日

按照职责分工及时转交业务机构、职能科室办理,并出具交办函,投诉办理机构不得再次转交。

办理机构应该通过约见双方当事人、现场走访等进行调查核实分析,根据事实和法律、政策提出公正合理的处理意见。

一般自受理之日起15日办结并向受理机构反馈

办理阶段

投诉受理机构对办理结果核查

3个工作日内将核查结果反馈投诉举报人

投诉举报人撤回投诉举报的

核查阶段

投诉举报终止办理情形

投诉举报人就投诉举报事项仲裁、诉讼、复议的

被投诉举报人就投诉举报事项仲裁、诉讼、复议的

投诉举报人不予配合调查的

投诉举报人不满意

备案申请书范文第3篇

(一)备案登记对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商务部令20*年第14号),自20*年7月1日起,凡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向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对外贸易经营者未办理备案登记的,海关不予办理进出口的报关验放手续。其中,对外贸易经营者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依照外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二)备案登记程序

1、对外贸易经营者可点击商务部“对外贸易经营者网上备案登记系统”,并在网上认真填写《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登记表》中所有事项的信息,确保所填写内容是完整、准确和真实的。

注意:在登记时请选择“*市商务局”作为“备案登记机关”,并使用简体中文填写表格。

2、对于拟工商注册成立的新企业或拟工商登记的个人,可在办理营业执照的同时直接向工商部门申请“从事进出口业务”的经营范围,然后再通过商务部网站,按上述办法申报;对于已经在工商注册成立的企业必须先向工商部门申请增加“从事进出口业务”的经营范围,然后再通过商务部网站按上述办法申报。

3、对已工商注册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含港澳台资),在登录我局网站备案登记之前,必须先到工商局增加“货物及技术进出口”的经营范围。

4、提交网上申请数据后,请将网上填写好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打印下来(包括正面和反面,打在同一张A4纸上)。认真阅读《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背面的条款,并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个体工商负责人签字、盖章。

注意填表要求:经营者名称及经营场所需翻译成英文,英文要规范,字母必须全部大写,经营场所前必须加“河南省”,英文译名的地址要与中文相对应;日期及电话、传真要规范格式,日期由8位数字组成,如20*-07-26,电话及传真号码应为固定坐机,前面应加区号0371—;打印提交《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后,需抄下“登记表系统编号”,否则无法打证。

(三)送报材料

需要提供的材料:

1、公司盖章和法人签字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正反打印到A4纸,打印表);

2、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正本或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4、企业法定法人或个体工商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5、对外贸易经营者为外商投资企业的,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正本或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6、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独资经营者),须提交合法公证机构出具的财产公证证明;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境外企业,须提交经合法公证机构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文件。

以上材料复印件均需校验原件。

请企业填报数据时,务必认真填写和核对企业的“组织机构代码”。

(四)办结时限

自收到企业申报的相关材料第5个工作日,登记机关(市商务局)应给符合条件的企业颁发《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说明理由。

(五)相关文件

1、《对外贸易法》

2、《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

二、后续手续办理

对外贸易经营者应自领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之日起30日内,需按下列程序到工商、海关、税务、外汇管理、检验检疫等部门办理开展进出口业务所需的有关手续。

(一)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尚未加入“货物及技术进出口”字样的对外贸易经营者,请凭市商务局核发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等资料,到市工商局办理变更手续。

(二)凭市商务局核发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等,到*海关办理注册登记并领取《报关注册登记证明书》。

注意:对外贸易经营者在市商务局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之后,即获得外贸进出口经营权(下称获权企业),获权企业需及时向海关办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获权企业在办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后,要及时向市商务局外贸处反馈《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复印件和该企业的海关代码,以便进行外贸进出口相关数据的统计。

获权企业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及时反馈信息,配合市商务局外贸处做好统计工作。对不及时反馈信息的企业,商务部门将有权不予办理企业的出口商品奖励和《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其他后续事宜。

(三)凭《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报关注册登记证明书》等到市国税局办理出口退税登记手续。

(四)到河南省外汇管理局办理进口购汇和出口核销的登记备案手续。

(五)携带营业执照副本、《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报关注册登记证明书》等到河南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办理进出口商检的有关手续。

(六)在有国际结算业务的银行办理进出口业务结算帐户。

(七)到*海关办理“电子口岸”的有关登记录入手续。

涉及海关等各部门的具体办理程序和所需资料请直接向经办部门咨询。

三、事项变更

(一)须办理变更的事项

凡有下列登记事项之一发生变更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必须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事项变更手续:

1、企业名称(包括中、英文名称)

2、经营场所(包括营业地址和住所)

3、法定代表人

4、注册资本

5、工商登记注册号

6、联系方式(包括联系电话、传真、电子邮箱)

(二)办理变更须提交的材料

1、加盖公司公章的事项变更申请书(简要说明要申请变更的项目和理由)

2、加盖公司公章、法人签字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事项变更申请表》

3、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注意:企业名称变更须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原件和复印件),工商登记注册号变更须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注册号变更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4、原来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5、法定代表人变更,须提交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6、企业在海关办理的《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原件和复印件)。

对外贸易经营者必须正确填写变更申请表,在“申请变更内容”栏目中填写相应变更项目,无变更内容的栏目,须填“无变更”。提交的材料必须用A4纸打(复)印,提交材料时须带原件核对。

(三)办理变更的程序

1、填写《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事项变更申请表》并向市商务局外贸处提交上述材料。

2、市商务局将有关数据通过网络上报国家商务部,同时根据需要变更或发放新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3、凭变更后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到海关、外汇、税务等部门办理相应变更手续。

(四)办结时限

自收到企业申报的相关材料第5个工作日,登记机关(市商务局)应给符合条件的企业换发《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说明理由。

四、补换证书

(一)补换范围

1、遗失《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

2、《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发生严重污损;

3、因有关部门的要求或其他需要,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置换为《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二)办理程序

1、凡遗失《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的企业,须按照下列程序办理补领手续:

(1)在省级报纸上刊登“遗失声明”;

(2)向市商务局递交书面申请等材料;

(3)由市商务局发放新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4)企业凭新发放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到海关、税务、外汇等部门办理相应手续。

2、属于“补换范围”第二、三条情况的企业申请补换证书时无需刊登遗失声明,其他程序同上。

(三)提交材料

1、书面申请(写明补换证书的理由,刊登遗失声明情况,盖单位公章和法人代表签字);

2、刊登“遗失声明”报纸的原件(“遗失声明”中应说明企业名称、所遗失证书的右上角编码,并声明该证书作废);

3、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

4、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5、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6、只遗失正本或副本证书的企业,须将其未遗失证书的原件交回;

7、企业在海关办理的《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原件和复印件)

提交材料必须用A4纸打(复)印,提交材料时须带原件核对。

(四)办结时限

自收到企业申报的相关材料第5个工作日,登记机关(市商务局)应给符合条件的企业补发《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说明理由。

五、资格注销

已备案登记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如因公司停业等原因,可自愿申请注销其备案登记记录,不再经营进出口业务。

(一)办理程序

1、向市商务局对外贸易处提交书面申请等材料,并交回持有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备案登记表或资格证书已遗失的需在省级报上刊登“遗失声明”;

2、市商务局在收到申请后,在“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系统”中将其备案登记信息置为无效。

(二)提交材料

1、书面申请。内容包括表示自愿注销和申请注销原因等,需加盖公章和法人代表签字;

2、法人代表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

4、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原件和复印件);

5、《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正、副本)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六、备案登记受理时间

每周二、周四(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两天

办理地址:

邮编:

备案申请书范文第4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实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和科技文化交往,维护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是指海关对与进出口货物有关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专利权(以下统称知识产权)实施的保护。

第三条 国家禁止侵犯知识产权的货物进出口。

海关依照有关法律和本条例的规定实施知识产权保护,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规定的有关权力。

第四条 知识产权权利人请求海关实施知识产权保护的,应当向海关提出采取保护措施的申请。

第五条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者其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或者其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海关如实申报与进出口货物有关的知识产权状况,并提交有关证明文件。

第六条 海关实施知识产权保护时,应当保守有关当事人的商业秘密。

第二章 知识产权的备案

第七条 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将其知识产权向海关总署申请备案;申请备案的,应当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注册地或者国籍等;

(二)知识产权的名称、内容及其相关信息;

(三)知识产权许可行使状况;

(四)知识产权权利人合法行使知识产权的货物的名称、产地、进出境地海关、进出口商、主要特征、价格等;

(五)已知的侵犯知识产权货物的制造商、进出口商、进出境地海关、主要特征、价格等。

前款规定的申请书内容有证明文件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附送证明文件。

第八条 海关总署应当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备案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备案的,应当说明理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总署不予备案:

(一)申请文件不齐全或者无效的;

(二)申请人不是知识产权权利人的;

(三)知识产权不再受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

第九条 海关发现知识产权权利人申请知识产权备案未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或者文件的,海关总署可以撤销其备案。

第十条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自海关总署准予备案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10年。

知识产权有效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在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向海关总署申请续展备案。每次续展备案的有效期为10年。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有效期届满而不申请续展或者知识产权不再受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随即失效。

第十一条 知识产权备案情况发生改变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自发生改变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海关总署办理备案变更或者注销手续。

知识产权权利人未依照前款规定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手续,给他人合法进出口或者海关依法履行监管职责造成严重影响的,海关总署可以根据有关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撤销有关备案,也可以主动撤销有关备案。

第三章 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申请及其处理

第十二条 知识产权权利人发现侵权嫌疑货物即将进出口的,可以向货物进出境地海关提出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申请。

第十三条 知识产权权利人请求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应当提交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文件,并提供足以证明侵权事实明显存在的证据。

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注册地或者国籍等;

(二)知识产权的名称、内容及其相关信息;

(三)侵权嫌疑货物收货人和发货人的名称;

(四)侵权嫌疑货物名称、规格等;

(五)侵权嫌疑货物可能进出境的口岸、时间、运输工具等。

侵权嫌疑货物涉嫌侵犯备案知识产权的,申请书还应当包括海关备案号。

第十四条 知识产权权利人请求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应当向海关提供不超过货物等值的担保,用于赔偿可能因申请不当给收货人、发货人造成的损失,以及支付货物由海关扣留后的仓储、保管和处置等费用;知识产权权利人直接向仓储商支付仓储、保管费用的,从担保中扣除。具体办法由海关总署制定。

第十五条 知识产权权利人申请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符合本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并依照本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担保的,海关应当扣留侵权嫌疑货物,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并将海关扣留凭单送达收货人或者发货人。

知识产权权利人申请扣留侵权嫌疑货物,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或者未依照本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担保的,海关应当驳回申请,并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

第十六条 海关发现进出口货物有侵犯备案知识产权嫌疑的,应当立即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知识产权权利人自通知送达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提出申请,并依照本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担保的,海关应当扣留侵权嫌疑货物,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并将海关扣留凭单送达收货人或者发货人。知识产权权利人逾期未提出申请或者未提供担保的,海关不得扣留货物。

第十七条 经海关同意,知识产权权利人和收货人或者发货人可以查看有关货物。

第十八条 收货人或者发货人认为其货物未侵犯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知识产权的,应当向海关提出书面说明并附送相关证据。

第十九条 涉嫌侵犯专利权货物的收货人或者发货人认为其进出口货物未侵犯专利权的,可以在向海关提供货物等值的担保金后,请求海关放行其货物。知识产权权利人未能在合理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的,海关应当退还担保金。

第二十条 海关发现进出口货物有侵犯备案知识产权嫌疑并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后,知识产权权利人请求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海关应当自扣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是否侵犯知识产权进行调查、认定;不能认定的,应当立即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

第二十一条 海关对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进行调查,请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提供协助的,有关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处理涉及进出口货物的侵权案件请求海关提供协助的,海关应当予以协助。

第二十二条 海关对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及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时,知识产权权利人和收货人或者发货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三条 知识产权权利人在向海关提出采取保护措施的申请后,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或者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就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或者财产保全的措施。

海关收到人民法院有关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或者财产保全的协助执行通知的,应当予以协助。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应当放行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

(一)海关依照本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扣留侵权嫌疑货物,自扣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的;

(二)海关依照本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扣留侵权嫌疑货物,自扣留之日起50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并且经调查不能认定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侵犯知识产权的;

(三)涉嫌侵犯专利权货物的收货人或者发货人在向海关提供与货物等值的担保金后,请求海关放行其货物的;

(四)海关认为收货人或者发货人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货物未侵犯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知识产权的;

(五)在海关认定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为侵权货物之前,知识产权权利人撤回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申请的。

第二十五条 海关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支付有关仓储、保管和处置等费用。知识产权权利人未支付有关费用的,海关可以从其向海关提供的担保金中予以扣除,或者要求担保人履行有关担保责任。

侵权嫌疑货物被认定为侵犯知识产权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将其支付的有关仓储、保管和处置等费用计入其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第二十六条 海关实施知识产权保护发现涉嫌犯罪案件的,应当将案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经海关调查后认定侵犯知识产权的,由海关予以没收。

海关没收侵犯知识产权货物后,应当将侵犯知识产权货物的有关情况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

被没收的侵犯知识产权货物可以用于社会公益事业的,海关应当转交给有关公益机构用于社会公益事业;知识产权权利人有收购意愿的,海关可以有偿转让给知识产权权利人。被没收的侵犯知识产权货物无法用于社会公益事业且知识产权权利人无收购意愿的,海关可以在消除侵权特征后依法拍卖,但对进口假冒商标货物,除特殊情况外,不能仅清除货物上的商标标识即允许其进入商业渠道;侵权特征无法消除的,海关应当予以销毁。

第二十八条 海关接受知识产权保护备案和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申请后,因知识产权权利人未提供确切情况而未能发现侵权货物、未能及时采取保护措施或者采取保护措施不力的,由知识产权权利人自行承担责任。

知识产权权利人请求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后,海关不能认定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侵犯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知识产权,或者人民法院判定不侵犯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知识产权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进口或者出口侵犯知识产权货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海关工作人员在实施知识产权保护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个人携带或者邮寄进出境的物品,超出自用、合理数量,并侵犯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知识产权的,按照侵权货物处理。

第三十二条 知识产权权利人将其知识产权向海关总署备案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备案费。

备案申请书范文第5篇

(一)申请入党

1.党支部接收入党申请。

2.审看入党申请书。

党支部收到入党申请书后,要妥善保存,指定专人(一般为书记、副书记或组织委员)审看入党申请书。

3.党支部派人谈话。

收到入党申请书一个月内,由党支部书记、副书记或组织委员同入党申请人谈话。谈话内容主要包括:入党申请人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个人基本情况、成长经历、家庭情况,需要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等。谈话结束后,谈话人要及时将谈话情况进行整理,形成书面记录并签名盖章,与入党申请书一并由组织委员妥善保管。

(二)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

4.确定入党积极分子。一般情况下,入党申请人递交申请书六个月以上,具备入党积极分子条件,可被推荐和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

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应采取党员推荐、群团组织推优等方式产生人选,由支部委员会(不设支部委员会的由支部大会)研究决定,并报公司党委备案。

5.公司党委备案。

6.指定培养联系人。党委同意备案后,党支部及时为入党积极分子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作为其培养联系人。培养联系人应当经过一定时间党内生活的锻炼,能够以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先锋模范作用发挥得比较好。预备党员不能作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

7.党支部培养教育。

8.党组织考察。

9.公司党委定期分析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状况。

(三)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

10.确定发展对象人选。

党组织要在全面细致做好入党积极分子工作的基础上,有计划地确定发展对象。

11.报公司党委备案。

党支部将发展对象人选报公司党委备案后,方可列为发展对象。

12.党委认真审查。

公司党委接到党支部报送的发展对象人选有关材料后,应进行认真审查。

13.确定入党介绍人。

党支部指定两名正式党员作为发展对象入党介绍人,继续做好对发展对象的教育、培养和考察工作。

14.政治审查。

党支部选派党性强、作风正、敢于坚持原则的正式党员,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

15.形成政治审查结论性材料。

党支部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后,要形成政治审查结论性材料。

16.开展集中培训。

党建工作部统一组织对发展对象进行短期集中培训。

(四)预备党员的接收

17.支部委员会审查。

对政审合格且经过集中培训的发展对象,党支部安排专人进行严格审查。

18.党委预审。

党委指定专人对发展对象的入党材料进行认真审阅。

19.党支部对发展对象情况进行公示。

20.通过公示后,党支部指导发展对象填写入党志愿书。

21.支部大会讨论。

经公司党委预审合格、并通过公示后的发展对象,由支部委员会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召开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有表决权的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半数,发展对象及其入党介绍人必须参加会议。

22.报党委审批。

23.党委派人谈话。

24.党委审批。

25.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

(五)预备党员的谈话、教育、考察和转正

26.党支部与预备党员谈话、宣布。

27.编入党支部和党小组。

28.入党宣誓。

29.继续教育培养。

30.提出转正申请。

31.党支部审查。

32.对预备党员转正情况进行公示。

33.支部大会讨论。

34.党委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