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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税收管理范文精选

国际税收管理

国际税收管理范文第1篇

(一)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数量持续增加

世界范围内税收环境更加公平不断扩大和完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网络是各国国际税收管理最重要的任务之一。近年来,各国高度重视税收协定的修订和新签工作。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一方面继续新签税收协定,另一方面也对一些过时的税收协定进行了修订和重签;部分发展中国家和其他国家签署税收协定的步伐加快。根据国际财政文献局(IBFD)网站税收协定数据库的统计,截至2013年3月25日,全世界共签订了6200多个避免对所得、资本以及遗产和赠与双重征税的协定,357个有关交通运输的税收协定。从近几年的情况看,2008年1月1日至今,避免对所得、资本以及遗产和赠与双重征税的协定新增了1500多个,交通运输税收协定新增了57个。2012年1月1日至2013年3月25日期间,上述两种协定分别新增了270多个和2个。

(二)加大反避税力度

增加财政收入以应对更加复杂的经济形势反避税是国际税收管理的重中之重。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跨国公司不断发展壮大,发达国家纷纷加大了反避税力度,发展中国家随后也开始重视和加强反避税工作。近10年来,特别是2008年以来,世界范围的反避税力度更趋强硬。采取的主要措施如下:

1.进一步制定和完善反避税相关法律和规定

反避税相关法律和规定一般是指涉及转让定价、预约定价、受控外国公司、资本弱化、成本分摊协议、一般反避税条款、避税地等方面的法律和规定。目前,发达国家和不少发展中国家都制定了反避税相关法律和规定。近年来,为了加强对跨境纳税人的管理,很多国家进一步加强了反避税法律和规定的制定和完善。例如,越南、澳大利亚分别于2010年、2012年并开始执行新的转让定价规则,意大利、智利、希腊也分别于2010年、2012年、2013年初对转让定价规则进行了修订;比利时于2012年开始实施新的资本弱化规定;美国2009年出台反避税地法案;很多国家正在不断加强受控外国公司法和反滥用条款的规定,等等。

2.积极应对涉税中介的恶意税收筹划

近几年来,制定相关制度应对涉税中介恶意税收筹划被一些国家的税务机关提上了议事日程。美国和英国分别于2003年和2004年实行了“应报告交易制度”、“未来遵从协议”和“披露制度”,要求提供恶意税收筹划的涉税中介向税务部门披露恶意税收筹划的相关信息,不进行披露者要受到相关处罚。2008年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了《对税务中介作用的研究(2008年)》,对涉税中介在税收不遵从以及推广“不可接受的税负最小化安排”中所起的作用进行了较为深入的研究并提出了一些应对措施。另外,OECD建立并正在不断完善《OECD恶意税收筹划方案手册》,目的是为相关国家及时分享最新出现的恶意税收筹划方案信息以及应对措施提供一个平台。欧盟在打击恶意税收筹划方面也取得了进展。2013年4月23日,欧洲委员会宣布建立“良好的税务管理平台”,该平台将跟踪各成员国在应对恶意税收筹划和打击避税港方面取得的进展,其目的是确保成员国在协调的欧盟框架内,能够对上述问题采取实质性且有效的行动,并有利于利益相关各方分享有关方法和经验。

3.欧盟通过转让定价主文件制度规范同期资料管理

相关信息的缺失是实施反避税工作最大的障碍,严重困扰反避税调查工作。为了方便欧盟成员国全面掌握跨国企业的相关信息,同时减少欧盟境内的跨国公司重复为各成员国提供转让定价证明文件,减轻相关企业负担,从2005年11月开始,欧洲委员会决定在欧盟成员国范围内,通过转让定价主文件的形式,把跨国企业提供的转让定价文件标准化。转让定价主文件是指由跨国企业提供的全面反映所属企业集团关联交易全貌的转让定价文件,主要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普通的标准化信息,应说明跨国企业所有欧盟集团成员的关联关系,譬如业务及业务战略的一般说明、涉及欧盟的关联企业交易的一般说明、关联企业的转让定价政策的一般说明。二是特定国家的证明文件。应当包括适用于相关特定成员国的一套标准化的证明文件。每套特定国家的证明文件都包括与该国相关的信息,譬如企业在该国国内交易数量、合同条款及所使用的特定转让定价方法。所有欧盟相关成员国都有权访问主文件内容中相同的普通证明文件信息,而特定国家的证明文件则通常仅可由相关的特定成员国访问。近几年来,欧盟转让定价主文件得到了广泛应用,在提高反避税工作质量和效率方面成效突出。

4.G20联手OECD打击跨国公司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行为

2013年2月,在莫斯科举行的G20财长与央行行长会议讨论了OECD有关跨国公司避税问题的调查报告——《解决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该报告认为,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是纳税人将所得从经济行为的实际发生地转移到其他地区,从而实现无税或低税的行为。当前,这种现象在OECD成员国和非成员国之间愈来愈普遍,严重损害了世界范围内的税收公平和资源有效配置以及相关国家的税收主权和税收收入。报告提出了需要进行深入研究的领域,并计划在此基础上实施一个广泛协作的行动计划。随后,OECD于2013年7月19日了《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行动计划》,提出了包括:

(1)应对数字经济的税收挑战;

(2)使双性错配安排(hybridmismatcharrangement)产生的结果失效;

(3)强化受控外国公司规则;

(4)限制通过利息扣除和其他财务支付进行的税基侵蚀

(5)更加有效地对抗有害税收实践;

(6)防止协定滥用;

(7)防止常设机构人为避税;

(8)确保转让定价结果与价值创造一致:无形资产;

(9)确保转让定价结果与价值创造一致:风险和资本;

(10)确保转让定价结果与价值创造一致:其他高风险交易;

(11)建立一套用于收集和分析有关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的数据并采取应对行动的方法;

(12)要求纳税人披露其使用的恶意税收筹划安排;

(13)重审转让定价文件;

(14)使争端解决机制更加有效;

(15)发展多边工具这15个行动计划,并制定了每个计划详细的产出(output)以及完成的最后期限。上述15个行动计划将于2015年底全部完成。可以预见,《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行动计划》的实施将开创打击跨国公司避税的新局面。

(三)大力加强跨国税收征管互助

强化境外税源管理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进一步深化和发展,一国居民在境外的所得和财产日趋增加,强化境外税源管理成为各国税务部门面临的最严峻的挑战之一。近年来,发达国家和部分发展中国家高度重视通过国家之间的税收征管互助来加强境外税源管理,采取的主要措施如下:

1.加快情报交换协定的签订工作

2008年OECD启动了更新税收管辖地履行情报交换准则判断标准的工作,并于2009年正式成立税收透明度与情报交换全球论坛。为了保证税收情报交换协议的质量,OECD开展了同行审议,为各国税务机关获取本国纳税人在海外生产经营以及在海外账户中的资金信息创造了有利条件。近年来,情报交换协议的签署量迅速增加。根据IBFD网站税收协定数据库的统计,截至2013年3月25日,全世界共签订了1091个情报交换协定,其中,2008年1月1日以后签订的情报交换协定迅速增加,为1034个,2012年1月1日至2013年3月25日期间签订了149个。由此可见,扩大情报交换协定网络已经成为各国加强境外税源管理最有效的途径之一。

2.《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促进国际多边税收征管合作新机制的形成

为应对国际逃避税日益严重的现状,促进国际税收合作和保障纳税人利益,2010年欧洲理事会和OECD对1988年制定的《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进行了修订。新公约力求与国际认可的透明度和情报交换标准保持一致,并开放给世界各国签署。特别值得一提的是,新公约除了涉及双边税收协定所涉及的所得、资本和财产税,还涵盖了增值税和社会保障税的征管合作。截至2013年8月27日中国正式签署公约,G20全部成员国签署了公约,全世界共有56个国家签署了公约。新公约的广泛签署标志着各国税务机关的合作正在从双边合作向多边合作发展,税收情报交换正在从专项情报交换向自动情报交换转化。可以预见,新公约将在促进缔约国信息交换、追缴协助和文书送达等多边税收征管合作方面发挥很好的作用。

3.与避税地签订税收协议严厉制裁避税地

长期以来,欧美西方发达国家一直致力于防范避税地,也出台了相关制度和政策。2008年以后,迫于本国财政压力,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发达国家打击国际避税地的力度空前增强,其中最重要的措施之一就是打破瑞士银行保密制度,与瑞士签订税收协议。在打破瑞士银行保密制度方面,美国首当其冲,早在2009年初,美国司法部就向瑞银集团提起刑事起诉,指控其帮助美国客户隐瞒个人账户信息,逃避美国税收,要求对这些客户进行逃税检查。从2011年起,德国、英国、奥地利、希腊、意大利、美国等国先后与瑞士签订税收协议,对本国纳税人之前在瑞士银行中隐藏的未申报海外资产补征税款,同时建立一种预提税制度,由瑞士银行从该国纳税人账户中就未来的所得预提税款,转交该国政府,而不再与该国税务机关进行自动涉税情报交换。

4.美国出台《海外账户税收遵从法案》,与多国签订政府间合作协议

为了提高本国纳税人海外金融资产和海外账户的税收遵从度,美国于2010年颁布了《海外账户税收遵从法案》(FATCA)。该法案一方面要求拥有超过一定数额的特定海外金融资产的美国纳税人必须向国内收入局(IRS)报告其资产,并填报纳税申报表;另一方面还要求外国金融机构直接向IRS报告,或经本国税务机关通过自动情报交换向IRS报告有关美国纳税人所持有的金融账户信息,以及由美国纳税人拥有实质所有权的外国实体所持有的金融账户信息。2012年7月26日,美国财政部了为执行FATCA的政府间合作协议范本,并于2013年8月进行了最新修订,要求相关国外金融机构通过国内收入局FATCA登记网站向国内收入局进行登记。2013年7月美国财政部宣布已与丹麦、德国、爱尔兰、日本、墨西哥、挪威、西班牙、瑞士、英国9个国家签订了执行FATCA的政府间协议,并正在与80多个其他国家和地区进行相关磋商和对话。此外,英国正在与马恩岛商讨签订一个类似协议。

5.欧盟进一步加强自动情报交换,严厉打击跨国避税

2013年4月9日,英国、法国、德国、意大利和西班牙5国宣布建立多边自动情报交换试点机制。同时,上述5国还建议欧盟建立银行信息自动交换机制,以有效追捕逃税者。2013年6月12日,欧盟委员会提交了一份扩大欧盟内部自动情报交换内容的建议,要求成员国之间的自动情报交换扩大到股息红利、资本利得、其他金融收益、账户余额等,并取消成员国之间取得相关情报的限制。

(四)加强国际税收管理机构人员建设,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障

近年来,从世界各国情况看,强化国际税收管理机构,特别是加强对反避税机构的管理已成为趋势,采取的措施主要有:一是成立专门负责转让定价、预约定价的机构;二是充实内部专业人员队伍;三是充分利用外脑。在成立专门机构方面,具有代表性的措施有:1.英国皇家税务和海关总署于2008年成立了专门负责处理全国所有转让定价案件管理的转让定价工作组(TransferPricingGroup,TPG),该工作组由约60人组成,其中20~30人在英国皇家税务和海关总署的国际企业司(theBusinessInternationalUnit)工作。2.美国国内收入局于2009年成立了转让定价委员会,并在大企业与国际司内部增设了全球巨富处(GlobalHighWealth),主要负责监控涉嫌离岸逃税的美国富人。3.意大利于2009年在国家税务局组建了预约定价工作组。在充实内部专业人员队伍方面,2007-2009年,专门从事转让定价管理和调查的人员,加拿大增加了大约3%,挪威从大约50人增加到了80~100人,奥地利增加了70%,日本增加了25%。在发展中国家和新兴国家中,韩国、巴西、哥伦比亚、厄瓜多尔、墨西哥、委内瑞拉、越南、埃及、爱沙尼亚、以色列、哈萨克斯坦、立陶宛、波兰、斯洛伐克、土耳其等发展中国家也已经增加或计划增加反避税专业人员。在充分利用外脑方面,英国的做法最具代表性。英国转让定价工作组可以根据每一项转让定价调查的实际情况,随时调用专门或非专门从事转让定价的经济学家、商业部门专家、律师、会计师以及系统分析师加入特定转让定价调查组。

二、对我国国际税收管理的几点建议

面对风雨突变的世界经济形势和更具挑战性的国际税收管理新形势,我国必须大力加强国际税收管理,从而更好地维护国家税收权益,为我国全面提高开放性经济水平服务。

(一)大力加强国际税收管理机构和人才队伍建设

我国国际税收管理机构不够健全、人才匮乏的问题一直存在,虽然近几年有所改善,但远不能满足日益增加的国际税收管理事务的需要。为了适应当前以加强跨境税源管理为显著特征的国际税收管理新形势的需要,借鉴其他国家不断加强国际税收管理机构和人才队伍建设的做法,我们迫切需要把加强机构和人才队伍建设作为当前国际税收管理工作的首要任务来抓。

(二)积极开展对国际税收管理新形势的研究和应对工作

当前,我们应当抓紧对下列问题进行研究并提出应对措施:一是如何借鉴其他国家的做法和经验应对涉税中介的恶意税收筹划。二是如何应对跨国公司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行为。三是如何应对其他国家出台的新的反避税措施。四是如何贯彻实施《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五是与美国签订《海外账户税收遵从法案政府间协议》的可行性等。

(三)积极参与国际组织牵头的制定和磋商相关国际税收原则、制度和方法的工作以及其他国际会议和活动

国际税收管理范文第2篇

一、以坚持依法征收为前提,把握主动,严格纪律,进一步提高税收收入质量

(一)强化收入分析。充分发挥税收数据库作用,配合协调联动机制,进一步加强税收总量分析、宏观税负分析、行业税负分析。充分利用政府综合治税平台,加强与地税、工商等部门的信息交流、户籍比对,以摸清税源底数,加强税收预测。

(二)强化收入调度。在全面掌握税源变动的基础上,科学分配税收任务,合理确定收入目标。按月通报各税种、各行业及重点企业的税收增减变化情况,按季分析税收收入质量及存在问题,对收入进度慢、差距大、增幅小和负增长的单位随时调度、跟踪督导,实现均衡入库。

(三)强化收入纪律。坚持“依法征税,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坚决防止和制止越权减免税,禁止转引税款”,在任何情况下,面对任何压力,都必须严格按政策法规办事,不能搞任何形式的虚收预征或者有税不征,确保把收入工作搞扎实。实行收入工作一票否决制,凡发现违反收入纪律的行为,严格按省局要求,对单位“一把手”和主管领导先免职后处理,同时取消单位一切评先评优资格。确保完成省局下达的628000万元(含车购税)的收入计划和市政府核定的616300万元(不含车购税)的任务目标。

二、以强化税源管理为重点,创新机制,健全措施,全面提高税收征管水平

(一)抓完善,全力优化协调联动机制。加强组织领导,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实现联动机制的经常化、制度化。健全相关制度,明确协调联动机制每一个环节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明确信息交换的要求、条件以及信息共享方式。扩大联动范围,尽快实现上级与下级、税种管理部门与综合管理部门、征税部门与退税部门、国税部门与外部单位的协调联动。注意结果运用,充分发挥稽查结果反馈、纳税评估征管建议对强化税源管理的促进作用,探索建立切实可行的复核监督机制,更好地促进各环节工作的落实。

(二)抓规范,全力深化税收管理员制度。进一步落实《税收管理员工作规范》、主协管和税务分局长、所长管户制度。认真抓好税收管理员平台的推行和个体定额系统上线运行,探索和完善与之相配套的管理制度和措施。加强发票管理,强化发票领购及开具使用情况的监控分析,扩大电脑票使用范围,全面推行定额发票。加强户籍管理,认真落实纳税人户籍资料“一户式”管理,建立健全户籍管理档案,并按照统一规则对差异信息进行维护修改,最大限度减少跑冒滴漏。

(三)抓精细,全力搞好分类管理。在先期试点的基础上,年内逐步建立重点税源分行业管理、专业市场税源设组管理、分散流动税源按区域管理、政策优惠税源依职责管理的新型分类管理体系。即重点税源,在分局内按行业进行人员编组或设股管理。专业市场税源,实行分小组专门管理。分散流动税源实行主辅管制度下的按区域专人管理。政策优惠税源实行层级管理制度下的按职能专责管理。与此同时,进一步加强各税种管理,落实好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办法》,完善增值税“以票控税”措施;探索建立消费税管理长效机制;做好新、旧《企业所得税法》衔接过渡,确保新税法顺利实施,力争年内缴纳所得税企业亏损额由上年的2.4亿元下降至1.6亿元,亏损面由上年的40.56%下降至30%;加强征退税部门衔接,强化出口退税管理;结合新版车购税征管业务软件,规范车购税业务流程。同时,积极推进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制度,对不同等级的纳税人采取相应的管理办法。

(四)抓延伸,全力完善行业税收管理。年内组织开展皮毛绒、废旧物资、医药、煤炭、自行车、轴承、棉花、玻璃、电缆等重点行业的税负调查,测算确定不同工序的预警值,找出我市行业管理的薄弱环节。以国家扶持或限制性行业的管理为突破口,上半年召开一次清河税案的专题研讨会;年内与发改委协调成立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初审委员会,加强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的资格认定以及退免税管理;进一步加强福利企业残疾人数量以及上岗情况的监督检查;不断严格出口退税、减免税审批各环节的监督、检查和制约,建立规范、高效、透明的工作运行机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完善行业税收管理办法,省局有统一规定的,按省局规定执行,省局没有统一规定的,根据我市实际分类制定:两个以上县(市)区有同类行业的,由市局制定行业管理办法,一个县(市)区独有的行业,由该县(市)区局代为制定行业管理办法,从根本上杜绝行业性、区域性税案发生。

(五)抓突破,全力推进纳税评估。建立层级分析机制。市局重点做好归口分析,通过计统部门的宏观税负和税收弹性系数分析、税政部门的金税数据分析、征管部门的征管质量指标分析,以及所得税和退税部门的企业综合数据分析,从宏观上查找问题和疑点,并做好上级信息的过滤筛选,为基层实施微观分析、评估、稽查提供方向、范围和重点。县(市)区局及基层税务所(分局),则根据上级的重点行业(企业)税负预警值和本地实际情况,确定评估重点企业名单,剖析查找具体的漏洞和薄弱环节。根据省市局提供的宏观数据,参照左邻右舍或通过纵向比较,以县为单位建立科学的纳税指标评估体系。严格评估程序,涉及偷、骗、抗税,逃避追缴欠税的必须移交稽查部门,确保评估效果。

三、以推进机构整合为契机,规范设置、简化流程,努力提高税收征管效率

(一)统筹规划、稳步推进,全面规范机构设置。在市局,设置所得税管理科,撤消原来作为过渡性机构暂时保留的国际税收管理科;设置纳税人服务中心。在基层,按照省局要求对现有税务分局(所)适度减并。同时,对职责交叉、业务单一的机关内设机构归并整合,将计划统计股与征收大厅合并为计划征收股,将机关财务组挂靠到办公室,撤消部分县(市)区局的税源管理股,税政征管股暂不分离。稽查局升格为副科级,内设机构按省局规定设置。同时,适应分类管理的需要,在30人以上的税务分局设2-4个税源管理股,级别为副股级;30人以下的税务分局设一定数量的管理组。所有的整合工作都必须先报方案,市局批复后方可施行,有关人员的选配必须竞争上岗。

(二)提质增效、规范运作,大力优化税收业务流程。按照省局修订后的《办税服务厅业务流程》、《税收管理员工作规范》,对业务事项进行重新调整,进一步明确各项业务的操作内容、权限、方法和流向,构建起岗位职责、操作流程和质量标准“三位一体”的业务工作标准化体系。逐步实现税务机关外部业务流程的征纳双方单点交互和内部业务流程的“无缝隙衔接”。

(三)革新手段、统分结合,着力加强税收信息化建设。按照“大集中、大网络、大平台”的目标要求,加强信息化基础建设,搭建标准化的硬件基础平台,完善基层税务分局(所)级节点标准,完成县(市)区局到市局备份网络的改造,实施安全防护体系建设。建立以市局、县(市)区为基础,以省局为主体,以总局为依托的“一体化”运维体系。以建立网上国税为目标,大力推动电子税务、网上税务建设,年底基本建成“网上办税服务厅”功能。积极推进增值税专用发票网上认证业务。研究制定信息资源、设备资源、人力资源的整合方案,建立规范完整的数据指标体系,强化数据质量监控与考核,确保数据的完整、准确、及时、有效。

四、以规范税收秩序为切入,依法治税、严格管理,继续提高税收征管标准

(一)强化税务稽查,整治税收秩序。合理编制年度稽查计划,统筹安排专项检查工作,逐步推行分级分类稽查、解剖式稽查。积极搭建稽查信息化工作平台,提高稽查执法的科技含量。成立国税、公安联合治税办公室,进一步加强与外部行政执法和相关经济部门的协作联动。当前重点抓好打击制售假发票、非法代开发票专项整治活动。建立健全税务稽查执法办案责任制度,落实首查责任制、限时办结制和案件复查制。全面启动税务稽查已结案件的评议检查,认真抓好重大税务案件的审理,确保执法到位。

(二)强化执法监督,防范税收风险。规范行政许可行为,抓好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及审核把关程序,加大对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力度,完善税务行政救济机制,做好税收政策法规实施情况的反馈。落实大额减免缓退税款集体审批制度。积极运用调解手段化解税务行政争议。年内对各县市区局进行一次重点执法检查,检查面不低于30%。

(三)强化“两制”落实,完善内控机制。依托税收执法管理信息系统,将执法责任制与征管责任制统一起来,探索建立税款征收、税源管理、税务稽查的全过程动态监控反馈机制。建立和完善税收执法重大事项专报和过错追究分析通报制度,完善执法检查与执法监察协调联动机制。同时,探索建立税收执法责任制激励措施,以弥补负面追究的不足,做到处罚与激励并重,将“两制”进一步引向深入。

(四)强化税收宣传,优化工作环境。要充分发挥信息、调研、新闻工作的宣传反馈作用,围绕全局中心工作,有针对性地策划一批有深度、有价值、有影响的调研报道活动,认真做好工作经验的提炼、总结、反馈和宣传,努力使“试点”转化为“亮点”,成绩转化为形象,为全局工作的顺利开展营造良好的舆论宣传环境。

五、以提升素质激发活力为目标,巩固成果、拓展延伸,不断提高干部队伍适应现代化征管的能力

(一)加强管理培训,提高工作能力。适时稳步推进干部交流选拔工作,进一步优化县(市)区局领导班子的年龄和知识结构。规范科级后备干部的管理,加强对股所级干部配备的审核监督,理顺干部管理体制。坚持把学历教育、岗位练兵等传统培训方式与网上课堂等现代化教育媒介相结合,不断加大业务培训力度。做好迎接省局业务尖子选拔竞赛和1000名管理能手、300名稽查能手、200名征收能手、100名统计分析能手的选拔考试,力争取得优异成绩。

(二)拓展文化建设,激发队伍活力。在税务文化建设上,做到“五个坚持”:即坚持正确的发展方向,以最大限度激发干部队伍的工作积极性为目的;坚持与税收精细化管理相结合,把税务文化建设激发的工作热情、迸发的巨大活力,及时转化到以征收管理为核心的税收各项工作中去;坚持内容与形式的高度统一,避免文化、业务两张皮;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因形就势,扬长避短;坚持统筹兼顾,做到税务文化建设与税收其他工作同谋划、同安排、同落实,相得益彰,相互促进。着力“四抓”:即抓教育,清除模糊认识,端正创建态度;抓提高,使其内化于心、外化于形、固化于制、动化于行;抓创新,不断地充实载体、丰富内涵;抓典型,树立标杆,引导示范;实现“四个延伸”,即从机关向基层延伸,从形式向制度延伸,从集中建设向日常养成延伸,从文字图像向思想行为延伸。按照上述要求,没有完成税务文化建设任务的单位,要尽快拿出方案,抓紧时间,迎头赶上,年内全部完工。

(三)推行能绩管理,健全激励机制。在能绩管理的范围上,坚持以一线业务人员为主,首先在税收管理员、税务稽查员和办税服务厅人员中推行,领导和机关暂时退出。方案上,以绩效考核为重点,力求操作简便、科学实用,有关指标的设置宁缺毋滥,能量化的要全部量化。待遇上,适当拉开差距,体现出素质、贡献的差异,必要时对极个别人员可以要求其待岗。时间上,要不等不靠,尽可能往前赶,坚持成熟一个推行一个,年内全面铺开。

(四)完善惩防体系,深化廉政建设。进一步搞活廉政教育,改进防控机制,通过读书思廉、干部述廉、警示倡廉以及廉政文化进基层、进社区、进家庭等活动,引导干部职工算清“七笔账”(政治账、经济账、名誉账、家庭账、亲情账、自由账、健康账),自觉防腐拒变。进一步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考核办法》,建立廉政电子档案,依托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网和《税务系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办法》,探索完善岗位自控自纠、县(市)区局全面监控、市局筛选查纠的三级监控查纠体系,逐步建立重大税务案件预警机制。认真抓好一般纳税人认定、出口退税审核审批、免抵调库以及发票发售等关键部位和重点环节的监督监察。做好信访核查和案件查处工作,着重解决重复访、越级访和多头访问题。坚持重大案件及线索报告制度。始终将行风建设与机关效能建设和优化发展环境等工作,同安排、同落实、同考核,提高工作效果。

国际税收管理范文第3篇

(一)课税对象

通常房地产税的课税对象包括所有的房地产。有时,不同的房地产会受到不同的对待。有的国家将房地产按其用途分为住宅用、商业用(非住宅用),如英国、芬兰、荷兰,有的还进一步分为工业用(生产用)及农用等,如加拿大、新西兰、澳大利亚。有的国家将房地产按其地理位置分为农村、郊区和城市房地产,如阿根廷、西班牙。有的国家只对土地征税,有些国家只对建筑物征税,但大多数国家既对土地也对建筑物征税,而且通常合在一起征收,如美国、加拿大、菲律宾、英国、德国等。也有少数地区和国家对土地和建筑物分开征收,分设税种,如香港的差饷税不包括土地,对土地单独征收地租税,台湾地区设立地价税和房屋税。由于各国的房地产税内涵有所不同,因此名称有所不同。

(二)税率

不同国家之间地方政府决定房地产税率的自由程度差异很大。有的国家和地区由中央政府统一决定,如韩国、新加坡、香港地区。有的国家则完全由地方自行制定,如美国、加拿大、新西兰、芬兰等。有的国家由地方制定但接受国家最高税率限制,如马来西亚、菲律宾,西班牙等。马来西亚限制为不超过年度房地产价值的35%或改良价值的5%,菲律宾限制为省、市或地方分别不超过评估价值的1%、2%,西班牙则根据相关条件分别对城市和农村限定最高税率。有的国家则将税率限定在一定的范围内,如阿根廷、丹麦。阿根廷规定税率为地籍价值的0.06%~2%之间,丹麦为土地价值的1.6%~3.4%之间,澳大利亚的大多数地区倾向于未改良土地价值的1%~1.97%之间。还有的国家由中央制订基准税率,地方决定变动乘数,如德国、奥地利。德国为地方决定300%~600%的乘数,奥地利为地方决定不超过500%的乘数。从税率形式看,大部分国家采用比例税率,如新加坡和我国香港地区实行统一的单一比例税率,新加坡为10%,香港地区为应纳税价值的5%。也有国家采用超额累进税率,如塞浦路斯。还有的采用定额税率,如新西兰。有的国家针对不同类型房产分别采用不同形式的税率,如韩国对住宅性房屋按超额累进税率征收,对高尔夫球场、高级娱乐场所等按比例税率征收;英国对经营性房地产采用比例税率,对住宅性房地产采用分等级征收定额税的办法。

许多国家和地区根据房屋用途、房屋地理位置、住房价值、房屋种类的不同采用差别比例税率。

(三)评估依据及办法

各国对如何计量房地产的课税对象,基本上可以分为从价计征和从量计征。

从价计征又可以区分为按资本价值和按年值价值两种。资本价值中单纯只按土地计量(包括对特定土地进行开发的计量,如道路铺设等),而不包括地面附着房产价值的,又称为土地价值,是资本价值的一种特例。资本价值以房地产市场价格为基础进行评估,市场价值的取得通常有比较销售法、折旧成本法、收入法。年值价值以房地产的租金收益作为房地产的计税依据。租金指房地产的名义租金或预期租金,而非指实际租金收益。

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计量房地产都采用从价计征方式,尤其是按资本价值体系征收,如美国、加拿大、马来西亚、菲律宾等国。从历史角度看,年值体系受英国税制影响,迄今为止,许多前英国殖民地仍在依照年值体系征收房地产税,如英国、香港地区、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国家和地区。不过,由于租金难以精确评估,包括英国在内的一些国家也逐步采取了资本价值与年值价值相结合的方式。

除从价计征外,有少数国家对房地产采用从量计征方式(按土地或建筑物面积)。从量计征简便易行,税额确实,但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级差地租的扩大,如果再按面积计征,就会有失公平。

从各国房地产税的情况看,地方政府负责评估比中央或区域初构负责诩古的要多。除香港地区、韩国、新加坡、塞浦路斯、英国外,大都由地方政府进行评估。公平而有效的房地产税不仅要求有最初的房地产评估机制,而目要定期对房地产变化情况.进行重新评估。各国对房地产进行重新评估的频率有很大差异。重估间隔期主要是法律E规定的,但在实际操作中往往被延误,如德国虽规定每6年重估一次,但实际上自1994年以来就没有重估过。从评估的办法来看,按资本价值征收房地产税的国家,大都以市场价值为基准,有的评估价值与市场价值相接近,如加拿大、新西兰、菲律宾等国家。有的为市场价值的一定百分比,如阿根廷,房士也产的评估价值通常在市场价值的40%~60%之间。美国则由地方对不同的房地产按不同的市场价值比例确定评估价值,每年依据地方政府支出的需要而倒推确定。奥地利则远远低于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按租金价值征收房地产税的国家和地区,一般按预期获得的市场租金收益确定评估价值,如新加坡、香港地区。在英国,住宅性房地产按市场销售价评估,对非住宅性房屋则分8类进行评估,由地方评估员评定租金价值,地方政府还要确定—定的乘数,等等。

(四)免征范围

在免征范围的规定上各国有所不同,但也有一些共同的判断,如政府所有的房地产都免于征收。其他被免征的有大学、教会、公墓.公立医院、慈善机构、公共道路、公园、图书馆、使馆等所拥有的房地产。有些国家,农业用地与主要住所也可免征。

闲置房地产在世界各国有完全不同的政策措施,存在优惠和惩罚两种政策倾向。采取优惠政策的,一般是以租金收益为计税依据的国家,因为在该种计税依据下,纳税义务人一般是房地产的使用人,并且根据房地产的实际用途进行评估。而对于土地资源不丰富。要努力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的国家.则对闲置房地产征收惩罚性税收,如在菲律宾闲置土地需要向省或地方额外缴纳不超过评估价值5%的闲置土地税。

二、思考与借鉴

从比较的情况看,各国房地产税改革的趋势表现为:1.将课税对象分为住宅用、商用、工业用和农用等。2.税率倾向于采用比例税率,并与课税对象分类相一致,实行差别比例税率。3.评估依据更多地采用资本价值体系。4.免征范围基本上集中于政府用地、公共事业用地和农用地,对低收入的个人住宅性房产免征或提供折扣。

根据国外征收房地产税的经验,结合我国实际.笔者对我国房地产税改革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第一,对土地和房产合并征收房地产税。我国现行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两个独立的税种,分别课征。在今后的改革中,是继续分开课征,还是合并征收?学术界意见不一。从理论上讲,因为土地是稀缺资源,所以对土地实行不同于房产的税率,有利于提高土地的开发利用。提高单位面积土地投资效率,实现土地的潜在价值。但从具体实践来看,把土地改良与建筑纳入到统一的房地产税中,与仅仅对土地征税或对土地与房产实行差别征税相比,能够降低房地产税的名义税率,便于各方接受和征管。笔者主张土地和房产合并征收后,将房地产按住宅性房屋和非住宅性房屋及其他进行分类,对非住宅性房产的课税要重于住宅性房产。由于我国处于农村城镇化的发展时期,严格区分农村和城镇有很大困难。因此笔者不主张将房地产按农村、郊区和城市房地产进行分类。关于农民住房,可以通过免征额来解决。

第二,在税率的制定上,给予地方一定的自主权。我国是一个幅员辽阔的国家.各地经济发展情况又极其不均衡。因此,税率的制定.有两种可供参考:一是地方各自制定税率,由中央作最高最低限制;另一个是中央制定标准税率,地方可以决定一定比例的乘数,并由中央限定范围。在税率形式上,各地制定国家允许范围内的差别比例税率较为合适。

国际税收管理范文第4篇

(一)发展民营经济是客观发展的必然

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矛盾是推动历史发展的基本矛盾,生产力是推动历史前进的决定性的力量,生产关系要适合生产力发展水平。过去,由于受“左”的思想束缚,人们未能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水平的实际出发,导致在实践中把民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作为“资本主义尾巴”割除,形成了单一的所有制结构,阻碍和束缚了生产力的发展。“我国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是脱胎于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我们是在生产力和科技、教育比较落后、市场经济体制尚不完善的情况下,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改革开放尤其是党的十五大以来,正是从这个实际出发,根据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的要求,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民营经济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同各种所有制经济在市场竞争中发挥各自优势,相互促进,共同发展,日益成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我们国家已从贫穷落后的短缺经济进入到总体达到小康水平,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其中民营经济的作用功不可没。综观当前经济比较发达、走在全国各省、市、区前列的浙江、江苏等省,都是民营经济发展较快的省、市,广东也是其中之一。回顾改革开放20多年,广东各级党委和政府,在邓小平理论指导下,不理喻“姓社”还是“姓资”的争论,花力气引进外资,并鼓励内地民间投资,把投资者、生产者的积极性调动起来,把流通活跃起来,使投资者、生产者、消费者各得其所,使广东从经济比较落后的农业省,转变为经济比较发达的省份之一。实践证明,发展民营经济是现阶段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积极性的客观要求。

(二)发展民营经济是强国富民之路

党和国家鼓励一部分人通过诚实劳动、合法经营先富起来的政策实施多年。当前,我国已有一部分人先富起来了,许多劳动者也都有了劳动结余,个人财产亦在逐渐增加,个人财产的增加,势将发展为民间财产,这是可喜的现象。由此,我们可以鼓励、支持和引导民间财产转化为民间资本,投入扩大再生产。从一定意义上讲,人类社会的发展、国家的强盛、人民的富裕,就是人们劳动创造财富、积累财富、进行再生产的过程。因此,贯彻落实“确立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放手让一切劳动、知识、技术、管理和资本的活力竞相迸发,让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以造福人民”。让民间资本活跃起来,促进社会财富的快速积累,促进民营经济的快速发展,促进社会扩大再生产的持续进行,是“打开一条一心一意搞建设的新路”,拓宽强国富民之路,实现“以共同富裕为目标,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提高低收入者水平”,进而实现惠及十几亿人口的全面小康的必由之路。

(三)民营经济是扩大内需、拉动经济增长的生力军

扩大内需是我国经济发展长期的、基本的立足点。坚持扩大国内需求的方针,根据形势需要实施相应的宏观经济政策。近几年来,国家推行积极财政政策,拉动经济政策,收到明显效果。但是,过去几年积极财政政策的特定内容是,增发国债,筹集资金,主要用于投资项目。而目前,我国财政赤字不小,债务亦不轻,长此以往,财力将不堪重负,财政政策调控经济的能力将逐步下降,甚而影响国民经济的运行。因此,必须研究新举措,逐步从举债的局面中走出来。以扩大内需拉动经济增长,正是对症下药的良方。而扩大内需,不论是投资需求还是消费需求,都是人民群众的购买力及其投资欲望和消费欲望的反映。因此,要有效地扩大内需就必须切实贯彻“以共同富裕为目标,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提高低收入者收入水平”。发展民营经济正是有力举措。正如我国著名经济学家吴敬琏所指出,“民营经济在创造供给的同时也创造了需求”。积极发展民营经济,调动民间投资的积极性,以民间资金代替发行国债,拉动投资、消费、出口三驾马车,促进国民经济的增长。由此可见,民营经济既是增添我国经济发展的生力军,又为拉动国内需求开辟了新的途径。

(四)发展民营经济是拓宽社会就业的重要渠道

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就业是民生之本。扩大就业是我国当前和今后长时期重大而艰巨的任务。就业问题,关系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关系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关系国家的长治久安。促进就业是国家实行的长期战略和政策。而扩大就业的根本出路要靠经济的发展,发展民营经济正好是能大大地促进就业,特别是我国当前的民营企业多为劳动密集型的中小企业,对创造就业机会起着独特作用,广东劳动力的资源配置情况就是最有力的证明,2001年广东全省劳动力就业人数比上年增加81.8万人,其中国企的就业人数减少71万人,而个体和私营经济配置的劳动力增加54万人,占全省劳动力增加总量的66%.而且,发展民营经济不仅能增加城镇人员就业,还可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的转移,有助于“三农”问题的解决。可见,发展民营经济是拓宽就业的重要渠道。而扩大就业又能推动经济的发展,实现发展经济与扩大就业的良性互动,创造就业的新局面。

二、我国民营经济的发展现状和存在问题

(一)我国民营经济的发展现状

1.民营经济的重要地位逐渐得到全社会共识和肯定。回顾我国民营经济的发展历程,与社会对其地位的肯定紧密相连。改革开放初期,随着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行,个体经济重又出现;个体经济的作业者被称为“个体劳动者”。1982年后,开始出现私营企业,逐渐形成私营经济。1988年第二次修宪,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称为“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必要补充”。1992年党的十四大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必须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方针。1997年9月召开的中共十五大把民营经济的地位界定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把“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确定为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党的十六大把民营科技企业的创业人员和技术人员、个体户、私营企业主等定位为“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提出在政治上应该一视同仁,平等对待。为民营经济的发展进一步解决了理论认识问题,扫除了思想障碍,标志着我国民营经济发展进入新的历史阶段和面临前所未有的良好发展机遇。目前我国工商注册登记的中小企业(大多数是民营企业)已超过1000万家,安置着大约70%的职工就业,工业总产值和实现利税分别占全国的60%和40%左右,出口总额占的份额亦将近60%,保持了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

2.民营经济日益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党的十五大确立民营经济的重要地位以后,民营经济得到了迅速发展。从广东的情况看,到2002年底,全省有个体工商户175.3万户,注册资本436.2亿元,私营企业25.9万户,注册资本3380.1亿元;共有从业人员495万人。广东民营工业企业总产值占全省工业总产值的比重从1995年的6.7%上升到23.5%.工业增加值占全省工业增加值的33%.从税收收入上来分析,2002年广东国税收入中,国有企业、国有联营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的纳税总量大致占税收总量的33%.来自民营经济的税收收入则从1980年占总收入的0.9%上升到21%.尤其是党的十四大之后,民营经济发展更为迅速,从1992~1997年广东民营经济缴纳的税收平均每年以20%的速度增长;1997年党的十五大之后,年均增长速度高达33%,比同一时期,来自国有经济税收的增速12.5%高出20个百分点。可见广东经济的发展,民营经济的地位举足轻重。

3.民营经济持续发展的势头强劲。从广东社会投资完成的情况看,1995年民营经济在社会投资的总额中所占的比重为10.7%,到2001年底全省社会投资中,民营经济的投资上升到16.5%,从1990年至2001年的11年间,民营经济的投资额增长11倍,而同期国有经济投资只增长3.6倍。从投资额的增速,可见民营经济具有很强的发展后劲。

(二)我国民营经济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在充分肯定民营经济发展成绩的同时,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民营经济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和面临的种种阻碍。

1.政府环境不够理想。主要是存在一些歧视政策,民营企业未能真正享受平等的国民待遇。对民营企业的市场准入存在许多限制,一些外企可以进入的行业,却不允许民营企业进入,至于那些垄断、半垄断的行业如铁路、电信、电力、市政设施等,民营企业更只能望门兴叹。再是政府的扶持力度不够。部门服务意识差,有的甚至对民营企业“卡、压、拿”,民营企业普遍存在审批难、用地难等诸多问题。

2.市场环境差。民营企业大多数由于规模较小,资信度较低,可供抵押的物品少,所以他们向银行贷款和利用商业信用等方面融资较难。如最近崛起的民营影视企业资金紧缺,却因无法取得担保,银行对其经营效果不好判断,而无法取得贷款,金融支持的缺失,直接限制着企业的发展。与国有企业相比,民营企业资金需求远远得不到满足,据调查,66.9%的民营企业将资金不足列为不利于企业发展的最主要问题。前些时候,社会上三角债情况普遍,造成社会信用不理想,银行不敢把钱放贷给企业,企业不敢把货交给另一企业,生怕货出去了,钱收不回来,血本无归。这种现象,严重地阻碍着民营企业的发展。

3.观念处境堪忧。从广东的情况看,严重的问题是,民营企业主普遍存在小富即安的心态,本来资金紧缺已是民营企业发展的瓶颈,而小富即安的心态又阻碍着许多民营企业不敢进入资本市场,而不进入资本市场,企业就不可能做大做强,这就造成广东的民营企业只停留在产品经营阶段,不能做到产品经营与资本经营相结合。因而企业不同程度地存在自主创新能力弱、生产集中度不高、产业协作水平低、科技水平低、缺乏竞争力等问题。表现在管理形式上是家族式的产权与管理,而管理的落后又阻碍着企业继续发展壮大。

此外,极少数民营企业急功近利,不重视规范经营和守法经营,有的甚至搞假冒伪劣、走私贩私、偷税漏税,干扰了正常的市场秩序,也大大地影响了民营企业的信誉,成为民营经济发展的障碍。

(三)我国民营经济发展中的税收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营经济迅速发展,并逐步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生力军和税收收入的重要支柱,这与我国对民营企业的税收扶持密切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在促进民营企业发展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民营经济的不断发展,涉及到税收方面的问题也暴露得越来越多,也反映出我国现行税收优惠措施有一定的局限性,主要表现在:

1.政策针对性不强、不规范。我国现行中小企业(主要是民营企业)税收虽有优惠,但没有从其特殊性考虑,优惠主要是针对城镇待业人员再就业、福利企业、校办工厂的优惠。未能从“根据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的要求,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高度制定优惠政策,忽视了中小企业竞争能力的培育,而更多的是将税收优惠作为解决社会问题的一个手段。影响了税收宏观调控职能的发挥。同时,由于优惠措施出台于不同时期、不同经济背景,而且大多以补充或通知的形式出现,较为零散,没有一个明晰的思路,未能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也不够规范,缺乏有效的法律保证。

2.优惠方式简单,造成优惠政策的低效。我国有关税收优惠规定局限于税率优惠和减免税直接优惠形式,没有采用国际通行的加速折旧、投资抵免、延期纳税等间接优惠做法。对促进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大力振兴装备制造业的效用不明显。同时,直接减免税的做法不仅造成收入绝对额的减少,而且优惠对象也仅限于取得收益的企业,无法适应不同类型民营企业发展的要求。增值税方面,由于政策受益面过于狭隘,“点高面低”现象十分突出。此外,缺乏降低投资风险、引导人才流向、降低企业负担等方面的政策,不利于吸引民间投资进行扩大再生产。

3.非国民待遇。税收政策存在非“国民待遇”。例如对民营企业所得重复征税,企业除与国有企业同样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外,税后利润还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再有,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权益转赠资本金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外商企业获得的利润用于投资,不管投资该企业还是开办其他企业,均可获得退还一定比例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这就是说,外商投资,连企业所得税都可以退还一部分,而国内个股增资,却要在已缴足企业所得税的情况下再缴纳个人所得税,二者待遇差别太大。这种双重征税制和歧视性的政策,限制了民间投资者的积极性,不利于“推进资本市场的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使税收对民营企业的扶持政策大打折扣。再如,企业所得税全额累进税率的设计使得临界点附近税负增长过快,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企业的发展。

4.税外收费负担深重。一些地方政府部门常把民营企业作为各种费用开支的“摇钱树”,经常增设名目摊派费用作为解决财政困难的手段,越是穷的地方,摊派现象越是严重,这给民营企业的发展造成很大的困难。企业困难,经济难以发展,地方财政更困难,形成恶性循环。这些依托政府强制力量的各种税外收费和乱摊派、乱集资名目繁多,形成税费不分、以费代税、费强税弱的不良局面,既弱化了税收的调节分配的职能,又令企业不堪重负,成为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的绊脚石。

5.区域之间发展不平衡。广东北部山区同南部珠江三角洲的差距,如同全国东西部情况一样,经济发展极不平衡。占有全省总面积65%、人口占40%的山区,gdp只占17%;而面积和人口各占23%和30%的珠江三角洲,gdp却占78.6%.从税收收入角度分析,差距更为悬殊,2002年广东国税收入中86.5%来自珠江三角洲,山区的国税收入只占4.2%.显然,区域间悬殊的差距,如不及时解决,势必拖慢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

三、支持我国民营经济发展的税收对策

在当前我国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而努力奋斗的关键时期,扶持民营企业的发展是保持社会稳定和经济增长、解决再就业问题的重要手段。作为税务部门,应借鉴国外税收扶持企业发展的经验,结合我国实际,积极营造有利于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税收环境,根据公平、效率、法制、可持续发展的税收原则,充分发挥税收经济杠杆的调节作用,加大税收对民营企业的支持力度,减轻民营企业负担,引导民营企业行为,帮助民营企业提高自身素质,使之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生力军,并逐步建立起符合市场经济规范的税收支持体系。

(一)调整增值税政策

第一,取消增值税两种纳税人的不平等待遇。增值税的征税原则是“增值额多的多征,增值额小的少征,无增值额的不征”,而不是按销售额多少来界定怎么征、征多少。目前,对小规模纳税人不论其增值额大小,甚至不论有无增值,都得按销售额和规定的税率征税,显然有失公平,也同增值税“税不重征”的立法精神相悖,导致小规模纳税人税负重于一般纳税人,有“欺负弱小”之嫌。因此建议:①按企业的财务会计是否健全作为划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②也可以考虑一律按增值额计征。至于当前有很多小规模纳税人的财务会计管理不健全,应另行采取措施,促使其加强财务会计的管理,不应削足适履,背离税收的公平原则。第二,逐步将生产型增值税改为消费型增值税,扩大进项抵扣范围,调动社会资金进入高新技术领域,鼓励民间投资,支持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加快技术进步。

(二)完善所得税政策

第一,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改变目前外资企业优惠多,内资企业优惠少,使不同所有制企业处于不平等竞争地位的现象;统一后的企业所得税实行能体现量能纳税的超额累进税率,设置含有低税率的多档税率,降低企业税负,体现对民营企业的公平。第二,对民营企业的科技创新、应用新成果、研究和开发费用、引进新技术等应一视同仁,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对投资者提供技术的收入可减征所得税;对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可规定起征点,以培育和发展我国的高新技术产业。第三,对民营企业符合产业政策要求,用税后利润转增资本的再投资行为,按一定比例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所得税税款,以鼓励企业将所获利润用于再投资,扩大企业规模;投资的净资产可在税前扣除;对特殊困难企业实行延期纳税等。

(三)实施“先期鼓励”税收政策

为增强企业固定资产购置和更新能力,提高企业竞争力,建议对企业(包括民营企业)实行提高折旧率和缩短折旧年限的方法加速折旧;对高新技术民营企业可对其利润再投资部分实行税收抵免政策;制定合理的税前列支政策,对企业的新技术研究开发实验费用允许税前列支,并允许未盈利企业的开发费用在以后几年内扣除,以鼓励民营企业的科技创新能力。

(四)改善融资环境

资金是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推动力,而融资难是民营经济发展中的普遍现象,为此,需要国家立法为民营经济融资提供税收支持。税务机关应加强对民营企业财务管理,使之真实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建立民营企业发展基金,按比例从每年的民营企业税收收入增长部分中提取;实行对民营企业发展基金捐赠扣除的税收优惠政策。对担保机构为民营企业信用担保取得的业务收入给予一定的营业税减免优惠。

(五)积极推进税费改革

税收负担之外,我国民营企业的“费负”过重已经成为影响企业发展的重要因素。因此,应进一步规范政府的行政行为和收入机制,明确政府提供公共物品和费用都应主要由用税人来承担,不能再向使用者或受用者收取额外费用。要通过规范税收制度,在清理不合理收费项目的基础上,将部分的“费”改为“税”,增强企业负担的透明度,并使企业的负担稳定在合理的水平上,促使民营企业“轻装上阵”,在经济发展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六)简化办税程序,建立健全纳税服务体系

税务部门要实行简化纳税申报程序,加强税收宣传和纳税辅导和纳税培训等服务,及时将税收法规政策和重大事项传达给纳税人,大力推广税务制度。提高税务部门工作效率,实行“限时服务”和“一窗式”服务,降低纳税人的纳税成本。把优化服务和强化管理结合起来,促使民营企业在提高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的基础上,提高税收贡献率。

(七)实施区域协调发展与城乡协调发展战略,实现共同富裕

实现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发展民营经济必须走共同富裕的道路,绝不能因民营经济的发展导致两极分化。因此,民营经济除了应与各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之外,还必须同区域经济协调发展与城乡经济协调发展结合起来。目前,我国仍然是生产力比较落后,存在二元经济结构的发展中国家,地区之间、城乡之间经济发展水平差异较大,并呈现差距扩大趋势。以广东为例,2001年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完成额中,珠江三角洲占71.5%,山区只占9.1%.城乡差距日渐拉大的趋势尚未能有效地扭转,1980年广东农民人均年收入274元,是城镇职工可支配收入472元的58%,到2002年农民年均收入3912元,只占城镇职工收入11137元的35%,即是说22年间城乡人民收入差距拉大了23个百分点,形势非常严峻。因此,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必须同开发贫困山区以及解决“三农”问题结合起来,促进发达地区的产业(特别是劳动密集型产业)向山区转移,鼓励、引导和支持民营经济向山区和农村进军,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开发具有山区优势的资源加工型产业,实行政策倾斜,建议对各省的贫困山区也实行国家西部大开发的税收优惠,并加大财政转移支付的力度,加大其道路、水利、电力等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改善其投资环境。同时,要发动山区群众和广大农民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努力改变贫困面貌,力争自我积累和发展能力得到明显提高。这对扩大内需和实现共同富裕都有重大作用。近年来国家推行积极财政政策在拉动投资需求方面收到了良好效果,但对拉动消费需求、出口需求的效果却不甚明显,所以在经济发达地区和城镇居民的消费出现升级时,贫困山区和广大农民的消费没能填补其空白。因而,国内需求仍显得不足。因此,把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同区域协调发展、城乡协调发展结合起来,以促进国内需求,促进贫困山区和广大农民脱贫奔小康,实现共同富裕。

四、积极营造有利于民营经济发展的良好外部环境

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已于2002年6月29日通过了《中小企业促进法》,自2003年1月1日起实施,它为全面推进民营企业的发展奠定了法律基础。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指导思想应以法律为依据,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按照政治平等、政策公平、法律保障、放手发展的方针,对民营经济不限发展比例、不限发展速度、不限经营方式、不限经营规模,消除一切妨碍民营经济发展的思想观念、体制弊端、政策规定和不合时宜的做法。支持我国民营经济发展,不仅仅是税收上要进行扶持,各级政府部门都要切实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扶持民营企业创业和发展,从各方面积极营造有利于民营经济发展的良好外部环境,只有这样,民营经济才能持续稳步发展。

(一)进一步提高对民营经济重要性的共识

在意识形态方面形成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相适应的思想观念,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重大意义。加大宣传力度,打破观念上的束缚,解放思想,更新观念,破除对民营企业的偏见。“海内外各类投资者在我国建设中的创业活动都应该受到鼓励”。要使广大民营经济、个体经营者和员工坚定加快发展的信心,各级政府要对国企、民企“一碗水端平”。所有政府部门的工作人员要增强为非公有制企业服务的责任心和自觉性。努力营造民营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在社会上有平等地位、政治上有荣誉、经济上有实惠的创业机制,营造鼓励人们干事业、支持人们干成事业的社会氛围,在全国迅速形成民营经济大发展的新局面。

(二)创造宽松的市场环境

发展民营经济,重在给予民营企业同等的国民待遇,放宽市场准入的限制,按照市场原则向民间资本开放包括现代服务业在内的所有可能领域,形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有序竞争,促进整个社会资源的合理有效配置,充分调动民营经济发展的积极性。要致力建立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强化市场监管和行业自律,规范市场主体的行为。要维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坚决取缔无照经营,打击走私贩私、假冒伪劣、偷税漏税和欺行霸市等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引导民营企业规范经营和守法经营,逐步把市场运行和各项经济活动纳入法规化、规范化轨道,维护公平竞争、优胜劣汰的市场秩序。

(三)优化政务环境

要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坚持依法行政原则,完善政府的经济调控、市场监督、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强化服务意识,积极构建完善高效的服务体系,为民营企业创业、经营和发展提供全程的优质服务。要充分发挥政府在开拓市场中的组织和推动作用,提升“政府搭台、民企唱戏”的服务水平,最近广州成立了由市政府研究室主管的“民间投资协会”,着力引导民间投资方向,拓展民间投资、融资渠道,为民营企业开拓市场、提高产品的市场份额排忧解难、开辟道路无疑是个有益的探索。同时,要按照“精简高效、行为规范”的要求,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创新,最大限度地减少审批手续、审批环节和规范审批程序,为民营企业提供方便、优质、低成本的服务;严禁对民营企业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要健全社会化服务体系,大力推动发展各类市场中介组织,加快建立执业标准和监督机制,建设公共性服务平台,以便在技术进步、信息网络、对外合作、市场营销、人员培训和管理咨询等方面为民营企业提供社会化、专业化和规范化的服务。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民营企业对政府职能部门的管理和服务工作进行**评议,并向社会公布评议结果。

(四)完善法制环境

要致力建立**公正的法制环境,根据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和市场经济公平、公正的原则,清理和修改现行各种歧视和不利于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地方性政策法规。加快制定和完善保障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以及个人的合法财富的法规与政策,提高法规、规章政策的统一性和透明度。要把政府的一切行政行为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切实营造出一个安全、稳定、和谐和公开、公平、公正的法制环境。以调动民营企业家乃至全社会在法律制度下追求个人财富的积极性。建立政策制定过程的意见征询制度,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必须及时、广泛公布。政府及其部门出台与民营企业有关政策和管理措施要充分听取民营企业的意见。积极开展政策法规的宣讲、咨询和人员培训,帮助民营企业熟悉相关法规和政策。

国际税收管理范文第5篇

一、优化税制理论:国际税收竞争模型的出发点

追根溯源,国际税收竞争的研究始于戴蒙德和米尔利斯(DiamondandMirrlees,1971)对“优化税制理论”的研究。根据优化税制理论的基本观点,税制优化首先要符合税收效率原则的要求,其次税制设置在满足效率原则的同时,还要兼顾税收公平原则的实现;而一个能够实现效率与公平两大目标的税制,将能够较好地解决对经济行为主体的刺激问题。但是,这一优化税制目标能否实现、如何实现以及实现的方式等,在相当程度上取决于对实现这一优化税制所需的信息的获取程度;现代优化税制理论的最大特点,在于它能够从税制优化与信息需求这对矛盾统一体的相互关系入手,将在充分的、完全的、对称的信息获取条件下的优化税制形态作为一种理想化的参照系,来探讨现实中不充分的、不完全的、不对称的信息获取条件下的优化税制设置问题,探讨在这一过程中税制对经济行为主体的刺激作用。

虽然优化税制理论并未直接探讨国际税收竞争问题,但其在讨论效率与公平原则并存性时,始终将税制对经济行为主体决策的刺激作用列为首要研究问题,进而论证在不充分信息条件下对经济行为主体决策过程提供刺激的方法、目标和约束条件,这种分析思路为研究国际税收竞争奠定了理论起点。尤其是优化税制理论摒弃了孤立、封闭地看待一国税制设置的研究思路,而现实性地将经济的开放作为外部约束引入一国的最优税制分析,这正是国际税收竞争理论模型的一个最基本的假设前提。戴蒙德和米尔利斯在1971年撰文分析了开放经济的小国在资本可以自由跨国流动从而追求世界资本市场收益率的约束条件下,如何制定最优资本所得税的问题,并认为对于开放经济的小国,原则上应该放弃按收入来源地原则对资本所得从源征税,而应采取居民管辖权原则对资本所得采取从人征税。这样,税收不会干扰国内投资与国外投资之间的选择,从而实现资本的有效配置。进而,当本国无法充分获得其居民在国外的收入的充分信息、以至不能实施监控时。开放经济的小国此时最优的选择是对资本所得不征税。

正是在优化税制理论的研究思路以及分析方法的基础上,西方经济学者在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以来建立了一些重要的国际税收竞争模型,这些模型研究的内容主要包括3个方面:一是关于所得课税国际协调原则的研究;二是关于生产要素流动和税负分布的研究;三是关于国际税收合作的研究。

二、关于所得课税协调原则的研究

这一方面的研究试图对所得两种基本课税原则及所得税国际协调具体原则进行优劣比较。戈登(Gordon,1992)在《CanCapitalIncomeTaxesSurviveinOpenEconomies?》一文中,对戴蒙德和米尔利斯的结论的假设前提进行了全面的重新审视,认为优化税制理论得出的结论——出于效率考虑应采取从人征税原则和开放经济的小国应放弃对资本所得征税,其理论假设前提应受到质疑。例如,当国家规模相对于世界资本市场较大,或者如果国家经济是不完全开放的,那么上述结论是否仍然成立?如果这些理论假设被推翻,那么优化税制理论得出的结论就站不住脚。戈登在此文中着重分析了一些国家规模相对于世界资本市场较大的情况,认为这些国家如果能通过其拥有的市场力量对借贷进行限制从而影响利率使自身获利,那么资本输出国和资本进口国在税制的设定上就应该有很大的差异,这显然不同于优化税制理论所推导出的标准税收模式。事实上,优化税制理论无法解释很多国家的资本所得税收现状。在现实中,几乎所有国家都对其境内发生的公司和个人所得征税,同时在许多国家的税制结构中,存在着一个实际上普遍存在的特征:即对本国资本在外国发生收入的双重税收管辖权。这种惯例通过赋予本国居民将其在外国产生收入的已纳税收在本国应纳税收中进行抵免的权利,从而可以避免该笔收入的双重征税。

戈登对此现象进行分析得出的结论是:如果国家之间存在这种协定,则无法导致纳什均衡(Nashequilibrium)税率的出现,但是当存在着主导市场的资本输出者时,会出现斯坦克尔伯格均衡(Stackelbergequilibrium)的结果。如果资本输出国采取双重税收管辖权的惯例,就会激励资本进口国采用资本输出国的所得税率对进口资本征税。因为跨国投资人可以将这一税负在母国应纳税收中抵免,所以这种从源课税不仅不会阻碍国外投资,而且会达到增加财政收入的结果。这样,资本输出国通过采取双重税收管辖权,可以使自己制定的国内资本所得税率在世界范围内设定。同时,资本输出国诱使资本进口国采取它制定的税率从源征税,也减少了其居民通过海外投资逃避国内税收的动机。但是,如果资本进口国成为斯坦克尔伯格主导者时,资本输出者将不会采取双重税收管辖权,在这种情况下无法得出对资本所得课税的均衡结果。这一理论分析在一定程度上解释了战后美国作为主导资本输出国对其他国家税收政策的影响。但随着世界经济的变化,世界资本市场结构愈加复杂,已没有一个单独的国家可以在世界资本市场上占据主导地位。因此戈登认为,资本所得课税是否在未来仍然存在或将发生怎样的变化,还是一个悬而未决的问题。

采取双重税收管辖权,并利用税收抵免法消除双重征税,是国际上对资本所得征税最普遍的做法。然而,利用税收扣除法来消除双重征税也仍然在一些国家得到使用。财税理论界对这两者的优劣争论已久。就目前而言,主流观点认为抵免法优于扣除法,因为抵免法可以彻底消除双重征税,并可以实现资本的有效配置,而扣除法由于不能彻底消除双重征税,会产生阻碍资本流动的结果。但邦德和萨缪尔森(BondandSamuelson,1989)的研究认为,之所以得出抵免法优于扣除法的结论,是因为这一结论是在税率和资本流向固定的假设前提下得出的静态均衡结果。实际上,如果采取两国博弈分析,并假定国家可以区分属于国内居民的资本和属于国外居民的资本,则在税收抵免法和扣除法的不同规则之下,国家在博弈中将采取不同的战略行为。在税收抵免法下,两国采取的战略行为将导致国家间资本流动的消除。其原因是:东道国将试图设定和母国税率一样高的税率,以试图获得最大的税收收入,而母国则会试图使自己的税率设定得比东道国更高,以从限制资本的流动中获取最大收益。这种税收竞争的纳什均衡的最终结果是:税率设定太高以至限制了资本的跨国流动。相对于税收抵免法,税收扣除法下得出的均衡结果表明:扣除法将不会阻碍两国间的资本流动,均衡产出在国家福利上也优于抵免法。和传统上达成共识的观点相反,这一分析结论表明,恰恰是税收抵免法而不是扣除法阻碍了资本的国际间流动,同时,采取扣除法对资本进口国和资本出口国都有好处。

三、关于生产要素流动与税负分布的研究

这方面的研究主要涉及国际税收竞争对流动程度不同的要素所承担税负的不同效应及其对公共物品提供的影响。由于现实中资本跨国流动频繁,国家间税收政策缺乏交流和协调,因此,母国往往对本国居民的国外收入缺乏有效监控或因成本太高而使监控实际上成为不可能。这样,居民管辖权原则实施的效果就要大打折扣。政府出于财政收入的需要,从源征税就不可避免,同时,为了吸引稀缺资本而大大降低资本所得税率。国际税收竞争模型对此所持的主导观点是:一方面,税收竞争将导致资本所得课税的低税率,导致公共物品提供的不足(Wilson,1986);另一方面,如果不能有效地实行居民管辖权原则,政府的最优选择是应免除对流动资本的课税,而代之以对国内非流动性要素如土地和劳动征税,这样就可以有效地满足公共物品提供的需要,对开放经济的小国而言尤其是这样(RasinandSadka,1991)。

然而,布克维斯基和威尔逊(BucovetskyandWilson,1991)的国际税收竞争模型,针对上述观点却提出了不同的看法。他们首先假定政府在给定一组税收工具的条件下,除了对资本所得从源征税以外,仅仅对工资收入征税。其得出的结果是:在不实施居民管辖权的情况下,政府对公共物品的提供依旧不足,对资本所得课征的税率仍然很低且缺乏效率,并且低于对工资所得课征的税率。然后,他们假定一国相对于世界市场足够小,从而政府放弃对资本所得的从源征税而仅仅依靠对工资征税的收入提供公共物品,结果还是得出了工资所得课税缺乏效率、税率过低导致公共物品提供不足的结论。这个结论和“开放经济的小国可以通过放弃对流动资本征税而代之以对国内非流动要素征税以有效提供公共物品”的结论显然是相左的。布克维斯基和威尔逊认为,两种观点冲突的根源在于后者模型的假设前提是两个小国面对的是外生的、固定的世界资本市场利率,而他们的模型则假定世界上每个国家的税收政策都是内生决定的。为了寻找能有效提供公共物品的税收工具组合,他们最后考虑了政府同时采用收入来源地和居民管辖权对资本所得征税、并放弃对工资所得征税的组合,结果证明政府的均衡行为将有效地利用这两种征税方法,而使公共物品需求水平得到有效满足。可以看出,实际上其最终结论为:是放弃了对资本所得课税的居民管辖权。而不是缺少对劳动等非流动要素的课税,才导致了对公共物品提供的不足。这种结论和优化税制理论也是有区别的,因为优化税制理论所推崇的最优税制中通常包括对劳动的征税。

四、关于国际税收合作的研究

众多国际税收竞争模型都试图论证在各国经济存在异质性的条件下,国际税收合作的可能性以及可能采取的方式。其中具有代表性的模型是近期由莱斯穆森(Rasmussen,1999)提出的。他认为,既然国际税收竞争将导致无效产出,那么就为国际税收合作提供了实施空间。国际税收合作应是两国间税制的全方面的合作,包括税收信息的交流、税收管辖权和税率的选择以及是否采取资本流动限制等。作为一种参与约束,国际税收合作的前提是:每一个参与国际税收合作国家的合作均衡产出必须比非合作状态下的均衡产出更好。这样,国际税收合作的可能性就取决于非合作均衡的结果。

莱斯穆森假定在非合作的税收竞争中,由于采用居民管辖权原则对国外资本所得课税需要东道国提供充分的税收信息,政府只能采取收入来源地的原则,这样在一个两国的税收竞争模型中,对资本跨国流动进行限制就成为缓解税收竞争不利后果的重要政策工具。同时,他分析了两国存在经济异质性的3种情形:第一种情形是:两国完全相同。分析结果表明,税收竞争会导致缺乏效率的产出而使公共物品提供不足,但此时对资本跨国流动进行完全限制将会导致有效率的产出结果。进一步分析表明,国际税收合作均衡的产出等同于对资本跨国流动完全限制的非合作均衡的产出。也就是说,在国家经济同质性的假定下,完全限制资本流动和采取国际税收合作的政策是可以相互替代的。第二种情形是:两国仅仅在经济规模上存在不同,一个是大国,一个是小国。分析结果表明,国际税收竞争将是缺乏效率的,小国将会利用税率的差异作为税收竞争的工具,最终导致小国国内的过度投资和大国国内的投资不足。此时大国将会对资本跨国流动进行限制,从而会对小国产生不利影响。但就总产出而言,大国对资本跨国流动进行限制,其结果将是有效率的。分析结果同时表明,在产出水平上,虽然进行国际税收合作将无法替代资本流动的跨国限制,然而大国以对资本跨国流动限制的威胁将通过影响双方非合作均衡的产出,从而最终影响双方合作均衡的产出。因为如果在合作无法达成时,大国将会运用资本跨国流动限制,小国不合作利益则会受到损害,而大国则至少会获得有效资本跨国限制带来的利益。这时,大国限制资本流动的威胁就是可置信的,它不仅改变了国际税收竞争中大国与小国讨价还价的地位,也为国际税收合作提供了可能性。第三种情形是:两国资本禀赋上存在不同,一个是富国,一个是穷国。在这种情形下,所有的非合作均衡的产出结果都是无效率的,甚至引入资本跨国流动限制也不能产生有效率的结果。当两个国家具有足够大的资本禀赋差异时,他们都会倾向于让资本自由流动和进行国际税收合作,使双方的福利获得改善,即使这种国际税收合作不一定会产生有效率的产出结果。

以上是对一些重要的国际税收竞争模型的介绍和评述。总体而言,虽然这些模型的假设前提有较大的差别,其得出的结论也有所不同,但它们基本上都是建立在产出市场完全竞争的基础之上的。同时,这些模型假定政府作为博奔的参与者,通过税收政策的制定来实现国家福利最大化。虽然政府拥有市场力量,但这些模型将政府利用税制操纵贸易条件的可能性限制在一个很小的范围内。

五、战略性国际税收竞争模型

在全球化的世界经济中,国家间贸易利益的冲突已成为一个日益严重的问题。政府作为经济的管理者,总是试图通过政策工具来操纵贸易条件,进而对产出市场产生影响。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发展起来的新国际贸易理论——战略性贸易理论(EatonandGrossman,1986;HelpmanandKrugman,1989)正好为政府这种干预经济贸易的行为提供了理论支持。标准的战略性贸易模型是建立在以下基本假定基础之上的:一是产出市场是不完全竞争的;二是存在规模收益递增的效应。不难理解,一且这两个理论假设前提成立,就为政府介入厂商贸易行为提供了可能性和必要性。战略性贸易理论一个很重要的结论是,政府应该对国内企业进行税收补贴,以提高其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从而获取最大的福利效果。同时,两国的战略性贸易模型的另一个不可忽视的假定前提是,厂商通常是不可移动的,它们只能在国内生产,产品在第三国消费。那么,一个引人深思的问题就被提出来了:当转移成本为零,厂商可以自由跨国移动到国外进行生产时,对厂商的税收补贴是否会加剧税收竞争,或者这种补贴最终是否有效率?

贾尼巴(Janeba,1998)针对这个问题提出了不完全竞争市场中的税收竞争模型。他通过给国际税收竞争模型增加不完全竞争的假定,并将厂商流动性假设赋予战略性贸易模型,从而将这两种模型结合在自己的分析之中。其结论是:不完全竞争和厂商流动性并不会产生相互增强效应以至加剧税收补贴竞争。相反,当政府无法或不可能对外国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时,会使政府放弃补贴采取不干预的态度。在这个模型中,厂商可自由选择在两国进行生产,但消费在第三国进行,同时假定政府对所得从源征税并使净剩余最大化。这一模型得出的结论是一个多阶段博弈均衡的结果:由于对国内生产进行补贴时无法排除外国企业,那么过度补贴将是一种浪费。在税收竞争博弈的最后阶段,每个国家都希望自己的厂商在对方国家生产,以享用对方给予的过度补贴的好处,其结果是大家都放弃补贴而不去干预贸易。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贾尼巴的结论是建立在一系列假定基础之上的,其结论在很大程度上还存在着争议,但他创见性地将国际经济学和国际税收学的研究成果和分析思路交叉结合在一起来研究国际税收竞争,无疑是具有相当重大的理论意义的。

六、国际税收竞争的政治经济学

现行对国际税收竞争的研究方法基本上是一般均衡分析和博弈均衡分析的结合,这种分析方法也代表了这一研究领域的主流分析方法。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一些经济学者开始从政治经济学角度来研究国际税收竞争。虽然这些对国际税收竞争的研究方法并不是主流研究方法,但从这样一个新的角度探讨国际税收竞争,不仅对主流研究产生了重要影响,而且对经济全球化下的主权国家税收制度设计有一定的理论启发性。

第一种观点是从“管理竞争”(regulatorycompetition)的角度研究税收竞争(Vogel,1995;SunandPelkmens,1995),认为税收竞争规则取决于社会、政治和利益集团相互斗争的结果,并因此在每个国家有不同的政策倾向,其结果也是不确定的。第二种观点是从税收竞争产生的财政负外部性入手,研究其对不同类型国家带来的经济和政治影响,并寻求将财政负外部性内部化的制度解决方案(KanburandKeen,1993)。还有一种观点则应用寻租理论,假定政府决策者本身是有集权倾向的寻租者,他们有强烈的扩大国家财政的动机。这种分析的一个典型结论是:一定程度的国际税收竞争是必须的,它可以遏制财政权力寻租者不断扩大财政的内在冲动(Mclure,1986;SiebertandKoop,19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