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公共体育

公共体育范文精选

公共体育

公共体育范文第1篇

第一条为了促进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加强对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管理和保护,充分发挥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功能,繁荣文化体育事业,满足人民群众开展文化体育活动的基本需求,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是指由各级人民政府举办或者社会力量举办的,向公众开放用于开展文化体育活动的公益性的图书馆、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文化馆(站)、体育场(馆)、青少年宫、工人文化宫等的建筑物、场地和设备。

本条例所称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是指负责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维护,为公众开展文化体育活动提供服务的社会公共文化体育机构。

第三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充分利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传播有益于提高民族素质、有益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开展文明、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从事危害公共利益的活动。

第四条国家有计划地建设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对少数民族地区、边远贫困地区和农村地区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予以扶持。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维修、管理资金,应当列入本级人民政府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和财政预算。

第六条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举办公共文化体育设施。

国家鼓励通过自愿捐赠等方式建立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社会基金,并鼓励依法向人民政府、社会公益性机构或者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捐赠财产。捐赠人可以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享受优惠。

国家鼓励机关、学校等单位内部的文化体育设施向公众开放。

第七条国务院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全国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对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管理和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奖励。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九条国务院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将全国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十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数量、种类、规模以及布局,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人口结构、环境条件以及文化体育事业发展的需要,统筹兼顾,优化配置,并符合国家关于城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用地定额指标的规定。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用地定额指标,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会同国务院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一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选址,应当符合人口集中、交通便利的原则。

第十二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设计,应当符合实用、安全、科学、美观等要求,并采取无障碍措施,方便残疾人使用。具体设计规范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三条建设公共文化体育设施使用国有土地的,经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

第十四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预留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用地定额指标,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并依照法定程序审批。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建设预留地或者改变其用途。

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建设预留地的,应当依法调整城乡规划,并依照前款规定重新确定建设预留地。重新确定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建设预留地不得少于原有面积。

第十五条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划和建设相应的文化体育设施。

居民住宅区配套建设的文化体育设施,应当与居民住宅区的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项目和功能,不得缩小其建设规模和降低其用地指标。

第三章使用和服务

第十六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完善服务条件,建立、健全服务规范,开展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功能、特点相适应的服务,保障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用于开展文明、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

第十七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应当根据其功能、特点向公众开放,开放时间应当与当地公众的工作时间、学习时间适当错开。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开放时间,不得少于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最低时限。国家法定节假日和学校寒暑假期间,应当适当延长开放时间。

学校寒暑假期间,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增设适合学生特点的文化体育活动。

第十八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向公众公示其服务内容和开放时间。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因维修等原因需要暂时停止开放的,应当提前7日向公众公示。

第十九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标明设施的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第二十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提供服务可以适当收取费用,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第二十一条需要收取费用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根据设施的功能、特点对学生、老年人、残疾人等免费或者优惠开放,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二十二条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可以将设施出租用于举办文物展览、美术展览、艺术培训等文化活动。

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不得将设施的主体部分用于非体育活动。但是,因举办公益性活动或者大型文化活动等特殊情况临时出租的除外。临时出租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0日;租用期满,租用者应当恢复原状,不得影响该设施的功能、用途。

第二十三条公众在使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时,应当遵守公共秩序,爱护公共文化体育设施。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损坏公共文化体育设施。

第四章管理和保护

第二十四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将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名称、地址、服务项目等内容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县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公众公布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名录。

第二十五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依法配备安全保护设施、人员,保证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完好,确保公众安全。

公共体育设施内设置的专业性强、技术要求高的体育项目,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服务技术要求。

第二十六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的各项收入,应当用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维护、管理和事业发展,不得挪作他用。

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收支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因城乡建设确需拆除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在作出决定前,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涉及大型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在批准前,应当举行听证会,听取公众意见。

经批准拆除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择地重建。重新建设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应当符合规划要求,一般不得小于原有规模。迁建工作应当坚持先建设后拆除或者建设拆除同时进行的原则。迁建所需费用由造成迁建的单位承担。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文化、体育、城乡规划、建设、土地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依法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侵占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建设预留地或者改变其用途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作出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未按照规定的最低时限对公众开放的;(二)未公示其服务项目、开放时间等事项的;(三)未在醒目位置标明设施的使用方法或者注意事项的;(四)未建立、健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的;(五)未将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名称、地址、服务项目等内容报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

第三十一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开展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的;(二)违反本条例规定出租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

第三十二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挪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的各项收入或者有条件维护而不履行维护义务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公共体育范文第2篇

第一条为了促进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加强对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管理和保护,充分发挥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功能,繁荣文化体育事业,满足人民群众开展文化体育活动的基本需求,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是指由各级人民政府举办或者社会力量举办的,向公众开放用于开展文化体育活动的公益性的图书馆、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文化馆(站)、体育场(馆)、青少年宫、工人文化宫等的建筑物、场地和设备。

本条例所称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是指负责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维护,为公众开展文化体育活动提供服务的社会公共文化体育机构。

第三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充分利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传播有益于提高民族素质、有益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开展文明、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从事危害公共利益的活动。

第四条国家有计划地建设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对少数民族地区、边远贫困地区和农村地区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予以扶持。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维修、管理资金,应当列入本级人民政府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和财政预算。

第六条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举办公共文化体育设施。

国家鼓励通过自愿捐赠等方式建立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社会基金,并鼓励依法向人民政府、社会公益性机构或者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捐赠财产。捐赠人可以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享受优惠。

国家鼓励机关、学校等单位内部的文化体育设施向公众开放。

第七条国务院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全国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对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管理和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奖励。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九条国务院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将全国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十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数量、种类、规模以及布局,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人口结构、环境条件以及文化体育事业发展的需要,统筹兼顾,优化配置,并符合国家关于城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用地定额指标的规定。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用地定额指标,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会同国务院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一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选址,应当符合人口集中、交通便利的原则。

第十二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设计,应当符合实用、安全、科学、美观等要求,并采取无障碍措施,方便残疾人使用。具体设计规范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三条建设公共文化体育设施使用国有土地的,经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

第十四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预留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用地定额指标,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并依照法定程序审批。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建设预留地或者改变其用途。

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建设预留地的,应当依法调整城乡规划,并依照前款规定重新确定建设预留地。重新确定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建设预留地不得少于原有面积。

第十五条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划和建设相应的文化体育设施。

居民住宅区配套建设的文化体育设施,应当与居民住宅区的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项目和功能,不得缩小其建设规模和降低其用地指标。

第三章使用和服务

第十六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完善服务条件,建立、健全服务规范,开展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功能、特点相适应的服务,保障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用于开展文明、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

第十七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应当根据其功能、特点向公众开放,开放时间应当与当地公众的工作时间、学习时间适当错开。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开放时间,不得少于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最低时限。国家法定节假日和学校寒暑假期间,应当适当延长开放时间。

学校寒暑假期间,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增设适合学生特点的文化体育活动。

第十八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向公众公示其服务内容和开放时间。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因维修等原因需要暂时停止开放的,应当提前7日向公众公示。

第十九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标明设施的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第二十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提供服务可以适当收取费用,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第二十一条需要收取费用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根据设施的功能、特点对学生、老年人、残疾人等免费或者优惠开放,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二十二条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可以将设施出租用于举办文物展览、美术展览、艺术培训等文化活动。

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不得将设施的主体部分用于非体育活动。但是,因举办公益性活动或者大型文化活动等特殊情况临时出租的除外。临时出租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0日;租用期满,租用者应当恢复原状,不得影响该设施的功能、用途。

第二十三条公众在使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时,应当遵守公共秩序,爱护公共文化体育设施。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损坏公共文化体育设施。

第四章管理和保护

第二十四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将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名称、地址、服务项目等内容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县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公众公布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名录。

第二十五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依法配备安全保护设施、人员,保证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完好,确保公众安全。

公共体育设施内设置的专业性强、技术要求高的体育项目,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服务技术要求。

第二十六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的各项收入,应当用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维护、管理和事业发展,不得挪作他用。

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收支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因城乡建设确需拆除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在作出决定前,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涉及大型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在批准前,应当举行听证会,听取公众意见。

经批准拆除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择地重建。重新建设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应当符合规划要求,一般不得小于原有规模。迁建工作应当坚持先建设后拆除或者建设拆除同时进行的原则。迁建所需费用由造成迁建的单位承担。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文化、体育、城乡规划、建设、土地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依法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侵占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建设预留地或者改变其用途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作出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的最低时限对公众开放的;

(二)未公示其服务项目、开放时间等事项的;

(三)未在醒目位置标明设施的使用方法或者注意事项的;

(四)未建立、健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的;

(五)未将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名称、地址、服务项目等内容报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

第三十一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公共体育范文第3篇

自建国以来,我国在体育场地设施建设中投入了大量资金,截止1998年底,资金总量达372亿。根据1997年第四次全国体育场地普查结果,在我国已拥有的615693个场馆中,新建场馆达54万多个,其中属于体育局(原体委)系统的公共体育场馆为14410个[1]。由于公共体育场馆大多数是较大规模的室内体育馆、游泳跳水馆和室外带有看台的体育场,属高规格、高档次体育场馆,因此,公共体育场馆所含投资量在场馆投资总量中占有较大的比例。可以说,公共体育场馆是我国体育界最大的“资本存量库”。目前,公共体育场馆均掌握在各级体育部门手中,由体育部门国家进行经营管理。

改革开放以后,公共体育场馆在经营管理等方面有较大突破,大多数场馆实现了由行政型管理向经营型管理的转化,场馆一改过去“等、靠、要”的依赖思想,依靠自身的经营条件开展多种经营活动,经费来源渠道呈多元化,并逐步做到自给自足。在分配关系上,场馆打破了以往的“大锅饭”模式,名场馆拥有一定的收益分配权,利用竞争机制和利益激励机制,调动了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改革使公共体育场馆呈现出一定的生机和活力[1]。

但是,在20世纪末至21世纪初,体育产业已经成为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一个新的增长点,作为我国体育市场的“主战场”——公共体育场馆,其发展的现状较之体育产业发展的要求而言又是滞后的。公共体育场馆所存在的一系列问题,已经影响了我国体育产业的发展进程,甚至将影响到全民健身计划二期工程的顺利推行[5]。经过研究,笔者认为,没有认清公共体育场馆的资产性质,思想不解放,改革措施缺乏针对性,是问题的根本所在。本文拟从阐述公共体育场馆的资产性质入手,对场馆所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剖析,提出我国公共体育场馆深化改革的基本设想,并希望借此为有关决策部门提供一些有益的参考。

1公共体育场馆资产性质分析

公共体育场馆是指通过政府财政拨款或政府通过其他途径筹集资金兴建的,以满足运动训练、运动竞赛和群众健身娱乐等需要的社会公有体育场和体育馆及其附属配套设施,它是实现我国体育事业发展目标的基础性物质条件。

基于上述公共体育场馆的内涵,我们可以把握以下几方面的内容:第一,公共体育场馆是政府所有的,即国有的;第二,公共体育场馆以物产的形式存在,并且属中间产品的范畴;第三,从公共体育场馆的功能和作用来看,它是一种生产资料或称之为资本品,即用来生产各类体育服务产品或培养人才,以满足社会需要的生产资料;第四,公共体育场馆的实质是基础性物质条件,而不是一级组织或机构。因此,我们可以这样来定义公共体育场馆,即公共体育场馆是政府购买的用以生产各类体育服务产品,以满足社会需要的一种资本品(或生产资料)。从这个定义我们可以明显看出,公共体育场馆就是一种“国有资产”。资产的经济性质是经营,资产经营的核心目标是效益(或利润)[3],公共体育场馆作为一种“资产”同样要服从这一规定性,把公共体育场馆视作一级“事业单位”的做法就违背其经济性质的。但是,由于我国原有的经济体制和体育体制,再加上以前我们一直把体育看作是一种“福利性事业”或一个“纯消费部门”等原因,公共体育场馆便成为我国体育部门中的一级“事业单位”,并由各级体育部门及其职能部门政府对其进行“管理”,自此,公共体育场馆的资产性质被严密地遮掩起来了。

其次,从公共体育场馆的产业性质来看,尽管公共体育场馆冠有“公共”的概念,但它所提供的体育服务(如运动竞赛的观赏、体育健身娱乐的参与、体育培训、场地租赁等)绝大多数都和人们的兴趣爱好、活动目的有关,因而这些体育服务的消费在一定程度上具有竞争性和排他性。根据美国经济学家萨缪尔森提出的公共物品理论,即依据社会产品在消费上是否具有竞争性和排他性,可将社会产品分为公共物品和私人物品或混合物品。其中,公共物品由政府提供,私人物品由市场提供,混合物品由政府和市场共同提供。公共体育场馆所提供的体育服务大多数属私人物品或混合物品、准公共物品,那么它就应该由市场来提供,或政府和市场共同提供[4]。所以说,公共体育场馆走向市场,实现企业化经营是有其经济理论基础的,公共体育场馆应纳入狭义的体育产业(体育企业)范围之内加以发展。

2公共体育场馆现存主要问题及原因探析

由于没有清楚地认识到公共体育场馆的这种资产性质,长期将它当作一种事业单位来加以管理,尽管在改革开放后也采取了多项改革措施,但终究未能从根本上解决公共体育场馆存在的一系列问题,从而使公共体育场馆陷入目前的困境。

2.1产权不明,关系不顺

公共体育场馆同体育部门之间到底是什么关系?从目前来看,这个问题处在一种模糊状态之中。如果说公共体育场馆是一种资产,则二者之间的关系有两种可能:一则体育部门是公共体育场馆的所有者,二则体育部门是公共体育场馆的经营者。如果说公共体育场馆是一级事业单位,那么二者之间的关系只有一种情况,即体育部门是公共体育场馆的上级主管单位。从现实的具体操作来看,二者之间的上述三种关系同时存在,表现在:(1)公共体育场馆经营的收益权和财产支配权属于体育部门,意味着体育部门是所有者;(2)公共体育场馆是由国家投资兴建的,同时,每年仍下拨一定数量的资金到公共体育场馆,由体育部门支配和管理,意味着国家(或政府)是所有者,体育部门是经营者;(3)体育部门可以运用行政手段对公共体育场馆的具体事务(如人事、财务等)进行干预,意味着体育部门是公共体育场馆的上级主管单位。结果,二者之间到底是什么关系,谁也说不清楚。由此可见,造成公共体育场馆产权不明,关系不顺的根本原因在于我们没有清楚地认识和把握公共体育场馆的资产性质,没有把它真正当作一种国有资产来经营。

2.2体制混乱,有“改”无“革”

目前,我国公共体育场馆的经营管理体制多达八种。包括经营承包责任制、经营包干责任制、全额管理、差额管理、经营管理目标责任制、委托经营责任制、租赁制、自收自支责任制等等。其中差额管理、经营承包责任制占有较大份额,只是在广州、北京等地出现了极少数场馆采用委托经营责任制和体育场馆的“物业管理”模式[7]。尽管上述多种体制并存是改革的结果,但我们从中不难看出有些体制仍然是从计划经济中沿袭下来的陈旧模式,带有浓厚的,“行政管理模式”的色彩;有些体制虽然反映出市场经济的某些特征,但也只能作为场馆改革过程中的过渡形式,要使体育场馆真正走上企业化经营的道路,这些体制仍需深化改革。从1985年中共中央在《关于进一步发展体育事业的通知》中明确要求“体育场馆要逐步实现企业化和半企业化经营”至今,已历时17年之久,为什么我国公共体育场馆管理体制改革却无实质性进展呢?关键在于我们没有从公共体育场馆的“国有资产”性质出发进行有针对性的改革,而是一直把公共体育场馆视为“事业单位”,其改革大多按行政部门或事业单位改革的模式进行套转,从而使改革缺乏针对性,自然是“改”而无“革”。

2.3观念错位,职能不清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共体育场馆的职能到底是什么?要回答此问题,首先应该分析公共体育场馆的性质。如果说公共体育场馆是国有资产,那么它的主要职能应该是经营,如果说公共体育场馆是一级事业单位,那么它的主要职能应该是服务。现阶段,我国公共体育场馆肩负产业经营、为训练竞赛服务和向社会开放三重任务,同时履行经营和服务双重职能。并且,政府和体育部门要求公共体育场馆必须把服务(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在有余力的情况下开展经营活动。由此可看出,在观念上我们仍然把公共体育场馆当作事业单位,将其服务职能凌驾于经营职能之上。同时,在公共体育场馆的运行过程中,着重强调“管理”的作用,强调经营为管理服务。其实,这种观念也是违背公共体育场馆的资产性质的。因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共体育场馆作为一种国有资产,它的首要职能就是经营,一切管理活动都应该为经营服务,只有经营好了,才能更好地为社会服务。如果一味地强调公共体育场馆的服务职能,势必造成公共体育场馆在资产消耗过程中缺乏必要的资金注入,结果只能维持在低资产水平下运行。目前,我国公共体育场馆普遍存在的场地条件差、设备老化、技术装备水平低等现象,就是过分强调服务职能的观念和做法直接造成的。

2.4经营不活,管理不善

当前,我国公共体育场馆普遍存在经营不活、管理不善的现象,具体表现为:(1)资产水平较低,缺乏市场竞争能力;(2)经营条件有限,市场开发无力;(3)经营观念陈旧,经营方式落后;(4)内部机制运转不灵,管理效率上不去;(5)缺乏经营管理人才,创新不足,潜力不大。造成以上现象的根本原因在于:(1)运用管理“单位”或“部门”的管理方法和手段来管理国有资产,方法不对路;(2)公共体育场馆由于职能不清导致任务过多、过杂、过重,面对多重压力而忙于应付;(3)公共体育场馆的手脚被缚,难以充分发挥自身的经营职能[5]。说到底,还是对公共体育场馆的资产性质认识不清的问题。

3公共体育场馆改革的基本设想

3.1总体思路

公共体育场馆可参照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模式和具体办法,分类别进行改革,具体分三步进行。第一步,转变观念、理顺关系;第二步,内联外引,逐步脱钩;第三步,自主经营,快速发展。

3.2措施和步骤

3.2.1转变观念,理顺关系首先,政府要打破传统观念的束缚,并树立以下新型的资产观念:(1)公共体育场馆是国有资产的一部分,政府是这部分资产的所有者,并拥有收益权、占有权和支配权;(2)作为公共体育场馆这部分国有资产的经营者,体育部门不是最佳选择对象,也不是惟一的选择对象;(3)公共体育场馆存在资产闲置或资产流失问题,政府应负主要责任,同时,政府应该承担公共体育场馆的经营风险;(4)公共体育场馆与体育部门分离,既不会影响其功能的发挥,更不会影响“奥运争光计划”和“全民健身计划”的顺利实施。

其次,各级体育部门要转变观念。(1)承认公共体育场馆的国有资产性质,还公共体育场馆的本来面目,并将其所有权返还给政府;(2)公共体育场馆不是自己的下级事业单位,也不是自己的后勤服务部门,更不是一块“肥肉”,脱离与公共体育场馆之间的直接管理关系等于扔掉一个沉重的包袱;(3)没有了公共体育场馆的占有权,并不影响各体育部门体育事业目标的实现。

再次,公共体育场馆部门自身要转变观念。(1)既不依靠政府,也不依靠体育部门,到市场上去自主经营、自我发展的前景更为广阔[6];(2)自身的实质是资产,经营才是主要职能,实现国有资产增值保值是首要任务;(3)充分发挥自身的经营职能,最大限度地满足社会日益增长的体育需求是最高经营目标。

转变观念的实质是还公共体育场馆“国有资产”的本来面目。同时,观念的转变也是理顺场馆关系的前提条件。改革后,政府、体育部门和公共体育场馆三得之间的关系是:政府是公共体育场馆的所有者,有权委托某一部门负责公共体育场馆经营或控股经营股份制改造后的公共体育场馆;各级体育部门与公共体育场馆之间无任何隶属关系,只存在业务上的往来;体育场馆以合适的经营组织形式成为自主经营的市场主体,充分履行自身的经营职能,完成国有资产增值保值的重任。

3.2.2内联外引、逐步脱钩内联,是指体育部门内部的资产联合,如场馆联合、场馆与职业俱乐部联合、场馆与体育企业联合等,其实质是资产重组。外引,是指通过引入体育部门以外的资金对场馆进行改革,包括引进企业资金,引进其他经营组织资金和引进外资。逐步脱钩是指公共体育场馆逐步从各级体育部门的隶属关系中分离出来,以一定的经营组织形式成为市场主体。公共体育场馆与体育部门脱钩应结合场馆的实际情况,将场馆进行资产级别划分后逐步进行。

(1)公共体育场馆资产级别划分。第一级别:特大型、大型体育中心和部分新建的质量好、资本含量高、技术装备水平高,设备状况好、配套设施完善、地理位置好的综合性体育中心。第二级别:修建年限较长,设施条件较差的中、小型体育中心和规格较高的单独设置的大型多功能化体育场馆。第三级别:其他中、小型体育场馆。

(2)公共体育场馆分类改革的措施。第一级别公共体育场馆宜进行股份制改造。在股份制改造过程中,可进行资产重组,即此类场馆可兼并对自己经营有利的其他低级别的场馆,也可合并同等级别的场馆。改造后的公共体育场馆与其他企业一样受《公司法》规范,并以利润最大化为经营目标参与市场竞争,以法人资格承担责任[2]。第二级别公共体育场馆,可考虑实行股份合作制或通过拍卖或股权转让改造成民营企业或被其他非国有企业所兼并。同时,还可考虑引进外资进行改造[2]。第三级别公共体育场馆可租赁给私人或法人机构经营,或实行“委托经营责任制”委托给体育部门或其他部门经营。

3.2.3自主经营、快速发展经过改革后的公共体育场馆实现了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充分享有自主经营的权利。在此基础上,各主体应构建资产经营机制、经营决策机制、利益激励机制、预算约束机制和内外协调机制,自主经营、快速发展,在市场中充分履行其经营职能,实现国有资产的增值保值。

4公共体育场馆改革后应处理好的几个问题

(1)国家每年按原计划下拨和增拨至各体育部门属公共体育场馆部分的资金,用以设立“运动训练、竞赛专项基金”、“社区公共体育设施建设专项基金”和“公益性群众体育活动专项基金”。由体育部门统一管理和支配,确保“奥运争光计划”和“全民健身计划”实施过程中的场馆费用开支。

(2)体育部门与改革后的公共体育场馆之间的所有业务往来均按市场行为操作,即场馆使用按有偿付费方式进行,从各专项基金中列支。

(3)体育部门原有的不对外开放的专用竞赛、训练场馆仍保留在体育部门,用以服务于“奥运争光计划”的需要。

(4)改革后,体育事业(体育场馆部分)的公益性通过两种途径来实现。社区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免费向社会开放是公益性的直接实现形式。公共体育场馆尽管是市场化模式运作,但它仍需通过公益性(社会效益)来吸引体育消费者,提高市场占有率。以社会效益促进经济效益,并通过经济效益提升社会效益的层次,实现双效互动和良性循环,这是公益性实现的间接形式。

【参考文献】

[1]国务院研究室科教文卫司,国家体委政策法规司.体育经济政策研究[M].北京:人民体育出版社,1997.90-101.

[2]王夕明,赵艾晨.中国股份制经济[M].北京:中国书籍出版社,1994.33-88.

[3]杨瑞龙,陈秀山,张宇.社会主义经济理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134-148.

[4]张岩,王清芳.我国体育产业化的理论思考[J].成都体育学院学报,2001,(2):9-12.

[5]雷厉,戎阿娟.谈我国体育场馆资源的短缺与浪费[J].内蒙古体育科技,1999,(3):41-43.

公共体育范文第4篇

关键词:公共体育场馆;PPP模式;政府

一、PPP模式的内涵

PPP(Public-PrivatePartnerships),通常被译为公共部门和私人部门合作伙伴关系。是指政府、营利性企业和非营利性企业基于某个项目而形成的相互合作关系的形式。通过这种合作形式,合作各方可以达到比预期单独行动更有利的结果。合作各方参与某个项目时,政府并不是把项目的责任全部转移给私人企业,而是由参与合作的各方共同承担责任和融资风险。PPP是20世纪90年代初在英国兴起的一种公共产品供给新模式,目前已经在全球范围内被广泛应用,并日益成为各国政府实现其经济目标及提升公共服务水平的核心理念和措施。

投资和运营公共基础设施一直被认为是政府的责任,写作毕业论文但是,随着全球范围内“新公共管理运动”的兴起,“更多依靠民间机构,更少依赖政府来满足公众的需求”成为各国政府的共识,民营化逐渐成为各国政府新治理模式的核心要素。PPP即是一种公共基础设施领域民营化的重要模式。该模式的基本特征是政府和私人参与者共享投资收益,分担投资风险和责任。在PPP模式之下,政府在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期和运营期广泛采取与私人参与者合作的方式,引入民间资本,通常将公共基础设施的大部分甚至整个项目的所有权和经营权都交给私人投资者,从而引进专业化管理,达到建立市场竞争机制、提高服务水平的目的。政府的公共部门与私人参与者以特许协议为基础进行合作,与以往私人企业参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方式不同,他们的合作始于项目的确认和可行性研究阶段,并贯穿于项目的全过程,双方共同对项目的整个周期负责。

根据政府和私营部门在项目中的参与程度、主导地位的差异以及项目性质,PPP可以分为建设一经营一移交BOT(Build-Operation-Transfer)、建设一拥有一经营BOO(Build-Own-Operation)、建设一移交BT(Build-Transfer)和移交一经营一移交TOT(Transfer-Operation-Transfer)等不同的类型。

二、公共体育场馆应用PPP模式的优势

根据经济学的公共产品理论,公共体育场馆提供的健身娱乐、观赏竞赛及体育训练等体育服务具有非竞争性和排他性均不充分的特点。并且,由于人们利用公共体育场馆锻炼身体、休闲娱乐或观看比赛,在增强个人的体质、促进身体健康、娱乐身心的同时,带来的是整个民族素质的提高,公共体育场馆具有明显的正外部效应。因此,公共体育场馆应属于准公共产品。准公共产品既可以由政府直接提供,也可以在政府给予补助的条件下,由私人企业通过市场,即政府和民间合伙的方式提供。各国的实践已证明,PPP模式是提供公共体育场馆服务的富有效率的方式。

PPP模式有利于吸引民间投资,推进公共体育场馆管理体制改革。写作硕士论文公共体育场馆推行PPP模式将使民间资本通过各种渠道和途径注入到公共体育场馆的建设及运营中,调动民间资本参与体育事业的积极性。民间资本的参与能较好地解决限制我国公共体育场馆发展的资金“瓶颈”,减轻政府的财政压力,形成公共体育场馆建设的多元化投资局面。而且,投资主体的多元化有利于改变政府包办公共体育场馆的陈旧体制,利于推进公共体育场馆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化。

PPP模式能改善公共体育场馆的经营管理,提高效率。应用PPP模式,能够使公共体育场馆的产权得到明晰,克服由于产权不清带来的管理混乱,提高管理效率。同时,由于民间资本的介入,也会引起公共体育场馆人力资本和管理机制发生变化,私人投资者为保证公共体育场馆经营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必然引进专业的管理人才,实行现代化的管理机制,这些无疑都有益于改善公共体育场馆的管理,提高效率。

PPP模式能降低公共体育场馆运行成本。由于公共体育场馆PPP模式引入了市场竞争机制,使其必然注重和突出成本与效益的分析,利用改进管理、技术及管理创新、减少雇员等方式,节约成本,提高效益。

PPP模式可以提高公共体育场馆的服务质量。私人投资者只有改善管理,提供优质的服务才可能赢得顾客,实现盈利的目的。

三、公共体育场馆应用PPP模式的可行性

1.良好的政策环境

1996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八届四次会议通过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f~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明确了体育要走“社会化、产业化”道路。近几年,国家相继出台了关于印发促进和引导民间投资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十五”期间加快发展服务业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关于加快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进程的意见等文件,指出要“逐步放宽投资领域。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以独资、合作、联营、参股、特许经营等方式,参与经营性的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项目建设。”这些鼓励体育改革和民营化的政策,为公共体育场馆大力推行民营化提供了政策条件。

2.雄厚的民间资本

经过20多年改革开放和经济的发展,写作医学论文我国民营经济经历了从小渐大、从弱到强的发展历程。据统计,2005年,内资民营经济在国内生产总值中所占比重已经达到49.7%,截至2005年7月末,我国居民储蓄达到了13.37万亿元。而来自全国工商联的最新统计,2005年1至9月,全国民营经济固定资产投资达到9577亿元。民营经济的发展和居民收入的增长形成巨额闲置资金,而高额的存贷差表明我国社会存在大量闲置资金,民间资本没有得到充分利用,这为公共体育场馆建设吸纳民间资本提供了充足的资金保证。

3.蓬勃发展的体育产业

现代社会,体育产业已成为当今世界最具发展前景的朝阳产业之一,是一个蕴藏着巨大商机的新兴产业。在我国,随着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人们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体育产业的发展前景十分广阔。特别是随着2008年奥运会的来临,我国体育产业又迎来了新的发展机遇。体育产业的发展,将带来全社会对公共体育场馆的巨大需求,从而为民营化的运作提供了良好的市场条件。

四、我国公共体育场馆应用PPP模式应注意的问题

1.加快政府角色转变的步伐

公共体育场馆应用PPP模式的实质是引入竞争机制,写作职称论文其实现的关键是政府职能的合理定位和有效执行。公共体育场馆传统的运营方式是国家包揽公共体育场馆的投资、建设及运营,政府成为公共体育场馆唯一的投资主体、决策主体和经营主体,不仅容易出现决策的随意性,而且难以保证场馆建设的效率和质量。在PPP模式中政府和私人投资者形成的是彼此平等的合作伙伴关系,政府应由集所有者、投资者、管理者于一身,转变为提供公共服务中的监督者、指导者以及合作者的角色。在这个过程中,政府应对公共体育场馆的投融资及管理体制进行改革,对管理制度进行创新,以便更好地发挥其监督、指导的职能。

另外,政府部门的管理方式和运行机制也要适当变化。对体育场馆建设项目,应注重采用合同管理这种与市场经济要求相适应、符合国际通行做法的经济手段。通过合同管理,控制工程质量、进度和投资规模,达到投资效益和社会效益最优。当经济活动各方出现问题或纠纷时,主要依靠经济或法律手段而不是行政干预来解决。

2.提供政策支持,制定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

PPP模式必须在一系列政策法规文件和合约的约束下运行,需要有一套比较完善的法律条文作为依据,使合作双方有章可循。PPP政策的基本框架主要包括:关于PPP模式的适用范围、设立程序、招投标和评标程序、特许权协议、风险分担、权利与义务、监督与管理以及争议解决方式和适用法律等方面。政府部门应该抓紧出台政策并制定法律法规,对政府部门与民间机构在民营化过程中需要承担的责任、义务和风险等进行明确界定,保护双方利益。

3.政府提供必要的资金及扶持,设计合理的风险分担机制

正如前面所述,PPP模式并不意味着政府完全退出公共体育场馆的运营。写作英语论文由于公共体育场馆建设投资大、回报周期长,民间投资者大多比较谨慎,轻易不愿投资这一领域。因此,政府应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以吸引民营资本的进入。同时,国际经验表明,风险分担机制是PPP项目的核心。吸引民营资本除了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外,还应该考虑如何使其规避风险。PPP项目面临的风险通常包括:政府政策不稳定、项目设计缺陷、建设延误、超支和贷款利率的变动、项目特有技术风险和价格风险等。政府部门应深化改革,简化审批程序,建立专业的投融资管理机构等,以增强私人参与者的信心。

4.政府部门抓紧培育有利的市场环境

由于PPP模式在我国仍属于新生事物,它的发展除了有赖于政府的职能转变及政策法规的支持外,写作留学生论文还离不开必要的市场环境因素。现阶段,我国政府部门应抓紧完善资本市场,开发适合民营化项目开展的金融工具;大力发展如法律、设计、建筑、融资、体育运营等相关中介服务市场,培育一批具有专业知识及国际运作经验的中介机构,引导和支持他们参与公共体育场馆建设项目。

参考文献:

[1][美]E.S.萨瓦斯著,周志忍等译.民营化与公司部门的伙伴关系[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

[2]陈柳钦.运用PPP模式进行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融资[J].上海铁道科技,2006,4;40-42.

公共体育范文第5篇

关键词:体育公共关系意识;体育组织;研究

体育公共关系,以促进组织与公众间的双向沟通与协作为手段,其目的在于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同时,他是体育组织利用合理的方式和方法,有组织、有计划地协调内外关系,并以此为基础来树立形象,从而实现团结、发展之目标。

1体育公共关系意识

体育公共关系意识,直接反映了体育组织公共关系的原则精神和本质,同时也是体育组织公共关系活动的重要指导思想。具体而言,其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意识形态。1.1 形象塑造体育公共关系主要是基于组织形象的塑造而提供服务的,其中形象意识是体育公共关系意识的中心,从某种意义上来讲,形象也是体育组织的重要无形资产。我们应当具有一定的形象意识,而且还要清醒地认识到组织形象对组织的重要意义。体育组织内部工作人员,应当自觉关注形象,充分认知良好形象对组织的重要性,既是一笔财富,又是组织可持续发展的基础和保障;同时,还要树立组织形象,基于个人行为、工作以及言语等,为组织塑造良好的形象。1.2 服务公众体育组织应该把公众看成是组织存在和发展的前提条件,以公众的利益为出发点,关系着设计者的个人行为和素质。公众是公共关系的思想精髓所在,同时也是体育公共关系工作过程中应当树立的信念。实践中可以看到,组织利益被视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这在很大程度上忽视了体育组织的生存环境和条件。公众需求作为体育组织从事一切或的前提,若严重忽视了公众服务性,甚至不惜牺牲公众利益来获取利益,则其必然会失去公众的需求与信任,个人的生存和发展也会受到严重的影响。1.3 互惠双赢公众利益作为体育公共关系的出发点,并不意味着组织应当放弃个人利益。事实上,体育公共关系中的各项活动开展,都是体育组织自身利益得以实现的特殊手段和方法,其中追求的是组织利益与公众利益之间的相互统一。在此过程中,体育组织应当正确处理利己、利他之间的关系,尤其要重视诚信,这既是为公众,更是为自己。在体育组织公共关系实践中,应当综合考虑公众的利益需求,确保组织本身与社会公众各有所得。在体育组织、社会公众之间的交往过程中,不能片面地将等价交换与互惠双赢划等号,更不能以牺牲社会公众利益来换取或者平衡组织的既得利益;相反,应当从体育组织的可持续发展视角出发,对社会公众负责,为社会公众服务。1.4 传播沟通对于体育公共关系而言,其最基本的一个特征表现为体育组织与社会公众的双向沟通和交流,其主要是基于信息传递及其沟通来实现组织与社会公众的合作与信任。如果传播、沟通工作落实不到位,则相互之间的了解也就失去了意义,信任、合作也将无从谈起。基于此,体育公关人员应当具备敏锐的嗅觉和信息收集自觉性,而且还要善于从原本比较繁杂的信息流中分辨出有价值的社会信息,并且具有向社会公众传播信息的积极性和自觉性,能够利用多种传播媒介和技术手段,宣传体育组织的立场、成就以及观点和发展思路,致力于在体育组织与社会公众之间架设一座互信、合作的桥梁。1.5 协调关系基于静态视角来看,体育公共关系体现的是一种体育组织与社会公众之间相互关系的状态;事实上,如何体育组织的性质为何,均处于某种公共关系状态之中。基于动态视角来看,体育公共关系属于管理活动的范畴。协调组织的内、外关系,实际上就是体育组织的一项重要管理活动,其可使体育组织一直处于良性公共关系状态。在关系协调过程中,公共关系人员应当努力培养组织成员的谅解、协作精神和意识,疏通好组织各成员间的关系与沟通渠道,强化组织各部门的相互联系,并在此基础上营造一种相互支持、相互信任的组织氛围。在此过程中,还要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联络活动,加强组织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协作,避免组织内外危机产生。无论是体育组织还是公关人员,均应当树立协调意识,这有利于确保公共关系目的得以实现。1.6 着眼于长远发展体育组织应当外树形象、内强素质,在长期的工作中不断努力、提高,只有这样才能取得最后的成功。较之于推销、广告,虽然体育公共关系具有迟效、间接等特点,但是其产生的影响力却具有持久性。事实证明,任何急功近利的行为,只要过分关注短期的利益,都不符合公共关系意识的标准和要求。

2提高体育公共关系意识的有效途径

体育公共关系意识是基于实践和认知积累,对公共关系经验进行的概况和升华,属于自觉观念的范畴,反映的是原则和本质。2.1 树立形象意识,营造良好氛围通过塑造形象,体育公共关系为组织提供服务。其中,形象意识是核心,同时也是工作目标,组织形象可以说是一种无形资产。组织形象的评价指标,主要有两个,即美誉度和知名度。对于知名度而言,简单地说就是组织名气,即公众对组织的了解和认知程度;对于美誉度而言,公众对组织的赞许与信任程度,从质与量两个层面反映公众的信任度。我们应当树立良好的形象,同时将美誉度与知名度的提高,作为公共关系的目标。首先,应当自觉关注形象,全面认知组织形象是无形财富。将组织形象作为体育组织发展的关键,维护个人形象;其次,加强组织形象建设,通过严格律己、个人的行为和言语,塑造良好形象。2.2 培养公众意识,强化组织管理实践中,我们应当将社会公众视为体育组织生存与发展的条件,立足于公众的切实利益,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社会公众的需求,是组织良性发展的基础,若忽视对社会公众的服务,牺牲公众的利益,则会失去公众信任与支持。比如,在处理单位关系时,若过分考虑个人的利用,则会导致双方利用矛盾和冲突。当公众对体育组织失去了信心,则会影响生存发展。2.3 增强双赢意识,寻求利益平衡虽然社会公众利益是公共关系工作的出发点,但这并非组织放弃利益的理由。体育公共关系活动的开展,是实现组织自身理由的特殊手段和方法,力求组织利益与公众的相互统一。为此,我们应当处理好利他与利己关系,将公众与自身的利益统一起来。在公关实践中,应当充分考虑公众利益需求,确保组织与社会公众双方都有利益所得,将双方满意作为公关关系工作效果评估标准。体育组织与社会公众交往过程中,应当避免简单地将等价交换原则与互赢原则混淆在一起,更不能以损害社会公众利益来需求眼前发展;相反,应当从长远的发展视角综合考量,对公众负责。从某种意义上来讲,增强体育组织的公共关系意识,实际上就是从根本上转变思想和管理理念的做法,有意义体育组织的长期发展。

3结语

总而言之,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体育行业逐渐朝着产业化方向发展。作为一种先进、现代化生存和发展理念,体育公共关系意识客观上渗透到了各种类型的体育组织之中。不仅是对体育组织环境的优化,更重要的是在很大程度上对外部社会环境进行了优化和提升,为体育组织的生存发展创造了良好的环境条件。

参考文献

 [1] 訾力超.体育危机公共关系与应对[J].新闻研究导刊,2015(8):66-68.

 [2] 邱丽元.体育公共关系课程教学模式改革的思考[J].内蒙古教育:职教版,2015(6):31.

 [3] 宋巍,韦嘉蓉,张潇.关于大众媒体在体育公共关系中的作用分析[J].中国报业,2013(8):105-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