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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事迹材料范文精选

法律事迹材料

法律事迹材料范文第1篇

在赣东北大地上,有一座火车拉来的城市。在这座土地面积只有3500平方公里、人口刚过百万的省辖城市,有一群扶弱助困、匡扶正义的法律援助律师。在这个律师群体里,经常被人们提及的是一位面容清瘦、气度典雅的中年女律师。在市总工会法律援助工作站的接待室里,我们常常可以看到她耐心地为下岗职工解答法律咨询;在庄严肃穆、国徽高悬的法庭上,我们常常可以听到她言词恳切地替受援群众、下岗职工发表意见;更多的时候,在不同的场合,面对不同的对象,人们可以见证的是她正在苦口婆心、入情入理地向纠纷双方开展说理、调解工作,让当事双方愁眉舒展、笑逐颜开。她,被广大受援百姓尊称为“知心大姐”,被百万鹰潭市民推选为首届“文明市民标兵”,她就是鹰潭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吴虹。

“做一名法律援助律师是我无悔的选择”

2002年12月,鹰潭市法律援助中心经市政府批准设立,组建工作也随即展开。组建这么一个机构,首先需要解决的是人员问题。市司法局出于高起点、高质量开展法律援助工作,高层次、高素质地打造法律援助工作队伍,考虑在人员的安排上一是从全市国资所执业律师中筛选,另一条途径是面向全市公开招考,再就是从机关内部具有律师执业资格和执业经验的人员中指派。作为一名有着多年的执业律师经历,具有较高的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水准,同时又兼具女性博大爱心的吴虹律师,自然而然地进入了决策者的视线。当市局领导找她谈话,征询是否愿意放弃社会执业、专职从事法律援助律师时,吴虹律师作出了肯定的回答。“法律援助对象,更多的是社会弱者,值得社会同情,更需要我们的关爱和帮助。我放弃律师的社会执业,无疑也放弃了个人丰厚的执业收入。但是,选择专职从事法律援助工作,为弱势群体撑起一片蓝天,我认为更具社会现实意义。我无悔我的选择”。

2003年初,鹰潭市法律援助中心在社会各界的关注,在广大市民的企盼下,正式挂牌成立。法律援助中心刚开始运作时,工作千头万绪,十分繁忙。要制作宣传单,组织、开展咨询活动;要接待来人来访,为求助群众解答法律问题;要接受受援对象的委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有时候一忙起来,家顾不上,儿子也管不了。那一年,吴律师的儿子正面临高考,丈夫因下岗而南下深圳打工,因此家里的大小事情,儿子的衣食住行,都得由她一人来操持。但是,为了工作,为了心中的法律援助事业,面对贫困群众、下岗职工孤立无援的求助目光,她经常对儿子说的一句话就是“儿子,妈有事回不来,你自己去吃快餐吧”。光荫荏苒,转眼已经四年。四年来,吴虹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83件,接待来电来访、解答法律咨询600余人次。“在我十三年的律师生涯中,我觉得这四年更具厚重感。儿子的一声理解,求助者的一声感激,是对我最好的宽慰。”

“维护下岗职工的合法权益是法律援助律师的天职”

2005年4日,法律援助中心接到了一起市政府交办的法律援助案,受援人杜某系无妻儿子女的下岗职工,2002年被市城管支队聘用为协管员2004年12月26日下午,杜某在执勤时被一辆无牌无证的汽车撞伤,因伤势严重,虽经医院全力抢救,但一直昏迷不醒,成了植物人。吴律师在接手该案后,通过调查发现,肇事车辆最早为某烟草专卖局购置,其后转给了某基层派出所,后来又到了该基层派出所的一民警的手里,肇事者即为该公安民警。车辆权属虽几经转移,但从未年检,亦未办理过户手续。由于该案涉及责任主体众多、法律关系错综复杂,赔偿问题一直未能得到解决,以致受害人家属不断上访。

出于对受害人的同情,出于社会道义,出于律师的责任感,在治疗尚未终结之前,吴律师考虑先通过调解方式解决受害人的前期救治、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等费用。但是,调解工作进展得并不顺利,个别当事人甚至威胁要律师终止本案的,遭到了吴律师的严正拒绝。“我是一名律师,维护当事人特别是下岗职工的合法权益是我的职责。作为一名律师,我所尊崇的只能是事实和法律,而不是权势和恐吓。”正当吴律师准备就受害人前期发生的费用提起赔偿之诉时,杜某突然病情恶化,经抢救无效死亡。这种变故,使索赔相对变得简单,吴律师抓住这一有利时机,调整赔偿要求,积极协商,并借助市政府的适当协调,最终使各责任方分别承担了相应的民事责任。被害人家属获得了二十余万元的赔偿金。

今年春节刚过,市水泵厂一位双目失明的下岗职工刘某,因其妻向法院提出离婚,请求法律援助,法援中心指派吴律师担任其诉讼人。由于刘某双目失明,他的下岗安置费及多年的收入全部由妻子掌管,其妻却矢口否认有存款,而他又拿不出证据证明。为维护其合法权益,吴律师多次找经办法官请求法院向银行查询。在法院的支持下,最终查出刘某妻子隐瞒了几万元存款,刘某为之感激不尽,露出了满意的微笑。但此时的吴律师却怎么也高兴不起来。她深知,刘某的妻子是第二次向法院提出离婚的,如坚持要离,有可能会判决离婚。如果离婚了,刘某今后的生活起居又由谁来照料?“不行,坚决不同意离婚”,刘某态度非常明确。为挽救刘某家庭,维护残疾职工权益,吴虹律师以一个女性的耐心和诚心,多次找到刘某的妻子做思想工作,同时又打电话给刘某在外读中专的女儿,要求配合做好父母和好的工作。功夫不负有心人,刘某的妻子终于放弃了离婚的念头,撤回了起诉,从而避免了一个家庭的破裂。

“农民工合法权益的维护是法律援助律师义不容辞的职责”

2003年5月份,在鹰潭市一建筑工地上,一名农村进城务工的男青年从正在施工的高楼上摔下来,当场人事不省。事故发生后,工程的发包方、承包方及雇主互相推诿,均不愿承担赔偿责任,连医院的医疗费也不交纳。由于被害人罗某家境贫穷,母亲也是残疾人,只好四处借钱治疗。后经住院治疗280天,罗某虽保住了性命,但落下四级伤残,留下了数万元的巨额债务。此后,被害人及其家人为求医疗费赔偿,四处奔波两年之久,但一直未得到赔偿。2005年4月份,罗某随家属一起来到市法律援助中心,寻求法律援助,吴虹律师被指派担任其委托人。为了办好案件,使被害人的赔偿金真正能够兑现,吴律师先后跑工地、开发办及建设主管部门,翻阅资料,了解情况,广泛调查取证,最终发现发包方、工程承包方都是没有资质的个人,且工程违规转包二次。经过充分的庭前工作,吴律师依法将发包方、转包方、雇主等列为共同被告告上法庭,要求四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法院审理后采纳了吴律师的意见,被害人获得了十五万多元的人身损害赔偿,一个濒临绝境的家庭得以起死回生。虽然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吴律师多方奔波,付出了艰辛的劳动,但是她却不以为苦。因为,她在实践着“为贫困弱势群体撑起一片公平正义的蓝天”,用自己的努力,维护了公平和正义。

“女人的天性让我更倾心于妇女儿童的维权事业”。

2005年6月,一位租住在市面粉厂宿舍的下岗女工石某,手揣一份民事判决书,来到法援中心,要求吴律师提供援助,变更女儿的抚养权。经了解,石某与前夫系再婚夫妇,于1995年结婚,1996年2月生育一女,在女儿刚满周时,其前夫提出与石某离婚,后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婚生女儿随前夫共同生活。离婚不久,前夫又再婚,石某八年未见婚生女儿。几经打听,石某才得知,女儿被前夫送往农村的一位远方亲戚带养,并没有随前夫共同生活,为此,石某决心变更女儿的抚养权,法援中心指派吴虹律师经办此案。

为了获得石某女儿被寄养在农村的证据,吴虹律师仅凭石某前夫所在单位提供的一个郑姓村庄的地点,先后跑遍了该辖区的三个郑姓村庄,终于了解到其女儿的下落。并得知其女儿不是寄养,而是被送养,且有八年之久。于是,吴虹律师依据调查的证据,以石某的前夫、收养人为共同被告起诉到法院,要求法院依法确认收养关系无效,变更小孩的抚养权,法院支持了石某的诉讼请求。但是,判决生效后,石某的前夫及收养人并不履行法院判决,拒不送还女儿。且法院以小孩不是执行标的,不同意强制执行,盼女心切的石某悲痛欲绝,经常奔波在法院与收养人之间。时间一天天过去,转眼判决生效快一年了,女儿始终没有回到石某身边。作为律师,案件审结,也终止,工作也可结案。但是,吴虹律师为了石某母女早日团圆,不顾工作繁忙、案件棘手及收养人的谩骂、攻击,多次与执行法官商讨,想办法、出主意,又到当地政府、人大、妇联等部门反映石某的案件情况,取得同情和支持。在法院、人大、妇联等部门的主持下,在吴律师的努力下,2006年7月13日,石某与收养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别离八年之久的母女终于团聚。这一个案件的办结,印证了吴虹律师常说的话——“女人的天性让我更倾心于妇女儿童的维权事业”。

“法援工作应当追求维权与维稳的和谐统一”

今年4月24日上午,南昌铁路局鹰潭车辆段40多名小集体职工慕名来到鹰潭市法律援助中心,要求吴虹律师提供法律援助。据他们介绍,鹰潭车辆段从1983年开始,先后接受了81名小集体职工,后由于工作岗位调整缩减,许多职工在家待岗,每月仅领取100—300元不等的基本生活费。至今年3月,鹰潭车辆段合并到南昌南车辆段,所有小集体职工被告知生活费停发,劳动关系解除,但职工们提出的补办养老保险并给予适当经济补偿的正当合理要求,用人单位一直没有给予明确的答复。

职工利益无小事。考虑到此案事关职工的切身利益,且所涉及的职工人数众多,情绪激动,处理不当容易引发群体性上访事件,吴虹律师马上向领导汇报案情。法律援助中心决定立即受理法律援助申请,并指派吴虹及另一位律师具体承办。本着先协调后仲裁的办案思路,4月26日、28日,吴虹两位律师先后三次专程到南昌铁路局,了解本案案情,征询对方态度,阐释相关法律规定,提出协调处理的意见和方案。在取得对方协商解决的意向后,吴虹律师又多次往返南昌、鹰潭两地,就经济补偿数额与养老保险补办标准与南昌铁路局的相关部门进行磋商。期间,吴律师腰椎间盘病情复发,疼痛难忍,但为了能及时沟通协商,她仍然多方奔波,坚持工作。

法律事迹材料范文第2篇

一、认真学习,提高政治理论水平和业务工作技能

同志身在领导岗位上,意识到不断发展形势和工作创新对自己的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她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提高自己的政治理论水平,掌握做各项基本知识与工作技能。她充分发挥共产党员在推动科学发展、服务人民群众中的先锋模范作用,不但带头进行政治理论学习,不断夯实做好工作的知识基础,被群众誉为学习的模范。

二、明确目标,深入推进“创先争优”

市法律援助中心是1999年成立的,为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全额拨款科级事业单位,中心现有工作人员27人,有专职律师4人,有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19人。有博士生1人,硕士生2人,大专以上20人。大洼县、盘山县、兴隆台区、双台子区都分别成立了法律援助中心,全市共有法律援助中心5个,都分别在工会、妇联、民政、残联、部队、监狱以及乡镇、街道等部门建立了法律援助工作站91个,在村和社区建立了联系点440个,全市从事法律援助人员达到690多人。形成了一张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服务网络,方便困难群众就地、就近申请法律援助,及时、快捷地得到法律救助,做到了小的纠纷不出村和社区,大的纠纷不出乡镇和街道,真正从源头上消除和化解各类矛盾纠纷。同志充分认识开展“创先争优”活动的重要意义,不断增强了“创先争优”的自觉性和责任感,自觉投入到“创先争优”活动中去,以抓基础工作为载体,努力实现“创先争优”的活动目标。

一是制定方案,明确活动主题和内容。为扎实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同志根据上级党委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紧紧围绕市司法局工作中心和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以“应援尽援,多办案、办好案,为人民服务,让群众满意,切实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作为追求的理想和工作目标,认真履行职责,她结合中心实际,做到“组织领导、活动内容、活动主题、方法步骤、分类指导”五个明确,在此基础上认真制定符合中心实际的创先争优活动方案。活动方案明确了活动主题和活动内容,确保创先争优活动有章可循、有据可依;同时结合各中心实际情况和岗位特点,分类提出了开展创先争优活动的具体要求,努力做到主题鲜明、载体具体、措施有力、务求实效,体现各自特色,确保活动取得实效。

二是抓载体,促进创先争优活动深入开展。同志在创先争优活动中,以开展“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主题实践活动,“结对帮扶共创共建”活动和“大学习、大讨论、以案析理、以案释法教育”活动为契机,以“发扬传统、坚定信念、执法为民,争创雷锋式法律服务工作者”,“我的岗位我负责、我的工作请放心”,“在党员中开展创先争优”等主题教育活动为契机,以此来促进创先争优活动深入开展,从而使创先争优活动有声有色、有血有肉,群众看得见、摸得着,真正实现创先争优活动的初衷与目的,成为推动各项工作全面发展的有力抓手。同时,还创造性地把创先争优活动与当前中心各项工作相结合,使创先争优活动目标清晰、任务明确,取得扎实成效。

三是情系群众,服务民生,做好创先争优工作。同志牢记“群众利益无小事”,并按照《市法律援助中心落实2014年市政府“十项民生工程”项目实施方案》、《市法律援助项目任务分解表》、《市法律援助十项便民服务措施》,将工作进行了细化、量化和分解,确保了更多的群众享受到政府为民办实事的成果提供依据,从而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法律服务提供保障。

同志是弱势群体的贴心人,她帮助孤寡老人、帮助孤儿、帮助一切弱势群体,为此她认真、努力为他们做好服务工作,以儿女之心、晚辈之情对待孤寡老人;以为人父母之情对待孤儿,做到不是亲人胜于亲人。她对妇女、未成年人、下岗工人、农民工、待业大学毕业生等申请法律援助都开辟了“绿色通道”,她按照“调解前置,和解随时,明法释理,力求双赢”的工作思路和“万事和为贵”的指导思想,以最大限度地满足困难群众对法律援助的需求,切实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工作中,她不断创新服务方式,采取多渠道、多角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事迹材料范文第3篇

*,男,生于1966年9月23日,天水市北道区人,中共党员,1988年毕业于西北政法学法律系,分配到天水市委研究室工作,1994年从事律师工作至今,是甘肃纪元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从事律师工作以来,始终坚持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政治坚定,思想觉悟高,工作认真踏实,业务精益求精,热爱律师事业,注重办案质量和服务水平,乐于奉献,不求索取,在社会各界和当事人中受到一致好评。由于工作敬业,事迹突出,*曾先后被评为全市优秀律师、全省爱心助残优秀律师、甘肃省优秀律师、全国法律援助先进个人。现任天水市律师协会副会长、甘肃省律师协会理事。

*出生在甘肃天水农村的一个贫困家庭中,亲身经历过贫寒和疾苦,他对贫弱群体有着一种本能地同情和奉献之心。他从事律师工作以来,无论是正常和辩护的案件还是法律援助案件,他都能一丝不苟,认真调查案件事实,充分掌握相关证据,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始终恪守律师职业道德,无论是胜诉和败诉的案件,都能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法有据,使每个当事人对他的服务和做人都表示满意。他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过程中,没有因为是免费而怠慢每一个当事人,也没有因为是援助案件而不认真。他对那些贫弱群体耐心热情,服务细致周到。对法律援助业务刻苦钻研,努力提高援助案件的质量,真诚服务于弱势群体。先后办理法律援助案件53件。

有一年,他接受了一起法律援助案件,秦安县边远山区一名9岁儿童庞宏强的“人身触电损害赔偿案”。由于秦安县农电公司对其所有的变压器疏于管理,造成庞宏强被高压电击伤而致残。而农电公司却以种种理由拒绝赔偿,使未成年人庞宏强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犯。当庞宏强的父亲带着庞宏强从秦安找到他,诉说了他们的不幸遭遇之后,*非常同情,经所里同意,*为他们免费此案。案件先后经过一审二审,历时两年半。办案期间,*多次到秦安县郭集乡实地考察,勘察现场,调查取证,查阅大量供电资料,请教专业人士。因出事地点位于秦安县与陇西地区交界的偏远山区,交通不便,山高弯急路窄,没有班车,出租车也不愿去。*先后五次自费雇佣农用车去现场,次次都因晕车而呕吐不止,每次回到家就难受得不吃不喝,连衣服都顾不上脱倒头就睡。该案通过*律师的不懈努力,9岁儿童庞宏强终于讨回了公道。同时,秦安县农电公司也对农村供电及用电加强了管理,完善了措施,避免了农村触电伤害案件的发生。1999年,秦安县千户乡吊沟村42岁的陈玉莲在秦安县中医院施行手术时,因麻醉不当造成二级伤残,双下肢瘫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陈玉莲丈夫先聘请其他律师该案,在一审判决送达后,由于无钱支付律师费该案没有上诉,案件随即生效。2000年8月,陈玉莲丈夫卢保成找到*律师,*领其到天水市法律援助中心办理了法律援助手续,通过天水市人民检察院抗诉,使该案被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指令秦安县人民法院再审,后经秦安县人民法院再审,于2001年12月15日做出判决,在原判决的基础上再赔偿陈玉莲46905.82元。该判决双方未上诉,生效后已给付。赔偿后陈玉莲丈夫卢保成拿来2000元专门感谢*,被*婉言谢绝了。*常常给所里律师讲:“贫弱群体需要我们提供法律援助,我们也有义务为他们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援助,这是追求社会正义和法律公正的神圣职责,一个律师如果能够办好每一件法律援助案件,使被援助者满意,使社会各界满意,那么,他在办理有偿案件中也一定会取得成绩。”*律师办理法律援助的先进事迹先后被天水电视台、天水日报、天水晚报、天水人民广播电台、甘肃电视台、中央党校党建教研部《求真务实》专集等新闻媒体、专刊报道,在天水和全省都有很大的影响。

*律师在办理法律援助案过程中,始终把提高服务质量、注重社会效益,培养和提高自己的社会责任感,最大限度地实现律师职业的法律价值和社会价值,树立律师在社会公众心目中的良好形象作为追求目标。*作为甘肃纪元律师事务所的主任,他严格要求自己,并要求所里的每一位律师都严格依法办理法律援助案,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律师执业纪律规范,把诚信放在第一位,决不允许律师收取被援助对象的任何好处。不仅如此,所里还制定了严格的管理制度,他说:“没有诚信的律师,也就永远不会取得当事人的信任和社会的认可,业务也就不会得到拓展”。*以身作则,他自己坚持不做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事,也绝不允许所里的任何一个律师做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事。近三年来,*所在的甘肃纪元律师事务所没有一位律师被举报和投诉,*由于积极参与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数量多,质量高,口碑好,慕名而来的群众越来越多,使全所的案源不断扩大,业务逐年上升,同时树立了律师在社会上的良好形象,扩大了律师的知名度。

*还是一个热心公益事业、扶贫济困的带头人。他及他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每年都要捐助贫困山区和灾区,救助失学儿童,还经常帮助有困难的律师。在几次其他所律师生病及家中出车祸的捐助活动中,他首先带头捐助,而且是捐助钱物最多的,被捐助者及其家属非常感激和尊重他。*律师从未因取得的成绩而满足,他仍然一步一个脚印地向前走,他为法律援助事业仍在不断努力,为维护法律尊严和社会正义在奔忙,他正在向法律援助更高更远的目标开拓迈进。

法律事迹材料范文第4篇

女,32岁,中共党员,区司法局法律援助处。

在工作中始终坚持踏踏实实做人,勤勤恳恳工作的原则,在几年的法律援助工作中,坚持信守承诺,真诚待人,表现突出,成绩显著,得到受援人认可和肯定,得到了大家的赞誉和好评。近三年来共接待群众来电来访221人次,提供义务法律咨询300多人次,受理法律援助案件382件,其中民事案件370件,刑事案件12件。

法律援助工作性质要求在承办案件时,必须时时以法律为准绳,不能超越法律、法规,任意发挥,天马行空,更不能一味取悦当事人,作不负责的解答或做不应做的事情。同志自从事法律援助工作以来,认真恪守法律援助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从对每个援助案件当事人的首次咨询到拿到法律文书的末次解疑,她的解答始终如一。在法律援助案件上,从不肆意发挥,不着边际,受援人都认为她实在、可信。诚实守信是我国公民应具备的基本素质,同志以诚信为本,她对案件当事人所承诺的事一定办,办不了的想法争取办,自己不能办的或不应办的绝不随意许诺。该同志的时间观念极强,凡是与案件当事人预约或庭审时间,她都绝对按时。这几年她参加的庭审,从未因她推迟开庭。正是由于该同志诚实守信,认真负责,她口碑极好。超级秘书网

同志办理法援案件,经常努力促成纠纷双方达成和解,争取将干戈化为玉帛,既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又有效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如她曾经成功调处了多宗农民工劳动争议纠纷,为农民工争取合法权益,有效遏制了可能影响社会安定的因素。

同志就是这样信守承诺,真诚待人,实心做事,为民服务,为群众办好事办实事,以人民满意作为检验自己工作的标准,努力追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用实际行动践行一名共产党员的职责。

法律事迹材料范文第5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国家和省关于鼓励全民创业的相关政策措施落到实处,不断完善创业服务体系,优化创业环境,全面推进创业带动就业工程,实现创业带动就业的倍增效应,推动我市创业带动就业工作上新台阶。

二、组织领导

为确保系列活动的顺利实施,市委、市政府决定成立“年市创业带动就业系列活动”领导小组,其组成人员如下:

成员∶由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经信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农业局、广播电视台、()产业转移工业园管委会、市总工会、市妇联、团市委、市残联、市地税局、市工商局、日报社各一名副职担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市人社局副局长、市经信局副局长兼市中小企业局局长担任,具体负责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沟通协调和组织相关活动开展等日常工作。各成员单位要指定一名专门联络员并上报系列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活动主题

弘扬创业带动就业,推动全民积极创业。

四、活动内容

本次创业带动就业系列活动包括三大活动,具体如下:

(一)创业先进表彰大会。邀请省人社厅、省经信委、市政府有关领导,系列活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领导以及部分创业者代表参加,表彰近年来我市涌现出来的自主创业并取得突出业绩的先进个人55名,其中:大学生、失业人员、返乡人员、退役军人各10名;妇女、残疾人、农村党员各5名。

(二)创业带动就业论坛。邀请省人社厅、省经信委和市直有关部门领导、专家学者、企业家代表及仁化、浈江两地人社部门负责人,围绕创业带动就业主题开展演讲、企业家经验分享与交流,现场为创业者提供政策指导、解疑释惑。

(三)创业成果巡展。一是在市属三家主流媒体设置专栏(专版)跟踪报道创业带动就业先进个人事迹。二是到社区和学校向广大市民及青年学生广泛宣传创业政策及创业先进事迹,引导广大市民及青年学生树立正确的创业观,培养良好的创业意识,激发他们的创业热情。

五、责任分工

市委组织部:负责组织农村党员创业先进个人参加系列活动,并收集整理党员创业的事迹材料。

市委宣传部、日报社、广播电视台:负责系列活动的媒体跟踪宣传报道工作。

市人社局:与市经信局一起负责牵头组织实施系列活动的开展。负责组织失业人员创业先进个人参加系列活动,并收集整理失业人员成功创业的事迹材料;具体审核创业先进企业带动就业人数和缴交社会保险情况。

市经信局:与市人社局一起负责牵头组织实施系列活动的开展,提供系列活动涉及本部门有关创业扶持政策的解疑释惑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开展系列活动的经费保障。

市民政局:负责组织退役军人自主创业先进个人参加系列活动,并收集整理退役军人自主创业的事迹材料。

市计生局:负责审核各上报的创业先进个人依法遵守国家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情况,提供系列活动涉及本部门有关创业扶持政策的解疑释惑工作。

市妇联:负责组织妇女创业先进个人参加系列活动,并收集整理妇女创业人员的事迹材料。

团市委:负责组织协调各高校毕业生创业先进个人参加系列活动,并收集整理高校毕业生创业的事迹材料。

市残联:负责组织残疾人创业先进个人参加系列活动,并收集整理残疾人创业的事迹材料。

莞韶产业园管委会:负责组织园区内创业先进个人参加系列活动,并收集整理创业先进个人的事迹材料;做好在创业带动就业论坛上作主题发言的准备工作。

市工商局:负责审核各上报的创业先进企业经营内容及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情况,提供系列活动涉及本部门有关创业扶持政策的解疑释惑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