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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基础论文范文精选

法律基础论文

法律基础论文范文第1篇

“基础”课旨在“引导大学生自觉学习实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高等学校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内容,也是贯穿‘基础课’的主线。”课程教材《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简称《基础》,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年版,下同)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培育与引领贯穿于始终,并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来统摄当代青年大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法律观和社会主义观。大学阶段是青年学生由学校走向社会的重要转折点,如果说中学思想政治理论课侧重于知识的认知教育,那么大学思想政治理论课则更着重于能力培养、责任意识的培育,这里的责任既包括大学生对自己的责任,也包括对家庭责任和对国家社会责任。因此《基础》教材的编排并不是知识的简单堆砌,而是更多注重基于严密的逻辑体系之上,对引导大学生对自身、社会和国家关系的理性思考。绪论部分是本书的总纲,着重强调大学生的身份转变———即由中学生到大学生的转变———过程中应该注意的问题,同时初步勾勒了即将步入社会的青年大学生应该具备的素质:道德素质、法律素质和政治素质;第一章紧承绪论,向学生展示了作为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树立科学理想的重要性;第二章阐释了作为我国社会主义公民,应该对国家的发展担当的责任,凸现了国家意识和主体意识教育;第三章从宏观上说明了作为当代大学生欲担负起对国家和社会的责任,应该以何种人生态度进入社会,即人生观和价值观问题;第四、五、六章分别从道德、法律层面阐述了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应该具备的道德素质、法律素养;第七章是第四、五和第六章这三章内容在现实生活中的践行:以公共生活、职业生活、婚姻家庭生活为载体,阐述了公民对家庭和社会的责任;结语部分是课程的落脚点,与绪论部分相呼应,浑然一体,通过理论教学引导大学生的理性思考,从心智上走向成熟。

2“责任公民”培育:“基础”课的题中应有之意

如前文所述,纵观“基础”课程教材的逻辑体系,“道德素质”和“法律素质”是其核心关键词,而这是现代“责任公民”必须具备的要素,理当为广大青年大学生所必备:因为从逻辑上说,“建设者和接班人”的前提应该是“责任公民”。因此,使广大青年学生成为“责任公民”是“基础”课程的应有之义。“责任公民”一词衍生于“公民”。有学者认为,“责任公民就是拥有这种责任心与责任能力的公民”。众所周知,“公民”一词源于古希腊城邦,随着时代的变迁、政治传统差异,不同的学术流派对“公民”内涵的解释各有侧重。我国宪法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律辞海》将“公民”界定为“具有一国国籍的自然人”,而《现代汉语辞典》关于公民的解释是:“具有或者取得某国国籍,并根据该国法律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这是对自然人是否具备我国“公民资格”抑或“公民身份”的认证。从对“公民”的概念分析看出,“公民”应当具备两个核心要素,即“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现代汉语辞典》将“义务”界定为“公民或法人按照法律规定应尽的责任”,如继续追溯“责任”的内涵,根据《现代汉语辞典》的解释,“责任”包含两层含义:个人分内应该做的事情;没有做好分内的事必须承担的过失或责罚,因此“责任”和“公民”本是孪生姊妹。但现实生活中,由于人们受西方古典自由主义所主张的“个人权利优先于任何社会责任感”的影响,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个人主义泛滥、消费主义盛行等消极影响。因此,“具备公民身份,并不意味着其就成为真正的公民,每个社会成员只有行使了公民责任和义务,才算是一个真正的公民”,即本文所指的“责任公民”。马克思主义认为,人类社会发展史首先是人的活动史。马克思、恩格斯在谈到人的一般责任时指出:“作为确定的人,现实的人,你就有规定,你就有使命,就有任务,至于你是否认识到这一点,那都是无所谓的。”我国正在进行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实现,需要数以万计的“责任公民”的积极参与,大学生承接着社会的当下与未来,因此,他们的社会责任意识水平将直接关乎国家和民族的未来与发展。当代大学生绝大部分都表现出了良好的公民责任意识,但也有调查研究表明,部分大学生“出现了自我责任放大与社会责任弱化的趋势,表现为重物质实惠轻理想目标、重个人本位轻社会本位、重自我实现轻社会责任”的现象。“当前某些大学生不同程度地存在责任感缺乏,表现为:一是知行脱节,践行能力弱。二是崇尚自我,社会责任感缺乏。三是心理脆弱,自我责任感淡薄。”这既不符合“责任公民”的要求,更违背了高等教育培养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的初衷,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对此也有义不容辞的责任。

3以“基础”课为依托

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培育社会主义“责任公民”《基础》中指出:“青年一代要成长为社会主义‘四有’新人,应当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指导,加强修养,磨练意志、砥砺品格、陶冶情操,培养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与法律素质。”这正是“责任公民”的内在要求。“责任公民”强调个体的发展与促进社会的发展相统一、社会发展带动个体发展,最终实现个体与社会之间的良性循环与互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从国家、社会、个人三个层面对公民提出了具体要求,因此“责任公民”的培育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学习和践行在“基础”课的教学中融会贯通,高度一致。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具体内容是“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从三个“递减”的层面展示了国家的建设目标、社会的制度保证及个人的行为准则。“‘富强、民主、文明、和谐’,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建设目标,也是从价值目标层面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基本理念的凝练。”这部分内容与《基础》教材第二章的爱国主义相关内容密切相关,主要阐述了国家建设目标的最终实现,包括大学生在内的每个公民应3创新型实验教学体系的构建实验教学是实践教学中的一个重要环节,为了提高应用型本科机电专业学生的创新思维和创新能力,构建创新型实验教学体系非常必要。创新型的实验教学体系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3.1实验教学层次的创新

从有利于培养学生的创新思维和实践动手能力着手,构建创新型的实验教学层次,主要包括基础型实验教学、提高型实验教学和创新型实验教学三个层次。(1)基础型实验教学:这一层次实验教学的主要任务是验证课程理论,并为后续课程的学习提供工程背景,激发学生求知欲和对专业的兴趣。实验内容包括硬度实验、范成实验、直径的测量等常规实验项目。这个层次主要针对低年级知识背景,课程安在一二年级之间。(2)提高型实验教学:这个层次实验教学的主要任务是训练学生在学科或专业内的综合实验技能,目的是培养学生养成科学思维和独立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内容包括机械制造工艺实验、机电一体化系统实验、液压与气动实验、先进制造技术实验等内容。这一层次的实验教学主要培养学生良好的创新思维和创新能力,时间安排在二、三年级之间。(3)创新型实验教学:这个层次实验教学的主要任务是通过设立学生课外科技创新基金来组织参加校内外的各种课外科技活动和竞赛,激励学生创新,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内容包括数字化制造实验、机械CAD/CAM实验、机械类设计大赛、机器人制作等环节组成。课程安排在三四年级之间,面向专业教学模块。

3.2实验教学管理制度的创新

创新型实验教学体系需要创新型的教学管理制度。建立一套适应创新型实验教学体系的管理制度是培养学生创新思维和创新能力的重要保证。教学管理制度建设主要包括合理安排课程体系,改革教学内容;提高实验教学的地位,增加实验教学的学分比重等内容。它的建设对学生创新能力的培养起到正确的导向作用。

3.3实验教学师资队伍的创新

创新型师资队伍建设是培养学生创新思维和创新能力的根本条件。要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教师必须具有创新精神和能力,必须积极参加教学改革和科研工作,不断提高自己的学术水平和能力。

3.4实验教学质量保证体系的创新为保证

实验教学的质量和效果,提高学生的创新能力,创新型实验教学体系需要完整的质量保证制度。(1)构建面向创新型实验教学质量的制度保证体系。严格规范实验教学活动,坚持以制度建设为保障来提高实验教学的质量和水平。(2)构建面向创新型实验教学质量的过程保证体系。在实验教学教学内容和选题方面,要紧密结合人才培养计划和教学大纲要求,增强实验教学计划的先进性、创新性和可行性;在实验教学的各个环节上,要精心安排,周密布置;在实验教学的指导导上要加强力度,发现问题,及时改进。(3)构建面向创新型实验教学质量的评估体系。制定完整的适合本专业教学特点的质量评估指标体系,使其既能反映实验教学现状与教学质量情况,又要繁简得当、可操作性强。实验教学评分机制的改革是整个实验教学质量评估体系改革中的一个重要方面。研究制定合理的评分项目和评判标准,一方面加大平时成绩的比例和实施过程控制,另一方面,严格实行实验教学答辩制,提高答辩环节在整个实验教学中的权重,引导学生把设计重点放在培养创新思维和创新能力上,培养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3.5实验教学手段和方法的创新

不同的实验教学手段和方法有不同的优势和特点。改革传统的实验教学方法,采用启发式、归纳式和讨论式等多种新型的实验教学方法,充分利用直观教学,多媒体教学等各种现代教育技术手段,提高课堂内容的信息量和实验教学效果。通过运用综合性、现代化的教学方法和手段,寻找适合实验教学内容的最佳教学手段,加深学生对知识的理解和掌握,提高了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培养了学生的创新思维和创新能力。

4结束语

法律基础论文范文第2篇

1.微课与法律基础相结合

教师在完成一节课的教学时,大部分学生还是可以理解并掌握80%左右的知识,剩下的20%左右的知识,每个学生所不理解的内容各不相同,那么这个时候,微课程的出现就有效的帮助我们解决了这个问题。教师可以制作微课程,把课堂上所涉及的知识点,一一做成微课程,发给学生或者直接放在学校的公共课堂网站上,这样更方便大家来学习,在学习后,有也可以设计一些评价内容,测试一下学生是否对微课程感兴趣以及微课程的有效性。微课程关于法律基础中的应用需注意要在5至8分钟以内,有明确的教学目标,只讲述一个教学知识点;这个知识点是供学生自主学习时,必须要教师讲述才能理解的内容,是学习的重点、或者难点、易错点;语言简洁,通俗易懂;追求“5分钟完成一次学习的境界,可最大限度地方便学习者利用零时间学习。

2.微课程在法律基础课中的有效利用

首先,微课程支持课堂教学。用于课堂教学时,要与传统法律基础教学方法相互配合,发挥各自的优势;微课要重点解决使用传统教学方法费时费力或无法展示的教学内容。其次,与颠倒课堂的教学模式结合。在教师指导下,利用交互式网络学习平台,支持学生在线自主学习相关法律基础课的知识。最后,评价微课的有效性原则。

二、分析微课程在“法律基础”课堂教学有效性作用及展望

法律课引入微课程,不仅仅让学生的学习有效提高,也让教师的专业发展以及学校教育教学水平有了很大的改善。微课程不仅适用于学生,同样对教师也一样适用。这样在以后的教师培训中,我们可以考虑微课来培训教师等等。

1.对学生的学习有效性提高作用。

1.1学生利用微课程在课上或者课下,能够为自己的法学课充电。

1.2微课程的介入也让学生感受到多媒体的力量。

1.3实现了学生随时随地学习法学知识,并且更好的记住这些简短的零散小知识。

2.对教师专业发展的作用。

2.1微课是一种载体,记录了优秀教师们的经验和方法,许多开发好的微课直接可以供一线教师学习,因为直接解决身边的小问题,老师们也十分关心,乐于去看去学。

2.2微课是一种研究方式,引导普通老师们开展适合自己的草根研究,转变教育教学科研的模式与观念。

2.3制作微课就是一个微研究的过程,一线教师发现身边小问题—想办法—解决—梳理—制成微课。

2.4做微课,其实是一个反思的过程,在不断地反思中,教师能够不断地成长。

3.提升学校教育教学水平的作用。

3.1过去没有好的样本研修方式,在微课学习中,还要学到微研究、微策略、微讲座等一系列的好的校本研修方式。

3.2由于学校可以组织教师开发微策略、微课,一段时间后,全校、全县会积累许多好的微策略、微课,成为自己的培训特色和培训资源。

3.3用利这些资源

法律基础论文范文第3篇

(一)师资队伍不稳定由于独立学院创办时间不长,在政治理论课程教学方面主要是聘请母体高校政治理论课程师资队伍,或是聘请相关的离退休教师进行教学,很少有独立学院专门建立相对独立的、稳定的政治理论课程师资队伍。作者查阅了一百多所独立学院的网站,只有若干所独立学院建立了政治理论课程教研部门,这说明独立学院“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师资队伍不稳定。这种情况势必导致“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教学质量参差不齐,课程教学改革难以推动,教学质量难以保障。

(二)教学模式单一由于独立学院创办时间不长,办学模式不够完善,办学经验不够成熟,政治理论课程教学方面照搬母体高校教学模式。“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教学中,主要采用传统的填鸭式、满堂灌、照本宣科的教学模式,以教师为中心,注重教师的权威,强调学生的接收。缺乏讨论教学、体验性教学,更是缺乏师生互动,教学气氛呆板,教学手段单一。

(三)课程内容选择缺少特色目前独立学院都是按照国家统编教材和一些示范性课程教学方案(PPT)开展教学,在教学内容的选择、课时分布、教学重点难点的确定等方面没有充分结合自身特殊性。由于沿袭其他院校的教学内容选择方式,导致课程内容上以理论知识为主,实践性知识和操作性知识较少,如视频影视内容少、道德两难情景设计少、法律案例设计过少,等等。

(四)实践教学环节薄弱独立学院“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与其他院校一样,存在实践教学缺乏的问题。具体表现为:实践教学没有制度化,没有列入课程计划;有的院校采用课外实践的方式,导致实践教学流于形式,教学内容与生活实际脱节,缺乏知识应用的环节等等。实际上,道德认识、道德情感、道德意志与道德行为相辅相成,缺一不可。法律知识与法律素质、法律能力也是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实践教学在知识与素质、行为的转化过程中具有重要意义,可见独立学院“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的实践教学环节迫切需要加强。

(五)考试评价方式不科学独立学院“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考核与评价方面,一般采用书面考试的形式进行。实际上,学生的道德素质与法律素质很难通过书面考试的形式形成科学结论的。书面考试只能考核到学生的道德认识和法律认识,并不能很好地考核到学生的道德素质与行为能力、法律素质与行为能力。而知识与素质、能力并不一定能建立一致的关系。

二、改进“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教学的路径

独立学院要根据独立学院人才培养规格和独立学院学生特征,在把握教学规律的基础上,建立一套科学完整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教学方案。

(一)建立稳定的师资队伍独立学院是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而诞生的新型高等教育机构,以应用型人才作为培养定位,这种人才的具体规格是:综合素质高、专业基础好、应用能力强、具有创新精神。另外,独立学院具有与其他类型高校不同的学生特质,其优势表现在:(1)大部分学生为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和理想,学习目的非常明确,学习十分刻苦,具有强烈的进取精神和学习欲望,这是独立学院学生的主流和根本性特质所在;(2)大部分学生的人际交往能力和社会实践能力较强;(3)部分学生基于家庭背景等原因使得信息接收渠道比较多,见识比较广;(4)很多学生知识面比较宽;(5)小部分学生特长比较突出。其不足之处表现在:(1)整体的知识文化基础相对薄弱;(2)部分学生的自律意识和自控能力较差;(3)部分学生的学习方法不科学;(4)极少数学生缺乏人生的理想和目标,内心世界比较空虚,对自己的认识、定位和未来的职业生涯发展比较迷茫;(5)少数学生缺乏刻苦精神,没有很强的进取意识。针对独立学院的培养定位和学生特质,建设一支高素质的专业化政治理论课程教师队伍,对于独立学院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独立学院要利用灵活高效的民营办学机制,选拔和培养一支高效精干的政治理论课程教师队伍,以适应独立学院思想政治理论课程教学。而且要经常性地通过教学比武、教学研讨等形式,引导政治理论课程教师根据独立学院培养定位和特质,开展有针对性的教学,以提高教学质量和教学效果。

(二)创新教学模式“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必须破除传统的以教师和书本为中心的教学模式,构建多样化、新颖化的教学模式。一是要构建师生互动性教学模式,以增强教学效果。如增加讨论课程环节,就一些“道”与“法”严重冲突的问题开展讨论,激活学生思维。二是要构建案例教学模式,重点引入典型案例教学,运用典型案例分析的方法,带领学生总结出一般性、规律性的结论,便于学生学习、效仿和运用。三是构建主题教学模式。主题教学可以是针对某一社会热点问题进行讨论,或是针对某一敏感问题开展专门论述,或是针对某一似是而非的问题进行旗帜鲜明的思想教育,或是针对某一案例进行深层次剖析,等等。在主题教学中,教师不能回避现实矛盾,要紧紧围绕学生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层层深入,让学生既能明理,又能动情,还能应用。

(三)精选教学内容“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涵盖哲学、思想政治教育、心理学、法学等多学科知识,内容非常庞大,如何精选教学内容成为改进教学的关键所在。独立学院“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教学内容,既要全面兼顾(核心价值体系、理想信念、爱国主义、“三观”、“三德”、法律基础),又要重点突出。如在职业道德知识模块的讲授中,要重点突出大学生求职心理、求职技能。在法律基础知识模块中,要突出劳动法律法规。作者在担任“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教学中,就专门用两节课时间讲授《劳动合同法》,让学生掌握如何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本领。如何统筹全面性和重点性两者的关系,我们认为,教师要从大处着眼、小处入手,通过细小的知识点推及到大道理、大主题、大方向。此外,在课程内容的选择方面,要格外注意突出道德与法律的关系,促进学生的道德观念和法律素质的完美结合。在这方面,必须要充分突出法律与道德的联系及区别。如在讲授法律与道德的互补关系时,作者经常运用“大义灭亲”(违反法律关系)和“见死不救”(违法道德关系)的案例来论述道德与法律的关系与区别,使学生能深刻体会到“以德治国”和“以法治国”相结合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四)加强实践教学为加强“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实践教学,一是要根据独立学院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在课时的分布方面设置实践课时。设置这种实践课时不是放任学生随意去实践,而是在教师的引导下开展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的实践。如组织学生到福利院看望孤寡老人,参加无偿献血活动,参观监狱,组织模拟法庭,等等。教师在这些实践课时中要认真设计,精心组织,细致总结。二是要根据独立学院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在理论课程中穿插情境性教学和讨论性教学。因为该课程课时有限,不可能设计过多的专门实践课时。所以要提高教学的生动性和培养学生的知识应用能力,还需要在理论课堂教学中,想方设法将理论知识与实际生活有机结合。在课堂教学中多采用情境式教学和讨论性教学,实际上也是在强化知识应用能力培养,是一种间接的实践教学形式。

法律基础论文范文第4篇

1.考核内容与教学内容脱节

教学效果欠佳“基础”课的考核内容,是指考核主要覆盖的知识面和基本理论。考核内容不仅仅应当以教材的七个章节(2013年修订版)、三个部分(思想部分、道德部分和法律部分)为中心,还应当对教材所涉及的相关理论知识进行拓展。马克思主义理论的掌握,离不开对社会现实和社会发展的深入思考,也离不开对中外哲学、社会学、心理学、法学、伦理学等学科的探索。以往“基础”课考核的内容主要围绕教材展开,学生甚至能在书上找到标准的答案。这样容易使教师能够针对自己的兴趣点对教学内容做出“多变”的处理,或增添无用的信息,或删减重要的理论,产生考核内容与教学内容脱节的现象。考核内容与教学内容不能有机结合起来,“考”的和“教”的相互脱离,直接导致教师既没有完善、补充自身知识结构的动力,学生也丧失了学习的兴趣,有的学生甚至不用听课最后也能考核合格,这样就难以获得良好的教学效果。

2.考核主体单一

考核过程的主观性较强考核主体是在考核过程中起主导作用的个人和单位,考核主体决定着考核的内容、指标、结果等全过程。目前,大多数高校的“基础”课考核都以任课教师为考核主体,以学生为考核对象。通常情况下,学生的学习考核没有其他考核主体的介入,既无其他教师和单位的参评,更不允许学生互评。任课教师“大权独揽”,决定着学生最终的考核结果。由于考核主体单一,考核过程中的主观性就在所难免。有的教师会根据与学生的亲疏关系决定着对学生评价的高低,特别是在“平时成绩”部分,教师可能对学生随意做出加分或减分的决定。考核主体不受监督,考核结果就会有失公允,这样的考核结果学生难以认同,反而会增加学生的对立情绪,失去对学习的信心。

3.考核方式以终结性书面考试为主

忽视了学生的社会实践能力长期以来,我国高校对学生的“基础”课考核通常是以书面考试为主,书面考核成绩的权重往往占总成绩的60%以上,有的院校高达70%。教师偏向于测试学生理论知识的掌握程度,但是都仅仅局限于“纸上谈兵”,学生对诸多问题的论证缺乏现实的体验和相关数据的论证,发表的观点没有说服力,考核结果并不反映学生的真实思想道德水平,思想道德品质欠佳的学生也可能在书面考试中分数遥遥领先。“基础”课教学效果的体现,不但需要学生从理论认知上给予确认,还需要考察学生在具体社会实践中的行为能力。尽管高校的思想政治理论课侧重于理论知识的讲授和掌握,但是学生道德水平是否得到提升,法律意识是否有所增强,这都离不开社会实践的检验,只有在具体的社会场境和动态的活动过程中,他人才能对学生运用道德观、法治理念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进行客观评价,忽视学生社会实践能力的“基础”课考核不能完全实现教学目的。

4.期终笔试中的主观题不能提升学生的思维能力

在“05方案”实施以前,许多高校对“基础”课的考核侧重于考查学生对书本知识点的掌握程度,判断题、选择题等客观性题型占据大量分值。“05方案”实施以后,大多数高校对考核方式进行改革,偏向于对学生进行理论与现实相结合的能力测试,主观性题型增多,有的甚至不再使用客观题。但是,主观性题型的增多并非意味着学生对知识运用能力的增强。由于许多主观题庞大而笼统,学生在思考时不知从何入手,不知从哪个角度作答,最后回答的内容要么僵化、呆板,没有逻辑性和创造性,要么没有理论深度、十分肤浅,导致学生的理论素养与思维能力都无法得以提升。

二、构建“基础”课教学的“立体动态式”考核模式

教学考核是推进教学过程,实现教学目的的重要环节,必须借鉴国内外的教育理论,结合我国“基础”课的具体教学实际,构建一套既便于操作,又科学合理的“立体动态式”考核模式,以促进教师“教”和学生“学”的有效性和能动性。

1.横向:以政治、思想、道德、法律、心理等问题为考核

内容教师要明确“基础”课的教学目的是帮助培养大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形成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和法律素养。教学考核的内容必须围绕政治、思想、道德、法律、心理等方面展开。其一,在政治问题中,突出考查学生对党、国家、民族、社会、集体、个人等关系的认识及相互之间矛盾冲突的解决。其二,在思想问题中,要涉及人生目的、理想、价值、态度等内容的澄清与梳理。其三,在道德问题中,要弄清楚有关社会领域、职业领域、家庭领域中各种规范的内涵和意义,对自律、他律、利益、牺牲等要有深刻理解。其四,在法律问题中,要涉及如法治、权威、权利、义务、责任等内容的剖析。其五,在心理问题中,要关注大学生在人际、情绪、意志、社会适应等方面遇到的难题。需要指出的是,考核要着重于“问题”导向,以“问题”带“理论”,理论为问题服务,理论的学习最终是要解决现实问题。教师不应局限于教材,只要能解决现实困难和社会难题的理论和内容,就可以纳入考核的涵盖范围。这样,在全方位的“基础”课教学考核内容的指引下,教师和学生都会激发起积极性和紧迫感,主动阅读大量文献,对教材中与课堂外涵盖的知识进行广泛的了解和研究,努力针对五个方面涉及的现实问题做出合理、科学、完整的阐释。

2.纵向:以思维能力与行动能力的动态转化为考核

标准无论采用何种方式,“基础”课的考核都应当以思维能力与行动能力的动态转化为标准。对所有学生的评价,既要看他是否有应用理论思考、解决现实问题的思维能力,还要看他是否具有在生活实践中采取正确行为的行动能力。如果高水平的思维能力与极强的行动能力能相互转化、相互促进,那么学生“基础”课程的学习就达到了教育所期待的目标,应获得较高的评价。其一,思维能力的提高:静态的评价标准。思维能力,是指学生对各种社会现象和社会关系进行认知、判断、价值取舍和选择的思维活动能力。思维能力直接指导行为的践行,体现学生思想道德水平的发展,它是体现大学生思想政治理论素养的重要标准。“基础”课对学生思维能力的考核应当集中体现在教学中对课堂提问的分析上,体现在对课程论文的论证上,还应体现在对期终笔试关于主观性问题的阐述中。教师对问题的设计要做到符合科学规律和形式逻辑,慎用单一、笼统的提问方式。如:针对摔倒的老人无人搀扶的社会现象,不能简单地问“同学们的看法是什么?”,应当就现象产生的诸多原因、解决问题的对策和个人的价值取向等分别进行提问,让学生剖析社会规范、明晰善恶判断并果断进行价值取舍。问题的设计一定要详细、具有指导性,要启发学生做“抽丝剥茧”式的论证和环环相扣的推演,利用综合性学科知识作为解题的“工具”和“钥匙”,使学生对问题的论证具有说服力和创造力。经过对问题的深入思考和回答,学生的思维能力得以体现,理论水平的高低一目了然。学生通过这样的考核过程所得到的评价公平合理,教师削减了主观性判断,使学生更能信服。其二,行动能力的增强:动态的评价标准。行动能力主要是指学生在生活中践行理论认知的能力,它是学生思想道德品质的最终体现,道德思维能力的提高也需要通过行动能力的增强来具体证明。思维水平高、论证问题能力强,并不代表在学习生活中可以果断践行。个体在真实的社会生活中践行高尚的道德行为难度巨大,需要克服利益的诱惑、自身不强的意志力,还需要承受外部环境带来的各种压力,要在深刻的认知下,饱满的情感中,在坚定信念的支撑下才能表现为“利他性行为”。因此,对学生在行动能力方面的考核必须成为“基础”课的重要考核部分,对学生行动能力是否增强的评价也必然成为考核的重要标准。教师除了设计课堂考核、论文考核和期终卷面考核等形式外,必须设计学生在社会调研、社区服务、公益活动等实践考核方式,以学生在实践行为中的记录、照片、影像资料为依据,发现学生在实践中的积极性如何?是否是真情实感?行动的有效性和持续性怎样?在动态的行为中对学生进行评定。

3.空间上:以“走向社会”与“回到课堂”为考核方式

为了避免考核的单一性和主观性,增强考核的全面性和客观性,考核的场地、主体都要有选择地增加。其一,走向社会:接受他人的评价。由于学生在社会生活中的知行转化能力必须作为考核的关键标准,那么对学生思想道德整体状况的评价就无法仅仅以课堂表现和书面成绩作为依据,还要参照课堂之外的真实行动状态,才能得到全面客观的结论。教师可以用以下方式鼓励学生参与社会生活和道德实践,接受社会和他人的评价。参与社区服务。让学生以小组为单位进入社区进行服务,包括:提供法律咨询、专业技术服务、调节家庭纠纷、优化环境卫生、提供空巢家庭的家政服务等。让学生在无私奉献中体会人生的价值和道德的深刻内涵。可以参与社会公益活动。让学生深入到社会更为广泛的机构和组织中,对社会弱势群体进行关怀。可以让接受服务的个人和单位对学生的行动表现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就学生服务的次数、态度、质量等进行评分,切实考查认知与行为的一致性和道德行为的长期性,让社会和他人的评价成为学生整体思想道德考核结果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二,回到学校:接受同学和老师的评价。在增加社会考核主体,让学生接受社会评价的基础上,还要让学生回到学校,接受同学和其他学科任课教师的评价。首先,接受同学的评价。同学们之间在学习和生活中相互了解,对对方的思想道德品质有客观公正的评价。既可以对对方的平时表现进行评价,也可以选出代表,对学生在社会实践中的行为进行评价。其次,其他任课教师的评价。在日常的学习和生活中,学生不但接触到“基础”课教师和同学,其他任课教师,特别是辅导员对他们思想道德状况也有认识,他们的评价也将作为“基础”课考核结论的重要依据。考核主体增多,考核方式发生变化,学生的思想和行为都会表现得更全面、具体,对不同学生不同层次的思想品德状态了解更为全面,这不但使考核结果可信度更高,还让学生对考评结果的认同度增强,并对认识自我品德方面的不足进行反省和改善。

4.时间上:以学期分段滚动测评为考核过程

法律基础论文范文第5篇

现代民主法治国家中的宪法作为公民权利的大宪章是建构在限制国家权力、保护人民自由权利的基本理念之上的,其目的是为了防止国家权力对私人造成不当的侵害,即政府不能假借维护治安(公益优先)之名,而恣意剥夺或限制公民个人的基本权利。2004年3月14日,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把“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使“尊重和保障人权”获致了最高的法律效力。人权作为人之所以为人之原始权利,是与生俱来无法出让的权利,也是宪法追求之最高价值。从人权保障的宪法角度来看,没有任何负面作用、侦查效率也能得到保证的侦查方法是法治国家的最佳选择,但这却只能是一种理想境界,实际上任何一种侦查方法都不可避免地会产生犯罪控制与个人自治权益的冲突。因此,国家作为一个公民的集合体,必须考虑在必要时通过国家的强制力来维护社会共同生活中不可或缺的生活利益与社会秩序的根本价值,尽管这种强制手段有可能会损害到这个集合体中的部分成员的基本权利。66为达到刑事司法的目的,卧底侦查员在实施侦查的过程中会使用一些欺骗手段、放任一些犯罪的发生或者实施一些教唆犯罪行为,甚至可能为了取得信任、接受考验而不得不触犯刑律,这既与国家不应放任或挑起犯罪发生的责任相悖,也与法治社会的理念格格不入。但是从宏观来看,实施这种侦查手段的目的却是为了捍卫更广义上的人权——公众的利益,为了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为了保障社会机体的正常运转。这就如同一个价值选择的十字路口,在国家利益、社会安定与公民自由权利之间相互冲突的时候,究竟应该如何抉择?

当今社会,有组织犯罪日益猖獗,它们犹如随时可能引爆的定时炸弹对普通公民的生命、自由、财产构成严重威胁,必须对其加以有效打击才能切实保障民众的安全。如果完全舍弃卧底侦查手段,许多有组织犯罪必然无法得到有效地打击,犯罪组织一旦做大,对社会秩序、公民的生活造成的危害则是不可估量、无法想象的,这样的局面一旦发生,实际上也是对公民人权的一种践踏,此时所有的自由权利都是空谈。丹宁勋爵曾指出“:人身自由必定与社会安全是相辅相成的。我说的社会安全是指我们所生活的社会中的治安和良好秩序。倘若一个正直的人可以受到杀人犯或盗窃贼的侵害,那么他的人身自由就分文不值了。每一社会均须有保护本身不受犯罪分子危害的手段。社会必须有权逮捕、搜查、监禁那些不法分子。只要这种权力运用得当,这些手段都是自由的保卫者。”两害相权取其轻,因此卧底侦查作为一种必要的“恶”,一种为“善”而付出的代价,已被现代法治国家所普遍接受,即使是在崇尚正当程序,保障人权的英美法系国家也不例外。这实际上与宪法所追求的终极目标并不相悖。

二、卧底侦查的刑法基础

众所周知,任何一种犯罪行为都会对刑法所保护的法益造成侵害。法益有私法益(即个人法益)和公法益(即社会法益、国家法益)之分。当某一行为涉及两种相互冲突的法益时,需要比较权衡所涉法益的价值进而评价该行为的正当性,此即为法益权衡理论。按照该理论,“只有通过毁掉或损害两种法益中的一种,才有可能达到均衡时,也就是低价值的利益要服从高价值的利益时,对低价值的利益的侵犯就不是违法的”。诚然,卧底侦查手段的使用可能会对公民的隐私、通信自由等私法益造成侵犯,这种侵犯在性质上是一种对公民基本权利的剥夺,在本质上是由使用欺骗侦查手段引起的,但同时也不可否认的是,卧底侦查在有效打击犯罪,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等公权益方面所具有的极其重要的作用。当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时,“公共利益在一定条件下,具有优先性,这种优先性与公民基本权利的受限性,犹如一个硬币的两面,当需要保护公共利益之时,必要的限制甚或牺牲个人的利益无疑是正确的选择。”卧底侦查以牺牲公民个人相对较小价值的个人法益为代价,保全了相对而言较大价值的国家法益和社会法益,应当认定该行为具有存在的正当性。

有人认为,刑法上阻却违法事由的紧急避险理论也可以作为卧底侦查存在的正当性基础。笔者认为,该观点值得商榷。刑法第21条规定的紧急避险需要满足以下几个要件:(1)必须发生了现实危险;(2)必须是正在发生的危险;(3)必须出于不得已而损害另一较小或者同等法益;(4)必须具有避险意识;(5)必须没有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分析上述要件会发现,卧底侦查不能满足紧急避险的时间要件,即卧底侦查行为并不是针对正在发生的危险,而只是针对一种潜在的危险,不具有紧迫性。因此不能适用紧急避险理论。加上卧底侦查必然会侵犯公民的基本权利,而对于基本权利的干涉与侵犯必须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不可以准用紧急避险这类概括条款的规定,否则会动摇法律的稳定性,这是法治国的一项基本原则。鉴于上述理由,笔者不同意援用紧急避险的规定来作为实施卧底侦查的法律依据。

三、卧底侦查的刑事诉讼法基础

无论是追求实体公正的大陆法系国家还是崇尚正当程序的英美法系国家,都将发现客观真实当作刑事诉讼的重要目标之一。作为刑事诉讼重要一环的刑事侦查,其首要目标就是发现案件的真相,只有侦查完成这一任务,才能使检察官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周密的审查起诉,法官对被告人进行准确的定罪量刑,即为之后的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的客观公正性打下基础,也只有侦查完成这一任务,才能善恶有报、不枉不纵,还公众和被告人以公道,也才能实现罪刑法定原则,有效发挥刑罚教育的作用从而预防犯罪的发生。作为一种揭发犯罪、打击犯罪的秘密侦查手段,卧底侦查通过秘密搜集犯罪情报、掌握犯罪证据等途径,更确切地了解犯罪事实真相,以期能够展露犯罪的真实过程进而达到客观真实。由此可见卧底侦查是服务于实现客观真实这一诉讼目标的,因此有其存在的正当性空间。

四、卧底侦查的警察法基础

有效打击犯罪、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障广大公民合法权益不被侵害是侦查机关的基本使命。作为打击犯罪的主力军、人民的忠诚卫士,警察负有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的职权。正如丹宁勋爵所言“:在对我们的自由进行保卫时,警察发挥着关键的作用。社会为保障自身的安全,需要有一支得到社会信任、遵循正确指导、受过良好训练、执行严明纪律的警察队伍。他们应该能够在犯罪发生前就阻止犯罪行为,或者如果犯罪发生,他们能够侦破并将罪犯送交法院审判。”为了维护治安,对于违法犯罪活动不仅要进行有力地打击,而且还应在具体危害或犯罪发生前,将防止与追缉之活动在时间上向前推移,提前将警力投入,运用一切资源与活动,及早知悉那些对于公共安全或秩序有威胁并进而可能形成的公众或个人的危险,并预先做好准备工作,以防患于未然。对某些特定犯罪进行事先的预防,对于国家的稳定和公众的安全都是十分必要的。因此警察为预防特定犯罪对公共安全及公众构成威胁,在不危及任务达成的前提下,在没有其他侦查方式可用,或其他侦查方式较无效果时,为收集资料必要时可以采用卧底的方式。

有学者认为,“警察法上的危险防范,是‘一般预防’性质的(主要是为了维护公共秩序的安全),并不是针对特定人的措施。基本上,这种危险防范的警察任务,不能作为安置卧底警探的依据。因为,安置卧底警探的结果,往往不是阻止了具体的犯罪行为;而是(恰好相反的)为了刑事追诉的目的,诱发了一个犯罪行为。卧底侦查是制压性质的(具体的目标是:有人犯罪了,这个人必须被揪出来处罚),而不是预防性质的。”但笔者认为,卧底侦查员打入犯罪集团内部收集资料是具有针对特定集团进行犯罪追缉的目的即具有所谓的“压制性质”,但是它也具有一般预防的性质。因为卧底侦查员在卧底期间,除了收集其已犯罪行的罪证之外,还会收集到一些将要实施的犯罪情报,侦查机关根据这些情报就可以对未来犯罪做出相应的防范措施从而加以避免,而且通过卧底侦查可以尽早铲除有组织犯罪的毒瘤,防止其做大而对整个社会和广大公众造成严重危害。从这一角度出发,为了有效侦破重大组织犯罪而使用卧底侦查手段恰恰是执行警察的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的职权,故而警察法上的警察职权可作为卧底侦查的法律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