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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贷款申请范文精选

创业贷款申请

创业贷款申请范文第1篇

据调查,有80%的被调查大学生有创业的想法。但由于资金不足导致真正创业的大学生不到2%。缺乏资金是创业的最大障碍。小额信贷作为一种普惠性的金融制度运用于大学生创业中以解决自主创业资金问题。当前国家和各级政府对小额信贷支持大学生创业方面有相关的法律政策。国家《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指导意见》就将指导扶持大学生毕业创业作为重要一项内容。人社部、教育部等六部委联合实施“高校毕业生创业引领计划”,通过对大学生创业给予政策扶持、提供创业指导服务、开展创业培训、提供创业孵化服务等任务推进大学生创业[1]。深圳市《关于促进就业工作的意见》指出大学生创业可享受小额担保贷款和贴息支持等政策优惠支持。广东省政府了《关于鼓励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意见》,明确经创业培训合格的大学毕业生,可获得一定额度有小额担保贷款,并在一定期限内不分经营范围给予全额贴息。这些法律政策为大学生创业提供了一定的保障,激励和引导学生投身于创业实践中。

二小额信贷支持大学生创业的法律制度缺陷

虽然法律政策对小额信贷支持大学生创业方面有了一定程度的支持,但由于在创业方面的政策法律保障仍未完善,导致大学生创业活动缺乏推动力,欠缺创业的热情,创业效率低下,未能达到创业预期的效果。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小额创业贷款的法律政策缺失大学生创业中会面临各种各样的问题,其中资金问题是阻碍创业的首要问题。很多大学生想创业,却缺乏创业资金。想创业贷款,却由于不满足贷款的条件或户籍管辖,无法获得小额创业贷款,解决不了资金的瓶颈。大学生创业中需要用法律政策来拓展创业实践,维护在创业中权益。但各地区对大学生创业的法律政策仅仅是原则性的解释,实际处理的方法过于笼统,对创业中存在的如创业教育、资金筹集、创业服务等现实问题无法根本解决,未能对大学生创业起到实质性的保障支撑作用。

(二)小额创业贷款渠道单一大学生创业通过小额贷款方式获得资金的支持,然而提供小额贷款的融资渠道仅仅是政府指定的金融机构,贷款的渠道狭窄,创业者无法通过其它渠道进行融资。即使获得小额创业贷款,其额度亦较少,有些地区提供的贷款额度只有1-3万元。由于获得的贷款资金过小,不能满足创业企业启动资金的需要。同时在小额贷款申请时还需提供担保,加大了学生创业获得小额贷款的难度。

(三)小额创业贷款融资成本较高政府对大学生创业获得小额信贷支持规定了较高的门槛,获得小额贷款是有条件的。申请人在贷款申请时若能提供贷款担保的有关抵押物等凭据或第三者担保证明将会获得优先的贷款,但需要支付相应的担保费等。由于创业者自身的资产和信用状况可能无法提供贷款担保。对于此类型的创业项目有些地区认为风险较高,不愿提供小额创业贷款。即使放宽条件能获得小额贷款也是高息贷款,融资成本较高,审批的环节复杂,周期较长。大学生创业者没有享受到真正的创业贷款融资的优惠便利。

(四)小额创业贷款申请法律流程繁琐各地区对大学生申请小额创业贷款规定了不同的申请法律流程。如在某市规定了大学生创业在申请小额贷款时,申请人需持户口、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到所在地街道进行借款资格认定申请,填写《资格认定表》,提交大学生创业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书和贷款担保的有关抵押物等凭据才能到指定的金融机构申领小额创业贷款。整个贷款申请流程较繁琐,若申请人居住地与户口所在地不一致还会产生贷款申领的麻烦。

(五)创业中社会诚信缺乏法律的指引诚信是各行业职业的精髓。经济活动中交易各方需要按诚实守信的原则公平进行交易,实现共羸。然而创业中社会诚信缺乏法律的指引,虽然有些大学生在创业时虽能够获得小额的贷款,但未能坚持原有的约定,改变用途,逾期还本付息,甚至违约不还本付息,导致金融机构收不回贷放的款项。同时在使用小额贷款作为创业启动资金时,大学生由于年龄心智的不成熟和经验不足而被他人欺诈利用创业资金受损了,影响了创业活动的开展。

三完善小额信贷支持大学生创业的法律对策

大学生通过自主创业形式来缓解就业的压力。完善创业所需资金的供给是创业的关键。政府应积极优化创业的环境,提供保障的措施为大学生获得小额创业贷款提供更优惠的条件。仅依靠现在的法律政策是远远不足的,需要完善小额信贷支持大学生创业的法律政策体系,更好地促进创业活动的实施。

(一)加强大学生创业法律意识成功总是为有准备的人打开一扇门。大学生要增加创业成功的概率,必须事先做好充分创业准备。大学生要通过学习丰富创业的法律知识和创业理论水平,了解创业的环节,增强创业法律风险意识的培养。只有在创业中懂得运用法律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才能更好地防范创业中存在的不确定风险。

(二)健全创业法律政策保障由于当前大学生创业的法律政策过于条文化和行政化,有些地区对创业的扶持没有落实到位。因此要加强对创业的法律政策保障,制定支持大学生创业融资的政策,配套好优惠政策,适当放宽了创业注册登记条件,加强创业扶持的法律政策,确保在创业过程各项事情处理能有法可依,有理有据,能对创业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及时跟踪处理和扶持控制。

(三)拓展小额创业贷款的融资途径通过政府指定的金融机构提供小额信贷支持大学生创业这种单一的贷款渠道不能满足创业的资金需求。为了促进大学生创业活动的进行,政府需要拓展更多的小额创业贷款的融资途径:如民间融资、风险投资、创业启动基金、债券式创业资金等,适当增加融资的额度。推行互助式担保,通过担保公司作为中介为大学生顺利获得小额创业贷款创造条件。

(四)降低小额创业贷款融资成本在创业初期,大学生面临启动资金的筹集,资金合理的运作分配,是否有能力偿还本息等问题的考虑。政府在提供大学生小额贷款时需要担保和较高的利率会让创业者创业时背负较大的包袱。因此小额信贷融资时可以采取利率优惠、税收减免、社保补贴、费用减免、创业培训补贴等优惠法律政策。仅凭一份好的商业计划书就能够获得免息或低息贷款。对于好的项目,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分析也许能获得免担保的风险投资。这样就可以降低创业的融资成本,为大学生创造更好的创业平台。

(五)简化小额创业贷款申请法律流程为提供更便捷的贷款支持,政府在大学生创业时需要简化小额创业贷款申请法律流程。取消户籍贷款的地域限制,由金融机构在接受政府委托的情况下提供从资格认定到贷款发放一站式小额贷款服务,同时开通网上小额创业贷款的申请平台,为创业者获得更快创业资金支持。

(六)增强创业中诚信法律指引完善大学生的创业立法,通过创业法律指引来强化诚信在行业间的重要作用。大学生创业时需以诚待人,讲守信用,不随意爽约。同时创业者也要善于用法律指引来防范交易中的风险,维护合法利益。社会经济中通过诚信法律指引能够使创业活动更和谐,更有利于实现双方共赢。

四总结

创业贷款申请范文第2篇

一、扩大小额担保贷款范围和额度

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对象范围为:领取了《再就业优惠证》的各类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城镇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和“零就业”家庭成员;办理了《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的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城镇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办理了《失地农民优惠证》的失地农民;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含办理了城镇失业登记的大中专毕业生、留学回国人员、事业单位正常分流人员);进城创业且已办理了就业登记的农村劳动者。以上人员有创业愿望和有较好创业项目(经专家论证)参加创业培训并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后,可成为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对象。

上述人员从事自主创业,其自筹资金不足的,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各级担保中心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应为其提供小额贷款担保并向经办银行推荐小额担保贷款。小额担保贷款额度一般不超过5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两年,由经办银行与担保中心根据经营项目和个人信用状况、还贷能力情况确定具体贷款额度和期限。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人数和经营项目扩大贷款规模,最高不超过10万元。小额贷款到期确需延长的,可向经办银行提出申请,经批准可展期一年,展期不贴息。

二、加大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信贷扶持

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扶持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发展,对当年安置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人员达到企业职工人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及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经市劳动保障、财政部门认定后,经办银行应根据企业实际招用人数,在规定范围内合理确定贷款额度和期限,尽可能给予企业信贷支持。对吸纳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占企业职工人数50%以上的再就业基地和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经市劳动保障、财政部门认定为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后,其申请的小企业贷款,担保中心可提供100万元以下(30万元以下由市、县(区)担保中心提供担保支持,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须经省担保中心批准后,市、县(区)担保中心提供担保支持)的担保支持或企业自行到银行借贷,最高可享受100万元贷款额度的财政贴息。

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申请小额贷款,其财政贴息、经办银行手续费补助、呆坏帐损失补助等仍按南银发〔*〕95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完善担保基金功能及反担保形式

各级财政部门要足额筹措小额贷款担保基金,按照当年市政府下达的担保基金任务及时将担保基金存入放贷银行。要充分发挥担保基金的担保、引导效应,在有效防范风险的基础上,扩大小额担保贷款发放规模,充分实现担保基金的担保和放大功能。各经办银行要加强与劳动保障、财政部门的工作协调,进一步简化贷款手续,不断提高小额贷款服务工作水平。

要通过创建信用社区,积极开展免除反担保试点。信用社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实现机构、人员、经费、场地、制度和工作“六到位”;社区各类台帐齐全、数据准确并建立个人信用档案;社区劳动保障工作人员熟悉政策并能开展咨询服务工作;社区与借款人签订《借款承诺书》,建立跟踪服务卡,并能有效参与欠款催收工作;社区单独或联合开展创业培训;能经常性开展文明、诚信系列教育活动并有一定成效。信用社区建设的具体标准及认定办法,由各县(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凡符合条件的各类创业人员在信用社区内从事创业活动,经基层相关部门按赣再就联办〔*〕11号、赣就局〔*〕6号文件规定进行资信评估后,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可免除反担保手续。社区内已发放的免反担保小额担保贷款回收率当年达到90%以上的,由同级财政按当年回收额总量的0.5%给予奖励。

要通过创业培训,逐步扩大免除反担保范围。市、县(区)要加快建立创业服务中心,组织有创业愿望和具备创业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进行创业培训,推行创业培训与开业指导、项目开发、小额贷款、税费减免、跟踪扶持“一条龙”服务的工作模式。建立创业项目资源库,积极开发投资少、见效快、风险小等适合创业人员的项目,对取得创业培训结业证书的人员提供小额贷款扶持。其中对参加创业培训、完成创业计划书、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并经专家论证通过的人员,其创业项目经市以上开业指导专家认证后,申请小额贷款可免除反担保。

要完善反担保形式,稳妥把握反担保门槛。除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外,反担保人员可以扩大到经营良好、收入稳定的企业员工。还未创办信用社区或不具备免除反担保资信评估条件的街道社区,创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担保方式:创业人员之间“联保”办法,由三名创业人员申请进行互相担保,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店面担保贷款,由承租人提出贷款申请,产权人牵头集中办理,并提供反担保;连锁加盟贷款,由项目加盟人提出贷款申请,项目人牵头集中办理,并提供反担保;经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调查审核报担保中心审批。创业人员还可以由经营正常的企业为其提供反担保,直接向经办银行申请小额贷款,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财政贴息。

四、落实小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

扶持个人创业的小额担保贷款按以下规定享受国家财政贴息: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和持有军人退出现役有效证件的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以及残疾人凭残疾证获得小额担保贷款后,其自主创业项目属微利项目(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可以享受全额中央财政贴息,失地农民、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进城创业的农村劳动者申请小额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的,由财政给予50%的贴息(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各承担一半)。

经市劳动保障、财政部门认定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申请小额贷款,可享受50%的财政贴息(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各承担一半),但贷款贴息的额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期限不超过两年,并按基准利率予以贴息。贷款超出贴息额度或期限或基准利率的部分不予贴息。

经市劳动保障、财政部门认定的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在50%以上的再就业基地和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其小额贷款在100万元以下和规定期限内可以享受全额财政贴息(其中中央财政25%,地方财政75%)。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认定和财政贴息申请程序仍按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关于推进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工作财政支持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赣财社〔*〕94号)执行。

各级财政部门要确保小额担保贷款地方财政贴息资金与中央财政贴息资金同步到位,并及时做好财政贴息资金的审核、拨付、备案和清算工作。

五、加强小额贷款的贷后管理

各地担保中心在与经办银行共同做好贷款发放工作的同时,要加强对下岗失业人员创业项目的贷后管理服务,加大对到期贷款回收力度,确保到期贷款的按期归还。对出现的逾期贷款,担保机构要主动协调工商、税务、财政、社保、就业等相关部门,采取行政、经济和法律等多种相应措施进行追偿。属个人反担保的,反担保人所在单位要配合担保机构按约定方式扣划工资;属财政统发工资的,财政部门应将工资代偿列入统发工资代扣范围。对拒不还款,无故刁难或阻碍工作人员清收贷款的人员,由纪检、监察、组织部门或主管部门采取诫免谈话,调离重要岗位等组织措施,责成相关人员归还到期逾期贷款本金和逾期利息。对恶意逃贷或将小额贷款挪作他用而导致贷款逾期的,担保机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通过法律程序对借款人和反担保人提起诉讼。放贷银行要积极配合担保机构催收到期逾期贷款,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银监分局要组织金融机构对恶意逃废债权的欠款人纳入“黑名单”,在新闻媒体上对借款人、担保人进行曝光。

六、强化推动小额担保贷款工作保障措施

要继续强化小额担保贷款目标管理。为确保小额担保贷款工作落到实处,市政府每年将小额贷款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县(区),并将任务完成情况列入工作目标管理考核范围。

要认真坚持小额担保贷款通报和督察制度。及时总结各地经验并加以推广,对工作进度慢的地方由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进行督促检查和通报批评。同时完善小额贷款工作激励机制,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发放小额担保贷款的经办银行,由同级财政按当年贷款发放额的0.5%给予手续费。对完成小额担保贷款回收任务100%的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可按赣劳社就〔*〕28号文件申请奖励经费,对免反担保小额贷款回收率达到90%的信用社区和经办银行,可按当年免反担保发放额的0.5%予以奖励,以后回收率每增加一个百分点,奖励经费增加0.15%。奖励资金来源和拨付办法按《关于进一步完善小额担保贷款奖励措施的通知》(赣劳社就〔*〕17号)执行。

创业贷款申请范文第3篇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全民创业工程的意见》,鼓励、引导和扶持各类人员自主创业,加快全民创业工程实施步伐,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民创业工程小额担保贷款扶持管理工作由市政府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公证处、恒信担保有限公司、人行市支行、银行支行等部门单位成立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职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对符合条件的创业人员申请扶持贷款进行受理、审核、监管和追偿;市财政局负责管好用好小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保证贴息资金按规定及时申报、拨付,确保资金的专款专用;市公证处负责对有关个人公证事项提供法律援助;市恒信担保有限公司根据领导小组意见对创业人员小额贷款进行担保;人行市支行负责指导、督促贷款经办金融机构按规定程序办理小额担保贷款审查、审核和发放;银行支行负责对创业人员审核发放小额贷款。

第二章扶持对象及内容

第三条贷款申请人范围:在法定劳动年龄内,诚实守信、有创业愿望和具备创业条件的登记失业人员、军队退役人员、被征地农民、残疾人、随军家属、高校毕业生、返乡农民工及城乡妇女等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及境外就业人员(以下简称“贷款人”);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合伙经营、组织起来就业创办的经济实体;新招用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以上,并按规定与招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以下简称“小企业”)。

第四条贷款人需有具体的经营项目,并属微利项目(是指除国家限制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以外的所有项目),自筹资金不足方可提出财政贴息小额担保贷款申请。

第五条贷款额度与期限。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个人贷款金额一般掌握在最高5万元,对符合条件的城乡妇女及高校毕业生可适当放宽限制,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8万元和10万元;对创业人员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人数,适当扩大贷款规模,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小企业小额担保贷款金额一般掌握在100万元左右,最高额度不超过200万元。还款方式和计结息方式由借贷双方商定。贷款不得展期,贷款期限最高2年,展期逾期不贴息。

第六条贷款人申请的从事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中央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包括按规定执行的利率上浮部分产生的利息;经办银行对小企业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财政部门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贴息资金由中央和同级财政各承担一半。

第七条对个人新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其贷款利率可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小额担保贷款在贷款合同有效期内如遇基准利率调整,均按贷款合同签订日约定的贷款利率执行。本办法之日前已经发放、尚未还清的贷款,继续按原贷款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执行。

第三章贷款的申请与发放

第八条申请担保贷款审批程序:

(一)申请。贷款人和小企业持相关材料,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申请材料真实性进行审核,符合申请条件的填写市小额担保贷款申请表,并即时告知申请人项目审核日期。

(二)审核。自递交申请材料5日内,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恒信担保有限公司、银行支行进行项目实地考察和对反担保人的资格审查,银行支行严格按照信贷标准及业务流程进行审核。各部门于当天签署会审意见,会审通过后报领导小组审批并加盖“市小额担保贷款审批专用章”。

(三)发放。审核通过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通知申请人办理公证手续,公证机构对有关个人公证事项提供法律援助,经担保公司、银行与贷款人签署贷款及担保合同后,发放贴息贷款,在贷款合同中加盖贴息贷款专用章,并在与担保机构签订的担保合同中注明,发放贷款后建档备案管理。

(四)拨付。贷款人和小企业在规定期限内本息还款完毕后,由经办银行将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小额担保单款发放明细表、微利项目及小企业计收利息清单、价款有效凭证、贷款合同复印件、贷款发放凭单等有关资料报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分类汇总后报送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审核拨付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补贴资金。

第九条申请小额贷款材料:

(一)贷款人及配偶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及经营基本情况;

(二)个人资产情况;

(三)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营业执照或其他部门颁发的许可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经营场所租赁协议或自有房产证明;

(五)反担保证明;

(六)近期1寸免冠照片3张;

(七)境外就业的,应提供与境外就业中介机构和境外雇主签订的有关协议和合同;

(八)贷款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其中:

1.登记失业人员需提供《再就业优惠证》、《就业失业登记证》;

2.军队退役人员需提供军人退出现役有效证件和《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

3.被征地农民需提供乡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出具的失地农民创业证明;

4.残疾人需提供残联核发的伤残证明;

5.随军家属应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随军证明;

6.高校毕业生需持毕业证书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本地生源高校毕业生证明;

7.返乡农民工需提供乡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出具的外出务工1年以上的返乡创业证明;

8.城乡妇女需提供妇联推荐表;

9.小企业申请认定需报送下列材料:(1)经年审合格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贷款卡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公司章程、验资报告、财务报表;(3)近3个月水费、电费发票原件及复印件;(4)企业及个人固定资产情况;(5)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人员证明;(6)职工花名册(企业盖章);(7)企业与新招用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8)企业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记录;(9)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10)银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扶持贷款还款方式及担保费用:

(一)扶持贷款期限最长2年(含),一般采用按月付息、按月或按季等额还款方式;

(二)扶持贷款担保费用由市财政每年年底统一支付。

第四章贷款的监管、担保与追偿

第十一条市全民创业工程小额担保贷款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小额贷款扶持贷后进行严格监管,并负责督促贷款人按时偿还贷款。对扶持后产生良好社会效益的要宣传报道,对扶持后出现不良现象的要严格监督,发现问题立即向领导小组报告,及时研究处理办法。

第十二条贷款人在申请小额贷款时,需由机关事业人员或优质大中型企业中层以上的领导作保证人。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如果到期后不还本金的,由担保公司于贷款逾期7日内偿还本金及相应利息,市财政按一事一议的方式专款弥补担保公司代偿损失,并对贷款人不予贴息,记入银行不良信用记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相关单位对贷款人或保证人进行追偿。

第十三条贷后检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相关单位每半年进行一次贷后检查,在贷后检查表中记录检查评估结果,并签署确认意见。

第十四条各相关单位要尽职尽责,严格工作程序和纪律,对因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附则

创业贷款申请范文第4篇

一、充分认识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重要意义

高校毕业生是国家和社会宝贵的人才资源。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是拓宽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和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重要途径。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发挥他们的智力优势,自主创办各类经济实体,帮助他们在创业中实现自身价值,既能促使高校毕业生尽快实现自我就业,又能为社会提供就业岗位,不仅能有效缓解就业矛盾,而且有利于进一步营造全社会尊重创业、支持创业、积极创业的良好氛围,对推动我市经济转型升级,促进经济发展,特别是第三产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政策措施

平湖籍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后两年内,在本市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可享受如下优惠政策。

(一)规费减免

1.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外,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三年内免交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2.在办理工商登记注册之后的三年内,凭《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省级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主管部门签发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或者《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报到证》(以下简称《报到证》)免交以下收费项目费用:

(1)卫生部门收取的卫生许可、监督监测等卫生行政事业收费;

(2)规划建设部门收取的城市道路占道费;

(3)交通部门收取的车辆营运证工本费。

(二)贷款贴息

高校毕业生从事自主创业(国家限制行业除外),因自筹资金不足,可申请小额创业担保贷款,也可直接申请商业贷款,并提出贴息申请。

申请小额创业担保贷款的,贷款的金额一般掌握在3万元左右、最高不超过人民币5万元,合伙创业的,可根据人数,适当扩大贷款规模,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万元。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确需延长的,由本人提出展期,经担保人同意提供担保的,且继续落实反担保措施的,经办银行可按规定展期1次,展期期限不超过1年。小额创业担保贷款按《平湖市小额创业担保贷款管理办法》(平政办发〔2009〕53号)具体办理有关手续,市财政据实给予全额贴息(展期和再次贷款不贴息)。

向商业银行直接申请商业贷款的,市财政据实给予一次性50%的贴息(展期和再次贷款不贴息)。

小额创业担保贷款和商业贷款两项贴息总计最高额度为2万元,贴息资金在再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贴息实行“先付后贴”的办法,高校毕业生按约定结息方式向有关银行支付利息,持完息凭证按照有关再就业专项资金的管理规定办理贴息资金的申拨手续。

(三)创新资助

在本市创办科技型中小型企业,其创新项目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创新资助:

1.申请人有具体创新项目且具有产业化条件;

2.申请项目符合国家和我市产业导向与就业需求,技术含量较高,技术水平处于国内先进水平,项目无知识产权纠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国家规定的特殊行业(如医药、医疗器械、邮电、通讯、电力、农业新品及生物制品、公安及安全等),需有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批准证明;

4.申请创新资助的企业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和高技术服务业,经营业绩良好,资产负债率合理,财务制度健全;

5.创新资助申请人须有一定的自筹资金。

有资助需求的高校毕业生向市科技局进行科技项目申报,需报送《平湖市科技计划项目申请表》(可在平湖科技信息网下载),并随表附身份证、户籍证明、学历证书、工商注册(登记)证明、商业计划书或创新项目可行性报告等相关材料。创新资助资金从科技发展资金中安排,并纳入《平湖市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办法》(平科技〔20*〕3号)管理。

高校毕业生申报的科技项目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立项,资助经费按同类科技项目上限执行,立项后先补科技项目经费的40%,其余60%经项目验收后拨付。

(四)专利补助

在本市创办企业取得技术成果获得授权专利的,可按《平湖市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平科技〔2009〕14号)享受相关资助政策,并在此基础上提高20%给予资助。

(五)人事

高校毕业生在办理工商登记注册之后的三年内,凭《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报到证》,免交由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机构收取的档案管理和其它人事费用。

(六)其他

1.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可提前一年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2.创办的企业入住市科技孵化创业中心的,可享受科技孵化创业中心的优惠政策。

3.申请入住人才公寓的,可优先安排入住。

三、加强对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工作的引导和鼓励

各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要把鼓励和扶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作为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加强政策引导,认真贯彻国家和省、市有关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政策措施,积极做好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各项服务工作,引导高校毕业生切实转变就业观念,提高自主创业的信心和能力,最大限度地引导和促进高校毕业生走自主创业之路。加强舆论引导,大力宣传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典型,动员各类用人单位和全社会关心和帮助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对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有关优惠政策落实到位。对自主创业成绩突出的高校毕业生,市委、市政府将适时给予宣传、表彰,所需经费从市人才专项资金中列支。

创业贷款申请范文第5篇

一、扩大小额担保贷款范围和额度

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对象范围为:领取了《再就业优惠证》的各类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城镇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和“零就业”家庭成员;办理了《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的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城镇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办理了《失地农民优惠证》的失地农民;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含办理了城镇失业登记的大中专毕业生、留学回国人员、事业单位正常分流人员);进城创业且已办理了就业登记的农村劳动者。以上人员有创业愿望和有较好创业项目(经专家论证)参加创业培训并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后,可成为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对象。

上述人员从事自主创业,其自筹资金不足的,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各级担保中心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应为其提供小额贷款担保并向经办银行推荐小额担保贷款。小额担保贷款额度一般不超过5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两年,由经办银行与担保中心根据经营项目和个人信用状况、还贷能力情况确定具体贷款额度和期限。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人数和经营项目扩大贷款规模,最高不超过10万元。小额贷款到期确需延长的,可向经办银行提出申请,经批准可展期一年,展期不贴息。

二、加大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信贷扶持

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扶持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发展,对当年安置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人员达到企业职工人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及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经市劳动保障、财政部门认定后,经办银行应根据企业实际招用人数,在规定范围内合理确定贷款额度和期限,尽可能给予企业信贷支持。对吸纳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占企业职工人数50%以上的再就业基地和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经市劳动保障、财政部门认定为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后,其申请的小企业贷款,担保中心可提供100万元以下(30万元以下由市、县(区)担保中心提供担保支持,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须经省担保中心批准后,市、县(区)担保中心提供担保支持)的担保支持或企业自行到银行借贷,最高可享受100万元贷款额度的财政贴息。

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申请小额贷款,其财政贴息、经办银行手续费补助、呆坏帐损失补助等仍按南银发〔20*〕95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完善担保基金功能及反担保形式

各级财政部门要足额筹措小额贷款担保基金,按照当年市政府下达的担保基金任务及时将担保基金存入放贷银行。要充分发挥担保基金的担保、引导效应,在有效防范风险的基础上,扩大小额担保贷款发放规模,充分实现担保基金的担保和放大功能。各经办银行要加强与劳动保障、财政部门的工作协调,进一步简化贷款手续,不断提高小额贷款服务工作水平。

要通过创建信用社区,积极开展免除反担保试点。信用社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实现机构、人员、经费、场地、制度和工作“六到位”;社区各类台帐齐全、数据准确并建立个人信用档案;社区劳动保障工作人员熟悉政策并能开展咨询服务工作;社区与借款人签订《借款承诺书》,建立跟踪服务卡,并能有效参与欠款催收工作;社区单独或联合开展创业培训;能经常性开展文明、诚信系列教育活动并有一定成效。信用社区建设的具体标准及认定办法,由各县(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凡符合条件的各类创业人员在信用社区内从事创业活动,经基层相关部门按*再就联办〔20*〕11号、*就局〔20*〕6号文件规定进行资信评估后,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可免除反担保手续。社区内已发放的免反担保小额担保贷款回收率当年达到90%以上的,由同级财政按当年回收额总量的0.5%给予奖励。

要通过创业培训,逐步扩大免除反担保范围。市、县(区)要加快建立创业服务中心,组织有创业愿望和具备创业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进行创业培训,推行创业培训与开业指导、项目开发、小额贷款、税费减免、跟踪扶持“一条龙”服务的工作模式。建立创业项目资源库,积极开发投资少、见效快、风险小等适合创业人员的项目,对取得创业培训结业证书的人员提供小额贷款扶持。其中对参加创业培训、完成创业计划书、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并经专家论证通过的人员,其创业项目经市以上开业指导专家认证后,申请小额贷款可免除反担保。

要完善反担保形式,稳妥把握反担保门槛。除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外,反担保人员可以扩大到经营良好、收入稳定的企业员工。还未创办信用社区或不具备免除反担保资信评估条件的街道社区,创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担保方式:创业人员之间“联保”办法,由三名创业人员申请进行互相担保,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店面担保贷款,由承租人提出贷款申请,产权人牵头集中办理,并提供反担保;连锁加盟贷款,由项目加盟人提出贷款申请,项目人牵头集中办理,并提供反担保;经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调查审核报担保中心审批。创业人员还可以由经营正常的企业为其提供反担保,直接向经办银行申请小额贷款,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财政贴息。

四、落实小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

扶持个人创业的小额担保贷款按以下规定享受国家财政贴息: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和持有军人退出现役有效证件的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以及残疾人凭残疾证获得小额担保贷款后,其自主创业项目属微利项目(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可以享受全额中央财政贴息,失地农民、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进城创业的农村劳动者申请小额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的,由财政给予50%的贴息(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各承担一半)。

经市劳动保障、财政部门认定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申请小额贷款,可享受50%的财政贴息(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各承担一半),但贷款贴息的额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期限不超过两年,并按基准利率予以贴息。贷款超出贴息额度或期限或基准利率的部分不予贴息。

经市劳动保障、财政部门认定的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在50%以上的再就业基地和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其小额贷款在100万元以下和规定期限内可以享受全额财政贴息(其中中央财政25%,地方财政75%)。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认定和财政贴息申请程序仍按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关于推进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工作财政支持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财社〔20*〕94号)执行。

各级财政部门要确保小额担保贷款地方财政贴息资金与中央财政贴息资金同步到位,并及时做好财政贴息资金的审核、拨付、备案和清算工作。

五、加强小额贷款的贷后管理

各地担保中心在与经办银行共同做好贷款发放工作的同时,要加强对下岗失业人员创业项目的贷后管理服务,加大对到期贷款回收力度,确保到期贷款的按期归还。对出现的逾期贷款,担保机构要主动协调工商、税务、财政、社保、就业等相关部门,采取行政、经济和法律等多种相应措施进行追偿。属个人反担保的,反担保人所在单位要配合担保机构按约定方式扣划工资;属财政统发工资的,财政部门应将工资代偿列入统发工资代扣范围。对拒不还款,无故刁难或阻碍工作人员清收贷款的人员,由纪检、监察、组织部门或主管部门采取诫免谈话,调离重要岗位等组织措施,责成相关人员归还到期逾期贷款本金和逾期利息。对恶意逃贷或将小额贷款挪作他用而导致贷款逾期的,担保机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通过法律程序对借款人和反担保人提起诉讼。放贷银行要积极配合担保机构催收到期逾期贷款,人民银行新余市中心支行、新余银监分局要组织金融机构对恶意逃废债权的欠款人纳入“黑名单”,在新闻媒体上对借款人、担保人进行曝光。

六、强化推动小额担保贷款工作保障措施

要继续强化小额担保贷款目标管理。为确保小额担保贷款工作落到实处,市政府每年将小额贷款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县(区),并将任务完成情况列入工作目标管理考核范围。

要认真坚持小额担保贷款通报和督察制度。及时总结各地经验并加以推广,对工作进度慢的地方由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进行督促检查和通报批评。同时完善小额贷款工作激励机制,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发放小额担保贷款的经办银行,由同级财政按当年贷款发放额的0.5%给予手续费。对完成小额担保贷款回收任务100%的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可按*劳社就〔20*〕28号文件申请奖励经费,对免反担保小额贷款回收率达到90%的信用社区和经办银行,可按当年免反担保发放额的0.5%予以奖励,以后回收率每增加一个百分点,奖励经费增加0.15%。奖励资金来源和拨付办法按《关于进一步完善小额担保贷款奖励措施的通知》(*劳社就〔20*〕17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