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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创业贷款监管办法

全市创业贷款监管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全民创业工程的意见》,鼓励、引导和扶持各类人员自主创业,加快全民创业工程实施步伐,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民创业工程小额担保贷款扶持管理工作由市政府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公证处、恒信担保有限公司、人行市支行、银行支行等部门单位成立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职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对符合条件的创业人员申请扶持贷款进行受理、审核、监管和追偿;市财政局负责管好用好小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保证贴息资金按规定及时申报、拨付,确保资金的专款专用;市公证处负责对有关个人公证事项提供法律援助;市恒信担保有限公司根据领导小组意见对创业人员小额贷款进行担保;人行市支行负责指导、督促贷款经办金融机构按规定程序办理小额担保贷款审查、审核和发放;银行支行负责对创业人员审核发放小额贷款。

第二章扶持对象及内容

第三条贷款申请人范围:在法定劳动年龄内,诚实守信、有创业愿望和具备创业条件的登记失业人员、军队退役人员、被征地农民、残疾人、随军家属、高校毕业生、返乡农民工及城乡妇女等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及境外就业人员(以下简称“贷款人”);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合伙经营、组织起来就业创办的经济实体;新招用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以上,并按规定与招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以下简称“小企业”)。

第四条贷款人需有具体的经营项目,并属微利项目(是指除国家限制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以外的所有项目),自筹资金不足方可提出财政贴息小额担保贷款申请。

第五条贷款额度与期限。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个人贷款金额一般掌握在最高5万元,对符合条件的城乡妇女及高校毕业生可适当放宽限制,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8万元和10万元;对创业人员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人数,适当扩大贷款规模,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小企业小额担保贷款金额一般掌握在100万元左右,最高额度不超过200万元。还款方式和计结息方式由借贷双方商定。贷款不得展期,贷款期限最高2年,展期逾期不贴息。

第六条贷款人申请的从事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中央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包括按规定执行的利率上浮部分产生的利息;经办银行对小企业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财政部门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贴息资金由中央和同级财政各承担一半。

第七条对个人新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其贷款利率可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小额担保贷款在贷款合同有效期内如遇基准利率调整,均按贷款合同签订日约定的贷款利率执行。本办法之日前已经发放、尚未还清的贷款,继续按原贷款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执行。

第三章贷款的申请与发放

第八条申请担保贷款审批程序:

(一)申请。贷款人和小企业持相关材料,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申请材料真实性进行审核,符合申请条件的填写市小额担保贷款申请表,并即时告知申请人项目审核日期。

(二)审核。自递交申请材料5日内,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恒信担保有限公司、银行支行进行项目实地考察和对反担保人的资格审查,银行支行严格按照信贷标准及业务流程进行审核。各部门于当天签署会审意见,会审通过后报领导小组审批并加盖“市小额担保贷款审批专用章”。

(三)发放。审核通过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通知申请人办理公证手续,公证机构对有关个人公证事项提供法律援助,经担保公司、银行与贷款人签署贷款及担保合同后,发放贴息贷款,在贷款合同中加盖贴息贷款专用章,并在与担保机构签订的担保合同中注明,发放贷款后建档备案管理。

(四)拨付。贷款人和小企业在规定期限内本息还款完毕后,由经办银行将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小额担保单款发放明细表、微利项目及小企业计收利息清单、价款有效凭证、贷款合同复印件、贷款发放凭单等有关资料报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分类汇总后报送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审核拨付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补贴资金。

第九条申请小额贷款材料:

(一)贷款人及配偶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及经营基本情况;

(二)个人资产情况;

(三)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营业执照或其他部门颁发的许可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经营场所租赁协议或自有房产证明;

(五)反担保证明;

(六)近期1寸免冠照片3张;

(七)境外就业的,应提供与境外就业中介机构和境外雇主签订的有关协议和合同;

(八)贷款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其中:

1.登记失业人员需提供《再就业优惠证》、《就业失业登记证》;

2.军队退役人员需提供军人退出现役有效证件和《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

3.被征地农民需提供乡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出具的失地农民创业证明;

4.残疾人需提供残联核发的伤残证明;

5.随军家属应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随军证明;

6.高校毕业生需持毕业证书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本地生源高校毕业生证明;

7.返乡农民工需提供乡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出具的外出务工1年以上的返乡创业证明;

8.城乡妇女需提供妇联推荐表;

9.小企业申请认定需报送下列材料:(1)经年审合格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贷款卡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公司章程、验资报告、财务报表;(3)近3个月水费、电费发票原件及复印件;(4)企业及个人固定资产情况;(5)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人员证明;(6)职工花名册(企业盖章);(7)企业与新招用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8)企业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记录;(9)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10)银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扶持贷款还款方式及担保费用:

(一)扶持贷款期限最长2年(含),一般采用按月付息、按月或按季等额还款方式;

(二)扶持贷款担保费用由市财政每年年底统一支付。

第四章贷款的监管、担保与追偿

第十一条市全民创业工程小额担保贷款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小额贷款扶持贷后进行严格监管,并负责督促贷款人按时偿还贷款。对扶持后产生良好社会效益的要宣传报道,对扶持后出现不良现象的要严格监督,发现问题立即向领导小组报告,及时研究处理办法。

第十二条贷款人在申请小额贷款时,需由机关事业人员或优质大中型企业中层以上的领导作保证人。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如果到期后不还本金的,由担保公司于贷款逾期7日内偿还本金及相应利息,市财政按一事一议的方式专款弥补担保公司代偿损失,并对贷款人不予贴息,记入银行不良信用记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相关单位对贷款人或保证人进行追偿。

第十三条贷后检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相关单位每半年进行一次贷后检查,在贷后检查表中记录检查评估结果,并签署确认意见。

第十四条各相关单位要尽职尽责,严格工作程序和纪律,对因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市全民创业工程小额担保贷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