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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体系论文范文精选

财政体系论文

财政体系论文范文第1篇

(一)居民收入在全国GDP中的比重偏低且分配不公平经过20多年的改革开放,我国经济实力逐渐增强。但在我国经济总量在不断攀升的同时,资本收益过分压低劳动报酬的现象已成为当前全社会面临的严峻问题。1980年、1990年和2000年我国工资总额占GDP的比重分别为17%、16%和12%,2000年至2005年这一比重依然徘徊在12%~12.5%之间。与之相对应,美国2000年以后这一比重一直稳定在50%左右。从1999年以来政府、企业和居民三者最终分配比例上看,政府最终可支配收入的规模迅速扩大,企业的份额进一步上升,居民的份额则明显下降,相应地居民可支配收入也明显减弱。有许多学者认为,仅能勉强糊口的“生存工资”使我国产业具有低成本国际竞争优势是一种错误认识。在我国20多年的经济发展过程中,本应由全社会合理分摊的改革成本过多地由“弱势群体”承载了;本应由全社会合理分享的经济成果,过多地由所谓“精英团体”瓜分了。

概括起来,当前我国居民收入分配具有如下特点:(1)目前反映全国收入分配差异的基尼系数为0.46,收入分配相当不均。(2)收入差距拉开的速度非常快,短短20多年时间从相当均等到如此差距,在世界范围内较罕见。(3)与收入分配结果相比,起点不公平较过程不公平更严重。起点不公平主要指有关社会政策的选择,表现为人们接受教育的机会、就业的机会、健康的机会等的不公平;过程不公平主要指进入市场和发展事业的机会不平等,表现为不同所有制企业实行差别对待的企业所得税,国有企业改制中内外勾结低价处置资产,利用内部信息或散布虚假信息恶意炒作股票获取暴利,通过征地剥夺农民,通过关系或贿赂低价获得国有土地等。(4)公共政策对起点不公平和过程不公平关注得不够,民众只能接受效率优先形成的结果不均等,每万元GDP增长所包含的就业机会在最近若干年内不断减少,就业机会减少进一步恶化了收入分配。(5)农民工的工资增长缓慢,工资水平普遍偏低,如改革开放以来珠江三角洲GDP年增长率平均在20%以上,但目前珠江三角洲农民工的工资绝大多数在600元左右,最近12年仅增长68元。

(二)优势产业占垄断地位导致行业发展差距过大目前我国各行业的发展不平衡,某些产业得益于先天性或行政性垄断而获得高速发展,行业收入也远高于其他竞争性行业。电信、铁路、电力、民航、金融和烟草等垄断性行业职工平均工资较轻纺、建材、采掘、塑料制品、林业等行业职工平均工资高2倍~3倍,如果再加上工资外收入和职工福利待遇上的差别,实际收入差距可能在5倍~10倍之间。垄断行业囤积的巨额资源及利润,使其应对国家宏观管理的能力和空间大大增加,客观上减弱甚至阻碍了国家宏观调控的效果,这在房地产业表现得最为突出。另外,一些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垄断价格,强制交易;一些地方政府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企业间的合并、重组日趋活跃,部分地区、行业垄断苗头开始显现,形形色色的限制性竞争行为不仅损害了企业和消费者的利益,而且阻碍了国家经济和技术创新的发展。

(三)国有企业的发展没有体现全民利益的增加1994年税制改革后,国有企业的税后利润全部归企业所有,因此有些企业既垄断了国有资源又享受税收返还等财政支持政策。对这些企业而言,它们不需支付任何资本成本,但对市场中的其他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来说,客观上形成了不公平竞争。财政部统计的数字显示,2006年全国国有企业实现利润1.1万亿元,同比增长19.7%。同时,由于未建立国有资本收益上缴制度,效益好的企业职工收入不断膨胀,困难企业职工收入却不断下降,以至2006年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专门下发通知,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加强对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发放的调控,避免工资水平过快增长,导致社会分配不公平。国有企业利润持续增长,与国有企业大多属各种形式的垄断行业、享有对诸多资源和要素的垄断特权不无关系。与此同时,国有企业虽然源源不断地获取了高额利润,却并未按国际惯例向企业的所有者———国家分红。2006年初,世界银行发表的一份分析报告指出,尽管我国中央国有企业近年来利润持续大幅度增长,但是不论财政部、国资委还是其他任何中央政府部门,都未从中央国有企业获得股利,这与其他国家形成了鲜明的对照。在德国、法国、丹麦、新加坡等国家,国有企业向国家上缴红利是十分普遍的现象。这部分收入可以用来解决在义务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等事业改革中的资金短缺问题。

1977年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英国经济学家詹姆斯•米德提出的“社会分红”理论认为,在一定地域内,政府从投入国有企业或社会化企业的资金和土地中获得利润后,应将一部分作为“社会红利”分配给全体公民,以体现公民对企业或资源的全民所有性质。“社会分红”在一些国家已成为现实。从操作层面看,中央国有企业的利润应向国家分红,省市级国有企业的利润应向社会分红。因此应理顺机制,创造条件,认真解决与落实国家和人民对国有企业的所有权与收益权。(四)政府参与分切房地产利润蛋糕无助于降低房价我国目前高昂的房价已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焦点。在城乡居民收入增加不多的情况下,房地产价格却一路高涨。近10年来,大学毕业生的起薪几乎没有增长,但房地产价格同期却上涨了至少5倍以上。

造成房价上升的原因很多,但囤积土地是开发商利用不可再生资源侍机获取高额利润的重要方式。土地本应受政府有关部门的严格监管,但在国家整顿土地批租背景下愈演愈烈的囤地风潮显示有关部门对此缺乏有效的制约手段。土地资源的流失,导致政府对房地产市场的调控手段减弱,而房地产商对楼市的操纵空间更大。大规模的圈地囤地使房地产商通过垄断土地垄断房价,形成区域性房地产主导价格。一些地方政府将土地作为城市经营的重要手段,也为开发商圈地囤地提供了机会。开发商大肆囤地的背后,是地方政府谋求通过房地产开发创造GDP增量纵容的。被囤积的土地长期处于待开发或闲置状态,对国土资源造成了巨大浪费,这在某种程度上也是对公共利益的瓜分。在房价调控上,国家开征土地增值税、房产交易所得税等税收政策无法抑制房价上升的势头,相反推动了房价上升。古往今来,征税从不能压低商品的价格。拉姆齐说:在食盐的交易中,由于需求者好歹都得吃盐,需求较缺乏弹性,所以政府即使向供应者征税,税负也必定会转嫁给需求者;而在青菜交易中,由于供应者好歹都得把当天的青菜卖掉,供给较缺乏弹性,所以即使政府向需求者征税,税负也必定会转嫁给供应者。房地产属于食盐类商品,在房地产市场总体供不应求的情况下,开发商或卖房者定会将这部分税收转嫁给买房者负担,在这点上,所有的开发商或卖房者的利益是一致的。因此,政府通过征税方式调控房地产,税收最终会转嫁给购房者,加重购房者的负担。降低房价需要灵活的调控手段,“一刀切”的征税办法只会加重普通购房者的负担。超级秘书网

二、现阶段我国政府理财中应把握的原则和战略

(一)现阶段我国政府理财中应贯彻的原则具体而言:(1)以民为本,不与民争利,真正落实“民富才能国强”;(2)促进就业水平的提高,以扩大就业缩小收入分配差距;(3)任何产业都不能拥有获取超额利润的垄断特权。

财政体系论文范文第2篇

关键词:会计政策财务会计报告会计信息

会计政策与财务会计报告的关系十分密切,会计政策直接影响着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与可靠性。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我国的会计政策日益滞后,需要改进的地方也日渐明显。因此关注会计政策对财务会计报告的影响是十分必要的。

一、目前我国的财务会计核算体系中存在的问题,直接影响着财务会计报告的质量

1.关于会计的确认与计量问题。会计核算中的确认与计量,直接决定着财务信息的质量。由于会计处理中对未来发生的交易事项不予以确认,使一些交易事项无法在财务会计报告中得到反应。然而,随着金融创新的深入发展,如期货、期权之类的衍生金融工具可能会影响着一系列财务变动。但是在现行财务会计报告体系下又无法得到确认和计量。如不对这类衍生金融工具的风险加以披露,极有可能导致财务会计报告的使用者在投资与信贷方面的决策失误。另外,在新颁布和修改的会计具体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中,都强调计量遵循历史成本原则。这与国际会计核算上普遍采用的公允性原则相悖。当然要在我国全面推行公允性计量原则存在不少困难,诸如计量环境、市场因素等。但对其全面否定也值得讨论。

2.关于报告的及时性问题。在持续经营的前提下,要计算会计主体的利润实现情况,只有等到会计主体所有的生产经营活动最终结束时,才能通过收入和费用的归集与比较,得以准确地计算。在现行的财务会计报表模式下,企业对外提供的全面的财务报表一般是按年度基础编制,一年才提供一次。尽管现在上市公司也要求公布半年度的中期财务会计报告。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竞争的加剧,企业的经济情况瞬息万变,尤其是资本市场业已进入了迅猛发展的时代,再加上现代科技的迅猛发展,也为财务会计报告的及时提供奠定了物质技术基础。因此年报的时效性已不能满足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的要求。

3.关于会计主体的问题。一般地说,一个企业便是一个会计主体。随着经济的发展,一些企业在跨行业、跨地区以及跨国经营方面迈出了很大的步伐,而且这一类型的企业在未来必将会有一个长期的发展。在编制财务报表时,由于具体的情况不同,有时会把母公司和子公司这些独立的法律主体所组成的企业集团视为一个会计主体,将其各自的财务报表予以合并,以反映企业集团整体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由于各地区、各行业往往相差悬殊,反映总括性信息的合并报表就显得过于笼统、模糊,无法揭示母公司及其联属公司在不同的行业、不同的区域面临的机会和风险。若不总括,则信息量又太大,使信息使用者不知从何下手。这一个问题的存在,直接关系到财务会计报告的信息质量。

4.关于信息分配的渠道与中介的问题。在传统的模式下,标准、通用的财务会计报告模式不可避免地忽略了各种不同使用者之间信息需求上的差别和使用上的差别。因此,如何妥善解决这些信息使用上的差异问题,也是目前改进财务会计报告所要面临的问题。

5.关于财务会计报告信息披露内容的不完整性问题。企业财务会计报告信息披露内容的不完整性典型表现在对一些前瞻性信息、不确切性信息,以及一些潜力巨大的公司的巨额无形资产在财务会计报告中不能得到及时的反映,从而形成了一种财务会计报告信息的失真。如:企业经营过程中造就的竞争优势,企业内生的人力资源状况和各种软资源,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信息,企业在长期的经营过程中创造的商誉和企业面临的重大风险和报酬机会以及种种不确定性。

6.关于财务会计报告的报表中项目的不确定性的问题。由于估计和判断的客观存在,不确定性充斥着整个会计处理过程。事实上,只要现行财务会计报告的模式下的确认以权责发生制为主,那么财务会计处理过程中的估计和判断就不可以避免。会计数据不确定性的客观存在,在一定程度上也掩盖了一些十分有用的信息。这一点,我们可以从个别会计报表、合并会计报表和分部报告同时并存但又有差异中看出来。

二、会计政策直接影响着财务会计报告

1.会计科目的设置影响着财务会计报告体系。由于企业要向外界提供统一、规范的财务会计报告,遵循可比性原则,一般情况下不能随便设置和添加会计科目,而是只能在固有的科目下进行二级科目的添加。因此作为宏观会计政策的制定机构应随时注意关于科目的变动。因为我国的原有体制的打破,以及经济突飞猛进的发展,新的经济问题不断地涌现,因而新科目的增设也是必然的。新科目的设置及其核算内容,在编制财务会计报表时,都会产生歧义,进而会影响到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与可靠性。

2.具体会计处理方法的改进影响着财务会计报告。对于同一项经济业务,不同的会计主体、不同的会计人员、甚至同一个会计主体内部,其会计处理方法也是可以选择的。选择的会计处理方法不同,所编制的财务报表也就不同。从信息来源看,这不论是对国家宏观控制,还是对企业的微观管理,都是不科学的。

3.宏观会计政策对财务会计报告体系存在一定的影响。目前《企业会计制度》对财务会计报告的格式、内容和编制方法都做了十分详细的规定,而在各具体会计准则中还没有对财务会计报告做具体的规定,仅是对现金流量表以及资产负债表的日后事项了具体会计准则,使财务报表的编制更为合法合理。但是,由于历史的原因,目前我国的会计准则还不十分完善,这会影响企业会计政策的选择。而宏观会计政策的制定是一个十分复杂的系统工程,从其开始到形成需要的时间较长,这种滞后性也必然会影响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

4.微观会计政策对财务会计报告也会产生一定的影响。微观会计政策其实就是企业关于会计核算方法选择或宏观会计政策具体执行的问题。对于不同类型的企业,企业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在国家允许的范围内,选择不同的会计政策。一个企业在不同发展阶段,其微观会计政策一般是不一样的,由此必然会对于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产生影响。

三、完善财务会计报告体系的政策建议

由于会计政策对财务会计报告有直接的影响,因此,要改进财务会计报告体系,健全会计政策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途径。

1.进一步完善《会计法》。2000年7月已施行的新修订的《会计法》虽然相比修订以前,其内容已经相当的完善,但也存在一些不足,例如:对于会计信息披露可靠性的问题、相关性问题规定不到位,法律责任中没有涉及民事责任的问题等。(1)会计信息披露的可靠性就是指其可验证性、真实性、公允性。《会计法》中只是做了一些原则性的规定,但在实务中很复杂,这容易造成会计专业人员与执法人员不同的理解。因此建议《会计法》能够对这一方面进行完善,或出台一些补充规定,或制定一个有关信息披露的会计准则。(2)会计信息相关性在《会计法》中也涉及不多,仅在第二十条指出必须按规定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财务会计报告,因此建议能够对会计信息的相关性进行加强,例如:要加强对正常运营期间的预测信息的披露,对财务报表应增加哪些信息,应增加哪些表达方式,使财务会计报告能更充实、完善、合理。(3)新《会计法》在第六章法律责任的规定中,列明了单位负责人及其他的责任人违反规定应承担的行政或刑事责任,但是没有涉及民事责任的内容。在实务中,由于违反《会计法》规定应承担的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的同时又要承担民事责任的,没有一个可以依据的法律标准,因此建议《会计法》在这方面制定出较为明确的规定,使有关民事责任的会计违法行为有法可依。

2.进一步健全完善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从1993年实施以来,又陆续了《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现金流量表》、《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债务重组》、《收入》、《投资》、《建造合同》、《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变更以及会计差错变更》、《非货币性交易》、《或有事项》、《无形资产》、《借款费用》、《租赁》、《固定资产》、《存货》、《中期报告》等十六项具体准则。目前正在讨论的还有四个具体准则。这些会计准则的制定虽然已经取得了初步成果,但是在目前的市场经济情况下,尤其是加入WTO以后,仅有这些具体会计准则是不够的,因为还有许多核算业务需要会计准则对其做出具体规定。例如:分部报告会计准则,会计信息披露准则,资产、管理费用、负债、利润、及利润表都需要会计准则来对其做出具体规定。

3.进一步完善利润表。收益是现代企业经营的主要目的之一。在一份利润表的后面存在着相当多的利益关系。在实现原则下,传统会计收益一般可划分为营业收益和持产,前者的确定必须在商品或劳务销售等关键事项发生;后者指的是持有资产的已实现的收益中那些由于市场价格或预期价格发生变化而引起的未实现损益,因其缺乏客观计量的相关条件或不能通过一些经济事项加以证实而不予确认。因此这种方法会使得收益表无法如实反映企业本期的全部收益,而且将未实现增值也摒弃在收益计算之外,因此,急需建立一个统一的业绩报告理论,借鉴别国先进的经验,可采用以下政策:单独编制全面利润表,以作为利润表的补充。通过利润表着重反映会计主体当期的经营业绩,而通过全面利润表则全面反映当期会计主体的全部经营业绩和其他财务业绩。这必将提高财务报表对决策人和投资人的吸引力,为我国企业尤其是上市公司提供更多的融资来源。

4.完善分部报告。《企业会计制度》中规定,分部报表是作为利润表的附表,反映企业各行业、各地区经营业务的收入、成本费用、营业利润、资产总额以及负债总额的情况。分部报表分为业务分部和地区分部。仅从营业收入、利润及资产三个方面给予了限制,而对于其他方面,例如现金的流量大小,共同费用的分摊,以及分部报告的确认计量基础,还有转移价格的确认都没有涉及。因此建议出台一个关于分部报告的详细条例,或者是作为一份具体准则对分部报告不足的部分予以完善和改进。

财政体系论文范文第3篇

关键词:公共财政立法农村公共财政法律

一、农村公共财政法律概念界定

财政谓理财之政,即国家或公用团体以维持其生存、发达之目的而获得收入、支出经费之经济行为。“财政”与“公共财政”对应的英文词汇都是“PublicFinance”。与微观经济主体的企业财务和家庭理财相比,国家或政府的理财活动具有公共性,财政、公共财政所指的都是国家财政或政府的理财活动。

农村公共财政法律是调整一国在运用财政为农业、农村、农民提供公共产品过程中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农村公共财政不仅限于农村建设,还包括财政对于农业的建设及对农民的支持,是公共财政中的三农问题。同时农村公共财政也不仅限于研究乡村公共财政这一微观领域,还应着眼于国家财政支农等宏观领域,本身财政就是国家理财的活动。

农村公共财政法律既包括为调整农村特定公共财政关系而专门制定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也包括一般公共财政法律体系中所包含的与农村相关的法律条款。既体现在财政基本法、税收基本法、预算法等财政税收专门法中,还体现在农业法、教育法、社会保障法等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中。

法律为农村公共财政运行和国家各财政管理部门所需资金提供法律保障,并且与其相关农业财政调控手段进行有机结合,合理配置市场资源,以达到较好的农业宏观经济调控效果。

二、我国农村公共财政法律立法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农村公共财政法律“少”

重要法律很少,某些方面存在制度缺位。基础性法律体系还不健全。农村公共财政法律是公共财政法律的一个方面,其所依附的我国财政法律体系还不健全,预算法在我国财政法律体系中居于基本法的地位,但预算法实际上是一个程序法,很难包括财政管理体制等应当涉及的种种实体性问题。一些基本的财政法律如财政基本法、税收基本法、财政监督法、主要税法等还没有制定或颁布。

(二)农村公共财政法律“老”

很多法规适用时间很久了,比较滞后;中国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是在1994年开始实行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现行财政转移支付的主要规范性文件是1995年财政部颁发的《过渡期财政转移支付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国过渡期财政转移支付的核心是地区收支均衡问题。作为一种过渡性的制度,“办法”带有较深的旧体制的烙印。

(三)农村公共财政法律“低”

从法的渊源来看,我国的财政体制立法一直维持在较低的层次上。有关财政体制方面规范性文件全部是由国务院制定的,我国的《宪法》中基本上没有关于财政体制的规定,其他的基本法律也很少涉及,只有《预算法》对此有些简略的规定。但是,各国关于财政管理体制的法律规定,一般都由该国的《宪法》或《财政法》、《预算法》等财政基本法律中的某些法律规范来具体确定。

(四)农村公共财政法律“粗”

立法过于原则,操作性差,配套不全,例如1995年施行的《预算法》规定了各级权力机关和各级政府对预算监督的职责权限以及法律责任,但内容比较原则,笼统,没有体现在预算的事前,事中监督,同时也缺乏操作性;只是对预算内资金作了明确的规定,未涉及到预算外的资金问题。虽然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通知》已经明确的规定,预算外资金由财政部门管理,但是中共中央1996[13]号文件明确乡镇统筹费由经管部门管理,这样一来,乡镇一级由财政管理的预算外资金,无形之中就分出了一部分管理,致使财政职能被肢解。

三、完善我国农村公共财政立法的建议

(一)完善农村公共财政基本法律

制定财政基本法,规范财政管理体制;制订《财政收支划分法》,健全预算法律制度,强化预算法律效力。随着条件成熟,将所有财政性资金纳入预算管理,建立统一预算;制定税收基本法,完善税收法律体系。应尽快制定《国债法》,使国债的发行、流通、偿还、使用等制度有章可循。并应在整顿财政信用的基础上,制定《财政周转金管理条例》或《财政贷款法》,使财政信用资金的使用建立在法制的基础上;完善政府采购制度,推进财政支出制度改革;既要对《审计法》进行必要的修改,同时更要制定《财政监督法》,为权力机关参与财政监督提供明确细致的法律依据。同时应尊重农业发展的客观规律,重视农业特别法的制定。

(二)确保农村公共财政立法质量,逐步提升层次

在推进公共财政法制化进程中,需要逐步将规范性文件提升到规章的层次,将规章提升到法规的层次,将法规提升到法律的层次,并将财政立宪的思想充实到《宪法》中,达到建立健全农村公共财政法制体系的目的。可研究通过法定的程序,将我国近年来推出的一系列支持“三农”财政政策上升到法律法规的层面,加快推进农村公共财政的立法步伐,从而为解决“三农”问题提供法律保障。

(三)细化农村公共财政法律条款,制定相关配套实施细则为了便于操作,避免过于宽泛的解释空间的出现,条款应当细化,以明确的操作规则来规范执法主体的行为并提供能够相应的标准。比如,《预算法》应当对截留、占用、挪用财政款项的行为规定相应的行政、经济、刑事责任的追究条款。不能单纯依靠作为基本法的《农业法》。必须加紧制定和完善配套法律,建立健全农业法律体系,使《农业法》确立的基本制度具体化,更便于操作。

参考文献:

[1]刘剑文.财政税收法(第三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财政体系论文范文第4篇

论文摘要:目前我国存在税收立法权高度集中、执法权划分错位等问题,应该在统一税政前提下,赋予地方适当的税收管理权,以调动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分步实施税收制度的改革。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分步实施税收制度改革……在统一税政前提下,赋予地方适当的税收管理权”。当前,加快地方税管理权限改革,建立和完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分税制财政体制,对于正确处理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关系,调动中央与地方两个积极性,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就我国地方税管理权限的改革进行初步探讨。

一、地方税管理权限的概念和内涵

地方税管理权限是指建立地方税收制度,执行地方税收制度,保卫地方税收制度的权限。地方税管理权限具有相对性、特定性、规定性的特征。所谓相对性是指,地方税管理权限是相对于中央税管理权限而产生的;所谓特定性是指,地方税管理权限是由特定分税制财政体制所决定的;所谓规定性是指,地方税管理权限是税收法律、法规所规定的。

地方税管理权限包括;地方税收立法、执法、司法等内容。三者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互为条件、互相作用,共同构成地方税管理权限。其中地方税收立法是核心,地方税收执法是关键,地方税收司法是保证。

二、我国地方税管理权限的现状

1994年1月1日,我国实行了分税制财政体制,较好地规范了地方和中央政府利益分配关系,保证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财政的稳定增长,加强了宏观调控。但是,在中央对地方税收管理权限划分上,立法权高度集中,执法权划分错位,司法权尚未健全,依法治税的体制保障还不完善。

(一)立法权高度集中,税收职能作用难以充分发挥

分税制改革已历时10年,但地方税制的改革整体推进缓慢,立法权高度集中,不利于税收职能作用的充分发挥。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船使用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的改革均未到位,征税范围、计税依据及税率、税额难以适应市场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及财源建设的要求,中央立法不出台,地方又没有立法权,新体制旧税制,既造成了地方财政收人规模过小,又没有发挥这些税种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调节功能。这种地方税收立法权高度集中在中央,一方面挫伤了地方政府的积极性,诱发了地方政府不规范的征收行为;另一方面,制约了地方税体系的形成,影响了地方经济的发展。

(二)执法权划分错位,不利于地方经济发展

税收执法权限的划分,主要是国税、地税执法权限的分配。分税制是按税种划分了中央税和地方税,但在实际操作中,却与分税制原则相背离,被划分为地方征管的营业税,有几个行业又划分为国税征管;对企业所得税,则又按行政隶属关系而不是按税种划分收人;在地方企业所得税中,又将地方银行及非银行金融企业甚至集体性质的信用合作社所得税也划归中央收人;2002年实施的企业所得税管理权限调整,将企业所得税的人库级次进行了调整,又将新办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划归国税管理,并将所得税确定为共享税,中央地方“五五分”。这种不规范的划分执法权,在客观上造成了我国的分税制是“选税制”、“分钱制”,导致了地方税源日趋萎缩,地方财政日见匾乏,地方鼓励投资的积极性受到极大的挫伤。

(三)司法权尚未健全,对涉税犯罪的打击力度不够

税收司法权是确保税收立法、税收执法得以顺畅实施、落实的重要手段。税收司法保卫体系是随着税收的产生而产生的,并伴随着税收的发展而发展。由于我国地方税收司法权尚未健全,对涉税犯罪还不能做出及时、准确的反映,打击力度不够。

三、国际上地方税管理权限划分的模式

世界各国实行的分税制对地方税管理权限的划分,大都是由各国政体所决定的。研究表明,世界各国政体不同,对地方税管理权限划分就不同,“集权”、“分权”、适度“分权”也不尽相同,归纳起来,国际上大体有三种地方税管理权限划分模式:

(一)彻底“分权”模式这种模式以联邦制政体较为典型,如美国是一个联邦制国家,政府分联邦、州和地方三级,其政治制度的基本特征是“三权”分立。即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三部分,分别由国会、总统和法院行使,彼此相互制约。联邦宪法明确规定了各级政府的地位和权力,三级政府都有各自独立的立法、执法、司法部分。与联邦制政体相适应,地方具有独立的税收立法权、税收执法权、税收司法权。瑞典、意大利等国,也实行彻底分税制。这种模式的特点是税种和税收关系定型化,税收管理权限划分清楚,是一种完全的分税制。

(二)高度“集权”模式

这种模式以中央集权制政体较为典型,如法国是一个中央集权制国家,中央在地方税管理权限划分上,虽然也实行了分税制,但地方政府没有税收立法权、执法权、司法权,全部由中央政府集中管理。与中央集权制政体相适应,只设国家税务局,地方税由国家税务局派出的机构代为征收。这种模式特点是税种和税收关系单边化,是一种不彻底的分税制。

(三)适度“分权”模式

这种模式以联邦制政体较为典型。如德国是一个联邦制国家,在地方税管理权限划分上,中央税、共享税和一些大的地方税税种,立法权在中央。对一些具有地方特色的税种立法权,统一由地方立法,三级政府都有各自独立的税收体系,都设立了地方税机构。然而,地方具有税收执法权、司法权、部分立法权。这种模式特点是税种和税收关系趋于合理化,地方税管理权限划分适度,是一种集“分权”与“集权”相兼容的分税制。

综上所述,世界各国实行的分税制,对地方税收立法权、执法权、司法权的划分,揭示了两条共性规律:一是国家政体与地方税收立法权、执法权、司法权是相一致的。联邦制政体三级政府,均具有独立的立法权、执法权、司法权或部分立法权。中央集权制政体三级政府,税收立法权、司法权全部集中在中央,地方只有执法权;二是地方拥有独立的税收立法权、执法权、司法权,是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实行分税制的成功经验。我们认为,上述两条就是地方税管理权限划分的共性规律。

四、我国地方税管理权限划分的改革

根据我国中央集权制特征和基本国情,在全国规范分税制的基础上,借鉴国际经验,合理划分地方税管理权限,选择适合我国国情的适度“分权”模式。即地方应具有独立的税收执法权、税收司法权和适当的税收立法权模式。

(一)关于地方税收立法权

地方税收立法权划分的总体目标是:坚持以中央立法为主,地方部分立法为辅,实现地方相对独立立法、执法、司法的适度“分权”目标模式。

1.对中央、地方共享税税收立法权、解释权、开征停征权、调整权、减免税权以及税收加征权等,均由中央统一立法。

2.对具有宏观调控功能的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其税收的立法权、解释权、开征停征权,应统一由中央掌管,但对税收调整权应部分下放给省、自治区、直辖市。这有利于调动地方的积极性,因地制宜地处理好税收问题,充分发挥这些地方税骨干税种调控经济的作用。

3.对具有周期性波动的税种、生产要素基本不变的税种以及带有地方特色的小税种,如屠宰税、筵席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等,其税收的立法权、解释权、开征停征权、调整权、减免权、加征权等均由地方在中央统一税则的前提下,有相对独立的自主立法权,以调动地方政府理财的积极性。

(二)关于地方税收执法权

总的来讲,应坚持合理划分、简化程序、降低成本、属性归位的原则,划分地方税收执法权限。

1.实行税源共享,分别征收。既符合国际一般惯例,也符合我国国情,还符合地方税收执法实践。实行同源共享,分别征收,主要是中央、地方的共享税(增值税、资源税、证券交易税),按照各自分成的比例,分别由国税和地税执法机关,从共享税税源中分别征收。这样,不仅实现了税源共享,而且简化了转移支付手续,既有利于国家宏观调控,又有利于地方经济稳定增长,还有利于培植共享税源。

2.实行税种归属,各自征收。根据分税制权责对称的原则,我国建立了国税、地税两套执法机构,中央税由国家税务局征收,地方税由地方税务局征收,并初步建立了以税种归属来划分中央和地方两套税制。但是,在实际操作中,以税种归属划分税收收人,还没有彻底得到解决,个人所得税可以实行分享,企业所得税应全部划归地方管理,收人归地方财政,以激发地方创优环境,吸引投资,鼓励经济增长的积极性。

财政体系论文范文第5篇

论文关键词:改革;水资源;行政管理

论文摘要:对水资源行政管理问题进行了详细分析,同时对水资源行政管理改革的目标、利益结构、动力和阻力进行了分析,以此深化对水资源行政管理改革及其进程的认识。

水资源问题用系统的观点来看,可以分为工程体系问题和行政管理体系问题。水资源的工程体系问题包括水源、水调度、水土保持、水污染治理、防洪排涝等工程的规模是否适度、布局是否合理、利用效率是否高效等;水资源的行政管理体系问题包括行政管理体制是否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管理职能的确定是否符合科学合理和适应性的要求、管理手段是否先进有效、管理效果是否达到预期目标等。本文将着重对水资源行政管理问题进行讨论。

1问题的分析

1.1管理观念问题首先对管理落后的认识不足。严格来讲,我国目前仍然处于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型时期,尤其在水资源管理方面。其次对人与自然的辨证关系认识不足。我们一直把人放在自然的对立面,对自然无休止地索取,人也就必然受到自然的惩罚。如为解决粮食问题,不加控制地超采地下水而出现地下漏斗;为防洪排涝,一味加高堤防。

1.2行政体制问题由于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纵向涉及中央和地方的权益,横向涉及水利、农业、建设和环保等部门的权益,重复管理现象严重,责任不明,“政出多门”,不但增加了政府的管理成本,减弱了财政资金的使用效果,而且不利于水资源的统一管理、统筹兼顾、优化配置、节约保护和高效利用,违背了水的自然规律,尤其在流域管理和城市水务管理问题上矛盾更为突出。

1.3管理职能问题管理上仍然存在严重的“越位”和“缺位”现象。“越位”主要指该由市场来解决的问题仍由政府来承担。如水资源合理配置问题,其中最典型的是我国北方缺水地区水资源分配问题。“缺位”主要指宏观调控不到位。如政策、法规的透明度、统一性和预见性较差;水资源监测、评价水平偏低;政策引导、信息服务跟不上等。

2改革的分析

2.1改革目标的分析水资源行政管理改革必须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为基本原则,以建立水市场为中心,把行政管理体制及其运行机制的改革作为重点,以实现水资源的合理配置,提高水的利用效率,最终实现以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支持我国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主要包括:①加快水法、节水法等水法规体系的建设;②在明确水权的基础上,建立流域水资源统一管理机构;结合城市供水及水处理市场的对外开放形势,积极推行城市水务一体化管理;③以水价政策改革为契机,建立和完善水市场规制体系;④启动水利资产管理运行机制,提高水利建设融资和水利国有资产增值保值能力。

2.2改革动力与阻力的分析

2.2.1改革的动力。改革的动力一方面是利益的驱动,另一方面是现实的需要。

①客观形式的需要。所谓客观形势主要是指:我国水资源所面临的危机已经严重制约社会经济的正常发展,水利部门的改革显然已经到了“不改不行”的地步,需要进一步开放水务市场等。

②履行职责的需要。供水价格偏低,造成水资源浪费严重;众多供水企业以及相关水管单位经营失败、普遍亏损等等。问题的解决取决于水资源行政管理改革的深度和进程,因此,履行职责的需要也是改革的推动力之一。

2.2.2改革的阻力。水资源行政管理改革的阻力,一方面来自既得利益者,另一方面来自传统观念的束缚和习惯势力的制约。

只注重了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而忽视了水资源的合理配置、水资源的节约和保护。由于人们对水资源危机的认识不足,同时又由于改革的道路是艰难而曲折的,需要社会以及个人付出一定代价,因此,旧观念的束缚对改革是一种无形障碍。同时,习惯势力的影响也对改革形成阻碍。在计划经济条件下,人们通常认为水利是福利事业,理应由国家投资和无偿用水和排污。在这样一种思维定式下,要想确立新的水资源观念、水市场观念,其难度是显而易见的。

3.改革的构想

3.1行政体制改革水资源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总体思路是:以加强流域水资源统一和城市水务一体化管理为突破口,构建现代水资源行政管理体制,以保证政府职能系统效益最佳,保证中央、地方以及社会组织对科学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的积极性的发挥。

3.1.1流域水资源实行统一管理。设立流域管理委员会,其成员由中央政府代表、地方政府代表、用水户代表、专家代表;委员会主席由选举产生;流域委员会依法拥有对流域水资源的分配权,依法对流域水资源进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实现流域水资源的优化配置。

3.1.2城市水务实行一体化管理。对供水企业、水处理企业实行出租或转让;对经营性水务工程实行资产管理;将用水许可与排污许可有机结合起来,推进城市节水。

3.2建立水市场

3.2.1水权管理改革。水权管理的核心是产权的明晰和确定。将水资源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开,是促进水资源优化配置的前提,是建立水市场的基础。

建议通过法律的形式,首先确定以占有优先权原则为主、河岸优先权及惯例水权原则为辅的优先权原则,再结合水资源现状,因地制宜,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及实施细则。第二,设定总量控制、保障生活用水和环境用水,旱情调度预案、水污染防治的事权划分等限制条件。第三,实行以水资源规划为先导,有计划、分类分批地进行水资源使用权登记并公告社会。第四,建立水资源使用权招投标、使用权拍卖等管理机制。通过以上努力,逐步建立起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水权制度。

3.2.2水价政策改革。改革现行的水价制定方法,按提高公众参与程度,即由政府代表、用水户代表、供水企业以及有资质的独立审计事务所共同协商确定水价;水价应计入资源水价、工程成本、利润;资源水价应在政府统一评估基础上允许在合理的范围内浮动;利润不再以工程成本及运行成本加成的方式计算,而是以国家的社会平均利润率和资本金来计算;水价的确定要兼顾公众承受能力和政府的财政能力。

3.3改革管理模式

3.3.1资产管理。要尽快调整政府及水利部门在水利工程建设及管理中的定位。水务企业完成企业自我发展的公司制经营实体,经营性、科研性、开发性的事业单位要逐步转制为企业。依据不同的情况和条件,对原有的水利工程要逐步实行企业化管理。

3.3.2节约用水。在国家宏观调控与市场机制下,水价是调节供需方矛盾最敏感的经济杠杆。国外研究表明,水价提高10%,将使家庭用水减少3%~7%,同时如果水费没有占到市民收入的1%以上,人们就不会注意节水问题。

因此,政府应在建立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调整产业结构、制定相关用水标准及定额、推进节水技术发展的同时,以改革水价政策、提高全社会节水意识为重点,运用信息技术等现代管理手段,在建立节水型社会过程中充分发挥政府的宏观调控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