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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建设论文

财政建设论文范文第1篇

主题词:经济现状建议

一、双河彝族乡经济发展的基本概况

双河彝族乡位于昆明市晋宁县县城昆阳西南方,南与玉溪红塔区、北与安宁市接壤,距晋宁县城---昆阳30千米,是昆明市9个少数民族乡(镇)之一。境内直距长24千米,宽距长15千米,最高海拔2511.3米,最低1900米,总面积152.03平方千米,耕地面积9098.94亩,林地面积183688.5亩,全乡辖6个村民委员会,25个村民小组,总人口9786人,其中,彝族人口7633人,占总人口数的78%。财政供养人员283人,全供养人员145人,其中:教师95人,半供养人员138人。双河彝族乡属于滇中高原浅割中心地带,年平均气温13度。境内自然资源丰富,有铁、铅、锌等矿产资源。境内风光秀丽、景色怡人,森林覆盖率高达77.8%为昆明附近少有。1990年,双河彝族乡被昆明市政府划定为“昆明市双河磨南德水源保护区”,1999年被云南省委、省政府批准为云南省革命老区乡(镇)之一,是一个集少数民族、革命老区、水源保护区、森林保护区为一体的山区农业乡。

双河彝族乡财政收入主要包括乡镇所属的不同所有制企业上缴的除教育费附加以外的流转税和其他税收;烤烟农业特产税、契税、耕地占用税;县属改制后下划乡镇的企业上缴的除教育费附加以外的地方税收;乡镇以各种方式引入的企业上缴的地方税收(不含国家、省、市直接投资的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各种税收);乡级各部门上缴非税收入;乡财政支出包括:乡镇所属的各项事业费、行政管理费,建设性支出和其他支出。县对我乡实行“划分收支、核定基数、定额补助,超收分成”的分税制包干管理。收支矛盾突出,全乡经济实力有待进一步提高。

二、当前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

当前,双河彝族乡的经济社会发展还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具体表现在:

(一)农业产业结构单一。由于群众文化素质低、科技意识不强,无论是种粮还是种烟,推广科技的难度都很大,造成产量低,产品技术含量不高。如在烤烟生产中,中后期管理水平参差不齐,烟叶质量差。农业产业结构调整速度慢,洋蓟、草乌等新兴产业推广难度较大,不能形成规模。大部分群众再生产资本缺乏,不敢干,不敢试,缺乏市场信息,部分干部群众怕担风险,不敢放开手脚大规模进行结构调整。农业基础仍较薄弱,农民增收困难。

(二)乡镇企业和非公经济发展不够。由于受自然环境、区位、交通及人口素质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双河彝族乡的招商引资工作进展缓慢。投资数百万元建起的狩猎山庄因多方面的原因,没有发挥到预期的作用,经济效益不明显,没能形成全乡旅游业的龙头。引进的一些生产性项目也因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双河彝族乡属水源林保护区)、区位等多方面的因素影响而难以实施。

(三)乡财政收入单一,村、组集体经济薄弱,面临财政收支矛盾突出的严峻形势,缺乏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由于财政收入的单一,当地没有足够的建设资金进行基础设施的建设,基础设施的缺乏,进一步造成了当地经济的发展缓慢,要打破这样的经济循环怪圈,就必须加大投入,加强基础设施的建设,这不仅有利于当地的经济主体的发展,从“栽得梧桐树,引得凤凰来”的角度营造一个良好的外来投资环境也是十分有利的。

(四)基本对策及建议

要加快当地经济的发展,作者认为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努力:

一是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增加农民收入。

不断加强农村交通、能源、生态和人畜饮水等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结合双河乡实际,1.抓好“宝夕”(晋宁县宝峰镇——晋宁县夕阳乡)公路的建设。由于“宝夕”公路的地理位置(该公路是双河彝乡对外交往的重要通道),它的建设直接关系到双河经济的发展,具有经济动脉的重要意义。2.合理开发矿产资源。双河乡矿产资源丰富,在不破坏生态平衡的情况下,可以考虑有计划、有步骤的进行矿产资源的开发。资源的开采,在注重经济发展的同时,必须注重可持续发展。在经济工作思路和重点上,要有一个大的转变。建设资金要更多地向“三农”倾斜,公共服务要更大范围地覆盖农村。加快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增长方式转变。要进一步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推进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不断加快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步伐。一是继续巩固和树立以烤烟为主的产业结构调整主线,强化烤烟产业的支柱地位。二是积极走公司加农户的发展模式,不断推进藜蒿、洋蓟(中药材)、草乌(中药材)等名特产业种植推广力度。这样的发展模式,有利于从优化产业结构中求发展,有利于从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中求发展。认真落实好这些任务和措施,将会明显提高资源

二是政府要积极贯彻落实支农政策,加大对双河彝族乡农业科技基础资金投入。

坚持“多予、少许、放活”、“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方针,调整财政支出结构,提高财政支农资金在财政总支出中的比重。扩大公共财政覆盖农村的范围和领域。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1.积极鼓励农民种粮的同时,加大粮食种植过程的科技和资金投入,认真做好优质水稻良种补贴工作和保护价政策(党中央、国务院为了提高农民种粮的积极性,降低种粮成本,减轻种粮农民的压力,从2004年起实施了优质水稻良种补贴,2006年全面取消了农业税,又实施了农民生产资料增支综合补贴。(这些政策的实施真正体现了农民种地不交税,还可以拿到补贴,大大提高了农民种粮的积极性)。为了让补贴资金不被截留、挪用、挤占,真正补到农民手中,从今年起,中央、省、市对补贴到农民手中的全部资金将通过发放存折的方式进行,对种粮农民进行补贴资金到户。由财政部建设农民补贴网,通过农户信息采集,录入农民补贴网系统,通过银行将补贴资金用存折的方式发放给农民,让资金顺利补贴到农民手中。积极贯彻财政支农政策,最大限度降低种粮成本,充分调动农民的种粮积极性。加大对农业专项资金的投入,最大限度的扩大农民受益面。把解决“三农”问题放在突出位置,以改水、改厕及卫生文化等公共设施为重点,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实现公共财政向农村倾斜并覆盖农村。同时,在加大基础建设的前提下,有重点地支持一批有特色、有市场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比如蔬菜、花卉、水果、奶牛等产业,有效发挥财政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的示范作用,走规模化、产业化种植,起到至关重要作用。带动群众形成规模经营,增加农民收入。另外,资金来源也不能单靠政府,也要积极广泛吸纳社会资金投入新农村建设。建立健全农民自主筹资筹劳的机制,引导农民自主开展农业生产和农民直接受益的农村公益性设施及社会事业建设的投资投劳,自力更生建设美好新家园。建立、完善全社会帮扶机制和积极参与新农村建设的激励机制,同时可以考虑由县人民政府牵头,出台优惠的招商引资政策,鼓励外地的企业到双河投资。动员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知名人士、志愿者(如建立大学生社会实践基地等形式)等社会力量与村庄结对帮扶,参加新农村建设,加快形成农村经济发展机制。

三是要大力支持双河彝族乡文化旅游业的发展。

民族民俗文化的不断弘扬,为旅游业的发展注入新的生机和活力。秧佬鼓是70年代末期双河彝族乡复兴的一种彝族民间祭祀性舞蹈。90年代后得到了迅速发展,在整个滇中农村发展壮大,它对丰富双河民族民间文化、传播民风、增进民族团结友好,扩大对外宣传,促进旅游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秧佬鼓曾经参加省市县举办的大型开幕式和闭幕式,并以云南的“威风锣鼓”在国际民间艺术节上一举夺魁,还在北京的“山花杯”中华鼓舞大赛上夺得金奖。这就是一个可供大力开发和利用的文化产业和旅游资源环境,面对这一资源,关键是要积极筹措安排经费,引导双河文化、旅游产业快速健康发展,充分利用各级新闻媒体(同时可以考虑建立网站加强对外宣传)对秧佬鼓这一传统的民俗方式和核桃园这种具有民族特色的旅游文化景区进行大力宣传,这种民族文化的传播,不仅仅是宣传双河彝族乡,更重要的是宣传晋宁,甚至是弘扬我们整个中华民族的传统文化,它将具有极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打好民风民俗这张特色牌,使双河乡的旅游业成为民族乡新的产业,成为彝乡人民的又一经济支柱。

四是构建农村养老保障体系和医疗服务体系。

财政要充分发挥财政的职能作用,让农民最大限度成为公共财政的受益者,构建农村农民的医疗服务体系,使广大农民看得起病。同时,提高乡镇卫生院的医疗条件,让广大农民有放心的地方看病。继续完善合作医疗制度。合作医疗虽然是一种自愿性的医疗保险,但要鼓励农民都来参加,扩大覆盖面,这样可以减轻农民在遇到重特病时个人支出的压力。另外,建设新农村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解决广大农民的养老问题。养老保障工作涉及到农村一系列的社会问题,财政部门要在政策上给予引导,资金上给予支持,积极推进农村社会养老保障,老的养老方式(家庭养老保障)作为辅助保障形式,确保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工作健康发展。

五是提高农民增收的自主意识,发展新型产业。

农村要发展不能仅仅依靠政府的政策和资金,还必须与提高自身素质相结合。提高农民的素质,培养新型农民尤为关键。意识决定进程、决定发展。只有树立正确观念,只有在观念的指导下,大胆开拓、积极进取,农民富裕了,才有真正意义的新农村;只有发展富民产业,农民增收致富有了保障才可以支撑真正意义的新农村。要让农民有自主致富的意识,要以实施“农民知识化”工程为依托,培育新农民。“三农”问题,说到底是农民增收致富问题,核心是要提高农民素质问题。积极引导和教育农民遵纪守法、提高修养、崇尚科学、移风易俗,造就一代具有较高思想素质,又有一定专业技能、文明守法的新型农民,通过认真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增强农村基层党组织的凝聚力、战斗力和创造力,提高农民的整体素质,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可靠的智力支持和人才保障。

六是增加教育投入。

新农村的建设,教育是基础,教育是关键,有了钱,首先想到的应该是教育,苦什么也不能苦了孩子,缺什么也不能缺了教育。作为财政部门要加大对教育的投入,保障农村业务教育经费,认真贯彻落实“两免一补”政策(免学费、免杂费、补助生活费),真正形成农民种地不交税,娃娃上学不交费的和谐好社会。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需要我们立足当地的实际,积极调研、大胆创新、锐意进取,才能建设我们所期待的富裕、文明、开放、和谐的社会主义新农村。

参考文献:1.云南财政研究报告.2005/曹建方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6.12

2.地方财政理论与实践.2006/曹建方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财政建设论文范文第2篇

1和谐社会与行政裁决制度

法治社会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前提和保障,是和谐社会发展的基石。所以和谐社会首先应该是一个法治社会。而在社会纠纷日益增多,人们法律意识日益增强的今天,纠纷解决机制的完善就显得尤为重要。行政裁决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据法律的授权,以法定程序,以第三人的身份裁决平等主体之间与行政管理有关的特定民事、经济纠纷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裁决制度作为一种诉讼外解决社会纠纷的新型模式,是“根据社会需求在行政权和司法权充分分立的基础上所做的理性选择”,是“司法诉讼外的一项独具特色的争议解决机制”。因此合理、完善、健全的行政裁决制度对于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法制意义。

首先,行政机关行政裁决权的技术性、专业性有利于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社会公平正义是社会和谐的基本条件,制度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根本保证。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现代行政管理变得日益技术化,行政职能变得日益专业化,行政机关能够利用所拥有的行政裁决权来解决与行政管理密切相关的民事纠纷。因为解决与行政管理相关的民事纠纷不仅需要法律知识,还需要有关的行政专门知识和行政经验,而对于缺乏相关行政专门知识和专业技术优势的法官来说,无疑是困难的,同时由于司法权的被动性,公民纠纷的迅速解决及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就更是难上加难了。因此,对于解决这种技术性和专业性要求相对较高的纠纷,行政机关可以运用自身的专业知识、行政权力及行政管理经验,使纠纷得到公平、合理、迅速的解决。同时行政机关行政权的主动性也弥补了司法权的被动性。以环境污染纠纷为例,“环境民事纠纷的双方当事人所争议的事项多在于环境侵害是否发生,发生的程度如何,是否在可容许的限度内,如何进行计算赔偿等。由于环境侵害的间接性,其认定是比较困难的,必须借助有关科学技术知识才能加以判明”。所以行政机关可以利用其专业优势的行政裁决权更公平合理客观的处理。

其次,行政裁决适用的程序属于行政程序,其程序的便捷性兼顾了公平与效率的双重价值

“法的目的和任务在于以最少的牺牲和浪费来尽可能多地满足各种相互冲突的利益”。行政裁决适用行政程序,具有准司法性,吸收和容纳了司法程序的内容,但较司法程序要简单快捷,更注重对效率的追求,因此行政裁决更适合现代社会管理的需要。因为行政裁决机关在行政裁决程序中拥有完全的指挥权以及行政权的主动性,使得行政主体既能主动询问当事人,也可以主动的调查证据,科学、及时的分析矛盾产生的原因,减少不必要的环节、手续,从而加快了纠纷的解决速度,有利于当事人减少繁冗的诉讼,也减轻了法院的负担。可见,“行政裁决是行政活动复杂性、效率性与司法程序公正性的有机结合,也决定了其解决纠纷既要迅捷,纠纷解决的成本又要低廉”。5兼顾了公平的价值目标与效率的价值追求。

再次,行政裁决对部分特定民事纠纷的解决有利于社会秩序与国家政治秩序的和谐运行

在一些特定的民事纠纷案件中,不仅涉及到民事纠纷双方当事人的利益,还涉及到社会公共利益,如环境污染纠纷、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纠纷等。而司法程序在解决个体纠纷时往往难以顾及到社会公共利益,而行政机关能充分的整合社会各方面的资源,综合、全面的发挥行政主体维护社会秩序的功能。同时,一些与行政管理有关的民事纠纷,既是民事的,也是行政的,行政机关在解决行政纠纷的同时一并解决民事纠纷,就可以避免法院重复劳动及相互矛盾的认定结果,而且行政机关凭借其拥有的各种裁量权在行政责任与民事责任中进行协调认定,也有利于纠纷的迅速解决。

再次,行政裁决制度的推行有利于服务型政府的建立

决定中指出,建设服务型政府,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还指出,为人民服务是各级政府的神圣职责和全体公务员的基本准则。服务型政府是实现和谐社会的重要途径,和谐社会是服务型政府建设的重要目标。因此行政裁决制度的建立有利于行政主体树立为人民服务的意识,也有利于行政机关为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服务。在解决特定民事纠纷时,相关行政主体将服务行政的理念注入行政裁决实施过程中,以专业、快速、经济的纠纷解决能力为社会公众提供救济,必将是我国构建和谐社会和法治化进程的重要一步。7

2国外行政裁决制度的研究

2.1英国的行政裁判所制度

行政裁决所制度是极具英国特色的一项制度,它既和行政诉讼有关,也与国家管理有密切联系,是司法制度的辅助制度。

英国行政裁决种类繁多,但其作用主要在于运用裁决所成员的专门知识和特定的规则,公平、公正、公开的解决特定领域的纠纷。其特点主要表现在:(1)在管辖范围上,既管辖行政案件,也管辖民事案件;(2)在组织与运作上,行政裁决所是由法律规定设立的独立自成体系的中立的裁决机构;(3)行政裁决所具有很强的法律专业性和行政专业性;(4)在程序上,主要适用准司法程序,较之司法审判程序简便,规则灵活且费用低廉。

在行政裁决的人员组成上具有独立性。裁判所主席是由大法官任命或由部长从经大法官同意的预定名单人员中任命,其他成员可由裁判主席或部长任命。

在运作程序上,英国没有适用于各行政裁决所的统一的程序法典,而是每种类型的行政裁决所都是由大臣制定一套适用于自己的程序规则。在审理方式上,实行对抗式;在证据规则上,通常不受证据法规则的约束,在给予当事人公平的申辩机会的情况下,也可采纳传闻证据。但进行现场调查时,裁决所须在当事人的参加下进行,同时听取他们的意见。在救济方面,行政裁决所没有最终裁决权,对裁决不服的救济主要是上诉,但上诉是法律有规定才存在的,上诉的方式主要有向另一裁决所上诉、向部长上诉、从裁决所向法院上诉、没有规定上诉权利或无权上诉等。

2.2美国的行政裁决制度

美国在社会发展过程中除了主要的行政机关外,还有许多法律给予一定独立地位的行政机关。独立的控制机构是随着美国政府对经济的控制加强而大规模发展起来的。独立控制委员会就是以其专门性和技术性对某一方面的经济活动和社会活动进行解决和管制的。

独立控制委员会的优点主要体现在:(1)不受政治影响。独立控制委员会采取两党制,不对总统负责,单独决定政策,因此委员会可以依据其专业知识客观公正的处理纠纷;(2)准司法权。独立控制委员会对违法行为具有裁决的权力且不受外界影响;(3)规则的一致连贯性。独立控制委员会是由集体讨论和决议的,需要多数同意,使得规则保持了一致连贯性。

在组织上,独立控制委员会一般由5到7个委员组成。他们的讨论和决议都是集体决议,避免了独任制的缺点。委员由总统提名,经参议院的同意后任命。

在权力上,独立控制委员会的权力由法律规定,同时行使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

在程序上,独立控制委员会采用职能分离制度来对正当法律程序予以保障。即同时具有追诉权和裁决权,但分别由不同的人员来行使,且有不同的程序性规定。

在美国的行政裁决制度中,听证制度是被认为是美国行政裁决制度的核心内容,是美国宪法规定的正当法律程序具体内容的体现。正式听证必须公开,但并不是绝对的原则。在程序上,听证制度没有固定的格式,是一个灵活适用的程序,行政主体视具体情况可以进行事前听证,事后听证,也可以结合事前听证和事后听证。在美国,“正当法律程序是一个灵活适用的程序,只要求某种形式的听证,不要求固定形式的听证。然而任何一种听证形式,必须包含正当法律程序的核心内容:当事人有得到通知及提出辩护的权利,是否具备这两项权利是区别公正程序与不公正程序的分水岭”。10

2.3日本的行政争诉制度

在日本,行政机关依申请,通过特定的程序裁决民事、行政争议的过程,称为行政争诉。行政争诉主要存在以下几种类型:(1)行政不服申诉;(2)行政审判;(3)特别的不服申诉;(4)当事人争诉。

(1)行政不服审查

根据《行政不服审查法》,行政不服审查指的是对行政厅的处分及其他行使公权力的行为不服向有关行政厅提出,请求审查其处分及行为的违法、不当,纠正及排除违法不当的处分及行为的程序。12

行政不服审查制度作为一项极具日本特色的制度,其作用主要在于,“关于行政厅的违法或不当的处分及其他行使公权力的行为,通过对国民开设行政厅的不服申诉途径,通过简易而迅速的程序,以谋求国民的权利利益救济,同时确保行政的公正运行”。13

(2)行政审判制度

日本的行政审判制度是模仿美国的“独立管制机构”制度而建立起来的。一般是指,“从通常的行政机关系统独立出来的行政委员会或者与此类似的行政机关,通过类似于裁判的程序即准司法程序,来作出一定决定时的该决定本身,或者与该决定有关的程序在内的制度总体”。14但是行政审判制度在日本没有统一的行政审判法律,其规定主要由分散的法律而设置。其主要特征在于审判机关独立于其他行政机关,从而保证了裁决的公正性。

特别的行政不服审查主要适用于特别法律的行政不服审查申诉。

(3)当事人争诉

当事人争诉主要是指,平等当事人之间发生的,由于争议内容的特殊性,从而由行政机关按照特定程序,解决有关纠纷的制度。当事人争诉制度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①作为对行政法律关系是否存在或是否成立的确认,如对地方公共团体课税权归属的纠纷;

②法律规定根据当事人的协议而形成法律关系,但当该协议不能达成时,经一方当事人申请,该法律关系可由有权限的行政机关来形成;

③根据法律规定,行政机关有时可对关于私人间法律关系的纠纷进行裁决。

关于当事人争诉的程序,主要是由各个单行法律予以规定。

3我国行政裁决制度的不和谐因素

3.1行政裁决的法律名称不统一

行政裁决权覆盖了我国社会生活相当大的范围,但是法律名称却不尽相同,尤其是各个单行法律法规对行政裁决的规定很不统一。就目前我国颁布的一系列法律法规中,主要有以下几种:(1)处理。如《专利法》第五十七条,《商标法》第五十三条,《土地法》第十六条,《草原法》第十六条;(2)责令。如《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二条等;(3)调处。如《石油地震勘探损害补偿规定》第七条;(4)裁决。如《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三条;(5)裁定。如《商标法》第四十一条。

行政裁决概念的模糊混用造成了行政机关行政裁决权力和责任的不明确,也造成了制度上的不统一及法律的不权威,增加了行政机关处理纠纷的难度,在一定程度上也妨碍了行政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3.2行政裁决的范围不明确且有缩小的趋势

综观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其中有关行政裁决的范围的规定所反映的问题比较多。我国法律法规仅笼统的将行政裁决规定了侵权损害赔偿纠纷、补偿纠纷、权属纠纷、民间纠纷可以提起行政裁决,也就是说我国对行政裁决的范围主要采用了单行立法明示规定的方式,但是没有明确行政裁决的具体范围,即具体哪些特定的民事纠纷可以进行行政裁决。同时大多数的法律法规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有关机关裁决,但有的法律法规只规定有关机关可以裁决,以致于到底由哪个机关裁决并不明确。行政裁决范围的不明确造成了相对人不知向谁申请,也造成了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裁决时拖延怠慢,不利于纠纷的迅速解决,也不利于和谐社会建设中行政管理的需要。

同时,“行政性纠纷解决机制的功能逐渐弱化。许多行政机关为了避免重复处理,有放弃调解的意思”,16以致于许多新制定或修改的法律法规中没有了行政裁决的内容。如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废止了公安机关对民事赔偿的裁决制度,将公安机关享有的行政裁决权修改为了调解处理权。新制定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只有调解,而没有行政裁决的内容,且调解也不是公安交通部门必须的行为。修改后的《专利法》、《大气污染防治法》中也都没有有关原行业主管部门拥有行政裁决权的规定。有关环境方面,“实践中,对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民事纠纷的处理也逐渐变成了调解性质,从而严重影响了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民事纠纷的及时、有效的处理”。17

3.3行政裁决缺少承担相关职能的专门机构

当前,行政机关在行政裁决机构的设置上,主要采用三种方式:一是由行政机关的法制部门兼管行政裁决;二是行政机关根据所裁决纠纷的性质,确定相关业务部门负责行政裁决;三是在裁决工作量大,专业性较强,裁决的法定时限较短的行政机关内部设立相对专门的裁决机构,如拆迁办。18行政裁决的性质和特点要求出现了特定的民事纠纷时,拥有行政权的行政机关要专业、迅速、客观的解决纠纷,但是相关职能部门的缺少或笼统的都由一个机构来行使,势必造成行政主体难以客观、公正、迅速的处理纠纷,行政相对人不信任或不愿行政裁决,同时也会增加法院的负担。

目前我国法律对于行政裁决的机构设置及相关人员的配备没有具体的规定,都是由一般行政主体及执行管理职能的机关兼理。由于一般行政主体相关业务素质和专门法律知识的欠缺,以及执行管理职能的机关人员对行政裁决的生疏,使得行政裁决专门、迅速解决纠纷的功能没有得到充分的发挥,而且行政裁决制度中行政执法与司法主体合二为一也不符合公正的要求。

在和谐社会的建设中,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国际交往行为的日益频繁,人们法律权利意识的逐渐提高,特定的民事纠纷日益增多,目前这种仅由一般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内部机构来兼理裁决的模式已经不能适应我国社会的发展及行政管理的需要。

3.4行政裁决的程序有待进一步完善

由于受到“重实体,轻程序”实用主义传统观念的影响以及尚欠成熟的行政程序法学理念的研究,使得我国的行政裁决程序研究更是步履维艰。

就目前我国的法律法规来看,我国缺乏独立、完整、统一具体的行政裁决制度。

首先,我国的行政程序立法比较落后,所以有关行政裁决程序方面的规定在相当程度上依附于实体法。同时,我国既没有统一的《行政程序法》,也没有专门的《行政裁决法》,使得行政裁决程序零星规定于有关法律法规之中,所以行政裁决程序的模糊失衡影响了我国依法行政的效力。

其次,现有的行政裁决程序规则并不完整,存在着程序瑕疵。目前我国的法律法规中,基本上只有对行政主体资格和救济方面的规定,而对行政主体义务和权限却没有明确的规定。这种存在瑕疵的程序在实践中易于造成行政主体超越职权、滥用职权、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等现象的发生。

再次,我国没有统一具体的行政裁决程序。作为一种准司法的行政裁决活动,要实现裁决,司法化的程序设置是很关键的。从理论上讲行政裁决程序一般应包括:申请与受理、回避与调查、听证与对质、调解与裁决、执行。这样行政裁决的程序才完整。但是从零星散于法律法规中的规定,可见行政裁决的程序一般包括以下步骤:申请,调查,审查和听证,裁决。但是在实践中,如《安徽省征地补偿争议裁决办法》中将其分为:申请与受理、调查与协调、裁决三部分。可见,行政裁决在全国并没有形成统一而具体的程序。

“程序是法律的生命形式,因而也是法律的内部生命的表现”19,行政裁决作为一项重要的具体行政行为,一套独立、完整、统一具体的行政裁决程序为依法行政起到了基础性的作用。因此,笔者建议有必要完善我国的行政裁决程序。

3.5行政裁决的救济制度不统一

行政救济主要是在行政作用给国家权益造成侵害或负担的情况下,根据该国民的请求,通过一定机关防止和排除其侵害或负担,以保护、救济国民的权益。20根据目前我国有关的法律法规,行政裁决的救济模式主要体现在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但是行政复议的很少。行政裁决作为一种具体的行政行为,大多数的都可以适用行政诉讼救济。最高人民法院1991年的《关于贯彻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对行政机关就赔偿问题所作的裁决不服,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强制性补偿决定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最高法院2000年的关于行政诉讼新的司法解释,也未排除对上述裁决和强制性补偿提起行政诉讼的可能性。21在实践中,行政相对人如果对行政裁决结果不服,一般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而有一部分行政裁决只能就原来的民事纠纷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而不能提起行政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17条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政府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民间纠纷处理办法》第21条规定,基层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决定,当事人必须执行。如有异议,可以在处理决定作出后,就原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可见,在一些情况下当事人对裁决结果不服,可以就原纠纷提起民事诉讼。

大部分的行政裁决救济都没有包括行政复议。我国的《行政复议法》只规定了对自然资源的权属民事纠纷裁决的救济可以进行行政复议。但是随着行政管理事务的增多,行政裁决作用的发挥对行政裁决救济方面的要求也越来越迫切,而目前这种狭隘的行政复议范围显然不利于对行政裁决进行救济。

行政裁决涉及的内容广泛,领域繁多,对于其救济问题大多采用列举式,有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有的可以提起民事诉讼,有的可以提起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在立法上并没有予以统一,造成在实践操作中更是混乱无序,显然行政裁决救济制度的不统一不利于行政裁决在和谐社会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4完善和谐社会建设中的行政裁决制度的对策

4.1统一其法律名称,明确并适当扩大其范围

由于现行的法律法规中对行政裁决法律名称不统一,造成在司法实践操作中混乱无序。因此为了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和统一性,笔者建议,按照“行政裁决”来统一命名。因为行政裁决这一概念已经在学术界形成了通说,易被人们所熟知与运用。同时行政裁决制度是行政机关处于中立地位,居间裁决平等主体特定纠纷的制度。因此,用行政裁决这一概念更科学贴切。

依法行政要求我们行使行政职权必须有法律依据。而目前我国并没有一个统一的行政裁决法律制度。因此在法律法规中应该首先对行政裁决的事项予以明确的规定。笔者认为,首先,在立法上对行政裁决权予以明确规定,因为行政裁决制度是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体现。为了维护其法律权威性,有必要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统一制定;其次,制定统一的《行政裁决法》,对行政裁决制度做出比较全面、系统的规定,尤其是对行政裁决的范围、种类应以明确规定,如特定的民事纠纷当事人可以向哪些机关申请,而不能笼统模糊。同时,对行政裁决制度的一些特殊问题,应以特别规定的方式作出调整。

在和谐社会的建设中,依法行政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对社会的影响越来越大。六中全会提出,完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机制是和谐社会建设中的重要任务。因而行政裁决以专业迅速解决纠纷的功能更应得到适当的加强。针对目前在某些方面呈现缩小态势的局面,我们应该适当扩大行政裁决范围,增加与行政管理职能相关的行政裁决种类,如:交通纠纷的裁决、治安管理纠纷的裁决,环境污染纠纷的裁决,劳动就业与再就业的裁决,医疗纠纷的裁决等,并在法律中予以明确规定。

4.2成立相对独立的行政裁决机构

如前所述,针对我国目前的行政裁决机构的设置情况,笔者建议成立相对独立的行政裁决机构。

4.2.1成立专门的行政裁决机构

在国际上,如英国,设立了很多专门的行政裁判所,有工业和工业关系方面的裁判所、财产和税收方面的裁判所、社会福利方面的裁判所等。我国目前个别法律也有规定,如专利复审委员会对专利权争议的裁决,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商标权争议的裁决。因此笔者建议,在一些职权性及民事纠纷繁多的行政裁决领域成立专门的行政裁决机构,如交通运输裁决机构、土地裁决机构、工业产权裁决机构等,也就是说,“我们的行政裁决机构实际上类似于依靠专业知识进行纠纷解决的英国裁判所”。22

同时随着国际交往的深入,在行政管理中出现的国际民事纠纷,可视情况成立专门的或有独立职能的行政裁决机构。

4.2.2成立有独立职能的行政裁决机构

针对目前我国大多数行政裁决机构的设置情况,可以在大多数领域仍把裁决机构设置在行政机关内部,但应该使其成立为有独立职能的行政裁决机构。其独立职能不仅体现在制度上,如回避制度,听证制度等;还体现在程序上,要严格按照行政裁决的程序进行理性裁决。

4.3进一步完善行政裁决制度的程序

在和谐社会建设中,依法行政国家的标志之一就是有相对独立完善的行政程序法。因此进一步完善行政裁决制度的程序是改革和完善行政裁决制度的重要内容。所以,从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出发,在制度层次上,应该建立一个独立的、完整的、统一具体的行政裁决程序。

首先,应该有专门和独立的行政裁决程序的规定。在立法上,对于行政裁决程序,应该有专门的条款来规范行政机关的活动,如在《行政裁决法》中予以专门规定。以奥地利为例,“奥地利一般行政程序法也有专门的行政裁决程序”。23

其次,行政裁决程序应该完整化。正如前面所述,行政裁决的程序中应该有对行政主体义务和权限的规定,从而使行政裁决活动的价值得以实现。

再次,行政裁决程序要统一具体,具有可行性。笔者认为,可以分为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简易程序主要适用于双方当事人之间事实比较清楚,证据确凿且争议不大的纠纷。行政机关在简单调查的基础上,直接采用书面方式进行裁决即可。普通程序主要包括以下程序:

(1)申请与受理程序

作为程序的发动环节,纠纷当事人应首先向行政主体提交申请书和相关的证明材料。申请书一般应以书面形式,特殊情况下也可口头形式。收到申请书后,行政机关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形式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受理;不符合条件的,应及时通知当事人并告知其理由。

(2)回避与调查程序

行政主体在受理申请后,应将申请书副本送达争议的另一方当事人,且另一方当事人应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答辩书及有关证明材料。行政主体对有关材料进行查证、核实,同时,在调查过程中,应适用回避制度。

(3)听证与对质程序

行政机关应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听证之权利。同时,行政机关应当事人之申请应该组织听证,由当事人陈述理由、辩论、质证,并向证人了解有关情况。在双方当事人对抗的环境中,可以帮助行政主体进行理性裁决。

(4)裁决

行政机关应根据事实和法律及审理情况进行裁决。如果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及时作出裁决,作为裁决结果最重要的部分裁决理由要具体而充分的作出。如果不是最终裁决,行政主体应当告知当事人能否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或诉讼的期限和管辖机关。

(5)送达与执行

裁决作出后要及时送达当事人,此时裁决才发生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不履行的可以由裁决机关依法强制执行。

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了保证行政裁决客观、合理、公正,完善行政裁决程序意义深远。

4.4完善行政裁决制度的法律救济

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第四个宪法修正案中增加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体现了我国民主宪政和政治文明的发展。同时,各项法律制度的完善为公民提供全面、公正的法律救济也是人权保障的内容。因此完善行政裁决的法律救济制度也是和谐社会建设中人权保障的体现。

4.4.1以民事争议为主,行政问题为辅的案件适用民事诉讼

此类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的裁决并无异议,当事人不是针对行政裁决机构而起诉,而是对行政机关做出的裁决结果不满意。因此,双方当事人争议的本质应该是民事争议。所以笔者建议,应该适用民事诉讼。首先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为在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平等,诉讼的权利义务对等,通过民事诉讼可以充分的主张自己的权益。

其次,有利于减少行政机关过多的应诉。行政机关有大量的日常工作,如果都以行政诉讼救济,那么行政机关就会无暇应对而减少裁决的积极性。如果这类民事争议适用民事诉讼,那么就可以减轻行政机关的工作负担,也可以解决民事争议,这样也更利于我国诉讼制度的完善。

4.4.2以行政争议为主,民事问题作为附带问题的案件适用行政诉讼

此类案件主要是双方当事人对行政裁决权的行使有异议。应该说当事人主要是针对行政裁决权而起诉的,因此应该属于行政案件,但是这类案件是由民事案件引起的,鉴于此,笔者建议,适用行政附带民事诉讼。首先,我国法律对此应予以规定。因为采取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在我国法律中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这类诉讼又不同于一般的行政诉讼,因此法律应该规定并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

其次,法律应当赋予人民法院审理这类案件行政裁决纠纷的司法变更权。因为法院对错误行政裁决的撤销,只是否认了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司法职权的错误。因此对法院赋予司法变更权有利于纠纷的及时解决,也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对于行政和民事争议并重的案件可视争议焦点合理的适用。

4.4.3完善不服行政裁决案件的行政复议制度

在我国《行政复议法》中仅有对行政确权的救济,而其他的救济却没有规定。既然法律赋予了行政机关行政裁决权,那么对行政裁决结果不服而进行复议也是可以的。由行政机关复议不仅可以及时纠正作出行政裁决结果的行政机关的错误,而且也减少了行政机关应诉的可能性,减轻了法院的负担,而且从效率的角度而言,行政复议也有利于迅速解决纠纷,同时还可以监督行政机关提高行政裁决的质量。但也应对行政复议作出一些限制,当事人如对行政复议不服,也可以向法院起诉。同时,行政复议是由当事人的选择而适用,而非法律规定必须适用。因此,鉴于我国行政复议范围狭小,尤其是对行政裁决不服进行复议的范围,更应进一步完善行政复议制度。

5结论

法治是社会关系和社会矛盾的调控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离不开依法治国。依法行政要求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依法行政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极大的推动作用。

随着行政管理事务的增多,行政裁决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裁决制度,由于存在种种缺陷,显然不能满足人们要求迅速、公正解决纠纷的需求,也不利于行政机关充分发挥依法行政的作用。因此在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研究并完善行政裁决制度,为社会的发展提供制度保障,具有重大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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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建设论文范文第3篇

2.2美国的行政裁决制度

美国在社会发展过程中除了主要的行政机关外,还有许多法律给予一定独立地位的行政机关。独立的控制机构是随着美国政府对经济的控制加强而大规模发展起来的。独立控制委员会就是以其专门性和技术性对某一方面的经济活动和社会活动进行解决和管制的。

独立控制委员会的优点主要体现在:(1)不受政治影响。独立控制委员会采取两党制,不对总统负责,单独决定政策,因此委员会可以依据其专业知识客观公正的处理纠纷;(2)准司法权。独立控制委员会对违法行为具有裁决的权力且不受外界影响;(3)规则的一致连贯性。独立控制委员会是由集体讨论和决议的,需要多数同意,使得规则保持了一致连贯性。

在组织上,独立控制委员会一般由5到7个委员组成。他们的讨论和决议都是集体决议,避免了独任制的缺点。委员由总统提名,经参议院的同意后任命。

在权力上,独立控制委员会的权力由法律规定,同时行使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

在程序上,独立控制委员会采用职能分离制度来对正当法律程序予以保障。即同时具有追诉权和裁决权,但分别由不同的人员来行使,且有不同的程序性规定。

在美国的行政裁决制度中,听证制度是被认为是美国行政裁决制度的核心内容,是美国宪法规定的正当法律程序具体内容的体现。正式听证必须公开,但并不是绝对的原则。在程序上,听证制度没有固定的格式,是一个灵活适用的程序,行政主体视具体情况可以进行事前听证,事后听证,也可以结合事前听证和事后听证。在美国,“正当法律程序是一个灵活适用的程序,只要求某种形式的听证,不要求固定形式的听证。然而任何一种听证形式,必须包含正当法律程序的核心内容:当事人有得到通知及提出辩护的权利,是否具备这两项权利是区别公正程序与不公正程序的分水岭”。10

2.3日本的行政争诉制度

在日本,行政机关依申请,通过特定的程序裁决民事、行政争议的过程,称为行政争诉。行政争诉主要存在以下几种类型:(1)行政不服申诉;(2)行政审判;(3)特别的不服申诉;(4)当事人争诉。

(1)行政不服审查

根据《行政不服审查法》,行政不服审查指的是对行政厅的处分及其他行使公权力的行为不服向有关行政厅提出,请求审查其处分及行为的违法、不当,纠正及排除违法不当的处分及行为的程序。12

行政不服审查制度作为一项极具日本特色的制度,其作用主要在于,“关于行政厅的违法或不当的处分及其他行使公权力的行为,通过对国民开设行政厅的不服申诉途径,通过简易而迅速的程序,以谋求国民的权利利益救济,同时确保行政的公正运行”。13

(2)行政审判制度

日本的行政审判制度是模仿美国的“独立管制机构”制度而建立起来的。一般是指,“从通常的行政机关系统独立出来的行政委员会或者与此类似的行政机关,通过类似于裁判的程序即准司法程序,来作出一定决定时的该决定本身,或者与该决定有关的程序在内的制度总体”。14但是行政审判制度在日本没有统一的行政审判法律,其规定主要由分散的法律而设置。其主要特征在于审判机关独立于其他行政机关,从而保证了裁决的公正性。

特别的行政不服审查主要适用于特别法律的行政不服审查申诉。(3)当事人争诉

当事人争诉主要是指,平等当事人之间发生的,由于争议内容的特殊性,从而由行政机关按照特定程序,解决有关纠纷的制度。当事人争诉制度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①作为对行政法律关系是否存在或是否成立的确认,如对地方公共团体课税权归属的纠纷;

②法律规定根据当事人的协议而形成法律关系,但当该协议不能达成时,经一方当事人申请,该法律关系可由有权限的行政机关来形成;

③根据法律规定,行政机关有时可对关于私人间法律关系的纠纷进行裁决。

关于当事人争诉的程序,主要是由各个单行法律予以规定。

3我国行政裁决制度的不和谐因素

3.1行政裁决的法律名称不统一

行政裁决权覆盖了我国社会生活相当大的范围,但是法律名称却不尽相同,尤其是各个单行法律法规对行政裁决的规定很不统一。就目前我国颁布的一系列法律法规中,主要有以下几种:(1)处理。如《专利法》第五十七条,《商标法》第五十三条,《土地法》第十六条,《草原法》第十六条;(2)责令。如《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二条等;(3)调处。如《石油地震勘探损害补偿规定》第七条;(4)裁决。如《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三条;(5)裁定。如《商标法》第四十一条。

行政裁决概念的模糊混用造成了行政机关行政裁决权力和责任的不明确,也造成了制度上的不统一及法律的不权威,增加了行政机关处理纠纷的难度,在一定程度上也妨碍了行政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3.2行政裁决的范围不明确且有缩小的趋势

综观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其中有关行政裁决的范围的规定所反映的问题比较多。我国法律法规仅笼统的将行政裁决规定了侵权损害赔偿纠纷、补偿纠纷、权属纠纷、民间纠纷可以提起行政裁决,也就是说我国对行政裁决的范围主要采用了单行立法明示规定的方式,但是没有明确行政裁决的具体范围,即具体哪些特定的民事纠纷可以进行行政裁决。同时大多数的法律法规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有关机关裁决,但有的法律法规只规定有关机关可以裁决,以致于到底由哪个机关裁决并不明确。行政裁决范围的不明确造成了相对人不知向谁申请,也造成了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裁决时拖延怠慢,不利于纠纷的迅速解决,也不利于和谐社会建设中行政管理的需要。

同时,“行政性纠纷解决机制的功能逐渐弱化。许多行政机关为了避免重复处理,有放弃调解的意思”,16以致于许多新制定或修改的法律法规中没有了行政裁决的内容。如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废止了公安机关对民事赔偿的裁决制度,将公安机关享有的行政裁决权修改为了调解处理权。新制定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只有调解,而没有行政裁决的内容,且调解也不是公安交通部门必须的行为。修改后的《专利法》、《大气污染防治法》中也都没有有关原行业主管部门拥有行政裁决权的规定。有关环境方面,“实践中,对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民事纠纷的处理也逐渐变成了调解性质,从而严重影响了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民事纠纷的及时、有效的处理”。173.3行政裁决缺少承担相关职能的专门机构

当前,行政机关在行政裁决机构的设置上,主要采用三种方式:一是由行政机关的法制部门兼管行政裁决;二是行政机关根据所裁决纠纷的性质,确定相关业务部门负责行政裁决;三是在裁决工作量大,专业性较强,裁决的法定时限较短的行政机关内部设立相对专门的裁决机构,如拆迁办。18行政裁决的性质和特点要求出现了特定的民事纠纷时,拥有行政权的行政机关要专业、迅速、客观的解决纠纷,但是相关职能部门的缺少或笼统的都由一个机构来行使,势必造成行政主体难以客观、公正、迅速的处理纠纷,行政相对人不信任或不愿行政裁决,同时也会增加法院的负担。

目前我国法律对于行政裁决的机构设置及相关人员的配备没有具体的规定,都是由一般行政主体及执行管理职能的机关兼理。由于一般行政主体相关业务素质和专门法律知识的欠缺,以及执行管理职能的机关人员对行政裁决的生疏,使得行政裁决专门、迅速解决纠纷的功能没有得到充分的发挥,而且行政裁决制度中行政执法与司法主体合二为一也不符合公正的要求。

在和谐社会的建设中,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国际交往行为的日益频繁,人们法律权利意识的逐渐提高,特定的民事纠纷日益增多,目前这种仅由一般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内部机构来兼理裁决的模式已经不能适应我国社会的发展及行政管理的需要。

3.4行政裁决的程序有待进一步完善

由于受到“重实体,轻程序”实用主义传统观念的影响以及尚欠成熟的行政程序法学理念的研究,使得我国的行政裁决程序研究更是步履维艰。

就目前我国的法律法规来看,我国缺乏独立、完整、统一具体的行政裁决制度。

首先,我国的行政程序立法比较落后,所以有关行政裁决程序方面的规定在相当程度上依附于实体法。同时,我国既没有统一的《行政程序法》,也没有专门的《行政裁决法》,使得行政裁决程序零星规定于有关法律法规之中,所以行政裁决程序的模糊失衡影响了我国依法行政的效力。

财政建设论文范文第4篇

当前,经济运行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主要是国际金融市场动荡多变,世界经济增速明显放缓,国际经济环境中的不确定因素明显增多,各国政府相继采取金融援救计划,对我国经济的影响不断显现。在这一过程中,财政的杠杆作用发生了新的变化,对适度积极、统筹考虑的财政政策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地方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面对新情况、新问题,如何落实科学发展观,为大财政服务,为地方经济服务,成为一个新课题。笔者拟对此作一些简要的分析,以供同行业人士参考和借鉴。

一、地方财政部门会计管理工作的职能

财政部门既是国家行政机关,又是综合执法部门。因此,财政干部要按行政法依法行政。行政法分为行政组织法、行政行为法和行政程序法三部分:第一部分主要规定了执法权限,即“三定方案”中规定的行政职能;第二部分主要规定了怎样执法,包括预算法、会计法、采购法、注册会计师法等;第三部分主要规定了执法的步骤程序。

那么,根据行政法规定,地方财政部门应该如何开展会计管理工作呢?具体来讲,一是依据政府“三定方案”中明确的会计管理职能(十三条);二是依据《会计法》赋予的会计管理职能,2007年7月1日实施的《会计法》七章五十二条明确规定:“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以及会计管理机构的权力和责任”,已经成为指导会计管理工作的最高准则。

二、新形势下会计管理工作的主要特点

1.政策性

会计从业资格的准入、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会计法执法检查的认定、会计法律规章制度的贯彻实施、会计行政审批等等,都具有非常强烈的政策性特点。

2.业务性

会计准则、会计制度对每项经济业务的发生都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只有制度精、业务熟,正确把握、灵活运用才能得心应手,才能提高业务操作水平和执法质量。

3.事务性

数以万计的会计队伍,数以千计的会计单位,一证一培训、一证一换、一事一议、一人一审核、一个单位一验收,具体到了不能再具体的程度。在日常工作中,咨询电话不断,而且要做到耐心细致地回答。

4.基础性

会计工作是财政工作的基础,更是经济工作的基础。基础不牢,地动山摇。无论是会计人员专业技术知识培训、继续教育培训、职业道德培训,还是单位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和内控制度建设,目的只有一个:即规范单位会计行为,保证会计信息真实有效,为国家宏观经济决策和投资者经营决策提供第一手的可靠资料。

5.广泛性

从财政部门看,会计管理机构的职能涉及面广,凡是有财务收支和会计人员的单位都要进行管理,而不管是不是财政拨款单位,是不是国有和集体企业。同时,按属地管理的原则,还要负责部属及省属单位的会计人员管理。

6.双重性

既要管理会计单位,又要管理会计人员。

7.前沿性

经济的全球化使会计成为国际通用的商业语言,为与国际接轨,我国近年来颁布了一系列会计准则、会计制度,这些新知识、新政策的贯彻实施,使会计管理工作者站到了会计前沿阵地,这既是资本又是责任。

8.边缘性

财政工作的最基本职能是财政收支,会计管理工作既不管收,更不管支,而是为财政管好收支服务,决定了工作职能的边缘性。

三、会计信息失真是当前会计管理工作面临的最大挑战

信息的真实性是会计工作的“生命线”。然而近年来,我国会计信息失真问题越来越严重,财政部曾多次进行会计信息质量抽查,得出“我国80%以上企业存在不同程度的会计信息失真”的结论。

会计信息不仅是利益相关者进行利润分配的依据,同时也是其他利益相关者考核经营者的经营管理业绩的依据。

实际上,真正对企业剩余拥有“自然控制权”的不是生产者,而是经营者,他们的行为直接影响着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

因此,企业经营者在进行利益分配时,违背已有的会计规则而披露虚假会计信息,以使自己受益而使其他利益相关者受损。

目前,我国的会计信息失真,不再仅仅是传统的个别会计人员挪用公款、贪污公款,而是以法人为主体的集体行为为主。单位负责人胁迫或诱使会计人员做假账、假表,玩数字游戏,“变通”处理经济业务,有的甚至串通注册会计师而做假审计报告。具体表现为:第一,多列费用,少计收入,甚至账外设账,截留收入,以达到偷税逃税的目的;第二,少列费用,早计收入,虚列资产,虚增利润,以达到粉饰经营业绩的目的;第三,低估负债,高估资产,骗取贷款和投资;第四,出具假凭证,办理假手续报废资产,转移国有资产等等。

会计信息失真危害极大。第一,误导国家的宏观调控。会计信息是国家宏观调控的基础数据,会计信息失真会误导国家在宏观调控上决策的失误。比如虚增利润会导致国民收入超量分配等不良后果。同时,失真的会计信息掩盖了许多经济问题,国家不能及时地制定政策解决,一旦问题爆发后果不堪设想。

第二,造成国有资产流失。虚增成本,多列费用,截留收入是企业惯用的偷税漏税手段,因为虚假的会计信息,国家每年损失巨额的税收收入,不利于国家以税收为手段调节收入分配,也影响了国家基础设施建设。第三,导致资源浪费,信用危机。虚增利润,粉饰业绩,把资金投入问题企业,导致了银行、投资者与股民的巨额损失,也动摇了投资者的信心,导致信用危机。同时,也造成了资源浪费,使真正需要资金的企业因此而延缓了发展。第四,加大了企业的经营风险,弱化了其竞争力。企业正常经营需要对公司进行财务分析,全面了解公司财务状况,而对公司的财务分析是以会计资料为基础的,失真的会计信息会导致失真的分析结果,企业以此作为经营决策的参考无疑是危险的。这就不难解释近年来一些金融企业纷纷破产、倒闭的原因了。

总之,规范会计工作秩序,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会计管理工作任重道远。

四、以科学发展观统领会计管理工作,突出解决认识问题

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坚持以人为本,就是坚持“人民群众是历史创造者”的唯物主义历史观的基本原理,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党的根本宗旨,把“依靠人”作为发展的根本前提,把“提高人”作为发展的根本途径,把“尊重人”作为发展的根本准则,把“为了人”作为发展的根本目的。所以,统一会计管理工作者的思想认识,提高会计管理队伍整体素质才能进一步带好会计人员队伍,整顿和规范会计域秩序。

前已述及,会计管理工作的职能和特点。那么,它在整个财政工作中处于什么地位?重要不重要?这就是一个认识问题,也是做好会计管理工作的关键所在。一般人认为,会计管理工作就是办证培训,谈不上重要不重要,谁也能干。这种认识是有原因的,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财政职能发生了重大变化,只在市场调节失灵的空间发生作用,其中财政资金的分配使用成为主要职能。财政部门的业务科室都是以财务主管部门的身份行使职能,财务管理的特点表现在财政资金的预算编制、执行和监督上,有多少钱、保障多少人的工资及单位经费,支持多少项目和资金,看得见、摸得着,既现实又有人情味,既有工作业绩又受领导重视,所以十分重要。再说会计管理工作,它以会计主管部门的身份行使职能,这一职能恰恰渗透在财政职能中,加强会计管理带来的效益看不见、摸不着,不能直接用价值指标来衡量,工作业绩不能以数字反映出来,不存在数字出干部的政绩。因此,不被有关方面重视。这一现状必须切实加以改变。

经济的全球化带来会计标准的国际化,会计改革走到了财务改革的前头,无论从财政角度,还是经济角度,会计的重要性日益显现,因为任何一项经济业务或财务事项都通过会计方式反映出来。当一个单位实现会计管理工作规范化的时候,当一批会计人员晋升高一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时候,当新的会计准则、制度得以贯彻实施的时候,当会计域秩序得以净化,会计诚信使得会计造假没有市场的时候,作为会计管理工作者不也时时感到欣慰吗?这些用辛勤劳动换来的不可计量的间接效益是巨大的,是历史性的。

所以,笔者认为,从会计角度解决社会经济生活中的深层次问题,有效化地解财政、金融、财务风险,任务十分艰巨,会计管理工作者并非无用武之地,而是力不从心。以人为根本,提高自身素质,树立大财政观念和服务意识,以发展的观点看问题,以踏实的作风去工作,在平凡中体现伟大,在服务中寻找快乐,做财政工作的基石,为地方经济发展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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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建设论文范文第5篇

利用这次研讨会的机会,我跟大家交流一下,谈三个问题:

一、对本次研讨会的感受

这次研讨会选题非常好,研究的内容非常恰当,而且非常及时,与当前的形势和审计发展的形势相吻合,脉络是相通的。这次会议给我们提供了一个进行理论研讨、经验总结和交流、交换学术意见的机会。从论文的内容看,形式是多样的,内容是丰富的,有理论研究,有经验总结,有方法探索,有案例分析,还有工作体会。重点和主题是历次研讨会中比较集中和突出的,其中有不少新的视角、新的观点,也有新的经验和做法。从论文的作者看,有搞教学的,搞研究的,搞实务的(相对来说搞实务的多些),还有搞理论与搞实务相结合的混合型作者。值得一提的是,中国人民大学耿建新教授的文章放弃了从概念到概念,从理论到理论的这一学院式、学究式的研究方式,真正的走到了实际工作中,在调查了城市水务基础设施管理模式的基础上,了有实践意义的城市水务设施绩效考核指标体系。他并不是从“三E”或“五E”出发,而是从水务的具体工作出发,这在以往大学提交的论文中是少见的。从提交论文的总体情况看,有一种现象:实务工作者为主写作的论文或文章表现出希望向理论层次上升;以学者为主写作的论文表现出希望向实务靠拢。这两种倾向我们都十分地赞同,这是一个好趋势,将来需要做得更好,我们希望这两者最终能够真正的融合和结合起来。今后我们会更加鼓励两者结合起来。同时对会议中反映出来的问题,我也来同大家交流一下,希望在以后注意。

1.要发挥特派办理论研究会和地方审计机关科研单位的作用。我们不提倡以个人名义论文,一定要通过理论研究会和科研所把一下关(学校例外,因为它没有这样的机构),主要是把握一下质量。因为这次有一些文章实际上是经验总结和工作体会。经验和体会不是不可以谈,但在学术会议上应以学术论文为主,如果谈经验也一定要上升到一定的层次,有一定的概括,不能只是做法的罗列,不然的话学术会议的层次就会受到影响。

2.发挥年轻人的优势。这次研讨会的一个特点是年轻人多,这个现象在这两年比较突出,这是一个好现象,应该发挥年轻人的优势,这一点我们是提倡和鼓励的。但要提高年轻人的科研能力,提高学术思想的表达能力。这是这次研讨会反映出的一个问题。有好的想法表达出来很平淡,而且对问题总结的不够,没有上升到理论层次。所以对下一代科研主体要加强培训,年轻人也要加强自我训练和修养。作为年轻的科研工作者或者做科研工作,一定要研究一下,怎样写学术论文,怎样参加学术会议,怎样在学术会议上发言,提高一下自己的档次、修养和素质,应该向上走。我们搞审计的是智力作业,是专家型干部,不是普通公务员,以后肯定还要做大量的科研工作。

3.关于理论和实务之间过渡或者桥梁怎么来建,怎么走,还需要研究。理论和实务从操作层面上讲,肯定会有一定距离,不可能吻合,不然就不要区分理论和实务了。但是两者肯定得互动,各有各自的意义。作为学者,你写的理论文章让做实务的拿过去看看有没有参考价值,才能印证你向实务过渡的怎么样。作为实务工作者,你拿出的理论文章让学者看看像不像文章,它跟工作总结和汇报有什么样的区别,你怎样向理论层次过渡。我觉得搞理论和实务的同志在今后的科研工作中,还要进一步去完善它,通过提高自己来完善它。尤其是实务部门的同志做科研时,一定要研究一下科研的工作规律,研究一下理论性文章和行政文件的写作技巧和区别。

二、公共投资项目效益审计研究意义重大

李审计长在今年的财政审计培训班上讲:我理解,公共财政框架的核心,是调整财政支出结构,调整转移支付结构。公共财政是市场经济条件下财政的必然选择,也是世界各国搞市场经济的共同选择。在公共财政框架下,财政资金(包括政府投资)必然要转移到社会公共产品上来,而且一定要体现在它的支出结构改革之中,这是它的核心问题。如果说财政审计是国家审计的永恒主题,我们继续推论,公共财政,或者具有公共特征的财政,肯定也是我们的永恒主题。在公共财政框架下,财政资金日益集中于公共领域,因此,政府投资也就日益集中于公共项目,公共项目就会自然成为我们投资审计的永恒主题,而且越来越明显。就目前阶段而言,我们搞投资审计的就必须持续不断地来研究公共项目审计。当然,我们现在在这个问题上还有一些争议,还有一些不同的观点(我说的是在公共项目这个问题上)。从我们这次收集到的论文看,表述就不太一样,有的叫公共项目,有的叫公共工程项目,有的叫政府投资项目,有的叫财政投资项目等等,表述方法很多。我们的课题叫公共投资项目。应该说这些概念的产生肯定有他的历史背景。过去我们为什么叫国家财政,现在我们叫公共财政,肯定会有它的背景。过去我们叫国家审计,而国外叫政府审计,我们叫政府审计大家还不太习惯。但是,我们不争议,在学术上可以充分表达。从理论上讲,公共项目可能概括性更强,因为公共项目可能是公共资金的投资,也可能是非公共资金的投资,甚至是混合投资。但就其项目的公共特征而言,政府的公共责任是不可推卸的。在这个问题上就产生了我们现在搞投资审计不同的观点,定位在公共工程,还是定位在政府投资的公共工程,是有不同观点的。我们现行的实务是做公共工程的一部分,因为就政府投资的这一部分而言我们还做不完。但从实践看,我们应该继续研究下去,因为可能类似于长江上某大桥垮塌这样的事故,政府责任是脱不开的。将来的公共工程会越来越多,不管其资金的来源如何,政府的公共责任是永远不可推卸的,所以这个问题可以继续研究下去。这个问题我们不作争议,因为它是外延问题,不是内涵的问题。

那么从上述的分析可以看到:公共项目是我们现在国家投资审计关注的重点,这项选择是没有问题的,是对的。为什么还要加上“效益”二字。就其重要性我也想跟大家交流一下看法。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通过了“十一五规划”,规划里提到了“六个必须”:必须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大家注意“平稳”和“较快”,不要求特别快,但又不能慢。)、必须加快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必须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必须促进城乡和区域和谐发展、必须加强和谐社会建设、必须深化改革。这“六个必须”体现了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一种观念,我们叫科学发展观。为什么这些年中央特别科学发展观和和谐社会建设,我们是不是也可以这样来理解:那就是在现实生活中,有很多不科学发展的因素、不和谐的因素,而且越来越严重。例如发展速度很快,但是经济质量上不来。粗放型的经济发展导致资源浪费、环境恶化,资源的承受能力明显不足。社会中不和谐现象越来越突出,而且这些矛盾到现在还看不到能彻底解决它的迹象,特别是发展的体制障碍越来越突出,副作用越来越大,深层的矛盾越来越突显。不但生产方式、发展方式很粗放,更重要的是我们的管理方式也很粗放,包括政府管理方式在内,整个社会工作的管理成本很高。于是人们呼吁建设高效政府、廉价政府。在这种情况下,也是在这种公共财政的框架下,纳税人日益关注政府的绩效。显然,国家审计要贯彻科学发展观,建立和谐社会,就必须调整自己的视角和工作重心,财政资金的效益性,包括公共工程的效益性,也就必须提到议事日程。此外,目前国外还流行着一种新公共管理理论,这种理论也可以从一个侧面来说明我们为什么关注效益。新公共管理理论,在政府公共管理活动中,应该运用企业管理技术。因为企业管理技术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产生的,而不是计划条件下的企业管理技术,它对于改善政府的公共管理活动可以发挥巨大的作用。把市场条件下的一些机制引入到政府管理,是新公共管理理论的特征。该理论还产出和结果,它有非常明确的绩效指标和衡量标准,它资源的有效利用。显然,从我国目前的状况看,不管它是传统的公共管理理论,还是新的公共管理理论,我们现在正在干的这件事情是符合新公共管理理论的。我国现在日益呼吁建立绩效型财政,政府在公共领域中的责任,这种现象跟国外新公共管理理论流行的背景是相吻合的,因此,在日益政府管理责任和建立绩效政府的条件下,我们把“效益”二字加在课题里面意义重大。

三、对公共投资效益审计研究的几点建议

1.关于公共项目建设和管理及其体制和机制的研究,既要研究投资体制问题,更要研究项目管理。20*年国务院出台了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它的指导思想是规范企业和政府的投资行为,目的是改革政府对企业的管理制度,主要是明确企业投资主体地位和规范政府投资的职能。从文件看,它重点是研究投资问题。我们换一个视角,从项目这个视角来看,除了投资体制之外,还要研究项目管理问题,这是我们所忽视的,或者说是研究的薄弱环节。一个公共项目,除了投资问题之外,还有很多其它的问题,我们都要去研究。比如在政府投资项目监督这个问题上,国务院的决定了一些原则,但现在看来没有得到很好地贯彻执行。所以从操作层面上看,还需要进一步去研究。在做研究工作时,除了做概括性的、理论性的、概念性的之外,更多地要结合行业性去做,解决理论向实务的过渡。

2.关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真实、合法、效益的综合目标研究。这三个目标要体现在审计工作方案中,因为这个问题说不清楚,就会涉及到如何配置审计资源问题。政府投资工程的综合性审计目标需要研究,这对指导实际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3.投资审计研究的内容要继续下沉,别停留在概念和框架上,只有这样的研究,才有实践意义。

4.关于效益审计的内涵还要研究,按照我国现行实务的习惯表达方式来做。我们把它现在习惯上分成三类: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这三个概念都涵盖什么东西,是我们要研究的,别停留在概念上,要具体。

5.公共投资领域的信息化环境发展十分迅速,希望有人在这方面作些深入研究。

6.关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的未来走向。李审计长在今年的财政审计培训班上讲:财政审计的层次要提升,不能仅局限于过去的检查预算执行,发现问题,揭露问题。要提升它的层次,考虑三个方面:第一要考虑整体性;第二要注意宏观性;第三要有建设性。审计长是要求从这三个方面做一些研究,做一些工作,来提升财政审计的层次,这种思路拿到投资审计领域我觉得一样适应。审计长为什么在这些日子里一再提到这个问题,是因为在实际工作中遇到了一些情况。审计长说:现在我们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审计工作,菜单式地点了一个一个具体问题,已经不能满足要求了,很多代表委员希望了解全局性的问题。这是他在财政审计培训班上的讲话,后来又有一个司局长财政审计培训班,他又讲:原来我曾经提过“三性”,即“整体性、宏观性和建设性”,最近我考虑后觉得应该加进去一个“效益性”。这“四性”请我们投资审计领域的同志们认真地去研究、去落实,这绝不仅限于财政审计。这是领导经过深思熟虑,而且是根据现在出现的新情况对我们审计思路上做的一些调整。所以,我们做这个领域科研的同志,在这方面也尝试一下,政府投资项目的效益审计怎样体现这“四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