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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监督论文

财政监督论文范文第1篇

关键词:公共财政/经济宪法/监督与控制

引言:公共财政的宪法学视角

2008年底,一场金融危机席卷全球,各国纷纷抛出“救市方案”。美国政府前任总统布什及现任总统奥巴马也分别提出“救市方案”。奥巴马总统8000亿救市方案,经由美国众参两院的激烈争论获得议会批准。(注释1:美国总统奥巴马签署7870亿美元刺激经济方案.2009-02-14来源:新华网。新华网华盛顿2月13日电(记者胡芳刘洪)美国国会参议院13日晚在最终投票表决中,以60票对38票的结果,批准了总额为7870亿美元的经济刺激计划。该计划将送交美国总统奥巴马签署生效。值得注意的是,作为一项经济政策本身的合理性,在议会中受到激烈的争论。美国消费电子协会主席加里·夏皮罗发表声明,批评国会这一做法,指出这一条款将发出一个信号,即美国正在回到贸易保护主义和经济民族主义的不健康的老路上去。夏皮罗警告,这一条款将冲淡经济刺激计划的作用,并引发其他国家对美国产品采取报复性措施,反而会损害美国经济。)作为国家重要经济政策的出台,背后复杂的利益博弈与争夺是可想而知。本文无意论述公共财政政策的政治过程有关问题,而是旨在从宪法学的角度来探讨公共财政政策形成的制度安排,考察公共财政政策出台的国家权力的配置,并对宪法制度安排及其正当性作理论和实践上的分析。具体内容主要包括公共财政政策如何被合法批准、执行和监控,以及政策方案如何提出,须经什么具体程序,由谁来审议批准,由谁来监控等问题。

从宪法学上来分析公共财政政策的制度问题,应当属于宪法经济学的范畴。詹姆斯·布坎南等人曾将“宪法经济学”定位为:运用经济学方法,研究约束人类经济和政治选择的宪法规则和制度。认为在市场上自利的“经济人”在转变为政治过程中的投票人或官员时,其自利的品格不会发生根本变化,掌权者滥用权力具有不可避免性。因此,约束政府权力,防止掌权者权力是宪法经济学的核心问题[1]。这与古典宪法学方法论并无本质差别,仅是研究领域的拓展。我国早期的经济宪法学研究者认为,经济宪法学是以征税权为逻辑起点,以财政权为核心内容,建构以货币发行权为主要手段的国家经济权力体系[2]。近年来,我国宪法学界从宪政制度上探讨财政的形成与控制已引起关注(注释2:参见周刚志.论公共财政与宪政国家——作为财政宪法学的一种理论前言,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吴越.经济宪法学导论——转型中国经济权利与权力之博弈,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等。),然而总体来看,大多成果仍然无法摆脱财税法、经济法学等学科影响。如果对我国的国家财政的运作制度作深入分析,这无疑是我国宪法学切入社会实践的一个新角度,也有助于完善我国公共财政监督制度。

一、宪法的设计:议会财政功能

从议会发展史来看,议会制度从产生就是与国家财政紧密相关。素有“宪政之母”之称的英国议会,从诞生到成长壮大,都是与争夺控制财政权分不开的,甚至于从中世纪开始,议会便与国王展开了激烈而持久的斗争,而议会控制了财政大权,是其至尊地位确立的重要标志[3]。伴随近代民主宪政理论的发展,议会确立了在国家财政中的特定地位,议会作为国民代议机关在国家财政政策形成中肩负着重要的职责。

(一)为财政政策提供合法性

国家财政政策应有政治上、制度上的合法性。根据现代民主制度的安排,议会由公民选举产生从而获得政治上的合法性地位。因此由议会组成政府或者批准政府政策过程中,同时将这种合法性再次传输至整个国家体制之中,使政府及其政策具有合法性基础。作为财政政策的决策过程,无疑也是议会的一项最为重要的职能。

各国宪法规定将财政审议作为议会的主要职权之一,国家财政的收支安排均由议会来审议或通过相关法案安排。美国《宪法》第1条第7款规定,所有征税议案应首先在众议院提出;英国1911年《议会法》规定,议会对政府财政的监控完全转移到了下院,上院无权通过和否决财政议案,只能对下院的决定表示同意;法国1958《宪法》第39条规定了国民议会在财政立法方面的优先权,第47条又规定国民议会在审议时限内国民议会未能对其进行一读裁决,政府方可将其送至参议院审议;德国在19世纪早期的德意志邦联时期的议会便引进了预算监督。需进一步指出的是,在两院制的议会中,财政的审议权也倾向于由下院(众议院或称平民院)审议,这是现行宪制发展之趋势。由民众选举代表组成的下院,被视为民主代议职能的主要机构,由它们审议表决,更能体现财政政策民意的要求。

(二)掌握财政议会控制政府的方式

国家财政是国家为了维持其存在和实现其社会管理职能的重要保障,国家凭借政权的力量参与国民收入分配的活动。国家财政收支包括财政收入和财政支出两个方面。议会对政府进行控制最原始、最有效的手段就是财政,即所谓的“不出代议士不纳税”,后来被称为议会“掌握钱袋的权力”,在日本也称为“财政议会主义”。

市场经济的自由发展带来了大量社会问题,国家为了保证社会公平,保持并促进经济结构的繁荣,必须对社会和经济进行全面的干预[4]。在这样的背景下,社会福利、社会民生等经济政策频繁出台,国家在财政经济领域的功能日益强化,政府角色由“守夜人”转变为一个强化国家职能的政府,特别是在经济方面的职能日益强化。最为显著的结果是国家行政权的疆域得到大大地扩展,国家和政府无所不能,从而赋予政府全面干预经济、干预社会甚至干预人们私生活的种种职能,使人们“从摇篮到坟墓”都依赖国家和政府,国家和政府逐步演变成“行政国家”、“全能政府”[5]。与此同时,以议会为中心的国家权力运作模式在效率方面的缺陷也暴露无遗,迫使议会不得不将大量国家权力转移至行政机构,由其来直接行使。议会通过控制财政来控制政府,已经成为为数不多的有效途径。

(三)议会决策的民主价值

代议民主制度体现了国家财政政策政治上、制度上的合法性。但审议民主理论的倡导者威廉·葛德文指出,代议制政治有着无法避免的缺陷:“多数必须压服少数,而少数在提出反对意见和表示异议之后,实际上竟然屈从于自己表示过异议的意见。”[6]进而认为审议民主更为重要。威廉·葛德文还认为,合法政权应该是以共同审议为真实基础的政权。因为政权是为人类的幸福所必要的,政权结构最重要的原则应该是:“政权是以全体人民的名义为全体人民谋福利的,集体中的每个成员都应该对它采取的措施参加意见。”[6](P145)约翰·斯图亚特·密尔也认为,协商可以纠正错误的判断,从而减少认知错误的产生[7]。

据此,可以进一步看出由议会审议财政的另外一种民主价值。在审议民主中,开放、自由的辩论过程和畅通的利益表达渠道,有利于传递政治信息,表达和回应各种利益诉求,从而促进公民之间、政府和公民之间的相互理解、沟通与合作,最终能够及时化解社会冲突,增进社会和谐,有助于促进公共决策的合法性。

当然,无论是代议制民主还是审议民主,在实现财政政策的制定过程中,实质隐含了功利的目的,即试图通过大家投票(直接或间接)或其他表达的方式来反映多数人的共同利益,因为国家如何来合理分配财政,关乎每个民众的利益,“孔多塞定理”再次论证了这种代议制作为一种工具主义统治模式的可能性、正当性。当然,跳出这一窠臼,议会在审议财政方面的决策,体现了民主的内在价值。民主内在价值本身关涉非工具意义上的价值目标,即通过民主可以使参与人自己满足,有助于个人自由、平等诸多目标的实现。

二、现实的反思:议会控制抑或政府控制

如前所述,议会最初的功能主要是对政府财政权或征税权的掌控,由代议机关来掌握政府财政预算大权似乎已成为现代宪政最为重要的制度设计。但在现实生活中,它却并非能取得如设计预期般效果,议会受到政府的威胁已经成为普遍存在的现实问题,使得议会对财政大权的控制成为理论上的假说,回到现实生活中却是另一番景象:政府代替议会控制财政大权。其情形主要表现在以下一些方面:

一是预算案提起主体为政府。预算案的提出与一般法案不同。一般法案可由议员、政府、其他提案主体提出,提出预算案的权力,通常属于政府。美国的预算案原规定由国会提出,1921年的《预算及会计法》颁布以后,将编制预算的权力改归总统。实行议会内阁制度的国家,由内阁向立法机关提出预算案;实行总统制度的国家,预算案的提案权由总统行使[8]。将财政法案的提案权限归于政府,针对政府提出的财政法案,再由议会来实施审查控制,议会在这个阶段的审查,往往仅仅是停留在形式上。

二是议会审议预算案的限制。议员审议预算案,能否随意增减预算案或是否有其他权力,各国宪法、法律规定不尽一致。据对82个国家统计,议员审议预算案时,规定议员有权增减财政收支的国家有32个;规定议员有权减少得不得增加财政支出的国家有17个;规定议员有权减少财政支出,但增加财政支出须得到政府同意的国家有4个;规定议员有权增减财政支出,但只能择其一而用之的国家有13个;未对议员审议预算案权利作出专门详细规定的国家有15个;无此方面的规定的国家只有1个[8](P292)。

事实上,议会权力对政府提出的财政审查时,议会受到的压力,在现实中时常可见。从经验来看,即便规定议会有权增减财政方案,但这种增减不可能是随意的,增减权往往也是停留在理论层面,议会审议过后作出增减的情形可谓少之又少。1997年,美国第105届国会因没有按政府要求的时间通过政府预算,政府竟以“关门”相胁。法国第五共和国的实践中,议会两院从没有逾期未完成对财政法案的审议的例子[9]。英国议会形成以来就一直担任着政府的出纳员角色,政府实际上控制了财政大权,只要政府想花钱,议会就得打开钱袋。在财政问题上,是国王要钱,议会给钱。国王的行政权由内阁制取代后,分享财政权的模式也被承袭下来,任何财政议案由政府提出,下院方予受理[10]。

我国1954年《宪法》第27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决定国民经济计划及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决算;现行《宪法》第62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我国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现行《宪法》条文规定全国人大的职权是“审查及批准”,而不限于“批准”权限,这与全国人大是最高权力机关的地位相符。但从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对中央政府预算、决算方案的审议报告来分析,(注释3:以下关于第一届至第九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审查通过的预算决算文件集,来自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预决算审查室编,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全国人大对政府的审查一般也只是形式上的审查。具体特点包括:一是由人大预算委员会或者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先作初步审查意见;二是由人大全体会议根据初步审查意见,进行形式审查。可见,人大预算委员会或者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对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审查起到关键作用;三是审查内容方面,一般仅是作财政收支平衡审查,并提出行政管理应倡导厉行节约原则等等无实质性或具体性的审查意见,从未对政府方案作出过否决;四是全国人大对中央政府提案改动非常谨慎。当然全国人大作为作为全国最高权力机关,偶尔会行使政府提案的改动权。(注释4:改动的情形包括:1957年第一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提出对增加收入及增加支出,全国人大修正批准1957国家预算;1981年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原则通过,便因形势需要,作出调整于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通过国民经济计划和国家财政收支报告;对于1996年“赤字”等问题,1月30日依据人大议事规则和预算法汇报后,财经委提出意见,预收入偏少,赤字压缩小,国务院作了修改,第八届人大五次会议,同意财经委的报告,审查批准国务院报告;第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1998预算执行情况,1999预算情况,人大常委会批准1998年中央决算,但鉴于审计署审核出现较多问题,提出国务院应责成严肃处理,6个月内将处理结果报告人大常委会。)此外,相较于议会内阁制国家,总统制国家的行政权在财政控制方面显得更为强势。议会内阁制国家,议会具有至高的地位,对于内阁的方案,议会有全面审查及决定权。我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全国人大是最高权力机关,对国务院的财政方案有全面审查及批准权。而在实行总统制的国家,议会仅是立法机关,不是绝对意义上的最高权力机关,总统在财政方面有更强的控制能力。美国总统不仅有权提出财政决策方案,且议会批准的财政方案还须总统签署才能生效,其事实上行使着议会审查批准后方案的事后监督作用。又如,俄罗斯联邦议会已不再是苏联解体前的最高权力机关,议会已经失去了国家决策权,实际上听从于执行权力机关,在国家内,主要由总统对国家事务的安排。所以联邦议会下院国家杜马与总统,往往在有关经济改革问题的一些法律草案、联邦预算方案上矛盾重重,甚至有时剑拔驽张。但是,由于国家杜马对总统缺乏相应的制约力,而大多数议员又不愿意国家杜马被解散,所以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只能批准总统的决策[11]。

不容忽视的是,政党在议会与政府的财政政策的控制过程中影响至深。从某种意义上讲,议会俨然就是政党的“代言人”。政党或者利益集团可以促使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分化或集中,并成为制定政策的依据。往往政党在议会或政府提出或者批准方案过程中进行“幕后操纵”,最终整合的结果,不仅使多数成为政策的得益者,也可以使少数看到自己的要求已经在国家制定政策的过程中得到了反映。

三、职能转型:控制抑或监督

议会最初的功能主要是对政府财政权或征税权的控制,其对王权和行政权进行限制的要求是出于对封建君主和独裁的恐惧[10](P21–22)。但是,由于议会的控制权的力度不够,议会对财政的职能已经由实质上的控制转向了对政府财政权的监督。

(一)议会监督理论

其一,从历史角度看,政府对财政大权一直起到主导作用。1706年,英国议会下院还通过决议规定:不经国王提议,下院对有关国家事务的任何金额的请愿不予受理,对要求从国家收入中动用款项的任何动议不予审议。如前文所述,议会一直以来就担任着政府(国王)的出纳员角色,政府(国王)真正控制了财政大权,只要政府(国王)想花钱,议会就得打开钱袋。国王的行政权由内阁制取代后,分享财政权的模式也被承袭下来。现代国家议会虽然作为代议机构,对政府提出的公共财政方案、政策,仍倾向于监督而非完全、事实上的控制。现实的状况与议会形成的历史惯例不可能是毫无关联的。

其二,法治要求议会不能独揽财政权。“权力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民主制议会的基本原则是多数决是而不是通过分权制衡来制约权力的腐败,议会民主因而也被不少人讽刺其虚伪性的一面,指出其易于为专制者和独裁者操纵,容易滋生权力的腐败。因而,议会的民主权力并不能绝对崇拜,也必须依靠法治来加以约束受到普遍认同。这在西方,民主与法治的结合体制,也称之为“自由民主制”。体现在财政政策的制定上,议会绝对控制财政并不会受到欢迎,相反议会通过民主来监督政府财政权,在现实中倒成为制度的常态。

其三,保障公共财政决策的高效率及科学性。政府作为行政部门,在民主合法性上自然无法与议会相媲美,但其决策的高效率、科学性上可能存在优势。考虑到这一点,无论是议会内阁制国家还是总统制国家都给予政府在财政政策上的决策权、提案权充分的尊重,议会的职能转向对政府财政决策的审查监督。这一点,从英国对议会内阁制的“良苦用心”解释中,更能体现所蕴含的意义。英国议会将财政提议权授予政府认为是与英国宪政制度的特点密切相关,即责任内阁制要求内阁拥有决策权,而财政决策是各种国事决策中首要的决策。责任内阁制就决定了必须由政府掌握财政决策权,而议会应该维护政府的财政决策权。如果议会自行提出征税、拨款方案,或者对政府提出的征税和开支项目以及金额任意增减,势必会打乱政府的财政决策,进而会影响政府决策效率和执政能力[10](P21–22)。

其四,基于功能分权的再反思。有学者指出,随着社会的变迁,权力分立原则理论有新发展,不再拘泥于传统的分割权力。防止滥用权和保障权利的目的虽仍然坚持,但在方式上已从组织型权力分立转向了功能型分立要求[12]。新的功能性要求权力分立在目的上,不仅一方面要节制政府权力以保障人民权利;另一方面更期待适当地分权与制衡,促使政府部门能顺利有效地达成自身之任务。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在1984年德国“飞弹部署”判决中再次提出,根据功能最适观点,重要事项不必然归立法者决定,也有归行政决定的可能。究竟是归于立法或行政,取决于该事项由行政决定或立法决定较能达到尽可能正确的境地决定[15]。根据功能分权的反思,我们认为,由行政权提出财政政策,再由议会审查监督,较符合现代国家在社会经济领域的功能要求。

(二)体现监督职能

从各国议会对财政监督的立法相关规定来看,监督内容、监督方式有以下特征。

监督财政的对象主要是两方面,即财政收入和财政支出。法国财政法还规定了监督国家收支的性质、数额及用途[14]。韩国国会监督政府的财政方面包括多个方面:国债同意权,对预算外的、可能成为国家负担的契约缔结的同意权,对有财政负责的条约缔结的同意权,预备费支出的承认权,紧急财政、经济处分的承认权[15]。

监督方式包括事前监督和事后监督方式。事前监督即通过审议、表决,并最终转化为立法,财政方案方能生效;事后监督主要是指议会仍对财政法案在通过后的运作过程行使监督权。法国财政的立法程序有3个主要特点:严格的审议顺序、表决的单元性、对不可接受性的特别规定[14](P195);英国议会在监控财政的主要方式则主要为3个方面:一是辩论;二是质询;三是立法[10](P78);德国联邦议会的监督权特点表现为对联邦政府行为的经常性控制,“监督”不等于马上采取行动,而是对政府的活动进行经常性的牵制,监督的形式包括:预算权、决议权、质询权、调查权、专门委员会的监督、弹劾和诉讼权等[16]。无疑,议会如何有效的完成对政府的财政监督职能,有赖于一系列现实条件的保障。这些保障包括:议会的召开时间[17]、议会的辅助机构[17](P428)及独立于议会的调查或审查机构。

(三)公共财政的司法审查

必须注意,国家权力中另外一种重要权力——司法权,相较于议会的监督权及行政内部监督强化的趋势,司法权在财政政策方面的监督功能却日渐式微。即使自称最为严格的“三权分立”制度的美国,同样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并不主张司法权对议会的财政政策过多介入。美国宪法将开支权与联邦征税权视为一对孪生权力,包含在美国宪法第一条第八款之中。国会有权力为了公共福利进行开支,国会被宪法授予基于公共福利进行征税及分配财政的权力[18]。在UnitedStatesV.Butler案中联邦最高法院对联邦经费开销权力采取了非常宽松的解释。该案多数观点认为,国会为了公共目的而作的公共经费的开销并不受到宪法明示的立法权的范围局限[19]。在1937年,联邦最高法院拒绝适用宪法第十修正案来限制国会财政开支权力[20]。自1937年后,法院更是倾向于给立法者极大的发挥空间,完全持“最小限度合理性”的理念,作为纠问政府的政策的惟一问题[21]。在Buckleyv.Valeo案中,法院认为不应事后来批评(揣测)国会在设立总统候选人资金是否有助于公共或普遍的利益,该项公共资金的设立并不违反联邦权力分权原则,因而肯定了国会建立总统选举资金的做法[22]。此外,与此相关的宪法问题是,西方国家一直以来围绕着经济权利、福利国家政策问题能否落实,法院多大程度上负责监督既定的关于分配福利救助金决定的“公共目的”之立法判断展开激烈争论。南非宪法法院在Grootboomp案中,法院还承认,宪法义务能够在地方上得到充分贯彻,而且迈特罗角(CapeMetro)政府也已经制定了自己的土地工程来专门解决那些人的燃眉之急。但该工程并没有得到实施,主要是因为它未能得到中央政府足够的财政支持。“如果意识到全国住房工程所存在的这种需求”,中央政府就应该“制订计划,作出预算,监督解决燃眉之急并处理各种危机。这样肯定能保证许多急需住房的人能得到救济,尽管这不是所有的人都需要立刻获得救济”[23]。法院为了既尊重民主特权又顾及有限的预算,法院回避了对民主的审查,而是审查政府是否制定合理计划的行政行为。在笔者看来,南非法院的确是以一个崭新、独特以及很有前途的方法来处理民主宪法的社会经济权利与国家财政分配问题,因为从各国财政方案的形成过程分析来看,这样做确实是抓住了问题核心。

结语:经济宪法的道路选择

随着近代自由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国家获得了全面干预经济的正当性,规范和限制国家经济权力的经济宪法应运而生。宪法学关注公共财政问题,这是传统宪法学作为公法学由注重公民个体权利向重视防范国家财政权力滥用的转型。正如德国经济法学学者指出,经济宪法是指“国家为了确定经济自由的范围,施行监督或经济统制,所为依据的基本法律原则与宪法规定”[24]。

通过对议会在国家财政形成中理论与实践问题梳理,对当前世界各国在国家财政权力运作能让我们有一个更加清晰的认知。在笔者的分析中,不难发现,在议会与政府的博弈过程中,充斥着议会民主与行政效率之间的平衡,而议会法治成为了弥补议会民主的一种良好的选择道路。这些认识有助于我国宪法学者反思并完善中国的财政制度。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民主功能、监督功能尚待完善的情况下,似乎更应从制度方面来加以完善财政制度。而且,在主张发挥民主代议功能之时,也要警惕泛民主化的倾向,特别是在宪政因素尚不充足的条件下,法治是我们更加必要的道路选择,况且法治本身就是民主的制度化、程序化。惟有在此基础之上,才能再论如何完善公民或者社会组织参与监督国家公共财政开支之途径。超级秘书网:

注释:

[1]RichardB.Mckenize.ConstitutionEconomics.Lexington,1984:Preface.

[2]赵世义.经济宪法学基本问题[J].法学研究,2001,(4):33-41.

[3]刘建飞,刘启云,朱艳圣.英国议会[M].北京:华厦出版社,2002:76.

财政监督论文范文第2篇

关键词:财政管理;会计监督;全局

基层财政管理工作是我国财政经济工作的重要内容,其是否能够健康稳定的运行直接关乎着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稳定性。近几年,我国不断深化公共财政体制改革,调整财政管理体制,取得了较好的成果,但是也暴露出了基层财政管理各项工作中存在的种种问题。在改革的浪潮中,如何才能够把握机遇、直面挑战,实现财政管理全局工作的有序开展是当前需要思考的问题。

一、新时期下财政管理工作面临的困境

随着国库集中支付、财政预算等机制的不断调整,财政管理工作也在不断的转型过程中。从日常的实务工作来看,转型过程中的主要问题集中于思想、人才、制度以及信息化四个方面。

(一)思想观念有待进一步更新

对于财政管理工作认识上的偏颇是阻碍工作顺利开展的重要主观因素。在我国财政体制的改革过程当中,常常伴随着多种“声音”。有些行政事业单位对各项财政制度的改革措施非常重视,认为这些措施相较于之前的财政制度而言能够有效的改善某一类或者是某些问题;有些行政事业单位则对于各项改革措施持抵触的态度,他们认为制度的实施耗时耗力,并且会给他们原本正常的工作带来较大的冲击。多种“声音”的存在向我们揭示了财政管理相关工作宣传不到位以及认识不深刻等问题。

(二)人才队伍建设有待进一步加强

基层财政机构操控能力偏弱已经成为普遍现象。从目前的情况来看,财会人员的综合素质还存在着较大的上升空间。仅从学历结构来看,本科以上学历财会人员虽然有了较大比例的提高,但是这批学历构成当中仍旧有一部分是属于社会教育机构的毕业人,整个队伍的专业基础以及职业素养都面临着一系列的挑战。此外,在财政档案管理、行政管理等工作环节上也缺乏相应的专业性人才,无法为财政管理工作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

(三)制度执行力度有待提高

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县级财务管理的规范性、严谨性等较从前有了很大程度的提高,制度制定合理、财务监管及时有效。但是,在制度的执行力度上尚存在着提高的空间。比如,由于各个岗位之间工作衔接存在时间和内容上的不协调,导致制度的执行存在推诿的状况;一些工作人员过分的依赖工作经验或者固化的思维方式而忽视了制度本身执行的可行性以及条件等,造成工作效率低下。

(四)财政信息化平台有待进一步完善

信息化一直是财政体制改革过程中所强调的重点,很多行政事业单位也在陆续引进相关财政管理软件,但是对于其具体应用还存在着很多细节性的问题。比如,系统功能应用不全面、系统数据录入程序存在漏洞、系统安全性未及时检测等。此外,单位内部各个部门之间有关财政工作信息的沟通平台也急需建立,否则将大大影响工作效率。

二、会计监督对促进财政管理全局工作实现的重要意义

实现财政管理的全局工作需要各个单位多方努力,会计监督作为整顿财政管理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与经济效益的重要手段和途径,是实现财政管理全局工作的重要突破口之一。

(一)有助于观念的及时更新

观念的更新除了需要采取各种主观性的措施使各单位认识到财政管理全局工作的重要性以及应该如何正确开展工作等以外,还需要采取相应的客观性措施来约束各单位的财务行为,保证财政管理工作能够在正确的方向下开展。会计监督制度恰恰能够满足观念转变过程中客观性的需求,并且全面的会计监督能够渗透到财政管理工作的每一个环节,实现对全局工作的监督。

(二)有助于弥补人才的缺失

综合性人才的缺失给财政管理工作带来了很多不便,细节性的问题层出不穷。在无法迅速满足财政工作对人才的需求时,会计监督工作可以尽可能的避免财政工作的各种细节性问题。比如,会计档案的检查可以弥补档案管理人员在档案分类、归档整理等各方面存在的问题;发票报销情况的检查可以规范报销人员的行为等。

(三)有助于提高制度执行力度

全面的会计监督贯穿于整个财政管理工作,任何重要环节的执行效率和效果都会受到会计监督的外在考量。以单位的采购业务为例,在会计监督制度下,相关人员会审查采购物品的可采购性、采购合同签订时是否遵循相关内部控制活动、采购物品的后期使用效率以及维护情况等。

(四)有助于弥补信息平台的不足

信息平台构建所存在的问题大大的威胁着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可靠性以及及时性。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以及会计报表等会计资料的监督是会计监督的重要内容,在信息系统存在问题的情况下,全面的、及时的、规范的会计监督同样可以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以及可靠性,满足财政管理工作对数据的基本需求。

三、加强会计监督,实现财政管理全局工作

从上文分析可以看出,会计监督可以从不同的角度、不同的层面、不同的深度上来弥补财政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我们同样可以看出,要想更好的实现财政管理全局工作的开展,会计监督工作必须是全面的、及时的、规范的。那么,我们需要考虑的是如何不断完善会计监督工作,以充分发挥其在财政管理全局工作中的作用。

(一)把握方向,合理规划

会计监督要结合具体的财政管理工作来开展,做到有的放矢、全面出击、力度恰当,即以财政管理工作为方向、合理规划各会计监督措施。以某县为例,为了做到全面监督,该地区财政局领导提出了“五结合”的思路,将会计监督检查融入到了财政管理工作方方面面:一结合是将会计监督与宣传财经法规相结合,杜绝偷税、漏税、私设“小金库”现象等;二结合是将会计监督与财务管理相结合,保障预算的执行力度;三结合是将会计监督与地区内的经济秩序相结合,重点管理各单位的经济活动,避免出现“吃回扣”、“吞公款”等现象;四结合是将会计监督与预算、成本、绩效、内部控制等各项制度结合在一起,落实检查与整改的一体化;五结合是会计监督要与相关部门结合在一起,即与纪检、监察以及司法部门等相配合,加大会计监督力度。从该案例可以看出,五个结合以财政管理工作的内容为核心,并且提出了每一结合的重点工作,为会计监督的工作指明了方向。

(二)重视人才队伍建设,提高人才队伍质量

会计监督工作是否能够按照预定的思路与规划发展,需要看会计监督检查人员能否满足工作的整体需求,因此提高人才队伍质量就成为了一项重要的工作。某县为了提高人才队伍质量,主要从四个方面着手。首先,从职称、学历、年龄、能力、经验等多方面综合考虑,合理配比检查队伍,形成一种良好的团队协作氛围。其次,举办各种财务工作核查培训班,督促检查人员及时“充电”。同时,与实务经验丰富的专家形成合作,以解决监督过程中存在的疑难问题。再者,为了规范会计监督人员的行为,该县还制定了诸如《会计监督检查工作纪律与惩罚》等规章制度,保证会计监督工作的公平、公正,切实的促进财政管理工作的开展。最后,该县结合地区具体情况,对每个检查小组提出了具体的任务要求,并制定了严格的考核措施。从其工作记录中可以看出主要包括五个方面,即会计机构构建是否合理、会计人员是否合格;相关内部控制、预算管理等制度有无制定并按规定执行;财税制度是否与国家规定一致,并按照规定执行;会计账簿、财务报表等财务信息是否完整、真实;信息化系统是否按照要求使用等。从表面上来看,该县的做法是众多地区较为普遍的做法。但是,认真分析后会发现,该县的这些做法更加细致,同时兼顾了会计监督人员的工作状态与监督工作的需求,刚柔并济,更加有利于会计监督人才队伍的迅速成长。

(三)协调双方关系,做到公平公正

会计监督涉及到检查方与被检查方,对立的关系会使得检查工作很难开展,也大大降低了会计监督工作的效用。因此,检查方要与被检查方协调好工作关系,并且同时保证结果的公平与公正。

1.在检查、处理等工作环节,允许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或者财务人员参与到其中。这样不仅能够使检查人员更快的了解被检查单位的工作,而且能够使被检查单位更深入的了解到处罚的尺度、处罚的依据,验证检查结果的合理性。此外,在工作中尽可能的取得被检查单位的理解。比如,在采用抽查方式的情况下,要公开抽取的方式方法,提前做好各单位的工作,使他们能够理解为什么要采取这一工作方式,避免出现被检查单位不配合的状况。

2.通过官方网站、微信公众账号等平台公布各个阶段的检查计划、检查内容、检查结果等,使各个被检查单位能够及时获得检查信息,保证检查信息的公开透明。同时,设置投诉、举报途径,并建立相应的反馈机制,为各被检查单位以及社会公众提供投诉、意见反映场所。

(四)开拓思路,创新工作方式

会计监督工作方式的选择不仅可以大大的节约检查方的人力、物力以及财力,而且能够给被检查单位的工作带来较大的改观,相关人员应当开拓思路,不断创新工作环境。有些地方通过建立预算单位会计诚信考核机制来调动各预算单位工作的积极性。从预算管理诚信状况、资产管理诚信状况、会计管理诚信状况等对被检查单位进行全方位的诚信测评与考核。然后,按照相应的标准对这些单位进行诚信等级分类,不同等级的单位采用不同的检查方法,检查的内容也存在着相应的区别。有些地方则从财政局内部管理着手,建立以财政局内部各职能处、室监督检查为基础,以财政监督局重点监督检查为主体的格局。比如,会计处以及各个业务中心对会计信息质量的日常监督负责,财政监督检查局则负责日常监督中的重难点问题。实务中则需要结合地区的具体情况,通过不同的会计监督工作方式来调整人、财、物各方面的匹配以及检查对象、检查内容、检查力度等,以实现会计监督的目标。

四、结束语

基层财政管理工作的开展直接关系着整个地区公共财政体制改革的步伐,其不断完善需要各相关单位不断努力、多方寻求突破。会计监督作为一种客观的突破途径,能够在有限的条件下推动财政管理工作的不断完善,弥补财政管理工作的不足。这就需要我们把握正确的方向、做出合理的规划、迅速提升会计监督队伍的综合素质、协调多方关系、创新工作方式,逐步完善会计监督工作,促进财政管理全局工作的实现。

参考文献:

[1]周菲.以“整改年”为主线推动财政管理工作——访湖北省罗田县财政局局长胡署平[J].财政监督,2015(22).

财政监督论文范文第3篇

(一)国外财政税收监督管理的基本做法研究国外财政税收监督管理的过程中需要从内部职能部门的管理策略出发,推动财政税收的综合性管理,为财政税收职责体系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财政税收监督管理的基本做法需要和监督内部体系紧密联系,确保财政税收监督管理模式能够有效创新,为财政税收的监督体系形成创造良好的条件。从监督职责角度看,需要对各种监督模式进行系统性分析,按照财政税收的优化模式积极稳妥的推进各项策略不断实现。比如澳大利亚通过对内部各个部门的工作情况进行监督,积极稳妥的进行行政管理模式创新,从多方面提高财政税收的监督效率。通过对财政税收的监督效率分析,保证各个监督管理模式能够融合在一起,形成完善的财政税收监督管理模式,为财政税收监督控制优化营造良好的氛围。财政税收管理的过程中需要从监督专员、公共会计、财政监督模式等方面出发,确保各个财政监督管理机构能够符合创新管理的要求,积极稳妥的推进创新模式建设,为创新指导和监督管理创造良好的条件。财政税收体制监督机制管理的过程中要从企事业单位的实际运行情况出发,积极稳妥的进行财政税收监督管理,确保监督创新与指导模式能够优化,积极稳妥的实现财政税收的再监督,通过有效的监督模式优化,推动财政税收的综合性管理,为财政税收的创新型管理创造良好的条件。

(二)国外财政税收监督管理的经验模式研究国外财政税收监督管理的过程中需要不断完善立法程序,通过有效的财政税收监督机制优化,提高财政税收的监督管理水平,为财政税收的监督模式创新创造良好的条件。财政税收监督管理机制优化的过程中需要不断进行财政监督模式创新,通过有效的监督管理完善立法程序,通过对财政监督的管理方法优化,积极稳妥的实现经验模式创新,提高财政税收的财政监督法律规范化水平。比如美国在财政税收立法监督管理的过程中非常完善,需要从不同的法律法规中实现对财政税收的全方位管理。财政税收监督优化管理的过程中要从预算编制管理的思路出发,通过有效的专项监督、日常监督、个案监督实现对财政税收的全方位管理,保证财政税收能够在日常经济管理中发挥重要的作用。财政税收监督权力要在综合管理的过程中进行创新优化,实现对财政税收的专项监督管理,提高财政税收的综合创新管理水平。财政税收管理的过程中通过有效的措施保证财政监督权力的有效平衡,保证财政税收在监督权力实施的过程中形成完善的程序,积极稳妥的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确保财政税收资源配置能够符合综合性财政管理的要求。

二、财政税收监督管理体制的完善

(一)财政税收监督管理提高到立法层次财政税收监督管理机制优化管理的过程中必须要从立法层次出发,积极稳妥的推进财政税收的立法性管理,为财政税收的综合性模式创新创造良好的条件。从当前的情况看,我国财政税收监督管理属于行为范畴,必须要从行为管理的总体战略出发,积极稳妥的推进立法机制建设,为财政税收综合性管理创造良好的条件。财政税收的立法管理必须要从内部监督色彩控制出发,确保财政税收资金预算能够符合资源配置管理的要求,推动财政税收的全面性控制管理,为财政税收的创新型管理创造良好的条件。财政税收管理的过程中要从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两个方面入手,积极稳妥的实现财政税收的有效性监督,保证财政税收的预算管理与执行管理能够符合监督机制的要求,确保财政税收能够进行有效的管理创新。财政税收实施的过程中要加强政府的监督管理作用,通过政府部门的监督管理,可以科学合理的编制财政税收预算。通过对财政税收的立法层次分析,实现对财政税收的内部有效性监督管理,为财政税收监督模式创新营造良好的条件。财政税收立法预算管理的过程中要从执行模式出发,对各种制约模式进行综合性分析,确保各种监督平衡机制能够全面的实现,通过有效的财政税收控制管理确保各种模式能够得到优化,提高财政税收的优化监督管理水平。财政税收内部控制模式优化的过程中要把各种监督模式结合在一起,形成有效的财政事前、事中、事后管理机制,财政税收管理的过程中要从效率模式建设出发,确保各种监督效率能够顺利实现。财政税收事前监督管理的过程中要对问题进行分析和修正,通过有效的事后监督管理模式优化,确保各种监督主体和客体能够符合经济活动管理的要求。财政税收监督管理的过程中要从多层次控制管理思路出发,确保财政、税收、审计等工作能够符合财政税收控制管理的要求。财政税收管理的过程中要实现有效的信息资源共享,确保各种监督能够全面协作协调处理,健全财政监督法律体系可以有效的推动财政税收管理,确保财政税收能够得到有效的管理,为财政税收相互促进管理创造良好的条件。财政税收在健全各项机制的过程中,需要从制度模式管理的总体思路出发,推动各项财政税收监督管理的模式创新,实现财政税收部门之间的密切配合和相互促进,为财政税收的优化模式管理营造良好的氛围。

(二)财政税收监督机制要明确各个主体职责财政税收监督机制管理的过程中要对各个主体进行分析,保证各个职责能够有效的运行,推动财政税收监督管理模式创新,为财政税收的有效性管理创造良好的条件。财政税收管理的过程中要对各种监督网络活动进行分析,保证各种职责能够得到有效的管理,提高财政税收的综合性管理水平。为财政税收的优化创新创造良好的条件。财政税收主体职责管理的过程中要对各种主体责任进行分析,确保财政税收能够有效的管理控制,提高财政税收的监督控制管理效率。财政税收监督管理机制建设的过程中,需要从不同的预算模式出发,实现对财政税收的管理模式优化,财政税收管理必须要从财政管理的战略思路出发,实现对财政税收多方位管理,为财政税收综合管理问题解决创造良好的条件。财政税收预算监督管理必须要从政府综合职责出发,推动财政税收创新型管理,为财政税收综合模式创新创造良好的条件。

财政监督论文范文第4篇

(一)财政管理与监督面临的信息化挑战

信息化管理使得传统财政监督“边缘化”。借助于管理信息系统技术的发展,财政管理业务流程不断优化,原有各专业部门系统间存在的标准不一、关联复杂和流程过长等问题将被“看板式”的及时反应所取代(如国库集中支付),系统间信息壁垒将被逐渐打破,财政监督跨专业、跨部门、跨地区的综合视角优势也就会被信息管理系统所取代。公共财政业务不断拓展又导致各类信息爆炸式增长,这些信息数据既是财政管理、监督的对象,又是优化管理的重要信息源,以样本式抽查为主的监督模式显然已难以应对大数据的挑战。比如随着近年来社会保障全覆盖的推进,社保基金信息量越来越大,既包含积年累月的基金征缴管理信息,还包含日积月累的基金偿付信息,传统管理模式和以样本抽查为主的监督模式已不堪重负。传统的财政监督模式面临着被“边缘化”的危险。信息化管理使得公共预算资金风险点及其分布发生转移。财政管理业务的纵深发展使得公共预算资金管理所面临的风险的关联性更强、表现形式更复杂,危害程度也随之加大。以管理信息系统支撑的业务流程的再造与优化,又改变了传统风险点的表现与分布,传统监管手段无法应对系统性风险的急剧扩张。比如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后,原多环节多部门的管理风险几乎都聚集到了招投标、政府采购环节和集中支付环节等。再如社保基金规模、险种与覆盖人群的增加导致重复参保、骗保和精算失衡等风险。财政管理与监督面临严峻挑战,公共预算决策更需要对公共行政部门所面临的风险分布作“全景式”的俯瞰。

(二)信息化大数据为财政管理与监督带来的机遇

利用信息技术提高财政管理与监督工作效率。利用信息技术与管理信息系统,可以将有限的力量从繁重的样本抽查与现场检查中解放出来;利用数据分析软件及风险评估模型,着眼于全局系统,通过信息系统提高财政管理的即时性、精准性;通过对管理与监督成果资源积累形成的数据的分类统计、汇总分析与归纳提炼,实现对管理与监督成果的解读、共享与再利用,及时反馈、跟踪,在监管纠偏的同时向预决算管理反馈咨询建议。同时,还可以利用持续性管理与监督信息,为后期预决算管理形成一整套风险识别、决策和考核的量化标准。所有这些不仅可以提高工作效率,更能扩大工作纵深效能。比如在医疗保险基金监管中,就可以依据信息系统的全面数据分析,不仅可以规避样本式抽查的繁重工作量,还可以发现系统性的安全性问题和合规性问题,更能通过对人均住院次数、人均住院费用、单病种医疗费用乃至地区性、行业性疾病发病率、药品价格、同病种处方等指标进行综合分析,为今后费用报销政策甚至整个医疗卫生体系建设提供较为精确的数据支撑。全面与可持续性监督管理成为可能。全面与可持续性监督管理更能实现对决策的执行纠偏,并为后期决策提供持续性的管理知识积累。财政管理与监督最大的障碍来自于信息不对称。管理信息系统、互联网为财政管理与监督提供了更为丰富更为开放的信息源,这使大数据的产生与应用成为可能。大数据技术将使得财政监督可以常态化开展对机构和业务的持续监测、风险评估、专项分析、跟踪问效,动态掌握预算执行情况、风险变化态势等整体情况,通过全面、持续的监控不断积累监督与管理信息知识经验,实现对各类风险的“全面、深入、持续”的有效覆盖,并以此达到对各风险环节及其随环境变化情况的持续关注与快速反应,及时优化管理流程。

二、大数据信息化条件下财政管理与监督现状分析

(一)信息化程度不高。

一是财政管理相关数据采集的信息化水平不高,数据库建设滞后。财政管理与监督涉及到公共财政覆盖的各行各业,这些领域的信息数据采集不够详尽完善,宏观管理层面所需的数据库建设尚未提上日程。二是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滞后。当前公共行政业务部门管理信息系统、“金财”系统以及财政监督管理信息系统等建设相对滞后。尚未建立起公共行政业务与“金财”系统的有机衔接,以及各业务系统的相接与信息共享。

(二)数据“碎片化”难以整合,使得财政管理与监督面临广泛的信息孤岛效应。

一是技术原因使得数据信息整合难。因早期开发水平与层次的千差万别,信息系统各自为政、互不兼容在我国电子政府系统中表现比较突出,不仅诸如金财、金保等信息系统内部的兼容性差,各系统间的兼容与沟通共享也不畅。二是安全原因导致信息共享与数据整合困难。政府电子信息系统涉及到国家安全隐患远远大于社会主体。在未建立后台备份共享数据的情况下,安全隐患制约了监督数据的整合。比如,出于系统安全和私人信息保护考虑,目前很难在短时间内实现财政监督、税务稽查等与银行系统的完全兼容与对接。

(三)财政监督管理面对大数据信息化变化准备不足。

一是大数据信息化条件下的财政监督管理理念与实践模式尚未真正成型。当前财政监督管理对持续性监测与评估的考量不足,忽略了持续性监测职能的设立与发挥,无法支持财政监督信息化的运行构想;风险评估与排查等信息化技术仅作为辅助手段,在整体性的工作规划中未能规范运用,从而造成财政监督时序性逻辑断裂;信息技术只运用于点和局部,尚未形成一个全面、严密、整合、高效的管控信息化管理模式等。二是财政监督软硬件建设滞后。当前的信息化财政监督不论硬件设备还是功能软件的开发应用,都难以高效率地完成对各项繁杂业务、海量数据、结构化与非结构化信息的读取、传输、检索和核对,难以支持高频度的大数据分析。三是财政监督业务与信息化业务的综合性人才短缺。财政监督部门缺少业务与技术融会贯通的复合型人才,已成为当前财政管理监督信息化和增值服务推进工作的基础性障碍。财政监督信息化急需熟悉业务又具数据分析挖掘能力与前瞻性理论探索能力的复合型人才。

三、大数据背景下加强财政管理与监督流程的路径选择

(一)实现财政管理与监督业务流程的信息化再造

1.全面实现公共预决算管理流程信息化。现代财政制度建设,既要有政策制度层面的改革,也要有管理信息系统等技术层面的革新。当前,以云计算为代表的新技术方兴未艾,大数据时代悄然降临。应首先将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应用于预决算管理,推进数据标准统一、充分收集信息、实现信息系统整合,“融会贯通”所有信息,并以此为基础,将信息技术内嵌于运营管理的每一个环节,以提高预决算的精细化、科学化水平。

2.解决信息碎片化、信息壁垒和信息不对称等问题,实现全景式信息管理与应用。要做到信息产生、获取、应用等信息流程与财政管理与监督工作的有机融合,一是打通不同业务部门间、不同管理流程环节上的信息壁垒,二是打通预算管理对象,即各行业、各领域、各区域等外部环节的高效能综合数据库接入(包括软件、权限),解决信息在部门和行业间、地区和政府间的碎片化,消除信息壁垒与不对称,实现全景式、持续性的数据收集与整理,构建强大的预决算管理数据仓库与知识库。在此基础上,通过数据的整合、挖掘和传导,从风险、业务等各个视角对信息进行开发、筛选和加工,使整个预决算信息流结构清晰、粒度细化、动态更新地展现出来,做到调用顺畅,更敏锐、准确捕捉预算决策执行中的隐患,前瞻性地预判系统性风险,为财政预决算管理和监督提供有力的信息支持,提高预决算的精准性和科学性。

3.消除财政管理与监督信息共享的壁垒。当前我国尚未建立国家统一规范的信息制度体系以及独立的社会经济综合信息资料库,关联信息共享困难。不仅财政管理信息系统内部要实现信息共享,还要实现财政部门和其他相关业务领域的信息共享,必要时还需要企业、税务、银行等的相互衔接与融通。这需要从制度建设层面呼吁建立相应的信息建设与共享机制,并逐步着手建立国家宏观层面的独立数据库,将各系统的数据备份到独立的数据库中,满足国家治理的信息需求。

(二)财政监督信息化建设

1.强化财政监督信息化技术的开发与应用。首先,搭建开放、整合的预决算管理与财政监督服务平台,逐步建立具备大数据处理能力的云计算平台,建立监督审计信息云,构建结构化数据库和非结构化信息库,打破业务系统之间的隔离墙,紧跟业务发展,不断扩充数据信息资源,实现各类信息资源的有效管理、充分共享和灵活检索,实现对预决算管理与财政监督管理活动全流程、全方位覆盖,为预决算管理与财政监督管理的自动化和智能化提供数据信息、计算能力和软件应用等高度共享的云审计服务。其次,在数据平台基础上,打造财政监督专属的自动化持续监测平台、智能化数据分析平台,为实现持续性监督、数据分析与挖掘等核心功能提供技术工具和系统支持。

2.以信息化技术创新财政监督方法与理念,增强财政监督的增值服务能力,真正实现绩效性管理与监督。对公共预算管理流程内部,强调财政监督监控对决策执行全流程的参与,强化财政监督对各项业务“友好性”,以业务思路为出发点重构财政监督业务流程,突出财政监督的同步性、时效性和协同性。财政监督人员可以借助财政监督信息系统与内外业务信息系统的对接,随时查询业务数据,开展线上分析,随时掌握风险动态,同时将大量监督知识积累纳入财政监督信息系统,逐步建立从数据信息出发的审计分析技术体系,利用聚类、关联、群集等分析方法,对海量数据进行深层次分析,揭示其本来特征和内在联系,获取审计线索、发现线索疑点,准确定位风险,快速形成财政监督思路,促进财政监督由事后查处与事中控制并重,逐渐向事前预防、事中控制为主转变。

3.加大信息化财政监督的软硬件投入与机制建设。一是财政监督信息系统与工具软件。大数据信息化的财政监督必须要有足够强大的服务器、数据与终端设备,以及管理信息系统与软件。二是财政监督监控工作机制建设,明确各部门的职责、权限与协同规则,科技部门、数据信息管理部门、业务管理和监督部门等各方统一步调,密切配合,实现跨专业、跨领域、跨系统的交流沟通。

财政监督论文范文第5篇

政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可能带来的负面效应有:1.不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因为行政主体滥用自由裁量权,处理问题随意性很大,不同情况相同对待,相同情况不同对待,引起群众怀疑、不信任,产生对立情绪,不配合行政主体的管理,行政违法行为增多,导致社会秩序的稳定性能差。2.造成社会秩序新的破坏。因为行政主体的运权后盾国家行政权是伴随国家强制力实施的,行政主体的运权手段可采取强制性措施。因此,深入研究行政自由裁量权,对于丰富行政法的基本原则的内容,促进行政法的发展及维护行政机关的权威和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都使具有一定的理论和实践价值.行政自由裁量权不仅是各国行政法学研究的艰深理论问题,而且也是行政主体在管理社会公共事务中必须解决的一个实际问题。探讨如何适当地合理地运用行政自由裁量权具有现实意义。本文试从讨论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必要性及如何有效的对其进行有效地监督从各个方面展开了论述.希望能使严格意义上的行政法治在实质上得以落实。

一有关行政自由裁量的理论

{一}行政自由裁量的含义

要了解自由裁量权存在的必要性,首先应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概念进行界定。它是一个法理上的概念,是指行政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和幅度内,基于法律规定的目的和宗旨,自主寻求判断事实与法律的最佳结合点,并据此作出或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权力,它具有法定性,自主选择性,相对性等特点。

{二}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分类

从不同角度出发,可以对行政自由裁量权作出不同的分类。

一:以行政行为成立的要件来划分,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1:在实施要件不确定的情况下,行政机关有是否作出一定行政行为的自由裁量权。2:在行政行为的法律结果不确定的情况下,行政机关有选择行为方式,种类和幅度等的自由裁量权。3:在行政行为程序不确定的情况下,行政机关有选择行政程序方面的自由裁量权。这种分类与我国现行诉讼法中审查理由的规定相衔接。便于对行政自由裁量权法进行在进行司法上的监督.

二:从历史来看,古代的行政自由裁量权主要存在于司法制度中,司法制度中的自由裁量主要是法官自由裁量,它有无限自由裁量和有限自由裁量之分。无限自由裁量,一指专制君主基于最高司法权所产生的任意裁量;二指在国家建立之初,司法官在很多情况下进行的无法司法,这是由于法律尚不完备的缘故。“无法”但还要司法,因此就赋予了法官以极大的任意性,这是一种无限制的司法,是无限自由裁量。所谓有限自由裁量,是指在肯定法官具有自由裁量权的前提下,对法官的自由裁量范围作出一定的限制,法官可以在规定的范围内行使有限的自由裁量权。

{三}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原则:

1:合法原则

合法原则是指行政主体自由裁量的行政行为只能在有关法律、法规的范围内进行。正2:正当合理原则

所谓正当合理,就是指在依法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前提下,公务员的自由裁量行为还要遵循一套行政规范。

3:服务原则

在自由裁量中贯彻服务原则,就是要密切联系群众,倾听群众的意见和呼声,接受群众监督,努力为人民群众服务。

4: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利益原则

国家公务员作为国家行政权力的行使者,在自由裁量中有义务维护国家尊严,不允许任何人损害、诋毁国家荣誉,不得散布有损政府声誉的言论。

5:保守国家机密和工作秘密原则

保守国家机密是指在自由裁量中,公务员非经允许不得泄露有关党和国家安全、利益尚未公开或不得公开

的政治、经济、军事、外交科技等重大事项的秘密。

6:公正廉洁、克己奉公原则

由于国家公务员的管理内容涉及到整个社会的方方面面,因而,国家公务员在自由裁量中,绝不能凭借手中的权力,受血缘亲疏、情感、情绪等情感因素的影响,在同等条件下,做出悬殊很大的处理和有意的偏向。

二自由裁量权存在的必要性

行政自由裁量权是行政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行政权力中最显著的一部分,它是行政主体提高行政效率之必需的权限,它能使行政执法者审时度势地处理问题。可见,在现代行政中行政自由裁量权是必不可少的。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是法律调整各种社会关系之需要。面对复杂的社会关系,法律法规不能概括完美,罗列穷尽,作出非常细致的规定。因此,从立法技术上看,有限的法律只能作出一些较原则的规定,作出可供选择的措施和上下活动的幅度,促使行政主体灵活机动地因人因事作出更有成效的管理。要论证之一点我们就要从以下几个谈:首先,从历史上看,行政自由裁量是从十九世纪初到二十世纪末才得以确立。在此之前是奴隶制或封建制国家,统治者享有绝对统治权,所以也就不存在真正的现代意义上的自由裁量权。但在近代传统行政中,行政自由裁量权曾受严格限制。近代资产阶级在反对封建君主专制的斗争中,提出个人主义和自由主义的口号,防止政府滥用统治权侵犯个人自由,在资本主义自由竞争时期,采用了"机械法治主义"思想:要求政府的任何行为都必须有法律的明确授权,凡是涉及个人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都必须严格限制。提出了"管得最少的政府是最好的政府",政府行政也仅限于国防、外交、税收等少数

一些领域.其次,进入现代社会以后,

随着社会事务的迅速增加和社会关系的日益复杂化,政府功能也迅速强化,大大增强了干预社会生活的力度。政府尽最大可能服务于社会的现代"服务行政",其范围也不再局限于近代传统行政的税收与安全等领域,而是对人的生活的整个过程和各个方面,无所不管。而且,现代社会生活纷繁复杂,科学发展一日千里,这些都是自由裁量权存在的客观性社会基础。王名扬先生把这种客观基础纳为六个方面,颇具说服力:"第一,现代社会变迁迅速,立法机关很难预见未来的发展变化,只能授权行政机关根据各种可能出现的情况做出决定;第二,现代社会极为复杂,行政机关必须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具体决定,法律不能严格规定强求一致;第三,现代行政技术性高,议会缺乏能力制定专业性的法律,只能规定需要完成的任务或目的,由行政机关采取适当的执行方式;第四,现代行政范围大,国会无力制定行政活动所需要的全部法律,不得不扩大行政机关的决定权力;第五,现代行政开拓众多的新活动领域,无经验可以参考,行政机关必须作出试探性的决定,积累经验,不能受法律严格限制;第六,制定一个法律往往涉及到不同的价值判断。从理论上说,价值判断应由立法机关决定,然而由于议员来自不同的党派,

议员的观点和所代表的利益互相冲突,国会有时不能协调各种利益和综合各种观点,得出一个能为多数人接受的共同认识,为了避免这种困难,国会可能授权行政机关,根据公共利益和需要,采取必要的或适当的措施。"虽然王先生讲的是英美一些国家的情况,但我认为它对我国的研究自由裁量权的的必要性有很大的启发性。

三保障行政自由裁量的公正行使的原因

在当代,由于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扩大,绝对的羁束权力行为几乎是不可能的。法律没有办法完全涵盖和拘束行政活动因此要根据变化的各种情况,法律在某种范围内,承认行政机关有具体判断和选择的余地。行政自由裁量权通过行政活动的全过程触及到一切行政领域。尽管人们希望法律在授权行政活动时以明确具体的、防止行政恣意的规则来限制行政裁量,但作为实际问题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既已成为必要且还在不断扩张,而作为一种权力,如不加制约则势必存在滥用的可能。在这种情况下,必须有一种新的控权理论或法律原则来防止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给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不适当的损失。而事实上,对行政权的控制一直是行政法最重要的问题之一,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控制更是当代行政法关注的理论焦点所在。合法性原则因为行政自由裁量并不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和幅度已在狭义上不能使用,行政合理性原则就应运而生。合理性原则是指:行政决定内容要客观,适度,符合理性。行政自由裁量权在传统行政中同样存在,只是运作的领域比较狭窄,不像现代社会这样引人注目罢了。相应地,作为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限制,行政合理性原则早在18世纪前在英国,日本等国家就已存在。在中国,行政法理论研究起步较晚。迟至20世纪

80年代中期以前,行政权力的行使几乎不受任何真正有效的约束。直到1989年《行政诉讼法》颁布,这种状况才始有改变。经历了10多年的探索,90年代后,中国行政法学者几乎共认“合理性”原则是行政法总原则下的一个基本性具体操作原则,并具有重要意义。然而有了原则并不能够完全的有效防止自由裁量权不被滥用。从权力的本身性质来看,任何一项权利都是有腐蚀性和侵犯性,总是趋于滥用。由于自由裁量权的灵活性又决定了它的更易于被滥用。自由裁量权的滥用构成的违法往往是隐蔽的,不易为人们所识破。在现实生活中相应的法律法规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约束较小,给自由裁量的被滥用留下了隐患。在实际操作中,由于政府的组成人员千差万别,个人素质和价值取向不同,将会导致对法律规章的理解不同从而也会产生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被滥用。所以保障自由裁量的公正行使就必须建立和完善行政自由裁量的监督和救济制度。如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建立严格的违法责任追究制,加强司法控制,强化对自由裁量的监控手段,健全和完善赔偿制度....

四如何确保行政自由裁量的公正行使

首先,对于行政机关来说,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极易造成行政相对人的权益受损。为了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控制滥用自由裁量权,许多国家在行政程序规范中设置了告知制度、说明理由制度、职能分离制度、情报公开制度等等。我国的法律法规中也规定了行政相对人的一些权益。如陈述权、申辩权、行政救济权、司法救济权,要求行政公开权、请求举行听证权等。这些程序权益一旦转化为行政相对人的行为,将合成比较大的社会力量,以抗衡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滥用,从而增强行政主体的自律意识,抑制由滥用权力而造成的腐败状况的发生.

其次,国家的行政自由裁量权是赋予行政主体的,而具体的操作人员一般都是具有具有双重人格的国家公务员.但是,公务员实施自由裁量权的行政行为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公务员自己本身对国家法律和政策法规,规章制度的理解,依赖于公务员主观能动性的发挥,具有较大的灵活性、伸缩性.而我国现阶段偏重对国家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的授予,忽视对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控制;现行法律、法规,规章,条例中有关自由裁量的范围,幅度弹性过大,使公务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行政行为中个人有价值判断标准、感情取向的造成行政执法中的巨大差异,使得在实践中自由裁量的行政行为出现了许多显失公正滥用职权的现象.要解决这一问题,就必须加强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司法监督,以及对行政行为的实施需要设立一定的行政程序来确保公务员不能滥用职权.“程序的实质是管理和决定的非人情化,其一切布置是为了限制恣意、专断和(任意)裁量。”行政程序的设定也可以预防公务员拖延行政的行为发生,避免其选择不适当的手段、范围、幅度来加重行政权力客体的义务,以防止公务员凭借手中职权滥用行政自由裁量权,扼制其行使自由裁量权时的主观随意性。并且建立完善的行政程序是保障相对人权利的必要手段。行政程序不仅对控制公务员滥用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