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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作风建设整改措施

检察院作风建设整改措施

作风建设整改措施

一、履行职能,服务人民

1、及时处理群众来信来访。当场答复来访人的问题,需要研究后答复的,及时给予答复;收到署实名来信的十日内告知处理情况。

2、方便群众,昼夜受理案件举报。当面举报的,市院举报中心接待室专人接待;电话举报的,请拨打举报电话0510—2722000,所有举报线索有专人负责,严格保密。实名举报人可凭证查询举报情况。

3、奖励实名举报有功人员。实名举报经查属实并经法院判决追究刑事责任的,对举报有功人员采取公开或秘密的方式进行奖励。

4、严格依法办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平等保护一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自办案件立案后15日内告知申诉人及其他当事人,在调卷后3个月内办结;基层院提请抗诉案件自收到之日起1个月内办结;疑难案件2月内办结。

5、认真执行律师会见规定。直接立案侦查案件,律师提出会见要求后,48小时内安排会见;重大复杂的两人以上犯罪案件(涉密案件除外)5日内安排会见。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待办案单位提审后,安排会见。

二、坚持制度,明确责任

6、继续坚持“检务十公开”制度。通过谋体等行之有效的方法扩大对检察工作职权和职能部门主要职责,直接立案侦查范围,贪污贿赂和渎职犯罪立案标准,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办案期限,检察人员办案纪律,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证人的权利和义务、举报、申诉须知进行等内容的宣传,真正使“十公开”等内容达到“广而告知”。

7、继续坚持“检察长接待日”制度。在实行每日接访的基础上,继续坚持每月二、四周周三的检察长接待日制度。为群众提供法律咨询,解答疑难问题,受理抗诉、控诉和申诉,根据群众来访的不同问题,实行归口处理,定人限时负责接访任务的处理。

8、继续坚持“检察首办责任”制度。接案后,根据检察机关内部法定的职能分工来确定首办部门和首办责任人,形成以检察长为责任领导,职能部门为责任部门,承办人为责任人的三级责任主体。在实施过程中,按照权力与责任相一致和谁承办谁负责到底的原则,确定不同主体及相互间的责任,并向当事人公开承诺负责到底。

9、继续坚持“侦查办案联系卡”制度。侦查部门设立工作联系卡、说明联系电话、举报电话、投诉电话和办案纪律,要求侦查人员在被调查人、证人谈话时,必须出示工作联系卡,以便联系和实施监督。

10、继续坚持“发放权利义务告知书”制度。实行透明化办案,发放犯罪嫌疑人、证人、律师义务告知书,避免办案过程中出现侵权行为。

11、继续坚持“办案纪律接受社会监督”制度。严格执行中政委的“四条禁令”、高检院“九条硬性规定”、“廉洁从检十项纪律”、“全省政法干警八项硬性规定”和省院的“六条禁令”等纪律规定;及时处理社会各界对检察人员违纪违法举报。当面举报的,由市院纪检监察部门派员到举报中心接待室接待举报,电话举报请拨打0510—2763640。所有举报线索在工作日48小时内调查处理,并将查处结果告知署名举报人。对案情疑难复杂的举报,10日内将案件的受理情况先行告知,待案件查处结束后,及时将查处结果作出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