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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节能自查工作汇报

公共节能自查工作汇报

一、全面加强改进公共机构节能统计工作

(一)统计范围、对象及职责

公共机构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国家机关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派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事业单位包括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单位及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包括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工、青、妇等社会团体和有关组织。

各部门负责组织本部门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信息统计工作;县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系统负责组织本行业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信息统计工作;县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全县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信息统计工作。

(二)统计报表的填报主体

上报基础数据设置了基层表和综合表。其中基层表包括《公共机构基本信息》和《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状况》;综合表包括《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部门汇总情况》、《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行政区域汇总情况》和《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分类汇总情况》。报表填报的主体、职责、程序及时间要求是:

1.乡镇按季度统计汇总本乡镇及所属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数据,由单位负责人审核并加盖单位公章后,上报至县政府办公室。

2.有下属单位的部门按季度汇总填写《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部门汇总情况》,由统计负责人、单位负责人审核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送县政府办公室。

3.国税、地税、工商、质监等省属垂直管理机构的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不纳入统计范围,其能耗统计数据由州级机构汇总后上报省级主管部门,同时抄送州政府办公室备案。

4.公共机构基本情况统计能账和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信息统计台账是各公共机构分类汇集、整理和积累能源资源消耗原始信息的帐册,是填报能源资源统计报表的依据。各公共机构必须逐月按时填写出,逐年建册存档。

(三)统计数据的审核

各乡镇、各部门要确定专门人员,负责能源资源消耗数据的采集、报表的填写和报送。各公共机构主管节能工作的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能源资源消耗统计数据进行严格审核,确定无误后,加盖单位公章报送。

二、认真开展自查工作

自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重新核对公共机构数量,建筑面积,用能人数,公车数量,电、水、煤、天然气、液化石油气、汽油、煤油、柴油、热力及其它能源等数据。

(二)截至目前本单位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开展情况,采取的主要做法及取得的成效,包括节能目标完成、管理体系建设、节能宣传培训、能耗统计、节能制度建设、节能措施推进、节能资金落实等情况。

(三)各乡镇、各部门要全面进行数据核查,根据新的统计范围和对象,进一步核实年公共机构用能人数、建筑面积和年度总能耗基数,确保真实、准确、完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