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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旅游产业发展的报告

促进旅游产业发展的报告

按照市政府领导的批示,我办对市旅游局起草的《市促进旅游产业发展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进行了立法审查,现报告如下:

一、制定的必要性

为了使旅游产业的发展不断深入并且快速发展,产品体系不断完善,服务质量不断提升,从业人员素质不断提高,旅游中心城市的集散功能不断强化,社会效益、经济效益进一步显现。但是,由于我市旅游的大市场还未形成。其主要原因:一是发展旅游业的整体规划不足,旅游资源不能得到有效保护和开发利用。二是政府主导作用发挥不够,投入不足,旅游公共服务、交通等配套设施不够完善。三是旅游发展层次较低,对旅游文化、产品的挖掘不够。四是旅游人才缺乏。因此,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一部关于促进地方旅游产业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十分必要,也十分迫切。

二、制定的过程

随着旅游产业的发展,我市制定的《市旅游条例》已不适应旅游管理工作需要。2013年,市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重新制定《市促进旅游产业发展条例》。审查过程中,我办按照立法法规定,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对《条例(草案)》的意见和建议,在政府门户网公开《条例(草案)》,并邀请县(市)区旅游部门及市发改委、公安、交通和运输、安监、工商、文化和广播、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进行了座谈、讨论,认真听取了了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在此基础上,经过反复修改,形成现在的《条例(草案)》。

三、需说明的几个问题

1、科学发展需要规划先行,发展旅游产业必须有旅游发展总体规划和具体政策来宏观指导。因此,本《条例(草案)》对编制市旅游产业总体规划和旅游产业发展规划,以及重点区域重点景区的的规划,构建完善的旅游规划体系作了具体规定,并根据市推动两个旅游带建设的发展实际。为了更好的促进市旅游产业,《条例(草案)》明确规定,各级政府对湖泊湿地、城市水系、文物古迹、特色地貌和具有浓郁地方特色资源的开发利用时,应当优先考虑旅游功能开发。

2、旅游交通和信息。“吃住行游购娱”是旅游市场发展的六大要素,其中交通尤为重要。诸多交通问题制约着旅游业的发展。因此《条例(草案)》针对我市旅游业这一薄弱环节,提高旅游产业信息化服务水平和交通环境,制定了相应的原则和措施。《条例(草案)》第十四条规定“市、县(区、市)人民政府规划和建设公共交通网络时,应当兼顾旅游产业发展需要,配套建设旅游集散中心、停车场(站)、旅游交通标识标牌、旅游集散服务信息查询等交通和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开通景区之间的公共交通线路,建设旅游带交通专用绿道、慢车道、步行道以及配套游憩节点和游憩服务设施等旅游专用道路交通系统”。《条例(草案)》第十五条规定“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旅游信息网络管理系统,定期向公众相关旅游信息,并在机场、火车站、城市广场、旅游景区(点)、旅游集散中心等游客相对集中的场所,设置旅游信息多媒体设施,为旅游者提供信息咨询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