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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执法监察问题调研

招投标执法监察问题调研

工程建设实行招投标制度,是工程建设领域中的一项重大改革,是防止工程建设腐败的一项有力措施。这项工作实行几年来,取得明显的成效。仅今年前11个月,我县进入招投标中心项目21个,建筑面积4.49万平方米,节约资金365.82万元,节约率达16.24%。

然而,招投标工作进行过程中也出现了各种各样的问题和反映。如化整为零从而躲避招标、搞单位保护主义、借资质参与投标和串通投标等。这些问题的存在,阻碍了招投标制度的贯彻执行,对加强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存在的主要问题

1、主体多、合力差。主要是招投标活动中的监督执法主体多,各自为政,难以形成跨部门、跨行业的监督合力。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由于监督执法主体偏多,而且部门之间对招投标监督规定都有“部门特色”,好象人人有权有利,结果谁都无责,影响了招投标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2、监督走样、职守随意。主要是行政监督部门监督行为不规范。有的监督热情过高、行政干预过多,削弱了项目法人招标的主动权,有的监督不到位,执法不严,疏于履行执法职责,致使招投标活动违背了其所应遵循的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监督热情过高,行政干预过多,工程主要招标管理人员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甚至以审批代替监管,对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指导和服务意识明显不够。

3、参与投标的主体与其身份不同(借资质)。今年3月份我县四项基础工程建设中的六个标段,每个标段参与投标的单位都有30多家,中标的四家公司全部为外县企业,实施施工的全为本县人,施工队伍拼凑而成,项目经理名不符实,其他“四员”成员残缺不齐,给施工进度和质量管理带来许多困难。

解决问题的办法

1、适度整合,形成合力。各招标投标的监督执法主体要在现有职责分工的基础上,求同存异,将监督力量予以适当整合,避免政出多门,多头执法,要形成多个部门执法逐渐过度到由一个部门(建设部门)为主,其他部门共同参与的招投标监督机制,形成齐抓共管的监督局面。

2、摆正位置,有所作为。行政监察机关在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中要摆正位置,依法履行行政监察职责。要支持有所为,有所不为。

所谓“有所不为”,是指行政监察机关在具体项目的招标投标监督执法中,应有所不为,尤其是一些过细的,专业性比较强的或者法律明确的有关部门的职责的招投标环节,比如招标文件的审查、投标资格的审核、开标的现场监督、标底的编审、评标专家的抽取等等,完全可以“不为”。所谓“有所为”,即行政监察机关要在不介入具体项目的招投标监督执法中达到政令畅通,从源头上预防和解决招投标领域腐败问题的目的。

当前,应在这几个方面“有所为”:一是督促有关部门明确各自在招投标活动中的监督执法职责,并且认真正确地履行其职责;二是严格队伍资格审查,尤其是项目经理的审查,防止“挂羊头卖狗肉”,防范转包等行为的发生;三是严格查处属于监察对象违反《招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的腐败问题,加大责任追究的工作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