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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如何发挥法院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

浅论如何发挥法院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党中央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是当前和今后相当长时期内指导全党全国各项工作的总方针、总要求。人民法院的根本职责就是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经济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实现公平正义。新的形势下,人民法院各项工作的开展,必须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视野下加以思考、审视和检验,才能确保职能作用的充分发挥,为社会主义事业提供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保障。

一、在构建和谐社会的历史进程中,人民法院要完成所肩负的重任,必须转变思想观念,着眼于社会和谐,致力于社会和谐,把为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作为人民法院的长期历史任务和面临的重大现实课题抓紧抓好。

民主法治、公平正义,是和谐社会的重要标志和重要前提,也是人民法院担负的重要职责。人民法院既是和谐社会的建设者,又是和谐社会的保障者,担负着打击犯罪、调节经济社会关系、化解人民内部矛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职责。做好这些工作,是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和保障。为此,人民法院必须牢记自身担负的重要职责,充分、有效地发挥各项职能作用,积极投身到创建和谐社会的工作中去。要以是否有利于民主法治的发展进步、是否有利于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是否有利于促进社会诚信友爱、是否有利于促进社会安定有序、是否有利于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来衡量和检验法院工作。必须深刻认识构建和谐社会的重大意义,全面把握构建和谐社会的丰富内涵和基本特征,站在和谐社会这一制高点上,将法院的各项工作融入构建和谐社会的实践中,不断提高构建和谐社会的能力,以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活动,最大限度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化解各种社会矛盾,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二、人民法院要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促进各项职能作用的充分发挥。

“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和“党的领导”二十个字,浓缩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主要内容,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特征,深刻反映了和谐社会对法治建设的基本要求。人民法院职能作用的发挥,能否适应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以能否切实贯彻落实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前提条件。

人民法院要通过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的扎实深入开展,在广大干警中树立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的根本理念,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全面贯彻到各项工作中。只有依法行使职权,公正司法、一心为民,自觉把法院工作置于大局中来谋划和部署,自觉地将各项工作置于党的绝对领导之下,确保法院工作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实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与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才能为构建和谐社会发挥富有成效的职能作用。

三、充分发挥人民法院打击犯罪的刑事审判职能作用,认真施行“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切实维护社会稳定,为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的条件。

“稳定压倒一切”,没有稳定就没有和谐。人民法院要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打击各类刑事犯罪,全力维护社会稳定,以稳定促和谐。要在坚持依法严打方针不动摇的前提下,严格执行党“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公正司法,确保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稳定;要通过各项综合治理活动的积极参与,维护社会治安秩序,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维护社会稳定。

“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与构建和谐社会,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在和谐社会建设中,人民法院特别要注重运用党“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这一政策,是党长期以来预防犯罪、控制犯罪得出的重要结论,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必然选择,是最终体现立法宗旨、实现司法价值的客观要求,是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的题中应有之义。

要坚持从重从快方针严厉打击各类严重刑事犯罪,严惩颠覆国家政权,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实施的犯罪,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把打击重点对准故意杀人、抢劫、强奸、爆炸等情节恶劣性质严重的暴力犯罪,依法惩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严惩严重经济犯罪中的贿赂、玩忽职守等职务犯罪。人民法院只有坚持依法“严打”方针不放松,才能真正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促成社会和谐。

要准确运用轻缓刑事政策,最大限度地教育挽救犯罪嫌疑人和确有悔改表现的犯罪分子,从而有效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稳定和谐。要从减轻国家负担、减少社会压力、减少社会对立面出发,对中止犯、自首犯、从犯、胁从犯、有立功表现的犯罪分子、认罪悔过的轻微刑事案件的犯罪人员,依法从轻、减轻、免除处罚,体现宽缓政策。对未成年人犯罪,要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寓教于审,惩教结合,认真执行“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坚持量刑上的个别化、轻刑化和非监禁化,依法判处缓刑、运用减刑或假释等措施,促进未成年犯及时得到矫治。人民法院要通过“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实施,最大限度地增加社会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不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缓解社会冲突,最大限度地遏制、预防和减少犯罪,最大限度地防止社会对立。

四、充分发挥民事、行政、执行、信访等职能作用,积极解决矛盾纠纷,做到“定纷止争”,及时化解社会不和谐因素。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不可能没有矛盾。关键是要建立和健全社会矛盾纠纷的解决机制。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社会经济转型期的到来,在经济不断发展的同时,大量尖锐、复杂的社会矛盾也日益突出。这些矛盾往往会衍生为民事纠纷、商事纠纷和行政争议,通过诉讼程序进入司法领域,成为人民法院工作中需及时解决的热点、难点问题,成为人民法院构建和谐社会、维护社会稳定面临的挑战性问题。

人民法院为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的过程,就是不断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化解矛盾,促进和谐的过程。作为国家司法制度的主要组成部分,人民法院要以法定的方式、和谐的方式,及时解决社会矛盾纠纷,调整利益冲突,排除消除不和谐的因素,保护社会主体的合法权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要站在中立裁决的立场上来调处各类矛盾和纠纷,用法律手段,规范政治、经济、社会和人们行为,促进和谐社会的形成。

在民事审判中,要注重调解。充分贯彻“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办案原则,在诉讼的各个环节注重进行案件的调解工作,不断提高案件的调解率,有效化解矛盾纠纷。在行政审判中,要推行化解。积极推行行政诉讼案件的协调化解机制,通过判前释法、全方位沟通、上门疏导、司法建议等措施,妥善化解矛盾纷争,维护社会稳定。对一些行政案件要尽力排除各种压力和干扰,确保行政案件依法公正审理。在执行工作中,要强化和解。执行是法院判决的最终体现,也是当前法院工作的一个难点,更是促进社会稳定与和谐的关键。要尽量减轻强制执行带来的不安定因素,讲究执行方式,探索执行方法,提高执行艺术,把工作做深做细,尽量使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减少矛盾冲突,将执行和解工作贯穿整个始终,增进和谐。要做到透明执行,倡导公正化、透明化执行,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树立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努力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和谐统一。在信访接待工作中,要增进理解。做到热情接待,认真倾听,通过完善听证制度等措施,及时处理信访事项,有礼有节地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和矛盾转化工作,有效地控制和减少集体上访或越级上访,预防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五、人民法院要通过公正司法确立规范,维护法治秩序,要不断完善创新司法服务的内容,营造公平、正义、和谐的法治环境。

法律应当与社会同步发展,以最大限度地接近公平正义。但是,法律又可不能朝令夕改,只能不断完善,不断修订。人民法院要通过司法活动确保国家法律符合社会公平正义的要求,通过专门的法律适用过程,实现并不断完善法律规范,保证法律调整机制的有效运转,建立和维护稳定的法治秩序,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要按照法律的原则,依照公平正义的理念来裁判案件,确保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彰显社会公平正义,切实维护社会的有序与法治。

人民法院围绕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创新工作机制,增加司法服务的内容,努力营造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促进社会和谐。要增强司法工作的公开性,让人民群众通过看得见、听得懂、信得过的公开、透明的程序,感受到司法公正;要强化社会对法院工作监督,主动接受人大法律监督,加大对群众投诉案件的查办力度;要落实司法为民措施。改进便民服务措施,运用远程立案,就地审理,巡回办案等方式方便群众诉讼;要落实司法救助措施,切实保障弱势群众的诉讼权利,真正让群众得到实惠;要加强法制宣传教育,通过举办法制讲座、宣传板报、法律咨询、以案说法等形式,开展经常性的和谐社会教育、法制宣传教育和综合治理基本知识教育;要善于在办案过程中发现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工作中的普遍性问题,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和突发事件的苗头,及时向党委政府报告,提供信息和建议,使办案的过程成为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的过程;要积极支持民间调解工作机制建设,发挥其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和服务,人民法院任重道远,使命光荣。随着这一事业的不断发展,党和人民群众对法院发挥职能作用的能力必然会有更高的要求。人民法院只有紧密联系法院工作实际,充分着眼于和谐社会的构建,不断完善工作机制,转变工作作风,创新工作,才能切实承担起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历史责任,真正发挥好法院在构建和谐社会中不可替代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