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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如何核对审查当事人的身份

浅析如何核对审查当事人的身份

核对当事人身份在人民法院审判和执行工作中非常重要。人民法院在当事人起诉时首先就要进行当事人的资格核查,核查起诉人是否是适格的原告,是否是原告本人、法定人、特别授权的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要核查是否是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委托人等,对被告或其他当事人的核查也是如此。开庭审理案件时,首先是核对当事人的身份,才进行下一步的审理工作。不然就会造成当事人姓名、身份、住址、出生日期等的混同,给审判工作造成混乱,严重影响法律的权威。在执行工作中更是要核对清楚当事人的身份,对申请执行人没核查清楚,就可能会造成当事人权利主张错误,发放标的款对象错误,造成不必要麻烦或引起国家赔偿;对被执行人未核查清楚就会造成执行对象错误,特别是采取强制措施错误,造成执行违法。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下面笔者就核查当事人的身份谈一点自己的看法,以供大家在工作中参考。

一、对法人身份的核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六条之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能力权利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同自然人一样,它可以广泛地参加民事活动,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但法人又不同于自然人,法人不是以生命存在为特征的个人,而是个人联合、集体联合或者个人与集体联合而建立起来的社会组织体。法人具有其自身的特征和设立的条件。我们在核查其身份时,一定要根据这些特征和条件进行逐项核查。

首先,要求当事人提供法人证明、营业执照,根据上面记载的内容,核对当事人名称与营业执照上记载的名称是否相符。查看当事人的名称是不是其登记的全称,不能多一个字或少一个字,不能简写。不然就会出现法律文书上的名称与当事人的实际名称不相符,不仅造成法律文书不严肃,影响到法律的尊严,还会造成当事人的对抗情绪,权利人不能依法行使权利,义务人以此为由拒绝履行义务;当事人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姓名与营业执照上记载不符的,应要求当事人提交相关变更登记资料后予以确定。

其次,应核查其是否依法进行年审或年检,是否已经撤销或注销,从诉讼主体时间连续性上核查。这就涉及到它是不是适格的主体,是否应由其开办单位、撤销单位或其接收财产的单位来作为权利或义务的主体。如有一起诉某实业公司偿还借款的案件,本来诉讼前该公司已被撤销,由其开办单位接收了财产,而该案在诉讼过程中却未进行认真核查,仍然判决某实业公司承担责任。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该情况后,依法裁定变更了被执行人,才使案件的执行得以圆满解决。

第三,核查其法定代表人要核查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是其登记的名称,有无变更、更换等,当事人提交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上没有记载职务的,应当核对后确认。法人的正职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没有正职负责人的,由其主持工作的副职负责人担任法定代表人;设有董事会的法人,以其董事长为法定代表人,没有董事长的法人,经董事会授权的负责人可作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在诉讼或执行过程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更换的,由新的法定代表人继续进行诉讼或执行活动,并应向人民法院提交新的法定代表人身份的证明书。

二、对其他组织身份的核查

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如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合伙型联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登记证的社会团体,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组织等。

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是以其主要负责人为代表人。对其他组织身份的核查多同于法人身份的核查。但应当注意的是其他组织的登记机构不是单一的,只要是法律法规规定的登记机构都可以进行登记。

三、对自然人身份的核查

自然人是指独立的单个的存在于世间,具有生命存在为特征的人体。但这里应当注意“自然人”与我们所说的“公民”不是完全相同的概念,“自然人”中既包括我国公民,也包括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对自然人身份,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认真进行核查

首先,应对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进行核查,这是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首要条件,核查确定后,才能认定该自然人在诉讼活动中的的行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1、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上,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民法通则第十一条规定:“18周岁以下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这个规定中的“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是指能以自己的劳动取得固定收入或较稳定的收入,并能以此收入维持当地居民的一般生活水平。只有具有以上两条规定的自然人才能完全的以自己的能力参与诉讼活动。

2、民法通则第十二条和十三条规定,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从事与他的年龄、智力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具有以上规定的自然人只能限制性地部份地以自己的能力参与诉讼活动。如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在其监护人在场的情况对事件作一定的陈述,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在暂时能够辨认自己行为的时候可以参加诉讼活动。否则需要由其法定人代为参加诉讼活动。

3、民法通则第十二条和十三条规定,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此条规定的自然人完全不能参加诉讼和执行活动,需要由其法定人代为参加诉讼和执行活动。

其次,对自然人身份的核查,应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予以核对,当事人住所地与身份证记载不一致的,应核对相关户籍资料或其他资料后确定。某人民法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韩某离婚纠纷一案中,送达起诉状副本时,被告称原告不会提出离婚,并将原告通知到庭,经询问发现该案是他人假冒原告之名提起的诉讼,且该人行为未曾征得王某本人的同意,王某对其诉讼行为并不知情。因此该诉讼并非王某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驳回他人以王某之名提起的对被告的起诉。对自然人身份的核查还要对包括其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职业、住址等进行核查,查明是此人非彼人,不能模棱两可,混淆不清。特别是我国人口众多,同名同姓的人很多,有的还在同一个地方同名同姓且年龄相近,曾经发生过警察因此而抓错人的情况。

4、对自然人身份核查的一点建议。建议我院率先实行在法律文书中载明当事人的身份证号码。我国的户籍管理已走过艰难的历程,经过了多次改革,户籍管理制度已日臻完善,管理更加合理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二条、第三条规定: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年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登记的项目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公民身份号码、本人相片、证件的有效期和签发机关。公民身份号码是每个公民唯一的、终身不变的身份代码,由公安机关按照公民身份号码国家标准编制。新生上户的公民也有自己的身份证号码,且我国采用18位数身份证号码制,已经形成了一人一代码,且避免了号码重复。建议我院在对自然人身份进行核查后,率先实行在法律文书中载明当事人的身份证号码。第一,这样可以确定当事人的身份不会混同;第二,现在我国银行实行存款实名制后,个人存款户是以身份证办理存款业务,有了当事人的身份证号码,在对自然人作为被执行人强制执行时,方便在执行工作中查询当事人的银行存款,对解决当今执行难,提高执行兑现率和工作效率都有极其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