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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社会指标体系特征思考

和谐社会指标体系特征思考

本文对评价和谐社会的指标体系的特征进行了探讨。按照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战略决策的理解,经过从评价目的与评价内容的角度进行分析,认为关于和谐社会的评价应该具有多重特征:评价的目标多重性与综合性、评价的相对性、评价的动态性、以及评价应体现最广大人民群众的价值取向。本文也阐述了这些特征对建立评价和谐社会指标体系的影响。

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深刻阐明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完善和谐社会的评价机制,建立客观科学的和谐社会评价指标体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内容。只有在完善的评价机制下,才能更好地解释社会和谐的程度,合理地评估构建和谐社会的成效,并正确地把握今后工作的方向。由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极丰富的内涵,并且这一重大战略任务广泛涉及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等各种关系。这样的指标体系必然具有复杂性,并且没有现成的可参照模式。建立这样的指标体系是我们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

目前已经见到一些地区了当地的社会和谐指数。国家统计局也在对评价和谐的统计指标体系进行研究,并取得了一些成果。但正如国家统计局课题组在其研究报告中指出的,从数据情况来看,要想对我国社会的和谐程度做出总体的定量评价,目前条件还不成熟。因此,我们当前只对数据条件较好的人选指标进行测算,而暂不做总体评价。这固然反映了要实现对和谐的社会的评价,我们需要有必要的数据准备。但理论准备同样是必须的。对和谐社会的指标体系的理论认识与分析有助于揭示和谐社会评价的内涵,建立更为完善的指标体系,进一步也能帮助我们认识在和谐社会的评价中需要什么样的数据准备。

在对十六大以来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有关文献的精神深入领会的过程中,我们对建立评价和谐社会的指标体系进行了初步的探讨。下面是我们在探讨中从评价目的与评价内容角度,对和谐社会评价特征的一些认识。

多目标的综合

关于和谐社会评价的首要特征应是其评价目标的多重性与其综合性。按照决定,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这些基本特征是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需要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中全面把握和体现。坚持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只有坚持发展的全面性,才能从经济、政治、文化等各个方面为和谐社会建设提供物质基础、政治保障和精神支撑。只有坚持发展的协调性,才能有效地减少和化解社会矛盾,为和谐社会建设提供良好环境。只有坚持发展的可持续性,才能使和谐社会建设始终充满生机和活力。因此衡量和谐社会的指标体系应该是描述与刻画这六个基本特征指标的内在统一的综合,应用该指标体系进行的评价才能实现对和谐社会基本特征的全面把握和体现。如此的指标体系比国内已经采用的社会经济发展综合指数或国际上使用的人类发展指数等有更高的综合性。进而其中每一个基本特征的也需要从社会经济的多个不同侧面全面把握,因此评价中关于每个基本特征的次级指标本身也具有综合性。

评价的相对性

对和谐社会的评价是一种相对性评价。

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一个本质属性。但是和谐社会不是一种社会形态,而是一种社会状态。这种社会状态是社会属性的外在表现。通俗地讲就是,没有最和谐,只有更和谐。因而,实现社会和谐,建设美好社会,始终是人类孜孜以求的一个社会理想,也是包括中国共产党在内的马克思主义政党不懈追求的一个社会理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项艰巨复杂的系统工程,也是一个需要随着经济、政治、文化的发展而不断推进的漫长历史过程,需要全党全社会长期坚持不懈地为之努力。因此和谐社会的指标体系应该能够客观地衡量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阶段性的成效,并成为指引构建更高层次的和谐社会的相对基准。这就意味着采用和谐社会指标体系的评价在时间维度上具有相对性。

其次,尽管在我国构建和谐社会包含了缩小各地区社会经济发展差距的本质要求。但由于地区发展不平衡客观存在,因此对和谐进行的评价要求既能反映各地区社会经济和谐状态的不平衡,也要能够衡量各地区在构建和谐社会上取得的成效,因而和谐社会的指标体系应该在空间维度上体现出相对性。

评价的动态性

评价系统具有动态性。

和谐的本质在于,发展是否协调与持续。协调与持续发展是社会发展的内在要求,其根源在于社会与自然、人与人之间存在交互作用,它们之间的关系不协调必然影响社会的存在和发展。协调发展可以通过对抗性和非对抗性两种形式取得,不能形而上学地理解协调,以为协调了就是没有矛盾了,其实协调只是暂时的处于相对平衡状况的矛盾关系的反映,旧的矛盾解决了,新的矛盾又会出现,协调总是在这种不断地矛盾运动中走向更高的水平。因此协调发展是一种动态的过程。构建和谐社会必然强调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际上是一个不断协调各方面利益关系、不断化解社会矛盾的持续过程。反之经济与社会发展过程表现出来的经济的或社会的关系、人与自然的关系中的各种矛盾的激化都会极大的妨碍社会的和谐。而经济与社会的发展可能引致经济体制变革,社会结构变动,利益格局调整,思想观念变化,从而可能改变这些矛盾的内部机制与外部条件,并且导致矛盾的转化。其结果可能是,原来某些影响社会和谐的主要或突出矛盾得到弱化而不再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的主要或重要因素,而原来非主要或非重要影响因素则有可能凸现成为主要或重要影响因素。(根据社科院的2007年社会蓝皮书《2007年:中国社会形势分析与预测》,从2006年3月至7月,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所按照科学严谨的社会抽样调查方法,在全国进行了一次“社会和谐稳定问题全国抽样调查”。调查表明,排在第一至第三位的社会问题依次为“看病难、看病贵”,“就业失业问题”和“收入差距过大、贫富分化问题”。但在以往的调查中,就业失业、收入差距、贪污腐败、社会保障通常是排在前四位的社会问题。“看病难看病贵”被排在第一位,这是第一次。)

这意味着要客观衡量社会和谐,评价指标体系应能够动态地反映社会和谐的程度,构建和谐社会的成效,以及人民群众对影响社会和谐的突出社会经济矛盾的关注。因此和谐社会的指标体系的各构成指标以及各自相应的权重,要能够随着影响社会和谐因素的变化而进行适应性调整。

评价应体现广大人民群众的价值取向

《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我们要构建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全体人民共同建设,共同享有的和谐社会。这毫无疑义地表明了构建和谐社会的主体是全体人民,并且我们必须在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统领下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因此按照《决定》的精神,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以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价值标准。必须“始终把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党和国家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做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它意味着必须把能否维护好、实现好和发展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衡量党和国家一切工作成败得失的最高价值标准。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并不是一种空洞的抽象,它是由各方面的具体利益构成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人民群众的具体利益日趋多元化,不同方面的具体利益之间的关系呈现出错综复杂的局面,对这些具体利益关系的处理与评估都牵涉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也需要遵循原则:全社会必须坚持在党的领导下共同建设和谐社会。

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维护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形成促进和谐人人有责、和谐社会人人共享的生动局面。

由于关于和谐社会评价的主体是广大人民群众。评价社会和谐的指标体系就应该能够代表最广大的人民群众的价值取向,并体现他们对社会和谐程度与和谐社会构建成果的认同。换言之,和谐社会的指标体系的各构成指标及其权重并不能由政府权威部门或专家学者主观地决定,更不能简单化地理解为政府业绩的评价。这一指标体系应该是建立在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集结了广大人民群众关于和谐社会特征、构建成效与影响社会和谐的突出矛盾的认知,并且通过科学评价方法分析说明了与和谐社会存在显著关联性指标的系统。它不应该是人为设计的指标体系,而是社会和谐特征及广大人民群众对和谐认知的现实的系统反映,这样利用它进行的评价才可能是科学发展观的伟大实践——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种有意义的检验。

以上仅从评价目的与评价内容的角度,分析了和谐社会评价及相应的指标体系具有的特征。要建立完善的和谐指标体系,仍然需要从多种不同的角度对和谐社会评价指标体系的特征进行全面深入系统分析,例如从评价指标属性、评价方法、评价的数据等角度进行分析,这将构成新的需要专门研究的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