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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明节文明祭扫方案

清明节文明祭扫方案

一、工作任务

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清明节期间文明祭扫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8号)和《民政部关于做好2010年清明节有关工作的通知》(民函〔2010年〕41号)精神,围绕“文明祭扫、平安清明”主题,建立政府领导、民政牵头、各相关部门协调高效的清明节工作机制,大力开展优质服务,确保群众祭扫活动安全、文明、和谐、有序。

二、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民为本、为民服务,切实做好清明节期间群众祭扫活动的安全保障和宣传引导工作,实现文明祭扫、平安清明,发挥清明节在传承传统美德、弘扬优秀文化、深化殡葬改革、构建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

三、工作内容

(一)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祭扫安全。确保群众祭扫安全是清明节工作的核心内容。各级民政部门、各殡葬服务单位,要牢固树立安全防范意识,针对清明节期间群众祭扫“时间短、空间小、密度高”的特点,提前对清明节安全保障工作进行部署,查找安全隐患,并制定祭扫接待工作方案、人流交通疏导方案和突发事件应对预案,确保责任明确、人员到位。要建立应急值守制度,祭扫高峰日和节日期间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并做好祭扫观察点的信息报送工作。要协调配合消防、公安交管部门做好祭扫设施及周边的防火和交通秩序维护工作,保证各项安全措施落实到位。

(二)积极开展“优质服务月”活动。各级民政部门和殡葬服务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民政部关于在全国殡葬系统开展“优质服务月”活动的通知》(民函〔2010〕2号)精神,结合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公民文明素质塑造国际旅游岛人文环境的实施意见》(琼办发〔20*〕33号)关于开展“提倡火葬,丧事简办”专题教育活动的要求,充分认识提高公民文明素质和开展优质服务在推动殡葬改革,特别是做好清明节工作中的重要作用,通过“优质服务月”和“提倡火葬、丧事简办”专题教育活动,全面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树立殡葬行业良好形象,努力实现规范服务、文明服务、诚信服务和优质服务。

(三)提倡火葬、丧事简办,树立文明新风尚。采取有效措施,引导和鼓励群众实行“火葬”,保护土地和环境资源。在火葬区鼓励群众选择骨灰树葬、花葬、草坪葬、海葬等生态葬法,推广小型墓、壁葬、骨灰寄存等丧葬方式,着力营造文明科学的丧葬新风尚。积极推广鲜花祭扫、网络祭扫、家庭追思会等健康文明的新祭扫形式,减少因燃放鞭炮、焚香烧纸引发的火灾隐患和环境污染,引导群众自觉抵制低俗的丧葬陋习,使文明健康的祭扫方式被更多的群众接受。

(四)积极推行惠民殡葬政策。加大《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民发〔20*〕170号)落实力度,以清明节为契机,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对殡葬工作的重视和支持,以减轻群众丧葬负担为重点,以维护群众合法殡葬权益为出发点,有条件的市县,积极争取政府出台惠民殡葬政策,建立和完善殡葬救助保障制度。

(五)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大力宣传殡葬改革。利用清明节期间社会关注度高、殡葬服务接待场所人流量大的有利时机,通过召开座谈会、研讨会、电视、广播、宣传栏、张贴宣传标语、挂横幅等多种形式,宣传殡葬改革法规政策和实行殡葬改必要性和紧迫性,宣传殡葬行业的先进模范事迹,宣传丧事简办、丧事新办的典型事例。

四、工作步骤

(一)部署准备阶段(3月9日-3月22日)

1.3月9日前,省民政厅成立清明节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处,具体负责清明节期间日常工作。

2.3月11日前,转发民政部《关于做好2010年清明节工作的通知》和我省《2010年清明节工作方案》。

3.3月12日前,召开市县民政局、殡葬服务单位会议,部署清明节群众祭扫安全保障工作。

4.3月15日前,海口市、三亚市完成清明节群众祭扫观察点的设置工作,其它市县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置观察点,并将2010年清明节观察点报省厅清明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组织实施阶段(3月23日-4月7日)

1.3月25日前,各市县完成部署清明节应急值守工作,全力做好清明节文明祭扫、安全保障工作,确保无重大安全事故和群体性事件。

2.按照《民政部关于在全国殡葬系统开展“优质服务月”活动的通知》要求,深入开展殡葬改革宣传,突出“优质服务、阳光殡葬”的主题,牢固树立“丧属至上”的理念,实现规范服务、文明服务、诚信服务和优质服务。

3.3月27日至28日、4月3日至5日,各观察点按要求上报群众祭扫情况。

4.3月27日至4月6日,各市县要通过新闻媒体,及时清明节群众文明祭扫情况。提醒公众把握祭扫人数变化规律,做到安全出行,文明祭扫。

(三)总结阶段(4月8日-4月12日)

清明节工作结束后,各市县民政局对清明节工作进行总结,并将工作总结于4月12日之前上报省厅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清明祭扫活动有序开展。各市县要按照民政部《关于做好2010年清明节有关工作的通知》(民函〔2010〕41号)精神,在思想上高度重视,组织上加强领导,工作上狠抓落实。要及时成立清明节群众祭扫活动领导小组,工作任务重的市县,要提请政府成立指挥协调机构,形成统一领导、协调联动的工作格局,确保清明节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清明节祭扫活动顺利进行。各市县民政部门,要加强对公墓、骨灰堂等殡葬服务单位的管理监督工作,强化对殡葬服务场所各项安全措施的监督检查,消除祭扫场所安全隐患,在土葬区和没有建立公墓的市县以及各乡村,重点要引导群众提高防火意识,防止祭扫过程中因燃发鞭炮、烧香、点蜡烛、烧纸钱等引起火灾,在火葬区和建有公墓的市县,要指导殡葬服务单位完善各项安全预案,科学合理安排祭扫活动路线,规范服务内容和程序,妥善处理群众对殡葬服务单位的投诉,维护群众权益。

(三)提高服务质量,确保人民群众满意。各殡葬服务单位要进一步完善殡葬管理服务机制,增设便民服务设施,丰富服务内容,创新服务形式,提高服务质量,为群众祭扫活动提供便捷、温馨、周到的服务。

(四)要做好祭扫监测和情况报送工作。为了及时掌握清明节群众祭扫活动情况,各有关市县要按照《2010年清明节观察点设置表》的要求,设立观察点,配备必要的观察设备和专职观察员,及时报送相关信息。各观察点务必于3月27日至28日,4月3日至5日每天下午16点前向厅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2010年清明节观察点群众祭扫情况日报表》。没有设置观察点的市县,也应于3月27日至28日、4月3日至5日下午14点前将群众祭扫情况报告省厅(海口颜春岭公墓、三亚荔仙园公墓观察点在报告省厅的同时可直接报告民政部清明节工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