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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局口蹄疫防制应急方案

卫生局口蹄疫防制应急方案

一、目的

为有效预防和控制禽流感、口蹄疫的传播和流行,确保发生疫病时,能够及时、迅速、高效、有序地进行应急处理,最大限度地减轻疫病的危害,保障我州畜牧业健康发展,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出口贸易和社会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二、适应范围

本预案针对高致病性禽流感、牲畜口蹄疫而制定。

三、工作原则

(一)统一领导

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坚持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有关部门认真履行各自职责,通力协作,保持高效有序的工作状态。

(二)分级控制

依据禽流感、口蹄疫发生的毒型,发病动物数量、传播速度、流行范围和趋势,分级启动应急反应,采取紧急控制措施,以达到最有效的控制扑灭效果。

(三)分区警戒

根据禽流感、口蹄疫流行特征、发生发展规律,分区(疫区、受威胁区、安全区)警戒,实施相应的紧急控制措施,以迅速控制疫情蔓延。

(四)综合防制

禽流感、口蹄疫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要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按照“早、快、严、小”的原则,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等手段,实行综合防制,按照本预案规定,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尽快控制和扑灭疫情。

第二部分组织管理

一、组织指挥系统

禽流感、口蹄疫紧急疫情的控制工作由各级政府负总责,实行政府领导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负责制。州人民政府设立禽流感、口蹄疫防制指挥部,分管农业领导任指挥长,畜牧、计委、监察、财政、*、工商、交通、卫生、出入境检验检疫、吉首军分区后勤部、外经贸、内贸、铁路等有关部门分管负责人为领导成员,统一指挥全州禽流感、口蹄疫的控制工作,决策有关重大事项。

州禽流感、口蹄疫防制指挥部下设禽流感、口蹄疫防制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州畜牧水产局,州政府有关部门派联络员参加,办公室主要职责是:按照指挥部决策,负责统一指挥疫情的控制和扑灭工作;收集和分析国际、国内、省内、州内疫情及发展态势、传播规律,并按规定上报疫情,及时提出启动应急预案的建议;传达落实上级领导紧急扑疫指示;组织调拨紧急防疫物资;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县市落实本预案,并监督实施。

县市人民政府设立相应的指挥机构和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市畜牧水产局,负责指挥和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禽流感、口蹄疫的控制和扑灭工作,决定有关重大事项对策。

二、部门职责

州畜牧局研究拟定全州禽流感、口蹄疫控制的方针、政策和规划,研究制定技术对策;负责疫情确认,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提出封锁建议;负责组织实施禽流感、口蹄疫的紧急免疫接种、消毒灭源、检疫检验、执法监督、疫情监测和疫情管理工作;负责预防和扑疫技术指导;负责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卡的管理;负责州禽流感、口蹄疫防制指挥部的日常工作;负责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以及防疫物资的组织供应;负责组织成立疫情处理预备队,培训防疫人员;负责防制工作的综合协调。

州计委负责紧急防疫物资储备、防疫监督、交通检查、疫情监测、检疫检验、预防控制、技术贮备等基础设施建设的计划安排。

州财政局根据禽流感、口蹄疫防制工作实际需要和州级财力情况,将动物防疫经费列入财政预算;负责及时向国家、省申报重大动物疫病防制经费;负责禽流感、口蹄疫防制经费的及时审拨和监督管理工作。

州*局根据禽流感、口蹄疫控制和扑灭工作的需要,负责疫区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维护疫区正常社会秩序;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疫区封锁、运输监管、强制扑杀和各类违反动物防疫法律法规案件查处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搞好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以及疫情发生时封锁哨卡的设站工作。

州外经贸局负责本系统动物饲养场所禽流感、口蹄疫的控制和扑疫工作;督促外贸出口牲畜的饲养、屠宰、加工、运销企业按照《动物防疫法》规定履行动物防疫义务,主动、及时报告疫情,接受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对动物产品的检疫和监督管理。

州内贸办负责本系统动物饲养、屠宰、加工等场所禽流感、口蹄疫的控制和扑灭工作;加强牲畜定点屠宰管理,配合禽流感、口蹄疫防制办公室做好市场环节监督工作;督促定点屠宰场、畜产品加工企业按照《动物防疫法》规定,履行动物防疫义务,凭免疫标识和产地检疫证明收购屠宰动物,接受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对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检疫和监督管理,主动、及时报告疫情。

州工商局配合禽流感、口蹄疫防制办公室加强畜禽交易市场、农产品贸易市场的畜禽及其产品动物防疫监督管理,严厉打击违法经营动物及动物产品行为,严禁染疫动物和病害肉品上市;发生禽流感、口蹄疫时,协助地方政府关闭、封锁市场,协助扑疫工作。

州交通局配合做好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点)设立的协调工作;疫区封锁时,负责协调水路、公路封锁哨卡的设立;配合做好扑疫工作,优先运送防疫扑疫人员和物资。

州监察局负责禽流感、口蹄疫行政责任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州卫生局负责人畜共患重大动物疫病防制知识的宣传,受威胁人群的保护,人群禽流感、口蹄疫可疑病例鉴别诊断和疫情测报;协助扑疫工作。

吉首军分区后勤部负责吉首军分区系统所属牲畜饲养、屠宰、仓储、运销等企业和场所的禽流感、口蹄疫的控制和扑灭工作;督促所属机关单位向当地动物防疫部门报告疫情;支持配合地方扑疫工作。

怀化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进出境动物产品的口岸检验检疫和执法监督工作,防止禽流感、口蹄疫传入传出;及时与州禽流感、口蹄疫防制办公室相互通报疫情。

吉首火车站根据防疫扑疫需要,优先运送防疫扑疫人员和物资;协助做好铁路运输及动物产品的检疫、执法监督工作。

第三部分疫情确认与报告

一、疫情的确认

(一)牲畜口蹄疫的确认

牲畜口蹄疫由县级以上禽流感、口蹄疫防制办公室确认,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以确认为牲畜口蹄疫;

1、年度内新发疫区,由县级以上禽流感、口蹄疫防制办公室采样送州级以上实验室诊断,检测到口蹄疫病原的。

2、老疫区、有典型的临床症状和病理变化,发病急,传播快,经县级以上禽流感、口蹄疫防制办公室二名兽医师职称以上专业技术人员现场诊断为口蹄疫病畜的。

3、发生可疑口蹄疫新毒型疫情时,由县级以上禽流感、口蹄疫防制办公室采样送国家指定的口蹄疫实验室检测新型毒株存在的。

(二)高致病性禽流感的确认

高致病性禽流感由省级以上禽流感、口蹄疫防制办公室确认。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按高致病性禽流感对待;

1、禽群中分离到H5、H7亚型禽流感病毒株;或分离到其它亚型高致性禽流感毒株。

2、未免疫的禽群出现H5、H7亚型禽流感血清学阳性。

3、有典型的临床症状和病理变化,发病急、死亡率高,且能排除鸡新城疫和中毒疾病,H5、H7亚型禽流感血清学检测为阳性的。

4、发生可疑疫情时,由县级禽流感、口蹄疫防制办公室采样送省动物检疫诊断中心检验,出现未免禽血清学阳性或已免禽分离到高致病性禽流感毒株的。

二、疫情报告

(一)疫情报告义务。疫情报告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各级禽流感、口蹄疫防制办公室要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发生或疑似发生禽流感、口蹄疫时,必须立即向当地禽流感、口蹄疫防制办公室报告并立即通报卫生局。当地禽流感、口蹄疫防制办公室应立即派员赴现场进行诊断或采样送检,疫情确认后提出处理方案,采取防疫措施。

(二)疫情报告形式。各级禽流感、口蹄疫防制办公室应按农业部疫情报告有关规定及省有关补充规定,以最快通讯方式报告疫情。

(三)疫情报告内容。包括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行政村)、发病畜禽的各类和品种、日龄、发病和死亡数量、临床病变、实验室诊断初步结果、养殖场(户)的生产和免疫接种情况;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疫情报告的单位和个人,联系方式。

(四)疫情报告程序。县级禽流感、口蹄疫防制办公室接到疫情报告,进行疫情确认后,应于4个小时内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同时报告上级禽流感、口蹄疫防制办公室;州禽流感、口蹄疫防制办公室接到报告后24小时内要将疫情报告州人民政府和省禽流感、口蹄疫防制办公室。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部分疫情控制

一、疫情的分级

根据疫情发生范围和发病动物数量,将禽流感、口蹄疫情划分为三级;

1、在全州行政区域内,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划为一级疫情:

(1)10日内,同时有4个以上县市,20个以上乡(镇)发生口蹄疫情,或病畜500头以上;

(2)10日内,同时有2个以上县市、10个以上乡(镇)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或病禽5000羽以上;

(3)30日内,同时有1/3以上乡(镇)发生口蹄疫疫情,或病畜1000头以上;

(4)30日内,同时有3个以上县市、15个以上乡(镇)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或病禽10000羽以上;

(5)在州内发现禽流感、口蹄疫新毒型、被国家、省宣布为重度流行区等特殊情况需要划为一级疫情的。

2、在县市行政区域内,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划为二级疫情:

(1)10日内,同时有10个以上乡(镇)发生口蹄疫疫情,或病畜200头以上;

(2)10日内,有10个以上乡(镇)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或病禽1000羽以上;

(3)30日内,同时有20个以上乡(镇)发生口蹄疫疫情,或病畜500头以上;

(4)30日内,同时有20个以上乡(镇)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或病禽2000羽以上;

(5)特殊情况需要划为二级疫情的。

3、在县市行政区域内,局部地区零星发生,发病畜禽数较少,或在边远、地广人稀的地区局部流行的禽流感、口蹄疫疫情的,划为三级疫情。

二、禽流感、口蹄疫疫情的应急反应

三级疫情启动县级应急预案;二级疫情启动州、县两级应急预案;一级疫情启动省、州、县三级应急预案。当一起疫情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时,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禽流感、口蹄疫防制指挥部协调,根据疫情实际情况,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一)三级疫情的应急反应

1、发生三级禽流感、口蹄疫疫情时,县级禽流感、口蹄疫防制办公室立即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赶赴现场,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安全区,提出启动三级疫情控制应急预案建议,报县级人民政府,并按规定上报疫情。

2、县级人民政府召开县市长办公会或禽流感、口蹄疫防制指挥部成员会议,组织和部署控制、扑灭疫情的有关事项对策,落实紧急防疫经费,决定启动应急预案。

3、县级人民政府立即封锁令,设立封锁消毒哨卡,安排专人24小时值班,限制或停止疫区内易感动物及产品、动物遗传物质移动。

4、迅速组织动物防疫人员紧急免疫注射,按从外到内,从受威胁区到疫区顺序对受威胁区易感动物、疫区内未染疫动物紧急免疫注射,建立免疫带。

5、紧急调集动物疫情处理预备队,对发病动物及同群动物彻底扑杀,对扑杀的动物及排泄物、污染物采取深埋和销毁等无害化处理措施。

6、选用有效消毒剂,对发病动物污染的环境、器具等物品进行全面彻底消毒。

7、对受威胁区易感动物加强检疫、监督及疫情监测,密切注视疫情动态。

8、安全区进入戒备状态,通报和监测疫情,开展免疫注射,加强检疫监督,禁止从疫区,受威胁区调入易感动物及产品、动物遗传物质。

9、有关部门要做好疫区内生产、生活安排,保证疫情控制工作顺利进行。

10、州禽流感、口蹄疫防制办公室紧急调运疫苗和消毒药品等防疫物资,并密切注视疫情发生、控制、扑灭动态。

(二)二级疫情的应急反应

1、发生二级禽流感、口蹄疫疫情时,州、县市两级禽流感、口蹄疫防制办公室迅速派员赶赴现场了解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发病情况,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安全区,提出启动二级疫情控制应急预案建议,分别报州、县市两级人民政府,同时将疫情报省禽流感、口蹄疫防制办公室。

2、州、县市两级人民政府分别召开州、县市长办公会议或禽流感、口蹄疫防制指挥部领导成员会议,通报情况,决策部署疫情控制工作,落实紧急防疫经费,分析研究可能出现的禽流感、口蹄疫疫情及应对措施,决定启动应急预案。

3、州禽流感、口蹄疫防制指挥部和县级政府领导组成工作组,进驻疫情严重地区,现场组织、指导、督促疫情控制和扑灭工作。

4、县级人民政府立即封锁令,设立封锁消毒哨卡,安排专人24小时值班,限制或停止疫区内易感动物及产品、动物遗传物质移动。

疫区涉及两个以上县市时,由州人民政府下达封锁令,州禽流感、口蹄疫防制办公室协调设立封锁哨卡。

5、开展紧急免疫注射。按从外到内,从受威胁区到疫区顺序对受威胁区易感动物、疫区内未染疫动物紧急免疫注射,建立免疫带。

6、对发病动物及同群动物彻底扑杀,对扑杀的动物及排泄物、污染物采取深埋和销毁等无害化处理措施。

7、选用有效消毒剂,对发病动物污染的环境、器具等物品进行全面彻底消毒。

8,对受威胁区易感动物加强检疫、监督及疫情监测,密切注视疫情动态。

9、安全区进入戒备状态,通报和监测疫情,开展免疫注射,加强检疫监督,禁止从疫区,受威胁区调入易感动物及产品、动物遗传物质。

10、州、县两级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工作职责和任务,配合做好疫情控制和扑疫工作。

11、州禽流感、口蹄疫防制办公室紧急调运防疫物资,下发疫区各地。并收集汇总疫情动态、扑疫进展情况,及时向省禽流感、口蹄疫防制办公室报告,并通报毗邻县市。

(三)一级疫情的应急反应

1、发生一级禽流感、口蹄疫疫情时,州、县两级禽流感、口蹄疫防制指挥部办公室派人迅速赶赴现场了解疫情发生情况,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安全区,提出启动一级疫情控制应急预案建议,报州人民政府和省禽流感、口蹄疫防制指挥部。

2、州、县两级人民政府紧急召开政府办公会议或禽流感、口蹄疫防制指挥部领导成员会议,通报疫情,决策和部署疫情控制工作,落实紧急防疫经费,启动一级疫情应急预案。

3、州禽流感、口蹄疫防制指挥部和县级政府领导分组带队,进驻重疫区县市,现场组织、指导、督促疫情控制和扑灭工作。

4、县级人民政府封锁令,设立封锁消毒哨卡,安排专人24小时值班,限制或停止疫区易感动物及产品、动物遗传物质移动。

疫区涉及两个以上的行政区域时,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封锁令,设立封锁哨卡和临时交通检查站,对易感动物及产品、动物遗传物质实行监督检查。

5、开展紧急免疫注射,按从外到内,从受威胁区到疫区顺序对受威胁区易感动物、疫区内未染疫动物紧急免疫注射,建立免疫带。

6、对发病动物及同群动物彻底扑杀,对扑杀的动物及排泄物、污染物采取深埋和销毁等无害化处理措施。

7、选用有效消毒剂,对发病动物污染的环境、器具等物品进行全面彻底消毒。

8、对受威胁区易感染动物加强检疫、监督及疫情监测,密切注视疫情动态。

9、安全区进入戒备状态,通报和监测疫情,开展免疫注射,加强检疫监督,禁止从疫区、受威胁区调入易感动物及产品、动物遗传物质。

10、各级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各自工作职责和任务,密切配合做好疫情控制和扑灭工作。

11、州禽流感、口蹄疫防制指挥部按照州长办公会议部署,统一指挥和组织实施,紧急调拨资金、调集人员,并督促各地、各有关部门按要求落实疫情控制措施,扑灭疫情。

12、州禽流感、口蹄疫防制指挥部办公室紧急调拨防疫物资,及时掌握疫情态势和扑疫进展情况,并向全州通报;报告并请求省禽流感、口蹄疫防制指挥部紧急支援防疫经费和物资。

第五部分保障系统

一、物资保障

建立州、县市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库应设在交通方便,具备贮运条件,安全保险、免受水旱风等自然灾害的区域。

1、州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疫苗、药品、消毒剂、器械、防护用具等。

2、各县市建立相应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疫苗、药品、消毒剂、器械、防护用品等。

二、资金保障

各级政府应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将禽流感、口蹄疫防制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包括紧急防疫物资储备、扑杀动物补贴所需资金以及疫情处理、疫情监测所需工作经费。

三、技术保障

州动物疫病诊断实验室完善仪器装备,负责口蹄疫、禽流感的诊断、监测和相关技术指导工作。

四、人员保障

1、州、县市人民政府要组建禽流感、口蹄疫控制和扑灭处理预备队。

2、州、县市组建禽流感、口蹄疫防制专家咨询委员会,负责疫病诊断、提供控制和扑灭禽流感、口蹄疫的技术决策建议。

第六部分责任追究

执行本方案时,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不服从统一指挥、调度、未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组织协调不力,推诿扯皮,措施落实不到位,以及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对隐瞒、缓报、谎报或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禽流感、口蹄疫疫情的;对不按规定进行封锁、销售、运输疫区内易感动物及产品、动物遗传物质的;对接受疫情调查时不讲实情,导致疫情传播扩散;对阻碍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依法扑疫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追究当地政府、相关部门领导和相关人员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部分其它事项

一、州、县市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本预案的分工和部门职责作好实施预案的工作。

二、从事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本预案的规定,并执行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为落实本预案所作出的规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