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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节能方案市

发改委节能方案市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节能工作的意见》(*府〔20*〕120号)和市政府《关于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发展循环经济的意见》(*府〔20*〕28号)精神,加快建设节约型社会,实现“*”期间节能目标,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加强节能工作的重要意义

党的“*”报告中明确指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要加强能源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中华民族生存发展。必须把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放在工业化、现代化发展战略的突出位置并落实到每个单位。

近年来,我市积极推进节能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是也要清醒地看到,我市是一个能源匮乏的城市,大部分能源均需外购,人均拥有常规能源储量较低,高投入、高消耗、高排放、低效率的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尚未根本改变;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能源需求还将继续增加,能源供给压力不断增大。进一步加强节能工作,坚持开发与节约并举、节约优先的方针,大力推进节能降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是保障我市能源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战略举措。各县、区,各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做好节能工作的极端重要性,进一步增强忧患意识和责任意识,把节能工作作为长远的战略任务,采取强有力措施,确保实现“*”期间节能工作目标。

二、节能工作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重要思想和党的“*”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节约资源基本国策,以建设节约型社会为目标,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为核心,以转变经济增长方式、调整产业结构、加快节能技术进步为根本,建立严格的节能管理制度,实行有效的激励政策措施,强化全社会的节能意识,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调动市场主体节能的自觉性,加快构建节约型的生产方式和消费方式,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坚持以节能促进科学发展,以科学发展推动节能工作,做到节能与发展相互促进;坚持节能优先,效率为本,着力实现开发与节约并举;坚持把节能作为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主攻方向,从根本上改变高耗能、高污染的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坚持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与实施政府宏观调控相结合,努力营造有利于节能的体制环境、政策环境和市场环境;坚持源头控制与存量挖潜、依法管理与政策激励、突出重点与全面推进相结合。

(三)主要目标。根据市政府《关于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发展循环经济的意见》(*府〔20*〕28号)要求,到20*年,全市建立比较完善的循环经济和节约型社会政策体系、技术创新体系及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建立起循环经济和节约型社会的评价指标体系、中长期战略目标框架和分阶段推进计划;重点行业资源利用效率有较大提高,重点领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和机制初步建立,资源生产、利用率有较大提高,清洁生产工作有效推动,污染物排放量得到控制和削减;节能降耗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单位GDP能耗由2005年的0.85吨标准煤/万元(GDP为2005可比价)下降到0.74吨标准煤/万元,比“十五”期末下降13%,年均下降率2.75%。逐步建立起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经济效益好的国民经济体系和资源节约型社会。

三、节能工作的重点任务

(一)积极构建节能型产业体系。

1.加快产业结构调整优化。贯彻落实党的“*”精神,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大力发展节能、降耗、减污、增效的高新技术产业和先进制造业。严格控制新开工高耗能项目,对企业搬迁改造实行严格的能耗准入管理。对于能源消耗大的重化工业,要加快节能技术进步及技术的推广使用,提高能源资源综合利用效率;新建的重化工业项目单位产品能耗必须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建立健全产业退出机制,按市场化原则淘汰高能耗、重污染、低效率的产业。加快关闭、淘汰冶金、电镀、皮革、印染、化工、水泥等行业中能耗高、污染大、效益差的企业。采取有力措施,加快淘汰落后的生产能力、工艺、技术和设备。对钢铁、石化、建材、造纸等高耗能行业制订强制性的地方能耗限额;实施严格的准入制度,采取有效的电价调节,在现有的峰谷电价基础上(现行峰平谷比1.58:1:0.5),切实推行差别电价,20*年起对淘汰类企业每度电加价0.2元,对限制类每度电加价0.05元。按照初步计划,“*”期间,我市将关停涉及31家水泥企业的共56条落后水泥机立窑生产线,关停前先实行脱硫,要求其降低指标;关停涉及4间发电企业的共24台单机5万千瓦以下的小火电机组。(由市发改局、经贸局等部门负责)

2.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大力发展金融、现代物流、会展、旅游、文化、传播媒体、信息服务等市场潜力大、能耗低、污染少的现代服务业,努力提高服务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积极发展生产服务业,促进服务业与工业协调发展。(由市发改局、经贸局等部门负责)

3.优化产业组织结构。以项目和产业集群为载体,合理规划产业和地区布局,优化能源利用系统。加快建立循环经济生态型工业园区,大力发展产业集群,按生态产业链进行规划布局和建设改造,逐步建立起资源能源梯级利用、综合规划的循环经济体系。用节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由市发改局、经贸局等部门负责)

4.优化能源结构。统筹规划电源电网建设,积极实施“西电东送”战略,大力发展核电,优化发展火电,适度发展天然气电,合理配置抽水蓄能电站,加快发展水能、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全面实施“上大压小”工程,加快小火电机组淘汰退役步伐。积极开拓天然气利用市场。加快推广使用大容量、低能耗发电机组,采用先进的输、变、配电技术和设备。鼓励发展区域热电联产、余热余压利用、节约和替代石油、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建筑节能、绿色照明、政府机构节能、节能监测和技术服务体系等重点节能工程。(由市发改局、经贸局等部门负责)

(二)着力推动重点领域节能工作。

1.强化工业节能。

(1)突出抓好冶金、电力、石油石化、化工、建材、纺织印染、制浆和造纸等重点耗能行业和企业节能工作。督促本行政区域的重点用能单位完成能源审计和节能规划,推进企业节能减排。(由市经贸局、发改局和各县、区政府负责)

(2)按照省“双千节能行动”以及我市对重点用能单位节能工作的要求,完成市、县(区)监管的98家重点用能单位的能源审计和规划,指导企业完善能源统计和计量,加大节能投入,实现节能预期目标。(由市经贸局、发改局、统计局、质监局、国资委等部门负责)

(3)开展市重点用能单位的自愿清洁生产审核活动。市节能主管部门要制订计划,督促重点用能单位积极开展自愿清洁生产审核,实现节能降耗、减污增效,并争取通过市、省的清洁生产企业验收。在全市范围内选择50家电镀企业,进行全省的清洁生产审核示范。(由市经贸局、环保局、科技局、财政局等部门负责)

2.推进建筑节能。“*”期间,抓好建筑节能,全面实施新建住宅和公共建筑节能50%的设计标准,建立和完善大型公共建筑运行节能技术监管体系,对现有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大型公共建筑和政府办公建筑实施节能改造。加快推进太阳能、风能、浅层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优先利用可再生能源。大力发展和推广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由市规划建设局、质监局等部门负责)

3.加强交通节能。合理进行城市(际)功能区和快速公交设施(包括轨道交通)的规划和建设,严格实施乘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限制高油耗汽车发展,鼓励节能环保型汽车发展,加快淘汰老旧铁路机车、汽车、船舶,鼓励发展节能环保型交通工具,加快开发和推广液化石油气(LPG)、液化天然气(LNG)、二甲醚、燃料乙醇、生物柴油等代用燃料和清洁燃料汽车,推动交通节能科技进步。(由市交通局、科技局等部门负责)

4.引导商业和民用节能。在公用设施、宾馆商厦、写字楼、居民住宅中推广使用高效节能办公设备、家用电器、照明产品等。合理控制室内空调温度,除特定用途外,公共建筑夏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得低于26摄氏度。(由市规划建设局、经贸局等部门负责)

5.抓好农村节能。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积极推进农村沼气工程,切实把发展沼气作为开源、节能、减排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推广省柴节煤灶,因地制宜发展小水电、风能、太阳能及农作物秸秆气化集中供气系统。加强农业提水排灌机电设施更新改造,加快淘汰和更新落后农业机械和渔船装备。制订农村推广使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除水能外)的具体实施办法。制订农村水电、风能提水的具体实施办法;大力推广农村水电代燃项目。(由市农业局、水利局、海洋渔业局等部门负责)

6.发挥政府机构节能示范作用。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强政府机构节约资源工作的通知》(*府办〔20*〕47号)要求,各级机关带头节能,做全社会节能的表率。以节电、节油为重点,在全市范围内依法开展党政机关办公大楼等公共建筑的能源利用状况调查、检查工作,对办公大楼严格执行公共建筑空调温度控制标准,对目前使用的空调、照明、变压器等主要能耗设备进行普查。建立和完善公共建筑的能源利用状况档案资料;抓好公务车节能,加强对用能设施的节能管理,降低办公设备的待机能耗。(由市机关事务局等部门负责)

(三)加快节能技术进步和技术改造。

1.加强节能技术创新。要将节能领域的共性和关键性技术纳入科技开发计划和产业发展计划,大力促进节能技术的研究开发和自主创新。结合节能重大项目建设,积极推动开发能源节约和替代技术、能源梯级利用和综合优化技术、重大机电产品节能降耗技术等。支持科研单位和企业积极研发制造节能、节水、节材、低耗、环保型装备,研发应用提高产品质量、增加产品附加值的技术工艺。研究和提出节能技术的年度和“*”期间的科技开发计划和产业发展计划。(由市科技局、发改局等部门负责)

2.加快推广先进节能技术。积极推广应用先进节能技术、节能设备、节能工艺和节能材料;组织实施能源系统优化、冷热电三联供、炉窑改造、绿色照明等重点节能改造专项工程;鼓励推广节能自愿协议、合同能源管理等节能新机制;同时,加快节能技术服务体系建设,拓宽服务领域,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引导有关行业协会及时跟踪了解本行业有关节能信息,做好行业咨询、服务等工作。研究落实加快节能技术推进与管理工作的具体措施。(由市经贸局、发改局、科技局等部门负责)

3.加强节能技术的交流与合作。广泛开展节能合作,及时掌握节能技术发展的动态和信息,积极引进先进的节能技术和管理经验。进一步加强与先进发达地区在节能环保领域的合作。引导我市重点用能单位加强交流合作,推动我市节能降耗、清洁生产和环保产业的发展。(由市经贸局、发改局、科技局、环保局等部门负责)

(四)推进节能监管法制化、规范化。

1.完善节能政策和标准体系。党的“*”报告指出,要完善有利于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法律和政策,加快形成可持续发展体制机制。尽快出台《*州市节能监察管理办法》和《*州市建筑节能发展规划》。根据省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抓紧研究制订实施重点产品的能耗限额标准、建筑业的能耗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加快建立和完善节能标准体系。推行能效标识和节能产品认证制度,扩大能效标识在终端用能设备和建筑上的应用。(由市经贸局、规划建设局、质监局、法制局等部门负责)

2.建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必须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对未经节能审查或未能通过节能审查的项目一律不予审批、核准。对擅自批准项目建设的,要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研究制订《*州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办法》。(由市经贸局负责,市发改局、规划建设局、交通局、农业局等部门配合)

3.加强节能统计和计量管理工作。要建立并完善我市节能统计系统,确保节能统计数据真实可靠。要加强对我市单位生产总值能耗指标的审核,确保公报指标数据准确、及时。研究建立我市能源消耗监测预警制度。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统计部门依法进行节能统计调查、统计执法和数据。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督促我市企业合理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加强能源计量管理。(由市统计局、质监局等部门负责)

4.健全电力需求侧和电力调度管理。切实落实《广东省电力需求侧管理实施办法》,充分发挥电力需求侧管理的综合优势,推进“能效电厂”试点工作,提高电能使用效率。进一步改进发电调度规则,优先安排清洁能源发电,限制能耗高、污染重的低效机组发电,实现电力节能、环保和经济调度。(由市经贸局、发改局、财政局、环保局等部门负责)

5.促进重点耗能企业节能管理工作。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重点用能单位节能工作的跟踪、指导和监管,要求重点耗能企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配备专职人员,负责能源计量、能源平衡分析和能源审计、诊断等能源基础管理工作;建立节能责任制,将节能降耗目标和责任落实到车间、班组和个人,督促、推动列入*州市重点用能单位的98家企业完成节能目标,切实抓好我市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工作。加强清洁生产的推广,通过清洁生产审核这个有效载体,促使企业采取措施节能降耗减污增效。加强对企业能源审计、规划、计量等有关内容的培训和指导。(由市经贸局等部门负责)

6.加大节能监督执法力度。按照国家公布淘汰的落后工艺和产品目录制订强制淘汰的具体安排和时间表,并督促各地严格执行。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实节能管理力量,完善节能监督体系,进一步加大节能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依法开展节能执法和监察(监测)。对生产、销售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高耗能产品的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公开曝光。要建立节能举报制度,提高群众参与度。(由市经贸局、发改局、质监局、工商局等负责)

四、加强节能工作规划指导和政策支持

(一)加强节能工作规划指导。

组织制订全市节能中长期规划,针对不同区域、不同行业,加强分类指导。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组织制订本地区、本部门节能工作规划和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并加强对节能工作的指导。(由市经贸局等部门负责)

(二)加大对节能工作的支持力度。

设立节能专项资金,用于支持节能工作的政策研究、节能技术与产品推广、示范试点、宣传培训和信息服务等,所需经费纳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制订《*州市节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调整优化现有技术改造等相关财政专项资金的扶持方向和结构,重点向节能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项目、节能示范项目及高效节能产品推广倾斜,促进企业节能产品、设备和技术自主创新,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杠杆作用。拓宽节能融资渠道,鼓励企业通过市场直接融资加快节能降耗技术改造。各类金融机构要加大对节能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由市财政局、经贸局、金融办等部门负责)

(三)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和价格杠杆的引导作用。

进一步建立健全电、油、气等能源价格的传导和联动机制。按照鼓励低能耗、约束高能耗的原则,认真落实国家差别电价政策,促进我市产业结构调整。根据省的有关政策,引导用户合理用电、节约用电。研究制订能耗超限额加价制度,利用价格机制约束能源消耗。鼓励科研机构、科研人员与企业(用户)合作研制节能设备、节能产品和节能技术,或科研机构、科研人员参与节能效益分成等多种方式,推动企业(用户)的节能降耗工作。(由市物价局、经贸局、发改局、科技局等部门负责)

五、加强对节能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1.市政府成立*州市节能减排领导小组,由市长担任组长,负责统筹协调全市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贸局,负责有关日常管理和协调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责,密切合作,统筹推进,并定期向市节能减排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报工作进展情况,确保全市节能工作扎实有效开展。(由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负责)

2.各级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域的节能工作负总责,把节能工作纳入政府工作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建立健全节能工作领导和协调机制,切实加强对节能工作的组织领导。(由各县、区政府负责)

3.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实节能管理力量,完善节能监督体系,进一步加大节能工作的监督检查力量,依法开展节能执法和监察(监测)。

(二)加强节能评价考核工作,逐级落实责任制。

1.进一步落实完善我市单位生产总值能耗指标公报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各地主要能耗指标。(由市统计局、经贸局、发改局等部门负责)

2.将我市单位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指标分解落实到各县、区及重点用能单位,建立节能目标责任制。研究制订县、区政府的GDP能耗指标考核制度,做好对各县、区政府及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目标的责任评价考核工作。(由市节能减排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

3.各县、区政府要与市政府签订节能目标责任书;镇一级政府以及当地重点用能单位要与各县、区政府签订节能目标责任书,并逐级抓好落实。(由各县、区政府负责)

4.各县、区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结果经市政府审定后,作为组织人事部门依照《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试行办法》等规定,对县、区级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

5.对考核结果为完成和超额完成的县、区政府,结合全市节能表彰活动进行表彰奖励。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的县、区政府,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暂停对该地区新建高耗能项目的核准和审批。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的县、区政府,应在评价考核结果公告后一个月内,向市政府提交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工作措施,并抄送市节能减排领导小组办公室。整改不到位的,由监察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该地区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6.对评价考核结果为超额完成和完成的企业,由市政府予以通报表扬,并结合全市节能表彰活动进行表彰奖励。对评价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的企业,予以通报批评,一律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不给予国家免检、税收等扶优措施,对其新建高耗能投资项目和新增工业用地暂停核准和审批。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的企业,应在评价考核结果公告后一个月内提出整改措施报所在地县、区政府,限期整改。对重点用能单位中的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的考核评价结果,由各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作为对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依据,实行“一票否决”。

7.对在节能考核工作中瞒报、谎报情况的地区或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三)加大节能降耗监督检查力度。

市有关部门和各级政府每年要定期组织开展节能降耗专项检查和监察行动,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对重点耗能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对违反节能法律法规的单位要公开曝光,依法查处;对重点案件要挂牌督办、限期整改。强化上市公司节能核查工作。开设节能违法行为和事件举报电话和网站,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监督作用。建立节能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对存在执法不力、滥用职权、徇私枉法、权钱交易等行为的,要依法查处,并追究有关主管部门和执法机构负责人的责任。(由市经贸局、监察局等部门负责)

(四)动员全社会积极参与支持节能工作。

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广泛动员和组织企业、学校、社区等单位和社会团体,开展以节能减排为主要内容的全民节约行动,组织开展创建节约型机关、学校、社区等活动,形成崇尚节约的社会风尚和生活方式,弘扬节约型文化。各级教育部门要将节能知识纳入基础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教育培训体系。各级工会、共青团组织要高度重视和加强对广大职工和青少年的节能教育,广泛开展节能合理化建议活动。加强节能舆论宣传和引导,认真组织一年一度的节能宣传周活动,积极开展节能系列科普活动,营造全民参与节能的良好社会氛围。(由市委宣传部,市经贸局、发改局、教育局、科技局、环保局、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总工会、团市委等单位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