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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生局关爱女孩健康计划活动方案

计生局关爱女孩健康计划活动方案

为深入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进一步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人民群众对计生工作的满意程度,根据省计生领导小组《关于在全省实施“关爱女孩工程”的通知》(*计生组[20*]7号),结合全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女孩(以下称奖励对象),可享受本方案所规定的待遇:

(一)户籍在本县;

(二)未满十六周岁;

(三)父母均为农业户口,自愿放弃二孩生育指标,并已依法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二、奖励对象除享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所规定的各种奖励和社会保障外,自20*年始,可享受一次性奖励500元,以后每年并可享受奖励100元,直至年满16周岁止。奖励对象在本县就医时,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县“关爱女孩健康计划”活动证书可免收挂号费、诊金费、住院费(不含医药费)。

三、本方案所规定的奖励资金,由县、乡(镇)两级财政共同承担,其中县财政承担60%,乡(镇)财政按农业户口人数统筹承担40%。奖励资金于每年初由县、缚(镇)两级财政一次划拨至*县“关爱女孩健康计划”活动账户,由县计生局按规定存入奖励对象的个人账户,并做好发放、登记工作。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对奖励对象的各种预防接种、健康检查和医药费补助,并实行节余归已、超支不补、滚动使用,余额到奖励对象年满16周岁时一次支付完毕。县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奖励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严禁挪用、挤占或违规发放奖励资金的行为。

四、县计生局负责统一印制*县“关爱女孩健康计划”活动证书。证书应当一并加盖县计生局、县卫生局、县财政局钢印后方可有效。县计生局要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切实加强对证书发放、核查工作。

五、奖励对象的父母如果再生育的,应当收回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县“关爱女孩健康计划”活动证局,停止享受并追回已享受的《*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本方案所规定的各项奖励。对未经批准再生育的,要按《*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