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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友好企业活动方案

环境友好企业活动方案

根据原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开展创建国家环境友好企业活动的通知》(环发〔*3〕9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创建*市环境友好企业活动。

一、目的和意义

开展环境友好企业活动的目的是树立一批经济效益突出、资源利用合理、环境整洁优美、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双赢的典范,推动全市深化工业污染防治,有效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增强企业治理污染、强化环境管理的自觉性,推行清洁生产,推进循环经济发展,实现环境与经济协调发展。开展此项创建活动对树立企业良好形象,提高企业知名度、信誉度将产生积极的作用,对全市经济社会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具有重要意义。

二、开展创建*市市级环境友好企业的范围

*市所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所有工业企业。

三、*市市级环境友好企业的基本条件

(一)环境指标

1、企业排放各类污染物稳定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2、企业单位产品综合能耗、水耗、单位工业产值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达到市内同行业领先水平;

3、企业工业和危险废物安全处置率达到100%,综合利用率达到市内同行业领先水平;

4、企业建立及实施完善的环境管理体系。

(二)管理指标

1、新、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执行率达到100%,并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依法进行排污申报登记,领取排污许可证。

2、自觉实施清洁生产,采用先进的清洁生产工艺成效明显。

3、厂区清洁优美,绿化覆盖率达到25%以上。

4、排污口符合规范化要求,主要排污口按规定安装主要污染物在线监控装置并保证正常运行;环保设施稳定运转率达到95%以上。

5、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排污费。

6、环境管理纳入企业标准化管理工作,有健全的环境管理机构和制度;企业环境保护档案完整;各种基础数据资料齐全,有企业定期自行监测或委托监测的监测数据。

7、企业自愿继续削减污染物排放量。

(三)企业周边厂群关系融洽

1、二年内无重复环境信访案件,无环境污染事故;

2、企业周围居民和企业员工对企业环保工作满意率达到80%以上;

3、每年对企业员工开展环保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活动,有员工提出的环境友好建议。

四、*市市级环境友好企业的申报和审批程序

本着自愿的原则,对照以上基本条件,经过自查符合要求的企业可以提出申请。

(一)申报程序

1、*市市级环境友好企业命名原则上每三年一次,企业向辖区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按照要求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1)*市市级环境友好企业申请表(一式3份);

(2)创建*市市级环境友好企业工作总结;

(3)创建*市市级环境友好企业技术报告;

(4)展示企业环保形象的照片或音像资料。

2、属县(市、区)管理的企业,由县(市、区)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组织对企业进行核实;属市级管理的,由*市环保局负责实施。

3、对审查合格的企业,属县(市、区)管理的,由县(市、区)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向*市环保局上报推荐意见和企业申报材料;属市级管理的,由*市环保局负责实施。

(二)审批程序

1、*市环保局收到县(市、区)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推荐企业申请材料或市级管理企业申报材料后,经审核认为具备条件的企业,组织进行现场考核验收。

2、对通过考核验收的企业,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新闻媒体上公示,公示时间为10天,并组织对群众所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理。

3、经公示没有问题或有问题经查处群众满意的,由*市环保局批准。

五、表彰与复查

(一)对批准的企业授予“*市市级环境友好企业”的称号,颁发证书、奖牌并进行全市通报表彰。

(二)获得“*市市级环境友好企业”荣誉称号可以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向上级环保部门推荐参加省级以上“环境友好企业”评选;

2、企业的污染治理项目可由环保部门优先安排环保补助资金,协助企业申请国家、省相关补助资金或研发资金;

3、在*市环保网站上对企业的环保工作和环保业绩进行宣传。

(三)*市环保局每2年对授予“*市市级环境友好企业”称号的企业进行一次复查,对复查不合格的企业且限期整改仍不达标者,取消其荣誉称号。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市市级环境友好企业”,取消其荣誉称号:

1、发生重大污染事故;

2、停产、破产;

3、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群众投诉(含上访)3次以上、经查实对环境及群众生活造成较大影响、基本条件2项以上不再具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