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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方案

扶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方案

为促进我市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根据《中共**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意见》(粤发[2002]15号)精神,参照《**市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实施办法》(江府[**]16号)和《**市扶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暂行办法》(江府办[**]10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一、社会保险补贴

第一条社会保险补贴的对象和条件。

(一)社会保险补贴对象是各类服务型企业(包括商贸、餐饮、服务业企业,国家限制的企业除外)和各种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社区公益性实体组织。

(二)申请补贴对象必须具备的条件。

1、服务型企业税收属于本市财政收入,在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利用新增岗位新招用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本市居民户口的下岗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和按规定履行社会保险费缴纳义务。

2、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社区公益性实体组织,利用现有或新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安置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大龄再就业困难对象就业,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履行社会保险费的缴纳义务。

第二条社会保险补贴的标准。按企业(单位)为所招用的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之和计算,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以及企业(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其他社会保险费。

第三条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企业(单位)应按规定依时足额为招用的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等各项社会保险费,在申报缴费时将企业招用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的缴费情况单独列出,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对上季度已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第四条社会保险补贴申办手续。

(一)申请社会保险补贴的企业(单位)应向劳动保障部门提交下列有效证件(原件及复印件)材料:

1、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副本。

2、上年底职工花名册和现有职工花名册。

3、符合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人员名单及《再就业优惠证》(复印件)、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4、与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签订并经劳动保障部门鉴证的劳动合同。

5、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企业(单位)为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明细表。

6、企业(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帐户。

7、劳动保障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社会保险补贴申办程序:

1、申请。企业(单位)持第四条(一)规定的有关材料,在季度终了后,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安置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和《安置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明细表》。

2、审核。劳动保障部门从收到企业(单位)完备申请材料之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加具意见后送同级财政部门核定;对不符合条件的,即时予以答复。

3、核定和拨款。财政部门从收到劳动保障部门审核意见之日起,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定和拨款工作。经核定后,财政部门将社会保险补贴款项拨到同级劳动保障部门专项帐户,由劳动保障部门直接划入申请企业(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帐户。

第五条经职工个人申诉和劳动保障部门查实,用人企业(单位)因非生产经营困难和非职工个人过错等原因,提前解除劳动关系的,应为该申诉职工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费,直至补贴期满止。

二、岗位补贴

第六条岗位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

(一)岗位补贴对象是指在本市范围内,招用持有本市劳动保障部门签发的《再就业优惠证》的“4050”人员(即女40周岁以上,男50周岁以上的大龄就业困难人员)的各类用人单位。

(二)招用持有本市劳动保障部门签发的《再就业优惠证》的“4050”人员,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以及依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的用人单位,按每招用1人给予一次性1000元的岗位补贴。

第七条岗位补贴申办手续。

(一)申请岗位补贴的企业(单位)向劳动保障部门提供下列有效证件(原件及复印件)材料:

1、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副本。

2、与大龄再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并经劳动保障部门鉴证的劳动合同。

3、为大龄再就业困难人员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

4、大龄再就业困难人员的《再就业优惠证》。

5、企业(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帐户。

6、劳动保障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岗位补贴申办程序:

1、申请。企业(单位)在季度终了后,持第七条(一)规定的材料,并填写《安置大龄再就业困难人员岗位补贴申请表》和《用人单位录用大龄再就业困难人员审核表》,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岗位补贴申请。

2、审核。劳动保障部门从收到企业(单位)完备申请材料之日起,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加具意见后送同级财政部门核定;对不符合条件的,即时予以答复。

3、核定和拨款。财政部门从收到劳动保障部门审核意见之日起,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定和拨款工作。经核定后,财政部门将岗位补贴款项拨到同级劳动保障部门专项帐户,由劳动保障部门直接划入企业(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帐户。

三、再就业培训

第八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下列人员(简称失业人员)实施一次性免费职业技能培训:

(一)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

(二)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

(三)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各类失业人员。

(四)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并失业一年以上的其他城镇失业人员。

第九条失业人员应自愿接受再就业职业技能培训,原则上可享受一次一工种免费职业培训。失业人员参加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应携带以下材料:

(一)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以下四种证明之一:《再就业优惠证》、《失业证》、《失业救济金领取证》或《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三)免冠大一寸黑白相片二张。

失业人员直接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业技能开发机构报名,同时填写《失业人员免费职业培训报名登记表》。

第十条失业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完成额定课程科目学习后,经市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考核合格,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免费颁发相应技术等级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十一条再就业培训定点机构的设立。由市劳动保障部门依照《职业教育法》、《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及其他有关职业培训机构设立的法律法规审批确定,并向社会公布。申请设立为再就业培训定点机构的单位(个人)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健全的职业培训机构,配备与再就业培训任务相适应的专职管理人员。

(二)有与再就业培训任务相适应的场地、设施和实习设备、岗位。

(三)有明确的再就业项目和教学计划,有与再就业培训任务相适应的教师和职业指导员。

(四)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

符合上述条件的单位(个人),按有关规定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二条失业人员再就业的职业技能培训费及职业技能鉴定费、发证费用,实行财政全额补助。

各再就业培训机构,在本期学员开班后十天内将注册《学员花名册》报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在季度终了后,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汇总,报市财政局审核。经市财政局核定后,将职业培训补贴款项拨付给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特设的基本帐户,由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支付各培训机构。

第十三条再就业培训定点机构应履行的职责。

(一)坚持社会主义教育思想,突出就业技能培养。

(二)根据本区域劳动力市场供求,合理设置培训项目,制订培训计划,完成劳动保障部门下达的再就业培训任务,保证培训时间和质量。组织职业培训人员参加职业技能鉴定,考领《职业资格证书》。

(三)采用先进的教学方法,加强实用型技能人才培养,全面提高职业培训人员的就业能力、工作能力和转岗转业能力。

(四)保证培训资金投入,不断完善办学条件,保证机构培训资质,提高管理水平。

(五)根据职业培训人员创业需要,积极开展创业指导和创业培训,提高培训人员的创业能力,推进再就业的社会良性互动。

(六)建立职业培训人员资料库,及时与劳动力市场沟通,加强培训后推荐就业服务;建立“一对一”就业跟踪服务制度,提高培训再就业率。

第十四条劳动保障部门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应优先为参加再就业培训的下岗失业人员介绍就业,社区就业服务机构要组织社区下岗失业人员参加再就业培训,促进下岗失业人员提高再就业竞争力,共同提高再就业率。

四、附则

第十五条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和再就业培训补贴在再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并由财政部门按季度将三项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同级政府。三项资金每年由劳动保障部门申报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安排,并按照批准后的预算计划实施。

第十六条对查出弄虚作假、欺骗冒领款项的行为,除追回所领款外,并视情节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七条本暂行办法从**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05年12月31日止,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在实施中国家、省和**市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