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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部经济资金扶持意见

总部经济资金扶持意见

为进一步发挥*区重点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对辖区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吸引国内外企业来*区设立企业总部,鼓励和加快*区总部经济的发展,根据《关于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深府〔*8〕1号)文件精神,特提出以下对*区总部企业加大资金扶持力度的试行意见。

一、总部企业的定义

总部企业是指在*区设立并依法纳税、对一定区域范围内的企业或机构行使管理或服务等总部职能的法人机构,可分为两大类企业:

规模较大,具有决策管理、行政管理、资产管理、财税汇总结算管理、研发管理、采购管理等总部管理职能的企业;

或规模较小,但具有单一总部职能的管理中心、结算中心、物流中心、研发中心、投资中心、采购中心等企业。

二、总部企业的认定

(一)总部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工商注册及税务登记在*区,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注册资本在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下同);

3、下属独立企业或管理的分支机构不少于3家。

(二)高端服务业企业,包括创新金融、现代物流、专门专业、网络信息、服务外包、创意设计、品牌会展、高端旅游等领域,如果注册资本在人民币*0万元以上,可参照总部企业执行。

(三)工商注册及税务登记在*区、且上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15亿元的商贸流通企业,可参照总部企业执行。

(四)工商注册及税务登记在*区并经国家商务部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资性公司,可参照总部企业执行。

(五)世界500强企业,包括新进入*区从事各种业务的总部或分支机构,参照《Fortune》(《财富》)杂志上年度的排行榜确定。

对于未能同时达到上述(一)款3个基本条件的其它企业,如果符合*区产业发展导向、具有行业领先优势,或对区财政有相当贡献的,经区政府同意,可视为总部企业参照执行。

三、扶持总部企业的方式

对于新设立的企业总部或符合扶持条件的企业,根据行业和总部企业自身的特点,主要以奖金、补贴等不同方式给予扶持,采取“从高原则”,若企业同时符合区政府若干扶持政策时,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平衡,按企业受益最多的项目给予扶持,不重复奖励。

四、具体扶持措施

(一)对新设立或新迁入*区的总部企业,实际到帐资本金额在10亿元人民币以上的,给予300万元人民币一次性奖励;到帐资本金额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10亿元人民币以下(不含10亿,下同)的,按实际到帐资本金额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万元人民币;实际到帐资本金额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给予20万元人民币一次性奖励。

(二)对于新进入*区的上年度世界500强企业,设立全球或中国地区总部的,给予300万元人民币一次性奖励;设立地区总部的,给予100万元人民币一次性奖励;设立独立法人等非总部营业性机构的,给予50万元人民币一次性奖励;设立代表处或办事机构的,给予20万元人民币一次性奖励。

(三)奖励对*区经济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总部企业。总部企业当年对区财政贡献额超过上年30%以上的,按该企业对区财政贡献增加部分的15%奖励企业;汇总纳税的总部企业,按企业当年对区财政贡献比上年增加部分(或同比增加部分)的20%给予一次性奖励。

接受区政府(一)、(二)、(三)项奖励的企业须承诺5年内总部不迁离*,企业未遵守承诺的,按未履行期限与5年的比例收回相应奖励。

(四)对在*区的企业总部其本部新购置自用办公用房,按每平方米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购房补贴,享受补贴的办公用房5年内不得对外租售;对在*区的企业总部其本部新租赁自用办公用房,合同期在3年以上的,参照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年租金15%的标准,按面积给予一次性租房补贴。

(五)鼓励辖区企业上市融资。对在深圳或上海证券主板市场成功上市的企业,给予150万元人民币一次性上市经费补贴;对在其它境内外证券市场成功上市的企业,给予100万元人民币一次性上市经费补贴;对在多个证券市场同时上市的企业不重复补贴。

(六)鼓励各行业协会、会计师事务所等相关机构参与辖区总部经济发展。对成功引荐企业总部进驻*的相关机构,按进驻企业总部的规模或性质给予适当奖励。对相关机构引荐行为的确认参照《深圳市*区招商引资奖励办法》(罗府〔*4〕57号)有关规定执行。

五、扶持资金来源

由区政府重点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

六、管理和监督

由区政府重点产业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负责总部企业的认定及扶持措施的确定,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贸工局)负责具体日常工作。

符合扶持条件的企业向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后,由办公室进行审核并提出资金安排的初步意见,按财政资金管理程序报批。

扶持资金的监管依照*区重点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